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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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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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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原產地 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申請人

(以下簡稱申請人),指出 口報單之出口人。但經貿易 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 明書之出口人名稱欄如填載 為申請人或出口報單之買方 以外之第三人,除依本辦法 相關規定辦理外,應另檢具 申請人與該第三人之交易相 關證明文件影本,或另檢附 經貿易局專案許可文件辦 理。

貨品由第三國直接輸往 進口國之原產地證明書申請 人,指國內賣方。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原產地 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申請人

(以下簡稱申請人),指出 口報單之出口人。但經貿易 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貨品由第三國直接輸往 進口國之原產地證明書申請 人,指國內賣方。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新增。現行條文第 二十三條第二項移至本條 第二項,使產證出口人之 定義集中於本條。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修正 條文第三項。

第十五條 原產地證明書或加 工證明書申請書送達簽發單 位後,申請人不得修正內容。

以電子資料傳輸之原產 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申請 案件,經簽發單位電腦記錄 收件後,即為已送達。

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 明書申請案件經簽發單位電 腦記錄核可後,即為核准;

申請人得申請列印原產地證 明書或加工證明書,或申請 將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 書電子資料提供通關網路業 者為跨國境傳輸使用。

簽發單位簽發原產地證 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份數,限 正本三份及副本六份以內;

第十五條 原產地證明書或加 工證明書申請書送達簽發單 位後,申請人不得修正內容。

以電子資料傳輸之原產 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申請 案件,經簽發單位電腦記錄 審查後,視為已送達。

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 明書申請案件經簽發單位核 准後,申請人得申請列印原 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

或申請將原產地證明書或加 工證明書電子資料提供通關 網路業者為跨國境傳輸使 用。

簽發單位簽發原產地證 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份數,限 正本三份及副本六份以內;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實務上簽發單位查詢案件 狀態為收件即表示申請案 件已送達,爰配合實務將 第二項文字酌作修正。

三、明確定義簽發單位核准案 件之時點,爰第三項酌作 文字修正。

四、第四項、第五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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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因業務需要得敘明增 加份數理由,由簽發單位簽 發,但以正本五份及副本十 份為限。

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 明書須有簽發單位章戳及簽 發人員簽章後始生效力。

申請人因業務需要得敘明增 加份數理由,由簽發單位簽 發,但以正本五份及副本十 份為限。

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 明書須有簽發單位章戳及簽 發人員簽章後始生效力。

第十八條 申請貨品由第三國 直接輸往進口國之原產地證 明書,應檢具下列資料申 辦。但得透過作業系統登錄 及查詢之資料,不在此限:

一、申請書。

二、原產國或第三國之原產 地證明書影本。

三、第三國之提單影本或載 有進出口地之運送單據 影本。

四、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 件。

第十八條 申請貨品由第三國 直接輸往進口國之原產地證 明書,應檢具下列資料申辦:

一、申請書。

二、原產國或第三國之原產 地證明書影本。

三、第三國之提單影本或載 有進出口地之運送單據 影本。

四、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 件。

為便利申請作業,針對實務上 簽發單位得透過作業系統查詢 之相關資訊,得免另附書面文 件,爰本條後段酌作文字修正。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申請人於貨品經海關放 行前,得申請原產地為我國 之原產地證明書、原產地為 外國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 證明書:

一、依進口國政府要求,須 檢附原產地證明書或加 工證明書申請輸入許可 或辦理進口通關。

二、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 明書須隨同貨品一併運 送,或貨品已向海關申 報進倉,但出口報單尚 未放行,或運輸期間在 三日以內。

三、依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 辦法向海關申請核准為 優質企業。

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申請人於貨品經海關放 行前,得申請原產地為我國 之原產地證明書、原產地為 外國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 證明書:

一、依進口國政府要求,須 檢附原產地證明書或加 工證明書申請輸入許 可。

二、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 明書須隨同貨品一併空 運,或貨品已向海關申 報進倉,但出口報單尚 未放行,或運輸期間在 三日以內。

三、依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 辦法向海關申請核准為 優質企業。

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

一、實務上放行前產證除用以 申 請 輸 入 許 可 證 之 情 形 外,亦有須產證方能進口 通關之情形,爰修正第一 項第一款文字。

二、考量海運亦有產證需隨貨 運送之需要,爰修正第一 項第二款文字。

三、簽發單位可以網路查詢符 合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情形之證明文件(例如:進 口國須該貨品之產證方能 通關、可證明運輸期間為 三日以內之航班表等),爰 酌修第二項文字,以便捷 廠商申請。

四、實務上結案日期常介於簽 發後三十日至一百八十日 內,且配合第二十三條放 寬產證申請期限為一百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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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向簽發單位申辦。但得 透過作業系統登錄及查詢,

或簽發單位得以網路查詢之 資料,不在此限:

一、申請書。

二、出進口廠商登記、公司 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 件影本。

三、符合前項條件之相關證 明文件。

四、商業發票或交易契約文 件。

五、屬外貨復出口原產地證 明書或加工證明書,另 須檢附原產國產地證明 書或原進口報單影本。

六、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 件。

申請人應於前項原產地 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簽發後 一百八十日內或貿易局公告 之期限內,透過作業系統登 入海關放行之出口報單號碼 及項次,或檢具相關出口證 明文件,向原簽發單位申請 補結案。

前項補結案之申請超過 一百八十日,應檢附貿易局 專案許可文件辦理。

資料向簽發單位申辦。但得 透過作業系統登錄及查詢之 資料,不在此限:

一、申請書。

二、出進口廠商登記、公司 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 件影本。

三、符合前項條件之相關證 明文件。

四、商業發票或交易契約文 件。

五、屬外貨復出口原產地證 明書或加工證明書,另 須檢附原產國產地證明 書或原進口報單影本。

六、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 件。

申請人應於前項原產地 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簽發後 三十日內或貿易局公告之期 限內,透過作業系統登入海 關放行之出口報單號碼及項 次,或檢具相關出口證明文 件,向原簽發單位申請補結 案;前揭公告應刊登政府公 報。

十日。另考量凡涉及人民 權利有關之法規命令變動 時,均需依「政府公報制 度推動方案」規定刊登政 府公報,無須贅述,爰修 正第三項文字。

五、第四項新增。明定申請人 逾期補結案者應向貿易局 專案申請。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應於貨品 出口放行後一百八十日內,

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規定 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原產地證 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但得透 過作業系統查詢之資料,不 在此限。

第一項之申請超過一百 八十日,應檢具海關核發之 出口報單證明用聯向貿易局 申請專案許可。但得透過作 業系統查詢之資料,不在此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應於貨品 出口放行後九十日內,依第 十六條至第二十條規定檢具 證明文件申請原產地證明書 或加工證明書。但得透過作 業系統查詢之資料,不在此 限。

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 明書之出口人名稱欄如填載 為申請人或出口報單之買方 以外之第三人,除依本辦法 相關規定辦理外,應另檢具

一、考量實務上作業系統已可 查詢一百八十日內之出口 報單資料,且經貿易局統 計,出口九十日以上至一 百八十日以內產證申請案 件佔百分之五十以上,為 配合實務運作,便利出口 廠商申請產證,爰將第一 項產證申請期限九十日修 正為一百八十日。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修正 條文第十一條第二項,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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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同一出口報單分批申請 產證,應於第一次取得產證 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但經 貿易局專案許可者,不在此 限。

申請人與該第三人之交易相 關證明文件影本,或另檢附 經貿易局專案許可文件辦 理。

第一項之申請超過九十 日,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 報單證明用聯向貿易局申請 專案許可。

同一出口報單分批申請 產證,應於第一次取得產證 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但經 貿易局專案許可者,不在此 限。

予刪除。

三、因產證系統已可連線海關 傳輸出口報單一年內資 料,爰配合實務修改倘簽 發單位可以系統查詢出口 報單則免附出口報單證明 用聯。除將現行條文第三 項移列至第二項外,並配 合第一項修正,酌作文字 修正。

四、現行條文第四項移列第三 項。

第二十四條 申請原產地證明 書或加工證明書註銷或註

(繳)銷換發者,申請人應 檢具原核發之原產地證明書 或加工證明書全份,向原簽 發單位申請辦理;無法檢附 正本者,應檢附貿易局專案 許可文件辦理。

前項註(繳)銷換發,限 換發同證號原產地證明書或 加工證明書。但換發不同之 證明書類別不在此限。

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 工證明書遺失補發者,申請 人應檢具說明資料,向原簽 發單位申請辦理;補發後再 申請遺失補發者,應另檢附 貿易局專案許可文件辦理。

申請辦理原產地證明書 或加工證明書註銷、註(繳)

銷換發或遺失補發,應自簽 發單位簽發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內為之。

第二十四條 申請原產地證明 書或加工證明書註銷或註

(繳)銷換發者,申請人應 檢具原核發之原產地證明書 或加工證明書全份,向原簽 發單位申請辦理;無法檢附 正本者,應檢附貿易局專案 許可文件辦理。

前項註(繳)銷換發,限 換發同證號原產地證明書或 加工證明書。但換發不同之 證明書類別不在此限。

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 工證明書遺失補發者,申請 人應檢具說明資料,向原簽 發單位申請辦理;補發後再 申請遺失補發者,應另檢附 貿易局專案許可文件辦理。

申請辦理原產地證明書 或加工證明書註銷、註(繳)

銷換發或遺失補發,應自簽 發單位簽發之日起九十日內 為之。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配合第二十一條、第二十 三條產證申請及結案之期 限修改為一百八十日,爰 第四項配合修正註銷或註

(繳)銷換發之期限為一 百八十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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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人、出口人及貨品 製造廠商之姓名、住 所、身分證字號;如 係廠商,其名稱、住 所及統一編號。.

二、貨品之加工、製造或原材 料涉及我國與其他國家或 地區共同參與者,以在我 國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