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0 2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民 航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注意:本考試實施 線上閱卷 單軌化作業,相關規定請詳 閱本須知第19 頁。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http://www.moex.gov.tw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6 月
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重要事項日期及應考人注意事項
年 月 日 星
期 工作項目 注意事項 表件下載 備註
102 6 4 二 開始受理報名(進入 網路報名系統)
102 6 13 四 報名截止
(系統報名至下午 5 時)
1.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含報名繳款說明) 2.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
序
3.申請特別照護措施 4.報名費繳款說明 5.報名費退費規定
1.考試等別、科別及 暫定需用名額表 2.應考資格表 3.考試日程表
4.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5.變更資料申請表 6.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7.業務主管機關之聯
絡地址及電話
一律網路 報名
102 6 14 五 郵寄報名書表截止日 期
網路報名登錄完畢後,
必須郵寄報名書表,始 完成報名手續
請至網路報名系統列 印報名表件並掛號郵 寄至考選部
以郵戳 為憑
102 8 23 五 1.寄發應考人入場證 2.開放試區查詢系統
1.登錄個人履歷資料時 務必詳細確實,俾利 寄達。
2.於 8 月 29 日尚未收 到入場證,請電洽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或考選部特種考試司 第一科。
102 9 7
| 9
六
| 一
第一試 9/7~9/9
1.測驗式試卡作答注意事項 2.使用電子計算器注意
事項
3.國家考試線上閱卷申 論式試卷作答注意事 項
考試日程表
102 9 10 二 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 1.考畢試題
2.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102 9 10
| 14
二
| 六
受理試題疑義 申請試題疑義說明 網路申請
本考試全 部筆試完 畢之次日 起 5 日內
102 10 22 二
1.榜示
2.榜示之日起 3 日內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 知書,各節次均缺 考者不予寄發,應 考人如有需要請洽 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辦理。
1.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 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 議而定。
2.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 通知書之應考人,請 於榜示後 7 日內向考 選部查詢。
1.成績計算規定說明 2.分發訓練及轉調限
制規定
3.任用有關規定 4.語音傳真服務系統
操作使用說明
102 10
| 11
23
| 1
三
| 五
受理複查成績 複查成績說明 複查成績申請書(含 信封格式)
榜示之次 日起 10 日內 102 12 7 六 第二試(口試) 實際日期須視本考試典
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簡表
目 錄 頁次
特別注意事項壹、重要事項日期 ··· 1
貳、考試等別、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 2
參、應考資格··· 2
肆、考試方式、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4
伍、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 5
陸、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 5
柒、報名書表··· 6
捌、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 6
玖、成績計算···11
拾、體格檢查···11
拾壹、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12
共同注意事項 壹、報名費優待···13
貳、申請特別照護措施 ···14
參、任用有關規定 ···16
肆、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17
伍、線上閱卷申論式試卷作答注意事項 ···19
陸、試題疑義···21
柒、榜示及複查成績 ···21
捌、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23
玖、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28
拾、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28
拾壹、行動電話預約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28
拾貳、常見 Q&A ···28
附件 附件 1:考試等別、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表 ···32
附件 2:飛航管制人員體格複檢標準 ···33
附件 3: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34
附件 4:申論式試題疑義申請表 ···35
附件 5:測驗式試題疑義申請表 ···37
附件 6: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39
附件 7:應考人變更資料申請表 ···41
附件 8: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42
附件 9: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43
附件 10: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46
附件 11: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程序 ···48
附件 12:飛航管制科別申請暫准報名切結書 ···51
附件 13: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摘錄) ···52
附件 14:線上閱卷作答方式及用筆示範說明 ···55
※
本考試採網路報名,請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並於 102 年 6
月 14 日前將報名表件以掛號郵寄考選部(郵戳為憑),始完成報名程序,如未依規定寄出報名表件,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 網路報名程序,請詳見本須知附件 11「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程序」
,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於報名截止日前(102 年 6 月 13 日
下午 5 時止),因網路流量壅塞,影響個人報名權益。
※
本考試飛航管制科別應考人於報名時應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初檢 合格之體格檢查表,經第一試錄取者,應經體格複檢,體格複檢 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辦理體格複檢者,不得應第二試。
※
本考試飛航管制科別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滿前應符合航空人 員體格檢查標準(乙類體位),不合格者廢止其受訓資格。有關該 乙類體位標準規定詳如附件 13。
壹、重要事項日期
序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1 報名 102 年 6 月 4 日起至 6 月 13 日下午 5 時止。
報名表件一律掛號郵寄,收件截止 日期至 102 年 6 月 14 日止(郵戳為 憑),逾期不予受理。
2 寄發入場
證 預定 102 年 8 月 23 日寄發
1.入場證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依據應考人網路報名資料採郵 簡方式製發,請應考人填寫個人 報名資料時務必詳細確實。
2.應考人如於 8 月 29 日後尚未收 到入場證,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或特種考試司第一科補 寄,如仍未及於考試前收到,可 逕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 訊系統或洽考試承辦單位查明應 試試區、試場及入場證編號等資 訊,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開始 前,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 區卷務組辦理補發。
特別注意事項
序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3 考試
1.第一試:
102 年 9 月 7 日(星期六 )至 9 月 9 日(星期一) 2.第二試:
預定 102 年 12 月 7 日(星 期六)
1.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3,第 34 頁。
2.第一試英語會話考試時間得視應 考人數及試場設置情形需要予以 延長。
3.第二試口試實際日期須視本考試 典試會之決議而定。
4
公布測驗 式試題答 案
102 年 9 月 10 日
測驗式試題答案公布於國家考場公 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
http://www.moex.gov.tw
5 提出試題
疑義 102 年 9 月 10 日至 9 月 14 日 詳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第陸 項:試題疑義,第 21 頁。
6 榜示
1.第一試:
預定 102 年 10 月 22 日 2.第二試:
預定 102 年 12 月 11 日
實際榜示日期須視本考試典試委員 會之決議而定。
7
寄發成績 及結果通 知書
各試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
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請於 榜示後 7 日內向考選部查詢,各節 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知 書不予寄發,應考人如有需要,請 電洽特種考試司第一科辦理。
8 複查成績 提出期限
各試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 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詳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第柒項:
榜示及複查成績,第 21-23 頁。
貳、考試等別、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本考試等別、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見附件 1。
二、本考試除公告暫定需用名額外,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需用名額之需要 時,經分發機關彙整送考選部覈實提報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三、各科別錄取標準及名額,係由本考試典試委員會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處彙送用人機關提列之需用名額及應考人考試成績,依據有關法令予以 決定。
參、應考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 18 歲以上,45 歲以下(即民國 57 年 6 月 3 日以
後至民國 84 年 9 月 6 日以前出生者),但應飛航管制科別考試者,其年 齡須在 35 歲以下(即民國 67 年 6 月 3 日以後至民國 84 年 9 月 6 日以 前出生者)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 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二、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應考年齡之計算,其年 齡下限以算至考試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年齡上限以算至報名前 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 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1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 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 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 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 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冒名頂替者。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四)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五)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五、依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9條規定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取消其應考資格。考試 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或學 習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榜示後發現者,由考試院撤 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 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七條但書規定情事。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五年內 不得應考試院舉辦之各種考試。
肆、考試方式、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一、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及英語會話,第二試為口試,第一試 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二、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3。
三、第一試英語會話係以英語個別口試方式舉行。
四、第二試口試:飛航管制科別為英語集體口試,航務管理科別為個別口試。
五、筆試科目之試題型態:
(一)本考試應試科目,按考試日程表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測 驗式試題;考試日程表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及測 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國文」之「作文及公文」部分採申論式試題
,「測驗」部分採測驗式試題;「英文」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 式試題;其餘筆試科目為申論式試題。測驗式試卡應以2B鉛筆 作答,並須攜帶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備用;申論式試卷應以藍、
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另本考試申論式試卷實施線上閱卷,應 考人作答時,應使用 0.5mm~0.7mm 藍色、黑色之原子筆或鋼筆,
不得使用鉛筆或螢光筆。
(二)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以電子計算機評閱,應考人須詳閱測驗式試卷
(卡)作答注意事項,依規定作答。
六、應試科目「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其占分比重,分別為作文占 60%,公文、測驗各占 20%。作文及公文部分,應由左至右橫式作答,
公文部分並以行政院最新修定之「文書處理手冊」所規定之格式命題、
閱卷。
七、應試科目「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其占分比重為 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各 50%。
八、考選部為提升試題品質,建立命題範圍,俾使應考人準備有所依據,
業已完成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應考人可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應考人專區/命題大綱/公務人員考試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項下 查詢。惟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 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伍、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一、考試地點: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 1 段 72 號國家考場(如有變更,將於 寄發入場證時,另行通知)。
二、入場證寄發:預定 8 月 23 日寄發,本項考試入場證委由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依據應考人網路報名資料採郵簡方式製發,請於填寫個人報名 資料時務必詳細確實,如於 8 月 29 日後尚未收到入場證,請即電洽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補寄,如仍未及於考試 前收到,可逕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考試承辦單位查 明應試試區、試場及入場證編號等資訊,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開始前
,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
三、第一試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定於考試前一日,在國家考 場公告欄公布,請事先查明試場及座位。另為利應考人查詢,可於 8 月 23 日起至「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之「試區查詢」項下查詢試 場分配情形及試區交通路線圖。
陸、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應考人對本考試各項業務如有疑義,請依下列聯絡電話與相關單位聯繫:
一、報名、證件補驗、考試、複查成績及體格檢查等有關事項 (一)承辦單位: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二)地 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三)電 話:(02)22369188 轉 3945、3946 (四)傳 真:(02)22363223
(五)網 址:http://www.moex.gov.tw
(請於上班時間來電洽公,洽公時間:上午 8:30 至 12:30,下午 1:30 至 5:30)
二、入場證、成績及結果通知書郵寄及補發事項
(一)承辦單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電子郵件科 (二)地 址: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 3 段 89 號 9 樓 (三)電 話:(02)27031604 轉 27~29
(四)傳 真:(02)27037981 三、錄取人員分發、任用事項
(一)承辦單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二)地 址:10548 臺北市信義區敦化北路 340 號 (三)電 話:(02)23496188
