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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及 監 察 人 資 料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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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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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表一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資 料 ( 一 )

年 月 日

職 稱

(註一) 姓 名 選(就)任 日 期 任期

初次選 任日期 (註二)

選 任 時 持有股份

現 在 持有股數

配偶、未成 年子女現 在持有股

利用他人名

義持有股份 主要經(學)

歷(註三)

目前兼任金 融控股公司 及其他公司

之職務

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之其他主 管、董事或監察人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職 稱 姓 名 關 係

註一: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並應填列下表一。

註二:填列首次擔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時間,如有中斷情事,應附註說明。

註三:與擔任目前職位相關之經歷,如於前揭期間曾於查核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或關係企業任職,應敘明其擔任之職稱及負責之職務。

表 一 :法 人 股 東 之 大 股 東

年 月 日 法 人 股 東 名 稱(註一) 法 人 股 東 之 主 要 股 東(註二)

註 1: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填寫該法人股東名稱。

註 2:填寫該法人股東之主要股東名稱(其持股比例占前十名)及其持股比例。若其主要股東為法人者,應再填列下表二。

表二:表一主要股東為法人者其主要股東

年 月 日 法 人 股 東 名 稱(註) 法 人 股 東 之 主 要 股 東

註 1:如上表一主要股東屬法人者,應填寫該法人名稱。

(2)

董事及監察人資料(二)

條件 姓名

(註 1)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及下列專業資格

符合獨立性情形(註 2)

兼任其他 公開發行 公司獨立 董事家數

商 務 、 法 務、財務、

會計或公司 業務所須相 關科系之公 私立大專院 校講師以上

法官、檢察官、

律師、會計師或 其 他 與 公 司 業 務 所 需 之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證 書 之 專 門 職 業及技術人員

商務、法 務 、 財 務、會計 或公司業 務所須之 工作經驗

1 2 3 4 5 6 7 8 9 10

註 1:欄位多寡視實際數調整。

註 2:各董事、監察人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者,請於各條件代號下方空格中打“”。

(1)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 五十之子公司之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3)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 東。

(4)非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五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 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6)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 上股東。

(7)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 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

(8)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9)未有公司法第 30 條各款情事之一。

(10)未有公司法第 27 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3)

附表一之一

總 經 理 、 副 總 經 理 、 協 理 、 各 部 門 及 分 支 機 構 主 管 資 料

年 月 日

註 1:不論職稱,凡職位相當於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協理者,均應予揭露。

註 2:與擔任目前職位相關之經歷,如於前揭期間曾於查核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或關係企業任職,應敘明其擔任之職稱及負 責之職務。

職 稱

(註 1)

姓 名 選(就) 任日期

持有股份

配偶、未成年 子女持有股

利用他人名

義持有股份 主要經(學)

歷(註 2)

目前兼任其他 公司之職務

具配偶或二親等以 內關係之經理人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職 稱

姓 名

關 係

(4)

附 表 一 之 二 (彙總配合級距揭露人數)

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

(本附表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人數,公司如自願採行個別揭露,請個別填列職稱、姓名及各欄金額,無須填列 酬金級距表;如自願採行彙總揭露配合級距揭露姓名,請於酬金級距表中填列姓名

而非人數。 )

(1)董事之酬金 年 月 日

職稱 姓名 (註 1)

董事酬金 A、B 及 C 等三項總額 占稅後純益 之比例 (註 11)

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 A、B、C、

D 及 E 等 五項總額 占稅後純 益之比例 (註 11)

有無領取 來自子公 司以外轉 投資事業 酬金(註

12) 報酬(A)

(註 2)

盈餘分配之 酬勞(B)

(註 3)

業務執行費 用(C) (註 4)

薪資、獎金 及特支費等 (D) (註 5)

盈餘分配員工紅利(E) (註 6)

員工認股權 憑證得認購 股數(F)

(註 7)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公司

合併報表內 所有公司

(註 8)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合併 報表 內所 有公 (註 8)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酬金級距表

