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後台灣經濟警察之研究 戰後台灣經濟警察之研究 戰後台灣經濟警察之研究
戰後台灣經濟警察之研究( ( (1947-1960) ( ) ) )
陳純瑩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 人文學科副教授
摘 摘 摘 摘 要要要要
經濟穩定與經濟成長是經濟發展的兩大目標,經濟穩定是經濟成長的基礎,
經濟成長則是維繫經濟穩定的力量,台灣曾經創造世人矚目的經濟奇蹟,在奠定 這奇蹟的過程中,警察除了維持良好社會治安的貢獻外,還曾經付出些什麼?這 是過去的警政史研究,比較忽略的面向。
戰後國民政府接收台灣,重建警察體制時,即廢止經濟警察,希望藉此凸顯 與日本殖民政權之別。但是因行政長官陳儀希望推動五年經濟建設,實現民生主 義經濟理念的堅持下,有了重設經濟警察的提議與規劃;而民國 36 年爆發的「二 二八」事件,更顯示穩定台灣經濟秩序的急迫性與重要性,因此事件過後警務處 即於 4 月 1 日設置經濟警察。
本文從歷史的角度,粗略地勾勒民國 36 年至 49 間,經濟警察與台灣經濟成 長的互動,發現戰後初期台灣經濟警察工作的重點其實是執行經濟管制與協助稅 收,其管制物資、取締囤積居奇、市場管制等工作,其實與日治時期的「戰時經 濟警察」色彩相當接近;其協助稅務機關催繳舊欠、整頓稅收的成效,深受財政 機關的肯定,但是作為卻讓民眾反感。顯然經濟警察為台灣經濟提供穩定的助 力,同時也讓警政當局試圖改善的警民關係增添阻力。
關鍵詞:經濟政策、經濟警察、經濟管制
壹 壹 壹
壹、 、 、 、前言 前言 前言 前言
經濟穩定與經濟成長是經濟發展的兩大目標,經濟穩定是經濟成長的基礎,
經濟成長則是維繫經濟穩定的力量。戰後台灣經濟發展的過程及各時期所採的經 濟政策及措施,大致上可分成四個階段:第一階段為民國 34 年(1945)至民國 41 年的復舊時期。戰後初期民生凋蔽,物資缺乏,物價暴漲。政府為穩定物價,
一方面於民國 38 年 6 月 15 日實施幣制改革,並採取各項措施,以恢復人民對幣 值的信心,及抑制總需求的過度擴張;另一方面積極進行原有農工生產建設及交 通運輸設施的修復工作;同時,實施土地改革,並從事紡織、肥料及電力的擴建 工作,以增加農工生產。第二階段自民國 42 年至 49 年為進口替代期,當局於 42 年開始實施第一期「四年經濟建設計畫」,此階段之進口替代發展策略相當成 功,農、工生產大幅提高,物價上漲情形已有顯著的改善。第三階段,自民國 50 年至 61 年完成第三、四、五期四年經濟建設計畫,為出口擴張期。民國 62 年以降,為經濟結構轉變期1。
所謂「經濟警察」,是根據國家法令,協助財經機關執行財經政策,排除經 濟危害與障礙,以維持經濟秩序,保護公私生產事業,安定人民經濟生活的警察 作用。經濟警察原為適應戰時需要而生,創制於第一次世界大戰末期(1917 年)
的德、奧。國民政府對日抗戰期間,曾經於民國 29 年 11 月,在全國經濟會議之 下,成立臨時經濟檢查隊,執行取締囤積居奇、投機操縱等事宜。嗣後隸屬於國 家總動員會議,於四川設總隊,下設 3 個大隊,分駐於自流井、成都、及重慶 等處。其組織雖未納入警察系統,但是性質類似經濟警察2。民國 36 年 8 月,上 海市警察局曾經成立經濟警察大隊,內分金鈔、紗布、糧食、燃料及日用品等 5 組。至民國 36 年 11 月 3 日內政部警察總署舉行全國警政檢討會議,決議全國將 普設經濟警察。但是隨著國共內戰,時局動盪,截至民國 38 年底中華國民政府 遷台,經濟警察制度並未建立3。
台灣於日治後期開始設置經濟警察,戰後國民政府將之廢止,後來又重設,
以協助政府推行經濟政策及措施。經濟警察成立初期的任務相當繁雜,隨著台灣 經濟的穩定與發展,其業務與組織也有所調整。例如民國 54 年 5 月 17 日,台灣 省警務處即頒布實施「台灣省警務處各級警察機構執行經濟警察業務準則」,以 配合新情勢,加強經濟警察業務4。由於工商快速發展、社會經濟結構改變,經
1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經濟研究處編,《中華民國台灣地區經濟現代化的歷程》(台北:行政院 經濟建設委員會經濟研究處,1985 年 6 月),頁 1-2。
2 六十年來的中國警察編輯委員會編,《六十年來的中國警察》(台北:中央警官學校,1971 年 12 月),頁 231。
3 六十年來的中國警察編輯委員會編,《六十年來的中國警察》,頁 231;周勝政,《經濟警察概 論》(桃園:中央警官學校行政警察學系,1991 年 12 月),頁 17。
4 內政部警政署編,《中華民國(台灣地區)警察大事記》(台北:內政部警政署,1995 年 12 月),
濟犯罪問題日趨嚴重,為打擊經濟犯罪,並因應解嚴後的治安新情勢,警政當局 在民國 74 年底將經濟警察組織予以調整,警政署由經濟組掌理經濟警察業務,
台灣省警務處仍由經濟科掌理,原直轄市警察局及台灣省各縣市警察局的經濟警 察單位裁撤,其業務改由由刑事警察(大)隊掌理。戰後台灣經濟警察組織發展至 此有了重大轉變。
民國 89 年台灣發生蒜頭供需失衡,價格飆漲的問題5;民國 90 年發生米酒 商囤積居奇,民眾必須持戶口名簿到公賣局排隊才能購得米酒的怪現象,各界紛 紛指責政府對查緝囤積米酒不力,警政署因此於 11 月 20 日督促各縣市警察局加 強查緝,使經濟警察的角色再度受到矚目6。台灣經濟警察之歷史的研究成果,
目前僅見江智浩在《警學叢刊》25 卷 3 期所發表之〈日治時期戰爭體制下的台 灣經濟警察(1938-1945)〉,戰後初期台灣經濟警察建立的背景為何?其組織、
職掌為何?有何特色?戰後至民國 40 年代期間,政府在追求經濟穩定與經濟成 長這兩大目標時,如何運用經濟警察?經濟警察的運作情形如何?其成效如何?
