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節 研究設計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第一節 研究設計 "

Copied!
28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本研究之目的旨在了解當前國中童軍利社會行為之表現,及其與非童 軍之差異,研究假設據此擬定,研究之進行亦據此設計與實施。首先蒐集 有關資料,歸納已有之研究結果,建立本研究之理論基礎,以做為實證研 究結果比較。其次,參考國內外各學者所編製問卷及國中學生所提供資訊 以及研究者工作經驗,據以編製「國中學生利社會行為問卷」,並依據理 論文獻編製「國中童軍利社會行為意見調查」為測驗工具以蒐集資料,藉 此了解童軍活動對國中童軍利社會行為表現之影響。最後,依所得資料應 用統計分析,探討變項間的關係,驗證各項假設,並以資料分析方法整理 國中童軍對利會行為之意見,以達成研究目的。本章共分為五節:第一節 為研究設計;第二節為研究對象;第三節為研究工具;第四節為實施程序;

第五節為資料處理與分析。茲分述如下:

第一節 研究設計

本研究旨在了解國中童軍利社會行為之表現,並探討不同身分變項之 童軍與非童軍在利社會行為表現之差異,以及不同人口變項、家庭因素、

個人因素等對於國中童軍利社會行為之影響。為能達成本研究目的,研究 者將本研究所探討之主要變項分為自變項與依變項兩部分:

壹、自變項:

一、本研究的自變項有身分變項以及童軍背景變項。童軍背景變項有人口 變項、家庭因素、個人因素等三因素。

二、就身分變項而言,童軍與非童軍兩者為自變項。

三、就童軍之人口變項而言,有性別、地區兩者為自變項。性別為男童軍 與女童軍。地區有北、中、南、東四區。

四、就童軍之家庭因素而言,有出生序、家庭信仰、家庭社經地位及家庭 類型等皆為自變項。出生序有老大、中間排行、老么、獨生子女。家 庭信仰有為有信仰與無信仰。家庭社經地位有中上、中等及中下社經 地位。家庭類型有單親、核心、折衷、大家庭及其他。

貳、依變項:

(2)

行為問卷」上所得之分數。利社會行為所涵蓋的類型包括:「合群」

「關懷」及「幫助」等三類行為,並分別區分成三個分量表,再組合 為總量表,以其得分高低代表之。

二、童軍在「國中童軍利社會行為意見調查」所作答之內容。

根據前述之研究動機、目的、待答問題、以及相關文獻探討的結果,

提出以下研究架構:

自變項 依變項

圖 3-1-1 「國中童軍利社會行為之研究」研究架構圖 利社會行為表現

1.合群 2.關懷 3.幫助 身分變項

童軍與非童軍

背景變項 一、人口變項

1.性別 2.地區 二、家庭因素

1.出生序 2.家庭信仰 3.家庭社經地位 4.家庭類型 三、個人因素

1.不同參與活動態度 2.有無幼童軍經驗

利社會行為意見 童軍活動的影響因素

1.童軍活動

2.諾言、規律和銘言 3.楷模學習

4.超我之「良心」

5.教材內容及教法 6.活動情境

(3)

第二節 研究對象

有關研究樣本的選取,乃採用分層隨機抽樣(stratified random sampling) 方式,根據教育部網站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最新更新資料所載之「台 閩地區八十九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概況統計」之全國各國民中學名錄,扣除 離島地區後,台灣共696 所國民中學。首先,將台灣分為北、中、南、東 四區,四區之學校分佈情形為,北區學校數為 222 所,中區學校數為 196 所、南區學校數為 210 所、東區學校數為 68 所為區域分層方式。其次,

立意抽樣(purposive sampling)北、中、南、東等四個地區共十六縣市 182 所國民中學,有關抽樣學校之樣本地區分佈如表3-2-1 所示。依

欲抽取學校數值(182 校) ×[ 各區學校數 ÷台灣本島學校數(696) ] 之公式算出各區應抽樣學校數:

北區欲抽取學校數=182 ×(222 ÷696)=58 校 中區欲抽取學校數=182 ×(196 ÷696)=51 校 南區欲抽取學校數=182 ×(210 ÷696)=55 校 東區欲抽取學校數=182 ×( 68 ÷696)=18 校

然後,請被抽樣學校之童軍團團長立意抽樣(purposive sampling)參加 童軍團之男女童軍以及未曾參加學校及社區童軍團之男女學生相同人數 各數名,作為本研究的研究樣本,提供分發、收集、寄回調查問卷等服務。

於九十二年元月至九十二年二月期間進行施測,填寫「國中學生利社會行 為調查問卷」,童軍填寫甲卷,非童軍填寫乙卷。茲將樣本收集過程及基 本資料敘述如下:

壹、樣本資料收集

本研究採分層抽樣,將台灣本島分成北、中、南、東四區,並抽樣 182 所學校。首先與各校團長進行連繫,取得各校團長之同意,委由發放、回 收問卷。由於抽樣學校遍及全省,團長課務繁忙,有些團長不易取得連繫,

為顧及論文寫作時間之安排,故全部問卷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卅日至九十二 年元月八日分批寄出完成。問卷寄出後針對未連繫上的團長再一一加以連 繫,並請其協助發放、回收問卷。

本問卷寄達各校團長後,請各校團長對受試者進行施測,以了解參加 童軍活動之國中童軍和未曾參加童軍活動之非童軍,兩者在利社會行為的

(4)

收率達七成七。經整理剔除明顯亂答及填答不完整者後,共有 3937 份有 效問卷數,包括童軍1882 份,非童軍 2055 份。樣本回收基本資料的分配 情形如表3-2-2。

貳、樣本基本資料分析

本研究共回收 140 所學校問卷,有效問卷數 3937 份,童軍之有效問 卷數為1882 份,非童軍之有效問卷數為 2055 份。本研究調查樣本回收後 之基本資料次數百分比如表3-2-3,說明如下:

(一)身分方面:接受本研究問卷調查的國中學生共有 3937 人,非童軍多於 童軍,占52.2%,而童軍則占 47.8%。

(二)地區方面:在童軍地區的分佈上,以南區為最多(31.5%);其次為中區 (28.4%)及北區(27.5%),東區最少(12.6%)。

(三)性別方面:在童軍性別分佈上,女童軍多於男童軍,女童軍占 54.4%,

男童軍占45.6%。

(四)家庭信仰方面:在童軍家庭信仰上,有信仰者多於無信仰者,有信仰 者占72.8%,無信仰者占 27.2%。

(五)家庭類型方面:在童軍家庭類型上,核心家庭為最多(58.3%),其次依 序為折衷(19.7%)、單親(10.6%)、大家庭(6.4%)。

(六)出生序方面:在童軍出生序分佈上,老大為最多(39.4),其次為老么 (32.6%)、中間子女(24.8%),獨生子女最少(3.2%)。

(七)社經地位方面:在童軍社經地位的分佈上,中下社經地位為最多 (52.4%),其次為中等社經地位(30.6%),中上社經地位最少(17.0%)。

(八)有無幼童軍經驗方面:在有無幼童軍經驗的國中童軍分佈上,沒有幼 童軍經驗者多於有幼童軍經驗者,沒有幼童軍經驗者占 82.7%,有幼 童軍經驗者占17.3%。

(九)不同參與活動態度方面:在不同參與活動態度分佈上,曾參加一~三次 者為最多(49.6%),其次為曾參加四次以上(27.5%),未曾參加最少 (22.9%)。

(5)