(四)網 址:http://www.caa.gov.tw 四、訓練及保留錄取資格事項
(一)承辦單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二)地 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3 號 (三)電 話:(02)82367124
(四)網 址:http://www.csptc.gov.tw
柒、報名書表
一、本考試採網路報名,應考人完成網路報名資料登錄後,須下載並列印 報名書表,並於規定期限內掛號郵寄至考選部,始完成網路報名程序
。如未依規定期限寄出報名表件,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二、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 http://www.moex.gov.tw/)點選網路 報名選項,即可進入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或以網址 http://register.moex.gov.tw/(主站),或 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
)進入,請先下載「應考須知」詳細閱讀後,再進行網路登錄資料,
於網路登錄完成後,必須列印報名書表,並於規定期限內將報名書表 以掛號郵寄考選部,始完成報名程序。
捌、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民國 102 年 6 月 4 日起至 6 月 13 日下午 5 時止。
二、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
請依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程序(附件 11)完成網路登錄報名資料後,下 載並列印報名書表,並於 102 年 6 月 14 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寄出 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三、報名表件郵寄地點: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四、報名應繳費件:
(一)報名費:
1.一般應考人:新臺幣 1,100 元。
2.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後備軍人、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報 名費減半優待。請參閱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壹、報名費優待」
規定事項。【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不符減 半優待】。
3.繳費方式:本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費方式,請應考人於完成 網路報名登錄作業後,自行下載列印繳款單,於報名截止日(102 年 6 月 13 日)前持繳款單至郵局、便利商店、銀行、農漁會信用 部或透過 ATM 轉帳繳款或網路信用卡、WebATM(全國繳費網)等方 式繳交報名費。詳見附件 9「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
及應注意事項」。
4.應考人須將繳費收據正本黏貼於報名履歷表背面中央。
5.退費規定:依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辦理。有關申 請退費事由、申請退費時間、申請退費手續及退費金額等規定,
詳見附件 10。
(二)報名履歷表:
請確實填妥、勾選各欄,並將國民身分證影本正、背面(須影印 清晰)及最近 1 年內之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1 張固貼於規定欄 位(勿使用生活照,請於相片背面書寫姓名、應考等別、科別)。 (三)體格檢查表:報考飛航管制科別者須繳驗,並貼妥相片。請詳閱
本須知特別注意事項第拾項「體格檢查」。
(四)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若有更改姓名者,請檢附戶籍謄本】
1.畢業(學位)證書影本: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 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報考者,應繳學位證 書或畢業證書影本。
(2)獨立學院學校應屆畢業生得由學校出具在學證明或憑最後一學 期學生證影本申請暫准報名,其暫准報名規定如下:
➀畢業證書繕印之畢業日期須在 102 年 9 月 6 日以前,始合於應 考資格規定,未能於此日期前取得畢業證書者,請勿報考。
➁填具暫准報名申請書,並於該申請書貼附最後一學期已註冊戳 記之學生證正、背面影本或在學證明,以憑審查。
➂經審查准予「暫准報名」者,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請於 102 年 8 月 15 日(郵戳為憑)以前,傳真至試務單位(傳真 電話:(02)22363223)或以「限時掛號」郵寄 11602 臺北市文 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不克於上開日期 寄送者,請至遲於 102 年 9 月 7 日第 1 節考試前將畢業證書影 本送交監場人員轉試務單位查驗,屆時未依限繳驗或繳驗經審 查不合格者,即認定其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不准入場應試。
如入場應試者,其考試成績不予計算,所繳報名費不得申請退 費。
➃繳驗之畢業(學位)證書影本,務請於證書右上角填寫報考 組別、入場證號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便查對。
(3)大學院校研究所肄業報考者,仍應以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資格 報考。
2.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1)以應考資格第 2 款報考者,應繳驗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 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影本,且考試及格應滿 3 年。
(2)繳驗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影本者,
亦得參照應考資格第 2 款報考。
(3)以應考資格第 3 款報考者,應繳驗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證明。
(4)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及格滿 3 年,其計算自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
(民國 99 年 9 月 6 日以前)起,至報考之考試舉行前 1 日止。
3.以國外學歷報考者,應繳驗:
(1)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畢業證書中文譯本(
原本請影印後附繳,應考人得自行翻譯成中文,並自負法律責 任)。
(2)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成績單)影本及中文譯本各 1 份。
(3)在國外就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僅須附繳護照中有關列載英 文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及貼附相片部分之影本)。
(4)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4.曾任中尉以上 3 年軍階及軍職年資之任官令及退伍令影本:後備 軍人得以曾任中尉以上 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應未列舉限定系
、組、所名稱之類科,或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 相近之類科。
5.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證明文件:(依身分別附繳)
(1)身心障礙者: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2)原住民:戶籍謄本。
(3)後備軍人:退伍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結)業證 明書影本。【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不得 以後備軍人身分報考】
(4)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請檢附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 戶證明(或核定公文)、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
,並載有應考人姓名者之證明文件。
※以上應繳之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 影本,勿繳驗正本,如經查證與原始證件不符或不實者,其責任 由應考人自負。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另附還。
6.申請特別照護措施證明文件:
(1)身心障礙應考人或一般應考人因罹病或臨時受傷等,擬依「國
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
,申請延長每節考試 作答時間、使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照護措施者,應另附繳報名日期 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 核發之診斷證明書正本(格式如附件 8)。診斷證明書如有日後 使用上需求,請自行影印留存影本。詳細規定及其他照護措施請 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貳、申請特別照護措施」(第 14 頁)。(2)身心障礙應考人所持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如無需重新辦理障礙 鑑定,申請相同特別照護措施,於 98 年 6 月後曾經本部核准有 案者,得免再附繳前揭診斷證明書,惟請於申請表上敘明經核准 之考試年度及考試名稱。