給付本公司各個董事酬金級距

董事人數

前三項酬金總額(A+B+C) 前五項酬金總額(A+B+C+D+E) 本公司(註 9) 合併報表內

所有公司 (註 10) G

本公司(註 9) 合併報表內所 有公司 (註 10) H

低於 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5,000,000 元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 10,000,000 元(含)~15,000,000 元 15,000,000 元(含)~30,000,000 元

30,000,000 元(含)~50,000,000 元

50,000,000 元(含)~100,000,000 元 100,000,000 元以上

總計

註 1:董事姓名應分別列示(法人股東應將法人股東名稱及代表人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若 董事兼任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者 應填列本表及下表(3)。

註 2:係指最近年度董事之報酬(包括董事薪資、職務加給、退職退休金、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等等)。

註 3:係填列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之董事酬勞金額。

註 4:係指最近年度董事之相關業務執行費用(包括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 具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 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註 5:係指最近年度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所領取包括薪資、職務加給、退職退休金、離職金、各 種獎金、獎勵金、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

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 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註 6:係指最近年度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取得員工紅利(含股票紅利及現金紅利)者,應揭露最 近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員工紅利金額,若無法預估者則按去年實際配發比例計算今年擬議配發數,並另應 填列附表一之三。其股票紅利金額上市上櫃公司應以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計算 之;若非上市上櫃公司則以盈餘所屬年度會計期間結束日之淨值計算之。

註 7:係指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包括已執行 部分),除填列本表外,尚應填列附表十五。

註 8:應揭露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董事各項酬金之總額。

註 9:本公司給付每位董事各項酬金總額於各級距之人數,若法人董事所領取部分應平均分配至指派代表人後再予以區分各級距人數。另若公 司自願採行彙總揭露配合級距揭露姓名者,請將「董事人數」欄位名稱修改為「董事姓名」。

註 10: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每位董事各項酬金總額於各級距之人數。若公司自願採行彙總揭露配合級距揭露姓名者,

請將「董事人數」欄位名稱修改為「董事姓名」 註 11: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之稅後純益。

註 12:a.本欄應明確填列公司董事「有」或「無」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

b.若填列「有」者,得自願性填列所領取酬金金額,並應依公司董事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擔任身分別所領取之酬金,併入酬金級 距表之 G 及 H 欄,並將欄位名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c.酬金係指本公司董事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員工紅利及業務執行費用等相 關酬金。

*本表所揭露酬金內容與所得稅法之所得概念不同,故本表目的係作為資訊揭露之用,不作課稅之用。

(5)

(2)監察人之酬金

職稱 姓名 (註 1)

監察人酬金 A、B 及 C 等三項總額 占稅後純益

之比例 (註 8)

有無領取 來自子公 司以外轉 投資事業

酬金 (註 9) 報酬(A)

(註 2)

盈餘分配之 酬勞(B)

(註 3)

業務執行費 用(C) (註 4) 本 公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 公 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 公 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 公 司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5)

酬金級距表

給付本公司各個監察人酬金級距

監察人人數 前三項酬金總額(A+B+C)

本公司(註 6) 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 (註 7) D 低於 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5,000,000 元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 10,000,000 元(含)~15,000,000 元 15,000,000 元(含)~30,000,000 元 30,000,000 元(含)~50,000,000 元 50,000,000 元(含)~100,000,000 元 100,000,000 元以上

總計

註 1:監察人姓名應分別列示(法人股東應將法人股東名稱及代表人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

註 2:係指最近年度監察人之報酬(包括監察人薪資、職務加給、退職退休金、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等等)。

註 3:係填列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之監察人酬勞金額。

註 4:係指最近年度給付監察人之相關業務執行費用(包括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

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 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註 5:應揭露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監察人各項酬金之總額。

註 6:本公司給付每位監察人各項酬金總額於各級距之人數。若公司自願採行彙總揭露配合級距揭露姓名者,請將

「監察人人數」欄位名稱修改為「監察人姓名」。

註 7: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每位監察人各項酬金總額於各級距之人數。若公司自願採行彙 總揭露配合級距揭露姓名者,請將「監察人人數」欄位名稱修改為「監察人姓名」。