表 3-2-1 抽樣學校資料

地區 縣 市 抽樣學校校名 學校數量 合計

基隆市 八斗、中正、百福、安樂 4 台北市 士林、內湖、仁愛、北安、民族、石牌、

弘道、金華、明湖、南門、格致、景美、

萬華、實踐、麗山。

15

台北縣 二重、三和、土城、中正、中平、五峰、

永和、尖山、汐止、自強、忠孝、深坑、

新埔、新泰、新莊、福和、鶯歌。

17

桃園縣 文昌、仁和、仁美、內壢、平興、光明、

自強、東興、慈文、新坡、楊明、福豐、

龍潭。

13

新竹市 三民、育賢、建華。 3 北區

新竹縣 仁愛、竹東、忠孝、峨眉、新豐、寶山。 6

58

苗栗縣 三義、文林、公館、竹南、苗栗、南湖、

造橋。

7 台中市 大業、四育、向上、安和、東峰、崇倫、

崇德、萬和、漢口。

9 台中縣 大雅、大華、四箴、成功、光正、后里、

光德、沙鹿、神岡、鹿寮、順天、霧峰。

12 南投縣 中寮、竹山、延和、南投、草屯、埔里、

鳳鳴。

7 彰化縣 大村、大城、永靖、明倫、花壇、社頭、

陽明、溪州、彰化、彰安、彰德。

11 中區

雲林縣 大埤、斗六、東明、雲林、莿桐。 5 51

嘉義市 大業、玉山、民生、北園、北興、南興、

嘉義。

7 嘉義縣 大吉、民雄、東石、義竹、新港、嘉新。 6 台南市 文賢、民德、安平、後甲、建興、復興。 6 台南縣 山上、白河、永康、佳里、昭明、南新、

善化、新東、關廟、鹽水。

10 高雄市 小港、五福、正興、明義、陽明、鼎金、

新興、鳳林。

8 高雄縣 中庄、中崙、岡山、青年、茄定、蚵寮、

湖內、鳳西、橋碩。

9 南區

屏東縣 中正、明正、林邊、南州、南榮、琉球、

崇文、潮州、鶴聲。

9

55

宜蘭縣 三星、東光、宜蘭、員山、復興、羅東、

蘇澳。

7 花蓮縣 化仁、玉里、花崗、美崙、富北、鳳林。 6 東區

台東縣 卑南、東海、豐田、關山、寶桑。 5 18

合計 16 縣市 182 所國民中學 182

(6)

表 3-2-2 樣本基本資料分配表

地區 縣 市 回收樣本學校校名 學校數量 回收份數

童 軍 回收份數合計 基隆市 無。

台北市 內湖、民族、石牌、金華、明湖、南門、

格致、實踐。

台北縣

二重、三和、中正、永和、尖山、汐止、

自強、忠孝、新埔、新泰、新莊、福和、

鶯歌。

桃園縣 文昌、仁和、仁美、內壢、平興、光明、

東興、慈文、楊明、福豐、龍潭。

新竹市 育賢。

北區

新竹縣 仁愛、竹東、峨眉、新豐、寶山。

38 518 592 1110

苗栗縣 文林、苗栗、南湖、造橋。

台中市 大業、向上、安和、崇倫、崇德、萬和、

漢口。

台中縣 大雅、大華、四箴、成功、后里、沙鹿、

神岡、鹿寮、順天、霧峰。

南投縣 延和、南投、草屯,、鳳鳴。

彰化縣 大村、大城、永靖、明倫、花壇、社頭、

陽明、溪州、彰化、彰安、彰德。

中區

雲林縣 大埤、斗六、東明、莿桐。

40 535 606 1141

嘉義市 大業、玉山、民生、北園、北興、南興、

嘉義。

嘉義縣 大吉、民雄、東石、新港、嘉新。

台南市 文賢、民德、安平、後甲、建興、復興。

台南縣 山上、白河、佳里、昭明、南新、善化、

新東、鹽水。

高雄市 小港、正興、明義、陽明、鼎金、鳳林。

高雄縣 中庄、中崙、岡山、茄定、蚵寮、鳳西、

橋頭。

南區

屏東縣 中正、明正、林邊、南榮、琉球、崇文、

潮州、鶴聲。

47 592 606 1198

宜蘭縣 三星、東光、宜蘭、員山、復興、羅東、

蘇澳。

花蓮縣 化仁、玉里、美崙、富北。

東區

台東縣 卑南、東海、豐田、關山。

15 237 251 488

合計 16 縣市 共抽樣182 所,回收 140 所,回收率七

成七。 140 1882 2055 3937

(7)

表 3-2-3 樣本基本資料之次數百分比

童 軍 非 童 軍 變 項 變 項 水 準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比

身 份

1.童軍 2.非童軍 3.全體

1882 2055 3937

47.80%

52.20%

100%

1882 2055 3937

47.80%

52.20%

100%

地 區

1.北區 2.中區 3.南區 4.東區 5.全體

518 535 592 237 1882

27.5%

28.4%

31.5%

12.6%

100%

592 606 606 251 2055

28.8%

29.5%

29.5%

12.2%

100%

性 別

1.男 2.女 3.全體

815 972 1787

45.6%

54.4%

100%

982 990 1972

49.8%

50.2%

100%

家庭信仰 1.有 2.無 全體

1334 499 1833

72.8%

27.2%

100%

1496 509 2005

74.6%

25.4%

100%

家庭類型

1.單親 2.核心 3.折衷 4.大家庭 5.其他 6.全體

198 1093 370 120 94 1875

10.6%

58.3%

19.7%

6.4%

5.0%

100%

219 1167 406 135 106 2033

10.8%

57.4%

20.0%

6.6%

5.2%

100%

出 生 序

1.老大 2.中間子女 3.老么 4.獨生子女 5.全體

683 430 566 56 1735

39.4%

24.8%

32.6%

3.2%

100%

701 484 634 80 1899

36.9%

25.5%

33.4%

4.2%

100%

社經地位

1.中上 2.中等 3.中下 4.全體

314 567 971 1852

17.0%

30.6%

52.4%

100%

283 554 1161 1998

14.2%

27.7%

58.1%

100%

幼童軍經驗 1.否 2.是 3.全體

1541 322 1863

82.7%

17.3%

100%

參與次數

1.未曾參加 2.曾參加一~三次 3.曾參加四次以上 4.全體

424 918 510 1776

22.9%

49.6%

27.5%

100%

(8)

