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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咏詩,2018)這也是我們想瞭解,安樂死在高中生 的認知裡,是怎樣一個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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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稿類別:法政類

篇名:

走完人生最後一哩路——「安樂死」議題之探討

作者:

簡芃萱。新北市立瑞芳高工。綜三乙 廖珈琪。新北市立瑞芳高工。綜三乙

指導老師:

吳文榮老師

(2)

壹、前言

一、研究動機

知名體育主播傅達仁先生,「因飽受病魔折磨,幾年前已決定前往瑞士尋求安樂死機構 Dignitas(尊嚴)的協助,傅達仁也經常強調要死得有尊嚴。」(蕭咏詩,2018)的相關新聞 報導,安樂死的議題在國內再度形成話題。2018 年 6 月 7 日早上 11 時,傅達仁先生已如願 完成安樂死,生前他一再「表達希望『安樂死合法化』的想法,不遺餘力推動台灣的安樂 死發展,引起社會的討論與關注。」(蕭咏詩,2018)這也是我們想瞭解,安樂死在高中生 的認知裡,是怎樣一個想法。

二、研究目的

(一)瞭解安樂死的定義與起源為何?

(二)探討安樂死的正、反面訴求為何?

(三)瞭解我國相關立法為何?

(四)瞭解高中生對安樂死的瞭解程度為何?

(五)瞭解高中生是否贊成「安樂死合法化」?

(六)探討高中生是否瞭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

(七)探討高中生對於安樂死是否該有一定條件限制的態度為何?

(八)探討高中生對於預立「遺囑」的態度為何?

三、研究方法

(一〉透過與同學討論確認研究主題;

(二)徵詢指導老師意見後確認研究主題;

(三)透過網路與圖書館進行文獻探討;

(四)彙整問卷調查資料;

(五)依據問卷資料做成結論。

(3)

四、研究流程

圖一 研究流程圖

(圖一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繪製)

貳、正文

一、何謂安樂死

「『安樂死』乍看之下似乎就代表安樂地死,不就是『善終』?其實不然。」(張靜慧,

2018)所謂「安樂死」是指「醫師或具有同業技術的人,對於患不治之症的病人或受重傷 垂危的人,為解脫其痛苦,而實施的一種人工死亡。」(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2015)

單就字面上意思來說,安樂死就是安全、快樂的結束生命。其對象「通常指對那些已達生 病末期、無法治療且命在旦夕者,在他人的協助下結束其生命。」(黃伯和,1997)尤其是 有尊嚴的走完一生。

安樂死在操作層面,主要可分為三個層面:(陳明進,2001)

(一)主動安樂死(Active Euthanasia):係指透過注射等方式,讓病人能無痛的死亡,主 動為病人結束生命。

(二)被動安樂死(Passive Euthanasia):是指除去病人相關的維生系統,停止給予病人 藥物治療,也就是停止一切療程,讓病人自然的死亡。

(三)協助自殺(Assisted suicide):在病人主動要求下,允許其透過服藥方式,最終慢慢 走向死亡,親自執行結束生命行為。

照目前最主觀的安樂死定義,就是讓病人選擇不痛苦情形下結束生命。

二、活著的意義

(一)生命的尊嚴

當「廢死」成為一股浪潮時,「尊重生命」就是他們所堅持的信念。「在人生命的 最後階段,沒有甚麼比尊嚴更為重要的了。」(黃慧英,2009)在關於「安樂死」的相

確 定 研 究 題 目

討 論 研 究 目 的

指 導 老 師 建 議

文 獻 探 討

統 整 資 料

統 計 問 卷 結 果

結 論 與 建 議

(4)

關論述中,如何維繫死亡的尊嚴,一直都是爭執的焦點。支持者認為不這樣做,就是不 尊重當事人對生命的選擇,對於瀕死者結束自己生命的選擇,他們認為這是人的基本權 利,也是為人的基本尊嚴。

「2018 年,台灣將正式踏入「高齡社會」,每 7 人就有 1 名 65 歲以上的長者。」(賴 子歆、鄭涵文,2017)就算我們再怎樣忌諱「死亡」議題,「生死」卻一直如影隨形伴 隨在我們周遭。這樣的社會,多數人仍忌諱「談死」,但有一群人,對自己生命最後一 哩怎麼走很有想法,「一名 17 歲末期病人提出安樂死要求,成為比利時第一位合法接受 安樂死的未成年人。」(林禹瑄,2016),這位病患在知道自己罹患末期無法變回健康的 自己時,選擇實施安樂死,不但不避諱「死亡」議題,反而做出自己想要的樣子,或許

