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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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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第一節 1973-1999 年間總人口及死亡人口婚姻狀態分布 一、1973-1999 年間婚姻變遷狀況

在過去 30 年來,15 歲以上適婚人口呈現持續增加的趨勢,然而 在性別比呈現偏高的情況。在薛承泰(2003)對於台灣婚姻變遷的研究 裡,談到了不同婚姻狀態的性別比:

三十年前男性可婚人口比女性多出 83 萬….到 2002 年為止,

男性可婚人口比女性仍多出約 70 萬,每五個男子就有一位找 不到本土的對象。性比例偏高的情形除了在 15 歲以上總人口 與未婚人口,離婚人口在 1995 年之前男性也是多於女性,喪 偶人口則明顯以女性為多,三十年前約為男性的 3 倍,近幾年 則為男性的 4 倍。(頁 247-248)

根據台灣地區 15 歲以上人口的婚姻狀況分布來看,過去三十年整體 變化不大,以有偶人口最多,其次為未婚人口,離婚及喪偶所佔的比 例均很低。1970 年代有偶、未婚、離婚與喪偶分別佔 31.17%、65.75%、

0.88%與 7.20%;1990 年代這四個比例分別為 27.58%、62.58%、2.85%

及 6.99%,以離婚人口的變化較為明顯,從粗離婚率來看,台灣雖不 及歐美國家,但已超過大部分亞洲國家,近十年台灣地區的粗離婚率 呈現明顯上升之勢(薛承泰,2003),在離婚人口群大增之情況下,

對於離婚者死亡風險之探討有其重要性。

台灣地區男女可婚人口存在明顯的落差,不少台灣男性無法在本 地找到結婚對象,因此近十年來產生了大量外籍通婚的現象,值得注 意的是,迎娶東南亞新娘的本國男子,多數是處於社經地位較差的弱 勢以及身心障礙同胞為多,由於不易找到本土對象,或是年紀偏高,

只好花錢透過仲介來挑選外籍新娘。

由於台灣地區的人口結構特殊-高性別比,因此未婚者並非因為 健康因素被排拒於婚姻之外(婚姻選擇),而是本土對象不足所致,

而部分弱勢族群藉由外籍通婚進入婚姻,代表的是婚姻反向選擇作 用,這樣一來,是否會出現單身人口中仍有很多健康分子,而脆弱人 口成為已婚者的比例升高,進而造成單身死亡率下降,已婚者死亡率

(2)

上升的狀況?有待進一步探討。

圖 4-1:15 歲以上人口性別-年齡-婚姻金字塔(以年代分)

-2500000 0

-2000000 0

-1500000 0

-1000000 0

-5000000 0 5000000 10000000 15000000 20000000 25000000 未婚 已婚 離婚 喪偶

1990-1999

男 女

-10000000 -8000000 -6000000 -4000000 -2000000 0 2000000 4000000 6000000 8000000 未婚 已婚 離婚 喪偶

1973-1979

男 女

-20000000 -15000000 -10000000 -5000000 0 5000000 10000000 15000000 20000000 未婚 已婚 離婚 喪偶

1980-1989

男 女

(3)

二、1973-1999 年間死亡人口婚姻狀況

與 1970 年代相比,1980 與 1990 年代死亡時處於已婚狀態的比 例略微下降,非婚狀態比例上升,以喪偶及離婚者較為明顯。

表 4-1:15 歲以上死亡人口婚姻狀態分布(以年代分)

1973-1979 1980-1989 1990-1999

婚姻狀態 人數 % 人數 % 人數 %

未婚 71514 12.8 116178 14.0 123451 12.9 已婚 343053 61.2 470841 56.7 541523 56.6

離婚 4094 0.7 13047 1.6 24586 2.6

喪偶 141761 25.3 230197 27.7 267293 27.9 總數 560422 100.0 830263 100.0 956853 100.0

圖 4-2 是控制性別和年齡之後所呈現的死亡人口婚姻狀態分布,

在四種婚姻狀態中,離婚死亡人數是最少的,死亡人口婚姻結構的變 遷是以未婚、已婚及喪偶人數之轉變為主。

女性在 25-29 歲組時,已婚人數超過未婚人數,之後已婚人數漸 增,未婚人數漸減,三個年代狀況一致。男性從未婚人口轉變成已婚 人口之年齡組隨著年代而增加,分別為 25-29 歲、30-34 歲及 35-39 歲。然而未婚男性人口遞減到一個階段之後,又開始增加,女性也有 相同的狀況,但人數上未如男性來得明顯。

經歷了從未婚人口轉變成以已婚人口為主的結構,隨著年齡之增 加,喪偶人口逐漸超過了已婚人口成為死亡人口裡的大宗。三個年代 狀況一致,女性死亡人口從已婚轉變成喪偶居多是從 70-74 歲開始,

男性則是 85-89 歲,在高齡死亡人口中,死亡女性為喪偶身份之比率 高於男性。

(4)

圖 4-2:15 歲以上死亡人口性別-年齡-婚姻別金字塔(以年代分)

-50000 -40000 -30000 -20000 -10000 0 10000 20000 30000 40000 未婚 已婚 離婚 喪偶

70年代

65-69

40-44

男 女

65-69

25-29

70-74 85-89

-80000 -60000 -40000 -20000 0 20000 40000 60000

未婚 已婚 離婚 喪偶

80年代

45-49 65-69

男 女

65-69

30-34

25-29 85-89

70-74

-100000 -80000 -60000 -40000 -20000 0 20000 40000 60000 80000 未婚 已婚 離婚 喪偶

90年代

65-69

55-59

65-69

25-29

35-39

70-74 85-89

(5)

三、1973-1999 年間不同婚姻狀況之死亡率變遷

在知曉 1973-1999 年間總人數及死亡人數的婚姻狀況分布之後,

接下來要進一步了解不同婚姻狀態之死亡率變遷。圖 4-3~4-4 為不同 婚姻狀態的年齡別死亡率分布,在不同年代裡而有些微的變化。在未 婚者方面,死亡率隨著年齡而逐漸增加,未婚男性死亡率呈現陡峭上 升,至 50 以後達到死亡率高峰,縱觀三個年代,發現在 30 歲之後的 死亡率有隨著年代而下降的趨勢。未婚女性死亡率呈現平緩上升,在 30~50 歲之間,男性死亡率上升的幅度比女性來得大,至 50 歲之後 未婚女性死亡率達到最高點,隨著年代,整體死亡率呈現下降的趨勢。

在已婚者方面,死亡率圖型略呈 J 型,以 15-19 歲及 50 歲以上 為死亡高峰。已婚男性的 15-19 歲死亡率很高,至 20-24 歲大幅下降,

再隨著年齡逐漸增加,到 50 歲達到最高點。除了 15-19 歲組的死亡 率以 1990 年代最高,其他年齡組的死亡率均隨年代而下降。已婚女 性的死亡率變動幅度不如男性劇烈,20 歲之後的死亡率隨年齡平緩 上升,死亡率隨年代呈現下降趨勢。

離婚者死亡率趨勢與已婚者類似,不再覆述。兩性在喪偶者死亡 率模式不同,喪偶男性在 15-19 歲時死亡率最高,隨著年齡逐漸下降,

在 40-50 歲到達最低點,之後又再上升,隨著年代 40 歲之前的死亡 率有大幅上升的趨勢。喪偶女性在 15-19 歲時死亡率極高,至 20-24 歲大幅下降,之後維持平緩的趨勢,至 50 歲之後才上升。在 30 歲之 前,喪偶女性死亡率隨年代上升,30 歲之後的死亡率則隨年代下降。