註 8: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之稅後純益。

註 9:a.本欄應明確填列公司監察人「有」或「無」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

b.若填列「有」者,得自願性填列所領取酬金金額,並應依公司監察人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擔任身分 別所領取之酬金,併入酬金級距表 D 欄,並將欄位名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c.酬金係指本公司監察人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

員工紅利及業務執行費用等相關酬金。

*本表所揭露酬金內容與所得稅法之所得概念不同,故本表目的係作為資訊揭露之用,不作課稅之用。

(6)

(3)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

職稱 姓名

(註 1)

薪資

(註 2)

獎金及 特支費

(註 3)

盈餘分配之員工紅利金額(註 4) 前三項總 額

總額占稅 後純益之 比例(%)

(註 9)

取得員工 認股權憑 證數額(註

5)

有無領取 來自子公

本 公司

合併 報表 內所 有公 司

(註 6)

本 公司

合併 報表 內所 有公 司

(註 6)

本公司 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

(註 6)

本 公司

合併 報表 內所 有公 司

(註 6)

本 公司

合併 報表 內所 有公 司

(註 6)

本 公司

合併 報表 內所 有公 司

(註 6)

司以外投 資事業酬 金(註 10

現金 股利

股票股利(註 4)

現金 股利

股票股利(註 4)

股數 市價 金額 股數 市價 金額

酬金級距表

給付本公司各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協理 酬金級距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人數

本公司(註 7) 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D)

(註 8)

低於 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5,000,000 元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

10,000,000 元(含)~15,000,000 元 15,000,000 元(含)~30,000,000 元 30,000,000 元(含)~50,000,000 元

50,000,000 元(含)~100,000,000 元

100,000,000 元(含)以上

總計

*不論職稱,凡職位相當於總經理、副總經理者,均應予揭露。

註 1: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應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若 董事兼任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者應填列本表及上表(1) 註 2:係填列最近年度總經理及副總經理薪資、職務加給、退職退休金、離職金。

註 3:係填列最近年度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種獎金、獎勵金、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及其他報酬金 額。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 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註 4:係填列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員工紅利金額(含股票紅利及現金紅 利),若無法預估者則按去年實際配發比例計算今年擬議配發數,並另應填列附表一之三。其股票紅利金額上市上櫃公司應 以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計算之;若非上市上櫃公司則以盈餘所屬年度 會計期間結束日之淨值計算之。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之稅後純益。

註 5:係指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包括已執行部分),除填列本表外,尚應填列附 表十五。

註 6:應揭露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之總額。

註 7:本公司給付每位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總額於各級距之人數。若公司自願採行彙總揭露配合級距揭露姓名者,請將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人數」欄位名稱修改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

註 8: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每位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總額於各級距之人數。若公司自願採行彙總 揭露配合級距揭露姓名者,請將「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人數」欄位名稱修改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

註 9: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之稅後純益。

註 10:a.本欄應明確填列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有」或「無」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

b.若填列「有」者,得自願性填列所領取酬金金額,並應依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擔任身分別 所領取之酬金,併入酬金級距表 D 欄,並將欄位名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c.酬金係指本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員 工紅利及業務執行費用等相關酬金。

*本表所揭露酬金內容與所得稅法之所得概念不同,故本表目的係作為資訊揭露之用,不作課稅之用。

(7)

附 表 一 之 三

配 發 員 工 紅 利 之 經 理 人 姓 名 及 配 發 情 形

年 月 日 職稱

(註 1)

姓名

(註 1)

股票紅利 現金紅利

總計 總 額 占 稅 後 純 益 之 比 例( % ) 股數 市價(註 2) 金額 金額

( 註 3

*係填列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經理人之員工紅利金額(含股票紅利及現金紅利),若無 法預估者則按去年實際配發比例計算今年擬議配發數。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之稅後純益。

註 1:應揭露個別姓名及職稱,但得以彙總方式揭露盈餘分配情形。

註 2:其股票紅利金額上市上櫃公司應以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 計算之;若非上市上櫃公司則以盈餘所屬年度會計期間結束日之淨值計算之。

註 3:經理人之適用範圍如下:

(1)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

(2)副總經理及相當等級等。

(3)協理及相當等級者。

(4)財務部門主管。

(5)會計部門主管。

(6)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

註 4:若董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有領取員工紅利(含股票紅利及現金紅利)者,除填列附表一之二,另應再填列 本表

(8)

附表二

董事會運作情形資訊

最近年度董事會開會 A 次,董事監察人出列席情形如下:

職稱 姓名(註 1) 實際出(列) 席次數B

委 託 出 席 次 數

實際出(列)席率(%)

【B/A】(註 2) 備註

董事長 董事 a 董事 b

獨立董事 a 獨立董事 b

監察人 a 監察人 b

其他應記載事項:

一、證交法第 14 條之 3 所列事項暨其他經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 明之董事會議決事項,應敘明董事會日期、期別、議案內容、所有獨立董事意見及 公司對獨立董事意見之處理。

二、董事對利害關係議案迴避之執行情形,應敘明董事姓名、議案內容、應利益迴避 原因以及參與表決情形。

三、當年度及最近年度加強董事會職能之目標(例如設立審計委員會、提昇資訊透明 度等)與執行情形評估。

註 1: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者,應揭露法人股東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

註 2:

(1)年度終了日前有董事監察人離職者,應於備註欄註明離職日期,實際出(列)席率(%)則 以其在職期間董事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列)席次數計算之。

(2)年度終了日前,如有董事監察人改選者,應將新、舊任董事監察人均予以填列,並於

備註欄註明該董事監察人為舊任、新任或連任及改選日期。實際出(列)席率(%)則以其

在職期間董事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列)席次數計算之。

(9)

附表二之一

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資訊

最近年度審計委員會開會 A 次,獨立董事出列席情形如下:

職稱 姓名 實際出席次

數B

委 託 出 席次數

實際出席率(%)【B/

A】(註) 備註

獨立董事 a 獨立董事 b 獨立董事 c

其他應記載事項:

一、證交法第 14 條之 5 所列事項暨其他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而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之議決事項,應敘明董事會日期、期別、議案內容、審計委員會決議結 果以及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

二、獨立董事對利害關係議案迴避之執行情形,應敘明獨立董事姓名、議案內容、應 利益迴避原因以及參與表決情形。

註:

*年度終了日前有獨立董事離職者,應於備註欄註明離職日期,實際出席率(%)則以其在 職期間審計委員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席次數計算之。

*年度終了日前,有獨立董事改選者,應將新、舊任獨立董事均予以填列,並於備註欄

註明該獨立董事為舊任、新任或連任及改選日期。實際出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審計

委員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席次數計算之。

(10)

附表二之二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項目 運作情形 與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一、金融控股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 益

(一)金融控股公司處理股東建議或 糾紛等問題之方式

(二)金融控股公司掌握實際控制金 融控股公司之大股東及大股東 之最終控制者名單之情形

(三)金融控股公司建立與關係企業 風險控管機制及防火牆之方式 二、董事會之組成及職責

(一)金融控股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之 情形

(二)定期評估簽證會計師獨立性之 情形

三、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

(一)金融控股公司設置獨立監察人 之情形

(二)監察人與金融控股公司之員工 及股東溝通之情形

四、建立與利害關係人溝通管道之情 形

五、資訊公開

(一)金融控股公司架設網站,揭露 財務業務及公司治理資訊之情 形

(二)金融控股公司採行其他資訊揭

(11)

項目 運作情形 與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露之方式(如架設英文網站、

指定專人負責金融控股公司資 訊之蒐集及揭露、落實發言人 制度、法人說明會過程放置金 融控股公司網站等)

六、金融控股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等 功能委員會之運作情形

七、請敘明金融控股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金融控股公司治理運作守則」之差異情形及原因:

八、請敘明公司對社會責任(如人權、員工權益、環保、社區參與、供應商關係、監督及利害關係權利等)所採行之制度與措施及履行社 會責任情形:

九、其他有助於瞭解金融控股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重要資訊(如董事及監察人進修之情形、董事出席及監察人列席董事會狀況、風險管理 政策及風險衡量標準之執行情形、保護消費者或客戶政策之執行情形、董事對利害關係議案迴避之執行情形、金融控股公司為董事及 監察人購買責任保險之情形等) :