五、填寫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各欄均須與 所繳應考資格文件相符(如證件記載錯誤或不一致,應先向戶籍或 原發證機關申請更正,再附繳有更正記載之戶籍謄本或證件,始得 據以報考)。
(二)「應考科別及編號」欄,一經選填寄出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三) 「聯絡電話」、「通訊地址」及「電子郵件信箱」欄,請務必填明
,以利聯絡及通知重要事項,如有不符,致使有關考試文件無法投 遞或發生延誤情事,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四)應考人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於預定寄發入場證或成績及結 果通知書前 10 日,填具申請表(申請表格式詳見附件 7),以傳真 或 掛 號 函 知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更 正 ( 傳 真 電 話 : (02)22363223),並請於來函中貼附身分證影本 1 份(申請變更姓 名者,請另附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影本),俾憑處理。若有不 符或逾期提出申請,致未及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其責任由應考人 自負。
(五)為確保個人權益,寄件前請確實檢查應考編號、科別是否填寫正確
,報名費用、應考資格證件是否繳交,相片、繳費收據及身分證影 本是否黏貼。另為利聯絡,請詳實填寫 103 年 2 月底前不變之通訊 地址及聯絡電話。
(六)身心障礙應考人欲申請特別試場應試者,請務必於報名履歷表之「
申請特別試場應試」欄聲明,並填寫要求提供之照護及協助措施。
有關身心障礙應考人參加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規定,請詳見本須 知共同注意事項「貳、申請特別照護措施」。
六、郵寄報名表件:
應考人依網路報名系統之指引,完成報名及繳費程序後,須自行列印報 名表件,並詳細檢查應填各欄及應繳各件是否確無遺漏或錯誤,按 1.報 名履歷表→2.應考資格證明文件→3.暫准報名申請書(不需暫准報名者 免附)→4.體格檢查表(報名飛航管制科別者繳驗)之順序,由上而下
(如右圖所示),整理齊全,用迴紋針夾於右上角(切勿用釘書機),平 整裝入報名專用信封內(信封封面密實黏貼於 B4 大型信封),切勿摺疊
,於 102 年 6 月 14 日(郵戳為憑)前以掛號寄出,如以平信郵遞致或 發生遺失遲誤而無法報名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應考人如未依規定 寄發報名表件者,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七、退補件程序:
應考人如須補繳費件,考選部得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或其他電子文 件通知,並視為自行送達。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 電話等通訊資料可正常使用,以備試務機關通知。應考人所繳費件,經 本部審查為費件不全者,依「應考資格審查規則」第 4 條規定,由考選 部特種考試司先以簡訊或電話告知應補件項目,應考人應於接獲補件通 知之日起 3 日內補齊,逾 3 日未補齊者,將另發函通知並限定於 5 日內 補齊(以郵戳為憑),屆時仍未補齊證件者逕予退件,應考人不得異議
。應考人辦理補件之方式如下:
(一)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請於信封上書明:
1.收件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2.收件人:「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收」。
3.信封上空白處書寫「○○考試○○類科」及「補件編號:○○○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4.寄件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以傳真方式:
1.補件資料空白處請載明補件編號及聯絡電話,以便傳真資料不清
( 右
上角用迴紋針夾妥)
②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1報名履歷表 報名郵寄專用信封封面
(請固貼於 B4 大小信封上)
○3其他證明文件
晰時之聯繫。
2.試務處傳真電話 24 小時均有受理(傳真電話:02-22363223),
傳真後務請於上班時間內以電話確認是否傳送完成(聯絡電話:
02-22369188 轉 3945、3946)。
玖、成績計算
一、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
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以第一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第二試成績占百分之十,但飛航管 制科別以第一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二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 算為考試總成績後,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三、第一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 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 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四、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第一試成績未滿五十分或專業科目英文
、英語會話有一科成績未達六十分者,或第二試成績未達六十分者,均 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拾、體格檢查
一、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
辦法」之規定辦理。
(一)飛航管制科別:依本項考試規則第 7 條第 2 項之規定,本考試飛航管 制科別應考人於報名時應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初檢合格之體格檢查表
,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一試。本項 考試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視力:
(1)左右眼祼眼或戴鏡架眼鏡或單焦距、無色隱形眼鏡矯正後之遠距離 視力未達 20/20 以上者。
(2)左右眼祼眼或戴鏡架眼鏡或單焦距、無色隱形眼鏡矯正後之近距離 視力未達 20/40 以上者。
2.辨色力:色盲或色弱者。
3.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者。
4.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5.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6.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本考試飛航管制科別應考人經第一試錄取者,應經體格複檢,體格複檢 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辦理體格複檢者,不得應第二試,其體格複檢標 準請見附件 2。體格複檢時間及結果將另行通知。
(二)航務管理科別:依本項考試規則第 7 條第 1 項之規定,本考試航務管 理科別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 14 日內,應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 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表於榜示後寄發),體格檢查不合格(體格檢查 表應請醫師於檢查結果欄內評定「合格」或「不合格」字樣)或逾期 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本項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1 者。
2.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者。
3.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4.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5.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二、本考試體格檢查,由下列醫療機構辦理之:
(一)公立醫院。
(二)教學醫院。
(三)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所屬各鄉(鎮、市、區)衛生所。
(四)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屬各聯合門診中心。
(五)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
三、應考人之體格檢查,必要時得由辦理試務機關,就前項範圍指定機構為 之。
四、僑居國外之應考人,得在國外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但應經外交部或僑 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簽證。
拾壹、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 交通部任用。錄取人員之訓練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 定辦理。
二、本考試飛航管制科別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通過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指定之航空英語能力檢定,未經檢定或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 及格。
三、飛航管制科別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滿前應符合航空人員體格檢查 標準,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其受訓資格。另
