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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說明 章節目次

目次 飾宗義記 卷目次

2a

2b

3a

3b

4a

4b

5a

5b

6a

6b

7a

7b

8a

8b

1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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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編輯說明

本電子書以「CBETA 電子佛典集成 Version 2021.Q1」為資料來源。

漢字呈現以 Unicode 3.0 為基礎,不在此範圍的字則採用組字式表達。

梵文悉曇字及蘭札字均採用羅馬轉寫字,如無轉寫字則提供字型圖檔。

CBETA 對底本所做的修訂用字以紅色字元表示。

若有發現任何問題,歡迎來函 service@cbeta.org 回報。

版權所有,歡迎自由流通,但禁止營利使用。

(4)

四分律疏飾宗義記目次 卷第一本末

不傳 卷第二本

自疏本文初至第四所被分別門 卷第二末

自第五釋緣多少門至受體已竟 卷第三本

自解律題名至十二部經釋第一辨相釋名 卷第三末

自第二總明體性至四波羅夷法婬戒第一 卷第四本

自婬戒之餘結戒六門義至盜戒第二 卷第四末

自殺戒第三至十三僧伽婆尸沙法有主房戒第七 卷第五本

自無根謗戒第八至三十尼薩耆波逸提法先解長衣戒第一 卷第五末

自離衣宿戒第二至迴僧戒第三十 卷第六本

自九十單波逸提法初戒至第五十八戒 卷第六末

自同第五十九戒至第二分一百七十八單波逸提法 卷第七本

釋受戒犍度第一 卷第七末

釋受戒犍度之餘別轉文四已下 卷第八本

自說戒犍度第二至第三分自恣犍度第四 卷第八末

自皮革犍度第五至瞻波犍度第十 卷第九本末

不傳 卷第十本

自尼犍度第十七至第四分雜犍度第二十如是我聞之釋 卷第十末

自一時釋至畢

四分律疏飾宗義記目次(終)

No. 733

飾宗義記卷第二本

嵩缶鎮國道場沙門 賓 作

(5)

將解本文。仰依先章著述。凡欲開發經題。須為三要。言三要者。第一舉宗攝教。第 二知教旨歸。第三正釋律初題目。然以文義星羅。卒尋難曉。自非束攬。詮旨難通。

故欲釋文。先為三要。是則三要。以束攬為義也。疏釋三要。初略。後廣。就略釋 中。第一言舉宗攝教者。復開為三。第一立藏差別。第二翻名釋義。第三正辨相攝。

問依義立三藏別耶。答舉宗攝教。立藏差別。謂於此中聖教雖眾。略要三種。第一修 多羅藏。第二毗尼藏。第三阿毗曇藏。故成三藏。

言舉宗攝教者。經律論文。各詮三學。隨文釋藏。混雜無分。故舉正宗攝為藏教。以 兼從正。相別歷然。故即章云。此律所明。兼詮定慧。今以宗求。其唯戒學。由此准 知。經唯定學。兼詮戒慧。論唯慧學。兼詮戒定。此即義同婆沙第一。如彼文云。如 是三藏有何差別。或有說者。無有差別。所以者何。一切佛教。從一智海之所生故。

隨一覺池之所出故。等力無畏所攝受故。同一大悲所等起故。復有說者。亦有差別。

且名即差別。謂此名素怛纜。此名毗柰耶。此名阿毗達磨。復次依處亦有差別。謂若 依增上心論道。是素怛纜。若依增上戒論道。是毗柰耶。若依增上慧論道。是阿毗達 磨。問於一切中一切可得。謂素怛纜中。亦有增上戒增上慧論道(餘二亦爾)。如是三 藏。應無差別。答依增勝說。謂素怛䌫中。依增上心論道勝(餘二准說)。有作是說。素 怛纜中。依增上心論道。是素怛䌫。依增上戒論道。即毗奈耶。依增上慧論道。即阿 毗達磨(餘二准說)。故由依處。亦有差別(更有多釋。不繁具之)。今此章中。舉宗攝教。立藏 差別。即同婆沙依增勝說。宗者尊也。勝也。主也。即是婆沙增勝義也。攝有二義。

一自性攝。如俱舍第一云。攝自性非餘。以離他性故。如以眼根攝色薀等。雜集第五 名為相攝。謂薀界處。一一自相。即體自攝。如色薀攝色薀等。二者他性攝。如俱舍 云。就世俗說。應知亦以餘法攝。如四攝事攝徒眾等。雜集名為攝受攝。如世間說主 能攝錄自僕使等。依此二攝。且約經藏辨攝教者。若詮定學。即自性攝。以其經藏。

定為正宗。故詮定處。是自性攝。若詮戒慧。即他性攝。謂經藏中正明定學。兼明戒 慧。以兼從正。名契經藏。故明戒慧是他性攝。此之二攝。義可俱明。舉宗攝教。餘 之二藏准此應知。故章略言舉宗攝教。廣釋攝義。如婆沙五十九。俱舍第一。瑜伽十 三。雜集第五。

第二翻名釋義者。先釋總名。藏是攝義。謂能詮教契經等三。皆能攝藏所詮諸義。故 名為藏。故莊嚴論第四卷云。彼三及二云何名藏。答由攝故。謂攝一切所應知義。三 即是藏。持業釋也(六釋義。如前卷記)。

釋別名者。第一修多羅別藏。或名素怛䌫。梵音轉也。翻為契經。章云所謂教諸經者 略釋也。契者是契合義。謂能詮教契所詮理。合有情機。故名為契。經者是貫攝義。

故佛地論第一卷云。能貫能攝。故名為經。以佛以聖教。貫穿攝持所應說義。所化生 故。正翻為綖。綖能貫華。風吹不散。契經亦爾。攝所說義。攝化生義。同向說。又 無性攝論第一卷云。貫穿縫綴。故名為經。此等皆據能詮為經。契經即藏。持業釋

(6)

也。今三藏云素怛纜者。此云略詮。此乃是其一枝別義。未為通悟。

第二毗尼藏者。或言毗奈耶。或云毗那那。音之轉也。此含多義。如下當釋。且略說 者。貫論第一云。毗尼名滅。滅諸惡法。故名毗尼。或翻調伏。天親攝論第一卷云。

調者和御。伏者制滅。調和控御身語等業。制依除滅諸惡行故。此通調伏身等三業。

離三惡行。善見第四云。如來哀愍眾生三業不善。是故說毗尼藏。以制伏身口意業。

俱舍十五云。言調伏者。意顯律儀。由此能令命根調伏故。此即約根律儀。釋調伏 也。謂以正念正知二法為體。防護諸根。名根律儀。非表無表律儀戒體也。然調伏者 所詮行。調伏之藏。依主釋也。

第三阿毗曇者。或云。阿毗達摩。此云對法。俱舍第一頌云。淨慧隨行名對法。及能 得此諸慧論。此兩句中。上句即是勝義對法。下句即是世俗對法。且勝義者。尅性唯 取淨慧為體。兼眷屬說。即通隨行。故云淨慧隨行名對法也。法謂涅槃。或四聖諦。

淨慧即是無漏淨慧。以無漏慧對向涅槃。對觀四諦。故名對法。此無漏慧。義中勝 故。故名勝義。婆沙第一據尅性說。故彼文云。然阿毗達磨勝義自性。唯無漏慧根。

俱舍即兼淨慧眷屬。是故復說隨行為體。言隨行者。謂此慧俱相應四薀。及隨轉色。

是則無漏四薀五薀為對法體。此等隨彼無漏慧行。故曰隨行(色界六地。具有五薀。前三無色 無道俱戒。故但四薀。無色無道俱戒。如婆沙百三十釋)。次辨世俗者。除無漏慧。所餘修慧思慧聞 慧。及生得慧。并相應四薀及五薀。隨其所應。以之為性(飲界有聞思。色界有聞修。無色唯修 慧。於中唯有色界修慧具足五薀。所餘諸慧無隨轉色。故俱四薀)。及取能詮無漏慧等所有教法。亦名 對法。故云及能得此諸慧論。諸慧即是修等諸慧。論者是教。故彼論中長行釋曰。論 曰慧謂釋法。淨謂無漏。淨慧眷屬名曰隨行。如是總說無漏五薀。名為對法。此則勝 義阿毗達磨。若說世俗阿毗達磨。即能得此諸慧及論。謂能得此有漏修慧。思聞生得 及隨彼行。論謂傳生無漏慧教。此諸慧論。是彼資粮。故亦得名阿毗達磨。釋此名 者。能持自相。故名為法。若勝義法。唯是涅槃。若法相法。通四聖諦(四聖諦。總攝一切 法盡。是法之相。故名法相)。此能對向。或能對向觀。故稱對法(已上論文)。此中諸慧名之為 對。涅槃四諦名之為法。對彼法故名為對法。有財釋也。先來諸師。將為依主釋者謬 也(順正理第一及顯宗第一。釋有為法亦名有離離謂永離。即是涅槃。有彼離故名為有離。如有財者名曰有財。今 准彼文。故對法名。是有財釋也)。教能詮慧名對法者。全取他名。亦是有財。若經名法論教 能對名對法者。亦准知之。若將對法望藏為名者。教名對法。對法即藏。是持業釋。