這些問題未見專文探討。警察學界討論經濟警察領域的學術論文不多,且偏向以 研究港務警察查緝港口走私犯罪的範疇為主,如衛悌琨所撰之〈台灣地區走私犯 罪問題之研究〉(中央警官學校警政研究所碩士論文,1980 年 6 月)即是一例。
從警察史的角度而言,以戰後初期經濟警察為個案的探討,既可明瞭警政與 經濟互動的情形,也可檢視當時的經濟政策及措施,勾勒當時民眾經濟生活的樣 態。本文研究範圍以民國 36 年設置經濟警察開始,至民國 49 年為止。以 49 年 為期限,除了前述經濟發展分期的考量外,另有研究指出:台灣在民國 34 年以 後的走私路線主要為香港線、中國大陸線及日本線。自民國 38 年底中華民國政 府遷台後,大陸線即受阻於兩岸的政治隔離,而僅存香港線及日本線,中國大陸 貨物主要透過香港轉口進入台灣。大陸貨物走私型態可分成兩種:一是小規模 的,由船員或「走水客」零星攜帶,另一則是大規模的集團性走私。大陸貨物走 私演變成大規模且集團化係在 1960 年代以後。由於台灣工業進步,省產衣料、
尼龍製品、化妝品等消費品已能為消費者所接受,侵奪了原先昂貴的進口貨市 場,走私進口舶來品利潤大減,導致走私集團另謀他圖。而被政府禁止進口的大 陸物資,則因來源中斷,奇貨可居,因此走私活動進入一轉型期7。
本文主要利用警察機關的檔案、出版品與當時報章雜誌的報導,探討戰後初 期台灣經濟警察建立的背景,以及其組織發展及運作情形,並嘗試對其成效作一 評估。全文架構大體分成五個部分:前言說明研究動機、資料來源與預期成果;
頁 286。
5《中國時報》,2000 年 7 月 15 日,第 15 版。
6《聯合報》,2001 年 11 月 24 日,第 10 版。
7 林美伶,〈戒嚴時期大陸貨走私台灣地區問題之研究〉,台灣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1998 年 6 月,頁 5。
第二部分探討台灣設置經濟警察的歷史源頭,明瞭日治後期設置經濟警察,實施 戰時經濟統制的概況;第三部分探討戰後經濟警察之設置與運作,觀察經濟警察 的訓練、組織編制變化及運作;第四部分探討經濟警察之成效缺失,分析警察機 關、財經單位及社會輿論對經濟警察的態度與反映,最後一部分為結論。
貳 貳
貳 貳、 、 、 、日治時期之經濟警察 日治時期之經濟警察 日治時期之經濟警察 日治時期之經濟警察
台灣的經濟警察創立於日治時期。昭和 12 年(1937)7 月中日戰爭爆發,
日本帝國進入戰時體制。昭和 13 年 3 月 31 日本公佈「國家總動員法」,為了因 應戰時經濟統制,配合國家總動員法之實施,同年 9 月 20 日總督府開始設立經 濟警察,主要負責戰時經濟統制相關法令的宣導、取締違犯、情報搜集等。台灣 總督府於警務局警務課設置經濟保安掛(課下所屬之單位,類似今之「組」),負 責相關經濟統制業務8,分派 225 名巡查到各州、廳推行該任務。復於同年 11 月 22 日以第 731 號敕令修正組織編制,增加各州廳經濟警察人力,計增警視 1、警 部 4、候補警部 12,合計 17 名,是為台灣經濟警察制度創設之始9。到了昭和 15 年 2 月 17 日依訓令第 30 號,擴充經濟警察機構,將此部門之位階提升為警務局 下之經濟警察課,統合管理各州廳之經濟警察;各州警務部於同年設經濟警察 課,各廳警務課設經濟警察係(課下所屬之單位,類似今之「股」);市警察署與 郡警察課設經濟警察係10;此外,總督府警務局的經濟警察課下分設總務、經濟 保安、經濟司法 3 掛,地方各州的經濟警察課則分為經濟保安係及經濟司法係11。 至此,總督府經濟警察組織體系成立。
警務局經濟警察課內部各單位之執掌分別為12:(一)總務掛:1. 關於樹立 經濟警察實施計劃的事項。2. 關於依經濟統制諸法令所指導的事項。3. 關於經 濟統計的事項。4. 關於其他掛的事項。(二)經濟保安掛:1. 關於依經濟統制法 令的取締事項。2. 關於經濟情報的事項。(三)經濟司法掛:關於經濟統制法令 違反的檢舉事項。可見經濟警察所負責的事務,主要有:(一)關於經濟統制諸 法令取締及其指導事項。(二)關於經濟統制諸法令違反的檢舉事項。(三)關於 相關經濟警察情報約蒐集事項。(四)關於特定物資的配給事項。在人才的選用 方面,以台北州為例,初期是從高等、特務、刑事、防犯等專務員及一般職員中 選取適任者。後來,選拔的標準則多參考個人的經濟常識、經驗及學歷等13。隨 時著時局變動,經濟警察的機構、職務及人員配置亦有所變動、擴充。由於經濟 統制法令陸續頒行,而違反經濟統制法令之案件與日俱增,尤其昭和 14 年之「九
8 荒川美根太,〈經濟警察に就いて〉,《台灣警察時報》,昭和 13 年 12 月號,頁 59。
9 台灣總督府編,《台灣統治概要》(台北:南天書局,1997 年 12 月,二版),頁 110。
10 松本敬信,〈教習資料:經濟警察資料〉,《台灣警察時報》,昭和 15 年 4 月號,頁 98。
11《台灣年鑑》,昭和 18 年版,頁 423。
12 松本敬信,〈教習資料:經濟警察資料〉,《台灣警察時報》,昭和 15 年 4 月號,頁 98。
13〈地方時事:台北通信〉,《台灣警察時報》,昭和 13 年 9 月號,頁 92。
一八價格停止令」頒行後,經濟警察的指導與取締之工作擴及物價、物資、資金、
勞務等各層面,人手更形不足,因此於昭和 15 年擴充編制員額為全島共 380 員
14,昭和 16 年復增加若干員額15。不久因為戰時物資困難,糧食及其他重要物資 實行配給,經濟警察人員又嫌不足,於是台灣的警察幾乎完全經濟警察化16。
經濟警察的運作方面,經濟統制法令隨著戰事的演變,經濟情勢的不同,常 有變動、修正。基於統制經濟下法令的專業性與變動性,經濟警察部門不論對內 或對外,都要經常舉辦講習會,以宣導法令。警務局經常透過舉辦一些講習會,
解說經濟法令及經濟相關知識17。此外,為了瞭解經濟警察在工作實務上的問 題,也經常舉辦座談會,例如昭和 14 年 7 月 22 日所舉行的「經濟專務懇談會」
即是一例18。此外,尚有《經濟警察講習錄》、《經濟警察必攜》等刊物的發行,