初步了解不同婚姻狀態死亡率在三個年代的變遷之後,便可進一 步檢視各種婚姻狀態的死亡率差異。

在男性方面,已婚者的死亡率在 25-49 歲之間低於非婚者,婚姻 對於降低死亡率的效果十分明顯;在未婚者與已婚者的死亡率差異 上,15-19 歲時,已婚者的死亡率高於未婚者,這可能是林義男(1974)

所謂的「早婚選擇作用」之影響,此階段結婚的人由於生心理不夠成

(6)

熟,社會經濟資源有限,死亡風險反而比未婚者來得高。在 25 歲之 後,未婚者的死亡率開始高於已婚者,隨著年齡增加,死亡率差異也 有增加的趨勢,從選擇作用來看,年齡增加表示結婚率開始上升,因 此未婚者與已婚者的死亡率差距便逐漸增加。死亡率差距最大的年齡 為 35-44 歲,從選擇作用來看,此時結婚率已達到最高點,單身人口 群的脆弱分子比例較高,加上婚姻保護效果開始發揮,已婚與未婚者 的死亡風險差異最大。到 45 歲之後差距又逐漸拉進,可能是一方面 單身人口的脆弱分子逐漸死亡,以及在此年齡已累積了較高的社會經 濟資源,使其死亡率下降,未婚者與已婚者的死亡率差距縮小。

在已婚男性與離婚男性的死亡率差異上,15-19 歲時,已婚者的 死亡率雖高於未婚者,卻低於離婚者,顯示出即使早婚選擇增加了已 婚者的死亡風險,但此時離婚者面臨的死亡風險更高。15-24 歲時,

已婚者與離婚者的死亡率差異不大,在 25 歲之後隨著年齡增加,到 了 25-39 歲時,離婚者死亡率為已婚者的兩倍,40 歲之後逐漸下降。

個體在 25-39 歲時可能正值事業衝剌時期,孩子處於 0-15 歲的成長 階段,正需要父母親的大量關懷,此時遇到離婚事件,對於夫妻、親 子及工作都造成重大影響,還有隨之而來的負面社會評價,使得離婚 者此時之死亡風險較高。

在已婚男性與喪偶者的死亡風險差異上,所有年齡組都顯示喪偶 者死亡率高於已婚者,國外研究1顯示在生活壓力事件排行榜中,配 偶死亡是 100 分,為壓力最大的事件之一,這可從喪偶者的過量死亡 率模式看出來。15-19 歲死亡率差異極大,降著年齡增加,差距逐漸 下降,40 歲之後又開始增加,死亡率差異模式不同於離婚者與未婚 者,早年及晚年喪偶的死亡風險都非常高。

在女性方面,已婚者與未婚者的死亡差異不大,25 歲之前,已 婚者死亡率低於未婚者,與男性狀況一致,25 歲之後,已婚者死亡 率略高於未婚者,已婚/未婚的死亡率差異不如男性來得明顯。

1 參閱 http://www.nigdep.takming.edu.tw/suborg2/%C0%A3%A4O%28%A4@%29.htm

(7)

在已婚女性及離婚女性的死亡差異方面,35 歲之前,離婚者死 亡率高於已婚者,是已婚者死亡率的 2-4 倍,到了 35 歲之後,已婚/

離婚之死亡率差距逐漸消失,模式與男性類似,但在已婚者與離婚者 的死亡風險差異上,女性較男性來得小。

在喪偶女性及已婚女性的死亡差異上,與男性的模式也十分類 似,15-19 歲及 50 歲以上的喪偶者死亡風險極高,20-49 歲之間,已 婚者與喪偶者的死亡差異,隨著年齡增加,差距逐漸縮小。

綜合來看,15-19 歲時,已婚者死亡率高於未婚者,低於其他非 婚者,早婚選擇作用使得已婚者死亡率較高,但此時婚姻中止的人(離 婚及喪偶)所遭遇的死亡風險更高。離婚者與已婚者死亡風險差異最 大的時期在 25-39 歲之間,而喪偶者是全部年齡組都呈現過量死亡 率,尤以早年(15-19)及晚年喪偶(50 歲以上)之死亡風險最高,兩性都 出現一致的狀況。在未婚者與已婚者方面,兩性模式不同,未婚女性 與已婚女性的死亡率差異不大,而未婚男性死亡率則於 25 歲之後逐 漸高於已婚者。從圖上可以看出,在已婚者與所有非婚者之間的死亡 率相對比例上,男性均較女性明顯,婚姻對於男性在死亡風險上的影 響高於女性。

在對於不同婚姻狀況的死亡率變遷有了基本概念之後,接下來便 要針對特定死因進行探討。

(8)

圖 4-3:男性不同婚姻狀態之年齡別死亡率(以年代分)

0 2000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

未婚 已婚 離婚 喪偶 每十萬人口死亡率

年齡

1973-1979

0 2000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

未婚 已婚 離婚 喪偶 每十萬人口死亡率

年齡

1980-1989

0 2000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

未婚 已婚 離婚 喪偶 每十萬人口死亡率

年齡

1990-1999

(9)

圖 4-4:女性不同婚姻狀態之年齡別死亡率(以年代分)

0 2000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

未婚 已婚 離婚 喪偶 每十萬人口死亡率

年齡

1973-1979

0 2000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

未婚 已婚 離婚 喪偶 每十萬人口死亡率

年齡

1980-1989

0 2000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

未婚 已婚 離婚 喪偶 每十萬人口死亡率

年齡

1990-1999

(10)

第二節 特定死因死亡率分析

立基於婚姻保護機制及選擇機制的觀點,選擇與其連結的特定死 因進行分析,並檢視保護作用與選擇作用存在與否。保護機制是從婚 姻提供的多重利益的角度出發,所連結的特定死因為意外死(親密聯 繫與有意義互動)、肝硬化(導向健康生活型態,降低飲酒量)及糖 尿病(家庭照顧),而選擇機制是從先天健康角度出發,所連結的特 定死因為白血病(主要病因為遺傳因子),當保護與選擇作用發揮時,

將表現在這四項死因死亡率差異上,已婚者死亡率會低於非婚者。

一、意外死亡率分析

(一) 意外死亡率的型態與趨勢

意外死亡於 1959 年開始出現在前十大死因之中,1966 年之後成 為台灣地區的第三大死因。2表 4-1 是意外死因標準化及未標準化死 亡率,隨著年代的增加,意外死亡率呈現上升的現象,這是由於 1980 年代前後台灣經濟開始高度發展,隨著經濟成長,汽車快速普及,政 府來不及擬定適當對策有效應付龐大的交通問題3,使得意外死亡主 因的交通事故死亡率大幅增加,也造成整體意外死亡率直線上升之情 況。到了 1990 年代,意外死亡率有下降的趨勢,這可能是政府意識 到交通意外死亡的嚴重性,制定相關法令並執行的結果,例如 1997 年強制配戴安全帽、取締酒駕等措施,此外也針對火災、溺水進行公 共安全之宣導,都是使意外死亡率下降的原因。

在性別差異上,男性意外死亡率高於女性,隨著年代增加,差異 略微拉近,但性比例仍維持 3 左右,男性意外死亡率較高的原因可能 是因為兩性在工作性質、冒險行為程度或生活型態之差異所導致。4

2 丁先玲,1993:157

3 唐誌陽等,2003:334

4 侯登貴,2000:5

(11)

表 4-2:15 歲以上每十萬人口意外死亡率(以年代分)

男 女

年代 未標準化 標準化 未標準化 標準化

1973-1979 92.08 92.85 25.54 26.05 1980-1989 110.40 110.40 34.20 34.20 1990-1999 105.27 104.99 32.61 33.05