十、如有公司治理自評報告或委託其他專業機構之公司治理評鑑報告者,應敍明其自評(或委外評鑑)結果、主要缺失(或建議)事項及 改善情形:

註一:董事及監察人進修之情形,參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參考範例」之規定。

註二:應敘明風險管理政策、風險衡量標準及保護消費者或客戶政策之公司治理執行情形。

註三:所稱公司治理自評報告,係指依據公司治理自評項目,由公司自行評估並說明,各自評項目中目前公司運作及執行情形之報告。

(12)

附表二之三

與財務報告有關人士辭職解任情形彙總表

年 月 日 職稱 姓名 到任日期 解任日期 辭職或解任原因

註:所稱與財務報告有關人士係指董事長、總經理、會計主管、內部稽核主管等。

(13)

附 表 三

會計師公費資訊

表一:

事務所名稱 會計師姓名 審計公費

非審計公費 會計師之 查 核 期間

是否涵蓋完整會計年度

制度設計 工商登記 人力資源 其他(註2) 小 計 是 否(註1) 查核期間 備 註

表二:

事務所名稱 會計師姓名 審計公費

非審計 公費

制度設計 工商登記 人力資源 其他(註2) 小 計 查核期間 備 註

註 1:■本欄勾否者,請於「查核期間」欄註明查核期間及續填表二。

■表二請按本年度各前任會計師依序揭露所支付之審計與非審計公費等資訊。

註 2:非審計公費請按服務項目分別列示,若非審計公費之「其他」達非審計公費合計金額 25%者,應於備註欄列示其服務內容。

(14)

附 表 三 之一

更 換 會 計 師 資 訊

一、關於前任會計師者

更 換 日 期 更 換 原 因 及 說 明

說明係委任人或會計 師終止或不接受委任

當事人

情 況 會計師 委任人

主動終止委任

不再接受(繼續)委任 最新兩年內簽發無保

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 告書意見及原因

與公司有無不同意見 有

會計原則或實務 財務報告之揭露 查核範圍或步驟 其 他

無 說明 其他揭露事項

(本準則第十條第五款

第一目第四點應加以

揭露者)

(15)

二、關於繼任會計師者

事 務 所 名 稱

會 計 師 姓 名

委 任 之 日 期

委 任 前 就 特 定 交 易 之 會 計 處 理 方 法 或 會 計 原 則 及 對 財 務 報 告 可 能 簽 發 之 意 見 諮 詢 事 項 及 結 果

繼 任 會 計 師 對 前 任 會 計 師 不同意見事項之書面意見

三、前任會計師對本準則第十條第五款第一目及第二目第三點事項之復函。

(16)

附 表 四 之 ㄧ

持股比例占前十大股東間互為關係人資料

姓名(註 1)

本人 持有股份

配偶、未成年 子女持有股

利用他人名義 合計持有股份

前十大股東相互間具有財 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 係人之關係者,其名稱及

關係。

備註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比

率 名稱 關係

股東 A 股東 B

註 1:股東姓名應分別列示(法人股東應將法人股東名稱及代表人分別列示)

註 2:持股比例之計算係指以自己名義、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數。

(17)

附 表 十 二

公 司 債 辦 理 情 形

公 司 債 種 類

(註 2)

第 次(期)有 (無) 擔保 公司債(註 6)

第 次(期)有 (無) 擔保

公司債(註 6) 發行(辦理)日期

面 額

發行及交易地點(註 3)

發 行 價 格 總 額 利 率

期 限 年期 到期日: 年期 到期日:

受 償 順 位 保 證 機 構 受 託 人 承 銷 機 構 簽 證 律 師

簽 證 會 計 師(註 4)

償 還 方 法 未 償 還 本 金 贖 回 或 提 前 清 償 之 條 款

限 制 條 款(註 5)

是否計入合格資本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評等日期、

公司債評等結果

附其他權利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已 轉 換 ( 交 換 或 認股)普 通 股、海 外 存 託 憑 證 或 其 他 有 價 證 券 之 金 額 發 行 及 轉 換 ( 交 換 或 認 股 ) 辦 法 發行及轉換、交換或認股辦法、發 行 條 件 對 股 權 可 能 稀 釋 情 形 及 對 現 有 股 東 權 益 影 響 交 換 標 的 委 託 保 管 機 構 名 稱