第三節 研究工具

本研究採問卷調查方式,以瞭解國中童軍在參加童軍活動後,其利社 會行為表現及其與非童軍之差異,以及探討其背景變項對童軍利社會行為 的影響,用以測量國中童軍利社會行為表現的量表,係以研究者所編製的

「國中學生利社會行為調查問卷」,主要目的在測量國中童軍日常生活中 利社會行為的實際表現。本研究所使用的測量工具有甲卷及乙卷兩部分(參 閱附錄一),茲分別詳述如後:

依本研究設計,除於問卷開頭說明本問卷之調查目的、作答原則及隱 私之保密外,另外甲卷分為三部分,乙卷分為二部分。甲卷由童軍填寫,

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為「基本資料調查表」、第二部分為「國中學生利 社會行為問卷」、第三部分為「國中童軍利社會行為意見調查」。乙卷由非 童軍填寫,包括二部分:第一部分為「基本資料調查表」、第二部分為「利 社會行為問卷」。為求範圍明確、作答簡便及易於統計,本問卷於第一及 第二部分採封閉式問題設計,第三部分採開放式回答問題設計。至於第二 部分「國中學生利社會行為問卷」題目之選取部分則引用或改編國內外相 關研究所施測過的問卷題目,以及由研究者依研究目的之需要而擬定,經 過專家評定及預試修正而編製成正式施測問卷。第三部分「國中童軍利社 會行為意見調查」則依理論文獻及研究目的加以擬定。茲將本研究工具之 編製過程及其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壹、基本資料調查表

本調查表係由學生自行填答,其內容包括個人及家庭背景變項,主要項目 分為:

一、個人項目

(一)性別:分為男生和女生兩類。

(二)國小曾參加童軍團活動嗎:分為未參加和參加(有幾年)。

(三)最近一年參加童軍活動的次數:包括未曾參加、曾參加一次~三次(含 三次)與曾參加四次以上(含四次)。

二、家庭背景變項

(一)出生序:包括老大、中間排行、老么與獨生子女。

(9)

(二)家庭類型:包括單親家庭(只與父或母同居住者)、核心家庭(與父母同 住者)、折衷家庭(與父母、祖父母同住者)、大家庭(與父母、祖父母、

及叔伯一等親戚同住者)與其他(不屬前列四項者)。

(三)家庭信仰:包括有宗教信仰: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一貫道、

回教及民間宗教等七種,及無宗教信仰兩大類。

(四)家庭社經地位調查表:以受試者之家庭社經地位指數區分為中上社經 地位、中等社經地位、中下社經地位三類。此調查主要欲了解受試父 母的教育程度與職業狀況,以計算其家庭社經水準。本調查表採用張 新仁(民 71)之設計,將家長的職業區分為五等級:

Ⅰ高級專業人員或高級行政人員

Ⅱ專業人員或中級行政人員

Ⅲ半專業人員或中級行政人員

Ⅳ技術性工人

Ⅴ無技術或非技術工人

此外,家長的教育程度亦區分為五個等級:

Ⅰ研究所

Ⅱ專科或大學

Ⅲ高中或高職、初中或初職

Ⅳ小學或未上學但識字

Ⅴ不識字

社經地位指數是以父母二人中等級較高者為代表,計算方式參照 Hollongshead 於 1957 年所設計的二因子社會地位指數(two-factor index social position)方法,將教育程度等級指數乘以 4,職業等級指數乘以 7,再拫據二數所得之和區分為五個等級,其中,等級Ⅰ和Ⅱ屬於中上 社經地位,等級Ⅲ屬於中等社經地位,等級Ⅳ和Ⅴ則屬於中下社經地 位。其等級計算方式如下:

表 3-3-1 社經地位等級之計算方式

教育等級 教育指數 職業等級 職業指數 社經地位指數 社經地位等級

5 4 3 2 1

5 4 3 2 1

5×4+5×7=55 4×4+4×7=44 3×4+3×7=33 2×4+2×7=22 1×4+1×7=11

Ⅰ(52-55)中上社經地位

Ⅱ(41-51)中上社經地位

Ⅲ(30-40)中等社經地位

Ⅳ(19-29)中下社經地位

Ⅴ(11-18)中下社經地位

(10)

貳、國中學生利社會行為調查問卷

本研究之研究工具係為研究者所自編,茲將本量表之編製目的、過程 與依據、預試、因素分析、效度、信度及計分方式詳述如下:

一、編製目的、過程與依據:

本研究所使用「國中學生利社會行為問卷」係由研究者自編,其主要 目的在測量國中學生在日常生活中利社會行為的表現情況。首先,研究者 蒐集國內外相關文獻加以探討,歸納出國內外學者在「利社會行為」範疇 中最常被探討的四個類型:幫助(helping)、分享(sharing)、合作(cooperation) 及關懷(concern)做為研究觀察的依據。

接著,研究者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至九十一年元月觀察台北縣立新莊 國民中學學生學校生活情況,並依據文獻探討中國內外學者對利社會行為 所列舉之內涵及所編製之問卷內容而據以編製成「國中學生利社會行為調 查表」(參閱附錄二)。於九十一年元月時,立意抽取一、二、三年級各兩 班學生針對日常生活中最常表現的利社會行為做紙筆式的提供。其題目及 國中學生所提供之利社會行為資料經由研究者彙整後臚列於下:

1、在日常生活中你曾經在哪些情況下幫助他人?

學生所提供答案如下:別人問路、讓坐、捐錢、告訴別人較新的常識、

扶助老人過馬路、幫老師改考卷、收作業、算成績、幫同學打掃、借作 業給同學抄、捐錢、告訴別人一些較新的知識、同學生病。

2、同學或朋友們間最常表現的幫助行為有哪些?

學生所提供答案如下:幫他人想解決的辦法、教導同學功課、手工藝及 家政作品的作法、借東西給他人、幫忙借課本。

3、你曾經在什麼情況下為他人或為學校服務?

學生所提供答案如下:修理課桌椅、做壁報、幫老師的忙、幫老師傳遞 文件、改考卷、登記分數、支援學校所辦的各項活動、當學校所舉辦活 動中的義工、學校的資源回收工作。

4、同學最常遭遇什麼困難而需要別人的救援?

