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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學會章程 (89.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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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學會章程

(89.06.25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90.06.17 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94.11.26 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98.11.27 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

聯合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學之專家學者,共同以進步之現代牙醫學為基 礎,推展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學之研究,以提昇教學及醫療水準,確保國 民之健康。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展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學之研究,教學及臨床訓練。

二、建立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學工作規範以提昇教學及醫療水準。

三、調查及提供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學最新診斷與治療之相關資料。

四、召開國內外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學術會議及出版刊物。

五、辦理甄選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專科醫師。

六、推廣國際性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學術交流。

七、配合政府及有關團體推行上述任務及執行本會章程。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本會之 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一般會員:

1.擔任醫學機構、醫學院牙醫學系或其直屬醫院口腔診斷科含放射線科 及影像處理之講師及主治醫師。

2.具有經本學會認可國外該科專家資格。

3.從事該科工作一年以上者。

4.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國內外牙醫師,醫師及相關科學研究者。

二、學生會員:凡對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學(含影像處理)有興趣之專科 以上學生。

三、名譽會員:凡對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學(含影像處理)有特殊貢獻者。

四、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在財務或其他方面贊助本會之團體或 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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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永久會員

前項會員經理事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 (會員代表)為一票。

贊助會員、學生會員、名譽會員無上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一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 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 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處分,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己繳費用概不退還。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以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 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 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 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 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 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二、擬定年度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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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擬定年度經費預算及決算。

四、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五、決議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六、辦理有關會務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 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 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 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決議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 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 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 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 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 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 期與理事、監事之任同。

第四章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 故之臨時會議外,應令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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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 之。

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 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需有出 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 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於七日前書而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 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 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視同辭職。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一般會員新台幣參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學生會員免 費。

二、常年會費:一般會員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學生會員新台幣壹佰元。

三、永久會員: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四、事業費。

五、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 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時,

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承主管機關核備。並於 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

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

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 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 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 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九年六月廿五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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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八十九年八月三日(內社字第八九二一四六○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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