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修正規定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查雇主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從事就業 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於法 定期間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時所檢附之「外國人生活照顧 服務計畫書」,特訂定本裁量基準。
二、雇主應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之一規定,
規劃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定其事項及基準如下:
(一)海洋漁撈工作(陸上居住)、養護機構看護工作、製造工作、
營造工作、屠宰工作及外展農務工作部分(格式如附表一):
事 項 基 準
壹
、 飲 食
一、飲用水 (一)應充分供給飲用水,如須煮沸方能 飲用時,應置備煮水設備,且須 有外國人易懂之文字或標示,以 資識別。
( 二) 不得設置共用杯具。
( 三) 非飲用水源(如工業用水、消防 用水等),須有外國人易懂之文 字或標示,以資識別。
二、餐廳、廚房(如 設置應符合之標
( 一) 餐廳、廚房應隔離,並應隨時清 理,且應有充分照明、通風及防
準) 止蚊、蠅、蟑螂、老鼠等之設 施。
( 二) 應備清潔衛生餐具及桌椅設施。
( 三) 經健康檢查不合格之外國人遣返 前,其所使用之餐具應特別單獨 處理,不得與其他外國人混合使 用。
( 四) 餐廳、廚房及衛生、化糞處理設 備間,應距離三十公尺以上。但 衛生沖水式廁所不在此限。
( 五) 經常維持整潔,由專人巡檢,並 作成紀錄。
三、伙食 ( 一) 雇主提供外國人伙食者,應尊重 外國人意願及宗教禁忌,確保伙 食之衛生、足夠且等價。
( 二) 外國人自費由雇主提供伙食者,
應尊重外國人意願及宗教禁忌,
確保伙食之衛生、足夠且等價。
外國人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應斟 酌外國人多數意見決定伙食樣 式;在三十人以上者,應由雇主
與外國人共組伙食委員會決定 之,其中外國人不得少於伙食委 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貳
、 住 宿
一、宿舍通道 ( 一) 宿舍區應設置寬敞暢通之通道,
且不得堆積物品。
( 二) 通道及避難設施,均應以外國人 易懂之文字標示,並標明緊急事 故時之疏散方向。
二、宿舍不得設置之 工作場所
( 一) 爆炸性物質、發火性物質、氧化 性物質、引火性物質、可燃性氣 體或大量易燃性物質之放置或儲 存場所。
( 二) 使用窯、鍋爐之作業場所。
( 三) 發散安全衛生上有害氣體、蒸汽 或粉塵之作業場所。
( 四) 產生強烈振動及噪音之機械設備 附近場所。
三、居住面積 外國人之居住面積,指雇主提供外國 人居住使用面積除以該使用面積範圍
內之外國人人數,每人應在三點六平 方公尺以上,每一外國人均應有其個 人之床舖,並應提供衣物櫃( 計入居 住面積) 。
四、宿舍應設置合乎 規定之廁所、盥 洗設備
( 一) 男廁所便坑數,以住宿男性外國 人計算,每二十五人以內設置一 個以上為原則;廁所便池數,以 每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原 則。
( 二) 女廁所便坑數,以住宿女性外國 人計算,每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 以上為原則。
( 三) 浴室應設置合乎安全規定之冷、
熱水供應設施。
( 四) 經常維持整潔,依性別妥為分 界,並注重其隱私。
五、隔離措施 經衛生機關健康檢查有法定傳染病待 遣返之外國人,應安排隔離措施。
六、訂定外國人住宿 訂定外國人住宿管理規則,並以外國
管理規則 人易懂文字公告之。
七、保護外國人人身 安全
雇主應負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之責,
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 法規定,妥善保護外國人隱私。外國 人住宿地點確有設置監視設施之必要 者,亦同。
參
、 管 理
一、訂定外國人生活 須知、環境介紹 及設備使用說明
以外國人易懂文字訂定外國人生活須 知(含環境介紹、設備使用說明及外 語廣播電臺節目簡介等),在顯而易 見之場所公告,且於外國人住宿前以 其易懂語言說明之。
二、雇主或其委任之 私立就業服務機 構,應設置外國 人生活照顧服務 人員
( 一) 聘僱人數達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 者,至少設置一人。
( 二) 聘僱人數達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 人者,至少設置二人。
( 三) 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至少 設置三人;每增加聘僱一百人 者,至少增置一人。
三、聘僱外國人中應 配置具有雙語
(即華語及該等 外國人母國語)
能力人員
( 一) 聘僱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 人者,至少配置一人。
