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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書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黃彥翔
電話:03-3322101#7351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桃園縣立楊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3020172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0201729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銓敘部就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23條 第1項第3款第3目規定之適用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3年8月19日部退三字第10338751742號書函辦 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二、本案係監察院就審計部稽察101年度各權責機關對政府捐 助財團法人監理情形之調查意見中,請銓敘部就退休法第2 3條第1項第3款第3目規定之適用,無須先符合該款「由政 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為要件,向 各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加強說明。
三、查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再任由政府捐助(贈) 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
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任職於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 記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 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 業資本額20%以上之事業職務。(二)擔任政府捐助(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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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005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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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103/08/21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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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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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資事 業之公股代表。(三)任職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 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或再轉 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公股代表。
四、前開第3款第3目之規定係立法院於審查退休法修正草案時
,為免立法疏漏並解決退休人員支領雙薪之問題,針對該 款第1目及第2目另為補強規範,將「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 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轉 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公股代 表」明列為限制範圍,爰銓敘部前以100年3月18日部退三 字第1003319503號書函,認定其範圍並非侷限於政府捐助 (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之下。請各機關學校 於財團法人及轉(再轉)投資事業定期報送時程(每年5月及 11月),依上述規定覈實認定後再行報送。
正本: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縣政府人事處除外)、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 民代表會
副本: 2014-08-21
17:4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