以 1980-1989 年之合併資料做為標準人口

意外死亡率會因年齡而有差異,圖 4-5 及 4-6 代表男女在不同年 齡組的意外死亡率分布。意外死亡主要發生在小孩和老年人口群,其 次為年輕人,從圖上可以看出這樣的趨勢,死亡率在 20-24 歲(年輕 族群)達到第一個高峰,之後趨於平穩,至 40 歲之後隨年齡而有增 加的趨勢,50 歲以上組的死亡率最高(主要指老年人口),兩性變動 的幅度差異不大。在死亡原因方面,青壯年多為機動車事故傷害,老 年人則以跌倒為主。5

5 候登貴,2000:6

(12)

圖 4-5:15 歲以上男性年齡別意外死亡率(以年代分)

圖 4-6:15 歲以上女性年齡別意外死亡率(以年代分)

(二) 不同婚姻狀態之意外死亡率型態與趨勢

在了解整體意外死亡率分布及性別年齡之趨勢之後,便要進一步 針對不同婚姻狀態的意外死亡率進行探討,釐清婚姻效果在意外死亡 率上的影響。圖 4-7 至 4-10 代表不同婚姻狀態的性別-年齡別死亡率,

以下分別討論之。

0 100 200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

1973-1979 1980-1989 1990-1999

男性

每十萬人口死亡率

年齡

0 100 200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

1973-1979 1980-1989 1990-1999

女性

每十萬人口死亡率

年齡

(13)

1. 未婚狀態

未婚者在此類死因上,男性死亡率高於女性,整體死亡率隨著年 代有增加的趨勢。

未婚男性死亡率以 15-19 歲最低,隨著年齡而上升,在 1970 年 代,35-39 歲時死亡率最高,之後逐漸下降;到了 1980 年代,40-49 歲時達到高峰,1990 年代則以 50 歲之後死亡率最高。

未婚女性在 1970 年代維持相對平坦的趨勢,未隨著年齡的增加 而有大幅度的改變。到 1980 年代時,45 歲之後開始增加,至 1990 年代時,到 50 歲以上才略有增加的趨勢。

就婚姻選擇作用的觀點來看,1970 年代反映了婚姻選擇的預測,

隨著時間增加,單身人口群裡脆弱分子較多,呈現死亡率上升的現 象,直到結婚率中止(假定為 40 歲),單身人口群脆弱分子多數都已 死亡,留下相對健康的單身者,因此死亡率下降。但是 1980 及 1990 則不是如此,在結婚率中止的年齡,單身者死亡率仍持續上升,這部 分婚姻保護之解釋較選擇作用來得有利。

2. 已婚狀態

已婚者之意外死亡率在年齡上整體呈現出 U 型趨勢,男性比女 性明顯。已婚男性的最高死亡率出現在 15-19 歲組,可能是一種早婚 選擇作用,之後大幅下降,25-29(1970 年代)及 30-34 歲(1980、

1990 年代)死亡率最低,在 20-49 歲之間波動不大,但隨著年齡略微 上升,至 50 歲之後上升的幅度較大,尤以 1990 年代較為明顯。

已婚女性與男性的模式類似,以 15-19 歲及 50 歲以上的死亡率 較高,但未如男性變動得這麼劇烈,最低死亡率出現在 25-29 歲組,

這與整體趨勢一致,年輕人及老人為主要死亡人口群,三個年代狀況 都一樣。

(14)

3. 離婚狀態

兩性在離婚狀態上模式不同。1970 年代的離婚男性之死亡率隨 著年齡略微增加,到 45 歲之後開始下降,而 1980 年代則以 45-49 歲 的死亡率最高,1990 年代的最高死亡率出現在 50 歲以上。

離婚女性的意外死亡率隨著年齡而下降。在 70 及 90 年代,45-49 歲出現最低死亡率,80 年代則是 40-44 歲組,之後便略微上升。

20-24 歲是離婚者死亡風險最高的年齡,25-44 歲之間由於社會 支持或經濟資源的取得,使得離婚者死亡率略微下降。性別差異十分 明顯,離婚女性隨著年齡增加,死亡率下降幅度較男性顯著,至 50 歲之後才上升,從年齡趨勢看來,離婚男性在整個人生階段都有較高 的意外死亡風險,離婚女性則是早年風險較高。

4. 喪偶狀態

喪偶者意外死亡率隨著年代而增加。在男性方面,40 歲之前的 死亡率極高,隨年代增加死亡率有加劇的趨勢,在 45-49 歲死亡率最 低。喪偶女性死亡率較男性低,隨著年齡增加死亡率逐漸下降,25 歲之前的死亡率依年代增加而有升高的狀況,與男性一樣。死亡率降 低的原因可能是因為社會資源會隨著年齡而集結愈來愈多,便有助於 喪偶者抵抗死亡風險。

(15)

圖 4-7:未婚者年齡別意外死亡率(以性別/年代分)

0 250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

1973-1979 1980-1989 1990-1999

未婚男性

每十萬人口死亡率

年齡

0 250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

1973-1979 1980-1989 1990-1999

未婚女性

每十萬人口死亡率

年齡

(16)

圖 4-8:已婚者年齡別意外死亡率(以性別/年代分)

0 250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

1973-1979 1980-1989 1990-1999 每十萬人口死亡率

已婚男性

年齡

0 250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

1973-1979 1980-1989 1990-1999

已婚女性

每十萬人口死亡率

年齡

(17)

圖 4-9:離婚者年齡別意外死亡率(以性別/年代分)

0 250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

1973-1979 1980-1989 1990-1999

離婚男性

每十萬人口死亡率

年齡

0 250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

1973-1979 1980-1989 1990-1999

離婚女性

每十萬人口死亡率

年齡

(18)

圖 4-10:喪偶者年齡別意外死亡率(以性別/年代分)

0 500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

1973-1979 1980-1989 1990-1999

喪偶男性

每十萬人口死亡率

年齡

0 500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

1973-1979 1980-1989 1990-1999

喪偶女性

每十萬人口死亡率

年齡

(19)

(三)不同婚姻狀態意外死亡率之相對比例

表 4-3 及 4-4 為兩性婚姻別意外死亡率相對比例,整體而言,已 婚者與非婚者的差異隨年代而有增加的趨勢,在年齡方面,以 25-29 歲為分界,在這之前已婚者的死亡率略高於未婚者,之後死亡率則低 於非婚者。

在男性方面,未婚者與已婚者的差距隨年齡增加,至 35-44 歲達 到高峰,之後逐漸下降,25-49 歲之間呈現明顯保護作用。離婚者與 未婚者狀況類似,至 80 年代,在 25-34 歲組,離婚者與已婚者死亡 率差異達到 2 倍,到了 90 年代,2 倍死亡率差異之年齡組擴大至 25-39 歲,保護作用之影響年齡拉長。在非婚者中,喪偶者與已婚的死亡率 差異最大,40 歲之前尤其明顯,為已婚者死亡率的 7 倍以上,隨著 年齡增加,差距才逐漸縮小,但在 40-49 歲時仍是已婚者死亡率的 3 倍,差距較未婚者及離婚者來得大。

表 4-3:不同婚姻狀態男性意外死亡率相對比例(已婚者為基準)