( 二) 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 人者,至少配置二人。
( 三) 聘僱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至少 配置三人;每增加聘僱一百人 者,至少增置一人。
四、辦理職前講習及 法令宣導
辦理外國人「職前講習」,並介紹在 華工作期間應遵守之法令,如健康檢 查及傳染病等衛生健康法令、菸害防 制法、動物保護法、酒後駕車之刑事 與行政責任相關法規等,及我國風俗 節慶等資訊。
五、休閒設施及宗教 信仰場所之設置
( 一) 聘僱外國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 提供適當休閒設施。
( 二) 聘僱外國人數達五十人以上者,
應提供外國人宗教信仰場所或宗 教信仰之資訊。
六、設置及公告申訴 (一)雇主應設置公告內部申訴機制,處
處理機制 理外國人管理、伙食及住宿問 題,並專責處理。
(二)雇主應公告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諮詢服務中心及本部勞動力發 展署機場諮詢服務站等申訴機 制。
(三)雇主應公告一九五五勞工諮詢申訴 專線(一九五五專線)資訊。
(四)雇主應公告警政署一一0全國報案 專線(含性侵害及人身傷害)及一 一三婦幼保護專線(含性侵害、性 騷擾防治諮詢)。
(二)海洋漁撈工作(船上居住)部分(格式如附表二):
事 項 基準
壹
、 飲 食
一、飲用水 ( 一) 應充分供給飲用水,如須煮沸方 能飲用時,應置備煮水設備,且 須有外國人易懂之文字或標示,
以資識別。
( 二) 不得設置共用杯具。
二、伙食 ( 一) 應備清潔衛生餐具。
( 二) 雇主提供外國人伙食者,應尊重 外國人意願及宗教禁忌,確保伙 食之衛生、足夠且等價。
( 三) 依外國人人數配備適當之船用烹 飪設施。
貳
、 住 宿
一、船上居住 ( 一) 位置儘可能考慮船舶之特性與需 要,使外國人能獲致最大量之新 鮮空氣及光線。
( 二) 須保障外國人安全,注重整潔及 衛生,防止外國人暴露於有害健 康水準或有危險之虞之環境中。
( 三) 臥室床鋪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一外國人均應有其個人之床 舖。但外國人無住宿於船上之必 要者,不在此限。
2、床架及床板採用堅實、平滑、不 易腐朽及潛藏昆蟲之材料為之。
( 四) 船上衛生設備應保持乾淨清潔。
二、臨時緊急安置 ( 一) 各級政府依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
實施災害應變措施,且漁船所在 地之直轄市、縣 ( 市) 政府下達 避難命令時,外國人應配合前往 直轄市、縣 ( 市) 政府規劃之安 置處所,或雇主準備之臨時安置 處所。
( 二) 雇主準備之臨時安置處所,應有 適當之休息空間及衛生設施,並 準備足夠飲食。
三、隔離措施 經衛生機關健康檢查有法定傳染病待 遣返之外國人,應安排隔離措施。
四、緊急事故處置 為因應緊急事故發生時之處置,雇主 應以外國人易懂文字或語言向外國人 介紹船上環境、求救電話、救生設備 放置地點及逃生路線等緊急應變措 施。
參
、 管
一、保護外國人人身 安全
( 一) 漁船上應配置符合船舶法及相關 法令規定之救生及消防設備。
( 二) 雇主應負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之
理 責,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 騷擾防治法規定,妥善保護外國 人隱私。
二、辦理職前講習及 法令宣導
辦理外國人「職前講習」,並介紹在 華工作期間應遵守之法令,如健康檢 查及傳染病等衛生健康法令、菸害防 制法、動物保護法、酒後駕車之刑事 與行政責任相關法規等,及我國風俗 節慶等資訊。
三、公告申訴處理機 制
( 一) 雇主應公告一九五五勞工諮詢申 訴專線(一九五五專線)資訊。
( 二) 雇主應公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 上緊急救援電話一一八、警政署 一一0全國報案專線及一一三婦 幼保護專線(含性侵害、性騷擾 防治諮詢)。
註: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船上居住),而具備陸上住所或 同時具備陸上住所及船上住所者,應同時檢查其陸上及船上 之生活環境。
(三)家庭幫傭工作、家庭看護工作及乳牛飼育工作部分(格式如
附表三):
事 項 基 準
壹
、 飲 食
一、飲用水 ( 一) 應充分供給飲用水,如須煮沸方 能飲用時,應置備煮水設備,且 須有外國人易懂之文字或標示,
以資識別。
( 二) 不得設置共用杯具。
二、伙食 ( 一) 外國人自費由雇主提供伙食者,
應確保伙食之衛生、足夠且等 價。
( 二) 雇主免費提供外國人伙食者,應 尊重外國人意願及宗教禁忌。
貳
、 住 宿
一、居住 須保障外國人安全,注重整潔及衛 生。
二、隔離措施 經衛生機關健康檢查有法定傳染病待 遣返之外國人,應安排隔離措施。
三、緊急事故處置 為因應緊急事故發生時之處置,應以
外國人易懂文字或語言說明求救電 話、逃生路線等緊急應變措施。
參
、 管 理
一、保護外國人人身 安全
雇主應負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之責,
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 法規定,妥善保護外國人隱私。
