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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新版 Q&A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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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新版 Q&A

110 年 5 月(修訂版)

【1】概述... 3

Q1-1: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措施之目的為何? ... 3

Q1-2:訂定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之目的為何? ... 3

【2】災害類型及基準... 4

Q2-1:訂定「各地區雨量警戒值」之目的為何? ... 4

Q2-2:發生颱風、致災性熱帶性低氣壓或連續豪雨時,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將提供何種資訊內容? ... 5

Q2-3:如何取得「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作為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之參考基 準? ... 5

Q2-4:高溫期間可否發布停班停課或採取其他因應方式? ... 5

Q2-5:低溫寒害可否發布停班停課? ... 6

Q2-6:如發生霾害等空氣污染,可否發布停班停課或採取其他因應方式? 6 Q2-7:如發生沙塵暴,政府機關及學校是否有停止上班及上課之基準? ... 7

【3】決定權責及通報作業... 7

Q3-1:天然災害發生期間,為何係由各地方政府決定是否發布停班停課? 7 Q3-2:天然災害發生期間,通報權責機關應注意之作業程序為何? ... 8

Q3-3:天然災害發生期間,通報權責機關通報之方式及時機為何? ... 8

Q3-4:颱風期間,通報權責機關應注意事項為何? ... 9

Q3-5:如何查詢各地區停止上班及上課的訊息? ... 10

【4】出勤處理... 11

Q4-1:因天然災害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 虞時,其停止上班及上課期間是否為放假?是否採行補班補課機 制? ... 11

Q4-2: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期間,一般公教員工出勤之處理方式為 何? ... 11

Q4-3: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人員,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期間是否仍照常出 勤?可否予以補休或支給加班費? ... 12

Q4-4: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期間,原排定值班(日、夜)人員,因工作 需要經主管核定照常值勤者,可否請領加班費或補休假? ... 13

Q4-5:公務人員原以休假名義申請出國旅遊,因出國期間如遇天然災害發 生經發布停止上班時,其休假之請假應如何處理? ... 13

Q4-6:公務人員休假赴國外旅遊、開會,遇當地天然災害不能如期回國之 出勤應如何處理? ... 13

Q4-7:公教員工於返鄉省親適逢天然災害致交通中斷,致無法如期返回工 作崗位時,假別應如何處理?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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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4-8:公務人員因天然災害致受傷,其受傷治療或休養期間可否准予當事 人以停止上班登記? ... 14 Q4-9:於天然災害發生時,通報權責機關發布「今天停止上班上課」、「今

天上午停止上班上課」、「今天下午停止上班上課」、「今天晚上停止 上班上課」之起訖時間各為何? ... 14 Q4-10: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已出差至未停止上班地區人員,可否於事

後補休? ... 15 Q4-11:天然災害發生期間,服務機關所在地、居住地區或出差必經地區未

宣布停止上班,奉派至宣布停止上班地區執行職務,得否給予加班 費或補休? ... 15 Q4-12:天然災害發生期間,服務機關所在地、居住地區或出差必經地區已

宣布停止上班,始經權責主管指派或基於業務需要接獲指示奉派至 未停止上班地區執行職務,得否給予加班費或補休? ... 16 Q4-13:公務人員奉派參加會議,已於前一日出發至出差地,會議當日出差

地為未停止上班地區,惟其服務機關所在地區宣布停止上班,其照 常出勤部分得否酌給加班費或補休? ... 16 Q4-14:公務人員奉派參加訓練,當日出發時服務機關所在地尚未宣布停止

上班,惟後來宣布停止上班,是否可據此中斷前往訓練行程,又如 當日仍照常受訓,得否酌給加班費或補休? ... 16 Q4-15:本辦法§13 第 1 項第 1、2、3 款及第 2 項規定之適用疑義? ... 16 Q4-16:天然災害發生,公教員工住所與服務處所不在同通報區,如遇兩地

