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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央 警 察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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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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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103 年警佐班第 34 期第 2 類招生簡章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訂定之警佐班第 34 期第 2 類遴選簡則

校 址 33304 桃園縣龜山鄉大崗村樹人路 56 號

網 址 http://www.cpu.edu.tw

聯絡電話 03-3273315

03-3282321轉 4135 1996(內政服務熱線)

傳真 03-3287105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2)

壹、招生重要期程摘要………1

貳、應考資格………2

參、相關規定………2-4 肆、招生名額………4

伍、報名辦法………4-6 陸、服務機關初審作業注意事項………6

柒、准考證寄(補)發………6-7 捌、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7

玖、筆試科目及日程表………7

壹拾、筆試試題型態………8

壹拾壹、成績採計………8

壹拾貳、測驗題標準答案公布及試題疑義…8 壹拾參、錄取標準及缺額遞補………9

壹拾肆、放榜及成績單寄發………9

壹拾伍、成績複查………9-10 壹拾陸、體格檢查………10-11 壹拾柒、報到及訓練期程………11

壹拾捌、訓練有關規定………11

壹拾玖、結業任用………11-12 貳拾、申訴處理………12

貳拾壹、退費手續………12

貳拾貳、本校查詢電話及網址………13

貳拾參、各種表件………13-14 貳拾肆、附件………14

目 錄

(3)

中央警察大學 103 年警佐班第 34 期第 2 類 招生簡章

壹、 招生重要期程摘要

項目 日期

考生上網報名 1 0 3 年 1 月 6 日 0 9 時 至 1 0 3 年 1 月 1 4 日 1 7 時 止 警察機關受理報名 103 年 1 月 6 日至 103 年 1 月 15 日 警察機關初審 103 年 1 月 7 日至 103 年 1 月 28 日 警察機關彙送應考人資料 103 年 1 月 16 日至 103 年 1 月 29 日 寄發准考證 1 0 3 年 2 月 2 7 日 ( 暫 定 ) 招生考試(筆試) 103 年 3 月 8 日至 103 年 3 月 9 日 測驗題標準答案公布 1 0 3 年 3 月 9 日 ( 筆 試 結 束 後 ) 受理考生試題疑義 103 年 3 月 10 日至 103 年 3 月 12 日 榜示錄取 1 0 3 年 4 月 1 1 日 ( 暫 定 ) 寄發錄取受訓通知 1 0 3 年 4 月 1 1 日 ( 暫 定 ) 訓練期程 103 年 8 月 25 日至 104 年 6 月 24 日

(4)

貳、 應考資格(須全部符合)

一、 職務(須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 現任巡佐、小隊長、警務佐、教育班長、偵查佐、警員、

隊員、偵查員(二)職務,經銓敘合格實授。

(二) 現任警察機關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以下職務,並曾經 銓敘警察官合格實授。

二、 考試:具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乙等)考試或 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考試及格。

三、 學歷:具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專科學校以上畢業或同等學歷

(力)以上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巡佐班結業(曾受警佐警 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及格者,視同巡佐班結業)。【三

(乙)等考試及格者免繳學歷證件】

四、 年齡:未滿 56 歲(核算至招生考試前 1 日止)。

五、 獎懲:最近 2 年內獎多於懲,且未受記大過以上或懲戒處 分,或因違反品操風紀受記過以上處分。

六、 未有依法停職或違法犯紀尚待查實者。

七、 最近 1 年(102 年)常年訓練成績符合規定(但服務未滿 1 年者,以基礎訓練之術科成績採計)。但因公殘廢、懷孕、

生產經服務機關核准免常年訓練而無成績者,不在此限。

八、 符合本簡章『壹拾陸、體格檢查』所訂之標準。

參、 相關規定

一、 前項「貳、應考資格之二、考試」,須於 103 年 1 月 14 日(報 名截止日)前銓敘合格實授。

二、 前項「貳、應考資格之五、獎懲」期間之計算,自 103 年 1 月 14 日(報名截止日)往前推算。

三、 以「具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乙等)考試及 格」身分報考者,即視同具專科以上之同等學力,毋須再檢 附專科以上學歷證書。

(5)

四、 應考人或參加考試成績達錄取標準者,於報名後至受訓前,

受懲戒處分、或因工作受記一大過以上、或因違反品操風紀 受記過以上處分,撤銷考試或受訓資格;受訓後發布處分命 令者,亦同。(所屬單位應將該項處分函報內政部警政署及 本校)