註 1:公司債辦理情形含辦理中之公募及私募公司債。辦理中之公募公司債係指已經本會生效(核准)者;辦理中之私募 公司債係指已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者。

註 2:欄位多寡視實際辦理次數或申請核淮次數調整。

註 3:屬海外公司債者填列。

註 4:係指該次發行公司債依相關法令規定應經會計師查核未有相關法令所列情事之會計師。

註 5:如限制發放現金股利、對外投資或要求維持一定資產比例等。

註 6:屬私募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

註 7:屬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總括申報發行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應依性質按表列格式再揭露轉換公司債資料、

交換公司債資料、總括申報發行公司債情形及附認股權公司債資料。

(18)

轉 換 公 司 債 資 料

公 司 債 種 類

(註 1)

第 次 (期) 擔 保 換 公 司 債 無

項 度

目 年 年 當 年 度 截 至 年 月 日

(註 4)

轉債︵

換市註 公價 2 司 ︶

最 高 最 低 平 均 轉 換 價 格 發行(辦理)日期及

發行時轉換價格 履行轉換義務方式

(註 3)

註 1:欄位多寡視實際辦理次數調整。

註 2:海外公司債如有多處交易地點者,按交易地點分別列示。

註 3:交付已發行股份或發行新股。

註 4:應填列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當年度資料。

交 換 公 司 債 資 料

公司債種類

(註 1)

第 次 (期) 擔 保 換 公 司 債 無

年 項 度

發 行 時 年 年 當年度截至 年 月 日

(註 2)

持有交換標的數量

交 換 價 格 交債

換市 公價 司

最 高

最 低

平 均

發行(辦理)日 期 交 換 標 的

註 1:欄位多寡視實際辦理次數調整。

註 2:應填列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當年度資料。

(19)

總 括 申 報 發 行 公 司 債 情 形

預定募集與發行總額 已募集發行總額

(含各次發行(辦理)日期 及發行金額)

總括申報餘額

未辦理部分預定發行期間

附 認 股 權 公 司 債 資 料

年 月 日

認 股 權 公 司 債 種 類

(註 1)

第 次(期)

認 股 權 公 司 債

第 次(期)

認 股 權 公 司 債

發 行 ( 辦 理 ) 日 期 得 認 股 種 類 及 數 量

期 限 年 期:

到期日:

年 期:

到期日:

履 約 方 式

(註 2)

認 股 價 格

限 制 認 股 期 間

未 執 行 認 股 數 量 未 執 行 認 股 數 量 占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比 率 ( % )

註 1:欄位多寡視實際辦理次數調整。

註 2:應註明交付已發行股份或發行新股。

(20)

第20頁

附 表 二 十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簡明合併資產負債表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及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 度 項 目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註 1) 當 年 度 截 至 年 月 日 財 務 資 料 ( 註 3 ) 年 年 年 年 年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行 同 業 公 平 價 值 變 動 列 入 損 益

之 金 融 資 產

附 賣 回 票 券 及 債 券 投 資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應 收 款 項

放 款

持 有 至 到 期 日 之 金 融 資 產 採 權 益 法 之 股 權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 註 2 )

無 形 資 產

其 他 金 融 資 產

其 他 資 產

資 產 總 額

央 行 及 銀 行 同 業 存 款

存 款

公 平 價 值 變 動 列 入 損 益

之 金 融 負 債

附 買 回 票 券 及 債 券 負 債 央 行 、 同 業 融 資

應 付 債 券

特 別 股 負 債

營 業 及 負 債 準 備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其 他 負 債

負債總計 母公司 股 東 權 益

股 本

資 本 公 積 保留

盈餘

分配前 分配後 股東權益其他項目 少數股權

股東權益總額 分配前 分配後

註 1:凡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應予註明。

註 2:當年度曾辦理資產重估價者,應予列註辦理日期及重估增值金額。

註 3:上市或股票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金融控股公司並應列示截至年報刊印日之前一季止,另財務資料是否經會計師簽證、