停止上班及上課之決定不同時,應如何處理? ... 17 Q4-17:天然災害發生經發布學校停止上課時(即停課不停班),公教員工

如需照顧子女者,其出勤應如何處理? ... 18 Q4-18:公務人員原已請假,如遇天然災害發生經發布停止上班時,其當日

之請假應如何處理? ... 19 Q4-19:離島(本島)地區公務人員非因公赴臺(離島),於假滿當日或隔

日因天候不佳致班機取消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得否比照天然災 害停止上班處理? ... 20 Q4-20:天然災害發生經學校發布停止上課時,其所屬教職員工應否到校上

班?學校是否可以另訂補充規定實施? ... 20 Q4-21:天然災害發生期間,教師居住地區停止上班、上課,惟其服務之學

校所在地仍正常上班、上課時,服務學校依規定給予教師停班

(課)登記時,其教學工作應如何代理? ... 21 Q4-22:天然災害發生經通報權責機關宣布停止上班及上課,民間企業是否

比照或另有不同規定?勞工之出勤原則為何?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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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述

Q1-1: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措施之目的為何?

A:

(一)避免生命財產發生損害:給予公教員工及學生於災害發生前妥 作預防,災害發生時避免因上班上課及往返途中遭遇危難。

(二)便於災後重建:天然災害發生後,受災情影響而無法正常上班 上課,或為利處理善後,並從事災後重建工作。

Q1-2:訂定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之目的為何?

A:

(一)訂定統一基準,俾便建立共識:依照天然災害發生前後客觀事 實需要,研訂統一之停止上班及上課標準,建立全民共識,以 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明定作業處理方式:為應天然災害發生時緊急應變之需,爰明 定有關停止上班及上課之基準及通報作業之處理程序,以使政 府機關、學校及民眾均有所依循。

(三)明確規定權責機關:可使各地區之公教員工及學生於天然災害 發生時,適時聯繫查詢並妥切因應。另由各通報權責機關(各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決定並發布所轄地區是否停止上班及 上課,以收因地制宜之效。

(四)便於宣導,建立安全防護理念: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 辦法係基於臺灣地區自然環境之天然災害特殊性而訂定,藉以 培養公教員工及機關、學校安全防護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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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便於預防及搶救: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除可作事 先宣導防範及預防外,亦可作為災害發生即時因應及搶救之參 考。

【2】災害類型及基準

Q2-1:訂定「各地區雨量警戒值」之目的為何?

A: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於 99 年 1 月 8 日修正時已將「各 地區雨量警戒值」列為附表,其訂定之目的如下:

(一)作為豪大雨發生時危險警戒之用,俾利地方防救災單位提高警 覺,以為即時因應處理。

(二)嗣後如遇豪大雨發生,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根據交通部中央氣 象局發布之雨量觀測或預報資料,並就各地區所定雨量警戒值 及降雨量實測值,綜合研判,於有致災之疑慮時,應即考量並 決定所轄地區全面或部分區域停止上班上課,或由轄區內各機 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並完成通 知、通報或備查程序。

(三)作為嗣後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宣布停止上班及上課考量標準之 一,以期因地制宜。

備註:

1.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公布之雨量分級標準如下:

(1) 大雨(24小時累積雨量達80毫米以上,或時雨量達40毫米以 上)。

(2) 豪雨(24小時累積雨量達200毫米以上,或3小時累積雨量達 100毫米以上之降雨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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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大豪雨(24小時累積雨量達350毫米以上,或3小時累積雨量 達200毫米以上)。

(4) 超大豪雨(24小時累積雨量達500毫米以上)。

2. 各通報權責機關所定雨量警戒值,日後仍可視環境變遷或透過 科學實證模擬作必要調整,並非一成不變。

Q2-2:發生颱風、致災性熱帶性低氣壓或連續豪雨時,交通部中央氣

象局將提供何種資訊內容?

A:自 108 年 5 月 1 日起,颱風、致災性熱帶性低氣壓或連續豪雨時,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將於上午 1 時、4 時、7 時、10 時、下午 1 時、

4 時、晚間 7 時及 10 時前,提供各地區之雨量預測,另於颱風期 間提供影響地區之平均風力與陣風級數等相關資料。

Q2-3:如何取得「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作為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之參

考基準?