1973-1979 年 1980-1989 年 1990-1999 年

未婚 離婚 喪偶 未婚 離婚 喪偶 未婚 離婚 喪偶

15-19 歲 0.35 * * 0.30 * 29.39 0.24 * 127.30

20-24 歲 0.94 * * 0.92 1.48 8.51 0.82 1.49 36.78

25-29 歲 1.30 1.69 4.23 1.47 2.03 8.02 1.53 2.01 17.21

30-34 歲 1.66 1.26 2.80 1.96 2.02 5.80 2.06 2.28 9.92

35-39 歲 1.81 1.19 2.17 2.14 1.75 3.86 2.55 2.21 7.00

40-44 歲 1.42 1.37 2.09 2.37 1.72 2.93 2.63 1.88 3.98

45-49 歲 1.06 1.09 1.47 2.16 1.83 1.98 2.34 1.81 3.38

50+歲 1.15 0.85 1.39 1.43 1.18 1.80 1.80 1.19 1.80

*死亡人數在 10 以下,數值不予列出

在女性的部分,已婚者與未婚者死亡率差異不大,但與離婚及喪 偶者的差異較為明顯。離婚者與已婚者死亡率差異呈現在 20-40 歲之 間,死亡率為已婚者的 3-5 倍,40 歲之後不明顯。已婚女性與喪偶女

(20)

性的死亡率差異最大,1980 和 1990 年代十分明顯,和男性狀況類似,

極大差異出現在 40 歲之前,隨年齡增加才逐漸減少差距。

表 4-4:不同婚姻狀態女性意外死亡率相對比例(已婚者為基準)

1973-1979 年 1980-1989 年 1990-1999 年

未婚 離婚 喪偶 未婚 離婚 喪偶 未婚 離婚 喪偶

15-19 歲 0.58 * * 0.59 0.79 * 0.57 * 62.07

20-24 歲 1.22 3.79 * 1.18 3.54 8.19 1.01 3.06 15.96

25-29 歲 1.41 2.31 * 1.42 4.15 6.24 1.37 4.26 8.85

30-34 歲 1.23 1.94 2.38 1.29 3.03 5.04 2.70 5.97 14.29

35-39 歲 1.16 * 2.15 1.23 1.38 2.56 1.16 2.16 3.43

40-44 歲 1.50 * 1.48 1.05 0.74 2.35 1.18 1.63 2.63

45-49 歲 0.90 * 1.14 1.31 1.42 1.50 0.78 1.12 1.98

50+歲 0.57 0.62 1.25 1.12 0.84 1.93 0.84 0.85 1.86

*死亡人數在 10 以下,數值不予列出

(四)討論

與未婚者相比,已婚者在 25 歲之前的死亡風險相對較高,但較 離婚及喪偶者的風險低,這可能是一種早婚選擇效果6,導致年輕已 婚者意外死亡率較高,而在此年齡組遭遇婚姻中止的人則面臨更大死 亡風險。

在所有非婚者之中,以離婚及喪偶者與已婚者的死亡率差異較 大,尤其是喪偶者的部分,與已婚者死亡比竟超過 20 倍以上,主要 出現在男性 25 歲及女性 20 歲之前的年齡組,然而隨著年齡增加,喪 偶者死亡率有降低趨勢,可見早年喪偶的死亡風險極高。而未婚女性 與已婚女性的差異不明顯,這部分與 Gove 的研究結果一致。

整體而言,在非婚者與已婚者之死亡率差異模式上,喪偶/已婚 的死亡率差異上,男性較女性明顯,死亡率比例差異上男性幾乎為女 性的兩倍,而在離婚/已婚死亡率差異上,以女性較男性明顯,離婚

6 林義男(1974)發現早婚者是在身心未臻成熟,及社會資源不足的情況下進入婚姻,反

而有較高死亡風險,死亡率高於未婚者,而意外死亡是 25 歲之前的第一大死因,推論 25 歲以下的已婚者意外死亡率較高,可能也為早婚選擇作用之影響。

(21)

女性死亡率最高為已婚者的 3 倍,離婚男性死亡率則僅為已婚者的 2 倍。

資料上可發現 40 歲為一個區隔年齡,非婚者在此年齡階段已累 積較多其他的社會資源,有助於死亡風險之降低,也因此自這個年齡 之後,非婚者逐漸縮小了與已婚者之間的死亡率差距,婚姻保護效果 減弱。

二、肝硬化死亡率分析

(一)肝硬化死亡率的型態與趨勢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的死因統計資料,慢性肝病、肝硬化和肝癌的 總數位居最高死亡人數,估計每年有約 10000 人死於肝病,其中就有 4000 人死於肝硬化,在十大死因中高居第六位。在肝硬化成因上,

西方國家主要以酒精性肝硬化為主,佔所有肝硬化的 2/3,台灣地區 則是以 B 型、C 型病毒型肝炎引起的肝硬化最多,約佔了 7 成,其次 才是酒精性肝硬化約 10~20%。7

表 4-5 提供了肝硬化死亡率的長期趨勢,死亡率隨著年代稍降,

這可能是由於在 1980 年前後,國科會主委李國楨認定 B 型肝炎為國 人之大敵,而當時的行政院長孫運璿有鑑於此便令衛生署設置「肝炎 防治委員會」,不但推動 B 型肝炎預防注射措施,並成立專案研究,

推動公安宣導,有效預防 B 型肝炎的傳染,成效卓著8,並進而促使 肝硬化死亡率下降。

根據調查,男性的肝硬化罹病率為女性的兩倍,死亡率為 3 倍左 右,性別差異可能與工作型態及生活作息是否規律有極大關係。

7 胡志棠,2001:755

8 宋瑞樓,1997:9

(22)

表 4-5:15 歲以上每十萬人口肝硬化死亡率(以年代/性別分)

男 女

未標準化 標準化 未標準化 標準化 1973-1979 年 33.08 34.78 11.56 12.55 1980-1989 年 33.53 33.53 9.84 9.84 1990-1999 年 35.28 32.31 12.28 11.74

以 1980-1989 年之合併資料做為標準人口

圖 4-15 及 4-16 代表兩性在不同年齡組的肝硬化死亡率分布,從 年齡趨勢來看,肝硬化死亡率隨著年齡而逐漸增加,根據流行病調查

9,肝硬化多於 40~60 歲之間發生,圖 4-15 也可看出 40 歲之後,男 性的肝硬化死亡率趨勢呈現出陡峭增加的狀況,而女性在這個年齡的 肝硬化死亡率也開始上揚,男性增加的幅度較女性來得明顯。

9 胡志棠,2001:759

(23)

圖 4-11:15 歲以上男性年齡別肝硬化死亡率(以年代分)

圖 4-12:15 歲以上女性年齡別肝硬化死亡率(以年代分)

(二)婚姻別肝硬化死亡率之型態與趨勢

初步了解肝硬化死亡率之年齡趨勢之後,進一步要針對不同婚姻 狀況的死亡率型態進行分析,圖 4-13 至 4-16 是不同婚姻狀態者的肝 硬化年齡別死亡率分布,以下分別探討之。

0 50 100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

1973-1979 1980-1989 1990-1999

男性

每十萬人口死亡率

年齡

0 50 100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

1973-1979 1980-1989 1990-1999

女性

每十萬人口死亡率

年齡

(24)

1. 未婚狀態

未婚者的肝硬化死亡率隨年齡而增加,男性死亡率上升的幅度較 女性來得大。男性的 35 歲及 40 歲是個分界,35-40 歲的死亡率是 30-34 歲的兩倍,40-45 歲的死亡率也是 35-40 歲的兩倍(80 及 90 年代),

之後便平緩增加,至 50 歲以上達到高峰。女性的肝硬化死亡率則是 微量增加,在 50 歲之前皆維持在十萬分之 10 以下,50 歲之後才上 升到 30 左右。

2. 已婚狀態

已婚者的肝硬化死亡率也是隨年齡增加,兩性的差異在於死亡率 上升的幅度不同。男性死亡率呈現等比增加的趨勢(約 2 倍),至 50 歲達到高峰,然而與 70 年代相比,80 及 90 年代 50 歲以上的死亡率 有下降的現象。已婚女性肝硬化死亡率與未婚女性狀況一致,平緩微 量增加,至 50 歲以上才大幅上升。

