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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 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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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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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 書函

地址: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 承辦人:陳藝文

電話:06-2991111#8493 傳真:06-2982507

電子信箱:cyw@mail.tainan.gov.tw

受文者:臺南市立南寧高級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40481760A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施行後,各機 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請查照。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慰問 金發給辦法)第7條規定:「(第1項)本辦法施行後,各 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但依下列各款辦 理之保險,不在此限……(第2項)公務人員或遺族依本 辦法發給慰問金時,其因同一事由,依本辦法或其他法令 規定發給或衍生之下列各項給付,應予抵充,僅發給其差 額……」另查同辦法第2條規定:「本法第三條及第一百零 二條所定人員因公受傷、殘廢、死亡慰問金之發給,依本 辦法規定辦理。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以 及同辦法第10條規定:「下列人員比照本辦法發給慰問金

:一、政務人員及各機關依其組織法律特聘或遴聘人員。

二、民選公職人員。三、教育人員。四、技工、工友。五

、約僱人員。六、其他按月、按日、按時或按件計酬之臨 時人員。……」準此,各機關學校人員(含臨時人員)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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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頁, 共2頁

行職務發生死亡、殘廢、受傷意外,均應依慰問金發給辦 法發給慰問金,除該辦法所訂之除外規定外,不得再另外 投保意外險。即縱然依法得辦理保險者,發給慰問金時,

保險給付應先抵充,僅能發給差額。

二、又查慰問金發給辦法係基於下列理由訂定:一、各機關工 作危險程度不一,未必均辦理投保意外險;二、避免各縣 市各機關投保額度不同,造成相互比較;三、經統計,各 機關理賠率偏低。爰為符經濟、公平及整體照護原則,訂 定慰問金發給辦法一體適用。其次在慰問金發給辦法訂定 後,員工因公發生重大意外事故,機關首長或主管即可第 一時間明確對外說明機關發給慰問金額度,以彰顯機關照 護德意。

三、另慰問金性質係公保、勞保及退撫給與之外,另加之給付 項目,爰執行職務因公死亡人員,除發給慰問金,公教人 員仍應依公務人員(學校教職員)撫卹法(條例)規定給 予遺族撫卹,及分別依公保或勞保申請死亡給付,與慰問 金不生牴觸問題。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臺南市政府各處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015-05-19

14: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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