A:

(一)「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係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發布,

惟因該基準值變動頻繁,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僅 作原則規定。

(四)有關「土石流警戒基準值」相關資訊,均即時公開在土石流防 災 資 訊 網 首 頁 / 土 石 流 資 訊 便 利 搜 ( 網 址 為 https://246.swcb.gov.tw),請自行上網查閱,並密切注意相關 資訊。

Q2-4:高溫期間可否發布停班停課或採取其他因應方式?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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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前於102年間邀請醫療、法律之專家學者 與衛生福利部、勞動部、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及其他機關開會研 商後,獲致共識以,因高溫難以明確定義,政府機關現階段尚 不宜以法制化方式規範高溫停班停課相關事宜。

(二)惟考量高溫發生頻率日益增加,政府應加強相關防護措施,行 政院已於102年10月1日院授人培字第1020050460號函,請各機 關以業務特性及工作態樣,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6條第8款參照)相關規定,訂定或精進相關防護性措施。

Q2-5:低溫寒害可否發布停班停課?

A:如因寒害造成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 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必須撤離或疏散時,各通報權責機關 得視實際情況,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 8 條 規定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

Q2-6:如發生霾害等空氣污染,可否發布停班停課或採取其他因應方

式?

A: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前於104年5月11日邀集相關機關會商並獲 致共識,宜採102年間高溫期間之處理模式辦理,爰行政院業 於104年6月29日院授人培字第10400382474號通函,請各主管 機關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並視業務特性及工作態樣,訂定空氣品質惡化之相關防護措施。

(二)教育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停課部分另訂有「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及幼兒園因應空氣品質惡化處理措施暨緊急應變作業流 程」、「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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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7:如發生沙塵暴,政府機關及學校是否有停止上班及上課之基準?

A:

(一)查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3條規定,天然災害範 圍係包含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災害及「其他天然災害」,

又第8條規定,其他天然災害造成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 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必須撤離或 疏散時,已列為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之基準。據上,沙塵 暴來襲如符合上開情事時,各通報權責機關得依上開規定發布 轄區內機關、學校停止上班及上課。

(二)有關訂定沙塵暴學校停止上課基準一節,事屬教育部權責;又 學童如依教育部規定停止上課,公教員工有照顧子女需求者,

得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5條規定,亦得依公 務人員請假規則、各類別人員請假規範,請家庭照顧假或休假 等方式辦理。

【3】決定權責及通報作業

Q3-1:天然災害發生期間,為何係由各地方政府決定是否發布停班停

課?

A:天然災害期間,發布停班停課之決定,亟需考量各轄區地形地貌、

交通、人口及致災區域之差異,各地方政府於在地較能全面掌握 瞭解,由各地方政府按各該轄區之地形、地貌之差異性;風力值、

雨量值;及交通、水電供應等實際狀況綜合考量,以決定是否發 布停班停課,較能因地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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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3-2:天然災害發生期間,通報權責機關應注意之作業程序為何?

A:

(一)為使通報權責機關首長明瞭天然災害相關通報作業機制及規定,

以利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作適當之決定,各通報權責 機關之人事主管應於汛期前,向各該直轄市或縣(市)首長提 報相關規定及準備措施(如相關法規、宣導情形及所屬機關回 報之停班停課情形等)。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啟動停止上班及上課通報機制後,各通報 權責機關即應依規定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天然災害停班 課通報系統」進行通報,即使不在颱風警戒區域之縣市,亦應 通報,以利民眾瞭解。

(三)天然災害發生時如遇例假日或放假日,因部分機關、學校仍有 公務上的活動,各通報權責機關仍應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 課作業辦法之規定,完全比照非例假日或非放假日之通報機制,

發布是否停止上班及上課訊息,訊息文字以「已達停止上班及 上課標準」或「未達停止上班及上課標準」為原則,供各界查 詢參考。

(四)為避免地理位置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停止上班及上課之決 定不一,影響民眾生活作息,同時衡酌地理位置相鄰之直轄市、

