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07 年全民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
教育部106年11月15日臺教授體字第1060035978號函核定 教育部106年12月29日臺教授體字第1060041211號函核定修正 教育部107年05月16日臺教授體字第1070016352號函核定修正
第一條 依據:本規程依據「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日期與地點:中華民國 107 年全民運動會(以下簡稱全民會),訂於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29 日至 10 月 4 日計六天,於苗栗縣舉行,各運動種類視報名參賽隊 (人)
數多寡或實際需要,得提前比賽。
第三條 舉辦單位:苗栗縣政府。
第四條 參賽單位: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桃園市、新竹縣、苗栗縣、彰 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宜蘭縣、澎湖 縣、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金門縣、連江縣。
第五條 運動員參賽資格:
一、戶籍規定:於其代表參賽單位之行政區域內設籍連續滿三年以上者,其設籍期間計 算以全民會註冊始日(即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11 日以前設籍者)為 準。
二、年齡規定:依各種類運動競賽技術手冊規定辦理,凡未滿 20 歲之選手,應取得其 監護人事前同意。
三、身體狀況:由參賽單位指定各綜合醫院檢查。參賽單位及選手,應於「選手保證暨 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中具結,保證選手性別及適宜參加劇烈運動競賽 事項。
四、選拔程序:參賽運動員應參加其代表單位舉辦之運動會或單項運動選拔賽或依其參 加國內外正式錦標賽之成績,由各參賽單位選拔委員會依公開選拔程 序,取得代表資格。
五、參賽證明:運動員參加比賽時應攜帶全民會籌備委員會製發之選手證,否則不得參 加比賽。選手證之照片如非本人則取消參賽資格。
第六條 競賽種類:
第一類:健力、拔河、輕艇水球、合球、水上救生、蹼泳、飛盤、滑輪溜冰、滾球、沙 灘手球、原野射箭、柔術。
第二類:傳統體育(民俗體育、太極拳、元極舞、龍獅運動、摔角)、創意球類運動 (躲避球、慢速壘球、木球、槌球、巧固球)、劍道、國術、沙灘角力、舞蹈運 動。
第七條 各組競賽種類、項目舉行比賽條件:
一、各競賽種類報名須達 8 個單位(含)以上方舉辦比賽。報名未達規定單位數則取消 該競賽種類比賽。
二、各組競賽種類之競賽項目(含團隊)報名須達 5 人(隊)(含)以上,如未到達規 定人(隊)數報名則取消比賽。
第八條 獎勵:
一、績優單位獎:依參賽單位名次換算積分數,取其前六名分別依序頒發總統獎、行政院 院長獎、立法院院長獎、司法院院長獎、考試院院長獎及監察院院長獎 等,以資鼓勵。其積分相同者,再以其金牌數目計算,依此類推。
各組競賽種類名次換算之積分:第 1 名得 7 分;第 2 名得 5 分;第 3 名 得 4 分;第 4 名得 3 分;第 5 名得 2 分;第 6 名得 1 分。
傳統體育積分依下列方式核算:五項(民俗體育、太極拳、元極舞、龍 獅運動、摔角)分別以各項比賽成績排定名次後比照競賽種類核給積 分,五項(民俗體育、太極拳、元極舞、龍獅運動、摔角)積分加總合之 高低為傳統體育名次,再依名次核算競賽種類積分。
創意球類運動積分比照傳統體育積分核算方式辦理。
二、績優種類錦標獎:錄取各組各項競賽種類前六名,其有團體項目者,以團體成績為團 體錦標,各組各項競賽名次換算之積分比照績優單位獎,如其積分 相同者,再以其金牌數目計算,依此類推。
三、績優個人獎:各組競賽種類之競賽項目報名在 8 人(隊)以上取 6 名,7 人(隊)取 5 名,6 人(隊)取 4 名,5 人(隊)取 3 名,前 3 名發給金、銀、銅牌 及獎狀,第 4 名至第 6 名發給獎狀。凡參加各種競賽(團體、項目)全 部賽程中未出賽者不發給獎牌及獎狀。
第九條 競賽秩序:
一、各種類運動競賽秩序由籌備委員會競賽組公開抽籤或按各種類運動規則編排之。
二、各種類運動競賽賽程一經排定公布,非經籌備委員會核准不得變更或調整。
三、比賽制度:依 107 年全民會各種類運動競賽技術手冊之比賽制度辦理。
第十條 報名、單位報到及會議:
一、報名
(一)報名說明會:
1.時間:107 年 5 月 16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