前者是收錄講習會中警務局長的訓示及各講師的演講內容,後者則是關於經濟法 規的編纂與解釋,及其適用罰則等19。經濟警察的工作除了取締違反經濟統制法 令外,還有法令宣導、觀念解說及調查、監察活動等。就經濟法令宣導方面,經 濟警察主要是透過舉辦座談會、懇談會、講習會等的活動來進行。以昭和 14 年 為例,所舉辦之座談會次數達 3322 回20。此外,透過收音機的放送、標語、海 報、報紙、連環畫劇、電影、演講等方式宣傳21。
隨著戰局演變,原有的經濟警察組織編制已不足以應付業務需要,因此總督 府自昭和 16 年 3 月開始改變方針,以經濟警察專辦重點取締工作,而將其他警 察人員施以經濟警察課程之訓練,以分擔經濟警察的業務22。經濟警察在調查活 動及取締方面,主要著眼於物價之調查,調查人員除了經濟警察外,另外有其他 的經濟職員及刑事、高等、防犯等專務員的參與23。對於經濟統制違犯的防止、
取締,除了由經濟警察組成巡察隊在地方上巡察外24,也運用民間組織的力量。
民間協助總督府推行統制經濟的各種團體又分公、私經濟團體兩種。公共經濟團 體指各種「公共組合」,乃是依主要產業領域組成;私統制團體在形式上屬於私 法人,但總督府透過人事、財政、組織的審查權加以控制。其種類包括「國策會
14 松本敬信,〈教習資料:經濟警察資料〉,《台灣警察時報》,昭和 15 年 4 月號,頁 98。
15 台灣總督府編,《台灣統治概要》,頁 111。
16 鹽見俊二,〈日治時代台灣之警察與經濟〉,收入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台灣經濟史初集》
(台北:台灣銀行,1954 年 9 月),頁 130。
17〈地方時事:高雄通信〉,《台灣警察時報》,昭和 13 年 10 月,頁 11l。
18 森下讓,〈地方時事:台北通信─經濟專務懇談會〉,昭和 14 年 7 月,頁 120-121;〈地方時事:
警務局通信─全島警察署長、警察課長懇談會〉,《台灣警察時報》,昭和 15 年 11 月,頁 112。
19 江智浩,〈日冶時期戰爭體制下的台灣經濟警察(1938-1945)〉,《警學叢刊》,25 卷 3 期(1995 年 3 月),頁 96。
20 松本敬信,〈教習資料:經濟警察資料〉,《台灣警察時報》,昭和 15 年 4 月號,頁 101。
21 江智浩,〈日冶時期戰爭體制下的台灣經濟警察(1938-1945)〉,《警學叢刊》,25 卷 3 期,97-98。
22 台灣總督府編,《台灣統治概要》,頁 111。
23〈地方時事:台北通信〉,《台灣警察時報》,昭和 13 年 10 月號,頁 102-103。
24 山本信治,〈地方時事:台南通信〉,《台灣警察時報》,昭和 15 年 9 月,頁 123-124。
社」、「營團金庫」、「同業團體」、「配給統制團體」等。這些統制團體之成立,或 由業者自願,或由總督府勸誘,到了昭和 14 年各種生產、配給、價格、貿易統 制組合已經高達 1572 個25。設置這類經濟統制團體,在於經濟警察業務之執行 往往必須深入民間的日常生活,其執行比治安維持更為困難,因此除了有正式的 經濟警察部門外,需要藉民間團體達成效果。例如所謂的「經濟第五列」組織,
其性質為經濟警察的諜報機關,主要是對經濟情況的探查及取締,成員由相關當 局指定,遍布一般販賣業者及消費者各階層。此組織在經濟統制的取締、監督管 理工作上,有利於經濟警察進一步滲透社會各個層面,加強經濟控制26。
日治時期經濟警察之成效,不易作全面性的評估。鹽見俊二認為實際上經濟 統制事務不完全由經濟警察單位負責,一些刑事、高等、防犯專務員亦從事部分 相關工作(如物價的調查等);況且台灣總督府早已透過警察及保甲系統,使統治 深入台灣地方基層,警察在地方的一般行政上,仍有強大的影響力,所以「統制 經濟時代台灣經濟政策的推行,是以經濟警察之名,而用全警察力來擔當的」27。 江智浩的研究指出,透過戰時物價指數變動的分析,顯示日治時期的經濟警察,
對戰時經濟統制及社會治安具有相當的影響力及成效28。
參 參
參 參、 、 、 、戰後經濟警察之設置與運作 戰後經濟警察之設置與運作 戰後經濟警察之設置與運作 戰後經濟警察之設置與運作
一 一 一
一、 、 、經濟警察之設置與調整 、 經濟警察之設置與調整 經濟警察之設置與調整 經濟警察之設置與調整
國民政府接收台灣後,調整警察組織體系,首任警務處長胡福相為與日治時 期警察區隔,堅持廢止經濟警察29。民國 35 年 12 月間,台灣省行政長官陳儀為 維持經濟秩序,執行各項經濟管制;同時配合實施五年經濟建設計畫,遂擬訂「經 濟警察組設大綱」,於長官公署第 206 次政務會議修正通過,規定編制名額,及 成立經濟警察訓練班施以短期訓練。民國 36 年 1 月 22 日,陳儀強調為配合五年 經濟建設計畫,必須設置經濟警察,以從事食糧及專賣的取締30。根據省政會議 通過之「台灣省經濟警察組設計畫大綱」,其編制如下。
民國 36 年 2 月,警務處在台灣省警察訓練所設置經濟警察講習班,就現任 警官及經濟事業機構中羅致人才,全省共計 100 人,施以 1 個月的講習,講習時
25 楠井隆三,《戰時台灣經濟論》(台北:南方人文研究所,1944 年),頁 233。
26〈地方時事:台南通信〉,《台灣警察時報》,昭和 15 年 10 月,頁 120-121。
27 鹽見俊二,〈日治時代台灣之警察與經濟〉,收入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台灣經濟史初集》
頁 142。
28 江智浩,〈日冶時期戰爭體制下的台灣經濟警察(1938-1945)〉,《警學叢刊》25 卷 3 期,頁 102。
29 吳俊明,〈以台幹班的一份子回顧台警四十年〉,《中央警官學校台幹班簡史》(台北:中央警官 學校台幹班互助基金會編印,1987 年 10 月),頁 242。
30 《中華日報》,1947 年 1 月 25 日,第 3 版;翁家禧,《台灣光復初期的經濟轉型與政策(1945-1947)
(高雄:高雄復文,1998 年 9 月),頁 226。
表1 台灣省經濟警察組設計畫大綱員額編製表 單位別職務
別
科 長
督 察
專 員
課科 長
課科 員
督察 員
辦事 員