縣(市)為實際共同生活圈之情形,地理位置相鄰之直轄市、

縣(市)於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前,應就預計發布結果及發布 時機進行協調聯繫,以提升行政效率,達事權統一之目的。

Q3-3:天然災害發生期間,通報權責機關通報之方式及時機為何?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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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107年3月1日起,通案性(各直轄市及縣【市】、各鄉鎮市 區)、個案性(個別機關、學校)之停止上班及上課均全面採 行線上通報作業機制,又通案性停止上班及上課亦可採語音通 報方式。

(二)又為期各地方政府之停班停課決定更為精準,就宣布停班停課 時機,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05年11月14日邀集相關機關 會商獲致結論,各通報權責機關得於現行制度下自行決定是否 參採以下作法:

1. 如於前一日晚間所根據氣象預報資料或災情相關資訊,已明確 達到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所訂停班停課標準時,

則於前一日晚間10時前宣布次日全日停班停課。

2. 至前一日晚間10時仍未能明確認定是否已達停班停課標準時,

則於次日上午4時30分前再行宣布是否停班停課。

3. 另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0條規定,各通報權 責機關得視實際情形,隨時發布之。

Q3-4:颱風期間,通報權責機關應注意事項為何?

A:

(一)特別通報時機: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4月7日總處培字 第10900302441號函略以,為避免各直轄市、縣(市)間發布 之時間落差過大,建議颱風警報期間,原則宜於前一日晚間9 時至10時之間發布停班停課結果。

(二)共同生活圈應建立溝通協調機制: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 年4月7日總處培字第10900302441號函略以,各該共同生活圈 之直轄市、縣(市)平時宜建立溝通協調機制,並於發布颱風 警報時確實依前開作業辦法進行協調聯繫,如有預計發布結果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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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致之情形,建議宜由各直轄市、縣(市)首長(或指定人 員)直接進行協調,為一致性決定。

(三)陸上颱風警報期間皆須通報:各通報權責機關人事單位係透過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即時播報服務系統」以及「天然災害 個案停止上班及上課通報系統」,分別以電話語音輸入及網路 作業方式設定是否停止上班及上課相關訊息,又為利各界查詢 參考,爰發布陸上颱風警報期間,未列入警戒區之各通報權責 機關,仍應至天然災害停班課通報系統,選擇「未列入警戒區」, 並辦理通報作業。

Q3-5:如何查詢各地區停止上班及上課的訊息?

A:

(一)颱風過境於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後,行政院人 事行政總處網站首頁(網址為 https://www.dgpa.gov.tw)將適 時切換為各地區停止上班及上課情形畫面,供各界查閱,至颱 風以外之災害,則請透過本總處全球資訊網之停止上班及上課 專區(https://www.dgpa.gov.tw/typh/daily/nds.html)進行查詢;

亦可撥打付費服務專線0203-001-66,收聽各地區停止上班及 上課訊息。

(二)為建構英語友善環境,增進旅居臺灣之外國人查詢天然災害停 班、停課之便利性,颱風過境於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 風警報後,旅居臺灣之外國人可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之

「 天 然 災 害 上 班 及 上 課 狀 態 代 碼 」 英 文 網 頁 ( 網 址 為 https://www.dgpa.gov.tw)查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停止上 班及上課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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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勤處理

Q4-1:因天然災害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

生之虞時,其停止上班及上課期間是否為放假?是否採行補班 補課機制?

A:

(一)現行天然災害發生時之停止上班及上課期間,社會媒體及一般 民眾大多以颱風假定義,惟颱風成災僅為天然災害之型態之一,

且各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班停課之目的,係為使人員對於天然 災害能及時採行事前預防、事中處理及事後復原等一系列之因 應措施,非視同當然放假,又各機關、學校內部差勤管理仍應 以「停止上班」、「停止上課」登記。

(二)又天然災害經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是為因應事實上無法上班 及上課之臨時性緊急應變措施,使政府從事災害防救工作,減 少人員傷亡及財物損失為目的,公務人員之出勤處理並以「停 止上班或上課登記」,非視同當然放假,亦無所謂颱風假。為 期審慎,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前於105年5月10日總處培字第 1050041212號函,綜整相關法制主管機關、相關業務主管機關