2.地點:苗栗縣立體育場(苗栗縣苗栗市嘉盛里經國路四段 79 號)
3.電話:037-267552 聯絡人:陳冠銘
4.參加人員:各單位至少派兩名人員(其中務請含乙名實際資料輸入人員)出 席
(二)報名方法:
1.各參賽單位應於規定時間內辦理報名。
2.一律採網路線上作業方式辦理報名。
3.網路線上報名通關帳號及密碼,於說明會時統一發給,請務必妥善保存。該 帳號及密碼僅適用登入及修改該單位之隊職員與運動員報名資料。
4.網路報名網址:http://sport107.mlc.edu.tw
5.網路登錄日期:自 107 年 6 月 11 日(星期一)上午 8 時至 6 月 22 日(星期 五)下午 5 時止。登錄截止後概不接受增刪或替換。
6.完成網路報名後,請將報名表件列印紙本核對無誤(表件上手改資料無 效),經所屬縣市政府於表件上用印核章後,於 107 年 6 月 29 日(星期 五)下午 5 時前(以郵戳為憑)寄送或親送:苗栗縣立體育場(苗栗縣苗栗 市嘉盛里經國路四段 79 號)「107 年全民會籌備委員會競賽暨記錄組」收,
始完成報名手續。報名資料以此報名表件資料為最終依據。
7.網路報名操作步驟:請查閱網站:http:// sport107.mlc.edu.tw
8.競賽報名聯絡電話:037-261435(107 年全民會籌備委員會競賽暨紀錄組 聯絡人:陳冠銘)
9.競賽暨紀錄組聯絡電話:037-267552(107 年全民會籌備委員會競賽暨紀錄組 聯絡人:蕭採峰)
(三)各單位運動員於報名時須繳交籌備委員會製發之選手保證暨個人資料授權同意 書(如附件一)一份,未依規定繳交者由籌備委員會主動取消報名資格,各單位 不得異議。選手保證暨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必須由運動員親自簽名,並檢附新 式戶口名簿影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在影本上書明「本影本與正本相 符」字樣並加蓋直轄市、縣(市)政府章戳證明)或戶政機關核發之戶籍資料 證明文件正本,所檢附之證件均應含設籍詳細記事,且申請核發日期應為 107 年 6 月 11 日以後者為限。未滿 20 歲者,必須取得監護人簽名或蓋章同意。
(四)凡曾經被提報教育部體育署同意備查判處停止比賽權之運動員或職員,至全民 會各競賽種類比賽前 1 日尚未恢復者,不予報名。
(五)各單位隊職員報名時,應依照網路報名系統規定辦理,並繳最近 3 個月內之 2 吋彩色半身照片電子檔(jpg 檔)一張,俾供籌備委員會製發職員證及選手證,未 繳檔案者視同未完成報名。
(六)所填報名參加本賽事之個人資料,僅供全民會相關用途使用。
(七)各單位參加競賽,不論團隊或個人項目,凡報名並經資格審查合格者,務必出 場比賽,不得任意棄權。如無故棄權者將依據本規程第 13 條第 7 款議處。各 單位團員參加比賽,必須穿著配有該縣市單位字樣或標誌之規定服裝,否則不 准參賽。
(八)各參加單位應組織代表隊與會,其組織成員依照下列規定辦理。各單位代表隊 隊本部職員包括總領隊、副總領隊、總幹事、副總幹事、總管理、副總管理、
總教練、副總教練、醫護人員、技術員及幹事等。
1.各單位隊本部職員人數規定:
(1)報名運動員總人數在 50 人(含)以下時,至多得置職員 6 人。
(2)報名運動員總人數在 51 人(含)至 100 人(含)之間時,至多得置職 員 8 人。
(3)報名運動員總人數在 101 人(含)以上時,每增加運動員滿 50 人,得 增置職員 1 人。
2.各單位報名參加各組種類競賽之職員人數規定:
(1)運動員人數在 20 人(含)以上時,得置領隊、管理各 1 人,教練 2 人。
(2)運動員人數在 12 人(含)至 19 人(含)之間時,得置領隊、教練、
管理各 1 人。
(3)運動員人數在 6 人(含)至 11 人(含)之間時,得置領隊 1 人、教練 兼管理 1 人。
(4)運動員人數在 5 人(含)以下,置領隊兼教練 1 人。
(5)各運動種類區分各科目競賽時,依報名科目得各增加 1 名教練,不受 本款各目之限制。
二、代表隊員資格審查會議及抽籤:訂於 107 年 7 月 10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假苗栗縣立 體育場(苗栗縣苗栗市嘉盛里經國路四段 79 號)舉行。
註:球類團隊項目抽籤之種子隊,以舉辦單位及 105 年全民會前三名優先分別抽排。
三、各單位報到:訂於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29 日(星期六)上午 11 時至 12 時於苗栗縣新 港國民中小學(苗栗縣後龍鎮校椅二路 168 號)辦理報到並領取相關資料。
四、各單位總領隊會議:訂於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29 日(星期六)下午 1 時 30 分於苗栗 縣新港國民中小學(苗栗縣後龍鎮校椅二路 168 號)舉行。