自餘約慧名對法者。對法之藏。依主釋也。釋對法名。略尋諸論。有三十六釋。婆沙 第一有二十四釋。雜心俱舍分別功德論無性攝論。各有兩釋。世親攝論四釋。合三十 六釋也。

釋第三正辨相攝者。如章。今茲律典三藏之中。乃是第二毗尼藏攝。典者即是經之異 名。外學者釋。典者常也。言可為百代常行之道也。由依戒論道。是毗奈耶雖兼定 慧。然是第二毗尼藏攝。

(7)

第二門辨教宗者。前列名云知教旨歸。旨者意也。至也。歸者。趣也。向也。謂造釋 者知教意趣。意趣即是宗之異名。故云知教旨歸也(若作指歸字。非此義意也)。此中章云辨 教宗者。語雖異前。而義無別。

增戒學等者。通相為言。一切戒。一切定。一切慧。如次應知立為三學。然經論中。

就漸次修。故立木叉以為戒學。四靜慮定以為心學。得無漏慧入見道等以為慧學。故 下律文云。若比丘具持波羅提木叉。成就威儀。畏慎輕戒。重若金剛。等學諸戒。是 為增戒學。何等增心學。若捨欲惡。乃至得入第四禪。是為增心學。何等增慧學。若 比丘如實知苦集盡道。是為增慧學。瑜伽第十七意亦同此。所言增者。是增者是增勝 義。謂戒定慧能有勝德及有勝用。

名增戒等。第十疏中釋三學義。至彼當知。

止作俱戒者。大聖制戒不越二門。一者止持離惡門。離婬等是。二者作持䇿進門。修 定等是。然則止作圓戒學滿。俱能防過。並戒門收。故言俱戒。問三學應成雜亂。答 毗尼藏中。戒論道勝。以宗往攝。無雜亂失。

創發要期斷惡修善者。發心盡名曰創發要期。誓學二持。故稱斷惡修善也。

建志成就納法在心者。勇銳無屈。名為盡建志成就。聽聞白等如法羯磨。發表無表流 入身中。故名納法在心也。

義順受體說之為隨者。問犯非順受應不名隨。答悔以成隨。爾者。若犯初篇。如何得 悔。答學悔故隨。若爾覆無學悔應不成隨。通律師云。隨有二義。一順受義。二後起 義。故並名隨。今解犯在隨位。相從名隨。若約剋性。犯實非隨。然此章中。或尅性 說。義順受體。或相從說。即通持犯。理並無失。

戒法有為等者。功德法中。或有有為功德。或有無為功德。今此戒法。有為德。攝續 眾緣。所作生滅相。名曰有為。故俱舍第一云。如是五薀具攝有為。眾緣聚集共所作 故。無有少法一緣所生(為破外道執一因生。故云無有少法一緣所生)能發之緣者。通於因緣及增 上緣。至下當釋。寔。實也。

位皆凡聖等。如下廣辨中。

第四教所被者。聖不等門釋。

備如常者。如廣辨中釋名門辨。

一者作戒二無作戒者。下受體門自當廣釋。今且略解。

(8)

方便身口等者。現緣動發稱為方便。簡酬往業報色體也。婆沙百一十七云。然身業定 非異熟。加行起故。是此義也。雖諸有為剎那生滅。無容從此。轉至餘方。然相相續 假言造趣營為也。

一發續現四心三性始末恒有者。一發已去。相續現行。故云一發續現也。言四心者。

疏主多依成實宗義故。准成實第九卷無作品云。若人在不善心無記心。亦名持戒。故 知爾時有無作(善心有戒相續不論)。不善律亦如是(已上論文)。此論文意。即三性心及以無 心。為四心也。問於四心中。以論三性。何須更別說三性耶。答四心門中雖復已說。

於三性門重說。非然。二門既別。法相無違。或復通收色等三性。故復別說。問無心 非心。何名四心。答從多分名。理亦無失。復有人釋。准成實宗。識想受行。四心恒 有。復有人引俱舍第一頌云。亂心無心等。隨流淨不淨。大種所造性。由此說無表。

(述曰)一者亂心。二者無心。次言等者。等不亂心及以有心。故成四心也。光法師釋意 云。無表二性。一善二惡。心通三性。善惡無記。亂不亂者。惡無記心。望善無表。

以性別故。名為亂心。若以善心。望善無表。以性同故。名不亂心。由此准知。善無 記心。望惡無表。名為亂心。若不善心。望惡無表。名不亂心。若准順正理第二。釋 此頌文。真言不善及無記心。名為亂心。餘名不亂。不同俱舍約性同異名亂不亂也。

無心即是二無心定。翻此二位。即是有心。問此中無心。亦應通攝無相異熟。答彼雖 無心。都無無表。故此無心。不攝於彼。謂色界中。無散無表。復由無心無定無表故 也(色界必無散位無表。如婆沙百二十二釋之)。順正理論。破此頌意云。亂不亂心。攝心已盡。

何須復說有心位耶。或應但說有心無心。何用復說亂不亂心。光法師敘安慧救云。亂 不亂心。是據散位。有心無心。是據定位。故無有失。若准真諦舊俱舍疏云。染汙心 名亂心。餘名不亂心。入定心名有心。二無心定名無心。此四位中。無教恒生(無教。即 無表是也)。今詳此等。似乖文意。觀世親意云。亂不亂心。雖是有心。為對無心。復說 有心。凡諸法相。或由體別。而更別說。或由義別。而亦別說。今由義別。別說無 失。故俱舍長行釋曰。亂心者。謂此餘心。無心者。謂入無想及滅盡定。等言顯示不 亂有心。相似相續。說亦隨流。善與不善。名淨不淨。上來三家釋四心義。若望順 疏。初說為勝。

俱有懸防者。通律師云。無作懸防。義容可爾。作已落謝。如何懸防。答作生無作。

故並懸防。或人破云。上法得戒。不從作生。故知表戒。不生無表。今釋別解脫戒無 表必從表生。故婆沙一百十九云。別解脫律儀依表。是表隨心轉。律儀依心是心果。

百二十二云。欲界必無隨心轉無表。色界必無依表發無表(已上論文)。若爾上法得戒。

應有表業。答據根本位。雖無有表。然從加行表生無表。謂加行中所有無表。善而非 戒。至根本位方立為戒。故無有失。

無作非色非心者。至下受體。當廣釋之。

(9)

惡離善行者。如次即是止作二持也。

念智捨等護防身口者。此根律儀。三門分別。一釋名。二出體。三明差別。言釋名 者。新譯經論。名根律儀。亦名為護。舊譯經論。但有護名。所言根者。眼等六根。

言律儀者是防護義。謂念智捨防護六根。名根律儀。舊名護者。真諦釋云。能障惡事 攝善事故。能守護六根門。令惑業不入故。能防守行人。令不墮四惡道故。又能防守 行人。令出凡位入聖位故。由斯多義。故名為護。今助一釋。護六根不流泄故。

次出體者。先辨位次出體。言辨位者。始從初業。持戒護根。乃至無學。若定若散。

有漏無漏。一切位中。但使根門不漏諸惡。皆悉得立。為根律儀。瑜伽二十一二十 三。廣明聲聞戒根律儀。是世出世二道資粮。故知即是通初業位。婆沙四十四云。云 何護圓滿。答無學根律儀。應知此中根是所護。由念慧力。護眼等根不合於境。起諸 過患。如鈎制象不令奔逸。是故無學正念正知。名護圓滿(謂根律義。如從初業。至無學位。方 圓滿也)。正量部宗明了論云。由對治上心惑。應說諸護數量。即是通明對治道義。歷 尋諸部義意。並通一切諸位。

次出體者。准正量部。正念正知正捨三法為體。念謂於緣明記為性。謂能憶持本所受 等。慧謂簡擇功德過失。捨謂遠離貪憂二品。心平等性。無警覺性。故明了論偈曰。

毗尼曇略文所顯與戒及護相應人。釋曰。由對治上心惑。應說諸護數量。三界上心 惑。有二百九十四。是彼所起非護亦有二百九十四。為對治彼有善及無覆無記。諸護 合有五百八十八。是人與此能對治護相應(論更一釋恐繁不敘)。偈中意云。理實毗尼。具 舍多義。略而言之。身論善戒及護根義。皆是毗尼。而於律中。但明於戒而不明護。

故今毗曇具顯戒護。方令律藏義理周足。故云毗尼毗曇文所顯與戒及護相應人也。戒 即身語律儀也。護即根律儀也。諸聖弟子。與此相應。故云相應人也。次釋長行意 云。偈中雖言戒。護戒護必有所治之過。故云由對治上心惑。此即略標所治過也。以 理而推。所治有三。一者上心惑。即發惡業遠因心也。二者非護。即發惡業近因心 也。三者非戒。即所發惡業也。今此略標遠因心也。應護說諸數量者。略標能治也。

復以義推。能治亦三。一者聖道。治上心惑。二者護。能治非護。三者戒。能治非 戒。今且略舉護體一門也。言數量者。顯頭數也。問能治所治。既各有三。何以所治 略標遠因。正治之中略標護體。答所治就本。故舉遠因。能治舉兼。故舉護體。故真 諦云。此但說護。即兼收戒。故但應說諸護數量(彼釋意云。護是能發心。戒是所發善業。故說能 發。即收所發)。問後何不言能治聖道。答護體之中。既有正智。即顯聖道。故亦不明。