3. 離婚狀態

離婚者肝硬化死亡率與前述一致,均隨著年齡而增加。離婚男性 40 歲之後的死亡率隨著年代而有上升的趨勢,80 及 90 年代死亡率的 高峰出現在 45-49 歲之間。在離婚女性方面,由於死亡人數不足,只 能分析 90 年代的狀況,發現與未婚及已婚狀態的模式一致,50 歲之 後死亡率大幅上升。

4. 喪偶狀態

喪偶者肝硬化死亡率呈現陡峭上升的趨勢,男性較女性更為明 顯。喪偶男性在 70 及 80 年代,45-49 歲組的死亡率開始超過萬分之 100,而 90 年代在 35-40 歲組的死亡率就達到萬分之 100,隨年代之 增加,較年輕階段就出現了高死亡率(提早出現)。喪偶女性肝硬化

(25)

死亡率依年代略有不同,在 70 和 80 年代死亡率隨著年齡而增加,至 90 年代,30 歲之後呈現 U 型分布,死亡率在 40-44 歲為最低點,然 後又開始上升。

(26)

圖 4-13:未婚者年齡別肝硬化死亡率(以性別/年代分)

0 160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

1973-1979 1980-1989 1990-1999

未婚男性

每十萬人口死亡率

年齡

0 160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

1973-1979 1980-1989 1990-1999

未婚女性

每十萬人口死亡率

年齡

(27)

圖 4-14:已婚者年齡別肝硬化死亡率(以性別/年代分)

0 160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

1973-1979 1980-1989 1990-1999

已婚男性

每十萬人口死亡率

年齡

0 160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

1973-1979 1980-1989 1990-1999

已婚女性

每十萬人口死亡率

年齡

(28)

圖 4-15:離婚者年齡別肝硬化死亡率(以性別/年代分)

0 160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

1973-1979 1980-1989 1990-1999

離婚男性

每十萬人口死亡率

年齡

0 160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

1973-1979 1980-1989 1990-1999

離婚女性

每十萬人口死亡率

年齡

(29)

圖 4-16:喪偶者年齡別肝硬化死亡率(以性別/年代分)

0 160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

1973-1979 1980-1989 1990-1999

喪偶男性

每十萬人口死亡率

年齡

0 160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

1973-1979 1980-1989 1990-1999

喪偶女性

每十萬人口死亡率

年齡

(30)

(三)不同婚姻狀態肝硬化死亡率之相對比例

前段呈現了不同婚姻之肝硬化死亡率趨勢,表 4-5 及 4-6 則是兩 性不同婚姻狀況的肝硬化死亡率相對比例,由於此類死因好發於 40~60 歲之間,在 25 歲之前的死亡人數較少,所以僅能就 25 歲之後 的情況做比較,整體而言,已婚者與非婚者的差異隨著年齡先增後 降,隨年代增加,差異有逐漸加大的趨勢。

在男性方面,未婚者在 30-49 歲之間與已婚者的差異最大,死亡 率是已婚者的 2-4 倍,50 歲之後差異較不明顯,胡幼慧10的研究也顯 示同樣情況-婚姻與家庭對單身男性的保護在 35-44 歲最高。

離婚男性與已婚者的差異主要出現在 45 歲之前,是已婚者死亡 率的 2.5-4 倍。喪偶男性與已婚者的差異最大,在 30-50 歲之間死亡 率超過已婚者甚多,高達 3-7 倍,但隨年齡增加,過高死亡量有下降 的趨勢。對照胡幼慧的研究,在喪偶男性與已婚者的差異僅為 2.5-4 倍,而本研究 1980 年代的喪偶/已婚死亡率差異與她的研究結果一 致,到了 1990 年代差異則升高至 5-7 倍,可見隨著年代增加,喪偶/

已婚之死亡率差異有加大的趨勢。

表 4-6:不同婚姻狀態男性肝硬化死亡率相對比例(已婚者為基準)

1973-1979 年 1980-1989 年 1990-1999 年

未婚 離婚 喪偶 未婚 離婚 喪偶 未婚 離婚 喪偶

15-19 歲 * * * * * * * * *

20-24 歲 1.13 * * * * * * * *

25-29 歲 1.33 * * 1.66 3.56 * 1.70 4.66 *

30-34 歲 2.04 * * 2.62 3.82 6.50 2.36 3.90 7.66

35-39 歲 2.34 2.90 3.29 3.11 2.83 3.78 2.94 2.47 6.97

40-44 歲 1.48 1.54 2.15 2.81 2.42 2.44 4.42 3.74 5.58

45-49 歲 1.13 0.79 2.08 2.11 1.95 2.00 2.39 1.62 2.82

50+歲 0.87 0.54 1.48 1.41 0.98 1.71 1.45 1.04 1.51

*死亡人數在 10 以下,數值不予列出

10 胡幼慧,1988:36

(31)

在女性方面,由於死亡人數較少,因此以 90 年代的狀況為主。

未婚女性與已婚女性的肝硬化死亡率差異在 80 年代不太明顯,到了 90 年代則有稍微拉大的趨勢,30-34 歲是死亡率差距最大的年齡組。

對離婚女性來說,30-39 歲之間與已婚者的差異較大,死亡率為已婚 者的 2-3 倍。與男性狀況一致,在所有非婚者之中,喪偶者與已婚者 死亡率差距最大,40 歲之前的死亡率較已婚者高出 6 倍以上。

表 4-7:不同婚姻狀態女性肝硬化死亡率相對比例(已婚者為基準)

1973-1979 年 1980-1989 年 1990-1999 年

未婚 離婚 喪偶 未婚 離婚 喪偶 未婚 離婚 喪偶

15-19 歲 * * * * * * * * *

20-24 歲 0.55 * * 0.63 * * * * *

25-29 歲 * * * 0.53 * * 0.49 * *

30-34 歲 * * * 1.91 * * 2.46 3.66 *

35-39 歲 * * * 1.29 * * 1.79 2.19 6.32

40-44 歲 * * 1.31 1.35 * 2.19 1.72 1.84 2.87

45-49 歲 * * 1.42 1.09 * 2.02 1.23 0.97 1.58

50+歲 0.66 0.35 1.53 1.25 1.32 2.75 0.72 0.72 1.74

*死亡人數在 10 以下,數值不予列出

(四)討論:

在肝硬化死因上,已婚者的死亡率較低,主要原因為已婚者會經 由配偶勸導進而減少酒精飲用量,再者,作息規律及不熬夜的健康生 活型態也是已婚者死亡率低的另一個原因。在已婚/非婚差異上,男 性較女性來得明顯,男性喪偶/已婚及離婚/已婚死亡率差異分別高達 4 倍及 7 倍,女性喪偶/已婚及離婚/已婚死亡率差異僅高達 3 倍及 6 倍。這可能是因為在與肝硬化死因關係密切的喝酒行為上,台灣女性 相對較為節制,造成不同婚姻狀態的女性之間死亡率差異較小之現 象。

從年齡階段來看,已婚者與非婚者的顯著差異主要出現在 30-44

(32)

歲的年齡組,為婚姻保護作用效果較強的階段,由於這個階段為事業 衝刺的高峰期,喝酒應酬在所難免,無法過著規律的生活,而已婚者 受到婚姻保護,相對地在從事上述行為時會較為謹慎及節制,因此較 能幫助這個階段的已婚者扺抗肝硬化死亡風險。到了 45 歲以後,事 業開始有了一定的成就,日夜顛倒的應酬生活也會減少許多,因此非 婚者的死亡風險也開始下降,拉近了與已婚者之間的死亡率差異。