學生所提供答案如下:打架時解危、經濟能力不好之救援、朋友被欺負 或誤會時、在走廊跑步滑倒、發生意外事件時、孤單、無助、空虛、心 情低潮時需要同學關懷,如家庭及感情因素、同學被欺負時、或遭到不 公平待遇時會為他主持公道。

(11)

5、同學之間最常分享的是何事?

學生所提供答案如下:VCD 光碟、便當、有趣的事、笑話、好東西、

好書、心事、八掛、影片、電玩、悲傷和快樂的事、食物、現在的心情、

相同興趣的事。

6、你最常欣賞同學哪些行為?

學生所提供答案如下:球技、功課好、專長、才藝、美術作品、作文、

音樂表演、能為別人著想的行為。

7、同學間最常表現出慷慨的行為有哪些?

學生所提供答案如下:請吃東西、請客、食物、物品、好書、好地方、

出借VCD、借錢、借文具、花時間陪別人完成一件事。

8、同學們最常邀請他人一起做些什麼事呢?

學生所提供答案如下:打球、去唱歌、逛街、戶外活動、小型聚會、看 電影、玩遊戲、討論功課、去逛街、打電玩、踢毽子、寫作業、一起吃 午餐、出外遊玩、分享心情、聊天說地、一起去圖書館、參加偶像簽名 會。

9、你曾經給予或贈與什麼東西給他人?

學生所提供答案如下:聖誕禮物、書、禮物、卡片、抱抌、帽子、原子 筆、巧克力、貼紙、玩偶、小飾品、捐錢給孤兒院、把時間、耐心、智 慧給班上。

10、你曾經為班上分擔過哪些須分工合作的事情?

學生所提供答案如下:做壁報、打掃、大掃除、拔河、分組報告、環保 聖誕樹、打掃、發作業、做實驗、上台表演、資源回收、大隊接力、發 作業、參加戲劇演出。

11、你曾經盡力在團體中積極參與什麼事嗎?

學生所提供答案如下:收集資料、資源回收、拔河、大隊接力、提供意 見、參與討論、互相討論老師出的題目、參加校隊為校爭光、互相討論 老師出的題目、做實驗、戲劇表演。

12、同學之間最常表現的關心行為有哪些?

學生所提供答案如下:受傷、生病、心情不好、別人悲傷時口頭表達關 心、陪伴、擁抱、口頭關心、寫信問候、送卡片祝福。

13、同學在什麼情況下會表現鼓勵行為?

學生所提供答案如下:作品作得好、考試考不好、口頭加油、考試前 的祝福、口頭鼓勵、傳紙條、鼓勵從事有益的活動、鼓勵勇於嘗試新 的東西。

(12)

二、擬定初稿

依據研究者觀察學生日常作息及學生之紙筆提供外,並參酌國內外各 學者所編製之問卷內容,再據以編製成「國中學生利社會行為問卷」初稿。

接著依理論文獻所呈現相關內容及研究目的,據以編製「國中童軍利社會 行為意見調查」初稿,二者即形成「國中學生利社會行為調查問卷」初稿 (參閱附錄三)。「國中學生利社會行為問卷」初稿共分四類型:救助(rescue)、

分享(sharing)、合作(cooperation)、關懷(concern)。此四類型概念性定義如 下:

(一)救助(rescue):

係指青少年願意付出心力,做出利於他人的事。涵蓋協助(assisting)、

幫助(helping)、志願服務(volunteering)、援助(aiding)以及捐獻(donating)等。

從旁一起提供心力與他人完成一件事即為協助。獨立地完成對他人有利的 事是為幫助。而願意付出心力志願為他人服務的稱為志願服務。在緊急性 及危急性的情況伸出援手稱援助。將自己之物品、金錢、衣服等送給有需 要的人或機構則為捐獻。

(二)分享(sharing):

係指青少年願意將自己對人、物正面的想法與看法表達出來,或將所 擁 有 的 物 質 給 予 有 需 要 的 人 。 涵 括 恭 賀(congratulation) 、 欣 賞 (appreciation)、共享(communion)、慷慨(generosity)、給予(giving)。能真心 誠意地對他人的優良表現表達肯定與讚美即為恭賀。對他人的才華或作品 能用心觀賞即為欣賞。能與他人共同分享日常生活中的人、事、物,稱為 共享。能將自己所擁有的物質資源給與有需要的人,即為慷慨與給予。

(三)合作(cooperation):

係指青少年能與他人一起努力共同完成所欲達到的目標行為。包括分 層負責(responsibility)、互動(interaction)、積極參與(active participation)、合 群(sociable)及提供資訊(offering information)。能分工合作的完成自己所應 負的責任即為分層負責。能與同學們共同討論問題或設計一項活動即為互 動。在群體中參與的事情會盡心盡力的完成即是積極參與。能與同學們相 處融洽並共同參與各項活動即為合群。能將所知道的訊息告訴同學即為提 供資訊。

(13)

(四)關懷(concern):

係指青少年能以語言與行動表達出對同學的關心行為。包括安慰 (comforting)、鼓勵(encouraging)、照顧(caring)、效勞(serving)、同理心 (empathy)。能以語言與非語言的方式來撫慰同學即為安慰。能以正面語言 為同學打氣、加油即為鼓勵。能對較弱勢者加以關懷即為照顧。能以語言 或行動對他人的服務,即為效勞。能對他人有設身處地的想法即為同理心。

三、諮詢專家意見建立問卷效度

「國中學生利社會行為調查問卷」初稿訂定後,接著擬定「專家評定 用表」(參閱附錄四)以諮詢專家意見,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至十月間請各 學者專家提供寶貴意見,建立問卷效度。各學者專家名單如下:

表 3-3-2 諮詢學者專家名單

序號 學 者 姓 名 服 務 單 位 1 卯靜儒 教授 中正大學教育學系

2 何英奇 教授 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 3 呂建政 教授 臺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4 李駱遜 教授 教育部臺灣省國民學校教師研習會研究員 5 林邦傑 教授 政治大學心理學系

6 林明地 教授 中正大學教育學系 7 陳美琴 教授 輔仁大學心理復健系

8 董家安 教授 彰化師範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共同學科 9 蔡秀美 教授 中正大學教育學系

10 蔡阿鶴 教授 嘉義大學特殊教育學系 11 蔡銘津 教授 樹德科技大學教育學程中心 12 蘇清守 教授 文化大學教育學系

13 羅瑞玉 教授 屏東師範學院初等教育學系

各專家學者所提供意見經研究者整理後歸納如下:

(一)問卷說明:做問卷者為學生,「您」應改「你」較適合。

(二)基本資料調查部分:

1.第二題:家裡信什麼教部分,學者建議可只分成有宗教信仰及無宗教 信仰即可。

(14)