(單位)、各地方政府意見後,考量停止上班及上課之重點在 於災害預防與重建,非視同當然放假,亦非彈性放假再擇日補 假之概念,又如於例假日辦理補班及補課,對民眾之生活作息、

公私部門各項活動舉行勢將造成困擾及不便,且所涉問題層面 廣泛,爰不予採行補班補課機制。

Q4-2: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期間,一般公教員工出勤之處理方式

為何?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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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通報權責機關宣布停止上班及上課,除各機關、學校因業務 需輪班輪值、參與救災或其他特殊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酌留 必要人力,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外,其餘人員係以停 班(課)登記,不列入任何假別計算,惟如因職務需要,經機 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得以加班處理,核實支給加班費,

或於規定期限內補休。至上開出勤人員,因不適用天然災害停 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亦不得藉口停止上班上課,而拒絕出 勤。

(二)又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0年10月24日90局考字第200782號書 函略以,公務人員於天然災害發生時,所居住地區或上班必經 地區經權責機關宣布停止辦公,其服務機關仍照常辦公,如確 因業務迫切需要,經機關首長指定出勤者,得由機關核酌給予 加班費,或於事後辦理補休假。準此,公務人員如非經主管指 定出勤而出勤者,以其毋須上班,自不生加班費支給或補休假 問題。

Q4-3: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人員,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期間是否仍照

常出勤?可否予以補休或支給加班費?

A: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業務性質特殊 機關(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且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如 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其尚無停止上班之適用。上開輪班人員於停 止上班期間,仍應照常出勤,其照常出勤人員得由機關(構)自 行決定核予補休或支給加班費;至上開人員排定輪休之日如適逢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因無到公服勤事實,尚不得予以補休,惟如 確因業務迫切需要,經機關首長指派出勤者,得核實支給加班費,

或於規定期限內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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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4: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期間,原排定值班(日、夜)人員,因

工作需要經主管核定照常值勤者,可否請領加班費或補休假?

A:值日、值勤津貼費用等事項,目前係由各主管機關自行衡酌規定,

請依各機關所訂之相關規定辦理。

Q4-5:公務人員原以休假名義申請出國旅遊,因出國期間如遇天然災

害發生經發布停止上班時,其休假之請假應如何處理?

A:查銓敘部 84 年 11 月 27 日 84 台中法四字第 1215759 號函略以,

公務人員奉准出國旅遊期間,適逢颱風過境,機關停止辦公,得 將該颱風日視為例假日予以扣除,而循例以放假處理,爰公務人 員以休假名義出國旅遊,因出國期間如遇天然災害發生經發布停 止上班時,其休假日數應扣除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班之日數。

Q4-6:公務人員休假赴國外旅遊、開會,遇當地天然災害不能如期回

國之出勤應如何處理?

A:公務人員請休假赴國外旅遊、開會,非因公性質,為免寬濫,並 考量公私部門給假衡平性,仍請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以請 休假或事假辦理。

Q4-7:公教員工於返鄉省親適逢天然災害致交通中斷,致無法如期返

回工作崗位時,假別應如何處理?

A:公教員工返鄉省親,返程日因適逢天然災害交通中斷,致無法如 期返回工作崗位上班,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3 條第1 項規定:「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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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首長:……五、其他因地形、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

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 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

Q4-8:公務人員因天然災害致受傷,其受傷治療或休養期間可否准予

當事人以停止上班登記?

A:公務人員因天然災害致受傷,其受傷期間須治療或休養者,仍請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Q4-9:於天然災害發生時,通報權責機關發布「今天停止上班上課」

「今天上午停止上班上課」、「今天下午停止上班上課」、「今天 晚上停止上班上課」之起訖時間各為何?