二、法令宣導及風俗 節慶介紹
雇主應向外國人宣導在華工作期間應 遵守之法令,如健康檢查及傳染病等 衛生健康法令、菸害防制法、動物保 護法、酒後駕車之刑事與行政責任相 關法規等,及我國風俗節慶等資訊。
三、公告申訴處理機 制
( 一) 雇主應公告一九五五勞工諮詢申 訴專線(一九五五專線)資訊。
( 二) 雇主應公告警政署一一0全國報 案專線及一一三婦幼保護專線
(含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諮 詢)。
附表一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海洋漁撈工作(陸上居住)、養護機構 看護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作及外展農務工作適用)
※事項及基準
雇主自評
備註
檢查結果
已符 規定
※ 計畫 改善
合格
不
合格
壹、飲食:
一、飲用水之供應:
( 一) 應充分供給飲用水,如須煮 沸方能飲用時,應置備煮水設 備,且須有外國人易懂之文 字或標示,以資識別。
( 二) 不得設置共用杯具。
( 三) 非飲用水源(如工業用水、
消防用水等),須有外國人易
懂之文字或標示,以資識別。
二、如設置餐廳、廚房,應合乎下 列規定:
( 一) 餐廳、廚房應隔離,並應隨 時清理,且應有充分照明、通 風及防止蚊、蠅、蟑螂、老鼠 等之設施。
( 二) 應備清潔衛生餐具及桌椅設 施。
( 三) 經健康檢查不合格之外國人 遣返前,其所使用之餐具應特 別單獨處理,不得與其他外國 人混合使用。
( 四) 餐廳、廚房及衛生、化糞處 理設備間,應距離三十公尺以 上。但衛生沖水式廁所不在此 限。
( 五) 經常維持整潔,由專人巡 檢,並作成紀錄。
三、伙食:
( 一) 雇主免費提供外國人伙食 者,應尊重外國人意願及宗教 禁忌,確保伙食之衛生、足夠 且等價。
( 二) 外國人自費由雇主提供伙食 者,應尊重外國人意願及宗教 禁忌,確保伙食之衛生、足夠 且等價。外國人人數未滿三十 人者,應斟酌外國人多數意見 決定伙食樣式;在三十人以上 者,應由雇主與外國人共組伙 食委員會決定之,其中外國人 不得少於伙食委員總人數三分 之二。
貳、住宿:
一、宿舍通道:
( 一) 宿舍區應設置寬敞暢通之通
( 二) 通道及避難設施,均應以外 國人易懂之文字標示,並標明 緊急事故時之疏散方向。
二、宿舍不得設置之工作場所:
( 一) 爆炸性物質、發火性物質、
氧化性物質、引火性物質、可 燃性氣體或大量易燃性物質之 放置或儲存場所。
( 二) 使用窯、鍋爐之作業場所。
( 三) 發散安全衛生上有害氣體、
蒸汽或粉塵之作業場所。
( 四) 產生強烈振動及噪音之機械 設備附近場所。
三、外國人之居住面積,指雇主 提供外國人居住使用面積除 以該使用面積範圍內之外國 人人數,每人應在三點六平 方公尺以上,並應提供衣物 櫃( 計入居住面積) 。
四、宿舍應設置合乎規定之廁 所、盥洗設備:
( 一) 男廁所便坑數,以住宿男性 外國人計算,每二十五人以內 設置一個以上為原則;廁所便 池數,以每十五人以內設置一 個以上為原則。
( 二) 女廁所便坑數,以住宿女性 外國人計算,每十五人以內設 置一個以上為原則。
( 三) 浴室應設置合乎安全規定之 冷、熱水供應設施。
( 四) 經常維持整潔,依性別妥為 分界,並注重其隱私。
五、經衛生機關健康檢查有法定傳 染病待遣返之外國人,應安排 隔離措施。
六、訂定外國人住宿管理規則,並 以外國人易懂文字公告之。
七、雇主應負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 之責,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及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妥善保 護外國人隱私。外國人住宿地 點確有設置監視設施之必要 者,亦同。
參、管理:
一、以外國人易懂文字訂定外國 人生活須知(含環境介紹、
設備使用說明及外語廣播電 臺節目簡介等),在顯而易 見之場所公告,且於外國人 住宿前以其易懂語言說明 之。
二、雇主或其委任之私立就業服 務機構,應設置外國人生活 照顧服務人員,基準如下:
( 一) 聘僱人數達十人以上未滿五 十人者,至少設置一人。
( 二) 聘僱人數達五十人以上未滿
一百人者,至少設置二人。
( 三) 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
至少設置三人;每增加聘僱一 百人者,至少增置一人。
三、依以下規定於所聘僱外國人中 應配置具有雙語(即華語及該 等外國人母國語)能力人員:
( 一) 聘僱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未滿 一百人者,至少配置一人。
( 二) 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未滿 二百人者,至少配置二人。
( 三) 聘僱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
至少配置三人;每增加聘僱一 百人者,至少增置一人。
四、辦理外國人「職前講習」,並 介紹在華工作期間應遵守之法 令,如健康檢查及傳染病等 衛生健康法令、菸害防制 法、動物保護法、酒後駕車 之刑事與行政責任相關法規
等,及我國風俗節慶等資 訊。
五、休閒設施及宗教信仰場所之 設置:
( 一) 聘僱外國人數達十人以上 者,應提供適當休閒設施。
( 二) 聘僱外國人數達五十人以上 者,應提供外國人宗教信仰場 所或宗教信仰之資訊。