依民用航空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航空人員體格之分類、檢查期限、檢 查項目、檢查不合標準申請覆議之程序與提起複檢條件、期間之規定、檢 查與鑑定費用之收取、體格檢查及格證之核發及檢查不合標準時停止執業 之基準等事項之檢查標準,由民航局定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依此訂定 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規定,其中乙類體位包括飛航管制員。有關乙類體 位標準如附件 13。
四、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 職 3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構)以外之機關(構),並須 於交通部暨所屬機關(構)再服務 3 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構)以外 機關(構)任職。
五、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 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3 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5 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 得逾 2 年。
六、有關訓練及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事項,請逕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七、依考試院民國 91 年 11 月 28 日第 10 屆第 11 次會議決議,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實務訓練。
壹、報名費優待
一、應考人如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後備軍人、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 庭,所繳報名費依規定數額減半優待(請擇一身分申請),並依下列 規定繳驗相關證件影本,俾憑審查:
(一)身心障礙者:請繳附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二)原住民:請繳附戶籍謄本。
(三)後備軍人:請繳附退伍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結)
業證明書影本。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不 得以後備軍人身分報考。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3 條規定,所稱後備軍人,其對象如下:1、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 法退伍者。2、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
共同注意事項
伍者。3、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四)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請檢附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戶證 明 (或核定公文)、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並載 有應考人姓名者之證明文件。
二、報名時,請依系統指示,勾選聲明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如未依前項 規定完成程序者,報名後不得享有報名費減半優待。
貳、申請特別照護措施
一、本項考試錄取人員須符合本項考試規則體格檢查標準,請參閱本須知 特別注意事項「拾、體格檢查」規定。
二、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特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 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第2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係指領有身心 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一般應考人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者,應依本要點 第17點辦理。
第5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歷表填 註,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 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 書(以下簡稱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一)非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二)申請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三)申請使用電腦(含盲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 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所持身心 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 書經審核通過後,毋須重複繳驗。
應考人未繳驗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或診斷證明書 內容太過簡略致無從判斷病情者,應令其限期補提證明文件
,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第6點 應考人因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 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二)有聲電子計算器。
(三)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四)點字機及點字試題。
(五)盲用電腦、相關應用軟體及電子檔試題。
(六)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前項第二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 子計算器時提供。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輔具
,得由應考人於報名時申請自備。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 統不相容,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9點 應考人因聽覺障礙,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得自備助聽器。
(一)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 考及服務工作。
(二)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表示上、下場鈴聲。
第10點 應考人因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 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放大之測驗式試卷(卡)。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11點 應考人因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得視其需要,由 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二)適用桌椅。
(三)輪椅。
第12點 應考人因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 縮,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使用電腦作答並提供相關設備。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三)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第13點 應考人因功能障礙,致無書寫能力及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14點 應考人因視覺或上肢肢體有特殊障礙情形,經本部審查 或審議通過者,得於試卷上書寫作答取代劃記測驗式試卷(
卡)。
每節考試結束後,其作答之試卷應由監場人員送卷務組 彌封。閱卷期間,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其作答結果 人工劃記後進行閱卷。
第16點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如因其他
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 議通過者,得提供第六點至第十五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17點 一般應考人如因突發傷病或因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者,須檢具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 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 明文件,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由審議小組審 議。
第18點 外國人應國家考試如有身心障礙情形,得檢具行政院衛 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 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 措施,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三、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並繳驗身 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但有第 5 點規定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 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 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詳如附件 8)。
