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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八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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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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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八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八條 資產負債表之資產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一、 現金及約當現金係庫存現金、待交換票據、零星支出之週轉金及存 放於其他金融機構之款項。已指定用途或支用受有約束者不得列入 此科目。

二、 存放央行及拆借銀行同業係存放中央銀行之款項、繳存準備及拆放 銀行同業及同業透支之款項。

三、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係指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交易目的金融資產。

下列金融商品應分類為交易目的金融資產:

1. 其取得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出售或再買回。

2. 其於原始認列時即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金融商品投 資之部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實際上為短期獲利之操 作模式。

3. 除財務保證合約及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性 商品金融資產。

(二) 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以公 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應按公平價值衡量。股 票及存託憑證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公平價 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開放型基金,其公平價值 係指資產負債表日該基金淨資產價值。

本準則所稱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股票不含依櫃買中心證券 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五條規定核准在證券 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股票(以下簡稱興櫃股票

)。

四、 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係從事票券及債券附賣回條件交易時,向交 易對手實際支付之金額。

五、 應收款項係應收各款項,包括原始產生及非原始產生者,如應收帳 款、應收利息、應收收益、應收承兌票款及其他應收款。結算時應 評估應收款項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並以淨額列 示。

(一)應收帳款、應收利息及應收收益應按現值評價。但無明確到 期日之應收信用卡款及一年期以內之應收帳款、應收利息及 應收收益,其公平價值與到期值差異不大且其交易量頻繁者

,得按帳載金額評價。重大之應收關係人帳款,應單獨列示

(二)應收承兌票款係依約代客承兌匯票,於匯票到期前向客戶收 取之支票款項。

(2)

(三)應收承購帳款係向出售帳款公司買入未附追索權之應收帳 款。

(四)其他應收款係不屬於應收帳款、應收利息、應收收益、應收 承兌票款、應收承購帳款之其他應收款項。其他應收款中超 過應收款項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分別列明。

六、 待出售資產係指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規定,於目前狀況 下,可依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立即出售,且高度很有可能於一年內 完成出售之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資產。

待出售資產及待出售處分群組之衡量、表達與揭露,應依財務會 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規定辦理。

七、 貼現及放款係押匯、貼現、放款及由放款轉列之催收款項。銀行應 就其資產負債表日餘額,考量借款人之信用風險,依實際評估其收 回可能性提列備抵呆帳。已轉銷呆帳如有回復正常放款或收回者,

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之相關規定辦理。

八、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係非衍生性金融資產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被指定為備供出售者。

(二)非屬下列金融資產者。

1.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

2.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3.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4. 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

5. 放款與應收款。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應按公平價值衡量。股票及存託憑證於證券交易 所上市或於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 盤價。開放型基金,其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該基金淨資產價 值。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應以扣除其累計減損後之淨額表達。

九、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係具有固定或可決定之收取金額及固定到 期日,且公司有積極意圖及能力持有至到期日之非衍生性金融資產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應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之規定攤銷溢價或 折價,並以攤銷後成本衡量。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應以扣除其累 計減損後之淨額表達。

十、 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係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其評價及表 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規定辦理。

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時,被投資公司編製之財務報表若未符合我 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應先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調整後,再據以認 列投資損益。若會計師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規定判斷被投資 公司對受查者財務報表允當表達影響重大者,被投資公司之財務報 表應經會計師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與一般公認審 計準則之規定辦理查核。

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應以扣除其累計減損後之淨額表達。

(3)

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有提供設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 註明。

十一、其他金融資產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金融資產,若有累計減損 應以扣除其累計減損後之淨額表達。其他金融資產金額超過資產 總額百分之五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示。

(一)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資產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 具之衍生性金融資產,應以公平價值衡量。

(二)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係持有下列股票且未具重大影響力 或與該等股票連動且以該等股票交割之衍生性商品:

1. 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股票。

2. 興櫃股票。

(三)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係無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且具 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之債務商品投資,且同時符合下列條 件者:

1. 未指定為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者

2. 未指定為備供出售者。

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應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之規定 攤銷溢價或折價,並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四)其他催收款項係非屬放款轉列之其他催收款項(如由保證、

承兌、應收承購帳款及信用卡轉列部分)。

(五)其他什項金融資產係指不能歸屬以上各款之其他金融資產 者。

十二、固定資產係為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之有形資產。主要 科目為土地、建築物、設備、預付房地款、預付設備款、未完工 程、租賃權益改良及其他供營業用固定資產。

