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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廠商出口 CITES 附錄二蘭花瓶苗( seedling ),無須再向本局申辦 Non- CITES 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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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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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華盛頓公約(CITES)

一、 CITES 許可證自 94 年 8 月 31 日起採電子申辦及核發作業方式 二、廠商出口 CITES 列管之蘭科植物至荷蘭之學名填列方式

三、廠商出口 CITES 附錄二蘭花瓶苗( seedling ),無須再向本局申辦 Non- CITES 許可證

四、廠商出口非屬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珊瑚原料及半成品至越南之規定 五、廠商出口蛇皮(學名: Elaphe radiata )製女鞋至義大利之規定 六、廠商持憑 CITES 許可證辦理報關出口配合事項

七、菲律賓進口爬蟲類之規定

八、出口蘭花含有蛇木屑混合介質之合理範圍

九、廠商 / 個人出口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或其產製品,申請核發屬「個人或家 庭財物」之(再)出口 CITES 證明書之作業程序

十、進 ( 出 ) 人持具樣品彙集證明書 Sample Collection Certificate 辦理 CITES 物種之 進出口程序

十一、出口 CITES 列管之蝴蝶蘭等蘭花至哥倫比亞應檢具之相關文件 十二、廠商申請 CITES 附錄二列管之植物物種可免除查證清單

十三、沉香產製品,若符合植物代碼 #14 之範圍,其出口得免附出口國核發之

CITES 許可證明書。

(2)

一、CITES 許可證自 94 年 8 月 31 日起採電子申辦及核發作業方式

為配合推動我國貿易便捷化計畫,本局建置「簽審文件管理系統」,包括 CITES 進出 口許可證等多項簽審文件將採電子申辦及核發作業方式。準此,CITES 進出口許可證將改 為以 A4 紙張列印,加蓋核發單位鋼戳(本局及本局高雄辦事處)及核發人員簽名章。

依據:

(一)本局九十年一月十八日貿(九○)二發字第八九九○○一二九一七○號 公告

(二)本局 94.8.25 貿服字第 09401511741 號函

(3)

二、廠商出口 CITES 列管之蘭科植物至荷蘭之學名填列方式

荷蘭農業部對我國所核發之蘭花 CITES 文件所列物種學名,部分似非 CITES 公約所規定且 非可接受學名。該部表示,如我出口之蘭科植物未經登錄,建議於 CITES 出口許可證上之 學名欄(Scientific name)內以「屬名+Hybrid」方式填具,如:Phalaenopsis Hybrid,避免使 用如:Phalaenopsis Tropical Lady。

依據:本局 95.1.27 貿服字第 09570012610 號函

(4)

三、廠商出口 CITES 附錄二蘭花瓶苗(seedling),無須再向本局申辦 Non-CITES 許可證 依本部公告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其中附表二瀕臨絕種植物之瓶苗,若符合「於人 工環境(固體或液體培養基)中培養出來的,以無菌容器運輸的籽苗或組織培養物」之規 範,出口係豁免 CITES 許可證,爰不需核發 Non-CITES 出口許可證,我國廠商出口時仍須 備妥植物檢疫證明或載明商品明細之發票等相關證明文件,俾供進口國辦理通關審核。

依據:

(一)本局 95.4.28 貿服字第 09501508300 號函

(二)本部 99.8.16 經貿字第 09904604810 號令

(三)本部 99.8.18 經貿字第 09904604820 號公告

(四)本部 99.8.18 經貿字第 09904604830 號公告

(5)

四、廠商出口非屬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珊瑚原料及半成品至越南之規定

(一)非屬本部公告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或其產製品,依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 入管理辦法規定,廠商出口時無須向本局申請 CITES 許可證或證明書。

(二)依越南 2002 年 1 月 22 日第 11/2002/ND-CP 號行政命令規定,進口非屬 CITES 列管之一 般野生動植物至越南,進口人應於進口前向越南 CITES 管理機關申請核發進口證書,

申請應檢附之文件並不包括出口國政府簽發之 CITES 證明文件。

(三)日後廠商出口非屬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珊瑚原料及半成品至越南,進口人應事先取得越 南 CITES 管理機關申請核發之進口證書,即表示越南已對貨品種類與來源進行認定並 同意進口。

依據:

(一)本局 95.5.18 貿服字第 09570091920 號函

(二)本部 99.8.16 經貿字第 09904604810 號令

(三)本部 99.8.18 經貿字第 09904604820 號公告

(四)本部 99.8.18 經貿字第 09904604830 號公告

(6)

