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錄 一:前測問卷
第一部分、以下問題是想要請問您對「職務列等調整」的看法與感受。請詳細閱 讀每一問題後,根據您的實際情況,在最符合您的想法的方格中打『ˇ』。
親愛的女士、先生:
您好!這是一份學術性問卷,目的是想要了解考試院在八十八年九月十 三日修正發布「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調整」將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附屬機 關首長如局長、主任職務之列等由薦任第九職等調整為簡任第十至十一職 等,增置簡任第十至十一職等參議及薦任第九職等副局長、副主任後,為瞭 解該政策對組織之影響及您的看法與感受。請仔細閱讀下列題目並妥適填 答,本問卷係採匿名方式,資料僅供學術統計分析之用,懇請放心填答。非 常感謝您的合作與支持,在此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國立政治大學行政管理研究所 指導教授:江明修
研究生:林秋足 敬上
非常同意
不同意
普通
同意
非常不同意
1. 您認為所任的職務列等較高,代表社會地位較高。 □ □ □ □ □ 2. 您認為所任的職務列等較高,代表職責程度較高。 □ □ □ □ □ 3. 您認為所任的職務列等較高,代表薪資俸給較高。 □ □ □ □ □ 4. 考試院發布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調整,是有客觀的標準。 □ □ □ □ □ 5. 您認為八十八年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調整,人事主管機關
有公平評量予以列等。
6. 您認為八十八年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調整,不分大小現區 列等是合理的。
□ □ □ □ □
7. 您認為八十八年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調整,已改變縣市政 府的組織結構及升遷生態。
□ □ □ □ □
8. 您認為八十八年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調整,能符合地方自 治的需要。
□ □ □ □ □
9. 您認為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之職務列等調高,能增加 我的升遷機會。
□ □ □ □ □
10. 您認為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之職務列等調高,能增加 我的晉升俸給機會。
□ □ □ □ □
11. 您認為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之職務列等調整,對其領 導統馭有很大的幫助。
□ □ □ □ □
12. 您認為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之職務列等調整,對其業 務溝通協調有很大的幫助。
□ □ □ □ □
13. 您認為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之職務列等調整,可以反 應其職責輕重及工作繁簡難易。
□ □ □ □ □
14. 整體而言,我對現任職務所列的職等感到滿意。 □ □ □ □ □
第二部份、以下問題是想要請問您對「組織承諾」的看法與感受。請詳細閱讀每 一問題後,根據您的實際情況,在最符合您的想法的方格中打『ˇ』。
非常同意
不同意
普通
同意
非常不同意 非常同意
不同意
普通
同意
非常不同意
1. 我願意付出比現在更多的努力,以協助本單位獲得更高 的績效。
□ □ □ □ □
2. 我會對我的朋友說,我服務的單位是一個值得效勞的。 □ □ □ □ □ 3. 我對本單位幾乎沒有什麼忠誠度可言。 □ □ □ □ □ 4. 為了要繼續留在本單位工作,因此,派給我的任何工作,
我都願意接受。
□ □ □ □ □
5. 我發現我個人的價值觀與本單位的價值觀十分類似。 □ □ □ □ □
力。
開。
單位而不是其他機關單位。
13. 十分關心本單位的未來。 □ □ □ □ □ 14. 單位是我服務過的機關單位中最好的。 □ □ □ □ □ 15. 認為決定在本單位服務,顯然是一件錯誤的決定。 □ □ □ □ □
非常同意
不同意
普通
同意
非
常不同意
6. 身為本局的一份子,我感到自豪。 □ □ □ □ □ 7. 只要工作性質相似,調任到其他機關單位服務也無所謂。 □ □ □ □ □ 8. 在本單位服務使我能充分發揮自己的能 □ □ □ □ □ 9. 只要本單位的情況稍有改變,我就會考慮離 □ □ □ □ □ 10.我很慶幸當年求職時,選擇本 □ □ □ □ □ 11.繼續待在本單位,不會有什麼好處。 □ □ □ □ □ 12.我常不贊同本單位對待員工的重要政策。 □ □ □ □ □
我 本 我
第三部
41-45 歲
□派用職
上 □6-10 年 □11 年以上 分 個人基本資料
1. 性別: □男 □女
2. 年齡: □20-25 歲 □26-30 歲 □31-35 歲 □36-40 歲 □ □46-50 歲 □51 歲以上
3. 婚姻狀況: □已婚 □未婚
4. 教育程度: □高中職 □專科 □大學 □碩士 □博士 5. 職務: □主管 □副主管 □非主管
6. 職務性質:□政務職 □機要職 □常任文官職
7. 您擔任公務員服務年資: □1-2 年 □3-5 年 □6-10 年 □11-15 年 □16 年以 8. 您擔任現職已有多久: □未滿 1 年 □1-2 年 □3-5 年
9. 您目前職務之列等為幾職等:
10.八十八年職務列等調整前時,您當時之職務列等是否有調整: □是 □否
□由其他縣市平調
政府所屬機關平調 □由原台灣省政府所屬機關調升
□ □ 有調升,配合職務列等調整案依原職務調整
□ 有調升,職稱、
14. 貴服務機關所屬區域: □北部 □中部 □南部 □東部 □離島
~問卷到此結束 謝謝您的填答~
11.八十八年職務列等調整前後,您的職務是否有調動:
□是(請續作第 12、13、14 題) □否(請直接跳答第 14 題)
12.八十八年職務列等調整前後,是由何方式調任本職務:
□本機關(同一縣政府)平調 □本機關(同一縣政府)調升
□由其他縣市調升 □由北高直轄市平調 □由北高直轄市調升 □由中央機關平調
□由中央機關調升 □由原台灣省
13.八十八年職務列等調整前後,您的職稱及職等是否有變動:
有調任,職稱有變但職等無變 職等均變更
附 錄 二:正式問卷
第一部分、以下問題是想要請問您對「職務列等調整」的看法與感受。請詳細閱 讀每一問題後,根據您的實際情況,在最符合您的想法的方格中打『ˇ』。