(一)固定資產中土地、折舊性資產及折耗性資產,應分別列示。

(二)固定資產應按照取得或建造時之成本入帳。但購買預售屋及 以現金增資款購置固定資產之利息不得予以資本化。若耐用 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並應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固定資 產發生閒置或已無使用價值時,應將原科目之成本、累計折 舊及累計減損一併轉列其他資產,並繼續攤提折舊。

(三)承租資產之認列及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規定 辦理。承租之資產若屬營業租賃性質者,在租賃標的物上所 為之改良,稱為租賃權益改良,應列於固定資產項下。

(四)固定資產應註明評價基礎,如經過重估者,應列明重估價日 期及增減金額,並在資產負債表上將取得成本及重估增值分 別列示。土地因重估增值所提列之土地增值稅準備,應列為 其他負債。經重估價之固定資產,自重估基準日翌日起,其 折舊之計提,均以重估價值為基礎。

(五)除土地外,固定資產應於估計使用年限內,以合理而有系統

(4)

之方法,按期提列折舊或折耗。固定資產之累計折舊、累計 減損或累計折耗,應列為固定資產之減項。

(六)租賃權益改良應按其估計耐用年限或租賃期間之較短者,以 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提列折舊,並依其性質轉作各期費用,

不得間斷或減列。

(七)折舊性資產應註明折舊之計算方法,若固定資產有提供保證

、抵押或設定典權等情形者,亦應予註明。

十三、無形資產係無實體形式之非貨幣性資產,並同時符合具有可辨認 性、可被企業控制及具有未來經濟效益,其認列、衡量及揭露,

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七號規定辦理。

無形資產應註明評價基礎。

十四、其他資產係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資產,應以扣除其累計減損 後之淨額表達。其他資產金額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五者,應將科 目名稱分別列明。

(一)不動產投資係指銀行營業項目包含不動產投資者,所投資備 供出售之土地、建物等不動產。不動產投資係以取得成本為 入帳基礎,其屬折舊性質者,應於估計可使用年限內,以合 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提列折舊,期末並應評估其淨公平價值,

其帳面價值高於淨公平價值之差額,應列為減損損失。

(二)承受擔保品係依法或洽定承受借戶之原有擔保品,或補交之 物品,以抵還欠款者屬之。承受之擔保品按承受價格入帳,

期末並應評估其淨公平價值,其成本高於淨公平價值之差額

,應列為減損損失。

(三)其他什項資產係指不能歸屬以上各款之其他資產。

第十四條 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下 列事項應加註釋:

一、 銀行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 聲明財務報表依照本準則、有關法令(法令名稱)及一般公認會 計原則編製。

三、 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及衡量基礎。

四、 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 註明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五、 財務報告所列金額,金融商品或其他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

應予註明。

六、 財務報告所列各科目,如受有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

應註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七、 重大之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包含資產負債表外項目)。

八、 資本結構之變動。

九、 金融債券之發行。

十、 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轉讓 或長期出租。

(5)

十一、 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十二、 重大災害損失。

十三、 接受他人資助之研究發展計畫及其金額。

十四、 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五、 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十六、 員工退休金相關資訊。

十七、部門別財務資訊(包括主要業務別及重要國外營運部門財務資 訊)。

十八、金融商品除依格式 a 揭露以公平價值衡量之金融商品層級資訊 外,應依據與金融商品相關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揭露下列事 項:

(一)投資。

(二)衍生性金融商品

(三)其他金融商品。

十九、金融資產之移轉及負債消滅之相關資訊,應依據財務會計準則 第三十三號公報之規定揭露。

二十、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變革。

二十一、 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二十二、 銀行財務報表應依據財務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公報之規定 揭露。(格式 A~E)

二十三、 資本適足性。(格式 F)

二十四、 依信託業法規定辦理信託業務之內容及金額。

二十五、 停業單位之相關資訊。

二十六、 受讓或讓與其他金融機構主要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二十七、 銀行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時,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子 公司間進行業務或交易行為、共同業務推廣行為、資訊交互 運用或共用營業設備或場所,其收入、成本、費用及損益之 分攤方式。

二十八、 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正表達所 必須說明之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十八條 第五款格式五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及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 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十四條第十八款格式 a 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 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6)

(格式 a)

金融商品公平價值之層級資訊

單位:新臺幣千元 以公平價值衡量之

金融商品項目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計 第一層級 第二層級 第三層級 合計 第一層級 第二層級 第三層級 非衍生性金融商品

資產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 融資產

交易目的金融資產 股票投資 債券投資 其他

原始認列時被指定以公平 價值衡量者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股票投資 債券投資 其他 其他金融資產