論云。三界上心惑有二百九十四是彼所起非護亦有二百九十四者。此即別明能發業心 遠近二因也(上心惑。是遠因也。非護。是近因也)。前略標中。就本而說。故舉遠因。今意正 明護家所治。故明非護。真諦疏云。上心惑者。惑有二種。一者隨眠(部執疏解意云。恒隨 眾生。如眠不覺。此惑亦有貪等執之異。縱入無心猶恒相續。即當大乘種子義也)。二者上心隨眠(真諦意 云。上心即是起心義也。為簡無心等位此惑不行。故云上心也。雖非恒續。亦隨眾生而無覺悟。故云隨眠。即當大

(10)

乘現行煩惱也)。隨眠不能生非護及非戒。唯上心惑。能生非後及非戒。然非護者。從上 心惑之所發生。謂由此惑。能令失正念起耶念。失正智起邪。失捨心起意憂喜(嗔恚忿恨 嫉等類。總名為憂。貪慳覆憍等。並名為喜也)。故名非護。此唯意地。未動身口也。若動身口。

即名非戒。此應二句分別。謂非戒必是非護。非護未必非戒(非戒必從非護心發。故云非戒必 護也。然未動業。但名非護。以未動故。故云未必非戒也)。翻此而說。戒護相望。亦戒二句。戒必 是護。護未必戒(戒是善業。必從護發。故云戒必護也。然未發業。但名為護。以未發故。故云未必戒也。先 來諸人解云。如有俗人。雖起善心。而無有戒。故云護未必戒者。甚未識意)。且上心惑三界總有二百九 十四者。真諦釋云。正量部說。欲界大小惑。有一百三十七(大惑即是貪嗔癡等根本煩惱。小 惑即是忿恨惱等餘隨煩惱。大意如是)。色界大小惑八十六。無色界大小惑合七十一。都合二百 九十四。一惑能生一種非護。非護頭數。故亦同也。論云。為對治彼有善及無覆無記 者。謂念慧捨以為護體。各通善性及無覆性。不同大乘念慧並是五別境數。其體並通 善等三性。捨是善性。十一善収。若薩婆多。念慧並是十八地攝。亦通三性。捨唯是 善。十善數攝。何以不同者。真諦釋意云。正量部宗。圓安名善。言圓安者。謂強勝 心。因時無悔。果時離苦。故名圓安。論其無覆無記者。善雖昧弱。猶能遮惑令不覆 心。故稱無覆。安不圓滿。故名無記(釋無覆無記。與餘宗不同)。准此部宗。勝劣二善。分 為二性。是故二性皆為護體。若薩婆多。有漏善法。由感愛果。故名為善。是則通收 正量部宗。二性名善。准此唯善以為護體。然薩婆多復是念慧二法為體。故俱舍云。

正知正念。合名意根律儀。(述曰)謂以二法。合為護體。或名意律儀。或名根律儀。故 云名意根律儀也。若准婆沙百九十七云復次釋。衍彼文云。有作是說。根律儀以正念 正知為自性。有說。不放逸為自性。有說。六恒住法為自性(謂眼見色。已。遠離貪憂。恒住 正捨。乃至意知法已。亦爾。所餘次不繁敘)。若准瑜伽二十三云常委正念。防護六根。合行平 等。或是善捨。或無記捨。故唯正念以為護體。由護根故。或行善捨(即十一善數中捨 也)。或行無記捨位(四無記心。離染義邊。假說為捨。理無別體)。論云。諸護合有五百八十八 者。非護既二百九十四。各有善性及無覆性以為能護。故成五百八十八也。總述意 者。非護既從破戒煩惱之所生起。此即是親發業心也。故以念等防護此惑。令於六根 不復流漏。即令身口離過行成也。

第三辨差別者。總說律儀。名雖是同。然根律儀是心所法。身語律儀是表。故不同 也。婆沙百九十七有兩句。彼云。諸業彼不律儀邪。答應作四句。有業非不律儀。謂 身語律儀。有不律儀非業。謂根不律儀(即明了論非護是也)。有業亦不律儀。謂身語不律 儀。有非業非不律儀。謂根律儀。第二四句者。諸業彼律儀邪。答應作四句。有業非 律儀。謂身語不律儀。有律儀非業。謂根律儀。有業亦律儀。謂身語律儀。有非業亦 非律儀。謂根不律儀。

作法作事有離有合。離者。一者作法。謂誦戒羯磨等。二作事。謂受食不安坐受食 等。合者。假作法而作事。如得法造房等類。

(11)

對事作法者。如先畜長後方說淨之類也。

第二白法者。善法名白。昔未犯時。名為為初白。今犯已悔。名第二白。

第三門通標一部。名之為想。四分別論。名為別舉也。

隨根制戒輕重差殊緩急有異者。先來諸人。種種解釋。或以僧祇四錢三角。餘律五 錢。以配輕重。輙度殘提以配緩急。結淨開制配犯不犯。今詳本意。輕重緩急等。體 同義異。謂隨諸部根性不同。於一事中犯相昇降。名為輕重(如四錢三角五錢等。事反輙度 等。義亦是同)。據為誘進。及為遠防。於一事中。制相差別。名為緩急。謂誘進故。且 制輕罪。或復全聞(如據力分制殺畜提。及〔開〕結淨等類)。為遠防故。制犯制重。名之為急

(遠防妨道。煞草制犯。遠防犯重。制觸夷等類)。是則輕重。約犯相門。緩急之異。緩約誘防 門。二十部師。未通此意。故各偏執。分成別部也。

曇無德者。部執疏中。曇摩毱多。翻為法護。宗輪論中。名法藏部。舊人亦翻法敬法 密。並是一也。然部執疏云。法上部舊名曇無德者。盖似不然。至下當辨。

言四分者。古來傳說。律儀主四度昇坐誦出。名為四分。淨三藏云。良以梵本四夾成 部。故云四分。豈容四誦便終一部。十誦五分。並由夾數立名不同。然夾亦有大小之 異。今更助詳。如智度論第一百云。摩偷羅國。毗尼舍阿波陀那(此云譬喻經)本生。有八 十部。罽賓毗尼除却本生。但取要用作十部(古來傳云。八十部。即八十誦律也。十部者。即十誦律 也)。十誦彼既名為十部。故知未必由昇座誦。故應譯人約夾名誦。或名部也。

行用差別分者。覺云一往分判。戒用律行。下二俱用。細論行用。四並通有。今詳本 意云。所詮之行。約用差分。有此四種(何容外防。即詳是用及其內伏。即非是用)。

據果望因者。謂以果名。於因上立也。

業結無處逍然無為者。斷惑盡處。證無為理也。此亦因上立果名也。

蘊積眾旨者。先來皆云。三十七法以為眾旨。謂僧戒八段。尼戒六段。二十揵度。結 集。調部。及增一也。今詳一戒一經。以為眾旨也。

共成一部者。能成之因。即是分義。自下廣解。此中亦應廣釋前中舉宗攝教。由於律 相非所要故。但廣釋後之二門。

第二宗歸門

此門意者。前略辨云。今以宗求。其唯戒學。分別戒學。兩番料簡。第一受戒法門。

第二隨戒行相。今度建立。故立此門。建立意者。一為破古。二為顯今。三引教證。

(12)

四釋名義。五辨相須。六明教行。一為破古者。昔解開宗五門分別。(乃至)方可就總開 別者。破古開宗義也。且如曇律師云。然戒不孤起。藉因詑緣然後方發。故第一明受 戒方法。既有能發之緣。必有所發體狀。是以第二所發戒體。既受得戒。豈可端拱而 住。必須方便正念護本所受。是以第三次明持戒。然上行之徒一往善成。中下之人捉 心不固。遇緣憙犯。是以第四次明其犯。持犯既不頓成。故第五番還料簡上持之與犯 漸頓之義。今師意云。第五漸頓。乃是隨中別義。故癈不論。就前四門。緣體相須。

合為受門。持犯後起。合為隨門。且束此四以為受隨。方可就總曲開別義。若如舊 解。便開總門。義乖學路也。後有更助五門立義。作問答云。問緣體就受門。持犯約 隨行者。受中有能所。此懸明受緣。持犯既隨狀。具緣亦懸解。答隨行具緣。約戒文 辨。無勞預解。若爾受戒法門下有揵度。應對彼釋。何假預明。答將欲釋隨。應先明 受。欲使識緣。知體戒法居身。故先明也。若爾何不最先結集受戒揵度。答各據義 別。亦不相違。然先結集戒本文者。略有二義。一者欲令能秉行成。二者欲令觀過興 猒。戒行圓滿。方可秉法度生。欲令䇿進防德。為斯先集戒本。若論受法損益義。後 與隨不同。故宜後辨。又問持法是順。犯是違。對持以明犯。受法是順。捨是違。應 對受明捨。答隨含持犯。可相對明。受非通相。故不相對(尊者云。上來且助古人立義。然今師 解。懸明捨法。故不勞此問答也。上問答尊者每敘)。又難持犯漸頓。在此預。明受捨漸頓亦應懸 說。故今章中。翻昔師義。捨之漸頓義便懸明。犯漸頓對文方辨。故來前四以為受 隨。總標之後。方可別釋。第二顯今者。章云故今解有戒宗有二等。三引教證者。如 章云故地持云等也。地持第四戒品云。受戒隨戒。當知無量。攝受菩薩無量淨戒。既 引教證。四釋名義者。如章云受以要期創發等也。此中兩釋。前約受心持心不同。後 約緣如受成隨立。五辨相須者。章云若無其受等也。六明教行者。章云。若釋受隨。