五、廠商出口蛇皮(學名:Elaphe radiata)製女鞋至義大利之規定

蛇皮(學名:Elaphe radiata),非屬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廠商出口時無需檢附本 局核發之 CITES(再)出口許可證,惟「Elaphe radiata」係屬歐盟法規(Reg.CE1497/03)列 管產品,義國進口商進口是類產品必須向義國 CITES 機關申請進口通知文件。

依據:

(一)本局 94.3.24 貿服字第 09470040590 號函

(二)本部 99.8.16 經貿字第 09904604810 號令

(三)本部 99.8.18 經貿字第 09904604820 號公告

(四)本部 99.8.18 經貿字第 09904604830 號公告

(7)

六、廠商持憑 CITES 許可證辦理報關出口配合事項

為利本局定期自財政部關稅總局電子匣門取得通關資料,廠商持憑 CITES 許可證辦理報關 出口應配合事項:

(一) 出口報單第 8 欄資料(統一編號、出口人中英文名稱)應與 CITES 許可證出口人

(Exporter)相同。

(二) 出口報單第 28 欄(貨物名稱、品質、規格、製造商等)及第 32 欄(單位),應與 CITES 許可證第 7/8 欄貨名及 11 欄單位相同。數量則依實際出口數量填入,但不 超過 CITES 許可證核發數量。

(三) 出口報單中若有部分貨品屬 CITES 列管物種,第 29 欄(輸出許可證號碼-項次),

請依下列原則填寫:

1. 出口報單之輸出許可證號碼,請填入 CITES 許可證之核准證號(14 碼),並應 填寫正確。

2. 出口報單第 29 欄之項次,與出口報單第 27 欄之項次不同。第 29 欄項次,請依 CITES 許可證之 Item A,B,…轉換為 1,2,3,…,範例如下:

(1) CITES 許可證 Item 為 A,則出口報單第 29 欄之項次,請填入 1,若 Item 為 F,則出口報單第 29 欄之項次,請填入 6,依次類推。

(2) CITES 許可證同一 Item,因該項貨物單價不同,則出口報單第 27 欄應分 項填列,第 29 欄之項次則依前述之填寫方式填入。例如:CITES 許可證 Item A 有 2 個不同單價,則出口報單第 27 欄應分別填列項次 1 及 2,但 該 2 項之第 29 欄除填入 CITES 許可證之核准證號(14 碼)外,該 2 項 之項次均填列 1。

依據:本局 95.7.28 貿服字第 09501516890 號函

(8)

七、菲律賓進口爬蟲類之規定

(一)依菲國法令規定,任何野生動物(不論是否為 CITES 或非 CITES 物種),若進口係 為商業目的,須取得野生動物進口准證。進口人應檢附填報完整之申請表格、出口 國家的出口許可證/原產地證明、原產地之政府主管機關所出具之獸醫證明及繳付 35 0 披索進口費,向菲國提出申請。

(二)另對於作為寵物而進口之任何野生動物數量僅限 1 至 2 對,若超過該數量將視為商 業性質,並應依規定申請核發進口准證。一般而言,進口為科學研究或商業目的,

其申請核發進口准證之條件較以寵物為目的嚴格。

依據:

(一)本局 95.12.20 貿服字第 09570247940 號函

(二)駐菲律賓代表處經濟組 95.11.9 台菲經字第 09507020201 號函

(三)駐菲律賓代表處經濟組 95.12.13 台菲經字第 09507021161 號函

(9)

八、出口蘭花含有蛇木屑混合介質之合理範圍

蛇木屑於蘭花栽培混合介質使用時,其合理重量混合比例,依不同作物別、不同混合介質 及業者栽培習慣而定;原則上蛇木屑因質輕,與質輕之介質如水苔、椰纖等混合使用時,

其重量比例佔 20%,應屬合理;與質重之介質如碎石、樹皮等混合使用時,其重量比例若 為 20%,則屬高估。

依據:

(一)本局 96.10.26 貿服字第 09670216030 號函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6.10.15 農授糧字第 0961018285 號函

(10)

九、「個人或家庭財物」之豁免貿易管制相關規定,自即日起,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條件規定:個人非商業用之擁有或持有;且合法取得;且進口或(再)出口時,