1. 您認為所任的職務列等較高,代表社會地位較高。 □ □ □ □ □ 2. 您認為所任的職務列等較高,代表職責程度較高。 □ □ □ □ □ 3. 您認為所任的職務列等較高,代表薪資俸給較高。 □ □ □ □ □ 4. 考試院發布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調整,是有客觀的標準。 □ □ □ □ □ 5. 您認為八十八年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調整,人事主管機關
有公平評量予以列等。
6. 您認為八十八年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調整,不分大小現區 列等是合理的。
□ □ □ □ □
7. 您認為八十八年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調整,已改變縣市政 府的組織結構及升遷生態。
□ □ □ □ □
8. 您認為八十八年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調整,能符合地方自 治的需要。
□ □ □ □ □ 親愛的女士、先生:
您好!這是一份學術性問卷,目的是想要了解考試院在八十八年九月十 三日修正發布「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調整」將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附屬機 關首長如局長、主任職務之列等由薦任第九職等調整為簡任第十至十一職 等,增置簡任第十至十一職等參議及薦任第九職等副局長、副主任後,為瞭 解該政策對組織之影響及您的看法與感受。請仔細閱讀下列題目並妥適填 答,本問卷係採匿名方式,資料僅供學術統計分析之用,懇請放心填答。非 常感謝您的合作與支持,在此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國立政治大學行政管理研究所 指導教授:江明修
研究生:林秋足 敬上
非常同意
同意
普通
不同意
非常不同意 非同普不
非常
9. 您認為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之職務列等調高,能增加 我的升遷機會。
□ □ □ □ □
10. 您認為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之職務列等調高,能增加 我的晉升俸給機會。
□ □ □ □ □
11. 您認為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之職務列等調整,對其領 導統馭有很大的幫助。
□ □ □ □ □
12. 您認為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之職務列等調整,對其業 務溝通協調有很大的幫助。
□ □ □ □ □
13. 您認為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之職務列等調整,可以反 應其職責輕重及工作繁簡難易。
□ □ □ □ □
14. 整體而言,我對現任職務所列的職等感到滿意。 □ □ □ □ □
第二部份、以下問題是想要請問您對「組織承諾」的看法與感受。請詳細閱讀每 一問題後,根據您的實際情況,在最符合您的想法的方格中打『ˇ』。
非常同意
同意
普通
不同意
非常不同意
1. 我願意付出比現在更多的努力,以協助本單位獲得更高 的績效。
□ □ □ □ □
2. 我會對我的朋友說,我服務的單位是一個值得效勞的。 □ □ □ □ □ 3. 為了要繼續留在本單位工作,因此,派給我的任何工作,
我都願意接受。
□ □ □ □ □
4. 我發現我個人的價值觀與本單位的價值觀十分類似。 □ □ □ □ □
5. 身為本局的一份子,我感到自豪。 □ □ □ □ □ 6. 在本單位服務使我能充分發揮自己的能力。 □ □ □ □ □
7.我很慶幸當年求職時,選擇本單位而不是其他機關單位。 □ □ □ □ □
8.我十分關心本單位的未來。 □ □ □ □ □ 9.本單位是我服務過的機關單位中最好的。 □ □ □ □ □
第三部分 個人基本資料 1. 性別: □男 □女
2. 年齡: □20-25 歲 □26-30 歲 □31-35 歲 □36-40 歲 □41-45 歲 □46-50 歲 □51 歲以上
3. 婚姻狀況: □已婚 □未婚
4. 教育程度: □高中職 □專科 □大學 □碩士 □博士 5. 職務: □主管 □非主管
6. 職務性質:□政務職 □機要職 □常任文官職 □派用職
7. 您擔任公務員服務年資: □1-2 年 □3-5 年 □6-10 年 □11-15 年 □16 年以上 8. 您擔任現職已有多久: □未滿 1 年 □1-2 年 □3-5 年 □6-10 年 □11 年以上 9. 您目前職務之列等為: □簡任 □薦任 □委任 幾職等: 職等 10.八十八年職務列等調整前時,您當時之職務列等是否有調整: □是 □否 11.八十八年職務列等調整前後,您的職務是否有調動:
□是(請續作第 12、13、14 題) □否(請直接跳答第 14 題)
12.八十八年職務列等調整前後,是由何方式調任本職務:
□本機關(同一縣政府)平調 □本機關(同一縣政府)調升 □由其他縣市平調
□由其他縣市調升 □由北高直轄市平調 □由北高直轄市調升 □由中央機關平調
□由中央機關調升 □由原台灣省政府所屬機關平調 □由原台灣省政府所屬機關調升
13.八十八年職務列等調整前後,您的職稱及職等是否有變動:
□ 有調任,職稱有變但職等無變 □ 有調升,配合職務列等調整案依原職務調整
□ 有調升,職稱、職等均變更
14. 貴服務機關所屬區域: □北部 □中部 □南部 □東部 □離島
~問卷到此結束 謝謝您的填答~
附 錄三:八十八年職務列等調整前,各
縣市長座談會會議紀錄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職務列等調整座談會會議紀錄 時間: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星期四)下午四時
地點:考選部行政大樓八樓禮堂 主席:許院長水德
出席人員:
台北縣政府 蘇縣長貞昌 台東縣政府 陳縣長建年
宜蘭縣政府 劉縣長守成 花蓮縣政府 賴主任秘書政雄(代) 桃園縣政府 呂縣長秀蓮 澎湖縣政府 鄭副縣長長芳(代) 新竹縣政府 林縣長光華 基隆市政府 李市長進勇 苗栗縣政府 陳副縣長秀龍(代) 新竹市政府 蔡市長仁堅 台中縣政府 鄭主任秘書慶雄(代) 台中市政府 張市長溫鷹 彰化縣政府 張副縣長朝權(代) 嘉義市政府 張市長博雅 南投縣政府 王主任炳霖(代) 台南市政府 張市長燦鍙 雲林縣政府 沈主任水河(代) 金門縣政府 陳縣長水在
嘉義縣政府 李縣長雅景 連江縣政府 林主任秘書興寶(代) 台南縣政府 李主任秘書國堂(代)
高雄縣政府 陳主任秘書鴻益(代) 屏東縣政府 蘇縣長嘉全
01 02.