合 計 警務處 1 2 2 - 6 - 1 12 台北市警局 - - - 1 2 5 - 8 基隆市警局 - - - 1 2 4 - 7 高雄市警局 - - - 1 2 4 - 7 台中市警局 - - - 1 2 2 - 5 台南市警局 - - - 1 2 2 - 5 新竹市警局 - - - 1 2 2 - 5 嘉義市警局 - - - 1 1 2 - 4 屏東市警局 - - - 1 1 1 - 3 彰化市警局 - - - 1 1 1 - 3 台北縣警局 - - - 1 2 2 - 5 新竹縣警局 - - - 1 2 2 - 5 台中縣警局 - - - 1 2 3 - 6 台南縣警局 - - - 1 2 3 - 6 高雄縣警局 - - - 1 2 2 - 5 花蓮縣警局 - - - 1 1 1 - 3 台東縣警局 - - - 1 1 1 - 3 澎湖縣警局 - - - 1 1 1 - 3 鐵路警察署 - - - 1 2 2 - 5 總 計 1 2 2 18 36 40 1 100 資料來源:羅漢祥,《經濟警察》(台北:台灣上海書報社,1949 年 10 月),頁 74-75。
間自 2 月 23 日至 3 月 23 日31。訓練期間,「二二八事件」爆發,顯示維護台灣經 濟秩序的急迫性,促使省府設置經濟警察的腳步加快,同年 3 月講習班結業,學 員隨即分派各縣市任用,依據經濟警察組設計畫設置經濟警察機構32。由於「二 二八事件」後鐵路警察署遭裁撤,遂將其經濟警察編制劃入港務警察。民國 36 年 4 月 1 日,警務處暨各縣市警察局設置第四科(課),基隆、高雄二港務警察 所設置第二課,掌理有關經濟警察業務兼服稅務警察工作。依「台灣省經濟警察 組設計畫大綱」之規定,經濟科之職掌主要是:關於經濟與生產之保護事項,關 於違反經濟法令之取締事項,關於經濟情報之蒐集事項,其他有關經濟警察事 項。警務處第四科(經濟科)內設調查、督導兩股,設科長 1 人,督察 2 人,
專員 1 人,科員 6 人,辦事員 1 人,專司全省性經濟警察業務,首任經濟科 科長為何顥33。各縣市警察局亦增設第四科(台東、花蓮、澎湖等縣設股),設
31 台灣省警務處,《台灣警務》(台北:台灣省警務處),第二輯(1946 年 11 年至 1947 年 12 月頁 64-65;羅漢祥,《經濟警察》(台北:台灣上海書報社,1949 年 10 月),頁 76。
32〈台灣省經濟警察概況〉,《台灣警察》,第 4 卷第 7、8 期合刊(1948 年 11 月 25 日),頁 69。
33〈台灣省政府警務處職員錄〉,《台灣警察》,第 3 卷(1947 年 6 月 15 日),頁 51-52。
課(股)長 1 人,課(股)員 1 至 2 人,督察員若干人,戰後台灣經濟警察組 織始告成立。唯當時編制名額尚少,僅限於警官百名,且無基層佐警名額34。
台灣省政府成立之後,省主席魏道明以「在安定中求繁榮」為施政方針,
強調實施經濟警察制度並非要實施經濟統制,而是要協助經濟建設35。然而戰後 重建中的台灣,重要物質仍供不應求,物價不斷上漲,民生困苦。民國 38 年 1 月 5 日,陳誠繼任台灣省主席,以「民生第一,人民至上」為施政原則。由於戰 局逆轉,自 3 月間京、滬失守後,中國大陸各省人民大批疏散來台,台灣人口遽 增,糧食供應不足,於是囤積居奇,投機操縱的現象更加惡化;而隨疏散民眾而 來的大量資金,使得市面上游資充斥,更對黑市買賣金鈔,走私漏稅、經營地下 錢莊等推波助瀾,致使經濟秩序呈現一片混亂。為了革新保台,省府首先實施三 七五減租,改善佃農生活,繼復改革幣制,穩定金融,經濟警察也面臨更艱鉅的 挑戰。民國 38 年底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推行經濟、社會、文化、政治四大改 造,為配合民生主義經濟措施,政府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勵行糧食節約,改革 稅制。警察機關除了繼續嚴緝走私、取締地下錢莊之外,還需協助整頓稅收,查 緝漏稅及處理滯納抗繳稅務糾紛,執行緊急金融措施方案等。經濟警察原有的編 制人力,顯然已經不足應付時局的需要。
為了強化經濟警組織,民國 39 年 2 月,省府以參玖丑咸府維字第 12366 號令,頒布「各縣市警察局增加經濟警察員額標準」,飭各縣市政府依照規定之 名額標準表,增加員警名額,專辦經濟警察業務36。基於事實需要,當時財政廳 長嚴家淦與警務處長王成章商討增加經濟警察名額,預計增加巡佐 16 名,警員 最少 197 名,最多 300 名。3 月 1 日財政廳與警務處共同會銜簽請省府核准,於 是在各縣市警察局第 4 科下增設經濟警察組,並受各縣市稅捐稽征處之指揮監 督,執行協助整頓稅收,加強查緝取締工作。當時各縣市增設名額如表 237。
此次經濟警察組織最重要的變動是增加基層佐警,強化深入民間的警力。省 府為進一步加強輔導各縣市經濟警察業務,俾使經濟警察工作運用靈活,期收切 實掌握全省經濟動態,穩定經濟秩序起見,接著於同年 3 月中旬成立經濟督導 組,由警務處直接監督指揮,辦理全省經濟警察督導調查事宜。該經濟督導組工 作人員由警務處遴選派充,分發至各縣市警員名額分配情形如表 338。
自各縣市警察局第四課增設經濟警察組後,經濟警察人數增加至 400 人左
34 六十年來的中國警察編輯委員會編,《六十年來的中國警察》,頁 232。
35 羅漢祥,〈本省經濟警察制度〉,《台灣新生報》,1947 年 7 月 26 日,第 2 版。
36 吳廣智,〈當前經濟警察之回顧與前瞻〉,中央警官學校正科 23 期畢業論文,1958 年 6 月,頁 1-2;六十年來的中國警察編輯委員會編,《六十年來的中國警察》,頁 233。
37《自立晚報》,1950 年 3 月 1 日,第 4 版。
38 台灣省政府代電,參玖卯齊府紀丁字第 08157 號,1950 年 3 月 17 日。<經濟警察>,台灣省 警務處檔案,檔號:032.35/75。
表 2 民國 39 年初各縣市增設經濟警察名額統計表 縣市別 巡佐 警員 合計 台北市 1 25 26 台南市 1 20 21 台中市 1 25 26 高雄市 1 20 21 彰化市 1 10 11 嘉義市 1 15 16 新竹市 1 15 16 基隆市 1 20 21 台北縣 1 25 26 台南縣 1 25 26 高雄縣 1 20 21 新竹縣 1 25 26 台中縣 1 25 26 花蓮縣 1 15 16 台東縣 1 10 11 合計 15 295 310