四、以上各類身心障礙應考人或因懷孕或行動不便,擬申請特別試場應試 者或需提供特別照護及協助措施者,請於網路報名時在「申請特別試 場應試」或「其他特別協助及照護」欄中註明。
參、任用有關規定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
所謂「依法停止任用」,依銓敘部 96 年 12 月 31 日部管四字第 0962880186 號函解釋,係指受公務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定 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 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 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 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 職;有第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 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 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 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7 條規定,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各機關不得進用。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大陸地區人 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 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 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一)志願役軍官、士 官及士兵。(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準此,中華民國國民應本項考試錄取者,如因前揭原因致考試訓練
、分發任用滋生問題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依行政院及考試院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會銜發布施行之「涉及國家安 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規定,考試錄取人員擬分發職務
,如係該辦法所列各機關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應先辦理特殊查核。茲 摘錄「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相關規定:
第 5 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於擬任人員初任、再任或調任第 二條所定職務前辦理完竣。但擬任人員於初任、再任或調任 該職務前三個月內曾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特殊查核,且無查核 項目所列情事者,機關得免予辦理。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第二條所定職務前,應先辦理特殊查核。
第 6 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要求當事人詳實填具涉及國家安 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表。
當事人拒絕填具前項所定查核表者,不得擔任第二條所定 職務。
第一項所定查核表,由法務部調查局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
肆、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一、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卡)之正確作答方法,特訂定本注意
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卡),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方 格內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卡)。
三、測驗式試卷(卡)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先 核對是否與座號相符,並檢查試卷(卡)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 目名稱相同。
四、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單選題每題有(A)、(B)、(C)、(D)四個選項,請依題意就(A)、(B)、
(C)、(D)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答錯不倒扣分數
,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
複選題每題有(A)、(B)、(C)、(D)、(E)五個選項,其中至少有二個 是正確答案,各題之選項獨立判定,所有選項均答對者,得該題全部 分數;答錯 k 個選項者,得該題(5-2k)/5 之題分;所有選項均未作 答或答錯多於二個選項(不含二個)者,該題以零分計算。
六、作答時,應將所選答案,在試卷(卡)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必 須粗黑、清晰,將該方格畫滿。不可畫出格外,或只畫半截線。
七、如答錯要更改時,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另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 色殘跡,或將試卷(卡)污損,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測驗式試卷(卡)應保持清潔,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不得在座位號 碼及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且不可任意挖補、污損、折疊,卡 片邊緣之黑色條紋,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 式試題部分,其試題數及選項多寡若不一致,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 數、題號及選項,依序在測驗式試卷(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
,俾免影響計分。
十、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由應考人自 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其試卷(卡)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於試卷(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或試卷(卡)損壞,致無 法讀入全部答案時,經查證確屬可歸責應考人事由者,以零分 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因應考人污損試卷(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 案計分。
伍、線上閱卷申論式試卷作答注意事項
一、依據「國家考試線上閱卷申論式試卷作答注意事項」辦理。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申論式試卷之線上閱卷,指將應考人作答之申論式試 卷經由文件掃描設備產生試卷影像檔,由閱卷委員於電腦螢幕上評閱。
三、考試時,應考人應檢查試卷封面上之考試名稱、等別、科別、科目、
入場證編號、節次是否正確,如有不符,應立即告知監場人員。
四、試卷應保持完整清潔,切勿開拆、裁割毀損。試卷封面及內頁入場證 號碼(座號)、條碼均不得污損、破壞或塗改。
五、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 0.5mm~0.7mm 藍色、黑色之原子筆或鋼筆,不 得使用鉛筆或螢光筆。應考人更正作答內容時,得使用修正液或修正 帶。
六、試卷頁數有限,應依題數、配分等妥善分配作答,如不敷使用時,不 再提供其他用紙。答案書寫方式,應以西式橫書(由左至右)作答。
七、應考人書寫劃記題號及作答方式如下:
(一)作答時,應依規定於書寫題號區書寫題號,並於劃記題號區 1 至 10 個題號選項方格內依題號劃記,如附表劃記作答範例圖 1。
(二)試卷每頁均有上下兩個作答區,同一作答區僅能提供同一題作答,
換題時需換作答區作答,如附表劃記作答範例圖 1。
(三)一個作答區空間不足時,應考人得接續將答案寫入下一作答區中,
不需書寫題號,惟仍應劃記題號,如附表劃記作答範例圖 2。
(四)試題若有子題時,應將子題題號標示於作答區內,如附表劃記作答 範例圖 2。
(五)題號劃記錯誤需更正時,可用修正液或修正帶,注意切不可留有殘 跡。
(六)國文科如僅列考作文,作答區可不列題號,仍應於劃記題號區題號 1 之方格內劃記,作答時標點符號應以一個方格為之。
八、作答時應於作答區內作答,勿超出作答區,並力求字跡清晰及字體大 小適中;超出作答區部分,不予評閱計分。
九、線上閱卷作答方式及用筆示範說明請見附件 14。
申 論 式 試 卷 劃 記 作 答 範 例
○ 正確
使用原子筆或鋼筆(禁用鉛筆),
將 方 格 塗 滿 , 可 使 用 修 正 液 (帶)修正,注意不可留有殘跡。
╳ 不正確
同一作答區,不可多重作答及劃 記。
圖 1
○ 正確 同一作 答區僅 供同一 題作答
,並於 劃記題 號方格 中劃記 題號,
書寫題 號欄位 中書寫 題號。
╳ 不正 確
不可於同 一作答區 內作答兩 題。第二 題應移至 下一頁之 作答區作 答。
圖 2
○ 正確 同一題 作答區 不足時
,得接 續下一 作答區 作答,
並接續 在劃記 題號欄 劃記同 一題號
。
╳ 不正 確
一題僅要 劃記一個 題號。第 二題僅需 於劃記題 號區題號 2 之方格 內劃記。
陸、試題疑義
