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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稿類別: 法政類 篇名: 論死刑的必要性及廢死的配套措施 作者: 李仰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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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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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稿類別:

法政類

篇名:

論死刑的必要性及廢死的配套措施

作者:

李仰婷。新北市立新北高工。資訊科三年甲班 徐芷翎。新北市立新北高工。資訊科三年甲班

指導老師:

吳枚錦 老師

(2)

壹、前言 一、研究動機

常常在新聞或政論節目上看見許多關於廢除死刑與否的議題討論,但是討論的面向卻十 分狹隘,便想要更仔細了解社會是否真的需要死刑,以及舉一配套措施——不得假釋之無期 徒刑,探討是否可以取代死刑。

二、研究目的

探討死刑各個層面的影響,以及以不得假釋之無期徒刑來取代死刑的可行性,希望藉由 討論分析後,深入了解並找出得到的影響是否為正面,能否給予人民更穩定的社會以及安全 感。

三、研究方法

透過文獻資料、各國的案例、法律條文以及社會的觀感,並加以統整分析後整理出研究 內容。

四,研究架構

圖一:研究架構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繪製 貳、正文

一、各項名詞定義 (一)死刑

死刑(Death Penalty 或 Capital Punishment)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國家機關基 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以結束犯人的生命作為刑罰。遭受此種剝奪生命權的犯人通常都犯下 了嚴重罪行。儘管對「嚴重罪行」的定義時常有爭議,但目前保有死刑的國家中,一般來 說,「蓄意殺人」必然是死刑的一個重要理由。「 死刑,就是一個由『被害人復仇的渴望』

與『社會安全的維繫』所交織而成的網。」(森炎,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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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統計,截至2012年,全世界已經有140個國家廢除及不使用死刑,其中「97 國廢除 所有死刑,8國對一般狀態下、非戰時廢除所有死刑,30 國法律尚未廢除但實際上超過十年 未執行死刑。」(翁祖偉,2018),而台灣雖然早已有廢除死刑思想存在,但一直無法完全凝 聚社會共識。

中華民國死刑之執行,於刑事判決確定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60條,檢察官應速 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亦即法務部)。而依同法461條之規定,經法務部令准,

執行檢察官於收到法務部之令准後,若無刑事訴訟法第461條但書之事由(亦即無提起再審 或非常上訴之可能),必須於令到後3日內執行死刑

經過立法院針對刑事法律多次修正後,目前中華民國境內已經沒有「絕對死刑」、「唯一 死刑」;但是仍然存在有50條相對死刑的犯罪,大部分分布於《陸海空軍刑法》,主要對於惡 性重大的犯罪可以處死刑。」

(二)無期徒刑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三條,無期徒刑是主刑的一種。因為期間無限,所以無 期。依據第三十五條,無期徒刑比死刑輕,比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重。刑法對於無期徒刑 的其他重要規定如下:

1.「死刑不得加重,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六十四條)

2.「無期徒刑不得加重。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 民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無期徒刑加重之限制與減輕))

3.「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 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假釋之要 件))

4.「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 刑,以已執行論。」(中華民國刑法, 第七十九條(假釋之效力))

(三)假釋

假釋的「假」是暫時的意思,也就是暫時釋放。假釋是一種附條件提前釋放受徒刑執行 之人的行刑措施及寬恕制度。 受刑人『表現良好』可以提出假釋申請,通過審核,可以提 早出獄。在台灣,假釋是由監獄長官報請法務部許可,假釋核准與否,和罪質輕重、刑期長 短無必然關係,而著重在是初犯或累犯、是否有悔改、在監期間有無重大違規紀錄、出監後 社會系統支持力強弱等。

無期徒刑不得假釋(life sentence without parole):指在對案件量刑之時,就全面排除了未 來審查是否可以假釋及最終釋放的可能性,即使未來發現犯人的狀態改善、對社會沒有危 害、可以被釋放,也不可以假釋,即終身監禁。

二、各個面向之比較

(4)

(一)費用

大 多數人都認為死刑比無期徒刑便宜。死刑表面上看來只要一顆子彈、一條可重複使用的 繩子或者一針筒毒藥,比起要養一輩子的無期徒刑便宜相當多。 但根據統計,把一個人判 死刑並且執行,在美國大約要花上兩三百萬美金,比起無期徒刑貴了好幾倍,這是因為死刑 總是比無期徒刑經歷更多次上訴與判決,加上監獄裡死刑囚的待遇與其他罪刑的人不一樣,

