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 三條、第四條修正總說明
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八十九 年一月十五日訂定發布,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 零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茲配合一百十年七月七日修正公布之外國專業人 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規定,放寬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 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經許可或免經許可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
,得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其依親親屬亦同;另依入出國及移民 法第五條第一項本文有關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以下簡稱有戶籍 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之規定,修正入出國許可證件規費適用對象
,並配合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項前段有關發給有戶籍 國民之「入國證明文件」之規定,明定各類入出國相關證明文件之 證件 名稱及規費數額,爰修正本標準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其修正要點 如下:
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 請許可,爰明定須申請入出國許可證件之對象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 民。(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規定,增訂外國人以免簽 證入國者申辦外僑居留證之收費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為符合法令規定及實務需求,爰明定各類入出國相關證明文件之證
件名稱及收費基準。(修正條文第四條)
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 條、第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二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
民入出國許可證件規費收 費如下:
一、單次入出國許可證件
:每件新臺幣六百元
;單程入國或出國者
,減半收費。
二、二年效期以下多次入 出國許可證件:每件 新臺幣一千元。
三、逾二年效期多次入出 國許可證件:每件新 臺幣二千元。
四、臺灣地區居留證:每 件新臺幣一千元。
五、臺灣地區定居證:每 件新臺幣六百元。
六、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 區居留證副本:每件 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七、入國許可證副本:每 件新臺幣四百元。
前項第一款之證件,
包括單次入出國許可證及 旅行證;第二款及第三款 之證件,包括多次入出國 許可證及多次入出國許可
。
以僑生身分申請第一 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證件者
,減半收費。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 款及第六款之證件延期,
每件收費新臺幣三百元。
第二條 國民入出國許可證 件規費收費如下:
一、單次入出國許可證件
:每件新臺幣六百元
;單程入國或出國者
,減半收費。
二、二年效期以下多次入 出國許可證件:每件 新臺幣一千元。
三、逾二年效期多次入出 國許可證件:每件新 臺幣二千元。
四、臺灣地區居留證:每 件新臺幣一千元。
五、臺灣地區定居證:每 件新臺幣六百元。
六、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 區居留證副本:每件 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七、入國許可證副本:每 件新臺幣四百元。
前項第一款之證件,
包括單次入出國許可證及 旅行證;第二款及第三款 之證件,包括多次入出國 許可證及多次入出國許可
。
以僑生身分申請第一 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證件者
,減半收費。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 款及第六款之證件延期,
每件收費新臺幣三百元。
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 出國及移民法第三條第一款 定有明文;居住臺灣地區設 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 請許可,亦為同法第五條第 一項本文所明定,為符合法 令規定,序文「國民」爰修 正 為 「 臺 灣 地 區 無 戶 籍 國 民」。
第三條 外國人入出國許可 證件規費收費如下:
一、外僑居留證:每件每 一年效期新臺幣一千 元。但以免簽證或持 停留簽證入國申請者
,加收新臺幣二千二 百元。
二、外僑永久居留證:每 件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第一款證件居留 期間之延期,每件每一年 效期收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 規費,依僑生身分申請者
,減半收費。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 項外僑居留證之效期,未 滿一年者,依一年效期收 費。
第三條 外國人入出國許可 證件規費收費如下:
一、外僑居留證:每件每 一年效期新臺幣一千 元。但持停留簽證入 國申請者,加收新臺 幣二千二百元。
二、外僑永久居留證:每 件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第一款證件居留 期間之延期,每件每一年 效期收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 規費,依僑生身分申請者
,減半收費。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 項外僑居留證之效期,未 滿一年者,依一年效期收 費。
一、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 及僱用法第十二條規定
,放寬外國專業人才及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以免 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
,經許可或免經許可在 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
得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 請居留,其依親親屬亦 同,爰第一項第一款增 訂以免簽證入國者申辦 外僑居留證之收費規定
。
二、茲因以免簽證入國者申 辦外僑居留證之審核作 業與持停留簽證入國者 並無二致,爰收費數額 相同,故併列於同款規 定。
第四條 入出國相關證明文 件規費收費如下:
一、入國登記證:每件新 臺幣四百元。
二、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及 其他入出國相關證明 文件:每件新臺幣一 百元。
第四條 入出國相關證明文 件,每件收費新臺幣一百 元。
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 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 則 )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略 以,居住臺灣地區設有 戶籍國民(以下簡稱有 戶籍國民)冒用身分或 持用偽造、變造證件入 國者,向內政部移民署 申請補辦入國手續,經 核准者,發給入國證明 文件;核發之證件為入 國登記證。
二、次依外交部訂定之入國 證明書核發作業要點第 四 點 及 第 五 點 規 定 略 以,獲發入國證明書之 國民,應於抵達我國機 場或港口時,向內政部 移民署換領入國證明文 件;有戶籍國民於入境
前(如飛機、船舶上或 機場、港口等)護照遺 失,或於大陸地區護照 遺失或逾期,應於抵達 我國機場或港口時,由 內政部移民署逕核發入 國證明文件;核發之證 件亦為入國登記證。
三、另依施行細則第四十條 規定,本人、利害關係 人或法定代理人,得向 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入出 國相關證明文件。
四、內政部移民署現行核發 之入出國相關證明文件 之證件種類分別為入國 登記證、入出國日期證 明書及其他入出國相關 證明文件。
五、為符法令規定及實務需 求,爰明定各類入出國 相關證明文件之證件名 稱及收費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