可為兩門。第一約筌。即是總別一部教文也。二就行辨者。謂就一身起行次第也。且 判文者。章云言約筌者已下是也。

尼聚少法旨歸彰受等者。尼揵度文。從初不得受二根者戒。明尼受法。第二諸比丘尼 聚在一處已下。明尼雜行(既半明受。故云少法)。問受法等中。呵責弟子。七法相瞻依止等 德。應行是隨。何容名受。答師有此德。方堪度人。以隨資受。即受門攝。故云旨歸 也。

意辨其隨者。問二部戒中。減年受戒。度諸遮女。即是受法。何以言隨。答不應度 故。令師得罪。以受結隨行攝。故云意辨也。

次約行中。第一總解緣體者。相對辨別也。第二別解緣體者。由細別解也。相對辨 中。章有兩釋。初約作法而明。後通得戒體說。且初釋意訖。

至在前而去是其受門者。壇場作法。受門畢故。所以名受也。餘可解。

後釋意者。說相等事義通受隨者。作法未畢。在受門收。在辨體後。故是隨行。有斯

(13)

兩濫。故通受隨也。

約五受說可以准知者。上法一受唯得無表。餘四具得表無表也。

論其緣者。具如第五藉緣門辨。

護體為因緣者。如上已辨。護是發業。近因心故。是同類因也。

能生作行者。作持行也。

永斷相續還受持清淨對治護者。謂念智捨。以為護體。此與永斷還持之心相應報也。

還成二戒者。表無表二。還成清淨勢用增長也(於犯位中戒體雖在。勢用不增。大小乘。大意同 也)。

癈立門(癈四及六。唯立五受故也)。

一以義求者。謂以別解脫義求。要從他故。心為第四。頌云。受別解脫戒。當知從他 教。隨心上中下。得三品律儀。

無上法人無上法教者。二義證知。無人無法。一者以有證無。謂異陳如善來人等。復 殊羯磨受戒之教。二者以無證無。謂尋律文。都無上法人之與教也。

勅聽者。與佛論議。因勅比丘聽受戒故(後當廣辨)。

故不相類者。此律受後之開緣。不類彼律受前之常行教也。

豈容逆數者。理應受竟。後疑方開。不應逆數也。

曾嫁十二論議沙彌亦應持滿者。難此二受未滿二十。何以逆開。然依十律。有論議。

無曾嫁。此律有曾嫁。無論議也。

女以仗人建志故與二十者同者。姑夫教勅。故曰仗人。逕歷若事遂能建志。理堪持戒 與二十同也。難曰。建志尚許與二十同。羅漢豈容不如曾嫁。故使章中後釋云亦可胎 閏等也。今詳亦應更破云。曾嫁別立不類胎等。

就年數者。羅漢亦應別立。不補滅年。故知古師徒煩言論也。

胎閏等三者。一胎。二閏。三十四日布薩也。

闕於戒本者。意說。戒文本欲結罪。若羅漢闕。即必得戒。由得戒故。師僧無罪。故 滅年戒闕文不立(至彼戒文。當辨是非)。

(14)

有則定滿者。喻同年滿也。

何故母經是名第一者。撿彼無文。彼文但言。建立善根上受具。而無第一之言也。然 五分云。童迦葉不滿二十受具。佛問諸比丘。童迦葉有所得不。答得初果。佛言。此 人是第一受具。不名白四羯磨如法受戒(已上律文。彼雖文有第一之言。而是初果)。

或可略無者。其猶滅法之中。夢中行婬。憂波離言。乃至不犯突吉羅罪。然婬戒中。

戒本及釋。並略無開。其例大有也。

五分法身者。新譯經論。名無漏五蘊也。設得木叉。仍非戒薀。今雖不得。何成難 詞。由戒名濫於戒薀。故汎難之。言五薀者。廣如婆沙第三十三。然略辨者。無學身 中。正語業命。以為戒薀。三三摩地以為定薀。無學正見以為慧蘊(除盡無生。餘無漏慧)。 盡無生智。無學正見相應勝解。名解脫薀。即盡無生。名解脫智見薀(創初證得此解脫智見 諦理故)。雜集第十卷中無學支攝為五薀。彼云。無學正語業命。是戒薀。正念正定。

是定薀。無學正見正思惟正精進。是慧薀。無學正解脫。是解脫薀。無學正智。是解 脫智見蘊。基法師云。正見是緣事慧。正智是緣無為慧。今詳彼釋。定為謬說。謂無 學身。諸無漏慧。別簡盡智及無生智。立為正智。即由創初證解脫故。復即名為解脫 智見。除此二智。餘無漏慧名為正見。豈容一向判為緣事。又言事者說何為事。若變 相緣名為事者。即盡無生。亦通緣事。若緣事相說名事者。即聲聞人。無漏聖慧不能 緣事。何容得有緣事智耶。據佛菩薩。可通緣事耳。

第二解者(今師意存)。母論上法。文相甚多。今且略引要而明者。彼論第一。有三節 文。且第一節。僧尼各有五受。文言五者上受具。何故名上受具。佛在世時受不戒。

直在佛邊聽法。得阿羅漢。名上受具。第二節云。云何。上受具。如有一人。盡一切 滿未滿。二十已受具足。即於比丘中。自生疑心。同住比丘白世尊。世尊語比丘。汝 數胎閏滿不。答不滿。佛即問諸比丘。得羅漢耶。白佛言得。佛言。此是上受具。第 三節云。佛告諸比丘。從今已去。聽汝建立善根上受具。佛告諸比丘。過去諸佛。未 來諸佛。皆立善根上受具。我今亦復如是。是名立善根上受具。第二卷云。上受具 中。除尊者摩訶迦葉蘇陀婆。具餘一切不得建立善根上受具。問引彼證此。為應理 不。此何所疑。以其嵩云。夫論立義。依宗正之。豈取僻文。依他部立。且如上法。

無替減年胎等不滿。更開羅漢。若道成名受。胎等應同。胎非受緣。羅漢寧是。又准 母論。亦羯磨開。故彼文云(廣如前引。第一卷中。第二節文)。又母論第二。上受具中。除尊 者磨訶迦葉蘇陀波(廣如前引)。又立上法。應無應無羅漢沙彌。若據祈心。准憑何教。

(彼又總非云)如斯之義。應熟思尋。(又云)立者不能熟詳文義。既無的據。難可依憑。(又 云)是力力無勞廣述。今詳彼難。若道成名受。胎等應同者。今應反難。胎中九月。羅 漢幾年。故不例也。若言道力義同二十者。三果何容劣於二十。又復羅漢何理劣於曾 嫁之人。准羯磨前方開補年。其曾嫁者。何理勝於羅漢極果。開羯磨前逆數十二。又

(15)

云。母論亦羯磨開者。何不審尋彼論第一佛在世時不受戒文也。故知。彼論第二節 云。如有一人。盡一切漏。未滿二十。已受具足者。望曾作法。即名已受。然法不 成。復名不受。故荷初節佛在世時不受文也。若不爾者。豈容一論二說相違。故不應 爾。即由此理。此理律下文因明羯磨。乘說羅漢名受具者。亦望羯磨法定不成也。又 嵩復引母論第二。除迦葉等。欲何所說。今詳除者。由迦葉等上法所收。故須除之。

其餘不詳。此則上法文甚分明也。若言除已其餘不聽故無上法者。八年之後。不聽三 歸。亦應三歸不立為受。又難祈心准憑何教者。智人咸許推理歸文。何用滯文而迷正 理。又三世佛。論說皆同。寧執自心違三世佛。又尋諸部。皆有此受。但名不同。且 俱舍十四。立有十受。第四受云。四由信受。佛為大師。謂大迦葉。雜心第四。十受 亦同。十中第三名為受師。多論第二。七受之中第五自誓。十誦五十八。十受之中第 三自誓。見論第三受教。既通諸部。此何獨違。故此律受戒㨖度云。爾時有年不滿二 十者。受具足已。後便生疑。諸比丘往問佛。佛言。自今已去。若受具足已。有如是 疑。聽數胎月。若數閏。若數十四日說戒日。若得阿羅漢。即名為出家受具足(造論本欲 釋律本文。母論既明此文。甚顯)。又責祈心憑何教故者。多論十誦。皆名自誓。誓即祈心。

寧非明教。問前來上法。雖已善成。瑜伽決擇分。如何會釋。彼論五十三云。或有一 類。唯自然受。除苾芻律儀。何以故。由苾芻律儀。非一切堪受故。若苾芻律儀。非 要從他受者。若堪出家。若不堪出家。但欲出家。便應一切隨其所欲自然出家。如是 聖教。便無軌範。亦無善說法毗柰耶而可了知。是故苾芻律儀。無自然受(已上論文)。 答彼據制後滿足教說。即符母論除迦葉等。其餘不得建立善根上受具也。