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辦理。
二、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應即當場提出。考試完畢後,應考人 對考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以下簡 稱答案)仍有疑義時,應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
,於本考試全部筆試完畢之次日起 5 日內(9 月 10 日至 9 月 14 日)完 成申請;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三、應考人請至網路報名系統主站(http://register.moex.gov.tw)或新站
(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點選「試題疑義申請」提出線 上申請,依序填具資料並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送出後,即可完成試題 疑義申請作業(操作說明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 答)。
四、須上傳至少一個佐證資料電子檔,並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一)檔案格式:JPG。
(二)檔案大小:每一道題採總量計算,以 30MB 為上限(請先縮圖或 擇重要者上傳)。
(三)佐證資料圖檔請以掃描方式提供,內容須清晰明確,避免以手機
、相機拍攝;傳送前,並請自行先以小畫家或影像軟體於電腦上 檢視是否清晰明確。
五、應考人如因佐證資料電子檔大小超過系統限制(30MB),請先點選「
確定送出」,再點選「列印申請表」列印後,併同完整紙本佐證資料
,以限時掛號於期限內(102 年 9 月 14 日前,郵戳為憑)專函逕寄考 選部【測驗式試題:題庫管理處第一科;申論式試題:特種考試司第 一科】。來函信封上請註明「試題疑義」。
六、一張試題疑義申請表只能陳述一題,如有多題,請重複申請作業。本須知 附有試題疑義申請表(申論式試題如附件 4、測驗式試題如附件 5)。
七、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事 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八、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 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 求提供參考答案。
九、口試之試題疑義,應考人應當場提出,由口試委員處理之。
柒、榜示及複查成績
一、應考人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於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應考人如欲申 請複查成績,應於各試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郵戳為憑),以書面(應
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請自行影印本須知附件 6 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 網應考人專區/申請表單下載,申請複查成績信封及所附回件信封,請 依附件 6 規定格式辦理)向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提出,逾期不予受 理,並以 1 次為限。但第二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複 查各試成績,並以 1 次為限。如於榜示後 5 日尚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 書者,請即電洽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二、摘錄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部分條文:
第 2 條 申請複查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學歷 經歷證明審查成績,應於各該考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郵戳為憑), 以書面向辦理試務機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申請複 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成)成績者,亦同。
前項考試如採分試者,申請複查成績,依前項程序分別於各試榜 示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但各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之考試,最後 一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複查各試成績,並以一次為 限。
辦理試務機關應於榜示之日起三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第 3 條 申請複查成績,應考人應填寫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並附成績及 結果通知書正本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載明下列事項,由應考 人簽名或蓋章,以掛號寄達考選部:
一、應考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入場證號碼及申請日 期。
二、複查之等級、類科、科目名稱。
申請複查併計年終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另行繳交經由 所屬人事單位證明之年終考績(成)通知書影本。
第 4 條 試務機關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查復之,遇有特 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並通知應考人。
第 5 條 複查成績,應核對到考、缺考及違規扣分或扣考紀錄,查對應考 人是否未依規定作答或閱卷委員未依規定評分,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採用申論式或問答式試題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以線 上閱卷評分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影像檔全部列印,內容包含閱 卷委員評閱資訊、電子簽章,以及應考人申請複查科目之各題分 數。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及各試卷筆跡無訛後,再查對申請複查 科目之試卷成績,應考人申請複查各題分數者,並將各題分數復 知。但不包括各題子分。
二、採用測驗式試題時,應調出試卷核對入場證號碼無訛,檢查作答 方法符合規定,並以讀卡設備高低不同感度各重讀一次無誤後,
將答對題數及實得分數,連同計分方式一併復知。但遇有特殊情
形,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得以人工方式計分,並依閱卷規則 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三、採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學歷經歷證明審查 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詳細核對號碼、各項評分及評 分總和之平均數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四、併計年終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依據申請人提供之年終 考績(成)資料,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原核算成績時之年終考 績(成)成績及其占分比例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複查成績如發現因申請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致不能 正確計分時,應將其原因復知。
複查試卷發現有疑義時,應即查明處理之。
第 6 條 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將申請人全部試卷均予 複查,重新計算總成績,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應報請典
(主)試委員長暨監試委員核定後,補行錄取。典(主)試委員 會裁撤後,應陳報考試院補行錄取。
二、原計成績與重計後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準者,由辦 理試務機關逕行復知。
第 7 條 複查成績,如發現試卷漏未評閱或試卷卷面卷內分數不相符或典
(主)試、試務作業產生其他疏失時,應報請典(主)試委員長處理
;典(主)試委員會裁撤後,應陳報考試院處理之;如總成績有變更 時,依前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 8 條 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提供 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 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三、依典試法第 23 條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應考人不得 為下列行為:
(一)申請閱覽試卷。
(二)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三)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四)請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 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捌、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若曾經擔任考選部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以 書面函知考選部題庫管理處及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二、應考人須於考試前詳閱入場證背面之試場規則,如有違規情事者,依試