五、 各警察機關請自行審核所屬人員報考資格,如經各服務機關 審查合格者,請依規定檢齊相關證件造冊送本校,並副知內 政部警政署;審查不合格者,本校不辦理複審,各服務機關 請檢附已經劃撥繳費(加蓋繳費郵局郵戳)之報名表正本,

造冊送本校憑以辦理退費;各警察機關請自行以書面通知初 審審查不合格者,本校不另行通知。

六、 目前就讀本校學士班二年制技術系學生及警佐班受訓學員 不得報考;同一年度內報考本校二年制技術系各學系及警佐 班各類考試者,於錄取後至受訓前應具結擇一就讀,並不得 於中途棄讀,轉讀其他類別或學系;如已考取本類警佐班並 經訓練期滿取得結業證書者,不得重複報考其他類別之警佐 班。

七、留職停薪人員之相關規定

(一)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報考本校各類考試,相關函示如附件 2。

(二)基於政府應積極營造有利生育、養育、教育環境,並推動 國家與社會承擔嬰幼兒照顧責任,有關應考資格年資、考 績、獎懲採計部分,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復職後之年資、考 績、獎懲溯前採計。(參酌行政院 96 年 2 月 15 日院授人力 字第 0960060864 號函辦理)

八、考生報名資料除作為招生(錄取人員資料亦作為學員基本資料 使用)及相關統計研究使用外,其餘均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

相關規定處理。

九、中央警察大學在職進修研究生及學士班二年制技術系學生經 依學則撤銷畢業資格,或依學生(員)獎懲規則勒令退學者,

(6)

自處分發布三年內,不得再應本大學各項入學(招生)考試。

十、中央警察大學各班期受訓學員經依推廣教育訓練實施要點撤 銷結業證書,或依學生(員)獎懲規則勒令退訓者,自處分發 布三年內,不得再應本大學各項入學(招生)考試。

肆、 招生名額: 30 名。

(不含 102 年特別訓練班結業成績優異 免試進入警佐班第 2 類 2 名)

伍、 報名辦法

一、 網路報名時間:自民國 103 年 1 月 6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起至 103 年 1 月 14 日(星期二)17 時止,逾期不予受 理。

二、 報名方式

(一) 一律以網路報名,並須於 103 年 1 月 15 日前將報名表件 送繳所屬警察機關收轉。(本校不受理個別報名或分次報 名)。

(二) 以網路報名毋須購買簡章及報名表件,請進入本校警職類 招生考試網路報名系統 http://police.exam.cpu.edu.tw 網 頁,選擇本次考試類別,再點選「進入網路報名系統」、「報 名資料填寫」,進行報名,並列印報名表件。請參閱招生 簡章附件 1、「中央警察大學 103 年警佐班第 34 期第 2 類 招生考試網路報名流程圖」。

1. 應考人請詳閱本校公告之招生簡章後,再進行報名 及繳款等程序,以免影響個人權利。

2. 報名資料輸入後,請再檢查是否正確,若因報名資 料輸入有誤造成作業上之失誤,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3. 網路報名資料輸入後,若未依本校招生委員會所規 定之報名程序,完成後續報名動作,視同報名無效。

4. 確認資料送出後,請務必列印所有表件,並持劃撥 單前往郵局劃撥後,檢具報名表件及其他相關附繳

(7)

資料送繳所屬警察機關收轉,始完成報名手續。

三、 報名費及繳費方式

(一) 報名費:新臺幣 1,115 元(含劃撥手續費 15 元)。

(二) 繳費方式:請應考人持報名表及所附繳款劃撥單(由網路 報名系統列印)至郵局劃撥繳費(繳費時間至 103 年 1 月 15 日止,逾期視同不合格),並請經辦郵局於報名表左下 角「蓋郵戳欄」處蓋郵戳章,以資證明繳費(劃撥繳款收 據,請妥善保存);如有重複報名繳費,一經解繳國庫後,