(三)「利社會行為問卷」部分:

1.國中學生利社會行為問卷各大類題目之區隔清楚,但同一大類之細類 題目易混淆,或有重複之處,宜只採大類,不再細分。

2.第一類救助之題目只有 13、17、21、23。

3.各題目應明確指稱我曾經做過…..。

4.第 4 題「上完課」改為「下課時」。

5.第 5 題「一件事」改為「一件好事」。

6.第 9 題題意不清楚且太籠統應刪除。

7.第 12 題「我和家人」應刪除「和家人」。

8.第 14 題「幫助陌生人」改為「幫助他人」。

9.第 15 題「當陌生人…」改為「當有人…」。

10.第 16 題「當別人…」改為「當有人…」。

11.第 23 題題尾加入「或設法告訴師長阻止之」。

12.第 26 題加入「我也曾跟著老師一起…」。

13.第 27、28 題「高興」改為「樂於」。

14.第 29、30 題兩題合併。

15.第 31 題「別人」改「同學」。

16.第 32 題刪除題尾「製造快樂的氣氛」,因與前面所述沒有必要關係。

17.刪第 33 題。

18.將 43、44、45 題合併。

19.第 49、50 題合併,且 50 題增加「有益身心的…」字句。

20.第 57 題「覺得父母、師長或好友不了解他時…」改為「受到父母、

師長誤解時…」。

21.第 66 題改為「我能體諒與包容行為偏差、家境貧苦或身心障礙者之 行為表現」

22.專家建議可增加之題目經修正後如下:(1)見有人欺侮弱小時,我曾 報告師長處理。(2)當同學在電腦留言版或 BBS 網站上惡意攻擊同學 或師長時,我曾為之辯護。(3)見到乞丐,我曾經將部分零用錢給他。

(4)在團體活動中我能尊重多數意見,不會故意唱反調。(5)我曾主動 關心在班上被冷落或被排斥的同學。(6)在校園中我曾撿拾垃圾,維 護環境整潔。

(四)「國中童軍利社會行為意見調查」部分:

1.第一題加入「是不是比以前…幫助他人、服務社會…」。

2.建議宜採用「□是,請回答第 2、3、4 題」之方式。

(15)

四、預試問卷初稿之編製

研究者根據專家學者之意見後,重新審視問卷加以改進並增減題數 後,預試問卷題目乃編訂完成(參閱附錄五),第一部分為基本資料調查表,

第二部分為「國中學生利社會行為問卷」,共66 題;第三部分為「國中童 軍利社會行為意見調查」之開放性問答題共七題。

五、問卷預試的實施

(一)預試的實施

「國中學生利社會行為調查問卷」預試問卷編訂完成後,於 91 年十 一月一日至八日以台北縣立新莊國中一、二、三年級共六班學生為預試對 象,預試樣本數共計220 名,扣除廢卷 4 份,有效預試問卷為 216 份。

(二)項目分析

為確認「國中學生利社會行為問卷」量表題目的堪用程度,乃針對預 試題目進行適切性的評估。預試後將所得資料分別就研究者所擬定的研究 類目,應用電腦套裝程式SPSS/PC8.0 的統計程式進行「項目分析」,採取 以下三種方式作為編選題目之根據: 1.「決斷值」(CR 值):極端組檢驗 法。2.「項目與總分相關法」:求得各題的「相關係數」,即內部一致性係 數。3.「因素分析之因素負荷量」:藉以判斷個別項目與相對因素的關係。

也就是說,為測量「國中學生利社會行為問卷」是否為同一種屬性,試題 彼此間應具有高相關,此一概念可藉由「項目與總分相關」或是利用「因 素分析」來評估,當設定為一個主成份時,各題目具有一定水準的因素負 荷量。

1、決斷值(Critical ratio,CR 值)

又稱臨界比、t 值、極端組檢驗法、內部一致性效標法。決斷值乃用 以反應題目的鑑別力,採「獨立樣本高低分組 t 檢定」來進行平均數差異 檢定,以檢驗二組在每個題項的差異,其 t 值愈大鑑別度愈好。亦即將預 試樣本在該量表總分高低取極端的27%分為高低二組,然後計算各別的題 目在兩個極端組的得分平均數,具有鑑別度的題目在兩個極端組的得分應 具有顯著差異(邱皓政,民 90:14-3)。首先,應視變異數「同質」與否,

依變異數相等的Levene 檢定之條件來看 t 值,若 t 值達顯著水準,表示此 題具有鑑別度。「國中學生利社會行為問卷」中1 至 66 題的 t 值均達顯著 (p<.001)(見表 3-3-2),表示預試問卷 66 個題目均具有鑑別度,所有題目均

(16)

能鑑別出不同受試者的反應程度。

2、項目與總分相關法

又稱內部一致性係數、相關係數。根據分析結果發現,量表同質性極 高,全量表內部一致性係數為0.9751,顯示出量表項目具有相當的同質性。

個別試題的同質性檢驗標準以相關係數低於 0.4 標準,所有題目「校正項 目總分相關係數」(Corrected Item-Total Correlation),又稱內部一致性係數、

該題目與量表之相關係數,亦即每一題目的內部一致性係數,皆為0.4024 以上,均符合同質性檢驗標準,表示所有題目與全量表均同質。也就是說 各題目在測量利社會行為特質上與其它題目間具一致性。就該題目刪除後 α 係數值(Alpha if Item Deleted)而言,當刪除該題後的 α 係數較原來的 α 係數值低,表示內部一致性相對較高。根據分析結果發現,原來的內部一 致性係數(α 係數值)為.9751,所有題目刪除後的 α 係數值均較.9751 低,表 示所有題目與總分之內部一致性係數均不低,都是具有相當不錯信度之題 目。

3、因素分析之因素負荷量

為測量「國中學生利社會行為問卷」是否為同一種屬性,利用「因素 分析」來評估,當設定為一個主成份時,各題目具有一定水準的因素負荷 量;個別試題的同質性檢驗標準則以因素負荷量低於 0.4 為標準。根據分 析結果發現,在「因素分析之因素負荷量」中各題均在.406 以上,表示全 量表各題均同質,見表3-3-2。

(17)

表3-3-3 利社會行為問卷項目分析及因素負荷量

題 目 決斷值

(CR) 內部一致

性係數 該題刪除後 的係數值 因素負

荷 量 1 我曾經協助老弱婦孺過馬路或上下樓梯。 8.156*** .5634 .9748 .569 2 我曾經放下手邊的事去協助他人。 8.395*** .5352 .9749 .552 3 當老師需要協助時,我曾經自願去協助他。 8.191*** .5257 .9749 .538 4 在學校下課,我曾經主動協助老師收拾教具及器材。 7.230*** .5225 .9749 .534 5 我曾經幫助同學完成一件好事,如買東西、找資料、