五、各種類技術會議:依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訂定時間、地點舉行。
六、各種類裁判報到及會議:依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訂定時間、地點舉行。
七、開幕典禮 107 年 9 月 29 日(星期六)下午 5 時 40 分於苗栗巨蛋體育館。
八、閉幕典禮 107 年 10 月 4 日(星期四)下午 3 時於苗栗縣文化觀光局中正堂(苗栗縣 苗栗市自治路 50 號)舉行。
九、各縣市隊本部設於苗栗縣新港國民中小學(苗栗縣後龍鎮校椅二路 168 號)。
第十一條 申訴:
一、有關全民會競賽爭議申訴,應依據各種國際運動總會之競賽及相關規定辦理,若無 明文規定者,先以口頭提出,並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以書面(如附件 二、三)提出申訴,未依規定時間提出者,不予受理。
二、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章,並向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或裁判長正式 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 5,000 元,如經審判委員會裁定其申訴未成立時,沒收 其保證金。
第十二條 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三、如仍有爭議由運動競賽審查委員會裁定之。
第十三條 罰則:
一、參賽運動員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參賽資格及 已得或應得之名次與分數,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
二、參加團體運動項目之團隊,若有運動員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取消該隊之 參賽資格。惟判決前已賽畢之場次不再重賽。
三、代表隊隊員於比賽期間,若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時(對裁判員有不正當行為致延 誤比賽或妨礙比賽等),除當場予以「停賽」處分外,並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 員會議」議決,按下列罰則處罰:
(一)運動員毆打裁判員:
1.個人項目:取消該運動員參賽之資格,並終身禁止該運動員及其所屬教練參 加全民會任何種類之比賽。
2.團體項目:取消該隊參賽之資格,同時該隊之運動員亦按個人項目之罰則處 理。
3.除以上罰則外,由籌備委員會將該運動員及教練違規之情事函請全國相關運 動協(總)會、縣(市)政府及所屬單位依規定處分之。
(二)職員毆打裁判員:
1.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身禁止該職員擔任全民會任何種類之 職員或運動員。
2.情節嚴重者得取消該項目繼續參賽資格及該縣市參加 107 年全民會該單項之 比賽權利。
(三)運動員、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
1.經裁判員或審判委員當場勸導無效,未於 10 分鐘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繼 續參賽之資格。
2.情節嚴重者,得取消繼續參賽資格及該縣市參加 107 年全民會該單項之比賽 權利。
(四)具學生身分者,若違反前述各項規定時,由籌備委員會函請所屬教育行政機關 處分之。
四、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運動員,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身禁止該裁判 員擔任全民會任何種類之裁判。
五、已報名參賽之運動員或職員經舉發曾被提報教育部體育署同意核備判處停止比賽 權,至全民會各競賽種類比賽前 1 日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得出場比賽,亦不得擔 任代表團其他職員。
六、選手證之照片與本人不符時,取消比賽資格,並得停止其參加 107 年全民會該種類 之比賽權利。
七、運動員無故棄權或拒絕接受頒獎,除取消繼續參賽資格外,經各種類運動「審判委 員會」議決屬實,得停止其參加 107 年全民會比賽之權利及取消其所兼職員資格。