六、設置及公告申訴處理機制:
( 一) 雇主應設置公告內部申訴機 制,處理外國人管理、伙食及 住宿問題,並專責處理。
( 二) 雇主應公告外國人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諮詢服務中心及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機場諮詢服 務站等申訴機制。
( 三) 雇主應公告一九五五勞工諮 詢申訴專線(一九五五專線)
資訊。
( 四) 雇主應公告警政署一一0全 國報案專線( 含性侵害及人身 傷害) 及一一三婦幼保護專線 ( 含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諮 詢) 。
七、雇主聲明事項[ ( 一) 至( 五) 應逐項勾選] :
( 一) 廠住未分離:指外籍勞工宿舍與廠房為上下樓層、同一樓層或相鄰 ( 如緊鄰、設有連通道或緊鄰防火巷等) 。
□是 □否
( 二) 住宿地點位於危險性工作場所:
□甲類危險性工作場所:
1.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
2.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附 表一及附表二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乙類危險性工作場所:
1.使用異氰酸甲酯、氯化氫、氨、甲醛、過氧化氫或吡啶,從事農藥 原體合成之工作場所。
2.利用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硫、硫化物、磷化物、木 炭粉、金屬粉末及其他原料製造爆竹煙火類物品之爆竹煙火工廠。
3.從事以化學物質製造爆炸性物品之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
□丙類危險性工作場所:蒸氣鍋爐之傳熱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 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一日之冷凍能力在一百五十公噸以上或處理能力 符合下列規定之ㄧ者:
1.一千立方公尺以上之氧氣、有毒性及可燃性高壓氣體。
2.五千立方公尺以上之前目以外之高壓氣體。
□外籍勞工住宿地點非位於甲、乙、丙類危險性工作場所。
( 三) 已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是
□否
( 四) 已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集合住宅、住宅( 原 H-二類組建築物 供特定人住宿之場所) ,任一住宅單位之任一樓分層間為六個以上使用 單元或設置十個以上床位之居室,應實施消防檢修申報,如非屬前開應 依法辦理消防安全檢修申報之對象者,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是 □否
( 五) 本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所填寫資料及檢附文件等均屬實,如有 虛偽,願負法律上之一切責任。並已知悉經地方主管機關訪查有不實勾 選情事者,應依違反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 規定論處,相關處罰規定如下:
1.依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裁處新臺幣三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2.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3.依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二年內不予核發招募許可(已核發者,得中止 引進)、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註:雇主如委託他人代辦外國人住宿者,亦應符合本計畫書所列各項基 準。
備註:
一、本計畫書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規定訂定。
二、本計畫書所列項目,任何一項不合格者,經地方 主管機關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 九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將依違反 本法第五十四條不予核發招募許可(已核發者,
得中止引進)、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依違 反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依本法第六十七條予以 罰鍰,並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廢止其招募許可 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三、雇主設置之外國人住宿地點,應符合建築及消防 法規規定,倘經建築主管機關或消防主管機關檢 查不合格,並限期停止使用者,本部將據以依違 反本法相關規定,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之一部或全部。