(1)穿戴、攜帶或包括於個人行李內;或(2)家庭搬遷。

【若民眾提出「合法取得」之佐證有困難時,得以切結書方式辦理】

(二)物種項目及數量:以 CITES 附表二物種之非活體標本、部份或衍生物為限,且不得 超過下列物種項目及數量。

1、鱘魚(鱘形目屬)的魚子醬(caviar of sturgeon species (Acipenseriformes spp.)),每 人最多 125 公克。

2、仙人掌屬 rainsticks 樂器(rainsticks of Cactaceae spp.):3 個。

3、鱷魚物種的標本(specimens of crocodilian species):4 個。

4、女王海螺(鳳牡蠣)殼(queen conch (Strombus gigas) shells):3 個。

5、海馬(海馬屬)(seahorses (Hippocampus spp.)):4 個。

6、巨蚌(giant clam (Tridacnidae spp.) shells):3 個(總重量在 3 公斤以下)。

(三)攜出臺灣時,應提供合法來源證明(如原始購買憑證-發票等),供海關查驗。

【若民眾提出「合法取得」之佐證有困難時,得以切結書方式辦理】

(四)依攜入之國家或地域之規定,必須取得華盛頓公約之輸出許可證時,則由個人或家 庭檢附身份證或護照影本及原始購買證明向本局辦理華盛頓公約之其他證明書。

(五)另依現行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管理辦法規定,請主動向機場海關申報並予核銷。

依據:本局 103.1.9.貿服字第 1030150025A 號函辦理

(11)

十、進(出)人持具樣品彙集證明書 Sample Collection Certificate 辦理 CITES 物種之 進出口程序

一、 查依據 CITES 2009 年 Res. Conf. 12.3(Rev.Cop15)決議文略以,考量 CITES 公約附錄 列管之物種或其產製品,基於跨國境商業展覽所需,因未涉及買賣或所有權轉讓,

且展覽完畢後須返還首次出口之國家,爰建議並同意各會員國得核發「樣品彙集證 明書(Sample Collection Certificate)」。

二、 依本局蒐集彙整相關國家之實施情形顯示,目前僅歐盟及美國已依據前述 CITES 2009 年 12.3 決議文,針對暫准通關證(ATA CARNET)涵蓋之 CITES 錄附列管樣品 核發「樣品彙集證明書」(證明文件名稱:Other-Sample Collection Certificate,歐盟樣 張詳如附件),並規定該 CITES 證明文件需隨貨進出口,最終將隨樣品復運至首次 出口之國家,且其進出口人均相同。

三、 鑒於上揭證明書之進出口程序與我國相關規定並不一致,為便利跨國境商業展覽之 進出口需求,避免遭遇通關困擾,經參酌 CITES 規範,針對進(出)口人(如:外 國商務人士)持具「樣品彙集證明書」辦理 CITES 物種之進、出口案件,請進出口地 海關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進口-進(出)口人檢附「樣品彙集證明書」正本並依海關相關規定報運進口,

由進口地海關審驗「樣品彙集證明書」正本後返還進(出)口人,海關並於「樣品 彙集證明書」影本上記載進口報單號碼、項次或相關文件編號及項次後,併同 其他進口案件之 CITES 許可證正本按月彙送本局。

(二) 出口-本局同意進(出)口人檢附「樣品彙集證明書」正本並依海關相關規定報 運出口,無須檢附本局核發之 CITES 再出口許可證,由出口地海關審驗「樣品 彙集證明書」正本後返還進(出)口人,海關並於「樣品彙集證明書」影本上記載 出口報單號碼、項次或相關文件編號及項次後,併同其他出口案件之本局 CITES 許可證影本按月彙送本局。

(三) 貨物如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列管物種者,進(出)口人仍應依規定檢附行政院農 委會核發之進口或出口同意文件。

十一、出口CITES列管之蝴蝶蘭等蘭花至哥倫比亞應檢具之相關文件

駐哥倫比亞代表處經濟組 102.6.21 哥倫經字第 10200005570 號函

(12)

(一)我業者有意輸銷哥國之蘭花Phalaenopsis、Oncidium、Cattleya、Cymbidium等均屬業經哥國風 險評估允予進口之項目(新規定預計3個月後完成),可至「完成風險評估可予進口項目 清單」中

( 詳 https://afrodita.ica.gov.co/Security/VW_CONSUL_REQUISITOSA.aspxwww.ica.gov.co ) 查 詢。目前該類蘭花可適用Orquidea Plantas相關規定。

(二)我國蘭花出口哥國應檢具文件包含:1.產地證明、2.實驗室檢驗證明、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防疫檢疫局檢疫證明、4.CITES文件。

(13)

(三)哥國進口商每批進口作業前均需向哥國農漁牧局(ICA)提出輸入許 可之申請(填寫內容包含進出口商名、進出港口/機場名、貨品名稱、數 量、包裝方式等)。

(四)哥國ICA核發輸入許可後,可憑以進口。每筆輸入許可效期為 3個月,

貨品需在效期前運抵哥國;出口國核發相關文件之日期,不得早於輸 入許可證日期;文件以英文呈現即可。

12 -1

(14)

十二、廠商申請 CITES 附錄二列管之植物物種可免除查證清單

下列物種多以扦插、分株、種子或組織培養等人工方式栽培, 申請 CITES 輸出許可證方式時,應檢附縣市政府核發之種苗業登記證:

(一)蘭科所有種(不含附錄一物種)-ORCHIDACEAE spp.