A:

(一)起始時間:

1. 全日:依實務作業情形,如各通報權責機關於前1日晚上10時 前發布明日停班停課1日,則停班停課起始點為隔日零時零分 起;如於當日上午4時30分宣布當日停班停課1日,其起始點則 為一般上班及上課始點(通常為上午8時起,並依各該機關彈 性上班時間而有所不同)。

2. 上午:依實務作業情形,如各通報權責機關於前1日晚上10時 前發布明日上午停班停課,則停班停課起始點為隔日零時零分 起;如於當日上午4時30分宣布當日上午停班停課,其起始點 則為一般上班及上課始點(通常為上午8時起,並依各該機關 彈性上班時間而有所不同)。

3. 下午:起始點為下午一般上班及上課始點(通常為下午1時30 分起,並依各該機關彈性上班時間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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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晚上: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96年召開之研商修正「天然災 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按:現為「天然災害停止上班 及上課作業辦法」)會議決議,以晚上6時為起始點。

(二)結束時間:各時段停班停課之訖點,除上午原則上為各機關所 定上午上班之結束時間外,其餘各時段(含全日、下午、晚上)

原則上為當日結束時間(晚上12時)。若各通報權責機關對於 停班停課之迄點有其他決定,則依各通報權責機關發布之訊息 為準。

Q4-10: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已出差至未停止上班地區人員,可

否於事後補休?

A:天然災害發生時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乃係因應事實上無法上班 及上課之臨時措施,其目的在於預防及搶救,以減少天然災害來 襲生命、財務遭受損失。故已出差至天然災害未侵襲地區執行公 務,因無生命、財產遭受侵害之顧慮,自無適用天然災害停止上 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之必要,尚不得予以補休。

Q4-11:天然災害發生期間,服務機關所在地、居住地區或出差必經

地區未宣布停止上班,奉派至宣布停止上班地區執行職務,得 否給予加班費或補休?

A: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之規定,天然災害期間,

機關、學校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乃係因應事實上無法上班及上 課之臨時性緊急措施,如因職務需要必須照常出勤或因工作需要 經機關、學校首長指定出勤人員,得由機關核實支給加班費或給 予補休假。至於服務機關所在地區未宣布停止上班,惟奉派至宣 布停止上班地區執行職務者,如確有執行職務之情形,尚宜比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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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上開規定,以期衡平。

Q4-12:天然災害發生期間,服務機關所在地、居住地區或出差必經

地區已宣布停止上班,始經權責主管指派或基於業務需要接獲 指示奉派至未停止上班地區執行職務,得否給予加班費或補休?

A:上開情形屬天然災害發生時宣布停止上班期間奉派執行職務,得 以加班處理,並給予加班費或補休。

Q4-13:公務人員奉派參加會議,已於前一日出發至出差地,會議當

日出差地為未停止上班地區,惟其服務機關所在地區宣布停止 上班,其照常出勤部分得否酌給加班費或補休?

A:奉派出差至天然災害未侵襲地區執行公務,因無生命、財產遭受 侵害之顧慮,自無適用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之必要,

尚不得予以支給加班費或補休。

Q4-14:公務人員奉派參加訓練,當日出發時服務機關所在地尚未宣

布停止上班,惟後來宣布停止上班,是否可據此中斷前往訓練 行程,又如當日仍照常受訓,得否酌給加班費或補休?

A:公務人員於機關所在地宣布停止上班前如出發前往未停止上班地 區受訓,不生生命、財產遭受侵害之問題,仍應繼續執行原定行 程,且亦無給予加班費或補休問題。

Q4-15:本辦法§13 第 1 項第 1、2、3 款及第 2 項規定之適用疑義?

