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中榮民總醫院性別平等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第三點、第六點
三、 本小組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院長指定之 副院長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主任秘書擔任;其餘委 員就下列人員派(聘)任:
(一)派兼委員十三人,由本院兒童醫學中心、精神部、護理 部、醫學研究部、醫務企管部、社會工作室、職業安全 衛生室、口腔醫學部、工務室、總務室、政風室、主計 室等單位,配合業務職掌,指派適員擔任。
(二)外聘委員二人,由本院邀請性別平等專家學者擔任。
本小組為應特定議題及任務之需要,得組成分工小組,進 行規劃、協調及研議,並於會議中報告執行成效。
本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一。
六、 本小組原則視需要召開定期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並
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本
小組開會須有過半數出席,決議事項須由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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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榮民總醫院性別平等工作小組設置要點第三點、第六點 修正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七人,其中 一人為召集人,由院長指定 之副院長擔任,一人為副召 集人,由主任秘書擔任;其 餘委員就下列人員派(聘)
任:
(一)派兼委員十三人,由本院 兒童醫學中心、精神部、
護理部、醫學研究部、醫 務企管部、社會工作室、
職業安全衛生室、口腔醫 學部、工務室、總務室、
政風室、主計室等單位,
配合業務職掌,指派適員 擔任。
(二)外聘委員二人,由本院邀 請性別平等專家學者擔 任。
本小組為應特定議題及任 務之需要,得組成分工小組
,進行規劃、協調及研議,
並於會議中報告執行成效。
本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 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三分之 一。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其中 一人為召集人,由院長指定 副院長兼任,並為會議主席
,其餘委員請主任秘書及本 院內部單位配合政策需要 由兒童醫學部、精神部、護 理部、社會工作室、勞工安 全衛生室、口腔醫學部、總 務室、政風室推派適員擔任
;另邀請性別平等專家學者 擔任外聘委員;其中女性委 員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委員 二分之一。(編組名冊-如附 件)
一、為強化本院對「多元性別」
之推動,消除性別歧視,提 升性別平等工作之整體成 效,爰調增本院性別平等工 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之編成人數;另增設副召集 人,明定由本院主任秘書擔 任。
二、配合本小組之擴編,律定「
派兼委員」及「外聘委員」
之編成人數範圍,並檢討本 院相關單位,納入本小組之 編組成員;另因本院組織修 編,部分單位名稱,酌作文 字修正。
三、為利本小組執行特定議題及 任務(諸如:多元性別、性 別友善職場、性別平等議題 之研究、性別預算、……)
時,得視本院實況及需要,
適時檢討調整,僅增訂得組 成分工小組,惟不律定組別 名稱,俾能彈性編組運用。
四、鑑於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 之一之比例原則,已明列為 政府 推動性別平等 之各項 具體行動措施之一,爰修正 本小組委員之性別比例,落 實性別平等之精神。
五、考量本小組委員之變動性,
編組名冊均另行函頒,爰刪 除「編組名冊」及其相關文 字。
六、本小組原則視需要召開定期 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
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 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小組開會須有過半數出 席,決議事項須由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
六、本小組原則視需要召開定期 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 指定委員一人代理;本小組 開會須有過半數出席,決議 事項須由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
為配合第三點增設副召集人,明 定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 召集人代理,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