總評:
□合格(不得 有任何一項不 合基準規定)
□不合格(限 期 日改 善)
□不合格(限 期改善未改 善,移請勞動 部認定處理)
四、外國人於工作場所內發生暴力衝突事件,雇主應 隨即將發生事件緣由、時間、地點、人數、肇事 者(或主事者)姓名及護照號碼等相關資料通報 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
外國人住宿地點
□ □ □
縣(市) 市(區、鄉、鎮)
路(街) 巷
弄 號 樓之
切結人簽章(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
公司及負責人名稱:
委任管理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請加蓋機構及負責人印鑑,
並隨附委任契約):
雇主(或代表 人):(簽 章)
檢查員:(簽 章)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填 表 說 明
一、本計畫書後附生活照顧服務人員或私立就業機 構管理員名冊。
※二、事項及基準欄所列項目未設者,請於備註欄說 明,其有替代方式者亦請說明。
※三、「計畫改善」指填表時尚不符規定或未實施,
但外國人引進時即可改善或遵照實施者。
四、雇主請填雇主自評(或備註)欄,並檢附本表 一式二份,均經簽章切結後,一份與其他申請 文件一併提出申請,另一份自行保存留供檢查 使用。
附表二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海洋漁撈工作(船上居住)適用)
※事項及基準
雇主自評
備註
檢查結果
已符 規定
※ 計畫 改善
合格
不
合格
壹、飲食:
一、飲用水之供應:
( 一) 應充分供給飲用水,如須煮沸方能 飲用時,應置備煮水設備,且須有 外國人易懂之文字或標示,以資識 別。
( 二) 不得設置共用杯具。
二、伙食:
( 一) 應備清潔衛生餐具。
( 二) 雇主提供外國人伙食者,應尊重外 國人意願及宗教禁忌,確保伙食之 衛生、足夠且等價。
( 三) 依外國人人數配備適當之船用烹飪 設施。
貳、住宿:
一、船上居住:
( 一) 位置儘可能考慮船舶之特性與需 要,使外國人能獲致最大量之新鮮 空氣及光線。
( 二) 須保障外國人安全,注重整潔及衛 生,防止外國人暴露於有害健康水 準或有危險之虞之環境中。
( 三) 臥室床鋪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一外國人均應有其個人之床舖。
但外國人無住宿於船上必要者,不
在此限。
2.床架及床板採用堅實、平滑、不易 腐朽及潛藏昆蟲之材料為之。
( 四) 船上衛生設備應保持乾淨清潔。
二、臨時緊急安置:
各級政府依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實 施災害應變措施,且漁船所在地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下達避難命 令時,雇主應安置外國人:
( 一) 外國人配合前往直轄市、縣(市)
政府規劃之安置處所。
( 二) 由雇主準備臨時安置處所者,應於 安置處所備有適當之休息空間及衛 生設施,準備足夠飲食。
三、隔離措施:
經衛生機關健康檢查有法定傳染病 待遣返之外國人,應安排隔離措 施。
四、緊急事故處置:
為因應緊急事故發生時之處置,
雇主應以外國人易懂文字或語言 向外國人介紹船上環境、求救電 話、救生設備放置地點及逃生路 線等緊急應變措施。
參、管理:
一、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
( 一) 漁船上應配置符合船舶法及相關法 令規定之救生及消防設備。
( 二) 雇主應負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之 責,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騷 擾防治法規定,妥善保護外國人隱 私。
二、辦理外國人「職前講習」,並介紹在 華工作期間應遵守之法令,如健康 檢查及傳染病等衛生健康法令、菸害 防制法、動物保護法、酒後駕車之刑
事與行政責任相關法規等,及我國風 俗節慶等資訊。
三、公告申訴處理機制:
( 一) 雇主應公告一九五五勞工諮詢申訴 專線(一九五五專線)資訊。
( 二) 雇主應公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上 緊急救援電話一一八、警政署一一 0全國報案專線及一一三婦幼保護 專線( 含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諮 詢) 。
備註:
一、本計畫書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及第十九條之一規定訂定。
二、本計畫書所列項目,任何一項不合格者,經地方主管機 關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通知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五十四條不予核發招募許可(已核發者,得 中止引進)、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依違反本法第 五十七條規定,依本法第六十七條予以罰鍰,並依本法 第七十二條規定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