核閱或兩者皆否,應予註明。

註 4:上稱分配後數字,請依據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情形填列

註 5:財務資料經主管機關通知應自行更正或重編者,應以更正或重編後之數字列編,並註明其情形及理由。

(21)

金融控股公司簡明資產負債表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及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 度 項 目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註 1) 當 年 度 截 至 年 月 日 財 務 資 料 ( 註 3 ) 年 年 年 年 年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公 平 價 值 變 動 列 入 損 益

之 金 融 資 產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應 收 款 項

持 有 至 到 期 日 之 金 融 資 產 採 權 益 法 之 股 權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 註 2 )

無 形 資 產

其 他 金 融 資 產

其 他 資 產

資 產 總 額

公 平 價 值 變 動 列 入 損 益

之 金 融 負 債

應 付 款 項

應 付 公 司 債

特 別 股 負 債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其 他 負 債

負債總計 分配前 分配後

股 本

資 本 公 積

保留盈餘 分配前 分配後

股 東 權 益 其 他 項 目 股東權益總額 分配前

分配後

註 1:凡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應予註明。

註 2:當年度曾辦理資產重估價者,應予列註辦理日期及重估增值金額。

註 3:上市或股票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金融控股公司並應列示截至年報刊印日之前一季止,另財務資料是否經會計師簽證、

核閱或兩者皆否,應予註明。

註 4:上稱分配後數字,請依據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情形填列

註 5:財務資料經主管機關通知應自行更正或重編者,應以更正或重編後之數字列編,並註明其情形及理由。

(22)

第22頁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簡明合併損益表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及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 度

項 目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註 2) 當 年 度 截 至 年 月 日 財務資料(註3)

年 年 年 年 年 利 息 淨 收 益

利息以外淨收益 放 款 呆 帳 費 用 提 存 各 項 保 險 責

任 準 備

營 業 費 用 繼 續 營 業 部 門 稅前損益

繼 續 營 業 部 門 稅後合併損益 停業部門損益(稅 後 淨 額 )

非 常 損 益

( 稅 後 淨 額 ) 會 計 原 則 變 動 之累積影響數(稅 後 淨 額 )

合 併 總損益

歸屬予母 公司股東

歸屬予少 數 股 權 普 通 股 每 股 盈 餘

註 1:凡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應予註明。

註 2: 上市或股票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金融控股公司並應列截至年報刊印日之前一季止,另財務資料是否經會計師簽證、核閱 或兩者皆否,應予註明。

註 3: 停業部門損益、非常損益及會計原則變動之累積影響數以減除所得稅後之淨額列

註 4:財務資料經主管機關通知應自行更正或重編者,應以更正或重編後之數字列編,並註明其情形及理由。

註 5: 普通股每股盈餘以元為單位。

(23)

金融控股公司簡明損益表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及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 度

項 目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註 1) 當 年 度 截 至 年 月 日 財務資料(註2)

年 年 年 年 年 採 權 益 法 認 列 之

投 資 利 益 其他收益

採 權 益 法 認 列 之 投 資 損 失

營 業 費 用 其 他 費 用 及 損 失 稅前損益

稅後損益

每 股 盈 餘 ( 稅 前 ) 每 股 盈 餘 ( 稅 後 )

註 1:凡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應予註明。

註 2: 上市或股票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金融控股公司並應列截至年報刊印日之前一季止,另財務資料是否經會計師簽證、核閱 或兩者皆否,應予註明。

註 3:財務資料經主管機關通知應自行更正或重編者,應以更正或重編後之數字列編,並註明其情形及理由。

註 4:每股盈餘以元為單位。

(24)

第24頁

附 表 二 十 一

財 務 分 析

年 度(註 1)

分析項目(註 2)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分 析 當 年 度 截 至 年 月 日

(註 3)

年 年 年 年

經營 能力

總資產週轉率(次)

子銀行存放比率 子銀行逾放比率

子票券公司逾期授信比率 員工平均收益額

員工平均獲利額 獲利

能力

資產報酬率(%)

股東權益報酬率(%)

純益率(%)

每股盈餘(元)

財務 結構

(%)