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 資

負債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 金融負債

衍生性金融商品 資產

公平 價值變動列入 損益之 金融資產

其他金融資產

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資產

負債

公平 價值變動列入 損益之 金融負債

其他金融負債

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負債

合計

註 1:本表旨在瞭解銀行衡量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公平價值之方法,其適用範圍包括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 或負債、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其他金融資產項下之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資產或負債等。

註 2:第一級層級係指金融商品於活絡市場中,相同金融商品之公開報價,活絡市場之定義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34 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第 5 段規定,係指符合下列所有條件之市場:(1)在市場交易之商品具有同質 性;(2)隨時可於市場中尋得具意願之買賣雙方;(3)價格資訊可為大眾為取得。

註 3:第二級層級係指除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以外之可觀察價格,包括直接(如價格)或間接(如自價格推導而來)自活 絡市場取得之可觀察投入參數,例如:

(1)活絡市場中相似金融商品之公開報價,指銀行持有金融商品之公平價值,係依據相似金融商品近期之交易價 格推導而得,相似金融商品應依該金融商品之特性及其交易條件予以判斷。金融商品之公平價值須配合相似 金融商品之可觀察交易價格予以調整之因素可能包括相似金融商品近期之交易價格已有時間落差(距目前已 有一段期間)、金融商品交易條件之差異、涉及關係人之交易價格、相似金融商品之可觀察交易價格與持有之 金融商品價格之相關性。

(2)非活絡市場中,相同或相似金融商品之公開報價。

(3)以評價模型衡量公平價值,而評價模型所使用之投入參數(例如:利率、殖利率曲線、波動率等),係根據市 場可取得之資料(可觀察投入參數,指參數之估計係取自市場資料,且使用該參數評價金融商品之價格時,

應能反映市場參與者之預期)。

(4)投入參數大部分係衍生自可觀察市場資料,或可藉由可觀察市場資料驗證其相關性。

(7)

註 4:第三級層級係指衡量公平價值之投入參數並非根據市場可取得之資料(不可觀察之投入參數,例如:使用歷史波 動率之選擇權訂價模型,因歷史波動率並不能代表整體市場參與者對於未來波動率之期望值)。

註 5:本格式之分類應與其資產負債表相對應帳面價值之分類一致。

註 6:採用評價模型衡量金融商品公平價值時,其投入參數若包含可觀察市場資料及不可觀察之參數,銀行應判斷投入 參數是否重大影響公平價值之衡量結果,如不可觀察之投入參數對公平價值之衡量結果有重大影響時,則應將該 類金融商品公平價值分類至最低層級。

註 7:相同之金融商品,若前後期所採用之評價模型或所歸屬之層級有重大變動時(例如,第一層級及第二層級間之重 大變動、不可觀察投入參數變動對公平價值之衡量結果產生重大改變,重大性應考量該類金融商品之投資金額、

當期評價結果對損益、相關資產、負債或股東權益之影響),應說明其變動情形及發生之原因。

公平價值衡量歸類至第三類層級之金融資產變動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名稱 期初

餘額

評價損益列入 當期損益或 股東權益之金額

本期增加 本期減少

期末 買進或 餘額

發行

轉入 第三層級

賣出、處分 或交割

自第三層級 轉出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

損益之金融資產

交易目的金融資產 原 始 認 列 時 被 指 定 以公平價值衡量者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其他金融資產

衍生性金融資產 無 活 絡 市 場 之 債 務

商品投資

合計

公平價值衡量歸類至第三類層級之金融負債變動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名稱 期初

餘額

評價損益列入 當期損益

之金額

本期增加 本期減少

期末 買進或 餘額

發行

轉入 第三層級

賣出、處分 或交割

自第三層級 轉出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

損益之金融負債

交易目的金融負債 原 始 認 列 時 被 指 定 以公平價值衡量者

其他金融負債 衍生性金融負債

合計

(8)

(格式 A)

資產品質

逾期放款及逾期帳款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業務別\項目 逾期放款金

額(註 1) 放款總額 逾放比率

(註 2)

備抵呆帳 金額

備抵呆帳覆 蓋率(註 3)

逾期放

款金額 放款總額 逾放比率 備抵呆 帳金額

備抵呆帳 覆蓋率 企業金融 擔保

無擔保

消費金融

住宅抵押貸款(註 4)

現金卡

小額純信用貸款(註 5)

其他(註 6) 擔保 無擔保 放款業務合計

逾期帳款金 額

應收帳款餘 額

逾期帳款 比率

備抵呆帳 金額

備抵呆帳覆 蓋率

逾期帳 款金額

應收帳款 餘額

逾期帳款 比率

備抵呆 帳金額

備抵呆帳 覆蓋率 信用卡業務

無追索權之應收帳款承購業務(註 7)