表 3 警務處濟督察組配置各縣市名額統計表 縣市別 員額 縣市別 員額
台北市 2 屏東市 1 台南市 2 台北縣 2 台中市 1 台南縣 2 高雄市 2 高雄縣 2 彰化市 1 新竹縣 2 嘉義市 1 台中縣 2 新竹市 1 花蓮縣 1 基隆市 1 台東縣 1 合 計 24
右,且係專責,使經濟警察力量增強39。民國 39 年可說是本省經濟警察組織發展 的興盛期。由於民國 39 年 10 月台灣調整行政區域調,由原先的 8 縣 9 市調整為 16 縣 5 市,警勤區因此增加,但是當時警力不敷分配,各縣市在外勤重於內勤 原則下,遂逐漸將剛增設之經濟警察督察組佐警,調至警勤區擔任外勤工作,並 且將各縣市警察局經濟警察課的督察調至督察室服務。由於經濟警察主管事務範 圍太過廣泛,工作繁多反而難以兼顧,省府認為如果將經濟警察工作重心放在查 緝逃漏稅及取締私煙私酒,將可充裕稅收,裨益國家財政,用以調整軍公教人員
39 六十年來的中國警察編輯委員會編,《六十年來的中國警察》,頁 233。
待遇40。因此,民國 40 年 10 月省府決定改組全台經濟警察機構,以配合整頓稅 收為主,以查緝私煙私酒為次。同年全台雖然增加警力,但是以行政警察最多,
經濟警察的比例偏低,茲將各類警察增加的人數比例表列如表 4。
表 4 民國 41 年度增額警力之分配表 類
別
行政 警察
保安 警察
工礦 警察
刑事 警察
駐衛 警察
交通 警察
鹽務 警察
消防 警察
經濟 警察
外事 警察
森林 警察 百分比 50 13 20 5.5 5 2.2 2 2 0.4 0.07 0.06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年鑑社編印,《中華民國年鑑》(民國 42 年),頁 32。
民國 41 年,警務處之經濟督導組奉令裁撤,此後各級警察機關對於經濟警察之 員額,常視其業務需要而酌予增減41。然而經濟警察業務仍然吃重,民國 41 年 4 月,警務處鑒於原有經濟警察人員不敷分配,為加強工作力量,呈請省政府將台 灣徵信所經濟督察組組員 15 人,通訊員 15 人改為警務處額外科員、辦事員以利 業務需要。惟省府原僅核定台灣徵信所經濟督察組的組員名額為 13 人,連同通 訊員 15 人,共為 28 人;因此,只允許警務處將經濟督察組的組員及通訊員改為 警務處額外科員、辦事員時,仍以 28 人為限,並要求警務處必須確實依照各該 員資歷,甄定為科員或辦事員,列表報核。但日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增加員額,
將該項額外人員納入正式編制42。
民國 44 年 12 月底,警務處調查全台現有經濟警察分配狀況,調查資料顯示,
省警務處有警官 30 人,各縣市警察局共配屬警官 86 人、警員 60 人,各縣市分 局有警官 7 人、警員 22 人,總計官警 205 人。民國 46 年台北市爆發「五二四(劉 自然)事件」43,促使政府積極推動行政革新,新任警務處長郭永為了配合新情 勢的需要,根據中央推動行政革新的原則,進行大規模的組織調整,於民國 47 年 7 月 1 日實施「台灣省各級警察機構警力調整方案」44,其重點在於精簡機構,
調整警務處內部單位及附屬機關,例如裁併專員室、山地警務室、旅檢室、業務 檢查室等單位;裁撤森林警察大隊;基隆、高雄港務警察所縮小編制,改隸基隆、
高雄市警察局45。經濟警察組織也因此有所調整,警務處認為經濟警察制度不可 廢,乃權衡利害得失,將重要之 5 個省轄市及 6 個設有縣轄市的經濟警察機構,
予以保留,同時視各地實際環境,將少數地區之經濟警察組織予以裁併,專設經 濟股主其事,如此不但使經濟警察制度得以維持,且精簡機構之目的亦能達到
40《台灣新生報》,1951 年 10 月 15 日,第 3 版。
41 六十年來的中國警察編輯委員會編,《六十年來的中國警察》,頁 233-234。
42 台灣省政府代電,肆壹印馬府績丙字第 15698 號,1952 年 4 月 23 日。<經濟警察>,台灣 省警務處檔案,檔號:032.35/75。
43 陳純瑩,〈一九五七年台北「五二四事件」與警政發展〉,《台北文獻》,直字第 151 期(2005 年 3 月),頁 61-68。
44 郭雁翎,〈適時的警政革新〉,《警民導報》,第 318 期(1958 年 7 月 1 日),頁 2。
45 古奠基,〈台灣警政之回顧〉,《警光》,269 期(1978 年 12 月),頁 33-34。
46。民國 47 年 7 月 1 日起,警務處及各縣市警察局第四科一律改稱經濟科(課), 下設調查股、管制股(取締限價及囤積居奇)、查緝股(主管查緝私宰私煙酒獎 懲考核47);編制較小的縣不設經濟課,僅在行政課下設置經濟股主其事,例如 宜蘭、苗栗、雲林、花蓮、台東、澎湖等縣即是這種組織編制48。直至民國 49 年 12 月底,經濟警察組織並無變化,經濟警察人數亦無變動49。茲將歷任警務 處經濟科長名錄表列如表 5。
表 5 歷任警務處第四科(經濟科)科長名錄
姓名 籍 貫 學 歷 任 期
何 顥 廣東興寧 中央警官學校正科第四期 36.4 - 37.11 莫藩屏 湖南紹陽 中央警官學校正科第十七期 37.12 - 40.4 杜 醇 北 平 內政部警官高等學校十九期 40.5 - 43.2 劉清池 河北武邑 熱河警校一期、中央警官學校戰訓班 43.3 - 46.9 何丹山 浙江江山 浙江警官學校 46.10 - 51.10 資料來源:〈台灣省政府警務處職員錄〉,《台灣警察》,第 3 卷(1947 年 6 月 15 日),頁 51-52;
民國 38 年至民國 50 年台灣省政府人事處編印之《台灣省各機關職員通訊錄》。
二 二
二 二、 、 、經濟警察之運作 、 經濟警察之運作 經濟警察之運作 經濟警察之運作
