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技職教育諮詢會設置要點總說明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制定公布,並 自公布日施行。依本法第二條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又依本法第八條規定:「主管機關應邀請政府相關單位、學者專家、社會人 士、企業界代表、學校代表、教師團體代表、產業(職業)公會或工會等單位之代 表,組成技職教育諮詢會,提供技職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爰為建立本市技職 教育相關業務諮詢機制,訂定本設置要點,其要點如次:
一、敘明訂定依據及目的。(草案第一點) 二、明訂本會任務。(草案第二點)
三、明訂本會委員之組成。(草案第三點)
四、明訂本會委員之任期,及委員因故出缺之遞補方式。(草案第四點) 五、明訂本會任一性別委員最低保障比例。(草案第五點)
六、明訂本會議事規則。(草案第六點) 七、明訂本會業務執行單位。(草案第七點)
八、明訂本會委員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草案第 八點)
九、明訂委員利益迴避依循之法規。(草案第九點)
臺南市技職教育諮詢會設置要點 逐點說明
規定 說明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 局)為促進技術及職業教育(以 下簡稱技職教育)專業發展,提 供技職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落 實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法 第 八 條 規 定,組成技職教育諮詢會(以下 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敘明訂定依據及目的。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提 供 本 市 技 職 教 育 政 策 之 諮 詢。
(二) 提供本市年度技職教育工作計 畫之諮詢。
(三) 提供訂定技職教育發展報告之 諮詢。
(四) 其 他 技 職 教 育 相 關 事 項 之 諮 詢。
明訂本會任務。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其 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局局 長指派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 員 由 本 局 局 長 就 下 列 人 員 聘
(派)之:
(一) 政府機關代表二人至三人。
(二) 學者專家二人。
(三) 社會人士代表一至二人。
(四) 企業界代表二人。
(五) 學校代表六人,其中技專校院 代表四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
明訂本會委員之組成。
校代表一人,綜合型高級中等 學校代表一人。
(六) 教師團體代表一人。
(七) 產業(職業)工會或工會代表 一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之。但代表機關及學校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或職 務異動時,應予補聘或改聘,補 聘或改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日為止。
明訂本會委員任期及補聘方式。
五、本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 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明訂 本會 任一 性別 委員 最低 保障 比 例。
六、本會得視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 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 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本會開會時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 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未能出 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 出席。
本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 有關人員列席。
明訂本會議事規則。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學 輔校安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辦理本會有關業務。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局學輔校 安科辦理。
明訂本會業務執行單位。
八、本會委員為無給職,外聘委員
(非市府所屬機關學校人員),
得依相關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
明訂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及外聘委 員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之規定。
費。
九、本會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
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規定為之。
明訂委員利益迴避依循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