「死亡」並不如我們所想的這麼可怕,當我們樂觀面對時才能活出自己的價值。

大多數瀕臨死亡的人,總想著該如何做才能延續自己的生命,無論是求神拜佛,亦 或是聽信偏方吃些來路不明的藥,目的都是想讓自己繼續留在這個世上,而這就是「從 生命價值優先的立場出發,認為人只要活著,不管機會多麼渺茫,總有希望。」(賴子 歆、鄭涵文,2017)可是,卻有些人不想痛苦且無意義的活著,他們反而想著早日解脫,

不想再因病痛拖累家人、折磨自己,想透過安樂死來結束最後一段人生。

安全、快樂的死亡,病患不再因病痛而恐懼,即便每個人對安樂死的定義不一樣,

在台灣,我們普遍認為安樂死是一種能讓病患獲取解脫的方法,甚至連「植物人」是否 該進行安樂死都成為議題。2005 年時有位植物人在昏迷前曾說過她不想成為植物人,之 後她的丈夫決定拔除餵食管,卻和她的父母打上官司。這件事也促使美國開始注意到安 樂死議題,「因此出現預立『生前遺囑』(living will)的呼聲,其定義為『拒絕接受醫 療的預立意願書』。」(林治平,2005),探討該不該由患者自己決定是否接受安樂死。

(二)死亡的尊嚴

「要死得平靜,不繫乎能否選擇怎樣結束生命,而在於能否放下種種執著,包括對 膚淺的「尊嚴」的執著。」(黃慧英,2009),或許這才是真正的死亡尊嚴所在,「學 著如何死亡,你就學到如何生活。」(張燕(譯),1993),人生課題中,最讓人無法接 受和釋懷的非「死亡」莫屬,「死亡」分成好幾種,事故、罹病、自然死亡等,最普遍常 見就是罹病死亡,從發病到死亡過程的痛苦掙扎,對病患與家屬,身心都備受煎熬。

「安樂死是刻意以人為加工方式,協助病人獲得無痛苦的死亡。」(張靜慧,2018), 有些病患想藉由安樂死減緩病痛,但真正去實施的不多,我們還未通過安樂死法條,卻 存在「安寧療護」的團隊。「所謂安寧療護是指針對治癒性治療無反應之末期病人提供積 極性及全人化的照顧。」(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2019)針對拒絕藥物治療,也不想 利用安樂死提早結束生命者,他們不強迫藥物治療,只提供減輕疼痛的藥物,讓病患自 然走向死亡,使病人有尊嚴地決定自己最後人生,也不像安樂死爭議那麼多,許多國家 已透過這方法幫助末期病患,即便難免被與安樂死畫上等號,但「安寧療護」是自然死,

而「安樂死」則是協助死亡,然而,這兩者最終的目的都是幫助病患有尊嚴的死去。

(5)

三、安樂死的立法

在國內安樂死立法前,「2013 年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已修正案通過;2015 年底《病 人自主權利法》也三讀通過。」(林思宇、郭淑媛,2015)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1 條 為尊重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特制定本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2013)

與《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1 條 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 諧,特制定本法。」(全國法規資料庫,2019)所指稱,皆以重症末期病患個人醫療權益,

與尊重病人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為立足點訂定相關條例。

(一)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3 條針對相關專有名詞作了如下定義:

1、安寧緩和醫療:

「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 療照護,以增進其生活品質。」(全國法規資料庫,2013)「安寧緩和醫療」強調增進 生活品質,以及減輕末期病人的身、心、靈的痛苦為要義。

2、末期病人:

「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 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全國法規資料庫,2013)當病患已是當前醫療科學上無 法治癒症狀時,且已無法避免死亡者,就是定義下的「末期病人」。

3、心肺復甦術:

「指對臨終、瀕死或無生命徵象之病人,施予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 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等標準急救程序或其他緊急救治行為。」

(全國法規資料庫,2013)對於臨終、瀕死或已無生命徵象之病人放棄一切救治行為。

4、維生醫療:

「指用以維持末期病人生命徵象,但無治癒效果,而只能延長其瀕死過程的醫療 措施。」(全國法規資料庫,2013)所謂「維生醫療」並無法提升治療成效,只是延緩 死亡的過程。

5、維生醫療抉擇:

「指末期病人對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施行之選擇。」(全國法規資料庫,2013)

這裡強調的是末期病人自己的選擇,關於前面所指稱的「心肺復甦術」與「維生醫療」, 他們擁有施行與否的選擇權。

(6)

6、意願人:

「指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之人。」(全國法規資料庫,2013)

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4 條 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 醫療抉擇。」(全國法規資料庫,2013)一切權利仍以當事人本身意願為主,只要是在 其意識清楚時所立的意願書即有法律效益。

「安寧療護」給末期病人多一個選擇,讓病患決定自己生命的最後過程,雖然不是 帶給病人治癒的希望,但卻提供一個減少病痛的方法,讓病患在自然狀態下死去,一切 遵照病患本身意見,在安樂死條例通過前,「安寧療護」給病患一個有尊嚴離去的選擇。

(二)病人自主權利法

2015 年底通過的《病人自主權利法》在 2019 年 6 月 12 日再度做部分條文修正,其 中第 14 條明訂「病人符合下列臨床條件之一,且有預立醫療決定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得 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 部:」(全國法規資料庫,2019)

1、末期病人。

2、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3、永久植物人狀態。

4、極重度失智。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 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病人自主權利法》提供末期病患一個減輕痛苦的護理,也同時制定符合資格的人 才能使用。例如:末期病人、極重度失智、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等。在「正反雙方 的辯論,最激烈的通常出現在立法的層面上,似乎法律上的認同與否是保障或剝奪此權 利。」(黃慧英,2009),倘若沒有這個法規規定,那麼就無法達到安寧療護最初的意義。

四、問卷調查

(一)基本調查

本研究僅以「新北市立瑞芳高工」學生為問卷調查對象。從學校機械、製圖、電機、

電子、資訊、建築、土木、應英、室設、建教機工、餐服、體育等 12 個科班中,每個科抽 取 1 班,每年級抽 4 個班,加上綜高一個年級 3 個班,從一個年級中抽選 1 班,合計 15 個

(7)

班。 此調查共發出 296 份問卷,回收 257 份(86.8%),其中有效問卷 238 份(92.6%),無 效問卷 58 份。高一有 66 人(27.7%),高二有 107 人(45.0%),高三有 65 人(27.3%)。

(二)基本感受

各表採李克特(Likert)五點量尺計算方式,即答「非常同意」者給 5 分;答「同意」

者給 4 分;答「普通」者給 3 分;答「不同意」給 2 分;答「非常不同意」者給 1 分。

表 1 我從沒聽過安樂死

非常同意 同意 普通 不同意 非常不同意 平均 在「我從來沒聽過安樂 死」的整體平均為 1.62,

亦即高中生不大部分都 有聽過安樂死,只有 7.6

%的同學認同沒有聽過 安樂死。

一年級 0 1 8 6 51 1.37 二年級 5 4 8 17 73 1.61 三年級 4 4 8 13 36 1.88 總和 9 9 24 36 160 1.62 百分比 3.8% 3.8% 10.1% 15.1% 67.2%

表 2 我瞭解甚麼是安樂死

非常同意 同意 普通 不同意 非常不同意 平均 在「我瞭解甚麼是安樂 死 」 的 整 體 平 均 為 3.86,有 61.3%的同學

「同意」或「非常同意」

瞭解甚麼是安樂死,只 有 10.1%持反面看法。

一年級 28 16 18 3 1 4.02 二年級 28 31 34 5 9 3.60 三年級 25 18 16 6 0 3.95 總和 81 65 68 14 10 3.86 百分比 34.0% 27.3% 29.0% 5.9% 4.2%

表 3 我贊成安樂死合法化

非常同意 同意 普通 不同意 非常不同意 平均 在「我贊成安樂死合法 化 」 的 整 體 平 均 為 3.21,高中生傾向支持合 法化。其中有 37.7%同 意這個說法,多於 26.0

%持反面看法的同學。

一年級 12 12 26 12 4 3.24 二年級 21 19 38 13 16 3.15 三年級 13 13 21 12 6 3.23 總和 46 44 85 37 26 3.21 百分比 19.3% 18.4% 36.0% 15.5% 10.9%

表 4 我瞭解甚麼是《安寧緩和療護條例》

非常同意 同意 普通 不同意 非常不同意 平均 在「我瞭解甚麼是《安 寧緩和療護條例》」的 整體平均為 2.78,只有 25.3 % 的 同 學 表 示 瞭 解,有 39.4%同學表示 自己是不瞭解的。

一年級 9 6 21 15 15 2.68 二年級 10 17 42 23 15 2.85 三年級 8 10 21 17 9 2.82 總和 27 33 84 55 39 2.78 百分比 11.3% 14.0% 35.2% 23.1% 16.3%

(8)