戰後台灣的經濟環境與經濟政策牽動經濟警察的運作。台灣省政府成立之 後,以穩定台灣內部經濟秩序為施政重點,而穩定經濟秩序首重物資之調節、物 價之平抑、恢復生產等。因此,經濟管制工作是當時經濟警察的重心。民國 38 年初陳誠繼任台灣省主席,為革新保台,首先實施三七五減租,改善佃農生活;
同時為穩定經濟秩序,實施幣制改革,並實施財經管制政策。中華民國政府遷台 後,推行經濟、社會、文化、政治四大改造,為配合民生主義經濟措施,政府實 施耕者有其田政策,勵行糧食節約,並改革稅制。因此,民國 38 年後的經濟警 察,除了繼續執行金融政策(如取締地下錢莊)、監督市場平抑物價、查緝走私 之外,工作重心在於協助土地改革政策、協助糧政及經濟管制措施50。民國 40 年以後,執行緊急金融措施方案及協助整頓稅收,查緝走私漏稅等成為工作重心。
民國 41 年起,由於經濟警察人力有限,因此有些業務改由行政警察負責,
有些業務也陸續移歸原主辦機關,例如自民國 41 年 7 月 1 日起,查緝私宰案件 由警勤區警員負責;民國 47 年 5 月 23 日,獲准將下列業務撥交原主辦機關辦理:
(一)簽證糧食購運證,交由糧食局辦理。(二)檢查畜牲異動情形,交由農林 廳辦理。(三)簽證糧食購運證,交由糧食局辦理。(四)監督配售黃豆,交由物
46 何丹山,〈漫談經濟警察〉,《警民導報》,第 333 期(1958 年 12 月 1 日),頁 7。
47 方進達,〈經濟警察之建立及其使命〉,中央警官學校正科 31 期畢業論文,1966 年 6 月,頁 16。
48 周勝政,《經濟警察概論》(桃園:中央警官學校行政警察學系,1991 年 12 月),頁 17。
49 王鴻烈,〈論今日我國經濟警察〉,中央警官學校正科 43 期畢業論文,1978 年 6 月,頁 31-32。
50 吳彬泉,《經濟警察綱要》(台北:中央警官學校台灣警官訓練班,1949 年 10 月),頁 6。
資局辦理。(五)查緝私自買賣美援豆餅,交由糧食局辦理51。至民國 52 年 1 月 行政院進一步核定將協助催繳稅收、屠宰驗印工作移歸稽征機關辦理。52。
除了外在環境與政策,經濟警察的運用亦受教育訓練所影響,民國 36 年經 濟警察成立之初,首批經濟警察曾經接受 1 個月的講習。民國 39 年 3 月各縣市 警察局第四科增設經濟警察組之前,由於各縣市主管經濟警察業務的單位,其編 制只有課長、督察員和課員,並沒有編制內的基層佐警去執行業務,因此必須仰 賴行政警察(如警勤區警員)協助,但是一般的行政警察又不能符合經濟警察的 要求,因此各縣市警察局只得視情況抽調佐警,設班訓練經濟專務佐警;有的則 在平常教育中施以經濟業務知識與技巧53。民國 39 年 3 月 1 日各縣市警察局第 四科增設經濟警察組後,仍由各縣市警察局各自設班予以短期訓練,並在常年教 育中繼續施以經濟警察應有的基本知識。例如民國 38 年至 40 年間,當時警務處 經濟科長莫藩屏即在警務處刊物《警民導報》上,撰寫一系列之〈經濟警察講座〉、
〈物價管制與經濟警察〉等專文,作為經濟警察常年教育的教材54。此外,民國 38 年 10 月警務處經濟科科員羅漢祥所著之《經濟警察》,及中央警官學校台灣 警官訓練班教官吳彬泉所著之《經濟警察綱要》亦成為經濟警察的教材。民國 39 年 7 月,中央警官學校台灣警官訓練班奉准恢復,辦理特科警官教育。該班 為配合行政加強專業警察工作效能,於 8 月正式成立後,即受台灣省警務處委託 代辦各類警官講習班,調訓各縣市現職人員分別開班講習,其中,經濟警察業務 講習班於民國 39 年 10 月 2 日至 10 月 8 日舉辦,講習人員共 21 人55。民國 42 年警務處為加強常年教育效能,令各縣市警察局所,斟酌各地情形,辦理短期基 層人員業務講習,或採用機會教育,以新頒法令之講解及業務問題之解答為中 心。警務處為了加強經濟警察執勤能力,先後於民國 42 年編輯《台灣省經濟警 察法令輯要》,民國 43 年編輯《經濟警察問答 500 題》,民國 45 年修訂編輯《台 灣省經濟警察法令輯要》,民國 47 年編輯《經濟警察實務》等,以應業務之需。
依據經濟警察組設計畫大綱,經濟警察職司保護生產事業,維持經濟秩序,
搜集經濟情報,處理經濟案件。因此經濟警察業務相當廣泛,執行金融政策方面,
包括取締金鈔銀元非法買賣、非法套匯、地下錢莊及高利貸;協助稅務方面,包 括取締走私漏稅(如私宰、漏開統一發票)、協助催繳舊欠、整頓稅收等;協助 公賣方面,取締私煙、私酒、私製樟腦品等;市場監督方面,取締囤積居奇及抬 高物價等;取締奢侈品;另外尚須協助糧政、地政、工商普查、經濟情報蒐集。
51 內政部警政署編,《中華民國(台灣地區)警察大事記》(台北:內政部警政署,1995 年 12 月),
頁 160-161。
52 鄭文竹,〈警察業務之未來走向〉,《警學叢刊》,29 卷 3 期(1998 年 11 月),頁 54-55。
53 羅漢祥,《經濟警察》,頁 76-77。
54 例如《警民導報》第 2、3、4、56 期。
55《中央警官學校台灣警官訓練班教育概況》(台北:中央警官學校台灣警官訓練班,1954 年 7 月),頁 8。
可見經濟警察業務與農林、糧食、金融、工礦、貿易、稅務、公賣、交通、地政 等事業,關係密切。為加強經濟警察本身及其他機關間的聯繫,警務處每半年舉 行全省經濟警察會報56;協助稅務方面,當時各縣市有財稅警工作聯繫分區會報
57。經濟警察業務繁多,茲將其執行的主要業務概況分項敘述於後:
((
((一一一)一)))財經調查財經調查財經調查財經調查:
財經調查的範圍約可分為財經狀況之報告,財經措施之反映,以及財經弊端 之舉發等項,經濟警察的財經動態調查工作,包括舉辦工商調查、蒐集經濟情報、
物價調查等工作。經濟警察成立之初,即著手進行經濟調查,並蒐集業務資料與 相關的各項經濟法令,彙編《台灣省經濟警察關係法令目錄》第一輯,以利業務 之需。嗣為配合各地實際狀況不同,規定各縣市經濟警察業務之重心,即鄉村為 農林、糧食、地政,市鎮為金融、公賣、稅務、節約,港灣口岸則側重緝私。工 商調查內容包括:農礦工商之生產消費營業運銷情形、外匯貿易情形、外商營業 情形、實施耕者有其田之得失、公營企業營業盛衰及人事派系、各業市場之情況 等。58。例如實施三七五減租期間,依地政科所發業佃清冊,協助調查與宣傳,