A:

(一)茲以颱風相較於其他天然災害,其發生之期間較長,故於颱風 侵襲時,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 13 條所定「天

(17)

17

然災害發生『後』」之時點,尚非僅限於颱風過境後,而應指 於颱風事實發生後,於符合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第 13 條各款要件者,即已得依本條規定,自行決定停止上班 及上課。

(二)有關所稱「直系親屬」及「其所居住之房屋」等疑義一節,查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3 條第 1 項第 2、3 款規 定,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 或員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 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得自行決定停止上 班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機關、學校首長得在15 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給予當事人停班(課)登記。所稱「直 系親屬」之範圍,參照民法之親屬規定,係包含直系血親及直 系姻親;所稱「其所居住之房屋」,則包含公教員工本人及其 配偶、直系親屬所居住的房屋(配偶之父母屬直系姻親,自包 含在內)。

(三)所稱「15日」停止上班登記時間之起迄一節,查原行政院人事 行政局90年11月16日局考字第030387號函略以,「15日」之起 算日應自天然災害發生後受有災情之當日起算(不含例假日), 惟為利受災當事人重建家園,服務機關首長得視受災當事人之 實際需要,其於停止上班期間准予受災當事人採分段申請,以 利其災害搶救及復建,以迅速恢復日常作息。

Q4-16:天然災害發生,公教員工住所與服務處所不在同通報區,如

遇兩地停止上班及上課之決定不同時,應如何處理?

A:

(一)公教員工居住地區之機關學校經權責機關決定停止上班上課,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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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其服務機關所在地區仍照常上班時,各該公教員工比照所居 住地區之機關學校給予停止上班登記:其服務機關所在地已決 定停止上班上課,而住所地照常上班上課者,亦一律停止上班 上課以停班(課)登記。

(二)公教員工居住地區與服務機關所在地區均未經宣布停止上班上 課,惟依平常上班必經地區如經宣布停止上班上課,各該公教 員工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給予停班(課)登記。

(三)又前開所稱「居住地區」,係指「實際居住地點」,而非戶籍地。

至「實際居住地點」係指當事人之「住所地」(當事人以久住 之意思繼續居住之地)或「居所地」(當事人非以久住之意思,

而係因工作、就學等因素繼續居住之地),而不僅限於一地,

並於天然災害發生之際有實際居住之事實者,始足當之。

(四)至當事人因省親、旅遊等特定事由而短暫寄寓之地,並非住所 地或居所地,自無前開規定之適用;惟其如符合天然災害停止 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經查證屬實者,

仍得依該款規定予以停班(課)登記。

Q4-17:天然災害發生經發布學校停止上課時(即停課不停班)

,公教 員工如需照顧子女者,其出勤應如何處理?

A:天然災害發生致高級中等(含高中、高職、五專 1、2、3 年級)

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家有就讀高中以下身心障礙子女 或國中以下(含學校寒暑假輔導課、補習班、安親班、幼兒園或 公私立托嬰)子女乏人照顧,其本人或配偶得有 1 人(並未限父 母雙方均為公教員工)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給予停止上班,以 照顧子女,如經發布取消返校日時,亦得比照停止上課規定辦理。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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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18:公務人員原已請假,如遇天然災害發生經發布停止上班時,

其當日之請假應如何處理?

A:

(一) 得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5條有關假期之核給扣除例假日 之規定,扣除停止上班之日數。

(二) 其 扣 除 方 式 , 經 綜 整 銓 敘 部94 年 10 月 13 日 部 法 二 字 第 0942551433號書函、105年7月13日部法二字第1054118694號函 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7月22日總處培字第1050047368 號函意旨,說明如下:

1. 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陪產假、

喪假、休假,得按時扣除請假時數。(按:如有補休假情形亦 同。)

2. 娩假、流產假,得以半日為計算單位扣除假期,又如停止上班 及上課未達半日以上(例如下午2點停止上班、上課),則仍以 半日扣除,並向後遞延娩假或流產假期間。

3. 公假及延長病假遇停止辦公,則無需扣除,惟公假事由諸如政 府舉辦之考試、國內外機關團體舉辦與職務有關之會議或活動,

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庭作證等,亦另擇期延後舉辦時,得由服務 機關再行核給公假前往。

4. 如權責機關宣布於下午4時後停止上班,茲舉當日下午之上班 時間如為1時30分至5時30分,停班停課期間為下午4時至5時30 分為例,其於前開事假等以時計之假期期間,即得扣除請假時 數1小時;至於娩假等以半日計之假別,停班停課期間未滿半 日,仍以半日扣除,並向後遞延娩假或流產假期間。