一、銓敘部規劃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職務列等調整之初步構想交換 意見
03 04 05 06 07 08 09
(一)台南市張市長燦鍙
關於一級主管以上職務列等之調整,我的看法是應該採取丙案不以人 口數區別列等,但為了增加中央、省高職等的人到縣(市)政府來服務的 機會,以及提高優秀的人才到基層服務之意願,在職等的設計上應該保持 彈性,所以建議主任秘書列為簡任第十一等至第十二職等,而一級單位主 管列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至第十一職等。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二)台北縣蘇縣長貞昌
基於下列理由,僅建議主任秘書、一級主管職務之列等全部調整為簡 任第十二職等:
1.不要重中央輕地方,結束歷史的錯誤:各機關之職務列等,過去一向都 是重中央、輕地方,所以地方政府無法吸納好人才,不要說缺錢、缺權,
連人都找不到,所以為了要結束這種歷史的錯誤,並且迎接地方時代的來 臨,應該要讓縣(市)政府受到重視。
2.應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所定機關層次、業務性質及職責程度等三 個標準,合理調整地方機關職務列等: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規定,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各機關職務之列等,應依據關層次、業務性質、職責程度定之。就業務性 質及職責程度而言,地方機關並不會比中央機關低,但是基於過去一向重 中央、輕地方的心理,使得中央機關職務列等比地方機關高,所以希望這 次對於縣(市)政府相關職務列等之調整,除了過去所注重「機關層次」
單一標準外,能夠同時注重「業務性質」、「職責程度」二個標準,讓縣(市)
政府職責程度一向繁重的職務,能夠調高其列等。
3.內政部在立法院法制委員會的書面報告案,以明白建議將縣(市)政府 所屬機關一級單位主管的列等提高一至二個職等:八十八年四月一日內政 部在立法院法制委員會的書面報告案第三頁,已明白建議將現在縣(市)
政府所屬機關一級單位主管提高一至二個職等。照內政部的意見,台北縣 政府主任秘書提高二個職等的結果,應該是簡任第十三職等,然而我們知 道副(市)長目前仍為簡任第十二職等,所以謹懇切建議,將一級單位主 管、主任秘書全部調為簡任第十二職等。
4.可吸收精省後省政府所屬公務人員。
5.不要台北縣照現狀壓平,齊頭式平等不合理:由於我當過屏東縣的縣長,
也當過台北縣的縣長,所以我最清楚人口的多寡與業務量及職責程度的關 係,台北縣國中、國小人口就有五十二萬人,與其他縣(市)教育局長的 負擔市不一樣的,所以不要把台北縣照現狀壓平,這種齊頭式平等是不應 該的。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三)基隆市李市進勇
基於下列理由,建議縣(市)政府主任秘書職務之列等調整為簡任第 十一至第十二職等,一級主管包括參議職務之列等調整為簡任第十至第十 一職等:
1.目前副縣(市)長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已經有很多爭議,認為是 太低了,應該向上調整到簡任第十三職等,但是在還沒有透過修法改變之 前,縣(市)政府主任秘書的職務列等調至與副縣(市)長一樣,在觀念 上是可以接受的。
2.為了避免引起縣(市)政府間的心結,不要再分級列等。
3.各機關職務之列等,如果限制在單一職等,例如主任秘書列為簡任第十 二職等或列為簡任第十一職等,一級單位主管列為簡任第十職等,或者列 為簡任第十一職等,對於縣市首長用人的空間反而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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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竹縣林縣長光華
將來研修地方制度法時,建議副縣(市)長不要再分級,而有所謂一 個或二個之分,麻雀雖小、五臟俱全,在人口比較少的縣(市)中,一個 政務官一個事務官,二個副縣(市)長,分司其職,實有必要。相對的主 任秘書或秘書長,應絕對是幕僚長,是承命於民選的縣(市)長,既然做 指揮的幕僚工作,絕對應該是政務官,而不是在於多少職等的問題。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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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為簡任第十一至第十二職等,一級主管、參議調整為簡任第十至第十 一職等。
參議不得以機要人員任用我堅決反對,參議既然是做調節性的職務,我 們認為應該可以是政務官,也可以是事務官。
現行組織規程有關內部單位局、科、室的設置,因為未配合實際業務情形,
以致造成勞逸不均現象,應該澈底的總檢討。另外將縣(市)政府的組織 員額一律壓縮在百分之五以下的規定,使得本縣鄉鎮市公所清潔隊編制員 額不足,以進用臨時人員方式解決,非常的不合理,希望考試院能夠正視 這個問題,一起作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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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嘉義縣李縣長雅景
長期以來,中央與地方職務列等所產生的差距,以致縣(市)政府找 不到高職等的職務以進用有能力的人,應該在精省後之後,一併總檢討;
如果要以人口數作為區別列等基準,很不合實際,我個人贊成蘇縣長所提 的意見,在精省之後,縣(市)政府的業務必將擴張,希望能夠利用這個 機會最有效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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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嘉義市張市長博雅
我完全呼應蘇縣長所提的意見,主任秘書、一級主管職務列等,通通 調整為簡任第十二職等,但是剛剛有幾位縣市長可能擔心,具有簡任第十 職等資格的人不能升上簡任第十二職等,那可以權理的,沒有問題的,如 果只有薦任第九職等資格,現任的可以讓他留用,通通問題均可解決,而 不要讓中央與地方構成一個大鴻溝,無法溝通。
78 79 80 81 82 83 84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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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屏東縣蘇縣長嘉全
精省之後,中央政府之下就是縣(市)政府,為利中央與地方機關人 才之交流,建議縣(市)政府直轄市化,並請考試院結合內政部針對地方 制度法作澈底的檢討,將直轄市政府與縣(市)政府的位階予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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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主管職務列等調整以後,以下各項職務之列等亦應配合調整:
1.二級主管職務:一級主管職務如調整為簡任第十一職等,而二級主管職 務之列等如仍列薦任第八職等,反而不當。所以,二級主管職務之列等亦 應一併考慮調整。
2.科(課)員職務:二級主管之下就是科(課)員,如果把科(課)員職 務之列等範圍拉廣的話,可以提高省政府的人才到縣(市)政府服務的意 願。
3.縣(市)政府所屬機關相關職務:如戶政事務所主任、秘書等職等,亦 應一併檢討。
為了縣(市)長用人需要,配合縣(市)業務推展,專門委員或參議等職 務,建議得列為機要職務