這些都是需要花稅金的地方,但很少有人注意到這個地方。

1.程序成本:死刑審判若要給予所有可能避免錯誤定罪的保障、要提供可能的最好的法 律援助、要允許上訴等一系列冗長的救濟、要把漫長的時間花在審判和羈押過程、在死刑案 件的證據把關和證明標準上要比普通刑事案件更加嚴格、而最後只將已被定罪的人中的極少 一部分執行死刑,該項制度的成本必然是高昂的。

2.執行成本:死刑的執行也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據估算,在美國,有的州為執行一次 死刑要支出的成本大約在200-300萬美元之間,無論是在修建專門的刑場還是將罪犯押送遠離 繁華市區的郊區執行死刑,都費用不菲。這不僅表現在槍決的前期淮備工作中,如組織人 員、張貼公告、召開宣判大會、出動大批車輛等。還表現在執行過程中大量人力的投人,物 力、財力的消耗,以及善後事宜的處理方面。因此,每執行一起槍決案件,雖然槍決的瞬間 轉眼即逝,簡潔明快,但整個執行過程的成本投人卻非常昂貴。

圖二:美國審判死刑費用比例圖

資料來源:safecalifornia。2019年3月10日, 取自https://read01.com/MyoNzK.html

3.附隨成本 :對於死刑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涉及財産繼承、債務 清償、家屬囑託等內容,交給家屬,同時複製在卷備查,當中也使用相當多隱藏性的人力資 源 。

加州的死囚人數是全美國最多的。從1978年以來,共有900多名犯人被判死刑,幾乎每 個月都有新定罪的囚犯加入死囚隊伍,但是,加州僅13人被執行死刑,已經有近10年沒有處 決過犯人。死刑犯中,死於自然死亡者比被執行者多很多。加州執行死刑耗時過長,等同於

(5)

殘酷及不尋常懲罰,自1978年恢復死刑之後,有19名死刑犯自殺,超過了真正被執行死刑的 犯人,如果以不得假釋的終生監禁來代替死刑,那麼加州政府將每年節省 1.3 億美金。

(二)倫理道德的價值觀

死刑違反的道德觀是主要被支持廢死的民眾所擁護的,死刑不像其他刑罰,它將直接違 反人類最基本的生存權,判處死刑不利於人類的道德的重整。根據刑罰的改造說,刑罰的目 的是要令罪犯改過自新。顯然,死刑與此目的完全相悖,因為根本就沒有給罪犯遷善改過的 機會。「刑罰必須始終以社會善為目的,若刑罰帶將為人民帶來好處,就應該予以刑罰;若 不然,則不應予以刑罰。」(雅克·蒂洛,2008)

對於判處無期徒刑者不得假釋,這是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談到的酷刑,歐洲人權法院更 說,無期徒刑不得假釋形同對受刑人的酷刑,在國際人權有這樣的見解。 目前刑法其他條 文沒有不得假釋的規定,無期徒刑不得假釋對於國際人權也有所違背。

(三)民意表現

由下表(圖三)中觀察到,從2001年以來,由學術機構主持的民調結果顯示,台灣許多民 眾能贊同在有配套措施(例如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時廢除死刑,比例足以和堅決支持死刑者 一較高下。當然,司法制度、人權保障問題不能只憑多數民意決定,舉出這些數據是為了呈 現出「堅決反廢死者不是絕對多數民意」的事實,進而戳破所謂「絕大多數民眾反對廢除死 刑」的論調。

圖三:中華民國各年度廢除死刑支持率民意表

資料來源:死刑,國家的遮羞布(苗博雅)。2019年3月10日,

取自:https://www.taedp.org.tw/story/2425

(6)

三、廢死影響與使用配套措施的可行性 (一)犯罪率

反對廢除死刑的支持者經常主張說:「只要廢除死刑的話,平均遭殺害人數比率(殺人 率)將會急遽增加」,不過,根據美國達特茅斯學院的數學系教授 John Lamperti 曾寫下寫的文 章《 死刑能夠減少殺人案件的發生嗎?》,得到的結論是否定的。到目前為止,無論是國內 還是歐洲、美洲或國際上,都尚未有可以明確和有力的數據與跡象可以證明,如果廢除死刑 的話,平均遭殺害人數比率(殺人率)將會急遽增加的說法;另外,死刑如果真的能夠有效嚇 阻殺人的話,那為何到目前為止都依然存在著死刑的台灣還是有殺人的事件傳出?因此可見 死刑與犯罪率或殺人率之間還有待討論。