不得申辦退費。

四、 應繳表件資料:請依下列順序以迴紋針裝訂,放入 A4 格 式之資料袋,並由網路報名系統列印報名專用封面,黏貼 於資料袋上,俾便抽閱審查。

(一) 准考證(網路報名系統列印):請貼妥最近 3 個月內之 2 吋脫帽正面半身彩色相片(戴帽相片拒收,自行列印者請 用相片紙列印)。

(二) 報名表(網路報名系統列印):請貼妥最近 3 個月內之 2 吋脫帽正面半身彩色相片(須與准考證相片同式)、身分 證正、反面影本;個人資料請務必詳加檢查確認;服務機 關初審部分,應考人勿填註任何資料,由服務機關審核簽 章。

(三) 考試及格證書影本: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 (乙等)考試或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考試及格證書影 本(影本,A4 格式)。

(四) 學歷證件影本: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專科學校以上畢業(或 同等學力以上)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巡佐班結業證書或警 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及格證書影本。【三(乙)

等考試及格者免繳學歷證件】(影本,A4 格式)。

(五) 應考資格職務證件影本:現職銓敘合格實授審定函影本

(影本,A4 格式)。

(8)

(六) 警校畢(結)業證書影本: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或臺灣警察 學校畢(結)業證書影本(影本,A4 格式)。

五、 報名應注意事項:

(一) 應考人應依本考試報名辦法辦(備、填)妥相關手續(資 料),未依規定辦理致影響其考試權益,由應考人自行負 責。

(二) 准考證「准考編號」欄及報名表「服務機關初審結果」、「中 央警察大學複審結果」欄勿填寫外,准考證及報名表請應 考人於上網填寫、列印後,務必詳加檢查、確認。

陸、 服務機關初審作業注意事項

一、 應考人報名表所填事項,經服務機關相關權責單位查核無誤 後,於「服務機關初審結果」各欄蓋「合格」或「不合格」

章;並須由各權責單位主管核章;「機關主官」欄由機關主 官核章。

二、 各服務機關完成初審後,檢齊所屬初審合格應考人報考資料 及機關報考名冊,於 103 年 1 月 29 日前函送本校複審,逾 期致影響應考人權益,由服務機關自行負責。

三、 其它報名作業事項,請依內政部警政署訂定之警佐班第 34 期第 2 類報名作業注意事項辦理。

柒、 准考證寄(補)發

一、 准考證預計於 103 年 2 月 27 日以限時專送寄發應考人,應 考人如於 103 年 3 月 5 日前未收到,請向本校招生委員會試 務組查詢,逾期未查詢致影響考試權益者,應考人自行負責。

二、 應考人如未收到或遺失(毀損)准考證,得於本招生考試筆 試第一天第 1 節考試開始前 20 分鐘持相片(須與報名表同 一式)、警察人員服務證至試務中心試務組辦理補發。

三、 筆試第 1 節考試開始後,不再辦理准考證補發,並依中央警 察大學入學考試試場須知相關規定辦理。

(9)

捌、 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

一、 考試日期:103 年 3 月 8 日(星期六)、3 月 9 日(星期日)。 二、 考試地點:

(一) 考區於考前 10 日在本校門口及網站公告。

(二) 試場分配於考前 1 日在本校門口及網站公告。

玖、筆試科目及日程表

應試規定:請詳閱本簡章附件 3「中央警察大學入學考試試場須 知」及附件 4「中央警察大學電子計算機閱卷試卡作 答注意事項」

預備 考試時間 考試科目

08:20 08:30 至 09:50 國

10:20 10:30 至 11:50 憲

13:20 13:30 至 14:50

( 警 察 法 、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

4 08:20 08:30 至 09:50

( 含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

10:20 10:30 至 11:50 刑 事 訴 訟 法 備考

一 、考 試地 點於 考 前 10 日 ,試 場分 配 於考前 1 日 在本 校 門口及 網站 公布。

(http://www.cpu.edu.tw/)。

二、憑准考證應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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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拾、筆試試題型態

一、 國文採申論題方式命題:公文占 40%、作文占 60%。

二、 其餘四科:採申論題及測驗題方式命題。

三、 「國文」一科成績分數加 25%計算。

壹拾壹、成績採計

一、 本項考試成績計算採「筆試成績計分」方式辦理,即以筆 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不採計資績計分。

二、 用電子計算機閱卷,遇有異常之試卡仍可讀入時,依下列 方式處理:(請詳閱附件 4)

(一) 未依規定用 2B 軟心黑色鉛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 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二) 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 單選題劃有二個以上答案者,該題不計分。