93 94
(八)台東縣陳縣長建年
由於基層職務之列等太低,無法爭取到好的人才,以致城鄉的差距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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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愈大,所以我個人非常贊同剛剛幾位先進所提到的意見,為利中央與地 方人才之交流,以利地方的行政工作的推動,提昇地方機關行政效率與競 爭力,應該趁地方制度法實施的同時,慎重的檢討。
本縣的南北差距是 180 公里,腹地之大是全台灣第三位,但是像本府 水保局,要管所有的山坡地,卻只有一個技士的編制員額,所以我想應該 就基層實際業務去了解後,再來談編制的問題,我個人非常贊同剛剛各位 先進縣市長所提的意見,希望院長能夠採納我們地方首長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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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桃園縣呂縣長秀蓮
聆聽各位縣(市)長同仁的意見,大多反映中央與地方的落差,以及 不要有大縣、小縣之分等等,我認為要解決這些問題,必須要透過長程、
中程、短程的方式。
1.就長程而言:就是全國一致化,我大膽的一再重申我的主張,廢省之後,
省轄市政府應該與鄰近的縣(市)政府合併,而無上、下之分,通通都是 中央機關。
2.就中程而言:儘速建議內政部研修地方制度法,將副縣(市)長職務之 等級提高為簡任第十三職等。
3.就短程而言:在副縣(市)長職務等級沒有修改之前,主任秘書調整為 簡任第十一至第十二職等,一級主管調整為簡任第十至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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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新竹市蔡市長仁堅 我有三點具體意見:
1.就銓敘部李次長所提的三個方案-甲、乙、丙案,建議以丙案為主,除 了剛剛幾位縣市長所提的理由外,再補充一點,就是目前的副縣(市)長 不分級列等,一級主管及二級主管亦不應分級列等。
2.主任秘書、一級主管職務不論採單一列等(簡任第十二職等)或是採跨 列職等(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之方式,均可接受。
3.參議既然作為調節性職務,不得以機要人員進用,將失去設置調節性職 務的原意。對於以機要人員進用的一級主管,將來有可能調整為非一級主 管或調節性職務。所以,如果要設置調節性職務,仍得以機要人員進用為 宜。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十一)苗栗縣陳副縣長秀龍
銓敘部所研擬之甲、乙、丙三個方案中,甲案的缺點有二、優點有三;
乙案的缺點有三、優點有二;丙案的缺點有一、優點有三,很顯然的丙案 較為大家所接受,如果採丙案不分級列等的話,在列等方面建議將主任秘 書由簡任第十一職等調為簡任第十二職等,一級主管由簡任第十職等調為 簡任第十一職等。另外,調節性職務不得以機要人員進用,因不符現況及 實際需要,建議銓敘部不要提此方案,希望仍得以機要人員進用。
131 (十二)金門縣陳縣長水在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副縣(市)長及主任秘書之職務列等一定要有差別,而且至少要差一個 職等,以杜日後互比大小之爭議。
2.一級主管之列等如予以提高,則二級主管以下人員之列等也要配套調整 提高,才能符合實際需要。
3.機要職務之設置有其必要,但如一定要以公務人員任用,則各位縣市長 不表贊同。因此,本提案建議請重新考量,使職務之設置更有彈性。
139 141 143 140 142 144
(十三)台中市張副市長溫鷹
建議一級主管之列等能比照台北市及高雄市,以使人才留用地方,其 實職等的高低,並不代表薪資所得分配之多少,更重要的還在能使人才願 意到地方服務。因此,如無法比照直轄市提高職等,亦希望各縣(市)一 致,即主任秘書、一級主管及參議的列等,一律調整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 第十二職等;另外,參議如均以機要職進用,我們樂觀其成。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十四)宜蘭縣劉縣長守成 我有兩點報告:
1.如果今天會議的結論,與我們縣市長所提的建議相同的話,這實在是台 灣行政革新上的一個里程碑。
2.宜蘭縣政府就列等調整有三點建議:(1) 副縣(市)長宜列為比照簡任第 十三職等;(2)主任秘書宜列為簡任第十二職等;(3)一級主管宜列為簡任第 十一職等。
152 (十五)台中縣鄭主任秘書慶雄
綜合各位縣市長的建議,主任秘書之職等不論是單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或跨等列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均表贊同。
如果仍要以人口數作為分級列等依據,建議以人口一百萬或一百二十 五萬之人口數為分級基準。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參議職務建議仍得以機要人員任用,據了解內政部於研擬地方行政機關組 織準則時,曾決議將參議得以機要人員任用,但是卻為銓敘部反對,希望 仍照該決議辦理。
160 161 162 163 164 166 165 167 168
(十六)彰化縣張副縣長朝權
考選部多年來舉辦高普考及各種的特考,錄取很多優秀的人才到政府 機關服務,但是彰化縣政府工務局、建設局目前缺額將近二十人,運用各 種方法延攬人才,竟然無人應徵,是何種原因使優秀人才不願意下鄉服務,
至今仍百思不解。
本府部分一級主管服務年資均相當得長,工作未見績效,卻又調整不 亦,在地方制度法施行以前,縣市長只能進用一名機要人員,以致造成縣 政工作無法推動。所以,尚請各位委員先進,體諒地方機關實際需要情形,
將部分職務改以機要人員任用,卻有其必要性。
二、結語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主權在民的時代來臨,地方分權化仍必然之趨勢,地方要分權,則應 多授權地方。為推動地方自治,留任地方人才,使其適才適所,這是大家 一致的期望。惟目前地方基層人員之職等不夠理想,如何予以合理調整,
各位均提供很多寶貴的意見,也都贊成地方的職務列等需要調高。除了資 料所列舉的三個方案外,再加上各位的意見,考試院會加以整理研議,雖 不能立即作出圓滿的答覆,但一定會合情合理,適合地方,且為地方所接 受的調整方案。
有關機要人員的設置問題,以直轄市用人的經驗可知,用了很多的機 要人員之後,雖在用人方面具有彈性,卻產生很多困擾。因此,進用人員 仍是以具有公務人員資格者為宜。
179
附 錄 四:八十八年職務利等調整後,
學者專家檢討座談會會議紀錄
中央暨地方機關職務列等通盤檢討座談會會議節錄 一、時間:民國91 年 4 月 2 日
01
二、地點:本部中興樓五樓第一會議室 02
三、交換意見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9
(1)以前職務列等或職位歸級強調職責程度,惟主要考量的仍是機關層次,以 職責程度評比理論上很好,但因其抽象,不容易分高低,將其列為首要評比 因素,可能造成職務列等調整之困擾。
(2)對於各機關公務人員所提出調整職務列等之理由,因不在其位,難做反 駁,此一部分亦可能造成職務列等調整之困擾。
12 13 14 15 16 17 18 20 21 22
(一)趙委員其文
1.各職務之「職務列等」代表職務在機關組織之地位、重要性及其職責程度 之高低。因此,深獲重視,以前職務等級表、職位歸級,即難做到大家都滿 意之地步。但是經過數度修正,亦慢慢趨向衡平,現擬作修正,亦將再度激 起漣漪。
2.案內銓敘部針對相關問題之擬處建議,很周延、具體。但此次職務列等調 整所須面臨之問題,將比之前更多,僅提供以下建議參考:
(3)部分職務之列等不得不遷就歷史傳統,如部會處局署司(處)長擬調整為 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其中總務司(處)長亦作如是調整,此與輔 助單位與業務單位主管列等應有所差距之原則即有所出入,但是屬歷史傳 統,如欲改變係有其困難。
(4)必須考量當事人之心理因素,如部會處局署司(處)長(含會計長、統計 長)與人事、會計、政風主任,同為機歸內部一級單位主管,原僅差一個職 等,依細部調整原則,前者係擬調整為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惟後 者仍維持列等上限-簡任第十一職等;又如部會處局署科長擬調整為薦任第 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惟與其同列等之部會處局署附屬機關科長仍維持現 列薦任第九職等,此均需考量當事人心理感受。
23 24 25
32 26 27 28 29 30 31
(二)羅局長傳賢
1.新制之職等設計有問題,職務列等之三項評比因素,除機關層次較為明確 外,業務性質及職責程度均為內涵不確定之概念,除本機關人員可予以判斷 外,其他機關人員很難予以判斷。職等之設計,用之於行政權比較合理,用 之於立法及司法權較為不合理。
2.職等問題於簡薦委及職位分類時期爭議較少,現在因為跨等設計造成問題 較多,跨等設計使官等職等分立之本質產生問題。
3.用轄區人口數為區隔列等之基準應屬可行,以職責程度或業務性質為基準 較為複雜,以目前各機關駐外人員為例,各機關派駐人員之職等不一,外交 部作為統合機關,其所派駐人員列等卻很低,造成領等統馭之困難。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1.實施職務分類之國家很少,又實施職務分類之國家,如美、加,只用於中 央政府,地方政府係用另外一套制度。中央與地方政府分立制度,就不會感 覺層級很多。
2.職位歸級時代係用職責程度、八大評價因素等去評比各個職務,目前職務 列等調整之困難,係部分職務之列等明訂於組織法規或相關法律,如省縣自 治法規定台灣省政府一級機關首長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事、政風等一級 機關首長則列為簡任第十三職等。在此限制條件及十四職等架構仍維持之情 形下,銓敘部能做的相當有限。
3.解決職務列等問題,不能單以調整職務列等之方式處理,要朝職務與責任、
職務分工之方式思考。
44 45 47
3.部會處局署司(處)長建議調整為單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於可能引發五 院原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參事反彈部分,職務列等訂定之初,五 院參事及部會處局署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均擬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 等,嗣因送請立法院查照時,立法院對部會處局署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均擬列 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有不同意見,退回考試院重新檢討,考試院爰 將該職務之列等修正為簡任第十二職等,惟未配合修正五院參事之列等。另 國民大會秘書處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之人事組長,當時亦未配合 修正,係最近修正組織法時,才有所調整。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四)黃首席參事萬枝
1.職務列等主要係依其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予以訂列,依職等標準說明第四 點規定:「各職等之標準,係綜合用以分析各職務在機關層次、業務性質及 職責程度之因素敘述,其內容均分為二段,第一段敘述工作複雜性、所受監 督、所予監督、所循例規、與人接觸、所需創造力及職權範圍與影響七因素;
第二段敘述所需資格條件等。」另職等標準說明亦對上開八項因素有所定 義,對於輔助單位主管以其與實作單位同屬一級單位主管,而要求調整列等 之意見,可依上開規定之八大因素予以說明。
2.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 區分;「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據此,細部調整原則中 擬將科長之列等調整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跨官等訂列係有未 妥,建議調整為單列簡任第十職等。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五)高雄縣政府彭課長吉雄
1.考試院通過之細部調整原則,似仍較偏向機關層次之考量。
2.地方制度法公佈施行後,直轄市政府與縣(市)政府之自治事項均為十二 大項,內容亦相同,但直轄市政府職務列等似偏向屬於中央機關,縣(市)
政府則屬於地方,因層級之區隔,造成職務列等之不衡平。又精省後,縣(市)
政府承接原省府辦理之業務,建議縣(市)政府一級主管之列等調整為簡任 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以拉近與直轄市政府之差距。
3.有關案內所擬縣(市)政府二級單位主管課長列等之調整,涉及中央之專
73 員、技正列等衡平性問題部分,應考量該課長職務是否職得調整,至於中央 之專員、技正應另作考量其是否值得調整。
74 7 76 77
4.如擬修正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取消二十人始能設置副主管之規定,該準 則第十七條有關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下得設「課」、「隊」之規定,建議亦 比照直轄市政府修正為得設「科」、「課」。
78 79 80 81
1.建議取消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規定縣(市)政府二十人以上始能設置副 主管之規定。
2.縣(市)政府之課長,如無法改置科長,至少其列等應調整為薦任第八職 等至第九職等。
82
(六)花蓮縣政府尹副主任秋明
83 84 85 86 87
90
95 96 97
2.幕僚單位與實作單位主管之列等,基於其功能、職責程度等之差異,仍應 有所區隔,但仍不宜差距超過一個職等以上。
88 89 91 92 93 94
四、總結
1.建立適當之指標區隔主管之列等,有其必要性,以台北縣三百餘萬人口,
澎湖縣八、九萬人口為例,其職責及業務繁重程度似難謂完全相當。當然,
亦不能完全以人口數為指標,土地面積、組織編制員額、預算等似亦可納入 考量。至於涉及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修正之部分,將錄案送請內政部研參。
3.職務列等之調整未必均以同層級機關作為考量,或可參酌業務性質分類予 以處理。
4.對於列等未作調整或調整幅度較小之職務,將來本部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對外應有適當之說明,做好溝通宣導,以減低反彈意見或阻力。
5.職等架構是否改變問題,之前亦曾做過專案研究,88 年人事主管會報亦曾 就此一議題討論,因職等架構之改變,涉及範圍甚廣,仍決定維持十四個職 等架構。因此,現階段仍宜於十四個職等架構下處理,惟職等架構是否改變 仍可列為嗣後研究之主題。
附 錄 五:八十八年調整後,分區檢討
公聽會會議紀錄
中央暨地方機關職務列等通盤檢討公聽會(南區)會議紀錄 一、時間:民國91 年 3 月 13 日
01