註 1:逾期放款係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定之列報逾期放款金額;信用卡逾期帳款係依 94 年 7 月 6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44000378 號函所規定之逾期帳款金額。

註 2:逾期放款比率=逾期放款/放款總額;信用卡逾期帳款比率=逾期帳款/應收帳款餘額。

註 3:放款備抵呆帳覆蓋率=放款所提列之備抵呆帳金額/逾放金額;信用卡應收帳款備抵呆帳覆蓋率=信用卡應收帳款所提列之備抵呆帳金額/逾期帳款金額。

註 4:住宅抵押貸款係借款人以購建住宅或房屋裝修為目的,提供本人或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所購(所有)之住宅為十足擔保並設定抵押權予金融機構以取得資金者。

註 5:小額純信用貸款係指須適用 94 年 12 月 19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440010950 號函規範且非屬信用卡、現金卡之小額純信用貸款。

註 6:消費金融「其他」係指非屬「住宅抵押貸款」、「現金卡」、「小額純信用貸款」之其他有擔保或無擔保之消費金融貸款,不含信用卡。

註 7: 無追索權之應收帳款業務依 94 年 7 月 19 日金管銀(五)字第 094000494 號函規定,俟應收帳款承購商或保險公司確定不理賠之日起三個月內,列報逾期放款。

(9)

(格式 A-1)

免列報逾期放款或逾期應收帳款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免列報逾期放款總餘額 免列報逾期應收帳款總餘額 免列報逾期放款總餘額 免列報逾期應收帳款總餘額 經債務協商且依約履行之免

列報金額(註 1)

債務清償方案及更生方案依 約履行(註 2)

合計

註 1:依 95 年 4 月 25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510001270 號函,有關經「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通過案件之授信列報方式及資訊揭露規 定,所應補充揭露之事項。

註 2:依 97 年 9 月 15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700318940 號函,有關銀行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更生及清算案件之授信列報及資訊揭露規定,所應補 充揭露之事項。

(10)

(格式 B)

授信風險集中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排名 (註 1)

公司或集 團企業所 屬行業別 (註 2)

授信總 餘額 (註 3)

占本期淨 值比例(%)

公司或集 團企業所 屬行業別 (註 2)

授信總 餘額 (註 3)

占本期淨 值比例(%)

1 2 3 4 5 6 7 8 9 10

註1:依對授信戶之授信總餘額排序,請列出非屬政府或國營事業之前十大企業授 信戶名稱,若該授信戶係屬集團企業者,應將該集團企業之授信金額予以歸 戶後加總列示,並以「代號」加「行業別」之方式揭露【如 A 公司(或集團

)液晶面板及其組件製造業】,若為集團企業,應揭露對該集團企業暴險最 大者之行業類別,行業別應依主計處之行業標準分類填列至「細類」之行業 名稱。

註2:集團企業係指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 充規定」第六條之定義者。

註3:授信總餘額係指各項放款(包括進口押匯、出口押匯、貼現、透支、短放、

短擔、應收證券融資、中放、中擔、長放、長擔、催收款項)、買入匯款、

無追索權之應收帳款承購、應收承兌票款及保證款項餘額合計數。

(11)

格式 F

資本適足性

(註 1)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 度(註 2)

分析項目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自

有 資 本

第一類資本 第二類資本 第三類資本 自有資本

加 權 風 險 性 資 產 額

信 用 風 險

標準法 內部評等法 資產證券化 作

業 風 險

基本指標法

標準法/選擇性標準法 進階衡量法

市 場 風 險

標準法 內部模型法 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 資本適足率

第一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 第二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 第三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 普通股股本占總資產比率

槓桿比率

*若有編製合併報表者,應併揭露合併資本適足率。

註 1:本表自有資本與加權風險性資產額應依「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及「銀行自有 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之規定填列。

註 2:年度報表應填列本期及上期資本適足率,半年度財報表除揭露本期及上期外,應增加揭露前一 年年底之資本適足率。

註 3:本表應列示如下之計算公式:

1.自有資本=第一類資本+第二類資本+第三類資本。

2.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作業風險+市場風險)之資本計提×12.5。

3.資本適足率=自有資本/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

4.第一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第一類資本/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

5.第二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第二類資本/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

6.第三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第三類資本/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

7.普通股股本占總資產比率=普通股股本/總資產。

8.槓桿比率=第一類資本/調整後平均資產(平均資產扣除第一類資本減項「商譽」、「出售不良債 權未攤銷損失」及依「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所規定應自第一類資 本扣除之金額)。

註 4:本表於編製第一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得免予揭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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