(四) 因應考人污損試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 案計分。

壹拾貳、測驗題標準答案公布及試題疑義

一、 測驗題標準答案公布:筆試結束後將測驗題標準答案公布 於本校網站。

二、 試題疑義:

(一) 考生對於本校公布之標準答案如有疑義,應於公布翌日 起 3 日內(103 年 3 月 12 日 24 時前),至網路報名系統 填具並列印試題疑義申請表,以傳真(本校傳真電話:

03-3284118)方式提出疑義,逾期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 佐證資料者,不予受理。

(二) 同一考生對同一試題以提出 1 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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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拾參、錄取標準及缺額遞補

一、 依成績總分高低順序擇優錄取至滿額為止。

二、 成績總分相同時,以下列考試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其 順序為警察勤務、警察法規、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憲法、

國文。

三、 考試科目有 1 科零分或缺考者,不予錄取。

四、 錄取人員報到受訓後,如遇有缺額於 103 年 8 月 27 日前按 成績總分排序遞補。

壹拾肆、放榜及成績單寄發

一、 放榜日期:暫定 103 年 4 月 11 日(實際日期以放榜會議為 準)。

二、 公告方式:本校門口及網站。

三、 錄取通知:各警察機關錄取人員名單及錄取受訓通知,於 放榜後函送各錄取人員及所屬警察機關。

四、 成績單寄發:放榜後以平信寄發考生本人。

壹拾伍、成績複查

一、 時間:錄取名單公告後 10 日內為限,以郵戳為憑,逾期不 予受理。

二、 申請手續:檢附成績單影本及至網路報名系統填具並列印 複查成績申請表,但缺考 1 科以上者不得申請複查,複查 費每科 50 元(不收郵票,請寄郵政匯票,兌款郵局:桃園 郵局,受款人:中央警察大學招生委員會)。附貼足郵票之 回件信封 1 個,寄「中央警察大學招生委員會複查小組」

收。

三、 複查成績以複查筆試科目之測驗題該項成績及申論題各題 題分(不包括各子題分數)為限,不得申請重新評閱、申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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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閱覽或複製試卷、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 求告知命題人員、閱卷人員之姓名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 複查結果若有增減分數或錄取情形有異動者,不得異議。

五、 榜示公告之日起 7 日內如未收到成績單,請自行至本校網 站列印。

六、 同一科目申請複查以 1 次為限。

七、 如未按上述各點辦理申請複查者,均不予受理。

壹拾陸、體格檢查

一、 錄取人員應攜帶本校寄發之體檢表,至指定醫院(清單隨錄 取受訓通知寄發,並公布於本校網站)辦理體格檢查(費用 由錄取人員自行負擔),並於受訓報到當日繳交本校審核。

二、 錄取人員應自行檢視體檢結果是否符合簡章規定,本校將就 錄取人員報到當日繳交之體檢表審查,並以受訓報到當日審 查結果為準,事後不得申請辦理複檢。有關體格檢查規定如 下:

(一)肝功能(GOT、GPT)異常,指數超過正常值 5 倍以上者 為體格檢查不合格,取消受訓資格。

※肝功能檢查(GOT、GPT)報告,須請醫院註記正常值範 圍。

(二)肺結核檢查:胸部 X 光檢查異常,肺結核經痰塗片陽性 反應者,須依醫生指示接受治療,於報到時檢附治療後 經本校指定醫院胸腔科、感染科或結核專科醫師開立之 診斷書,證明肺結核無傳染之虞,始可入校接受訓練。

至到訓後當事人如需辦理保留訓練資格接受後續治療 者,則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三、 體格檢查為考試程序之ㄧ,未依錄取受訓通知規定時間繳交 指定醫院體檢表或檢查項目不齊全者,視為體格檢查不合 格,撤銷受訓資格。

(13)

11

四、 錄取人員所繳交之體檢表,其檢查日期僅限本校受訓報到日 前 90 日以內為有效;各指定醫院檢查時間及體檢表完成日 數不一,請錄取人員自行掌握時間,以符時限。

五、 備取生體格檢查報告因報到時間急迫,無法於受訓報到時繳 交,應於報到日起 3 日內至本校指定醫院完成體檢,若體檢 報告不符合一、二之規定者,撤銷錄取資格。

六、 受訓期間如發現有癲癇、精神病或其他疾病經招生委員會召 開專案會議決議認不堪接受本校教育訓練者,均予退訓。

壹拾柒、報到及訓練期程:

實際以錄取受訓通知所載日期為準 一、 報到時間:暫定 103 年 8 月 25 日(星期一)。

二、 訓練期程:暫定 103 年 8 月 25 日至 104 年 6 月 24 日,為期 10 個月。

三、 未依錄取受訓通知規定時間辦理報到者,撤銷受訓資格。

四、 錄取人員應於報到時,繳驗符合前項應考資格規定之證件正 本、考試及格證書及專科以上學歷證件正本,未繳驗者,撤 銷受訓資格。

壹拾捌、訓練有關規定

一、 錄取人員因故無法參加訓練,應於報到受訓前報請內政部警 政署核准,並應依錄取受訓通知規定時間內繳驗體檢證明及 相關文件,始得辦理延後報到或保留受訓資格。

二、 有關本期訓練及成績評核(淘汰)規定,依照「中央警察大學 推廣教育訓練實施要點」、教育計畫及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 理。(詳情請至本校推廣教育訓練中心網站查閱)

壹拾玖、結業任用

受訓學員結業後,由內政部警政署按其結業總成績依序分發 警察機關、學校擔任行政巡官(含分隊長、區隊長)職務。惟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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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有「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 14 條規定不得辦理陞任情形之一者,

俟符合規定時,再由內政部警政署辦理分發。

貳拾、申訴處理

一、考生對於服務機關審查報考資格之結果認為有損其權益 時,得於服務機關通知初審審查不合格之日起 7 日內,以 書面向服務機關提起複審。

二、考生對於考試結果或其他各項試務工作認為有損其權益 時,得於本校錄取名單公告日起 20 日內,以書面向本校招 生委員會提出申訴,說明如下:

(一)申訴書應詳載考生姓名、准考證號碼、報考類別、通訊 地址、聯絡電話、日期、申訴之事實及理由、希望獲得 之補救及檢附有關文件或證據。

(二)考生申訴案,如有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1、申訴書件不齊全,經限期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

2、逾申訴期限者。

(三)申訴以 1 次為限,申訴處理結果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 後,由本校於受理後 1 個月內正式函復申訴人,必要時 得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並應告知申訴人行政救 濟程序。

貳拾壹、退費手續

一、 退費對象:已劃撥繳費但未報名及經審查不合格者,退還 所繳費用,惟須扣除退費匯票手續費及郵資;但經服務機 關初審並冊送本校複審合格者,報名費不予退還。

二、 申請退費期限:請自報名日起 2 個月內,檢具蓋有郵局收 款郵戳之報名表申請退費,逾期不受理,屆時由本校於放 榜後 1 個月內統一辦理退費。

(15)

13

貳拾貳、本校查詢電話及網址

一、 查詢電話:請應考人依查詢事項電詢本校相關單位。

(一)秘書室(試題疑義)

警用電話:733-4140、733-4127 中華電信:(03)3282644 或

(03)3282321 轉 4140 或 4127。

(二)教務處(試務組):試務工作

警用電話:733-4135、733-4173 中華電信:(03)3273315 或

(03)3282321 轉 4135 或 4173

(三)學生事務處(場務組):試場查詢 警用電話:733-4146、733-4189 中華電信:(03)3282329 或

(03)3282321 轉 4146 或 4189

(四)醫務室(醫務組):體格檢查 警用電話:733-4655

中華電信:(03)3281822 或

(03)3282321 轉 4655

(五)推廣教育訓練中心:訓練事宜 警用電話:733-4242、733-4243 中華電信:(03)3974762

(03)3282321 轉 4242 或 4243 二、 本校網址:http://www. cpu.edu.tw

貳拾參、各種表件

(由應考人至網路報名系統填具資料並列印)

一、 准考證 二、 報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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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三、 劃撥單

四、 中央警察大學 103 年警佐班第 34 期第 2 類招生考試報名專 用封面

貳拾肆、附件

附件 1:中央警察大學 103 年警佐班第 34 期第 2 類招生考試網 路報名流程圖

附件 2:留職停薪人員之相關函示

附件 3:中央警察大學入學考試試場須知

附件 4:中央警察大學電子計算機閱卷試卡作答注意事項 附件 5:中央警察大學交通路線圖

附件 6:中央警察大學校區平面圖

(17)