(二)蘇鐵科所有屬-CYCADACEAE spp.

(三)豬籠草屬所有種-Nepenthes spp.

(四)酒神菜-Dionaea muscipula (捕蠅草)

(五)蘆薈屬所有種-Aloe spp.

(六)仙人掌科所有屬-CACTACEAE spp (包括:火(紅)龍果-Hylocereus spp.)

(七)大戟屬所有種-Euphorbia spp.(如:麒麟花、玉麒麟)

(八)象鼻屬所有物種(Pachypodium spp.)不含附錄一物種

(九)亞蠟木(Alluaudia humberti)

(十)笹之雪(Agave victoriae-reginae)

(十一)列加氏漆樹(Operculicarya decaryi)

(十二)酒瓶蘭(Beaucarnea spp.)

(十三)美葉蘇鐵(Zamia furfuracea)

依據: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4 年 11 月 17 日農授糧字第 1041022003 號 函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5 年 3 月 23 日農授糧字第 1051005347 號函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5 年 4 月 22 日農授糧字第 1051064592 號函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5 年 8 月 5 日農授糧字第 1051065226 號函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6 年 5 月 25 日農授糧字第 1061009659 號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6 年 10 月 18 日農授糧字第 1061020547 號 函

12 -2

(15)

十三、沉香產製品,若符合植物代碼#14 之範圍,其出口得免附出口國 核發之 CITES 許可證明書。

(一) 經查列入 CITES 附錄之物種,依「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輸出入管理辦法」,出口人輸出 CITES 列管之物種及其產製品,

應向本局申請 CITES 出口證明文件,始得報關出口;另進口 人欲輸入 CITES 列管之物種及其產製品,則應檢附出口國政 府核發之 CITES 相關文件,始得辦理輸入,合先敘明。

(二) 查沉香屬現生所有種(英文學名 Aquilaria spp. #14 及 Gyrinops spp.#14)列入本部公告列管之 CITES 附表二,另其植物代號#14 係指「All parts and derivatives except 所有部分和衍生物,但下列 除外 : a) seeds and pollen 種子和花粉; b) seedling or tissue cultures obtained in vitro, in solid or liquid media, transported in sterile

containers; 自試管內取得,置於固體或液體培養基,以無菌容 器運輸之籽苗或組織培養體; c) fruits 果實;d) leaves 葉子; e) exhausted agarwood powder, including compressed powder in all shapes; and 耗盡的沉香粉粉末,包括各種形狀的壓縮粉末;及 f) finished products packaged and ready for retail trade, this

exemption does not apply to beads, prayer beads and carvings. 包裝 好準備供零售貿易之成品,這項豁免不適用於念珠、佛珠及雕 刻。」綜上所述,倘沉香或其產製品符合上述#14 範圍者,則進 出口時得免附出口國 CITES 許可證。

依據:本局 105.7.5 貿服字第 1050006105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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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二)本局蒐集彙整相關國家之實施情形顯示,目前僅歐盟及美國已依據前述 CITES 2009 年 12.3 決議文,針對暫准通關證(ATA CARNET)涵蓋之 CITES

園區內廠商 科技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加工出口區內廠商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課稅區所有出口人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惟經本局向中國大陸 CITES 主管機關查證,均係偽造 之 CITES 證明書。異議人既為以出進口為常業之廠 商,且已知悉報運進口貨品為本部公告列管物種之

(一) 異議人於 102 年至 109 年間報運進口 CITES 列管之中 國大陸中藥材(如:金狗毛蕨、龜板等)

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或中華民國台灣製造,...但輸往美國以外之無邦交國 家或地區者,得標示台灣製造或同義之外文」規定,廠商出口本國產製之貨品

第八條 前一年出進口實績前五百名之績優廠商,得由貿

答:自 109 年 3 月 17 日起,向本部提出申請或已向本部送件但尚未

一、申請人、出口人及貨品 製造廠商之姓名、住 所、身分證字號;如 係廠商,其名稱、住 所及統一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