在已婚/非婚者的死亡率比較上,與喪偶者的差異最大,其次是 離婚者,最小差異的則是未婚者,婚姻中止所帶來的死亡風險較大,

而被動中止婚姻的喪偶者死亡風險最高,並以男性較為明顯,國外研 究11顯示,婚姻中止的男性酗酒的比率極高,生活不規律,這可能是 其肝硬化死亡風險較高的原因。

三、糖尿病死亡率分析

(一) 糖尿病死亡率的型態與趨勢

糖尿病被世界衛生組織認定為 20 世紀最嚴重的慢性病,根據衛 生署統計,糖尿病一直高居十大死因的第五位,近兩年來更上升至第 四位12。依 1993-1996 年全國營養調查的結果發現,台灣地區糖尿病 盛行率在 19 歲以上成年男性為 3.7%,女性為 6.3%,45 歲以上男性 糖尿盛行率為 7.9%,女性更高達 17.3%,其中約有 30%男性及 42%

女性尚無自覺罹患糖尿病,因此一旦被初診斷出為糖尿病人,許多已 發生糖尿病慢性合併症,包括視網膜病變、腎臟病變、神經病變,甚 至被截肢,可見糖尿病在數量上及程度上都影響國人健康甚鉅13

表 4-4 提供了糖尿病死亡率的長期趨勢,糖尿病死亡率隨著年代 而大幅增加,從 70 年代到 90 年代已增加了將近 4 倍的死亡率。這是 由於這三十年來台灣經濟成長迅速,社會富裕,飲食習慣與生活習慣

11 Hemström, Örjan 1996

12 董氏基金會,2001

13 胡啟民,2004:67

(33)

日漸西化,人民吃得好動得少,肥胖所引起的各種疾病罹患率也大量 增加,糖尿病也是其中一項。

在性別差異上,女性在糖尿病上的罹患率及死亡率均高於男性,

這可能是因為女性較男性更偏好美食,女性交誼常以聚餐吃飯為主題 活動,甚少以運動會友,便因而影響其罹患糖尿病的機會。

表 4-8:15 歲以上每十萬人口糖尿病死亡率(以年代/性別分)

男 女

年代 未標準化 標準化 未標準化 標準化

1973-1979 5.91 6.42 9.98 10.94 1980-1989 15.73 15.73 23.41 23.41 1990-1999 33.76 32.15 39.62 38.13

以 1980-1989 年之合併資料做為標準人口

糖尿病有第 1、2 型之分,第 1 型糖尿病又稱幼年型糖尿病,好 發年齡在 8~10 歲,一旦發病就需要胰島素治療,因此又稱為胰島素 依賴型糖尿病;第二型糖尿稱為成人型糖尿病(非胰島素依賴型糖尿 病),大部分的病人都是在 20 歲甚至 40 歲以後才發病,在所有糖尿 病患者中,高達 99%為第二型糖尿病。圖 4-17~4-18 提供了兩性糖尿 病死亡率的年齡趨勢,由於糖尿病為慢性病,從發病到死亡需經過一 段時間,若於 20~40 歲發病,經過 15~20 年死亡,因此在 45 歲之前 兩性的死亡率都在十萬分之 15 之下,到 45 歲之後大幅上升逐漸進入 死亡高峰,女性增加的幅度較男性來得大。

(34)

圖 4-17:15 歲以上男性年齡別糖尿病死亡率(以年代分)

圖 4-18:15 歲以上女性年齡別糖尿病死亡率(以年代分)

0 100 200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

1973-1979 1980-1989 1990-1999

男性

每十萬人口死亡率

年齡

0 100 200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

1973-1979 1980-1989 1990-1999

女性

每十萬人口死亡率

年齡

(35)

(二) 不同婚姻狀態之糖尿病死亡率型態與趨勢

在了解糖尿病的長期趨勢及年齡別死亡率之後,進一步將針對不 同婚姻狀態之糖尿病進行了解,圖 4-19 至 4-22 呈現不同婚姻狀態的 糖尿病死亡率狀況,從圖中看起來各種婚姻狀態的情況大致類似,整 體死亡率隨著年代增加,尤其以 45 歲以上的年齡組增加幅度十分劇 烈,但仍有些許差異。

1. 未婚狀態

未婚男性的糖尿病最高死亡率出現在 50 歲以上組,在 1970 年代 時僅十萬分之 11,到了 1980 年代,40-44 歲之死亡率便超過 10(十萬 分之 18),而 1990 年代則是 35-39 歲死亡率就超過 10,隨著年代增 加,未婚男性 40 歲以上的糖尿病也大幅增加。未婚女性的糖尿病死 亡率也隨著年代而增加,但主要增加的年齡組是 50 歲以上,50 歲之 前僅小幅上升。

2. 已婚、離婚及喪偶狀態

已婚、離婚及喪偶者的糖尿病死亡率之狀況與未婚女性類似,隨 著年代增加,50 歲以上為死亡率主要增加的年齡組,兩性一致,而 其中又以喪偶者死亡率增加的幅度最大,尤其是高齡喪偶女性發生的 過量糖尿病死亡率,可能與欠缺照顧或家人監督而疏忽對疾病的控 制。

(36)

圖 4-19:未婚者年齡別糖尿病死亡率(以性別/年代分)

0 150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

1973-1979 1980-1989 1990-1999

未婚男性

每十萬人口死亡率

年齡

0 150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

1973-1979 1980-1989 1990-1999

未婚女性

每十萬人口死亡率

年齡

(37)

圖 4-20:已婚者年齡別糖尿病死亡率(以性別/年代分)

0 150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

1973-1979 1980-1989 1990-1999

已婚男性

每十萬人口死亡率

年齡

0 150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

1973-1979 1980-1989 1990-1999

已婚女性

每十萬人口死亡率

年齡

(38)

圖 4-21:離婚者年齡別糖尿病死亡率(以性別/年代分)

0 150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

1973-1979 1980-1989 1990-1999

離婚男性

每十萬人口死亡率

年齡

0 150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

1973-1979 1980-1989 1990-1999

離婚女性

每十萬人口死亡率

年齡

(39)

圖 4-22:喪偶者年齡別糖尿病死亡率(以性別/年代分)

0 150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

1973-1979 1980-1989 1990-1999

喪偶男性

每十萬人口死亡率

年齡

0 150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

1973-1979 1980-1989 1990-1999

喪偶女性

每十萬人口死亡率

年齡

(40)

(三)不同婚姻狀態糖尿病死亡率之相對比例

這裡是以已婚者為比較基準,來檢視已婚/非婚的死亡率差異,

進而了解是否有婚姻保護效果。表 4-9 及 4-10 為兩性婚姻別糖尿病 死亡率比較,整體而言,隨著年代增加,已婚/非婚死亡率差異增加,

但隨著年齡而逐漸減少差異,男性的差異較女性來得明顯。

在男性方面,未婚者與已婚者的差異主要出現在 25-49 歲組,未 婚者死亡率是已婚者的 2.5-5 倍;在 1970 年代時,45 歲以上的未婚 者死亡率較已婚者來得低,但到了 1980 及 1990 年代,已婚者的死亡 率便逐漸低於未婚者,顯示出保護作用。