15

附件 1

中央警察大學103 年警佐班第 34 期第 2 類招生考試網路報名流程圖

◎ 網路報名所需設備:Pentium 以上等級之電腦、可連接 Internet 之網路連線、連結可 列印 A4 紙張之印表機(請儘量以雷射印表機列印)。軟體:IE6.0 以上版本之瀏覽器、

Adobe Reader。

進入本系統

http://police.exam.cpu.edu.tw

產生准考證、報名表、繳費單 及 報 名 專 用 封 面 等 報 名 表 件,請將本頁 PDF 文件全數列 印

於 報 名期 限 前 至 郵 局臨 櫃 劃 撥繳 費,並請郵局承辦人在報名表上蓋 郵戳證明已繳費,將所有報名表件 及證件裝入貼有報名專用封面之 A4 格式之資料袋內,送繳所屬服務機 關收轉本校,逾期不予受理。

完成報名手續 開始

列印本頁 PDF 文件。若有特殊字 無法列印時,待文件印出後,以紅 筆人工填寫。

請務必於103 年 1 月 14 日 17 前完成網路報名,並於103 年 1 月 15 日前完成繳費及送繳作 業。

進入本次考試類別 請詳細閱讀本頁注意事項。

進入網路報名系統 點選「報名資料填寫」,請詳實填

寫所有基本資料,並謹記個人密 碼,日後使用本系統各項功能。

請詳細閱讀招生簡章,符合資格始 得報名。

準備下列報名表件及證件:1.於准考證請貼妥 2 吋彩色相片;

2.報名表請黏貼相片(與准考證相片同式)及身分證正、反 面影本;3.符合應考資格之學歷證件影本;4 符合應考資格之 職務證件(合格實授銓敘函及派令)影本;5.黏貼報名專用封 面於 A4 格式之資料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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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留職停薪人員之相關函示

壹、銓敘部 95 年 11 月 24 日部銓四字第 0952726567 號書函

貴署函詢公務人員經核准進修,於進修期間得否申請侍親留職停薪疑 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 95 年 11 月 21 日局考字第

0950031472 號書函轉貴署(行政院衛生署)同年月 16 日衛署人字 第 0950050421 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

係指公務人員因育嬰……經服務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 原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回 復原職務及復薪。」第 3 條規定:「本辦法以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 細則第 2 條所稱之公務人員為適用對象。」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公 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 1 款各機關不 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一、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者,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二、本人或 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準此,經 核准進修人員,如仍屬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 條所稱之現職 人員,自得經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後,依權責核准其辦理侍親留 職停薪;惟如申請侍親留職停薪經核准者,於留職薪期間從事進修 或其他與留職停薪原因不符之情事,則為法所不許。

貳、銓敘部 96 年 10 月 23 日部法二字第 0962864114 號書函

所詢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其祖父過世,復職後可否於百日內 請喪假一案,復請查照。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 96 年 10 月 15 日局考字第 0960031117 號書函轉來台端同年月 3 日致該局局長電子信箱電子郵件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

係指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服務機關核准離 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 薪原因消失後,回復原職務及復薪。」第 10 條規定:「留職停薪 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如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或 本辦法規定之情事,各機關應依相關法令處理。」是以,公務人員 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僅未具現職人員身分,先予敘 明。

三、復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l 項第 6 款規定:「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 15 日;繼父母、配偶之 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 10 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 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 5 日。……喪假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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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旨揭所詢疑義,以公 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既未具現職人員身分,如有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6 款喪假事由,不生請假疑義;惟於辦理回職復薪後,

如仍在給假規定期限內者,得由服務機關依其料理喪事之需要覈實 認定給假。

參、銓敘部 97 年 12 月 8 日部銓四字第 0973001827 號函

有關貴局建議放寬公務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從事進修且給予學 習時數,但不補助進修經費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局(人事行政局)民國 97 年 11 月 24 日局考字第 09700647122 號書函。

二、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l 項 規定:「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留職停薪:……二、

選送國內外進修,期滿復經奉准延長者。三、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 進修,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經核准者。」

同條第 2 項規定:「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 薪,除第 1 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 依權責辦理:一、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者,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 申請為限。……」