多子塔者。佛本行三十六。迦葉因緣品云。佛在一樹下。爾時是神名曰多子。偈中 云。佛在多子樹。母論云。迦葉白佛言。我初到多子塔林中見世尊。(述曰)因多子神。

以目林塔。林中有樹。復云佛在樹下。辟支佛因緣論中。亦說多子塔事。

羣品者。覺有二解。一云。羣者眾。品者別。即別眾是也。又云。群者眾多義。品者 品類義。謂於四年不同大僧護持律相。何得不犯眾多品類微細惑也。今詳母論第二卷 云。法業羣品業不應作。法業齊集業應作。(述曰)梵本之中。名為羯磨。此翻為業。所 言法業羣品業者。是別眾也。復言。法業齊集業者。是法和眾也。謂於界內。別為群 品也。付法藏第四云。憂留陀山有一老虎。生於二子。飢窮困極。便命終。二子失 母。憂婆毱多。日日與食。為說諸行無常偈。命終生摩突羅國。至年八歲。出家得 道。即便使之採瞻匐花。答言。大師此樹高峻。毱多言曰。汝等是天(神用名天)。豈無 神足。時即昇空。採花奉獻。諸人同見歎未曾(育王傳第四亦同)。育王經。降伏外道。撿 彼無文(應撿賢愚)。賢愚第十五。尊者舍利弗。晝夜三時。天眼觀世。應度度之。爾時 有諸商人。共將一狗。至於中路。眾賈頓息。狗便盜取還賈人內。於時眾人便共打 狗。棄置空野。捨之而去。舍利弗頓息狗。便以天眼見。以食施與。即為解說微妙之 法。命終生舍衛國婆羅門家。字曰均提。至年七歲。付舍利弗。令使出家。得羅漢

(16)

果。自以智力。觀過去世。作一飢狗。蒙我和上舍利弗恩。今當盡身供給所須。永作 沙彌。不受大戒。

摩夷者。正梵音云。摩怛理迦。翻為本母。既有母義。古人遂稱毗尼母論。為摩夷 也。

盡智現前即發具足者。至下第六。發戒時節門。當辨釋之。

上法三緣。至第五藉緣門釋(一假佛教授。二有祈夷心。三盡智現起)。

至文釋者。下婬戒中。釋准十誦。是賊住人也。古人有立自然受戒。謂佛是也。故下 文云。自然得解悟。云何從人學者。彼為憂陀邪梵志。問佛為從誰學。佛即答解悟。

非答受戒也。

釋名門

善來兩釋。覺云。前釋意者。由此律中。要得初果。方命善來。後釋即准五分第一。

善來通凡。故除契證句也。以五分律。須提善來。而犯初戒。故知通凡。由其初果。

性離五邪。必不犯重故也。今詳前據受戒揵度文中。但言來比丘。而無善字釋也。後 解即依八比丘中。具有善來兩字釋也。是則解善是求戒行者。來謂如來。教章云。故 曰善來。即據能所合結。律單言來。據所對教也。後解或據能所合說。文具兩字。義 如前釋。或以行者善心而受。佛遂雙讚。即二字俱為佛教也。

上法。兩釋。先來諸釋不復堪記。今詳前釋。約聖智境。名為上法。論其後釋。即能 證智名為上法。且前釋云性空之理超出相有者。先來復言。相謂十相。有即三有。今 詳生空。即是無為。成實論宗言不可得。如衣壞已都無所有。龍樹宗中。亦同此義。

薩婆多宗釋。滅即以離繫為體。實有非無。天親無著護法等宗。二空所顯之實性名曰 真如。是聖智境。非無實體。諸宗雖復諍體有無。莫不皆稱性空之理。性違於相。故 言超相。空違於有。復言超有。此超相有。意顯涅槃。涅槃之性。遠十相故。俱舍二 十八云。涅槃離十相。故名無相。十相者何。謂色等五。男女二種。三有為相。(述曰)

色等者。等取聲香味觸也。三有為者。一生有為相。二住異有為相。三滅有為相也。

住異合說者。俱舍第五。一釋云。住是有情所受著處。為令猒捨。與異合說。如示黑 甘與吉祥俱。是故定有四有為相(開即四相。合即三相)。涅槃經第三十。離十相亦同此說。

涅槃既是法中之上。故名上法。上法即是聖智所緣。內證境界。

修道進德或盡解滿會增上法者。謂數勤修聖道力故。進證智斷二種圓滿。所言或盡。

即顯斷德。言解滿者。即顯智德。斷德即是擇滅無為。智德即是盡無生智。無學正見 也。於斯二德成就之時。正契無為。會增上法。

(17)

亦可盡無生智超學表者。即是第二約智釋也。表者外也。謂超三果四向之外。故云上 法。智是有為。可建立故。故引母論。證成釋也。俱舍二十四頌云。第九無間道。名 金剛喻定。盡得俱盡智。成無學應果。此頌意云。斷非想地九品。或時第九無間道相 應定數。名金剛喻定。次解脫道即超盡智。此之盡智與盡得俱。故云盡得俱盡智也(盡 得即是擇滅得也)。既得盡智。即成無學應供等果。理實鈍根唯得盡智。若其利根亦得無 生。二人俱得無學正見。故婆沙一百二云。時解脫阿羅漢。金剛喻定。唯一剎那。盡 智流注。長時相續。從盡智出。或起無學正見。或起世俗心。不動阿羅漢。金剛喻 定。後盡智唯一剎那。無生智流注。長時相續。從無生智出。或起無學正見。或起世 俗心。一切阿羅漢皆修無學正見圓滿。而非一切皆現在前(未來無量無學正見。不可頓起)。俱 舍二十四。正理六十五。義亦同此。然正理論。說無生智及無學正見。或亦一那剎。

或亦相續。婆沙文云。或解脫道或勝進道攝是盡智。唯勝進道是無生智。因此略釋。

金剛喻定。盡無生智。無學正見。略作三門分別。一釋名。二出體。三辨相。且釋名 者。問何故名為金剛喻定。答婆沙二十八云。無有煩惱。不斷不破。譬如金剛。無有 鐵等不穿不碎。故名金剛喻定。問何故名盡智。答俱舍二十四云。盡智是斷或中最後 解脫道。由解脫道。與諸漏盡得最初俱生。故名盡智。正理六十五一釋大同。又云有 餘師說。惑盡身中。此最初生。故名盡智。問何故名無生智。答正理意云。言無生 者。謂未來生得。非擇滅智託無生。名無生智。若爾。豈可無漏聖慧緣非擇滅。答理 實根本無生智體。但緣諦理。而由後得緣非擇滅。故無漏智從後得智。得無生名。於 理無失。問何故名無學正見。答推度性故。名之為見。此見真實。故名為正。若據照 矚。名之為見。則盡無生亦名為見。今據推度。故盡無生。非是見性。由此二智。已 息求心不推度故。若准大乘。一剎那智義說為二。謂由有彼集因盡義。故名盡智。復 由有彼苦果不生義。故名無生智。除此二智。餘無漏慧照理明了。名為正見。雜集第 十。略釋盡無生智。瑜伽六十九。有出世盡智無生智。復有世出世盡智無生智。如彼 應知。

次辨體者。金剛喻定。六智相應定數為體。故婆沙二十八云。此有六智。謂四類智。

及滅道法智(此即苦集唯是類□。滅道即通法智類智)。若約行相。四諦各通四諦各通四種行相。

廣如俱舍二十四婆沙二十八釋之。盡無生智者。六智為性。謂法及類並四諦智。若細 分別。四法四類以之為性。然此二智。最初生時。唯苦集類。自後相續。方通六智。

緣苦集類金剛喻定。亦與此同。滅道法類金剛喻定。即不同此也。謂此定後。必定故 為苦集類智。不得同前滅類道法類也。若論行相。初盡無生。唯六行相。謂苦集類。

除空非我。後相續位十四行相。亦除空非我行。由此二智。於出觀時。作如是言。我 生已盡等。涉世俗故。故除空非我行。無學正見法類四諦六智為性。通十六行。或以 七智為性。加他心智。

次辨相者。金剛喻定。勢能摧破。三界一切所有煩惱。但由前時煩惱已破。是故不破

(18)

理實有能(如俱舍二十四釋)。盡無生智。如俱舍二十六云。謂無學位。若正自知。我已知 苦。我已斷集。我已證滅。我已修道。由此所有眼智明覺解慧光觀。是名盡智。云何 無生智。謂正自知我已知苦。不應更知。廣說乃至我已修道。不應更修。由此所有眼 智明覺等。是名無生智。如何無漏智。可作如是知。迦葉彌羅國諸論師說。從二智出 後智中作如是知。故無有失。無學正見。准而可知。不繁廣辨。

未感如來玄悟見道者。簡異善來。善來諸人。感佛說法。復悟見道得初果已。方命善 來。今此三歸。都無二義。故云未感。上法既非言教下發。以非類故。不須簡之。

三語三歸。唯此律中。體同義異。望三寶境。名曰三歸。望羅漢教。名曰三語。不同 多論分為二受。至下當知。

了論瞿婁達摩者。了論疏中作此名字。非論文也(論文但多尊法)。 受緣開合門。

猥多者。字林。猥者眾也。

僧得可呵者。以違教故。應可呵責得吉羅罪。非謂提舍尼也。覺云。梁朝時。白木調 國從西進馬來。故知此國在白木調來也。

若一比丘尼往大僧中代乞戒者。准下尼法。但差一人。若准五分二十九。十尼俱往。

如下當辨。

因辨遣信得戒時節者。章中三釋。初釋先且依教立宗。章云。(乃至)

已與汝受戒竟。次

當引喻以立道理。章云。又准媒業。(乃至)便義不具。次釋妨難。章云。若爾何故教人 盜。(乃至)不同殺盜(謂有別義。不類殺等。言別義者。當知年夏。媒須和合二處。二處者。男女也)。次第 二釋。初破前宗。章云。若爾戒非羯磨緣生。(乃至)何容使報。方始得戒。次申自宗。