02 二、地點:高雄市政府大廳 03 三、主持人:銓敘部吳部長容明 04 四、意見交換: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4.建議各縣(市)戶政事務所之主任不以編制員額區分,均調整為薦任第 九職等(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秘書調整為薦任第八職等(或薦任第七職 等至第八職等);課(股)長調整為薦任第七職等。
15
(一)嘉義縣新港鄉戶政事務所胡主任訓銘
1.細部調整原則中未列有縣(市)政府二級機關職務之調整方式,建請考 量。
2.戶政事務所同為縣(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其業務性質及職責程度亦 相等,不宜以編制員額區分機關首長列等。
3.以三萬人以上鄉鎮市代表之秘書係擬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戶政 事務所主任為機關首長,編制員額二十人以下者僅列薦任第八職等,似有 未平。
16 17
22
各縣(市)政府二級單位主管之列等,建議調整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 九職等,理由如下:
1.其他關鍵性職務均擬提高一個職等,獨基層主管職務之列等不予調整,
影響士氣,亦不利於地方機關行政人才之流動及縣(市)政府之人事安排。
2.如不調整,則鄉鎮市長改為官派隸屬縣(市)政府後,將影響鄉鎮市公 所與縣(市)政府整體職務列等之衡平。
18 19 20 21
(二)嘉義縣政府財政局周課長淑仁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1.本局原置有專員二人,列薦任第九職等,因組織編制之修正,其中一位 改置為副局長,另一位仍為專員,惟其列等被調降為薦任第八職等。依公 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高資低用雖可敘原俸級,惟僅能敘至與薦任第八職 等年功俸最高級同俸級,之後即不能以考績晉敘,甚不合理。大法官釋字 第四八三號解釋,亦認為此類違憲的法令應儘速修改。因此,建請將本局 專員之列等恢復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可藉由考績晉敘至薦任第九 職等年功俸最高級。
2.為平衡組織架構及順暢升遷管道,建議局長之列等調整為簡任第十職等 至第十一職等,副局長之列等調整為簡任第十職等,專員、技士之列等調 整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31 32 33
(三)台南市政府周黃專員春鶯
34 35
(四)高雄縣燕巢鄉民代表會余秘書進興(旁聽人員)
1.鄉鎮市民代表彙編制雖小,但職責繁重,為激勵士氣,三萬人以上鄉鎮
37 38 39 40
2.三萬人以上鄉鎮市公所所置之主任秘書,因鄉鎮市長可以機要進用,造 成外行人領導內行人,打擊考試及格之公務人員士氣,並影響機關之業務 運作。因此,該職務建議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任用,使內部人員有適 度之升遷機會。
41 42 43 44
(五)嘉義市東區戶政事務所謝秘書孟庭
戶政事務所課員、股長、秘書等職務均列至薦任第七職等,不利領導 統馭。因此,建議將秘書之列等調整為薦任第八職等,股長調整為薦任第 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45 46
(六)嘉義市東區區公所陳秘書建良
建議將省轄市區公所秘書之列等調整為薦任第九職等,以使權責相符。
47 48 49 50 51
(七)嘉義市西區戶政事務所郭秘書芳銘
建議將編制員額未滿二十人戶政事務所主任之列等,調整為薦任第八 職等至第九職等(按:上開意見為發言意見,發言單所填寫之內容,係建 議縣(市)政府戶政事務所及地政事務所主任之列等調整為薦任第九職等 至簡任第十職等)。
52 53 54
(八)澎湖縣公共車船管理處趙主任在福
建請將本處課長、主任之列等調整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以符 實際需求及領導統馭。
55 56 57
(九)高雄縣議會李主任石化
建請縣(市)議會單位主管職務之列等,比照縣(市)政府調整為簡 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以示公允。
58
64
課長職務列等之調整問題,於細部調整原則通過後,此一部分之反映 意見最為強烈,其主要原因係機關內部職務結構問題,部分縣(市)之內 部單位受限於編制員額,無法置副主管職務,在一級單位主管列簡任第十 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課長列薦任第八職等之情形下,一級單位主管出缺後,
課長無升遷機會。在考試院審議細部調整原則期間,本部亦曾邀集相關機 關就課(股)長職務列等調整問題進行研商,大部分縣(市)同意在不改 變升遷序列之情形下,原列薦任第八職等之課長調整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 九職等,惟經考試院審查結果,仍決定不作調整。另為解決課長職務列等 調整問題,本部亦曾多次向內政部建議取消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中有關 編制員額二十人以上單位始能設置副主管之限制規定或將二十人之限制酌 予降低放寬。此一部分,仍將列為報請考試院決定之重要事項。
五、總結 59
60 61 62 63 65 66 67 68 69
中央暨地方機關職務列等通盤檢討公聽會(東區)會議紀錄 一、時間:民國91 年 2 月 27 日
70
71 二、地點:台東縣政府第一會議室 72 三、主持人:銓敘部吳部長容明 73 四、意見交換:
74 75 76 77
(一)台東縣政府辛專員進祥
縣(市)政府總核稿專員相當於副局長,以目前設置該職務之縣(市)
政府不多,又副局長之列等係擬調整為簡任第十職等。因此,建議重行考 量二十人以上始能設置副局長之規定。
78 79 80 81 82
(二)花蓮縣議會李主任訓勇
縣(市)議會書記之上置組員,造成機關內部組織結構及人員升遷序 列不合理之現象。復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限制權理以同官等高二職等 為限。因此,建議各縣(市)議會現設置書記五人者,應准予二至三人改 置為佐理員。
83 84
2.為暢通縣(市)議會內部之升遷管道,建議將專員職務之列等調整為薦 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85 86 87
(三)台東縣議會黃主任義雄
1.建議在不增加員額之前提下,將縣(市)議會書記之二分之一員額改置 為佐理員。
88 89 90 91 92
(四)台東縣政府吳課長俊男 1.建議設立戶政局。
2.縣(市)政府戶政課長僅列薦任第八職等,較戶政事務所編制員額滿二 十人者之主任列等為低。為利業務推動,建議將縣(市)政府二級單位主 管之列等提高至薦任第九職等。
93 94 95 96 97 98
(五)宜蘭縣蘇澳鎮公所人事室周主任亞非
1.建議鄉鎮市公所主管、秘書之列等調整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主 任秘書調整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2.鄉鎮市公所附屬機關首長工作職責與公所課室主管相當。因此,建議鄉 鎮市公所附屬機關首長之列等比照公所課室主管訂列。
3.建議鎮長比照簡任第十一職等支薪。
99 100 101
(六)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賴主任慶慧
建議將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原列薦任第八職等之課長,調整為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02
現列薦任第八職等課長及秘書,建議調整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03
(七)宜蘭縣宜蘭市地政事務所人事業務游主任依築