三、依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公務人員育 3 足歲以下 子女,且本人及配偶均為公務人員時。本人或配偶任一方均得申請 育嬰留職停薪(即申請時不以女性公務人員為限),機關對該依該 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者約占全部留職停薪人數一半。是以,留職停 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規定,與政府鼓勵公務人員多生育之 目的不謀而合。又為使各機關公務人員有自我成長空間,留職停薪 辦法第 4 條第 l 項第 3 款亦已有所規定,爰公務人員如有進修意 願,隨時均得依該規定申請,不影響公務人員從事進修以利職場發 展及終身學習之目標。又公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係為專心養育 3 足歲以下之子女,爰留職停薪辦法規定機關不得拒絕;公務人員 如因職場發展及自我成長之需而進修,不論是入學進修或選修學 分,各種進修均須花費相當時間及心力,俾能順利完成進修學程,

如同意公務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從事進修,易因進修而無法專 心養育子女,反與政府鼓勵生育之政策有違,另亦將引起依其他留 職停薪條款辦理留職停薪者要求援引比照之困擾。至是否核給進修 人員進修時數及給予補助一節,與本部無涉,併予敘明。

肆、教育部 98 年 7 月 29 日台人(二)字第 0980114427 號函

有關教師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從事進修活動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辦 理,請 查照。

一、復 貴府(桃園縣政府)98年6月29日府教創字第098023607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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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本部前以98年6月6月台人(二)字第0980086244號函就教師育嬰 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從事進修活動釋示在案,茲補充說明如下:

(一)教師於上開函示前,原已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奉准進 修,嗣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准予進修至結業為止;惟98年6 月6日以後(含)奉准進修者,嗣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時,僅准予 進修至當學期為止,復職後始得繼續從事進修活動。

(二)有關「進修活動」範疇,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3條規定,

係指教師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 位。

(三)有關「教師準備論文期間是否視同為進修活動」一節,如已辦 理學校註冊在家準備論文,則視同進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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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中央警察大學入學考試試場須知

93 年 11 月 16 日修正核准 95 年 12 月 1 日修正

102 年 12 月 5 日校學字第 1020009913 號函修正全文

一、考生遺失准考證,在第一天第一節考試前二十分鐘可至試務組申請補 發。考生須於規定考試時間,攜帶准考證入場,未帶准考證入試者,經 監考人員核對報名表,驗明確為考生本人無誤後,除非准考證能在當節 考試結束前送到,否則扣該科原始成績十分,同時核對身分所需時間不 另延長。

未到考試時間,考生不得先行進入試場,亦不得攜帶任何妨害考試公平 性之物品(如呼叫器、傳呼器或行動電話等)進入試場,違者扣該科原 始成績二十分,至該科零分為止,不聽制止者取消考試資格。

遲到超過二十分鐘者,不准入場,強行進入者,取消考試資格。

已進入試場應試者四十分鐘內不得出場,強行出場者,取消考試資格。

二、考生應按照編定座位號碼入座,並不得在考場內之桌椅、准考證、文具、

肢體、其他處所或物品上書寫考試有關科目之文字、符號等,違者該科 不予計分。

考生於每節考試完畢前將考試題目、答案抄寫夾帶離場,經監考人員發 覺者,扣該科原始成績二十分。

三、考生入座後應將准考證放在考桌桌面,以便查驗,違者扣該科原始成績 一分。

四、試卷(卡)、考桌及准考證三(四)者之號碼須完全相同,如有不符,

應即舉手,請在場監考人員查明處理。

凡經作答後,始自行發現錯誤者,扣該科原始成績十分。

經在場監考人員發現錯誤者,扣該科原始成績二十分。

考生自行更換座位應試者,該科不予計分。

五、考生除應試規定可使用之文具外,不得攜帶簿籍、紙張及計算工具等物 品入座,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六、若無特別規定,考試試卷限用藍或黑色之墨水筆繕寫,試卡用 2B 軟心 黑色鉛筆作答,違者該科試卷或試卡不予計分。

七、考試題目,除印刷不明得於發題後十分鐘內舉手發問外,其他概不得發 問,違者扣該科原始成績二分。

八、考生不得交談、偷看、抄襲,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九、考生不得有傳遞、夾帶、交換試卷(卡)或其他舞弊情事,違者勒令退 出試場,並取消考試資格。

十、考生不得有頂替、舞弊情事,違者除勒令退出試場及取消考試資格外,

代考生如係在校學生,即行函請其就讀之學校陳報教育部予以開除學籍

(22)