打掃環境、資源回收…等。 5.478*** .4568 .9750 .470 6 我曾經主動幫助父母親做家事。 6.196*** .4333 .9750 .445 7 即使沒有受到注意,我仍然繼續幫助別人。 9.101*** .6056 .9747 .618 8 我曾經把筆記借給因正當理由而缺課的同學。 8.136*** .4918 .9750 .508 9 有人東西掉了,我曾叫住他或拾起送警察或學校招

領。 12.436*** .6275 .9747 .638

10 見同學遭遇困難,如腳踏車壞了、需要電話卡…等,

我曾伸出援手。 11.816*** .6634 .9746 .638 11 當同學跑步跌倒、打球受傷時,我曾向前伸出援手。13.038*** .7094 .9745 .725 12 有同學被欺負或被誤會時,我曾挺身而出為他解圍或

解釋。 10.761*** .6533 .9746 .664

13 當同學之間發生爭吵或打架時,我曾主動排解勸和或

設法報告師長阻止之。 10.767*** .6554 .9746 .665 14

學校舉辦各項活動時,如展覽、表演活動、運動會、

校慶、園遊會…等,我曾自願擔任義工,加入服務的 行列。

10.895*** .6534 .9746 .663 15 我曾經自願付出時間在社區或社會擔任義工,為他人

服務。 8.043*** .5128 .9749 .519 16 我曾幫助他人開關電梯門。 11.109*** .6781 .9746 .695 17 當有人需要換零錢時,我曾換給他。 10.979*** .6341 .9747 .650 18 當有人向我問路時,我曾告訴他。 10.035*** .5865 .9747 .602 19 見有人欺侮弱小時,我曾報告師長處理。 11.289*** .6740 .9746 .681 20 學校或班上發動急難救助募捐時,我曾建議父母或自

行捐款救災。 9.432*** .5971 .9747 .611 21 我曾將衣物或書籍…等類的物品捐獻給需要的人或

慈善機構。 11.193*** .6290 .9747 .635 22 我曾購買慈善機構義賣的賀年卡或紀念品。 8.354*** .4997 .9750 .511 23 我曾經為受到同學或學校人員不公平對待的人辯護。 9.798*** .5312 .9749 .540 24 同學做錯事時,我曾善意的規勸他們。 8.573*** .6067 .9747 .618 25 當同學在電腦留言版或BBS網站上惡意攻擊同學或

師長時,我曾為之辯護。 6.865*** .4838 .9750 .493 26 當同學得獎時,我曾誠心誠意地恭喜他。 6.835*** .6047 .9747 .627 27 當同學的表現受到老師肯定時,我也曾跟著老師一起

稱讚他。 9.094*** .6659 .9746 .686 28

我能樂於欣賞別人的收藏品及作品,如郵票、錢幣、

書籤、CD、光碟遊戲、美術、繪畫、書法、作文、網 頁、科展…等。

7.512*** .4885 .9749 .512 29 我能樂於欣賞同學的才藝表演,如歌唱、跳舞、演奏

樂器…等。 8.892*** .5786 .9748 .602 30 我能欣賞同學討人喜歡的個性與行為表現。 9.018*** .6955 .9745 .715 31 我能欣賞同學在學業或運動上的優異表現。 7.020*** .5837 .9748 .607

(18)

題 目 決斷值

(CR) 內部一致

性係數 該題刪除後 的係數值 因素負

荷 量 33 我曾把和家人或朋友相處愉快的經驗與同學分享。 8.957*** .5934 .9747 .614 34 我曾願意將自己心愛的作品提供教室佈置或展覽,如

美勞、繪畫、書法、作文、剪報、紙雕、網頁…等。11.464*** .6411 .9746 .654 35 平時曾願意請同學吃東西,如飲料、糖果、零嘴…等。 8.204*** .5932 .9747 .610 36 曾把心愛的東西送給很希望擁有的同學們。 10.205*** .5981 .9747 .611 37 見到乞丐,我曾將部分零用錢給他。 5.378*** .4024 .9751 .406 38 曾在節慶日或同學生日時,送小東西或禮物給他人。 8.045*** .5925 .9747 .608 39 我曾經在買東西時會多買一份送給需要的人。 9.473*** .5876 .9747 .600 40 我曾經把時間、愛心、耐心給予班上的同學而不抱怨。 9.059*** .6812 .9746 .693 41 能與班上同學分工合作,共同為班級爭取榮譽,如秩

序、整潔比賽…等。 9.441*** .6319 .9747 .652 42 我能做好值日生的工作,為班級克盡心力。 8.038*** .5059 .9749 .525 43 在小組活動中能做好自己所負責的工作項目。 10.298*** .6814 .9746 .702 44 我能平心靜氣地和同學們共同討論或策劃學校、班級及

小組的活動,如製作壁報、校慶、實驗、露營活動…等。11.100*** .6616 .9746 .684 45 即使對自己沒有幫助,我也曾盡力為團體爭取榮譽,如

球賽、接力賽、拔河…等。 12.208*** .6690 .9746 .688 46 對自己所屬團隊應負責的事會有始有終地完成。 8.948*** .6016 .9747 .624 47 我曾邀請同學一起參與各種有益身心的活動,如聽音

樂、唱歌、運動、參觀展覽、郊遊、閱讀…等。 10.307*** .6848 .9745 .704 48 在團體中能和同學相處融洽成為其中的一份子。 9.758*** .6510 .9746 .672 49 在團體活動中我能尊重多數意見,不會故意唱反調。 7.966*** .6713 .9746 .693 50 願意將所知的資訊提供給同學,如好消息、活動訊息

等。 10.348*** .6868 .9746 .707

51 願意將所學的新知識告訴同學。 11.589*** .7301 .9745 .750 52 發現同學遭遇難過或不如意的事時,我曾主動安慰他。12.882*** .7009 .9745 .719 53 我曾主動打電話、打簡訊或寫卡片慰問生病的同學。 8.601*** .6109 .9747 .627 54 當別人有困難時,我曾經給予他們精神上的支持。 13.654*** .7413 .9744 .757 55 知道同學受到父母、師長誤解時,我曾安慰他。 12.172*** .6722 .9746 .692 56 發覺同學考試或比賽成績不理想而情緒低落時,會主動

鼓勵他為他加油。 11.370*** .6886 .9745 .708 57 我曾鼓勵同學多參加活動、表現才華。 13.255*** .6337 .9746 .644 58 在公車上,我曾讓座給老弱婦孺。 10.056*** .5900 .9748 .603 59 乘坐父母所駕駛的汽車或摩托車時,我曾提醒父母禮讓