104 五、總結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否調整為十五職等予以討論,依討論結果,因改變職等架構,牽涉範圍過 廣,爰經共識決定,仍維持現行十四個職等架構。在調整幅度有縣之情形 下,職務列等之調整,確有其實際上困難,但本部及人事局仍將儘可能研 擬出一套妥適之調整方案。各位所提意見,本部將併同其他場次公聽會與 會人員發言意見予以彙整,並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相關權責主管機關 共同研商後,循程序報請考試院核奪。
中央暨地方機關職務列等通盤檢討公聽會(北區)會議紀錄 112 一、時間:民國 91 年 3 月 20 日
113 二、地點:考選部八樓大禮堂 114 三、主持人:銓敘部吳部長容明 115 四、意見交換:
116 117
(一)台北縣政府范姜課長坤火
建議縣(市)政府二級單位主管列等,由原列薦任第八職等調整為薦 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將一級單位主管列等,由原列簡任第十職等至 第十一職等,調整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另建議敘薦任第八 職等年功俸第六級者,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取得升任簡任之任用資格,以暢通升遷管道。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二)基隆市稅捐稽徵處江主任啟俊
有關縣(市)政府薦任第八職等之課長職務,建請調高職等。
124 125 126 127
(三)基隆市信義區公所莊人事管理員麗美
縣(市)區公所會計員改置會計主任後,爰由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 等,調整為薦任第八職等;又區公所課長亦列薦任第八職等,是以,基於 衡平,建議人事管理員調整為薦任第八職等。
128 129 130 131
(四)桃園縣政府徐副主任秋菊
地方制度法公佈施行後,縣(市)政府職責程度加重,建議縣(市)
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列等調整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二級單位主 管調整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以激勵士氣。
132 133 134 135 136
(五)新竹市東區公所吳人事管理員美佳
1.贊同基隆市信義區公所莊人事管理員麗美之意見,並建議將「人事管理 員」職稱修正為「人事主任」,不受設室之限制,並依機關層級調整職等。
2.建議縣(市)區公所之區長職務調整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秘書職務調整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37 138 139 140
145 146
(六)基隆市政府謝專員惠玲
141 142 143 144
1.細部調整原則中,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二級單位主管,將由現列 薦任第七職等調整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爰建議將縣(市)政府所 屬二級機關一級單位主管現列薦任第七職等部分,亦配合調整為薦任第七 職等至第八職等,以資妥適。
2.至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副主管,將由現列薦任第九職等調整為薦任第 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惟人事單位因編制人數未達二十人,未符地方行 政機關組織準則得置副主任之規定,僅能置專員職務,然以該職務之職責 程度,實相當於副主管。是以,此次調整如能將現列薦任第八職等之課長 職務調整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則現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之
148 等。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七)台北縣政府詹課長玉蓉
直轄市政府與縣(市)政府均為地方政府,但二者列等顯有高低差距,
以縣(市)課長為例,其職責程度相當於直轄市政府之科長職務,然細部 調整原則中,直轄市政府薦任第九職等之科長職務,將調整為薦任第九職 等職至簡任第十職等,但縣(市)課長仍維持薦任第八職等,此種差距,
似已間接鼓勵縣(市)爭取升格為直轄市。建議縣(市)課長之列等應予 重視調整,以縮短二者間之差距。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八)福建省連江縣政府陳課長金國
連江縣政府因員額未達規定,無法設置副主管職務,又因員額太少,
置專員職務亦無法設置,致如有一級單位主管出缺,因課長、督學僅列薦 任第八職等,未具簡任任用資格,將形成升遷脫序,無才可用之困境。爰 建請將縣(市)課長、督學職務,調整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縣
(市)政府一級單位中,各單位其中一人調整為專員兼課長,職務列等為 薦任第九職等。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九)福建省政府莊主任守紀
1.細部調整原則中,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副首長原列薦任第九職等 者,將調整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是以,有關所屬一級機關首 長原列薦任第九職等者,建請同意比照調整。
2.福建省政府一級輔導單位主管建請比照台灣省政府為輔導單位之秘書室 主任列為簡任第十二職等。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五、總結
職務列等之調整,勢必牽涉政府財政負擔,惟基於公務人員權利維護、
行政生產力之提昇、官等職等配置之合理化、中央及地方機關之衡平處理,
則財政因素雖應考量,但非考量之唯一因素。又為儘量減少職務列等調整 後之負面影響,本部將與行政院相關機關審慎研議後,再陳報考試院審議,
本案雖因事涉考試院、行政院、立法院等機關,時程較難掌控,但本部相 信只要努力並充分溝通協調,終會成功。
中央暨地方機關職務列等通盤檢討公聽會(中區)會議紀錄 176 一、時間:民國 91 年 3 月 6 日
177 二、地點:台灣省政資料館國際會議廳 178 三、主持人:銓敘部吳部長容明
179 四、意見交換:
180 181 182 183 184
(一)苗栗縣三義鄉公所人事室林主任紹檯
建議委任職務之俸點最高均可達 520 俸點,薦任職務之俸點最高均可 達710 俸點,簡任建議委任職務之俸點最高均可達 800 俸點,以息職務列 等之爭議及照顧地方基層公務人員,並可減少公務人員與教師、軍人間俸 給之差異。
185 186 187
(二)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葉課長金源
建議辦理地方稅捐稽徵處一級主管,包含課長、分處主任、人事室主 任、會計主任等職務,列等應調整為薦任第九職等。
188 189 190 192
1.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間一級單位主管之職務列等如能一致,於議事運作 當中,可使彼此間達到良好之協調及溝通。
2.縣市政府與縣市議會省長均為民選,二者之一級單位主管職務列等如能 一致,不但不會阻礙二者間人員之運用,反可促進彼此間人才之交流。
191 193 194 195 196 197
(三)苗栗縣議會人事室葉主任丁萬
建議縣市議會一級單位主管之職務列等比照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之職務 列等予以調整,其理由如下:
3.縣市政府與縣市議會一級單位主管之職責程度所承受之壓力均相同,僅 服務對象與工作性質稍有不同,實不宜因而降低縣市議會一級單位主管之 職務列等。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四)台中市西屯區公所羅區長文遠
1.建議各鄉鎮市區公所之區長,比照直轄市區公所之區長列等,以人口數 區分如下:(1)人口數不滿十萬人之區公所區長職務列等由現行單列薦任第 九職等調整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2)人口數在十萬人以上之區 公所區長職務列等由現行單列薦任第九職等調整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 職等。
2.建議各鄉鎮市區公所秘書之職務列等,由現行單列薦任第八職等調整為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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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彰化縣政府人事室辛主任玉舜
建議將縣市政府二級單位主管及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單位主管調整 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以擴大培植人才基礎,並激勵士氣、留住人 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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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台中市議會陳主任文明
職務列等調整,請重視地方機關之意見,謹建議如下:
1.基於地方立法、行政機關之衡平,建議各縣(市)議會主任秘書及一級 單位主管之列等,比照縣(市)政府相同職務列等予以調整。
2.整體性原則部份中,有關人事管理員、會計員、統計員等,究竟是職稱 或單位,長期以來一直沒有解決,既然此次均以修正為單列薦任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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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五院、部、會、處、局、署中,諸如參事之調節性職務,似無必要隨一 級單位主管如司、處長職務予以調高列等。
5.台灣省諮議會之定位目前尚未明確,惟業務重心已移至立法院或縣
(市),就整體架構而言,其職務列等是否有必要高於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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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輔助單位主管之列等不應低於業務單位主管之列等,在整體調整職務列 等時,請予以重視。
6.各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副主管之職務將調整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 等,則其下之專員職務列等應是否調整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7.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各職務之列等不宜以人口數來衡酌,因其對職務 列等之調整級主管之培育未必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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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中市政府賈專員百如
任何職務列等之調整,請以不損及當事人既有權益為前提,以免打擊 士氣,並建議於重新檢討職務列等細部調整原則時,責成各機關優先將不 升反降人員調整至已實授相當官等之職務,若無缺可調,亦請同意已實授 之職等可逐級晉升至年功俸最高級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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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台中市政府徐課長仙卿
1.建議縣市政府課(股)長職務由現行薦任第八職等調高為薦任第八職等 至第九職等。
2.現行戶政事務所之秘書職務列等列薦任第七職等,而台中市除了一所主 任係列薦任第八職等外,其餘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是以,戶政 事務所秘書如欲擔任戶政事務所主任,實有其困難,是以,有關戶政事務 所秘書職務之列等,請考量人才培育與工作延續性之因素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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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雲林縣政府蕭局長永平
建議將縣市政府主任秘書、一級單位主管、課長、所屬地政事務所、
戶政事務所之主任、秘書,以及鄉鎮市區公所主任秘書、課長等職務均各 予以調高一個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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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南投縣埔里鎮公所人事室潘主任順能
建議將鄉鎮市區公所等基層地方機關之主管職務列等酌予調高,以留 住優秀人才,提高行政能力並激勵士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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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總結
職務列等之調整必須考量很多因素,其中包含機關內部職位結構之設 計,亦須兼顧機關內部之升遷序列,不論是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考試院,均儘可能站在衡平之角度來處理,立法院於審議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六條時會有不同意見,無非亦希望本案能再詳加思考。
附 錄 六: 縣市政府現職一級單位主管暨附屬機 關首長未具簡任資格人數統計
縣市政府現職一級單位主管暨附屬機關首長未具簡任資格人數統計 未具簡任資格人數
縣市別 單位數 88 年 90 年
基隆市 19 9 3
新竹市 21 5 0
台中市 23 6 2
嘉義市 21 0 0
台南市 22 5 3
台北縣 26 4 2
宜蘭縣 22 7 1
桃園縣 26 3 1
新竹縣 21 7 1
苗栗縣 19 4 0
台中縣 25 5 2
彰化縣 23 8 2
南投縣 23 3 0
雲林縣 22 4 0
嘉義縣 21 8 1
台南縣 24 6 1
高雄縣 25 7 0
屏東縣 22 7 2
台東縣 21 9 3
花蓮縣 21 9 0
澎湖縣 20 3 2
金門縣 18 2 2
連江縣 14 3 2
合計 499 124 30
88年未具簡任資格人數
未具簡任 資格124人
具簡任資 格375人
90年未具簡任資格人數
未具簡任 格30人
具簡任資 格469人 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