八、職員不得兼任本單位以外縣市之職員,運動員亦不得兼任其他縣市之職員,否則取 消其所兼職員資格。
九、裁判不得兼任各代表隊隊職員、運動員,否則取消其裁判資格。
十、賽會期間如係屬全國單項運動協(總)會間內部衝突之非理性抗爭者,致造成大會 困擾者,經大會運動競賽審查委員會議決,得於 107 年全民運動會停止該項目比 賽,並移請教育部體育署予以議處。
第十四條 運動禁藥檢測:參加第一類比賽運動員必須接受籌備委員會運動禁藥檢測,依教育部 體育署頒布之運動禁藥管制辦法及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違規使用運動 禁藥處理及處罰作業要點辦理;採樣檢測依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運動 禁藥採樣程序及方法作業要點辦理。
第十五條 本規程經運動競賽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教育部體育署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註:以下競賽種類因場地因素無法於 9 月 29 日至 10 月 4 日大會期程內舉行,比賽日程修改於 以下日期舉行:
一、水上救生:9 月 17 日至 9 月 18 日舉行。
二、蹼 泳:9 月 19 日至 9 月 21 日舉行。
三、輕艇水球:9 月 26 日至 9 月 30 日舉行。
四、滑輪溜冰-曲棍球:9 月 26 日至 9 月 30 日舉行。
五、滑輪溜冰-競速:9 月 26 日至 9 月 30 日舉行。
六、滑輪溜冰-花式:9 月 26 日至 9 月 30 日舉行。
七、沙灘手球:9 月 17 日至 9 月 21 日舉行。
八、木 球:9 月 18 日至 9 月 21 日舉行。
附 件:
一、中華民國107年全民運動會選手保證暨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
二、中華民國107年全民運動會運動員資格申訴書。
三、中華民國107年全民運動會運動競賽事項申訴書。
(附件一)
中華民國107年全民運動會選手保證暨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
本人確實符合參加中華民國 107 年全民運動會選手參賽資格,並經醫院檢查,認定可參 加劇烈運動競賽之證明已留存教育局(處)備查。
姓名:
性別:□男 □女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份證統一編號:
代表單位:
設籍日:
參賽組別:□男子組 □女子組 □男女混合組(請勾選)
參賽種類:
選手本人簽名或蓋章:
教練簽名或蓋章:
未滿 20 歲監護人同意參賽簽名或蓋章:
教育局(處)核章
附註:
一、保證書必須由選手及教練親自簽名或蓋章,並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應在影本上書明「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直轄市、縣(市)政府章戳證明)或戶政 機關核發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正本,所檢附之證件均應含設籍詳細記事,且申請核發日期應 為 107 年 6 月 11 日以後者為限。
二、填寫保證書時,請先詳閱 107 年全民運動會競賽規程及技術手冊有關資格規定。
三、保證書各項資料,必須正確詳填。
四、選手未滿 20 歲者,必須取得監護人簽名或蓋章同意。並由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校對後核 章。
五、請各縣市依照比賽種類及組別分別裝訂成冊,選手名單依登記註冊報名順序排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月 日
(附件二)
中華民國107年全民運動會運動員資格申訴書
被申訴者姓名 單位 參加項目
申訴事項 證件或證人
聯名簽署單位 領隊或教練 (簽名)
申訴單位 領隊或教練 (簽名)
運動競賽審查委員會判決
運動競賽審查委員會召集人 (簽名)
附註:1、凡未按各項規定辦理申訴者概不受理。
2、單位代表隊領隊簽名權,可依競賽規程之規定,由代表隊領隊本人簽名或教練簽名辦 理。
(附件三)
中華民國107年全民運動會運動競賽事項申訴書
申訴事由 糾紛發生時間及地點
申訴事實
證件或證人
單位領隊 (簽名)
單位教練 (簽名)
年 月 日 時
裁判長意見
審判委員會判決
審判委員會召集人 (簽名)
附註:1、凡未按各項規定辦理申訴者概不受理。
2、單位代表隊領隊簽名權,可依競賽規程之規定,由代表隊領隊本人簽名或教練簽名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