行人優先。 8.786*** .4966 .9750 .503 60 在團體聚會或聊天的場合,我曾經設法讓害羞或孤立的

人加入交談。 9.171*** .6266 .9747 .639 61 我曾主動關心在班上被冷落或被排斥的同學。 8.411*** .6145 .9747 .620 62 在校園中我曾撿拾垃圾,維護環境整潔。 9.171*** .5485 .9748 .561 63 當同學身體不舒服、生病或受傷時,我曾主動詢問同學

能為他做些什麼? 9.860*** .6503 .9746 .667 64 我曾陪伴行動不方便的同學上下樓梯或上下學。 9.828*** .5522 .9748 .567 65 當同學向我傾訴心事時,我能傾聽他們並能設身處地為

他們著想。 12.724*** .6324 .9747 .655 66 我能體諒與包容行為偏差、家境貧苦或身心障礙者之行

為表現。 11.424*** .6058 .9747 .625 N=216,***P<.001

註:全量表內部一致性係數為.975。

(19)

(三)因素分析—建構效度

為了證實「國中學生利社會行為問卷」的確在測量利社會行為的潛在 特質,並釐清潛在特質的內在結構,能夠將一群具有共同特性的測量分 數,抽離出背後潛在構念的統計分析技術,便是因素分析(factor analysis)(邱 皓政,民 89)。本量表的效度採因素分析,在於求得量表的「建構效度」

(construct validity)。「主成份因素分析」(principal factor analysis;PFA)是最常 使用的方法,其目的即因素結構的簡單化,希望以最少的共同因素,能對 總變異量作最大的解釋,因而抽取的因素愈少愈好,但抽取因素之累積解 釋的變異量則愈大愈好(吳明隆,民 89:3-2)。研究者採主成份分析,其目 的即在多變項關係中,變項間線性組合對表現或解釋每個層面變異數非常 有用。主成份資料分析中,以較少成份解釋原始變項變異量較大部分,成 份變異量通常以「特徵值」(eigenvalues)表示。

KMO 是(Kaiser-Meyer-Olkin)取樣適當性量數,當 KMO 值愈大時,表 示變項間的共同因素愈多,愈適合進行因素分析,本問卷之 KMO 值為 0.918 , 表 非 常 適 合 進 行 因 素 分 析 。 從 Bartlett’s 球 形 考 驗 的 χ 2 值 為 7506.292(自由度為 231)達顯著(P<.001),代表母群體的相關矩陣間有共同 因素存在,非常適合進行因素分析。接著以「斜交轉軸」之「Promax 轉軸 法」進行轉軸,採用斜交轉軸法,表示因素與因素間彼此有某種程度的相 關連,亦即因素轉軸間的夾角不是 90 度(王保進,民 88:738;吳明隆,

89:3-6),轉軸後決定因素與命名,研究者採學者 Kaiser 所提的準則標 準,選取特徵值大於一的因素,以及Cattell 所倡導的特徵值圖形的陡坡考 (Scree test),此圖根據最初抽取因素所能解釋的變異量高低繪製而成(吳 明隆,民89:3-8)。根據 Kaiser 選取標準的方式時,若題項在 50 題以上,

有可能抽取過多的共同因素,此時研究者可限定因素抽取的數目。本問卷 題數共 66 題,在進行因素分析時,依據 Kaiser 選取標準的方式,一共抽 取了十四個共同因素,在此情形下,陡坡圖是一個重要的選取準則,研究 者乃參考陡坡圖,從陡坡圖中可以看出從第四個因素以後,坡度線甚為平 坦,從第三個因素以前坡度線陡增,因而以保留三個因素較為適宜,故在 因素數目準則挑選上則以三個因素為主。

「利社會行為問卷」的因素分析發現,經由主成份分析法,66 個測量 題目可以抽離出三個主要的因素,三個因素共可解釋 48.108%的結構變異 量。在因素負荷量方面,各題某一特定因素達0.47 以上。各項檢定支持因 素分析的基本假設均未違反,所有的題項也具有相當程度的抽樣適切性。

經斜交轉軸後,計算出三者之間具有0.619、0.545、0.552 的相關,顯示此

(20)

三個因素是具有相當的關連性。詳細的因素及相對題目請參考表 3-3-3 結 構矩陣中的資料。

表 3-3-4 因素分析之結構矩陣

成 份 題號 題 目

因素1 因素 2 因素 3 30 我能欣賞同學討人喜歡的個性與行為表現。 .805 .493 .463 51 願意將所學的新知識告訴同學。 .776 .648 .412 50 願意將所知的資訊提供給同學,如好消息、活動訊息…

等。 .764 .595 .362

29 我能樂於欣賞同學的才藝表演,如歌唱、跳舞、演奏樂

器…等。 .753 .331 .391

43 在小組活動中能做好自己所負責的工作項目。 .749 .387 .651 49 在團體活動中我能尊重多數意見,不會故意唱反調。 .739 .513 .464 44 我能平心靜氣地和同學們共同討論或策劃學校、班級及

小組的活動,如製作壁報、校慶、實驗、露營活動…等。 .738 .474 .489 27 當同學的表現受到老師肯定時,我也曾跟著老師一起稱

讚他。 .736 .488 .480

46 對自己所屬團隊應負責的事會有始有終地完成。 .705 .382 .465 45 即使對自己沒有幫助,我也曾盡力為團體爭取榮譽,如

球賽、接力賽、拔河…等。 .704 .505 .510

31 我能欣賞同學在學業或運動上的優異表現。 .703 .403 .385 26 當同學得獎時,我曾誠心誠意地恭喜他。 .702 .395 .464 48 在團體中能和同學相處融洽成為其中的一份子。 .690 .519 .460 47 我曾邀請同學一起參與各種有益身心的活動,如聽音

樂、唱歌、運動、參觀展覽、郊遊、閱讀…等。 .688 .629 .420 65 當同學向我傾訴心事時,我能傾聽他們並能設身處地為

他們著想。 .675 .607 .308

28

我能樂於欣賞別人的收藏品及作品,如郵票、錢幣、書 籤、CD、光碟遊戲、美術、繪畫、書法、作文、網頁、

科展…等。 .672 .327 .223

33 我曾把和家人或朋友相處愉快的經驗與同學分享。 .657 .519 .322 41 能與班上同學分工合作,共同為班級爭取榮譽,如秩

序、整潔比賽…等。 .655 .426 .575

66 我能體諒與包容行為偏差、家境貧苦或身心障礙者之行

為表現。 .645 .547 .336

10 見同學遭遇困難,如腳踏車壞了、需要電話卡…等,我

曾伸出援手。 .629 .561 .534

17 當有人需要換零錢時,我曾換給他。 .605 .505 .538 38 曾在節慶日或同學生日時,送小東西或禮物給他人。 .572 .519 .431 18 當有人向我問路時,我曾告訴他。 .542 .507 .470 32 平時我曾找機會說故事或說笑話給同學聽。 .542 .541 .239 54 當別人有困難時,我曾經給予他們精神上的支持。 .679 .773 .412 52 發現同學遭遇難過或不如意的事時,我曾主動安慰他。 .639 .751 .377 55 知道同學受到父母、師長誤解時,我曾安慰他。 .612 .738 .350 57 我曾鼓勵同學多參加活動、表現才華。 .473 .734 .407 60 在團體聚會或聊天的場合,我曾經設法讓害羞或孤立的