搜集民間反應,將資料採集後提供有關單位處理或研究改進59;民國 49 年 10 月 15 日開始實施「商船船東及海員走私處分辦法」,以加強取締船員以化整為零方 式,夾帶大批衣服進口牟利的走私行為,經濟警察調查發現,此一新辦法實施後,
基隆市委託行的進口西裝、毛衣、襯衫等普遍上漲一成以上,其中以羊毛衣上漲 最多60,顯示新措施產生效果。物價調查工作方面,各縣市警察局經濟科每日必 須填寫「重要物價每日動態報告表」向上級報告,例如民國 38 年 3 月 2 日,花 蓮縣警察局(38)丑便局秘字第 710 號代電報告:「重要物品之物價仍猛烈波動,
蓬萊米、再來米、糯米約漲三成,花生油約漲二成,甘藷約漲四成,生柴約漲二 成半」;民國 38 年 4 月 18 日,台北市警察局報告:「本日金鈔行市因受滬市價格 影響,黃金每兩作價 8,680,000 元,美鈔每元 165,000 元,港幣每元 27,000 元,
米價亦上揚,蓬萊米每斤 4,300 元,在來米每斤 4,200 元」61。
(
(
(
(二二二)二)))執行金融政策執行金融政策執行金融政策執行金融政策::: :
包括執行金融管制、取締金鈔黑市、取締地下錢莊、取締偽造台幣、取締套 匯。協助經濟管制工作是戰後經濟警察的艱鉅任務,省政府為嚴杜商民居奇操
56《中央日報》,1953 年 12 月 12 日,第 3 版。
57《台灣新生報》,1953 年 8 月 2 日,第 3 版。
58 吳彬泉,《經濟警察綱要》,頁 9-13。
59 仲魯,<協助推行「三七五」>,《警民導報》,第 16 期(1950 年 1 月 1 日),頁 4-5;何林,
《實施耕者有其田與警察業務》(台北:台灣省警民導報社,1953 年 4 月),頁 15。
60《聯合報》,1960 年 10 月 16 日,第 3 版。
61 台北市重要動態日報表,台灣省警務處代電,參捌卯有警刑字第 13080 號,1949 年 4 月 18 日,
<社會動態重要報告>,台灣省警務處檔案,檔號:0731.4。
縱,穩定經濟秩序起見,民國 37 年 3 月初,佈「取締日用品囤積居奇辦法」62。 同年 11 月,「工商部指定台灣全省為食品類,服用類,燃料類之取締囤積居奇區 域」63。根據「非常時期取締日用重要物品囤積居奇辦法及實施注意事項」暨民 國 44 年 11 月 4 日臺灣省政府(44)府社三字第 98540 號增列事項等之規定,應 予取締囤積居奇之日用品種類如下:1. 糧食類:米、穀、麥、麵粉、高梁、粟、
玉米、食油、奶粉、花生、黃豆、及其他豆類。2. 服用類:棉紗、棉花、棉布、
麻布,皮革,人造棉、人造絲、羊毛絨線、染料等。3. 燃料類:煤炭、木炭、
柴、木材、汽油、火油等。4. 日用品:食鹽、糖、紙張、皂碱、火柴、菜籽菜 油、茶、蔬菜、肉、冰、西藥、中藥等。5. 其他:建築材料,五金電料,橡膠、
漁業用器材,水泥、磚瓦、腳踏車等64。經濟警察積極佈線,取締非法,例如民 國 44 年 2 月初查獲囤積大批奶粉案移送法院65;民國 44 年 10 間,麵粉價格每 包漲至 95 元,經各縣市警察局配合保安司令部督察處及各地巡察組檢查各麵粉 倉庫,防止囤積居奇操縱壟斷後,價格逐漸回跌至 75 元66。
執行管制金融方面,金融秩序可以直接影響國家財政和經濟的安定,因此政 府必須經由金融機關,視社會之需要而作適度節制以及加以管制,以求得供需的 平衡而維護經濟的發展。地下錢莊違法經營銀行放款、儲款,吸收資金,買賣黃 金外幣業務並藉此操控物資,囤積居奇,常使社會經濟混亂。民國 37 年秋以後 不法之徒趁機活動,到處吸收游資,囤積物資,致全台物價劇烈波動,經濟秩序 紊亂。民國 38 年 3 月間南京、上海失守後,中國大陸各省人民紛紛疏散來台,
而隨疏散民眾而來的大量資金,使得市面上游資充斥,對黑市買賣金鈔、經營地 下錢莊更有推波助瀾的作用,致使經濟秩序更加混亂67。民國 38 年 4 月 20 日,
警務處取締台北市最大、也是全省地下錢莊總匯之七洋貿易行,該行被取締後,
全省大小錢莊相繼倒閉者,計 487 家,債權人均紛紛向各該地下錢莊負責人追索 存款,造成社會上之恐慌現象。為保障大眾利益,防止不法奸商乘機脫產詐欺起 見,警務處一方面通令各縣市警察局就地全力查緝取締,一方面加強調查對於資 金週轉不足或將醞釀倒閉之地下錢莊一律予以取保,令其自行清理,責成各警察 機關從嚴督導。5 月 4 日,警務處發表書面談話,限全省地下錢莊 1 個月內自行 結業,否則一律依法嚴辦68。對於倒閉之錢莊,發動各地機關法團,組織監督地 下錢莊清理改業委員會,儘量監督清理結束。全省地下錢莊原本限定於 6 月 17
62 台灣省政府稿,參柒寅冬府紀字第 32111 號,1948 年 3 月 5 日。<取締日用品囤積居奇辦法
>,台灣省警務處檔案,檔號:076.46。
63 台灣省政府代電,參柒戍真府組丙字第 76917 號,1948 年 11 月。台灣省警務處檔案,檔號:
076.46。
64 萬筱泉,《經濟警察學》(台北:中央警官學校,1969 年 3 月),頁 87-88。
65《台灣新生報》,1956 年 2 月 2 日,第 3 版。
66 方進達,〈經濟警察之建立及其使命〉,中央警官學校正科 31 期畢業論文,1966 年 6 月,頁 43。
67 潘志奇,《光復初期台灣通貨膨脹的分析》(台北:聯經出版社,1980 年),頁 11-12。
68《公論報》,1949 年 5 月 5 日,第 3 版。
日以前一律清理結束,惟因債務關係複雜,一時無法結束,又展延至 8 月 15 日 止。為了加速清理地下錢莊,省府於民國 38 年 7 月 27 日頒佈「台灣省取締地下 錢莊辦法」,作為管理金融的藍本,並於 8 月初派警務處第四科科長莫藩屏,前 往各地督導清理改善作業69。七洋貿易行一經取締,全省地下錢莊一時消聲匿跡。
金鈔黑市足以刺激物價,破壞經濟,省府為力求安定金融,管制黃金外幣,
限制自由買賣,對於銀元販子嚴格取締,並訂台灣省買賣銀元管理辦法,發動經 濟警察人員喬裝滲入市場、港口、機場等處,取締黃金外幣走私套匯出境之行為。