章云。故有異釋。(乃至)事成得罪。次釋妨難。且先立難。章云。若爾何不類媒耶(假述 前師。舉媒為難。媒戒文云。受語往彼還報。僧伽婆尸沙。亦應殺盜受語往盜還報。方成犯限也)。次答非 例。章云。答如媒報所媒。(乃至)何得以所類能(顯媒類受。若並令報。於中即有能所不同。且如媒 中。如有和上教一弟子。男家受語往語女家。女家受語還報男家。此則男女俱是所媒。此則報時。但能所媒。能教 和上已得罪竟。論其殺盜。若令還報。即是義邊。受語往彼。事成我已罪竟。若復還報。便是能報。非是罪時。故 不相類)。次准例立理。章云。如此解時。(乃至)非謂報竟。方始得戒(謂類媒殺並不報能。即例 受門。以受戒人為能教者。使尼往受。羯磨纔成。即得律儀。不須還報)。或曰。今應更難此第二釋。

謂立能所。與前義別。男作能教。令為己媒。所教比丘須還男。准此例受。理應還 報。應答難云。此媒雖復要須報能。而不得結能教男罪。亦應受戒雖要報能。而亦不 令能教得戒。復曰。能教比丘。令為己媒。既要報能。受亦應爾。答汝若類媒須結媒

(19)

罪。今為己媒。既要報能。受亦應爾。答汝若類媒須結媒罪。今為己媒。乃是婬因。

豈令受具而發五戒。復曰。尼僧十眾並作能教受戒行者。及大僧眾並作所教。此則所 教預喻如所媒。所媒既須往彼還報。受戒亦應往大僧處。還報受戒行者。答媒報令能 得罪。豈受還報而令能教尼眾得戒耶。此等既並立難不成。還歸初門能所類相。並不 報能。得戒得罪也。次第三釋。先且總非前釋。章云。雖有此釋。(乃至)不了說故。次 依教立理。章云。如餘三律。(乃至)明因使得(理應受戒。要聞羯磨。故知使傳大僧羯磨。方始得 戒)。次例此律。亦應具傳大僧羯磨。章云。此律文略。直言汝已受具足竟(下尼法云。能 使應還。比丘尼寺內。語言大妹。汝已受大戒竟。述曰。疏意說比尼法文略也。謂准尼法。雖差一尼並二三伴。異 於餘律十尼俱徃。然亦應理還來集尼。對大僧中所作羯磨。令具聽訖。方可語言。大妹汝已受戒竟。以受要須聞羯 應故)。次辨具緣。章云。應具六法等也然文亦不具者。略者。准尼法中。全無第三戒 師白緣。於第四緣。但問名字及和上名。并學戒不。而略不問十三難等。雖問少分。

而亦是略。今更詳之。應具十緣。一端正女人。尼法文云。小小類貌。不應遣信。母 論第二云。若有如是比者。得遣信受(五分半迦尸。十誦四十一云。婆羅門生女。端正姝好。價直半迦 尸國)。二有難緣。三本法成就。四白二差使。口差伴尼(准尼揵度)。若准餘律。十尼俱 往。五義加使尼為請師(設無此緣。亦應得戒)。六使尼為乞。七戒師作白。八撿問遮難。九 白四成就。十使還報知。若依餘律。白四具足(或恐轉變。更應撿難。更加撿緣。使十一緣)。上 來立義雖已善成就。崇復云。遣信受戒得。在大僧言下。報表事終。非為發戒。故報 文云。已與汝受戒竟。報有已言。明知先得。若在報發。便違已言(難曰。俱舍第九云。開 口已眠。應先開口)。又云。若使言下生戒法者。便有三過。一有秉法雜亂過。二尼有一部 發戒過。三違見論八語過。今略詳之。尼傳僧教。本非雜亂。故五分二十九云。羯磨 師為說僧所作白四羯磨令聽已。又凡受戒。理須聽聞大僧白四。若不許尼傳僧白四。

僧教未成。則崇自招一部之失。又見論八語者。善見第七。八種得戒。八語之外。別 有遣使。如彼論云遣使如彼論云。遣使受具足戒者。半迦尸尼。遣信八語。得具足 者。從比丘尼得白。四法。比丘僧復白四法。是名八語(已上論文)。八語遣使。論既別 設。違八語。何成有過。況復使尼傳僧白四。並其本法。成八語。此等立破。具如破 述記中已廣辨說。

受有作法者。尼往僧中。或須結界。或相撿問。隨時變動。不同隨中。

異緣無作唯隨非受者。窮尋疏意。略有三門。一者異緣能發無作。如欲殺人不執刀 仗。乃用指印相書而煞。雖同身業。而事有異。故曰異緣。者互緣。如以指印。或以 相盡。作大妄語。是即身業以成語業。或如讚殺。以語成身業。既互造故名互緣。三 者助緣。如以他人身語等業。用成我身身語等業。即如遣使。名曰助緣。先來諸人。

不違異緣互緣別相。遂妄破疏。且如覺云。受中理亦通於異緣。如語乞戒發身戒故(此 將互緣。以破異緣是故非理)。通律師云。問此人亦應遣使依止。答成。若有難。開無依止而 住。豈可有難。開不受而得戒。故不相類也。又以依是憑義。理不合遙也。

(20)

總發假緣者。情非情等一切境上。總頓發故。要假緣也。

今取面化者。謂便捨時。未說成捨者。留待後時。容親面化使不捨戒。以其捨戒如死 故也。

不假餘緣者。若當有便。隨便對捨。何須遣往也。

十人二十足為良驗者。十人受戒。二十出罪。是表難易也。

受本不得請僧就己者。上代僧祐律師云。遍尋諸律。有難尚令遣使往受。豈容無難輙 受尼請來就尼寺。往往有人。輕藻無識。往赴尼寺與受戒者。深違教意。今詳教意。

但由大僧。取靜息緣。不肯來赴。故開使受也。請而赴者。理非輕藻。然今疏意。同 僧祐說。故云不得也。伽論第一及第七並云。百一羯磨。一切經中。亦別有一卷百一 羯磨。即薩婆多宗所弘也(數有人言。毗尼母百一羯磨者誤)。邊無十僧。誰足二十。故應同開 邊尼十眾雖有多釋義等為可者。一解。羯磨中攝。故不別論。若爾遣使亦羯磨攝。何 以別明。答端正女人。開中之勝。而論曾嫁名中鄙惡。不類端正。故不別論。雖有此 理。然十二開異常二十。應分兩別。答以十誦中無開十二。有遣信故。今據彼說。故 有隱顯。章中破云。以其文無定數者。諸部受數。或多或少。豈專十誦以妨此律。又 解違於五受。亦同此破。故依下文。立曾嫁受。

女婦二受者。婦受有一。曾嫁是也。女受有三。二十眾。遣使。並義立邊尼十眾也。

更加大僧十人五眾。即是羯磨離六也。

合即唯五者。謂合前六。總名羯磨。辨餘善來上法等四受。故五也。引伽論者。證成 羯磨。應離成由也。

並餘二受者。一者義立邊尼。二者曾嫁。

二僧攝者。義立邊尼及邊僧並五人僧攝。餘並十人僧攝。

得名門

善來兩釋。准上釋名門中。如次配之。謂有一學兩學異。

上法兩釋。亦准釋名。約境約智。如次配之。約數就心。即帶數釋也。

通局門

多論對七受以說此約五受者。多論第二。見諦。善來。三語。三歸。自誓。八法。白 四(八法即八敬也)。於此七中。義攝為五。與此律同。故相對辨。謂彼七中。善來三歸八 法白四。即與此律四受全同。三語攝入三歸之中。見諦自誓自義同上法。是故攝之。

(21)

以為五受也。

但知七中有見諦無上法者。見諦雖可義同上法。論其尅性。此律所無也。

此律有上法無見諦者。上法雖可義同彼論見諦自誓。然據名字。彼無上法也。今詳上 法。是母論名。仍非此律有也。

八敬專尼餘三比丘者。應云八敬專尼餘五比丘。何故言三。答合五為三故也。謂三語 三歸。合為一見諦。自誓合為一。善來復一。故三成也。

若謹依文者。多論第二云。問七種受。幾是比丘不共尼。答曰。五是比丘。一見諦。

二善來。三者三語。四者三歸。五者自誓。問幾是尼不共比丘。答曰一。謂八法受 戒。問幾二眾共。答曰一。謂白四羯磨也。

為止誹謗故者。多論第二。佛不自度尼家三眾。作此釋也。

多論局者偏就愛道等為言者。問多論第二云。八法受戒。唯大愛道。更無得者。既唯 一人。何用言等。答理實多論。唯望愛道善來是局。復置等等言。良以母經及此律 等。敬通五百。是則善來總望五百。亦名為局。總收義盡。須置等言。

亦同此局者。重釋此律望五百局。十誦五分。望愛道局。故云亦同此中多論說局也。

舉此五受受隨分別者。此律善來唯受非隨。唯佛秉故。若准祇律第三。佛與比丘俱秉 善來。即是義通受隨二法。謂自得戒。即屬受門。復以度他。即隨行攝。次辨上法。

若據母論。唯二人得。唯受非隨。通律師云。自因祈心。果戒俱得。即是攝。復教他 得。即隨行攝。此義即是自部所宗。以其破結不遮簡故。次辨三歸。多論第二云。佛 成道後八年之中。得三歸受。故八年中。理有自得教他之義。便通受隨。八年之後。

