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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評估諮 詢作業要點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技能檢定業務推動,符合國家經濟 發展政策、產業發展趨勢及就業市場需求,應評估技能檢定新職 類開發或職類調整之可行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部:核定技術士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事宜。
(二)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召開技術士技能檢定 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評估諮詢小組(以下簡稱諮詢小組)
會議,並將會議結果層轉本部核定。
(三)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技檢中心):辦 理技術士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評估諮詢相關 幕僚作業等。
三、相關專業團體、機關(構)提出新職類開發或職類分級調整建議申 請案,本部得辦理評估諮詢。
除前項建議申請案外,本部認有必要者,亦得辦理評估諮 詢。
前二項之評估諮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優先辦理:
(一)依法令規定需僱用技術士。
(二)技術上與公共安全有關。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納入新職類開發之評估諮詢:
(一)應納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二)依法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三)知識與技術尚缺乏客觀評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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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術科測試方式非採實際操作。
(五)技術含量之信度或效度不明,無法檢測。
(六)檢定需求未達一定經濟規模效益。
(七)術科測試之場地機具設備建置困難。
(八)其他經認定不宜採技能檢定方式辦理。
五、申請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時,應填具技術士技能檢定 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建議申請書(如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
向技檢中心申請:
(一)職能基準:特定職業(或職種)之主要工作任務、行為指 標、工作產出、對應之知識及技能等職能內涵之整體性呈 現。
(二)能力鑑定(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
(三)教育訓練制度:申請職類之訓練教材、實施方式及相關執 行紀錄等文件。
(四)有關建議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產官學訓意見 之彙整資料。
(五)其他必要之文件。
相關專業團體依前項規定申請前,應洽商該職類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
六、本署應設置諮詢小組,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 整案件之評估諮詢及建議事項,其組成人員如下,任期二年: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署長或指派適當人員兼任。
(二)本署代表:二人至三人,由本署署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
(三)學者專家:三人至四人,由本署遴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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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秘書:一人,由技檢中心主任擔任,並綜理幕僚作業。
必要時,本署得依案件性質,增聘相關機關或專業領域之學 者專家五人至十一人擔任專案委員,任期至專案審查結束日止。
諮詢小組開會時,得邀請與議案有關機關派員、相關領域機 關(構)學者專家列席,提供意見。
諮詢小組會議所需工作人員,由技檢中心派員兼辦之。
諮詢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之學者專家,
得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七、諮詢小組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常任諮詢小組委員一 人擔任主席。
諮詢小組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 會;會議之決議,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行之;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但前點相關機關代表擔任之委員,得指定 代理人出席,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八、技術士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評估諮詢處理程序如下:
(一)技檢中心收到技術士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申請 案後,應就申請文件完整性進行初審,並加具初審意見送 諮詢小組參考。
(二)申請文件未完備者,技檢中心得限期通知申請單位補正,
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退件。
(三)申請文件完備者,由本署召開諮詢小組會議複審,必要時,
本署得徵詢該職類相關產官學訓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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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諮詢小組會議之評估諮詢結果,由本署報請本部核定之。
九、諮詢小組提供評估結果建議,經本部核定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 者,由本署移請技檢中心辦理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事宜;經本 部核定不予或暫緩開發或調整者,均應由本署通知申請單位,並 說明其意旨。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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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技術士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建議申 請書
壹、提案單位基本資料 單位名稱:
單位地址:
代表人: 連絡電話: E.mail:
聯絡人員: 連絡電話: E.mail:
貳、申請類別
□新職類開發
□職類級別分級
□本部認有必要者
參、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基本資料:
職 類 名 稱
級 別 (如圈選職類級別分級者,請分別說明分級前後之級別)
產 業 名 稱
產 業 所 轄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提 案 單 位 ( 民 間 機 構 )
所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提案單位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免填) 建議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
理 由 說 明
預 期 效 益
從 業 人 員 管 理 法 規 1. 依法令規定須僱用技術士者(請詳細列舉法令規定)
2. 技術上與公共安全有關者(請詳細列舉法令規定)
就
業 從 業 人 口 數 (如圈選職類級別分級者,請分別說明不同級別從業人口 情形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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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場 供 需 狀 況
從 業 人 口 地 區 分 佈 情 形 從 業 人 口 就 業 單 位 情 形
從業人口培訓來源情 形(含單位數及每年培 訓人數)
1.大專以上學校科系(請詳細列舉)
2.高中職以上學校(請詳細列舉)
3.職業訓練機構(請詳細列舉)
4.公(工)會團體(請詳細列舉)
5.其他(請說明)
(如圈選職類級別分級者,請分別說明不同級別培訓情形 之差異)
肆、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建議參與單位
相關 機關 團體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學 術 機 構
公 ( 工 ) 會 團 體
企 業 機 構 可協助推動開發或調整本職 類技能檢定之單位、人員及聯 絡電話
單位(個人)名稱 聯絡電話 通訊地址
伍、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應備文件及資料
一、職能基準(包括該特定職業【或職種】之主要工作任務、行為指標、工作產 出、對應之知識、技能等職能內涵的整體性呈現)。
二、能力鑑定(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
三、教育訓練制度(包含申請職類之訓練教材、實施方式及相關執行紀錄等文 件)。
四、邀集各界研商建議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會議紀錄。
五、其他必要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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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用印 備註:
1. 本建議表請詳實填寫,篇幅不足時,可自行依格式製作使用。
2.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議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應具從業人員法規效 用。
3. 民間機構如申請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應洽商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俾便徵詢各相關機關團體意見,供作評估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之重要參考 依據。
4. 職業訓練法第 4-1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整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訓練課程、能力鑑定規範與辦理職業訓練等服務資訊,
以推動國民就業所需之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為審查技術士技能檢定新職 類開發或職類調整案,申請單位應提供該職類相關職能基準、訓練課程及能 力鑑定規範等相關資料,俾供案件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