表 5 我瞭解甚麼是《病人自主權利法》

非常同意 同意 普通 不同意 非常不同意 平均 在「我瞭解甚麼是《病人 自主權利法》」方面整體 平均為 3.20,其中持正面 看法的佔 40.3%,反面看 法的則影 27.3%,學生偏 向於瞭解者居多。

一年級 16 14 20 9 7 3.35 二年級 12 30 35 16 14 3.09 三年級 12 12 22 12 7 3.15 總和 40 56 77 37 28 3.20 百分比 16.8% 23.5% 32.3% 15.5% 11.8%

表 6 我覺得安樂死應該要有年齡限制

非常同意 同意 普通 不同意 非常不同意 平均 在「我覺得安樂死應該要 有年齡限制」整體的平均 為 3.08,持正面看法與反 面看法的分別為 39.1%

與 33.6%,三年級平均 2.90 偏向於不支持。

一年級 12 14 19 11 10 3.11 二年級 20 25 30 16 16 3.16 三年級 8 14 16 18 9 2.90 總和 40 53 65 45 35 3.08 百分比 16.8% 22.3% 27.3% 18.9% 14.7%

表 7 我覺得安樂死不算是自殺的行為

非常同意 同意 普通 不同意 非常不同意 平均 在「我覺得安樂死不算是 自殺的行為」的問題上,

平均為 3.41,有 43.4%支 持這個說法,持反面意見 的有 26.1%,高中生傾向 支持這種說法。

一年級 12 11 28 9 6 3.21 二年級 25 24 29 16 13 3.72 三年級 14 17 16 11 7 3.31 總和 51 52 73 36 26 3.41 百分比 21.4% 22.0% 31.0% 15.1% 11.0%

表 8 在我可以自由意志控制時我會預立遺囑

非常同意 同意 普通 不同意 非常不同意 在「在我可以自由意志控 制時我會預立遺囑」的問 題方面平均為 3.76,有 64.0%的同學表示認同這 種說法,表示大部分學生 想過預立遺囑。

一年級 23 16 23 2 2 3.85 二年級 41 38 22 4 2 4.05 三年級 12 22 17 6 8 3.37 總和 76 76 62 12 12 3.76 百分比 32.0% 32.0% 26.0% 5.0% 5.0%

表 9 我覺得自願安樂死對象必須有一定條件限制

非常同意 同意 普通 不同意 非常不同意 平均 在「我覺得自願安樂死對 象必須有一定條件限制」

平均達 3.66,有 57.4%的 同學認同這個看法,顯示 絕大部分同學覺得安樂 死必須限制對象。

一年級 28 14 18 3 3 3.92 二年級 30 31 29 6 11 3.59 三年級 16 18 17 8 6 3.46 總和 74 63 64 17 20 3.66 百分比 31.0% 26.4% 27.0% 7.1% 8.4%

(9)

表 10 我覺得安樂死合法化可以減少久病輕生

非常同意 同意 普通 不同意 非常不同意 平均 在「我覺得安樂死合法化 可以減少久病輕生」平均 為 3.69,其中「非常同意」

或「同意」佔 56.2%,只 有 10.9%不認為安樂死 合法化可減少久病輕生。

一年級 19 16 27 2 2 3.73 二年級 30 35 30 8 4 3.74 三年級 18 16 21 7 3 3.60 總和 67 67 78 17 9 3.69 百分比 28.1% 28.1% 33.0% 7.1% 3.8%

表 11 我覺得安樂死不能納入健保給付項目

非常同意 同意 普通 不同意 非常不同意 平均 在「我覺得安樂死不能納 入健保給付項目」的平均 為 2.91,其中「不同意」

或「非常不同意」為 36.3

%,略高於正向支持的 30.1%。

一年級 7 12 28 9 10 2.95 二年級 13 22 29 25 18 2.88 三年級 9 8 24 12 12 2.91 總和 29 42 81 46 40 2.91 百分比 12.1% 18.0% 34.0% 19.3% 17.0%

表 12 我認為安樂死可以減輕患者的心理壓力和生理痛苦

非常同意 同意 普通 不同意 非常不同意 平均 在「我認為安樂死可以減 輕患者的心理壓力和生 理痛苦」平均為 3.79,有 59.2%的同學同意這種說 法,只有 11.3%的同學持 反面意見。

一年級 27 15 18 5 1 4.00 二年級 39 26 33 7 2 3.87 三年級 19 15 19 3 9 3.50 總和 85 56 70 15 12 3.79 百分比 35.7% 23.5% 29.4% 6.3% 5.0%