非受非隨。次辨八敬。若准自律。五百釋女因此得戒。名之為受。隨中行敬。復即是 隨。然此隨義異前說。除五百已。約餘女邊。唯隨非受。次辨羯磨。義准應知。今此 古人。受隨分別。既說五百。故通受隨。自餘諸尼敬不通受。明知五百以敬為受。是 故善來不度五百。故說善來局也。

叔釐尼者。賢愚第五云。其初生時。細濡白㲲裹身而生。父母恠之。相師言古。因為 作字。名曰叔釐。秦言白也。叔釐長大。㲲隨身大。女白父母。我欲出家。將往佛 所。佛言善來。頭髮自墮。所著白氎。尋成五衣。精進不久。成阿羅漢。

摩登耆女者。經無文說善來受。母論第一。摩登祈撿。

多論自誓唯大迦葉者。彼論第二云。自誓唯大迦葉一人。更無得者。(述曰)意說。當時 更無人得。非是佛制餘不復聽作自誓受也。故章中云。一多少為言等也。多論第二

(22)

云。問佛在世幾年便聽白四羯磨受戒。答曰。有言佛初得道一年後。聽白四受。有言 四年。有言八年。以義而推。八年者是正義也。(又云)佛遣阿難。與大愛道。八法受 戒。十四年後。聽白四受。(又云)三語三歸。佛成道已八年中得。八年已後。更無得 者(已上論文)。

結集毗尼序者。十誦五十五。明五百結集。彼文名為五百結集毗尼序也。一為敬要(即 是釋前不善來度)。二須和上(即是釋前不羯磨度)。

多論俱局離羯磨故者。多論雖言羯磨是通。餘皆是局。若如向來離羯磨受。便合多 論。一切俱局。謂據總名。羯磨便通。論其別體。亦即是局。

數齊有五者。頌曰。僧五謂來上。三歸十及五。尼五謂敬遣。邊十常行嫁。又准多 論。更加三語及以見諦。便為僧七。今言僧五。謂攝此二人三歸上法中也。

局中三僧五專尼眾者。前齊五中。除來上已。餘三局僧也。即齊五中尼眾有五。是專 局尼也。

諸部同異

十誦五十八種得戒頌曰。然見誓論邊。重信來歸羯。

六同四分者。十中後六。義攝為四。便同此律來歸敬羯也。謂邊五遣信羯磨。合之為 一。餘三還三。即是攝為四也。

善來是同者。同此律中。要得初果也。

不須善來者。謂彼復有直爾見諦。即發戒品。不須更加善來受法。

餘二即異者。一者所秉法。二所被行者。故言二也。

四句分別者。即釋名等四門是也。

智論云非佛聲聞等所告者。智論九十五云。無性可見。住是性中得耨菩提。何故無性 相是阿耨菩提。非諸佛所作。非辟支。非羅漢。非向道。非得果。亦非菩薩所作。眾 生不知諸法實相。是故菩薩行般若彼羅蜜。以方便力。為之說法。(述曰)無法性者。是 所證理。阿耨菩提。是能證智。而今論云無性相即是阿耨菩提者。菩提菩提斷。皆名 為菩提。智及智處。皆名為般若。故說無性即是菩提。此之性空。不為因造。然十誦 中。雖不說辟支。是自然得。以其多論七受之外。有佛辟支。並無師得。義准成立辟 支自然也。

(23)

四分等中者。母論也。

大盡智者。多宗餘論與此大名。准此多論第二卷中。云大盡智。先來諸人云。約人名 大。今詳論意。已前有學。煩惱分盡。今成無學。煩惱大盡。故名之也。

道未知智者。即道類智也。何以知然。雜心第六。釋九遍知四類忍四類智。皆名未 知。且如彼云。集智忍未得一斷知。如彼廣說。然婆沙六十二云。集類智忍滅。集類 智生時。得一遍知。文相不同也。然雜心論上下文中。有處亦名比忍比智。良以觀上 二界不現前境。名為未知。餘釋非理。不勞敘破。又覺云。若准俱舍苦忍初心得者。

彼以俱舍第十四十受文云。二由得入正性離生。即作此說。理實初入苦法忍時。名入 離生。而論得戒。要至第十六心得也。見諦周故。順多論故。建立果故。然俱舍云得 入離生。顯初入道。由此為緣而得戒品。不必即說得戒剎那也。

多論假身口教者。准章中釋。似約言教之教。今詳多論。表名教無教。彼論第二。問 曰。佛與辟支。云何得戒。答無師得。問從教得。不從教得。答曰不從教得。有言。

從教得。如佛在樹下結跏趺坐。言我要不解此坐而得漏盡。即身教成就。口教成就。

然後得漏盡戒亦俱得。是謂身教得戒。辟支亦爾。(乃至)見諦或言從教得。或言不從教 得。言從教者。安居一時。乞食聽法。身口二教亦俱成就。然後見諦。戒亦俱得。是 名從教得戒(已上論文)。若是言教者。見諦既因佛教。何故乃言安居乞食等為身口教。

又彼論第一云。若口說三歸。是身口教。若淳重心。有身口無教。故知是表無表也。

問木叉戒是無漏戒禪戒不者。多語第一問答也。

佛在世有者。法未滅來。總名佛在。此約制立七眾木叉。要佛出世。若約獨覺。出無 佛世。五戒性成。名木叉者。不假佛世。問聖者皆得五不作戒。若是木叉。應命終 捨。何因經生仍成五戒。答理實命終五戒隨捨。由此五戒。感當勝果。故非不捨。然 隨生處。五戒性成者。理是新成。非成前生。故無有失。

餘二人天俱有等者。約趣辨依身也。於中禪戒。通欲色界。容成容現而名為有。若無 漏戒。欲色二天。亦是容成容現。於無色天。唯成非現。亦得名有也。今言人天俱有 者。天名是通。理應分別也。

餘二通二界等者。約界辨依身也。謂禪無漏。通二界中。容成容現。其無漏戒。無色 界中。唯成非現。婆沙二十八云。無有聖者不成就無漏戒。是故聖者生彼界。唯成就 造色。於中學成就學隨轉色。無學成就無學隨轉色。問此諸隨轉色。何大造耶。答依 次前身。隨所應戒。欲界或色界大造。(述曰)婆沙百四十云。無漏戒不墮界地。隨所依 身。大種所造。若現有色。可如百四十說。今既生於無色界中無色身故。故以前身大 造也。

(24)

若如十誦證下三果亦得戒品如見諦是者。初果見諦。義即決定。斯陀那含。義即不 定。若先世道。斷欲六品。後入見道超證一來(大乘世道是伏非斷。而論超證。亦得同此)。或先 世道。斷欲九品。後入見道超證不還。此二超證。得名見諦。而亦得戒。若先初果。

漸次證得一來不還。即非見諦。理不得戒。

問證下果時為一切得耶等者。此問答中。敘古人釋。略顯其非。且古意云。以下三果 或。未盡故。假有祈心。即略非云。若第四果雖或已盡。亦非一切得。如沓婆等。故 知不由或未盡者即假祈心。若爾今師云何答如前已釋。以其戒是從緣得故。不由或盡 不盡也或有疏本云。若第四果雖或盡解滿一切得戒者。傳寫者謬。若言一切得者。何 得指同沓婆也。

何得判言經中不得三四者是其在家者。意破前師五戒一向判為在家。八戒一向判為出 家。而言在家不得三四。是望經文。有大寬失。以經但言唯不得四。非不得三故也。

章云。若在家者。以五戒人不斷自妻。豈得三果者。此意難云。若復用汝五戒在家可 經釋者。有違理失。以有自妻。何得三果。三果必斷欲界或盡。何有自妻。章云。既 言得三道果明亦出家者。此顯正釋。正釋意云。既言在家得三道明亦出家。即是亦在 家亦出家也。以其著俗。即名在家。斷非梵行。復是出家。由名在家。順經文相。復 由出家。故不違理。即破前師八戒一向唯是出家。無在家義也。

頻婆娑羅等者。觀經云。佛口放光。照頻婆娑羅頂。爾時大王。雖在幽閇。心眼無 障。遙見世尊。頭面作禮。自然增進。成阿那含。

經就道俗多少者。緇服出家得道者多。白衣在俗。得道者少。故下律云。以信樂心。

而作是念。我今在家。妻子繫縛。不能純修梵行。我今寧可剃除鬢髮。被袈裟。以信 捨家。入非家道。善生經說。在家菩薩修道難。如陸路牽般。出家菩薩修道易。如水 路乘船等。瑜伽四十七云。出家菩薩一向能行鉤鏁梵行。在家菩薩。則不如是。廣如 彼論。

非謂不得第四果耳者。若准多宗。定不得四。故婆沙四十六。釋初果云。問若滿七 有。無佛出世。在家得阿羅漢耶(正義家釋云)。如是說者。彼法爾成佛弟子相。乃得極 果。如五百仙人。在伊師迦山中修道。本是聲聞。出無佛世。獼猴為現佛弟子相。彼 皆學之。證獨覺果。無學不受外道相故。今五分律。化地部宗。俗得羅漢。不須會 釋。見論第七。教授迦葉詞句。具如彼論。不繁敘之。然章中不具也。

明智現前者。無漏聖智。稱之為明也。

如增一阿含廣說者。彼二十一云。佛在摩羯國波沙山。世尊清旦從靜室起。在外經 行。須陀沙彌。在世尊後。世尊顧曰。今問卿義。諦聽善思。對曰如是。世尊告曰。

(25)