圖四:近年廢除死刑國家殺人案件統計

資料來源:UNODC Homicide Statistics2012。2019年3月10日 取自: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7792

圖五:近年廢除死刑國家殺人案件統計

資料來源:UNODC Homicide Statistics2012。2019年3月10日,

取自: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7792

由圖四、圖五中的數據,歸納這些國家的經驗,廢除死刑後的殺人率基本上不高於廢死

(7)

刑之前,除非遇到重大動亂。而一旦社會遭逢大動亂,死刑能有效遏阻殺人案件的發生嗎?

從阿爾巴尼亞與摩爾多瓦的經驗來看,其效果恐怕遠低於許多人的想像。

圖五中的墨西哥與吉爾吉斯在廢除死刑的兩年之後也出現殺人案件遽增,其原因也都脫 離不了政治、社會的特殊情況。墨西哥在2006年底開始其毒品戰爭,殺人案件則從2008年起 連著三年大量增加。吉爾吉斯在2007年廢除死刑後,殺人率大致持平,但在2010年卻從前一 年的7.9暴增至20.1;就在這一年,該國爆發了二度革命。

(二)廢死後的教化可能

以聯合國在《兒童權利公約》中,明文規定兒童處以死刑或者是終身不得假釋的無期徒 刑,是不符合公約規定為例,表示大多數的歐盟成員國,不同意對兒童處以終身不得假釋的 無期徒刑;但也提到確實有例外,舉以 Bulger 案中2名當時年僅10歲的男童誘拐1名2歲男 童、虐待其致死的案子,最終歐洲人權法院對於英國無期徒刑的決定是加以維持的,但由於 他們身份特殊,因此在相當短的期間後,就必須重新審查無期徒刑刑罰的適當性,結果是他 們在10.11歲這個犯罪行為下所受到的監禁之後,在18歲就重新審查而受到釋放。對於釋放後 的生活,政府給予其新身份、新姓名,其中1位成功隱性埋名過上平淡生活,另1位後來又重 新犯其它案件,但被強調「不是謀殺案」。

由此可反思,假使當初再審的判決沒有改變,兩人依然以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度過一 生,對有教化可能的囚犯影響,是否將有侵犯到人權的問題。

(三)各國現有法令

1977年,德國憲法法院對於「無期徒刑是否能符合人權基準」表示,「於某些情況下,

能符合最低限度的人權基準」,施密特教授特以此段分別列舉下列條件:第一為不論性別,

他必須有更生機會。第二為於適當時機,受刑人有機會被列入假釋考量。第三為這整個釋放 程序必須有適度規定。

參、結論

「死刑違憲與否,完全取決於對生命權的理解,對於人的價值如何理解,對於生命權與 人的價值如何連結。」(新學林,2015)

依據歷年來廢除死刑相關民意調查,台灣民眾「約有百分之八十的受訪者,表示反對,

但如有相關配套措施,例如提高有期徒刑上限、無期徒刑假釋門檻等,反對意見則約下降至 百分之四十」(洪良德,2018),可見如有完善的配套措施,凝聚廢除死刑之社會共識應可逐 步成形。

即使透過以上的資料分析,對於爭吵已久的廢死問題與配套措施也只是略知一二。不得 假釋無期徒刑是否可以代替死刑,也需要更多的時間讓社會去深思熟慮,斟酌損益,而最要 緊的應是盡快改變社會的風氣,奠定社會經濟及政治,以及提供良好的教育環境,才是降低 犯罪率的唯一之路。

(8)

肆、參考資料

翁祖偉(2018)。死刑替代方案之比較研究: 以監禁、死緩、鞭刑為中心。玄奘大學法律學系 研究所。

台灣資訊網。2018/1/3,取自 http://cnya.weebly.com/9679-

21488287713034027515210092104624230---taiwan-death-penalty.html 森炎(2018)。死刑肯定論。光現出版

中華民國刑法。2018年6月13日 ,取自 https://reurl.cc/R6Amr

雅克·蒂洛(2008)。倫理學與生活。世界圖書出版公司 新學林(2015)。放棄死刑 走向文明。台北律師公會

洪良德(2018)。臺灣廢除死刑政策之研究。南華大學社會科學院國際事務與企業學系公共政 策研究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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