20

之處分,如為各機關學校現職人員,函其服務機關學校予以處分,如有 涉及違法情事,則送請有關機關依法懲辦,此法律責任亦適用於其他人 員。

十一、試卷(卡)不得污損、折疊、捲角、撕裂或作任何與答題無關之符號 或文字,亦不得擅自拆開彌封,違者該科試卷或試卡不予計分。

十二、各科答案均須寫在試卷(卡)內,寫在試題紙上或卷面上或不照試題 上所規定之符號及位置作答或劃記不明顯或改正擦拭後模糊不清 者,該題不予計分。

十三、試題必須連同試卷(卡)繳回,不得攜出試場,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十四、每節考試時間終了前,考生一經離座,應即將試卷(卡)連同試題交 給監考人員,不得中途更改答案,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每節考試終了鈴(鐘)響時,應立即停止作答,並將試卷自行摺妥,

靜待監考人員收卷(卡),如仍繼續作答者,扣該科原始成績二分,

不聽制止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五、每節考試繳卷時,應請監考人員在准考證上蓋章。試卷上之座位號碼 不得自行撕毀,違者該科試卷不予計分。考生出場後,不得在試場附 近逗留及高聲喧嘩,違者扣該科原始成績十分,不聽制止者,該科不 予計分。亦不得宣讀答案或用其他方式指示場內作答,違者取消考試 資格。

十六、考生不得擾亂試場秩序及影響他人作答,違者經勸告不理者,即勒令 出場,該科不予計分。如拒不出場者,取消考試資格。

十七、考生不得威脅其他考生作弊或有威脅監考人員之言行,違者取消考試 資格,並送請有關機關依法懲辦。

十八、如發現非因考生原因試卷(卡)遺失,考生應於接到補考通知後即行 補考,拒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九、考生如有其他舞弊行為為本須知未列舉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 分。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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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中央警察大學電子計算機閱卷試卡作答注意事項

1.電子計算機閱卷是利用光學原理來閱卷,所以試卡一定要保持乾淨,試卡不可以摺疊、捲曲、

弄髒或擦破。

2.試卡只能用2B軟心黑色鉛筆作答,硬心鉛筆容易劃破,而且所劃的記號太淡,閱卷機不容 易感應,這個答案很可能就等於未作答。

3.試題開始作答以前,須詳細核對准考證上的號碼,座位上的號碼及試卡上的號碼是不是完全 相符,如果不相符請立刻向監試人員聲明更正。

4.試題紙上如果屬於單一選擇題類者,則其中有一個答案是對的,請慎重選擇正確答案,然後 將試卡上該位置的長方格範圍內塗黑,所選的題號和所答的題號必須完全相符,塗黑的時候,

必須把長方格範圍內塗滿,但不要超出範圍。

5.各科選擇題類型及其計分方式詳見各科試題說明。

6.考生除了塗寫在答案位置外,不可以在試卡上其他部分塗寫字跡,在試卡上亂劃,不予計分。

7.答案的正確劃法和錯誤的劃法,舉例如附錄,請特別注意。

8.未依上述規定作答,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其 試卡仍可讀入電子計算機閱卷時,依所讀入答案計分。

附錄:試卡劃記法(範例)

假設有考生,考測驗題時,對前十題之作答:

第 1 題:B;第 2 題:C;第 3 題:D;

第 4 題:B;第 5 題:A;第 6 題:A;

第 7 題:B;第 8 題:D;第 9 題:A;

第 10 題:B;

其劃記方法如下所示:

1.將試卡平置桌面上。

2.通常以左手按住卡片,右手持 2B軟心黑 色鉛筆,逐題劃記如圖示。

3.劃記時,鉛筆不要削得太尖。由左而右,

橫向劃記,劃線宜粗、黑、清晰,劃滿方 格為度。

4.圖上第 31 題以後所示,都是不合規定的劃 法。如第 31 題,只劃個半截線;

第 32 題,劃在格子外面;

第 33 題,劃得太細;

第 34 題,劃得太長,侵入別格;

第 35 題,擦拭不潔。

【注意】用電子計算機閱卷,遇有異常之試卡 仍可讀入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1.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 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2.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 案計分。

3.單選題劃有二個以上答案者,該題不計分。

4.因應考人污損試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 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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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中央警察大學交通路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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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中央警察大學校區平面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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