離婚男性與已婚者的死亡率差異在 30-44 歲之間最為明顯,然而 到 50 歲以上,離婚者糖尿病死亡率與已婚者之差異變小,這可能是 因為離婚者過量死亡率發生的年齡較早,脆弱的離婚者已於早期大量 死亡,50 歲以上的離婚者相對較有存活優勢。由於 40 歲之前死亡人 數太少,喪偶男性與已婚者的差異僅能比較 40 歲之後的狀況,死亡 率是已婚者的 2 到 4 倍,這是由於男性的慢性病的照顧者與監督者多 以配偶為主,在高齡人口更是如此,因此高齡喪偶者的糖尿病死亡率 較高,可能是缺乏照顧所致。

表 4-9:不同婚姻狀況男性糖尿病死亡率相對比例(已婚者為基準)

1973-1979 年 1980-1989 年 1990-1999 年

未婚 離婚 喪偶 未婚 離婚 喪偶 未婚 離婚 喪偶

15-19 歲 * * * * * * * * *

20-24 歲 * * * * * * * * *

25-29 歲 * * * 3.23 * * * * *

30-34 歲 5.42 * * 3.61 * * 3.75 3.63 *

35-39 歲 2.91 * * 2.61 * * 5.04 3.67 *

40-44 歲 2.35 * * 4.19 2.78 * 4.05 2.49 4.24

45-49 歲 0.61 * 3.46 2.58 1.45 1.51 2.70 1.76 2.88

50+歲 0.50 0.37 1.81 1.07 0.88 2.37 1.36 0.79 2.28

*死亡人數在 10 以下,數值不予列出

(41)

在女性方面,由於死亡人數太少,1970 及 1980 年代資料不足,

主要以 1990 年代為分析依據。未婚女性與已婚者的差異主要呈現於 25-39 歲之間,未婚者死亡率是已婚者的 2.5-5 倍,但 40 歲之後,已 婚者的死亡率略高。離婚者與已婚者的差異不大,45 歲之後,死亡 率略低於已婚者。未婚、離婚者與已婚者的死亡率差異不明顯,可能 是因為女性的生活控制自主權較高,不因婚姻狀態而有差異。

而喪偶者與已婚者的差異出現於 35 歲之後,死亡率是已婚者的 2.5-6 倍,缺乏照顧導致喪偶者出現過量死亡率。

表 4-10:不同婚姻狀況女性糖尿病死亡率相對比例(已婚者為基準)

1973-1979 年 1980-1989 年 1990-1999 年

未婚 離婚 喪偶 未婚 離婚 喪偶 未婚 離婚 喪偶

15-19 歲 * * * * * * * * *

20-24 歲 * * * 1.22 * * * * *

25-29 歲 * * * 2.00 * * 2.56 * *

30-34 歲 * * * 2.61 * * 5.70 * *

35-39 歲 * * * * * * 2.52 1.65 *

40-44 歲 * * * * * 2.86 0.88 1.00 2.69

45-49 歲 * * 1.48 * * 1.44 0.92 0.80 1.60

50+歲 0.70 0.27 1.68 1.10 0.79 2.47 0.79 0.61 2.51

*死亡人數在 10 以下,數值不予列出

(四)討論

在糖尿病死亡率上,兩性一致出現 50 歲以上已婚者死亡率較高 的現象,除喪偶者之外,未婚者與離婚的死亡率都較已婚者低,可見 婚姻保護作用在 50 歲之後對於降低糖尿病死亡率的效果有限,但相 對於喪偶者,婚姻對已婚者仍有保護的功能。

婚姻狀態代表的是生活型態不同及飲食習慣之差異,在婚姻之 中,男性的生活型態被女性影響較大,而飲食烹調上也多由女性負 責,這兩項會影響糖尿病的罹病機率,因此男性受到婚姻保護影響較

(42)

大,而生活主導權相對較高的女性在已婚及非婚者之間則較無明顯的 差異,在資料上便呈現出這樣的趨勢-離婚男性與喪偶男性最高的死 亡率差異分別為已婚者的 3 倍及 4 倍,離婚女性與喪偶女性最高的死 亡率差異為已婚者的 1.6 倍及 2 倍,男性的已婚/非婚死亡率差異較女 性來得大。

與第 2 型糖尿病相關的重要因子為肥胖,從婚姻選擇的觀點,肥 胖的人較不易進入婚姻,因此在早期階段已婚者罹患糖尿病並死亡的 機會較低,而到了後期,生活型態與飲食的影響因素增加,再加上配 偶的照顧與監督,婚姻保護的效果開始發揮,使得已婚者仍能保持較 低死亡率。

四、白血病死亡率分析

(一)白血病死亡率的型態與趨勢

白血病俗稱血癌,是血液系統的惡性疾病,發生的原因為造血細 胞不受控制的增生,造成病人的骨髓內充斥著不正常的血癌細胞,並 使得正常的造血細胞受到抑制,這些血癌細胞會釋放至血液中,也會 侵犯肝、脾等器官組織,而造成臨床症狀。至今血癌的成因仍不清楚,

學者認為主要與遺傳有關,其次為環境因子,如過量吸收輻射能或攝 取太多致癌物質等都有可能造成白血病之產生。

衛生署統計顯示,白血病為第 13 大癌症死因,從白血病死亡率 長年趨勢來看,死亡率維持在 2.63~4.06 之間,從表 4-可以看出男性 白血病死亡率隨年代而略增,女性死亡率則隨年代而略減,性別差異 而拉大的趨勢。

(43)

表 4-11:15 歲以上每十萬人口白血病死亡率(以年代/性別分)

男 女

年代 未標準化 標準化 未標準化 標準化

1973-1979 3.09 3.13 3.50 3.66 1980-1989 3.66 3.66 2.79 2.79 1990-1999 4.19 4.06 2.67 2.63

以 1980-1989 年之合併資料做為標準人口

血癌依癌細胞分化的程度而區分為急性白血病及慢性白血病,在 年齡上,急性白血病在所有年齡層都可能發生,幼童只會發生急性白 血病,發生慢性白血病的機率只有 2%,慢性白血病祗好發於老年人,

90% 病例發病年齡都在五十歲以上,血癌以男性的發病率較高,急 性約為女性的 1.5 倍,慢性約為 2 倍,若不治療,一般急性白血病很 少存活超過半年,慢性白血病則仍可存活 2~6 年。從圖 4-23 及 4-24 可以看出 15~50 歲之間的死亡率較為平緩,而 50 歲之後大量增加,

而隨著年代也有變化,1990 年代 45 歲之前的白血病死亡率下降,而 50 歲之後死亡率上升,死於慢性白血病的高齡人口增加。

(44)

圖 4-23:15 歲以上男性年齡別白血病死亡率(以年代分)

圖 4-24:15 歲以上女性年齡別白血病死亡率(以年代分)

0 20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

1973-1979 1980-1989 1990-1999

男性

每十萬人口死亡率

年齡

0 20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

1973-1979 1980-1989 1990-1999

女性

每十萬人口死亡率

年齡

(45)

(二)不同婚姻狀態之白血病死亡率型態與趨勢

在了解白血病的長期趨勢及年齡別死亡率之後,進一步將針對不 同婚姻狀態之死亡率進行了解,以遺傳因素為主要成因的白血病是否 在婚姻狀態死亡率之分布上呈現差異,是做為檢視婚姻選擇作用的依 據。圖 4-25 至 4-26 呈現不同婚姻狀態的白血病死亡率分布,由於離 婚及喪偶的死亡人數太少,所以僅呈現未婚與已婚者的狀況,從圖上 看來,整體死亡率隨著年代而有差異。