表 13 我認為實施安樂死可以減輕家人身心壓力

非常同意 同意 普通 不同意 非常不同意 平均 在「我認為實施安樂死可 以減輕家人身心壓力」的 平均為 3.26,有 48.3%同 學支持這個說法,只有 22.2 % 的 同 學 持 反 面 看 法。

一年級 16 13 21 8 8 2.79 二年級 29 28 31 13 6 3.75 三年級 13 16 18 10 8 3.25 總和 58 57 70 31 22 3.26 百分比 24.3% 24.0% 29.4% 13.0% 9.2%

表 14 我覺得安樂死是一種有尊嚴的善終

非常同意 同意 普通 不同意 非常不同意 平均 在「我覺得安樂死是一種 有尊嚴的善終」的平均為 3.51,支持這種說法的有 47.4 % , 反 面 意 見 的 有 16.8,表示多數同學認同 這種看法。

一年級 19 12 26 4 5 3.55 二年級 33 21 39 8 6 3.63 三年級 17 11 20 8 9 3.29 總和 69 44 85 20 20 3.51 百分比 29.0% 18.4% 36.0% 8.4% 8.4%

(10)

參、結論

一、「安樂死」是指讓病人在不痛苦情形下,選擇結束自身生命,其需尊重病患主觀意志 與個別差異。如何維繫死亡的尊嚴,一直都是正反雙方爭執的焦點。我國尚未真正完 成「安樂死」立法,唯2013年底修正案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病人自主權利 法》也在2015年底三讀通過,是通過「安樂死」立法的前置相關法案。

二、在「從沒聽過安樂死」平均為1.62,認為「瞭解甚麼是安樂死」的平均為3.86。數據顯 示多數高中生有聽過安樂死,也相當程度瞭解甚麼是安樂死,意味著學生們也相當程 度關心安樂死議題。

三、在「贊成安樂死合法化」平均為3.21,覺得「安樂死不算是自殺的行為」平均為3.41。

顯示高中生偏向支持安樂死合法化,所以也不認為安樂死是一種自殺行為,不過也有 26.4%高中生對安樂死合法化持反面看法,應該是對救人續命的醫生,轉換成結束生命 的角色無法接受吧!

四、在「覺得安樂死合法化可以減少久病輕生」平均有3.69,另外「認為安樂死可以減輕患 者的心理壓力和生理痛苦」的平均為3.79,「認為實施安樂死可以減輕家人身心壓力」

平均為3.26,都足以支持高中生之所以贊同安樂死利法的訴求,對於病患本身與家人之 間都是正面的。

五、覺得『瞭解甚麼是「安寧緩和療護條例」』的平均為2.78;認為『瞭解甚麼是「病人自 主權利法」』平均為3.20。顯示高中生對於「安寧緩和療護條例」較為不瞭解,比較多 人瞭解「病人自主權利法」,這或許可以作為衛教宣導重點。

六、在「覺得安樂死應該要有年齡限制」整體的平均為3.08,覺得「自願安樂死對象必須有 一定條件限制」整體平均為3.66。顯示大部分高中生認為安樂死雖出自於自願,但仍支 持要有一定條件限制,唯在安樂死年齡限制上,並沒有一定程度的明顯的傾向。

七、認為「安樂死不能納入健保給付項目」平均為2.91。顯示在安樂死不納入健保給付高中 生偏向不認同,不過也有34.0%沒表示意見,或許是這議題離自己還有一段距離,所以 沒有做出一定程度的判斷。

八、覺得「安樂死是一種有尊嚴的善終」平均為3.51,在「我可以自由意志控制時我會預立 遺囑」平均為3.76。顯示大部分學生認同安樂死是一種有尊嚴的善終,比起因病痛折磨 苟延殘喘,反而更覺得安樂死比較有尊嚴,也覺得在自由意志能控制時,會預立遺囑 決定走完人生最後一哩路的方式。

肆、引註資料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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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2019)。病人自主權利法。2019 年 12 月 9 日,取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189

林治平(2005)。美佛州植物人悲劇 驚醒社會正視死亡權問題。2019 年 11 月 25 日,取自 http://www.epochtimes.com/b5/5/4/2/n875205.htm

林禹瑄(2016)。生與死的兩難:安樂死在比利時。2019 年 11 月 25 日,取自 https://www.twreporter.org/a/belgium-euthan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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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燕(譯)(1993)。美好人生的摯愛與告別。台北:正中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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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2015)。2019 年 11 月 25 日,取自

http://dict.revised.moe.edu.tw/cgi-bin/cbdic/gsweb.cgi?o=dcbdic&searchid=Z00000147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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