70民國 38 年 10 月初,警務處出動大批經濟警察擊檢查各銀樓,取締金鈔黑市71。 民國 40 年 4 月 9 日政府頒布「緊急金融措施方案」,禁止金鈔買賣,嚴厲取締黑 市,飭由警察機關切實執行。為了配合執行緊急金融措施方案,警察機關積極取 締地下錢莊、非法套匯、金鈔銀元之非法買賣。根據警務處的資料顯示,金鈔黑 市交易以臺北、基隆、高雄市最多,其買賣之主要對象為:1. 外籍軍民及在外 國駐臺機關服務支領外幣薪金之人民。2. 銀樓珠寶商,地下錢莊,委託行。3. 機 航人員及私梟黃牛。4. 大陸來台人民出售積蓄。5. 擁有游資者的收購。6. 酒吧 營業時收受美鈔。7. 茶室、水果行、香煙攤72。金鈔黑市的交易通常採取隱密方 式私下交易,例如台北市警察局經濟課即破獲藉旅社當作臨時銀樓,非法買賣黃 金的案件73。臺灣之外匯自民國 38 年幣制改革以來,曾先後調整匯率多次,政 府人民均感不便,行政院乃於民國 47 年 11 月 20 日第 593 次院會中,決議通過 實施單一匯率之提案,並宣佈自同月 21 日起實行,此項單一匯率辦法實施後,
使外匯漸入正常,金鈔黑市的違法行為逐漸減少,74。
((
((三三三)三)))協助稅務協助稅務協助稅務協助稅務::::
包括取締走私漏稅、漏開統一發票、私宰、私菸私酒,協助催繳舊欠等工作。
戰後台灣稅制尚未改革前,當時稅法不周,稅務人員素質普遍不佳,「由於稅收 預算大都照前一年加成編列,沒有稅單清冊,更沒有現今的財產總歸戶,於是就 有稅收未入公帳等稅務人員上下其手的情事」。民國 39 年,在稅務界有「統一發 票之父」美譽的鮑亦榮,奉調省財政廳科長,省財政廳開始整頓稅收,組成國省 稅督察組,先從公營事業中的銀行展開調查,發現銀行竟然循環使用貸款契約印 花稅票,以逃避納稅。於是大力整頓此多年沉苛,使當年省合作金庫於 6 月 27、
69 <省參一屆七次大會王處長報告全文>,《台灣新生報》,1949 年 6 月 19 日,第 3 版;<省 參一屆七次大會王處長報告全文(續)>,《台灣新生報》,1949 年 6 月 20 日,第 5 版;<嚴 格取締地下錢莊王處長發表報告書>,《台灣新生報》,1949 年 10 月 17 日,第 5 版;<嚴格 取締地下錢莊王處長發表報告書(續)>,《台灣新生報》,1949 年 10 月 19 日,第 5 版。
70 警察常年教育教材編審委員會,《經濟警察實務》(台北:台灣省警務處,1958 年 7 月),頁 28。
71《公論報》,1949 年 10 月 12 月,第 2 版。
72 萬筱泉,《經濟警察學》,頁 78-79。
73《聯合報》,1960 年 5 月 17 日,第 3 版。
74 萬筱泉,《經濟警察學》,頁 76-77。
28 兩日出售的印花稅票,即高達 300 萬元,超過民國 38 年全年印花稅總銷售數
75,可見當時漏稅情形嚴重。為了增加收入,民國 39 年 4 月起,省府開始發售 愛國獎券。此外,省府因為改革幣制,推行地方自治、土地改革及經濟建設,需 款甚多,為平衡預算乃發行有獎儲蓄券,有獎儲蓄券除了以出境購債的手段推銷 外,主要是由各地警察推銷。因各縣市均有配額,各地士紳及警察皆詳加說明多 方宣導,以求勸售完畢。銷售成績優良者,有功人員均予獎勵,例如台東縣警察 局分局長林紹寅記大功 2 次,新竹市警官黃開基大功 1 次76。
民國 39 年整頓稅收有了顯著成效後,省政府呈准中央自 40 年起改革稅制,
實行統一稽徵辦法。除了關稅鹽稅,由中央直接徵收,以及菸酒實行專賣以外,
其餘各種捐稅都由各縣市稅捐稽征處統一征收,並推行統一發票。為充裕財政收 入,用以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同時加強查緝私宰私煙私酒起見,經濟警察亦規 定自 40 年度起,以協助整頓稅收為主,以查緝私煙私酒為輔,並以協助整頓稅 收工作作為年終考績重要項目之一77。因此,除了嚴密查稽娛樂稅,漏開統一發 票之外,經濟警察開始積極查緝私宰。農林廳糧食局之調查發現,本省豬隻生產 每年約達 150 萬頭,但是 39 年課稅者僅 80 萬頭。其中固有一部分軍用免稅,但 漏稅私宰為數仍然驚人78。鮑亦榮指出,在地方自治稅捐中佔首位的屠宰稅,全 賴警務人員協助查緝79;警務處為加強協助稅務工作,規定自民國 41 年 7 月 1 日起,由警勤區負責查緝私宰、私煙私酒工作,並訂定獎勵辦法,3 個月考核 1 次80。此外,省府根據全省財政會議決議,指定由保安司令部、警務處、公賣局 共同組織一個全省私宰私煙私酒聯合巡緝隊,該隊於民國 41 年 7 月 10 日成立81。 日常警察勤務中所實施的路檢,臨檢勤務,都能查獲私宰案件,但以地下私宰集 團,偽造屠宰稅印兩種案件最難取締82,各縣市經濟警察因此加強查緝轄內私 宰,例如民國 47 年 6 月端午節前夕,台北市警察局第四課即抽調員警 5 人,各 分局抽調員警 1 人,會同市稅捐處、財政局、保安司令部、游查組組成 8 個查緝 私宰工作小組,加強查緝轄內私宰;第四課復抽調員警 4 人,分成 2 組,會同公 賣分局專責查緝私煙私酒83。
75 <稅制變變變>,《聯合報》,1993 年 4 月 4 日,第 39 版。
76《中央警官學校台幹班簡史》(臺北:中央警官學校臺幹班互助基金會編印,1987 年 10 月), 頁 163。
77《台灣新生報》,1951 年 10 月 15 日,第 3 版。
78 鮑亦榮,<論警務與稅務的配合>,《警民導報》,第 59 期(1951 年 3 月 31 日),頁 6。
79 鮑亦榮,<論警務與稅務的配合>,《警民導報》,第 59 期(1951 年 3 月 31 日),頁 5-6。
80《台灣警務》(台北:台灣省警務處,1954 年 10 月),頁 99;《台灣新生報》,1951 年 10 月 15 日,第 3 版;吳廣智,〈當前經濟警察之回顧與前瞻〉,中央警官學校正科 23 期畢業論文,1958 年 6 月,頁 13。
81《台灣新生報》,1952 年 7 月 11 日,第 4 版。
82 毛麟,〈查緝私宰之我見〉,收入中央警官學校編譯組編,《基層警察工作經驗談》(桃園:中 央警官學校,1980 年 1 月),頁 394。
83《自立晚報》,1958 年 6 月 19 日,第 4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