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明道中學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入校須知
歡迎您至本校協助教學或活動,基於維護學生權益,請您詳閱本須知內 容,並於下方簽名確認,感謝您的配合!
一、資格 自我檢核 備註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
決確定 □是 □否
任何1項 勾選
「是」, 學校不 得進用 或運用 曾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
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 □是 □否 曾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九十七條規定處罰 □是 □否
曾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是 □否
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之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及同
條第三項之情形者 □是 □否
二、義務及重要事項 檢視確認
需遵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與各領綱規定 □可以
任何1項 未勾 選,學 校不予 進用或 運用 需遵守相關法規(如教育基本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國際
人權公約(如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 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規定
□可以
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 □可以
不得有商業或為其他利益衝突之行為 □可以
需遵守學校訂定之規章,並尊重學生之權利 □可以
需參與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可以
原授課教師為學校課程之主要授課者,校外人士係為協助
教學之角色 □瞭解
本校由教務處負責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及家長諮詢或
申訴之相關事項 □瞭解
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違反相關法規或本要點規定者,
本校應終止契約關係或運用關係,並依相關法令處理 □瞭解
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