場規則處理。
三、應考人報名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於預定寄發入場證或成績及 結果通知書前 10 日,填具申請表(請自行影印本須知附件 7),以書面 掛號函知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更正。
四、考試中不得將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或置於抽屜
、桌椅或座位旁,違者依試場規則扣除該科目成績 5 分至 20 分。
五、依試場規則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 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一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
45 分鐘內,不准離場。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核准之 身心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 應試。
六、依試場規則第 7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監場人員制止 而再犯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 3 分至 5 分:
(一)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
(二)未得監場人員許可,移動座位。
(三)詢問題旨、出聲朗誦或故意發出聲響。
(四)吸煙、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五)每節考試完畢前攜帶試題或將試題、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六)每節考試開始前七分鐘未按指示收妥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
七、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一)凡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者,應考人始得使用。
(二)考選部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
各項考試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應考人應使用考選部核定通過 之電子計算器。如使用非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依試場規 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 器,扣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並不得繼續使用。應考人請視學科性 質需要,自行攜帶合於考選部規定機型廠牌之電子計算器備用,各 類科之應試科目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將將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由 監場人員向應考人宣布後,張貼於各試場公布欄。
(三)經考選部核定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計有下列 125 款(如下表列)
。相關機型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
應考人專區」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應考人可依自身需 要,事先選購適當機型,攜至試場備用。
(四)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五)目前核定通過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
廠商:精通事物機器有限公司 AU-13 AURORA DT810V CA-09 CASIO HS-8LV 品牌:ATIMA(共 5 款) AU-14 AURORA DT210 CA-10 CASIO LC-160LV
識別標識 型號 AU-15 AURORA DT220 CA-11 CASIO LC-401LV
AT-01 ATIMA MA-80V AU-16 AURORA DT3910 CA-12 CASIO MW-5V AT-02 ATIMA SA-200L AU-17 AURORA DT230 CA-13 CASIO SL-100L AT-03 ATIMA SA-787 廠商: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CA-14 CASIO SL-240LB AT-04 ATIMA SA-797 品牌:Canon(共 4 款) CA-15 CASIO SL-300LV
AT-05 ATIMA SA-807 識別標識 型號 CA-16 CASIO SL-760LC
廠商: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CN-01 Canon F-502G(第二類) CA-17 CASIO SX-100 品牌:AURORA(共 17 款) CN-02 Canon LC-210HiII CA-18 CASIO SX-220 識別標識 型號 CN-03 Canon LS-88VII CA-19 CASIO fx-82SOLAR
(第二類)
AU-01 AURORA SC500 PLUS
(第二類) CN-04 Canon LS-120VII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AU-02 AURORA HC115A 廠商: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 28 款)
AU-03 AURORA HC184 品牌:CASIO(共 19 款) 識別標識 型號
AU-04 AURORA DT391B 識別標識 型號 EM-01 E-MORE fx-127
(第二類)
AU-05 AURORA SC600(第二類) CA-01 CASIO fx-82SX
(第二類) EM-02 E-MORE MS-112L AU-06 AURORA HC127V CA-02 CASIO MW-8V EM-03 E-MORE SL-712 AU-07 AURORA DT3915 CA-03 CASIO SX-300P EM-04 E-MORE SL-720 AU-08 AURORA HC132 CA-04 CASIO SX-320P EM-05 E-MORE DS-3E AU-09 AURORA HC133 CA-05 CASIO HL-100LB EM-06 E-MORE DS-120E AU-10 AURORA HC191 CA-06 CASIO HL-815L EM-07 E-MORE JS-20E AU-11 AURORA C219 CA-07 CASIO HL-820LV EM-08 E-MORE JS-120E AU-12 AURORA DT810 CA-08 CASIO HL-820VA EM-09 E-MORE MS-12E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廠商: 宜德電子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28 款) 品牌:FUH BAO(共15 款) 品牌:kolin(共2 款)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EM-10 E-MORE MS-120E FB-01 FUH BAO FB-200 ED-01 kolin KEC-7711 EM-11E-MORE SL-709 FB-02 FUH BAO FB-216 ED-02 kolin KEC-7713 EM-12 E-MORE SL-20V FB-03 FUH BAO FB-810 廠商:神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M-13 E-MORE SL-103 FB-04 FUH BAO FB MS-80TV 品牌:Paddy(共4 款)
EM-14 E-MORE SL-201 FB-05 FUH BAO FB-701 識別標識 型號
EM-15 E-MORE DS-3GT FB-06 FUH BAO FX-133
(第二類) PA-01 Paddy PD-H036 EM-16 E-MORE DS-120GT FB-07 FUH BAO FX-180
(第二類) PA-02 Paddy PD-H102 EM-17 E-MORE JS-20GT FB-08 FUH BAO FB-510 PA-03 Paddy PD-H208 EM-18 E-MORE JS-120GT FB-09 FUH BAO FB-520 PA-04 Paddy PD-H886 EM-19 E-MORE MS-80L FB-10 FUH BAO FB-530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EM-20 E-MORE MS-20GT FB-11 FUH BAO FB-550 品牌:UB(共21 款)
Pierre cardin(共5 款)
EM-21 E-MORE SL-220GT FB-12 FUH BAO FB-560 識別標識 型號 EM-22 E-MORE SL-320GT FB-13 FUH BAO FB-570 CK-01
UB UB-500P
(第二類)
EM-23 E-MORE MS-8L FB-14 FUH BAO FB-580 CK-02 Pierre cardin PH245 EM-24 E-MORE fx-183
(第二類) FB-15 FUH BAO FB-590 CK-03 Pierre cardin PT212 EM-25 E-MORE fx-330s
(第二類) 廠商: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Pierre cardin PT256-G EM-26 E-MORE DS-200GTK 品牌:H-T-T(共3 款)
SANYO(共2 款)
CK-04
Pierre cardin PT256-B EM-27 E-MORE JS-200GTK 識別標識 型號 CK-05 Pierre cardin PT383 EM-28 E-MORE NS-200GTK HL-01 H-T-T SCP-298 CK-06 Pierre cardin PT899
HL-02 H-T-T SCP-328 UB UB-200-Y HL-03 SANYO SCP-371
CK-07
UB UB-200-W HL-04 SANYO SCP-913 UB UB-206-Y HL-05 H-T-T SCP-308 CK-08 UB UB-206-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