人加入交談。 .467 .726 .410

56 發覺同學考試或比賽成績不理想而情緒低落時,會主動

鼓勵他為他加油。 .667 .725 .336

(21)

成 份 題號 題 目

因素1 因素 2 因素 3 63 當同學身體不舒服、生病或受傷時,我曾主動詢問同學

能為他做些什麼? .508 .698 .476

53 我曾主動打電話、打簡訊或寫卡片慰問生病的同學。 .503 .694 .360 61 我曾主動關心在班上被冷落或被排斥的同學。 .335 .689 .598 13 當同學之間發生爭吵或打架時,我曾主動排解勸和或設

法報告師長阻止之。 .431 .676 .619

64 我曾陪伴行動不方便的同學上下樓梯或上下學。 .367 .663 .409 11 當同學跑步跌倒、打球受傷時,我曾向前伸出援手。 .619 .637 .581 36 曾把心愛的東西送給很希望擁有的同學們。 .468 .613 .470 39 我曾經在買東西時會多買一份送給需要的人。 .471 .611 .432 23 我曾經為受到同學或學校人員不公平對待的人辯護。 .345 .605 .433 21 我曾將衣物或書籍…等類的物品捐獻給需要的人或慈

善機構。 .476 .585 .573

24 同學做錯事時,我曾善意的規勸他們。 .460 .580 .550 25 當同學在電腦留言版或BBS網站上惡意攻擊同學或師長

時,我曾為之辯護。 .287 .567 .419

58 在公車上,我曾讓座給老弱婦孺。 .490 .556 .488 35 平時曾願意請同學吃東西,如飲料、糖果、零嘴…等。 .535 .555 .443 59 乘坐父母所駕駛的汽車或摩托車時,我曾提醒父母禮讓

行人優先。 .310 .526 .471

62 在校園中我曾撿拾垃圾,維護環境整潔。 .424 .523 .495 37 見到乞丐,我曾將部分零用錢給他。 .196 .474 .395 4 在學校下課,我曾經主動協助老師收拾教具及器材。 .361 .366 .714 19 見有人欺侮弱小時,我曾報告師長處理。 .464 .618 .699 3 當老師需要協助時,我曾經自願去協助他。 .339 .416 .691 14 學校舉辦各項活動時,如展覽、表演活動、運動會、校

慶、園遊會…等,我曾自願擔任義工,加入服務的行列。 .461 .600 .670 7 即使沒有受到注意,我仍然繼續幫助別人。 .489 .462 .666 1 我曾經協助老弱婦孺過馬路或上下樓梯。 .324 .529 .664 42 我能做好值日生的工作,為班級克盡心力。 .550 .201 .624 40 我曾經把時間、愛心、耐心給予班上的同學而不抱怨。 .574 .590 .611 20 學校或班上發動急難救助募捐時,我曾建議父母或自行

捐款救災。 .514 .463 .603

34 我曾願意將自己心愛的作品提供教室佈置或展覽,如美

勞、繪畫、書法、作文、剪報、紙雕、網頁…等。 .535 .550 .602 9 有人東西掉了,我曾叫住他或拾起送警察或學校招領。 .515 .530 .601 5 我曾經幫助同學完成一件好事,如買東西、找資料、打

掃環境、資源回收…等。 .308 .354 .601

22 我曾購買慈善機構義賣的賀年卡或紀念品。 .412 .351 .579 2 我曾經放下手邊的事去協助他人。 .442 .422 .575 8 我曾經把筆記借給因正當理由而缺課的同學。 .450 .316 .560 6 我曾經主動幫助父母親做家事。 .355 .324 .488

特徵值 25.729 3.48 2.54

佔總變異之百分比 38.98 5.27 3.85

佔總變異量之累積百分比 38.98 44.25 48.11

數據

表 3-2-1  抽樣學校資料  地區  縣  市  抽樣學校校名  學校數量   合計  基隆市  八斗、中正、百福、安樂 4  台北市  士林、內湖、仁愛、北安、民族、石牌、 弘道、金華、明湖、南門、格致、景美、 萬華、實踐、麗山。  15  台北縣  二重、三和、土城、中正、中平、五峰、 永和、尖山、汐止、自強、忠孝、深坑、 新埔、新泰、新莊、福和、鶯歌。  17  桃園縣  文昌、仁和、仁美、內壢、平興、光明、 自強、東興、慈文、新坡、楊明、福豐、 龍潭。  13  新竹市  三民、育賢、建華。 3
表 3-2-2  樣本基本資料分配表  地區  縣  市  回收樣本學校校名  學校數量 童     軍  回收份數 非  童 軍  回收份數 合計 基隆市 無。  台北市  內湖、民族、石牌、金華、明湖、南門、 格致、實踐。  台北縣  二重、三和、中正、永和、尖山、汐止、自強、忠孝、新埔、新泰、新莊、福和、 鶯歌。  桃園縣  文昌、仁和、仁美、內壢、平興、光明、 東興、慈文、楊明、福豐、龍潭。  新竹市 育賢。 北區  新竹縣 仁愛、竹東、峨眉、新豐、寶山。  38 518 592  1110 苗栗縣
表 3-2-3 樣本基本資料之次數百分比  童      軍  非    童    軍  變    項  變  項  水  準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比  身    份  1.童軍  2.非童軍  3.全體  1882 2055 3937     47.80%   52.20%100%  1882 2055 3937     47.80%   52.20%100%  地    區  1.北區 2.中區 3.南區  4.東區  5.全體     518  535  592  237 1882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總計.

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自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勞特字第 1063001251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發特字第 1083001675 號函修正第六點附件四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勞職特字第 0960501957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勞職特字第 0970503244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職訓字第 1022500888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日發法字第 1036500433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發訓字第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三十日 教育部台(84)參字第○四二七六三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九日 教育部台(86)參字第八六○一七四一七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條文

南宋紹興二十五年(公元 1155 年),從占城運進泉州的商品僅香料一項就有 七種。據相關研究,紹興三十二年(公元 1162

 是月初八日  十四及十五   并月二十三  下九及三十   三時十五齋  受持八分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