1. 未婚狀態

在未婚男性方面,1970 年代白血病死亡率較為平緩,隨著年代 增加,中老年人口白血病死亡率大量上升,而年輕人口白血病死亡率 下降。

而對於未婚女性,也呈現出類似的情況,35 歲之前的死亡率隨 年代下降,35 歲之後的死亡率則逐漸增加,但死亡率的上升幅度未 如男性來得劇烈。

2. 已婚狀態

已婚者的白血病死亡率趨勢呈現先降後升的狀態,略呈 U 型分 布。在已婚男性方面,15-24 歲為死亡第一個高峰,之後隨年齡逐漸 下降,維持平緩的波動,而至 45 歲之後開始陡峭上升,從年代來看,

隨年代增加,呈現出年輕人死亡率下降,中老年人口死亡率上升的趨 勢。在已婚女性部分,模式與男性類似,死亡高峰出現在 20-24 歲及 50 歲以上,1970 年代的死亡率差異極大,到了 1990 年代,各年齡組 的死亡率差異趨於緩和,兩個死亡高峰都呈現死亡率下降的狀況。

在中高齡人口死亡率趨勢上,兩性狀況不同,男性白血病死亡率 隨著年代逐漸上升,而女性死亡率則隨著年代而下降。

(46)

圖 4-25:未婚者年齡別白血病死亡率(以性別/年代分)

0 10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

1973-1979 1980-1989 1990-1999

未婚男性

每十萬人口死亡率

年齡

0 10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

1973-1979 1980-1989 1990-1999

未婚女性

每十萬人口死亡率

年齡

(47)

圖 4-26:已婚者年齡別白血病死亡率(以性別/年代分)

0 10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

1973-1979 1980-1989 1990-1999

已婚男性

每十萬人口死亡率

年齡

0 10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

1973-1979 1980-1989 1990-1999

已婚女性

每十萬人口死亡率

年齡

(48)

(三)不同婚姻狀態白血病死亡率之相對比例

由於喪偶及離婚者在白血病死亡人數過少,這裡僅就未婚及已婚 者之死亡率差異進行了解。從表 4-12 看來,未婚者與已婚者的死亡 率差異因性別而有不同,在男性方面,未婚/已婚者的死亡率差異不 太明顯,但仍可看出隨著年代增加,差距有增加的趨勢,已婚者死亡 率逐漸高於未婚者。從年齡趨勢看來,未婚/已婚之差異以 20-24 歲最 大,之後隨年齡拉進差距,至 45-49 歲又上升。

在女性方面,未婚者的死亡率低於已婚者,但隨著年齡增加死亡 率差距拉進,到了中高齡人口死亡率差異又開始增加。

表 4-12:兩性未婚/已婚白血病死亡率之相對比例(以已婚者為基準)

1973-1979 年 1980-1989 年 1990-1999 年

未婚男性 未婚女性 未婚男性 未婚女性 未婚男性 未婚女性

15-19 歲 0.83 * 0.82 0.09 0.51 0.34

20-24 歲 0.85 0.17 1.30 0.24 1.36 0.26

25-29 歲 1.00 0.28 1.06 0.27 1.18 0.40

30-34 歲 0.81 0.24 0.76 0.59 1.12 0.35

35-39 歲 0.72 0.61 0.47 0.30 1.22 0.70

40-44 歲 0.91 0.20 1.38 0.45 0.81 1.11

45-49 歲 0.85 * 0.53 * 1.36 0.85

50+歲 0.52 0.08 0.98 0.28 0.92 0.37

(四)討論

立基於婚姻選擇觀點,選擇先天因子為主要影響因素的白血病死 因,針對其非婚/已婚死亡率的差異,來檢視是否有婚姻選擇作用。

從資料上來看,未婚男性與已婚男性的死亡率差異不大,並未有婚姻 選擇作用之發生,與 Gove 的研究結果一致,但已婚女性的死亡率高 於未婚女性,出現婚姻選擇的反向作用,十分特別。前人對於擇偶市 場之反向作用研究僅針對男性族群,未對女性族群進行研究,健康不 佳的女性是否會為了健康利益而積極進入婚姻,或是僅發生於白血病

(49)

這項死因以及其中之機制為何?均有待進一步的了解。

五、小結

此章分析四項特定死因死亡率-意外死、肝硬化、糖尿病及白血 病,檢視已婚者與非婚者的死亡率差異,藉以了解婚姻保護與婚姻選 擇機制之存在與否,以下就不同特定死因之分析做摘要說明。

在意外死因上,25 歲以前的已婚男性及 20 歲以前的已婚女性因 為早婚選擇作用,死亡率高於未婚者,在 25 歲之後已婚者死亡率均 低於非婚者,顯示婚姻保護效果。非婚者之中以離婚及喪偶者與已婚 者死亡率差異較為明顯,在喪偶/已婚之死亡率差異上,男性大於女 性,女性死亡率差異僅為男性的一半,而男性離婚/已婚之死亡率差 異小於女性,為女性的 2/3。40 歲以上已婚/非婚死亡率差異縮小,可 能是非婚者已累積較多經濟與社會資源,使其死亡風險降低。

在肝硬化死因方面,已婚的死亡率普遍較低,在已婚/非婚差異 上,男性較女性來得明顯,男性喪偶/已婚及離婚/已婚死亡率差異分 別高達 4 倍及 7 倍,女性喪偶/已婚及離婚/已婚死亡率差異僅高達 3 倍及 6 倍。這可能是因為在與肝硬化死因關係密切的喝酒行為上,台 灣女性相對較為節制,造成不同婚姻狀態的女性之間死亡率差異較小 之現象。從年齡階段來看,30-44 歲之間為保護作用較強的階段,此 時期為事業衝刺喝酒應酬高峰期,已婚者受到婚姻保護在行為上較為 節制,進而降低死亡風險,而 45 歲之後,事業穩定應酬減少,因此 非婚者的死亡風險也開始下降,與已婚者死亡率差異也降低。

在糖尿病死因上,50 歲之前,婚姻保護效果藉由配偶的鼓勵運 動、監督生活導向健康型態以及照顧之下,使得已婚者死亡率較低;

婚姻保護作用在 50 歲之後對降低已婚者糖尿病死亡率效果有限,但 相對於喪偶者,婚姻對已婚者仍有保護功能。從性別差異來看,離婚 男性與喪偶男性最高的死亡率差異分別為已婚者的 3 倍及 4 倍,離婚 女性與喪偶女性最高的死亡率差異為已婚者的 1.6 倍及 2 倍,男性的

(50)

已婚/非婚死亡率差異較女性來得大。從婚姻提供的照顧觀點來看,

配偶對於慢性病的長期照顧使其死亡風險下降,然而在 50 歲之後,

已婚者雖有配偶照顧,而喪偶及離婚者可能也有子女提供照顧,未婚 者則已累積足夠經濟資源,向外在機構尋求照顧,這可能是 50 歲之 後不同婚姻死亡率差異不明顯的原因。

在白血病死因方面,未婚男性與已婚男性的死亡率差異不大,未 支持選擇作用之論點,而已婚女性死亡率反而高於未婚女性,出現婚 姻選擇之反向作用,這種結果仍有待進一步探討。

整體而言,婚姻保護作用獲得了證實,在意外死、肝硬化及糖尿 病死因上,已婚者藉由婚姻保護效果的發揮-親密人際關係之維繫、

健康生活型態及配偶照顧,在這三類死因上均呈現死亡率較低的現 象。而婚姻選擇作用則未發現支持性的證據,在與先天遺傳因子相關 的白血病死因上,當選擇作用發揮時,應呈現出單身脆弱者死於此類 的比例較高,已婚者死亡率較低之現象,然而從資料上來看,非婚者 在此類的死亡率上並沒有比較高,選擇作用未能在此項死因上被證 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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