(三) 至連續請扣薪事假適逢天然災害停止上班時,查銓敘部62年1 月19日62臺為典三字第47308號函釋規定略以:「已滿規定期限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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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事假,如屬連續性者,(如請事假2個月)自滿假之日起不予 扣除例假日,按日扣除俸薪(按:俸薪現改為俸【薪】給)……。」

是以,連續請扣薪事假於停止上班日仍應按上開函釋按日扣除 俸(薪)給。

Q4-19:離島(本島)地區公務人員非因公赴臺(離島),於假滿當日

或隔日因天候不佳致班機取消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得否比 照天然災害停止上班處理?

A:

(一)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8 年 7 月 5 日 88 局考字第 016364 號 函略以,為因應離島之特殊狀況,避免影響公務人員至外島服 務之意願,准予非因公赴臺之離島公務人員,於假滿當日或隔 日(係包括休假、補休假、例假日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規範 之各種假別)因天候、機場等非人為所能掌控因素致無法如期 返回工作崗位者,得經當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後,由服務機 關衡酌實際情形,以視同天然災害停止上班處理。

( 二 ) 又 依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105 年 12 月 20 日 總 處 培 字 第 10500616051號函略以,審酌如發生天候、機場等非人為所能 掌控因素時,無論臺灣本島返回離島或離島返回臺灣本島上班 者,兩者之交通狀況通常均受到影響,基於一致性之處理原則,

非因公赴離島之本島公務人員得從寬比照前開非因公赴臺之 離島公務人員,以視同天然災害停止辦公處理。

Q4-20:天然災害發生經學校發布停止上課時,其所屬教職員工應否

到校上班?學校是否可以另訂補充規定實施?

A:各級學校之性質與適用對象與一般行政機關不盡相同,為兼顧實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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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狀況,學校部分得由教育主管機關參照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 課作業辦法,另訂補充規定,是以,其所屬教職員工是否仍應照 常出勤,係屬學校之行政權責,宜請各學校依權責辦理。

Q4-21:天然災害發生期間,教師居住地區停止上班、上課,惟其服

務之學校所在地仍正常上班、上課時,服務學校依規定給予教 師停班(課)登記時,其教學工作應如何代理?

A:查教育部 102 年 6 月 4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20077060 號函略 以,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係由服務機關學校覈實以「停止辦 公」登記(按:配合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修正,應 修正為「停止上班」登記),不列入任何假別計算,教師依規定由 服務學校給予停班(課)登記時,其教學工作應如何代理等,事 涉地方制度事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秉權責辦理。

Q4-22:天然災害發生經通報權責機關宣布停止上班及上課,民間企

業是否比照或另有不同規定?勞工之出勤原則為何?

A:

(一)查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 18 條規定,民間企業 之停止上班,依照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由勞資雙方協 商處理。爰民間事業單位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之出勤 管理及工資給付事宜,請依勞動部「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 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處理。(勞動部免付費電話專線:

0800-085-151)

(二)為明確規範天然災害發生時工資給付及出勤事項,勞動部已於 98 年 6 月 19 日發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 工資給付要點」。此外,雇主僱用勞工人數滿30 人以上訂有工

(22)

22

作規則者,勞動部已於工作規則審核要點及工作規則參考手冊 增訂天然災害發生時之工資給付規定,作為雇主修訂相關規定 之參考。另為保障勞工於颱風天強風大雨外勤作業之安全衛生,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8 條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亦已有相關 規範,又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 109 年 8 月 28 日修正「颱 風天外勤安全指引」,供事業單位參考。為使勞資雙方對於天 然災害發生時有所依循,勞動部已於官網建置「天然災害勞工 出 勤 權 益 」 專 區 ( 網 址 :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14532/),對於天然災害發生 時,勞工是否出勤、是否指定特定勞工出勤及相關工資給付事 項,應事前透過勞資會議協商約定或於工作規則中訂定,避免 衍生相關爭議。

(三)另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第 8 點規定,公務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郵電 事業、交通事業及其他性質特殊之事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 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 定辦理;未有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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