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110 年全國身心障礙者會長盃桌球錦標賽 競賽規程
一、 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二、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三、 協辦單位:高雄市立褔誠高中
四、 比賽日期:110 年 7 月 24、25 日(星期六、日)
五、 報到時間:110 年 7 月 24 日(星期六)上午 8 時 30 分報到。
六、 比賽地點:高雄市立褔誠高中
(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三路 176 號) 七、 參賽類別:肢障組(TT1-TT10)、智障組(TT11)。
八、 選手參賽年齡:
(一)不限年齡
(二)選手未滿 20 歲者,應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但未滿 20 歲已結婚者,不 在此限。
九、 分級:
(一)肢障選手部份(含腦性麻痺、脊隨損傷、截肢、小兒麻痺等)需經帕拉 林匹克運動分級中心(以下簡稱分級中心)鑑定符合分級者,請持分級 證明報名參賽。
(二)智障組選手需符合本會訂定智障運動員參賽資格認定,經本會心智審 查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方得報名參賽。
十、 比賽項目及分組:
◆ 個人賽:區分為二個組別 (一)男子組:
1. TT1-TT2、TT3、TT4、TT5(輪椅組) 2. TT6-TT7、TT8、TT9、TT10(站立組) 3. T11(智障組)
(二)女子組:
1. TT1-TT2、TT3、TT4、TT5(輪椅組) 2. TT6-TT7、TT8、TT9、TT10(站立組) 3. TT11(智障組)
◎註:個人賽如未達 4 人者,則合併於上(下)一級別比賽,經合併後亦未
達 4 人者,則取消該級別比賽;TT11 之選手不予合併。
十一、 比賽制度:
(一)個人賽各組(級)均採 5 局三勝制。
(二)個人賽5 人以下(含 5 人)採單循環賽制,6 人以上則採先分組循環後單 敗淘汰賽制。
十二、 比賽用球:Nittaku 塑膠 40+比賽白球 十三、 比賽用桌:符合比賽標準之藍色球桌。
十四、 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所認定之最新國際帕拉桌球競 賽規則。
十五、 報 名:
(一)報名方式與截止日期:採用通訊報名(以郵戳為憑)或網路報名。即日 起至 110 年 6 月 25 日。
報名時需檢附匯款收據、身心障礙證明、分級證明等影本連同報名表 一併寄送本會。
(二)報名網址:https://pse.is/3a4ey4(或掃描右側 QR-code) (三)報名費:每人新台幣 200 元整。
銀行:兆豐銀行台北復興分行
戶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帳號:008-10-37495-9
(四)報名地點: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台北市朱崙街 20 號 1 樓) 聯 絡 人:沈芳廷、黃鈺惠
電 話:(02)8771-1450、8771-1502 傳 真:(02)2778-2409
E m a i l:ctpc1984@gmail.com
(五)繳費後如因故無法參加比賽,在報名截止日前可申請退費;若已超過 報名截止日期,報名費已用於保險及其他相關行政作業等必要支出,
則不予退款。
註:1.所填報名參加本賽事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事相關用途使用。
2.本活動將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額度如下;若有其他投保需求(如 個人人身保險),建請自行辦理。
(1)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 300 萬元。
(2)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 1,500 萬元。
(3) 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 200 萬元。
(4) 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 3,400 萬元。
十六、 抽籤:
於 110 年 7月8 日(星期四)下午 3 時 0 分,假高雄大學桌球室舉行(高雄 市三民區十全一路 100 號),抽籤未到者由主辦單位代抽,不得異議。
十七、 比賽細則:
(一)為使比賽流暢,請於賽前一小時前到達比賽會場報到處報到遲到 5 分 鐘經裁判點名乃未到者以棄權論。
(二)比賽時,球員應穿著運動服裝及自備球拍等個人器材。
(三)參賽須需隨身攜帶國民身分證、身心障礙證明正本、分級證,遇有資 格爭議而無法提出身分證明者即以自動棄權論,已賽之成績作廢。
十八、 獎勵:
(一)參賽人數在 4 至 6 人時,錄取 3 人,頒發獎牌及獎狀。
(二)參賽人數在 7 至 8 人時,錄取 4 人,前三名頒發獎牌及獎狀,第四名 頒發獎狀。
(三)參賽人數在 9 人以上時,錄取 6 人,前三名頒發獎牌及獎狀,第四至 六名頒發獎狀。
十九、 申訴:
(一)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以書面提出申 訴,不得以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者,不予受理。比賽 進行當中,各參賽單位隊職員、家長或選手,不得直接質詢裁判。
(二)書面申訴應由領隊簽章(或由教練代理),向裁判長正式提出,並附繳 保證金參仟元,由裁判長召開技術委員會議審議,其申訴理由不成立 者,得沒收其保證金。
(三)如抗議成立,則恢復該運動員成績、名次及退還保證金。
二十、 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或有同等意義解釋者及大會之特別規定者,以裁判 員之判決為終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交由大會技術委員會判定之,其判決為終決,不 得提出再議。
二十一、 罰則:
(一)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該兩名選 手(報名及頂替者)參賽資格及已得到之名次或成績,並收回已發給之 獎狀,判決前已比賽之場次不予重賽,唯成績、名次須重新判定。
(二)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除依規則判決外並按下列罰則處分 之:
1. 選手毆打裁判員:取消該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選手參 加本比賽之權利。
2. 職員毆打裁判員:取消該單位全部選手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停 止該職員參與擔任任何比賽種類之職員或選手之權利。
3. 選手、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經裁判員勸導無效,
超過十分鐘未恢復比賽,取消該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停止該選 手、職員一年之參賽、參與權利。
4. 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選手: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裁判權資格,並終 身停止該裁判員擔任運動裁判之權利。
二十二、 附則:
(一)比賽進行時,如遇不可抗拒之天災經大會宣布停止比賽,否則仍照常 舉行;如遇空襲警報,應於警報解除後半小時繼續比賽原比賽成績仍 然有效。
(二)所有參賽選手及大會工作人員,大會將予以投保個人人身意外保險及 附加醫療險,其他人員如需保險,均請自行辦理。
二十三、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者,得由大會隨時修正公佈實施之。
二十四、 本競賽規程經陳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02-8771-1450
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110 年全國身心障礙者會長盃桌球錦標賽報名表 報名單位: 管 理:
地 址: E-mail:
領 隊: 聯絡人: 電話:
教 練:
N0. 職稱 姓 名 性別 出 生
年 月 日 身分證 字號 參賽 級別
分級
證明 午餐
1 ☐有☐無 ☐葷☐素
2 ☐有☐無 ☐葷☐素
3 ☐有☐無 ☐葷☐素
4 ☐有☐無 ☐葷☐素
5 ☐有☐無 ☐葷☐素
6 ☐有☐無 ☐葷☐素
7 ☐有☐無 ☐葷☐素
8 ☐有☐無 ☐葷☐素
9 ☐有☐無 ☐葷☐素
10 ☐有☐無 ☐葷☐素
以上資料請確實填寫以便投保
1. 肢障組需檢附分級證明影本,智障組需檢附本會智障運動選手證。 (智障組未經審 查者,請附本會訂定智障運動員參賽資格認定審查要點等證件送審 ,未審查完成 者不得參賽)。
2. 報名費用:每人新台幣200元整。
3. 報名時請檢附本報名表、匯款收據、身心障礙證明、分級卡等影本 。 4. 本表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列或影印。
5. 中餐(便當)如需素食者請在備註欄註記。
6. 詳細資訊請參考本賽事競賽規程。
上項資料本人同意提供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簡稱殘總)辦理此項賽事及有關此 項賽事相關機構業務利用(如保險公司、旅行社等),殘總與相關機構均需遵守個人資料保護 法,善盡維護保密之責。
參賽人: (簽名)
※以上表格若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
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選手參賽健康確認書
本人參加「110 年全國身心障礙者會長盃桌球錦標賽」,參賽日期為 110 年 7 月 24 日至 7 月 25 日,參賽人員已評估自己的健康狀況無虞,願意遵守大會一 切規定參賽。
因應 COVID-19(新冠肺炎)疫情嚴重,本人聲明並未於 110 年 7 月 1 日以後 有出國,如有隱瞞疫情資訊,後果自負。
參賽選手簽名:
家長簽名:
聯絡電話:
填寫日期: 年 月 日
備註:
一、為維持國內疫情之穩定控制,本賽會配合政府「COVID-19防疫新生活運動」,採行實名 制措施,未配合賽會防疫規定者,恕無法參加賽會。
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代號012公共衛生或傳染病防治之 特定目的蒐集個人資料,且不得為目的外使用。所蒐集之資料僅保存28天,屆期銷毀。
三、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違反居家檢疫規定逕自外出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者,將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及第69條處新臺幣1萬至15萬元不等罰鍰;若違反居家隔離規 定者,將進行強制隔離,若失去聯繫則將公布其姓名,請民眾勿以身試法。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月 日
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110 年全國身心障礙者會長盃桌球錦標賽 防疫調查紀錄表
職稱 姓 名 電 話 體溫是否
≧37.5℃ 三星期內是否有出國
領隊 □是 □否 □無 □有,回國 日
教練 □是 □否 □無 □有,回國 日
管理 □是 □否 □無 □有,回國 日
隨行人員 □是 □否 □無 □有,回國 日
選手 □是 □否 □無 □有,回國 日
□是 □否 □無 □有,回國 日
□是 □否 □無 □有,回國 日
□是 □否 □無 □有,回國 日
□是 □否 □無 □有,回國 日
備註:
一、 為維持國內疫情之穩定控制,本賽會配合政府「COVID-19防疫新生活運動」,採行實名 制措施,未配合賽會防疫規定者,恕無法參加賽會。
二、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代號012公共衛生或傳染病防治之 特定目的蒐集個人資料,且不得為目的外使用。所蒐集之資料僅保存28天,屆期銷毀。
三、 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違反居家檢疫規定逕自外出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者,
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及第69條處新臺幣1萬至15萬元不等罰鍰;若違反居家隔離 規定者,將進行強制隔離,若失去聯繫則將公布其姓名,請民眾勿以身試法。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