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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職業訓練機構查核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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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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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一、職訓機構基本資料 職訓機構名稱

(全銜)

職訓機構 負責人 職訓機構

所在地 聯絡電話

訓練實施方式 訓練職類及容量

與立案證書不一致情形:

※請檢視其立案證書 二、查核項目

查核內容 查核結果 查核事實說明 法令依據

(一)機構資料:

1. 名 稱 是 否 與 證 書 所 載 一 致

□一致

□不一致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 法(以下簡稱設管辦法)第 14 條 規 定 : 職 訓 機 構 之 名 稱、所在地及負責人有變更 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變 更證書之記載;其訓練實施 方式、訓練職類及容量有變 更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核定,並準用第 6 條及第 7 條程序辦理。

設管辦法第 4 條規定:職業 訓練機構…並符合訓練品質 規範。

2. 所 在 地 是 否 與 證 書 所 載 一致

□一致

□不一致 3. 負 責 人 是 否

與 證 書 所 載 一致

□一致

□不一致 4. 通 過 訓 練 品

質 規 範 證 明 文件

□有

□無

(二)辦理職業訓練情形(查核近 1 年迄今資料)

1. 訓 練 實 施 方 式 是 否 符 合 證書所載

□符合

□不符合

(2)

2. 訓 練 職 類 及 容 量 是 否 符 合證書所載

□符合

□不符合

3.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業務情形

□持續辦理

□預定停訓

□預定停辦

□預定解散

設管辦法第 17 條規定:職 訓機構必須暫停全訓練業務 時,應於停訓前一個月,報 各該主管機關或直接監督機 關核定。停訓期間不得超過 1 年,必要時得報請各該主 管機關或直接監督機關核准 延長 6 個月。

第 20 條規定:職訓機構停 辦或解散時應報中央主管機 關核定。

(三)行政事項(查核近 1 年迄今資料)

1. 是 否 備 置 相 關 資料

□教職員名冊

□ 員 工 待 遇 清 冊

□學員名冊

□ 學 員 考 查 記 錄

□課程表

□教學進度表

□會計簿籍

□ 訓 練 設 備 清 冊

□ 訓 練 規 則 及 其 他 重 要 規 章

設管辦法第 15 條規定:職 訓機構應置教職員名冊、員 工待遇清冊、學員名冊、學 員考查記錄、課程表、教學 進度表、會計簿籍、訓練設 備清冊、訓練規則及其他重 要規章。前項學員名冊及考 查記錄,應永久保存。

(3)

2.是否收費 2-1 如有收費是

否掣給收據

□有收費

□無收費

□有收據

□無收據

設管辦法第 16 條規定:職 訓機構得向學員收取必要費 用,並應掣給正式收據。

3. 招 訓 廣 告 或 簡 章 所 載 訓 練 職 類 及 地 點 是 否 與 許 可證書相符

□符合

□不符合

設管辦 法第 18 條第 1 款規 定:職訓機構有招訓廣告或 簡章內容不實之情事,主管 機關得視情節,處以警告、

限期改善、停訓整頓、撤銷 或廢止許可等處分。

4. 是 否 訂 定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安 全 維 護 或 個 人 資 料 處 理方法

□有

□無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個人資 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 辦法」於 103 年 4 月 14 日訂 定發布,於 110 9 27

1 次修正 施行,並於 111

3 18 日 第 2 次 修 正 行。

(四)訓練場所

1.訓練設備

□ 有 訓 練 設 備 清冊

□ 無 訓 練 設 備 清冊

設管辦法第 4 條規定:職業 訓練機構應有專用教室、訓 練場所、訓練設備及配置飲 水及盥洗設備等,並符合訓 練品質規範。

專用教室面積不得少於三十 平方公尺,每一學員平均使 用面積不得少於一點三平方 公尺;但其他法規另有特別 規定者,從其規定。

2. 飲 水 及 盥 洗 設備

□有

□無 3. 設 有 專 用 教

□有

□無

(4)

4. 專 用 教 室 面 積 不 得 少 於 30 平 方 公 尺 , 每 一 學 員 平 均 使 用 積 不 得 少 於 1.3 平方公尺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

5.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與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合 格 ( 應 為 查 核 日 尚 在 合 格 有 效 期)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 設管辦 法第 18 條第 2 款規 定:職訓機構有訓練場所、

訓練設備、公共設施或安全 衛生設施不良之情事,主管 機 關 得 視 其 情 節 , 處 以 警 告、限期改善、停訓整頓、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處分。

6.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合 格

( 應 為 查 核 日 尚 在 合 格 有效期)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

(五) 養 成訓練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 是 否 發 給結訓證書

□發給

□ 記 載 事 項 符 合

□ 記 載 事 項 未 符合

□未發給

職業訓練法第 10 條規定:

養成訓練期滿,經測驗成績 及格者,應發給結訓證書。

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第 4 條 規定:結訓證書應記載學員 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出生年月日、訓練班別、課 程 及 時 數 、 訓 練 起 訖 年 月 日、訓練機構名稱、證書字 號等。

(六) 辦 理身心障 礙 者 職 業 訓 練 ( 專 班 ) , 是 否 依 身 心 障 礙

□ 未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訓練專班

□ 接 受 政 府 委 託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 35 條規定:私立身心障礙者職 業訓練機構,應向當地直轄 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 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許可 證後,始得提供服務。但依

(5)

者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設 立 管 理 及 補 助 準 則 向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設立

訓練

□ 已 申 請 設 立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 尚 未 申 請 設 立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訓 練 機構

法設立之機構、團體或學校 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者,不在 此限。

(七)其他事項

設管辦法第 18 條規定,職 訓機構有 9 款情事之ㄧ者,

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依職 業訓練法第 39 條規定,處 以警告、限期改善、撤銷或 廢止許可等處分。

(八)訓練單位 COVID-19 防疫管理指 引查核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

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訂 定 之 「 職 業 訓 練 因 應 CTVID-19 防疫管理指引」,

訓練機構訓練上課期間應每 日填報防疫管理指引自我查 檢表。

(6)

查核人員意見

查核人員簽名:

(職稱及姓名)

查核日期: 年 月 日 職訓機構受訪人員意見

□無意見

□意見如下:

(7)

(請陳核至首長或其授權人)

查 核 照 片 黏 貼 處

※查核攜回之文件:

設立證書影本、TTQS 通過證書或公文影本、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受理單及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等,

請與查核紀錄表併送勞動力發展署備查。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依據「志願服務法」 、「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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