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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啟聰學校 107 學年度臨時契約僱用人員甄選簡章
壹、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貳、甄選類別、員額:臨時契約僱用人員。
甄選類別 需用名額 類別 備註
教師助理員 1 名 鐘點制 (一) 備取名額:視實際需要,名額擇優提甄評會決定。
(二) 上班地點:由本校業務管理單位視校務需要配置。
叁、報名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不得有雙重國籍)。
二、學歷:需具有高中職以上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資格者。
三、品德優良、身心健康,具愛心、耐心,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及第 28 條、教育 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及 33 條所列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四、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 9 條規定 之情事。
肆、工作性質、報酬:
一、主要工作項目:
(一)教師助理員:協助教師教學、評量、生活輔導、學生上下學、家長聯繫及照護學生 等工作。(實際工作內容以契約書為主)
二、上班時間:
(一)教師助理員:上午 7:30~下午 4:10。
三、工作報酬:
(一)鐘點制人員:每小時150元,一天以 8 小時為限。
伍、僱用說明:
一、僱用期限:
(一)鐘點制人員:自 108 年 01 月 04 日(實際到校應聘日)起至 108 年 06 月 28 日止。
但囿於經費不足或政府政策需要減額或法令規定中止契約狀況下,得提前通知終止 契約。
二、正取人員放棄報到或於 107 學年度中學生人數增加,達到增聘臨時人員比例或臨時人 員出缺,得由本次備取人員中依甄選類別及名次依序遞補。
三、備取人員候用期限自錄取公告日起至 3 個月內止。
陸、公告時間及方式:
一、時間:107 年 12 月 24 日起至 108 年 01 月 02 日止。簡章及報名表請自行至本校網站以 A4 白色影印紙下載使用。
二、方式:登載於
(一)人事行政總處http://www.dgpa.gov.tw/mp7.html 求才訊息事求人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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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特教網路中心https://www.aide.edu.tw/
(三)本校網站(網址:http://www.thdf.tc.edu.tw/) 柒、報名時間及方式:
一、時間:108 年 01 月 02 日(星期三)上午 9:00~11:30;下午 1:30~4:30。
二、地點:本校人事室(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安和路 1 號);需親自或委託報名,通訊報 名恕不受理。
捌、報名時應繳附表件:
一、報名表 1 份。
二、准考證 1 份。
三、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1 份、身分證。(正本驗畢發還,影本本校留存)
四、切結書。
五、委託書(親自報名者免附)。
六、男性另繳退伍令或無兵役義務證明(無者免交)。
七、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八、具全民英檢或相當等級合格者,請附證明文件影本;身心障礙者,請附身心障礙手冊 正反面影本;具原住民族身分者,請附戶籍謄本正本。
★以上表件請用 A4 紙張影印(切勿剪裁)依序排列,並以迴紋針或長尾夾固定於左上角。
★特殊優良事蹟文件或專長作品或手語檢定通過證明,審查時不須檢附,於參加口試時再 送請委員參考。
玖、甄選方式及成績比例:
一、實作 60%:學生照護及偶發事件處理之應變能力,如一般護理照護技能、基本救護 CPR
(心肺復甦術)及 AED(自動體外心臟除顫器、自動心臟電擊器)使用操作…
等。
二、口試 40%:含儀態、表達能力及基本特教素養。
三、成績未達 80 分者得予從缺。總成績相同者,則以實作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拾、甄選日期、地點:
一、甄選日期:108 年 01 月 03 日(星期四),上午 09:00 起甄試
(上午 08:30~08:40 至本校實習大樓一樓報到)
二、甄選地點:於本校舉行(座位場次分配現場公布)
拾壹、甄選完成後,按總成績高低列冊提請本校特殊教育助理人員甄審考評委員會審查,審查 通過後,列冊送請校長核定正取及備取人員後公告。
拾貳、錄取公告:108 年 01 月 03 日(星期四)下午 18:00 前公告於本校網站。
拾參、錄取人員應於本校指定時間內報到,如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現職人員,
應同時檢附原服務單位離職證明書或離職同意書,否則視同未報到並不予僱用。
拾肆、錄取人員如逾期未報到或不予任用之情形者,取消其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中依甄選類 別及名次依序遞補,不得異議。
拾伍、錄取人員,應繳交健保特約醫院合格體檢表一份(含肺結核X光透視合格),體檢不合 格或患精神病、法定傳染病、開放性肺結核者,均取消錄取資格。
拾陸、申訴電話、信箱:
一、電話:04-23589577 轉 2270。臺中市立啟聰學校人事室。
二、信箱:407 臺中市西屯區安和路 1 號 [email protected] 三、申訴人應具名並檢具具體事證,未具名者不予受理。
拾柒、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時,於本校網站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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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捌、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則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 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
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情事者,應依規 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
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 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 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 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 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 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 證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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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 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 9 條
第六條所定教師助理員與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前條所定特殊教育專(兼)任相關專業人員,有 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法任用之公務員外,學校(園)應予解聘(僱):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三、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六、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七、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九、經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 行為屬實。
十、經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 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 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
十二、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四、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且情節重大。
十五、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非屬情節重大,而有必要予以解聘(僱),
並經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進用。
十六、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第六條所定教師助理員與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前條所定特殊教育專(兼)任相關專業人 員,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十四款情事者,各級學校(園)均不得進用,已進用者,學校(園)
應予解聘(僱);有前項第十五款情事者,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進用期間,亦同。
學校(園)為避免進用之第六條所定教師助理員與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前條所定特殊教育 專(兼)任相關專業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規定情事,除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相關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 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