有常色及無常色。為一義。為若干。須陀白佛言。此義若干。非一義也。所以然者。

有常色者是內(如來常身。非諸凡夫六根所取)。無常色者是外(外色聲等六根所行)。以是故。義者 若干也。世尊告曰。善哉。復云。有漏無漏義。為一為若干。對曰。若干。所以然 者。有漏義是生死結。無漏義是涅槃。故是若干也。告曰善哉。復云。聚法散法。為 一為若干。白言若干。所以然者。聚法之色者。四大形也(極微聚故)。散法之色。苦盡 諦也(謂滅諦體。散滅有漏色身也)。故有若干。告曰善哉。復云。受義陰為一義若干乎。白 言若干。所以然者。受者無形。不可見。陰者有色可見。故若干也(諸心心所領受境界。故 言無形也。色可聚集。故名陰也)。告曰善哉。復云。有學義無學義為一為若干。對曰若干。

所以然者。有學義。是生死結。無學義。是涅槃。故若干(謂名有無名也)。復告曰。云何 有學是生死。無學是涅槃。白言。有字。有生有死。有終有始。無字。無生無死。無 終無始。世尊告曰。善哉。快說此言。今即聽汝為大比丘。告諸比丘。摩羯國界。快 得善利。便此沙彌此境界。今總頌曰。常色無常色。漏無漏聚散。受陰字無字。如次 義應知。

多論舉羯磨攝十誦中三者。謂中三者謂攝五眾遣信論義。以其多論是有部宗。釋十誦 義。故相攝也。問樂者。樂謂意樂。意樂清淨。發言亦善。故俱舍云。謂由善巧酬答 所問。如蘇陀夷是也(亦有釋言。問其樂受戒不者。今恐不然也)。僧祇二十三。四種受具頌曰。

自寬來中邊。不能如法者。彼律云。諸比丘亦欲如來善來度人。威儀進止。左右顧 視。著衣持鉢。皆不如法。廣列善來者。佛善來度三千二百九十一人。諸比丘度不列 其數(廣說如彼)。

羯磨替善來者。但替諸比丘。非替如來也。訖至雙林。皆是善來故也。

所以可知者。牒入羯磨眾。所斟量故。不足數也。

八敬懸指者。向來並是二十三文。此云懸指者。是彼第三十六。五百釋女。往詣佛 所。却住一面。愛道白佛言。佛世難值。今遭如來出世說法。令諸眾生成寂滅證。如 大愛道綖經中說(經中有愛道比丘尼經兩卷是)。

然彼文中愛道言佛為尼制法者。祇律三十云。佛住迦維羅衛。爾時大愛道。與五百釋 女。求佛出家。如綖經中廣說。(乃至)愛道白言。世尊為比丘尼。制八敬法。我等得廣 聞不。佛言得(因此。即廣說八敬也)。五分五受頌曰。自來三八羯。剃髮之初故。名為因。

祇律可知。

一二三歸者。覺云。或據境說一二三歸。或可約一二三遍。今詳前釋好也。與此律中 度俗二歸。相相順故。若爾何故五分十五云。諸比丘一語受戒。言汝歸依佛。又二語 受。言汝歸依佛歸依法。又三語受。言歸依佛法僧。以是白佛。佛言不應。答謂制後

(26)

不應也。若不爾者。豈可三語亦不應也。母論第一。二眾各五頌曰。來上羯離六。勑 三師遣使。伽論十受頌曰。無見問歸誓。邊中重遣常。

謂迦葉及三說者。律師云。此准母論。佛告迦葉。聽汝建立上受具足。即是一說。又 復告曰。過未諸佛皆爾。即是二說。我爾亦然。即是三說。或可約三世佛說以為三。

覺云。似有人名三說。今復詳之。迦葉顯人。三說顯法。謂三遍說自誓法也。

但同歸敬(此二種受令同此律。故不須辨異)羯磨細論同異可知者。謂彼論中。問答五眾十眾遣 信。及二部僧。此五種受。雖可總入羯磨中收。然彼問答。此律中無。十二曾嫁。彼 論非有。此彼雖復俱有遣信。而此復無已後之制。故有同異也。

對十誦者。並以同是薩婆多宗。故對辨之。後多論中亦同此釋。

善見第七。八種受具頌曰。善歸授答問。重使語羯磨。多論第二。七種受戒。見來三 語歸。自誓八白四。問此論三語。與三歸何別。尊者云。三歸有結詞。三語無結詞。

據根鈍利。故受亦別。故多論第二云。以眾生宿業力故。若應三語得戒者。三語則 止。若應三歸得戒者。三歸便止。以業力故。自然便爾。今詳。或據羅漢教其歸三寶 者。名曰三歸。若無人教自歸三寶者。名曰三語。如此律中俗受五戒。多是自歸也。

又此三語由無人教。自能說故。亦名自誓。如伽論十受釋自誓中。語迦葉及三說。彼 文意云。迦葉自誓。即當多論佛為我師我為弟子。故俱舍第十四云。四由信受佛為大 師。謂大迦葉。伽論又云。及三說者。謂無人教。自歸三寶。亦自誓攝。而名三說 也。即當多論三語是也。若作此釋。前釋伽論三說之義。宜改就此。

見諦攝自然者。准論見諦。不攝自然。以其自然是佛辟支。彼既以佛辟支。對見諦 受。辨其同異。又復見諦與盡智異。故不應攝也。若爾七受應義不同。答七受唯約弟 子得戒。故實不同。

了論九受頌曰。僧來肆歸略廣。尼來遣使廣。獨覺有量德。如來無量德。

擇二圓德了別相者。擇謂簡擇。直辨體也。相對而明。即是了別九相之異也。

言圓德者。真諦釋云。圓德至得。是比丘性。得戒之時。即得四萬二千正法。名為圓 德。復有至德。德此圓德。此中意說。圓滿功德。名為圓德。復至身中。得獲成就。

故名至得。聲聞七種。必依他德。佛及獨覺。唯是自得。

言善來者。真諦云。若諸行人。善根強勝。智慧聦利。戒善易生。聖道易得。此必聖 人。猶是白衣。佛呼云善來比丘。修行清淨梵行。正說正法(此是善來詞句也)。鬢髮自 墮。衣鉢自然。即得具足(此辨相儀并仍戒時)。前云佛呼善來比丘者。是許出家及與具 戒。謂從白衣。來出家位。從無戒位。來具戒位。故曰善。既無具戒。復言比丘也。

(27)

修行清淨梵行者。與具戒已。勑令起行。離惡行善。名為梵行。令其修學。故曰修 行。若欲別論。戒定慧品名為梵行。合學此三。故曰修行。正說正法者。說謂佛教。

法謂三藏十二分教差別法門。□不妄倒故稱為正。正說正法。即是梵行之所依止。佛 唱此言。名善來受。

言三歸者。從此已去三種得戒。非皆是聖。又非佛與。善根漸薄。戒往難生。後後轉 難。故有三別。且三歸者。善來未得。更說三歸。三歸之前須誦佛語。謂呼善來比丘 等詞句前次說三歸。方始得戒。

次略羯磨者。須立師僧問遮法等。羯磨之前。與廣無別。但說單白。便能得戒。又不 要須十人五眾。四人亦得。以此為異。

次廣羯磨。如今常法。尼無三歸及略羯磨。以根鈍故。若是聖人。佛命善來。故立善 來也。大瞿躭教。是遣使受。故有八尊法也。自餘咸是廣白四受。故有羯磨也。

獨覺有量功德至得者。先於多劫。已修戒行。最後生身。五戒性成。後入見道苦忍初 心。得出家戒。鬢髮自落。衣鉢自然。爾時具有木叉定生及無流戒。雖具三戒。若類 佛德。猶是有量。論云諸佛無量功德波羅蜜至得者。行菩薩道。第三劫中。分分割 截。能忍不嗔。爾時戒忍波羅蜜多悉圓滿。波羅蜜者。翻為到彼岸也。謂佛萬行。實 盡邊際。悉到彼岸也。即簡二乘未能永斷不染無知。非到彼岸也。至最後身。釋菩薩 戒。亦是性得。後入苦忍。得出家戒。乃至盡智無生智時。一切佛法一時圓滿。木叉 定生無流戒等。無有邊量也。心論第四。十受頌曰。起超善師樂。重信歸中邊。

律毗婆者。此總意云。隨逐律文。分別解釋。故云律毗婆沙也。此方律疏是也。梵云 毗婆沙。此云逐分別。或名廣解釋也。故俱舍十四云。諸毗奈耶毗婆沙師十種得戒 等。義同心論也。

捨寶衣等者。非是論文。義亦有失。謂此自起即自然之異名也。唯多論釋。盡智時 得。非發願時得也。

超昇離生者。俱舍云。二由得入正性離生。婆沙第三云。論不正見。要由見道。能畢 竟斷。故名正性。世第一法。無間別起。故說能入。令言超昇者。超不正見。昇正性 中。即是入正性義也。言離生者。婆沙第三。多復次釋。而總意云。見所斷惑。名之 為生。惑如生食。久在身中。作極苦事。惑如生狩。籠戾難伏。見道能滅。故云離 生。

三歸三說者。准多論與此心論。同是薩婆多宗。即應三說。是彼三語。三語三歸合為 一故。若准俱舍十四云。十由三說。歸佛法僧。即似三遍口說三歸。若准十誦五十 三。辨十受三歸已。自說誓言。我今隨佛出家。以為三說。任依一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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