負債占資產比率 負債占淨值比率

金融控股公司雙重槓桿比 率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依 本 法 第 41 條規定之財務比率 槓桿

營運槓桿度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槓桿度

成長率 資產成長率 獲利成長率 現金

流量

現金流量比率 現金流量允當比率 現金流量滿足率

營運 規模

資產市占率 淨值市占率

銀行子公司存款市占率 銀行子公司放款市占率

資本適 足性

子公司依各業別資本適足 性規定計算之資本適足率 各子公司之合格資本 集團合格資本淨額 各子公司法定資本需求 集團法定資本需求總額 集團資本適足率

(25)

金融控股公司依本法第 46 條規定 應揭露所有子公司對同一人、同一 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為授信、背 書或其他交易行為之加計總額或 比率

請說明最近二年各項財務比率變動原因。 (若增減變動未達 20%者可免分析)

註 1: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應予註明。

註 2:年報本表末端,應列示如下之計算公式:

註 3:上市或股票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金融控股公司並應將截至年報刊印日之前一季止之當年度財務資料併入分析。

1.經營能力

(1)總資產週轉率=淨收益/資產總額。

(2)子銀行存放比率=子銀行放款總額/存款總額 (3)子銀行逾放比率=子銀行逾期放款總額/放款總額 (4)員工平均收益額=淨收益/員工總人數

(5)員工平均獲利額=稅後純益/員工總人數 2.獲利能力

(1)資產報酬率=〔稅後損益+利息費用×(1-稅率)〕/ 平均資產總額。

(2)股東權益報酬率=稅後損益/平均股東權益淨額。

(3)純益率=稅後損益/淨收益。

(4)每股盈餘=(稅後淨利-特別股股利)/加權平均已發行股數。(註 4)

3.財務結構

(1)負債占資產比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

(2)負債占淨值比率=負債總額/股東權益淨額。

(3)金融控股公司雙重槓桿比率=依本法第 36 條第二項及 37 條所為之股權投資/淨值。

4.槓桿度:

(1)營運槓桿度=(收益淨額-變動費損) / 稅前損益。

(2)金融控股公司財務槓桿度=稅前損益+利息費用 / 稅前損益。

5.成長率:

(1)資產成長率=(當年度資產總額-前一年度資產總額)/前一年度資產總額。

(2)獲利成長率=(當年度稅前損益-前一年度稅前損益)/前一年度稅前損益。

6.現金流量

(1)現金流量比率=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銀行暨同業拆借及透支+應付商業本票+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 負債+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到期日在一年以內之應付款項)。

(2)淨現金流量允當比率=最近五年度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最近五年度(資本支出+現金股利)。 (3)現金流量滿足率=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投資活動淨現金流量。

7.營運規模

(1)資產市占率=資產總額/全體金融控股公司資產總額 (2)淨值市占率=淨值/全體金融控股公司淨值總額

(3)銀行子公司存款市占率=存款總額/可辦理存放款業務之全體金融機構存款總額 (4)銀行子公司放款市占率=放款總額/可辦理存放款業務之全體金融機構放款總額 8.資本適足性

(1)集團合格資本淨額=金融控股公司合格資本+(金融控股公司持股比率×各子公司之合格資本)-依規定應扣除項 目。

(2)集團法定資本需求總額=金融控股公司法定資本需求+金融控股公司持股比率×各子公司法定資本需求。

(3)集團資本適足率=集團合格資本淨額/集團法定資本需求。

註 4:前項每股盈餘之計算公式,在衡量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以加權平均普通股股數為準,而非以年底已發行股數為基礎。

2.凡有現金增資或庫藏股交易者,應考慮其流通期間,計算加權平均股數。

3.凡有盈餘轉增資或資本公積轉增資者,在計算以往年度及半年度之每股盈餘時,應按增資比例追溯調整,無庸考慮該增資 之發行期間。

4.若特別股為不可轉換之累積特別股,其當年度股利(不論是否發放)應自稅後淨利減除或增加稅後淨損。特別股若為非 累積性質,在有稅後淨利之情況,特別股股利應自稅後淨利減除;如為虧損,則不必調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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