總評:
□合格(不得 有任何一項不 合基準規定)
□不合格(限 期 日改 善)
部。
三、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船上居住),而具備陸上住 所或同時具備陸上住所及船上住所者,應同時檢查其陸 上及船上之生活環境。
四、外國人於工作場所內發生暴力衝突事件,雇主應隨即將 發生事件緣由、時間、地點、人數、肇事者(或主事 者)姓名及護照號碼等相關資料通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 及警察機關。
外國人住宿地點
□ □ □
縣(市) 市(區、鄉、鎮) 路(街)
弄 號 樓之
切結人簽章(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
公司及負責人名稱:
委任管理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請加蓋機構及負責人印鑑,並隨 附委任契約):
□不合格(限 期改善未改 善,移請勞動 部認定處理)
雇主(或代表 人):(簽 章)
檢查員:(簽 章)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填 表 說
※一、事項及基準欄所列項目未設者,請於備註欄說明,
其有替代方式者亦請說明。
※二、「計畫改善」指填表時尚不符規定或未實施,但外
明
國人引進時即可改善或遵照實施者。
三、雇主請填雇主自評(或備註)欄,並檢附本表一式 二份,均經簽章切結後,一份與其他申請文件一併提 出申請,另一份自行保存留供檢查使用。
附表三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 (家庭幫傭工作、家庭看護工作及乳牛飼育工 作適用)
※ 事 項 及 基 準
雇主自評
備註
檢查結果
已符 規定
※ 計畫 改善
合格
不
合格
壹、飲食:
一、飲用水之供應:
( 一) 應充分供給飲用水,如須煮沸方能 飲用時,應置備煮水設備,且須有 外國人易懂之文字或標示,以資識 別。
( 二) 不得設置共用杯具。
二、伙食:
( 一) 外國人自費由雇主提供伙食者,應 確保伙食之衛生、足夠且等價。
( 二) 雇主免費提供外國人伙食者,應尊 重外國人意願及宗教禁忌。
貳、住宿:
一、須保障外國人安全,注重整潔及衛 生。
二、經衛生機關健康檢查有法定傳染病 待遣返之外國人,應安排隔離措 施。
三、為因應緊急事故發生時之處置,應 以外國人易懂文字或語言說明求救 電話、逃生路線等緊急應變措施。
參、管理:
一、雇主應負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之 責,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騷
擾防治法規定,妥善保護外國人隱 私。
二、雇主應向外國人宣導在華工作期間 應遵守之法令,如健康檢查及傳染 病等衛生健康法令、菸害防制法、
動物保護法、酒後駕車之刑事與行 政責任相關法規等,及我國風俗節 慶等資訊。
三、公告申訴處理機制:
( 一) 雇主應公告一九五五勞工諮詢申訴 專線(一九五五專線)資訊。
( 二) 雇主應公告警政署一一0全國報 案專線( 含性侵害及人身傷害) 及 一一三婦幼保護專線( 含性侵害、
性騷擾防治諮詢) 。 備註:
一、本計畫書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及第十九條之一規定訂定。
二、本計畫書所列項目,任何一項不合格者,經地方主管機
總評:
□合格(不
關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通知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五十四條不予核發招募許可(已核發者,得 中止引進)、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依違反本法第 五十七條規定,依本法第六十七條予以罰鍰,並依本法 第七十二條規定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 部。
三、雇主設置之外國人住宿地點,應符合建築及消防法規規定,
倘經建築主管機關或消防主管機關檢查不合格,並限期停 止使用者,本部將據以依違反本法相關規定,廢止雇主招募 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外國人住宿地點
□ □ □
縣(市) 市(區、鄉、鎮) 路(街)
巷 弄 號 樓之 雇主簽章:
得有任何一 項不合基準 規定)
□不合格
(限期 日改善)
□不合格
(限期改善未 改善,移請勞 動部認定處 理)
雇主或代表 人):(簽 章)
檢查員:
(簽章)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填
表 說 明
※一、事項及基準欄所列項目未設者,請於備註欄說明,
其有替代方式者亦請說明。
※二、「計畫改善」指填表時尚不符規定或未實施,但外 國人引進時即可改善或遵照實施者。
三、雇主請填雇主自評(或備註)欄,並檢附本表一式 二份,均經簽章切結後,一份與其他申請文件一併提 出申請,另一份自行保存留供檢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