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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職能基準及職能導向課程補助要點第九點、 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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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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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職能基準及職能導向課程補助要點第九點、

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九、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

申請補助發展職能導向課程計畫經核定後,應於核定日次日 起九十日內檢附收據、開班資料、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支用單 據請撥第一期款,最高以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並 應於核定日次日起一年內通過本署品質認證,檢附成果報告 資料與電子檔、收據、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支用單據,載明通 過認證之品質標章編號函送本署審查後,予以核銷撥付第二 期款,第一期款及第二期款合計不得超過核定補助金額上 限。

(二)

申請補助發展職能基準計畫經核定後,應於核定日次日起九 十日內檢附收據、工作進度報告、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支用單 據請撥第一期款,最高以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並 應於核定日次日起一年內通過本署品質認證,檢附成果報告 資料與電子檔、收據、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支用單據,載明通 過認證之職能基準代碼函送本署審查後,予以核銷撥付第二 期款,第一期款及第二期款合計不得超過核定補助金額上 限。

(三)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計畫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 繳回。

(四)

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全數繳回。

(五)

申請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六)

申請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提出資料內 容之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十二、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

具同一關係企業、控股集團、從屬關係,未自行協商擇一 單位代表公司提出申請。

(二)

同一年度經本署核定補助發展職能導向課程計畫金額合計 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或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 定職類領域之課程合計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再提出申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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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同一年度經本署核定補助發展職能基準計畫金額合計超過 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或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但書規 定之職類領域合計超過新臺幣三百六十萬元再提出申請。

(四)

已通過本署品質認證之職能導向課程或職能基準,其資訊 之維護更新。

(五)

依第五點規定提供之文件或資料不全,經本署通知限期補 正,屆期未補正。

(六)

依第六點第一款規定經書面審查結果為不合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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