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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優質化計畫經費編列項目及注意事項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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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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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中優質化計畫經費編列項目及注意事項表

**本表僅列出易忽略處,未詳盡之部分請參照「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補助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經費要點」 、 「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等相關要點規定。

經費項目名稱 單位 定義 編列注意事項

講 座 鐘 點 費 ( 外 聘 或 內 聘) 節

凡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 練進修,其實際擔任授課人 員發給之鐘點費屬之。

一、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 定」辦理。

二、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其連續上課二節 者為九十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

三、講座助理: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人員,按同 一課程講座鐘點費1/2 支給。

授課鐘點費

凡教授高中課程或課程內 容屬大專校院課程之延伸 發給之鐘點費屬之。

一、依「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

編列鐘點費為 400 元,上課時間外比照課業 輔導辦理編列鐘點費為550 元。

二、大專校院教師至高中授課,課程內容屬大專 校院課程之延伸,其鐘點費比照大專校院授 課鐘點標準規定支給,並以由高中支付為原 則;其在校外授課時數,仍應受原服務單位 相關規定之規範。

三、配合「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實施十二年國民基 本教育課程及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 學節數標準新增鐘點費要點」(以下簡稱新增 鐘點費要點)及考量經費不重複補助為原 則,以下說明:

(1)私校部分:新增鐘點費要點補助私立學校 實施新課綱之校訂選修及課程諮詢教師部 分,不得再循本計畫申請不足之經費;實 施新課綱班級除校定選修課程、課程諮詢 教師項目外,得循本計畫申請,試行新課 綱之課程依往例循本計畫提出申請。

(2)公立學校:實施新課綱班級之正式課程循 新增鐘點費要點申請;新課綱正式課程以 外之課程循本計畫申請;試辦新課綱班級 之課程循本計畫申請。

四、鐘點費(含講座及授課)總額以經常門總核定 經費之30%為原則。

五、正式學分得以「週」編列,若為非正式學分 課程以「節」核實編列,並請於經費概算表 說明用途敘明開設年級、課程名稱、學分數 或節數。

六、補教教學、差異化教學等屬學習扶助課程鐘 點費,不予補助(於該計畫申請)。

七、講座鐘點費及學校授課鐘點費金額請參考後 表。

諮詢費 人次 凡邀請個人以學者專家身 一、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

(2)

經費項目名稱 單位 定義 編列注意事項 分參與諮詢輔導會議之諮

詢費屬之。

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 限。

二、核銷時應檢附會議簽到紀錄。

稿費 因應新課綱研發創新教材 之校訂必修課程,經校內課 程發展委員會審定,並簽具 智慧財產授權書,讓學術機 關、學校等公眾使用者

編寫教材屬教師備課工作一部分,不另支給編撰 費,惟因應新課綱研發創新教材之校訂必修課 程,經校內課程發展委員會審定,並簽具智慧財 產授權書,讓學術機關、學校等公眾使用者,補 助經費可參酌「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編列基準 表」項下之稿費科目支應標準酌發編撰費,最高 支應額度不得超過經常門總核定經費之3%。

全 民 健 康 保 險補充保費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投保單 位(雇主) 因執行本部補助 或委辦計畫,所衍生雇主應 負擔之補充保費屬之。

依衍生補充保費之業務費經費項目,乘以補充保 費費率1.91%為編列上限。

工讀費

辦理各項計畫所需臨時人 力屬之。

一、應依工作內容及性質核實編列。

二、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等,

所需臨時人力以參加人數1/10 為編列上限,

工作日數以會期加計前後1 日為編列上限。

三、現行勞動基準法所訂每人每小時最低基本工 資。

四、工讀費編列總額不得超過經常門總核定經費 之5%為原則。

印刷費 凡辦理計畫所需印製相關 資料屬之。

一、請列明所須印刷事項名稱、數量及單價。

二、為撙節印刷費用支出,各種文件印刷,應以 實用為主,力避豪華精美,並儘量先採光碟 版或網路版方式辦理。

三、印刷費須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招標或 比議價,檢附承印廠商發票核實報支。

四、印刷費編列總額不得超過經常門總核定經費 之10%為原則。

資料蒐集費 凡辦理計畫所需購置或影 印必需之參考圖書資料或 資料檢索等屬之。

一、圖書之購置以具有專門性且與計畫直接有關 者為限。

二、擬購圖書應詳列其名稱、數量、單價及總價 於計畫申請書中。

三、總計畫編列上限為30,000 元。

國內旅費 人次凡執行計畫所需因公出差 旅運費屬之。

國內旅費之編列及支給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 點」辦理。

膳宿費

人日

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 與研討(習)會所需之膳宿 費屬之。

一、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之辦理 場地及經費編列應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 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 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規定辦理。

二、有關膳宿費規定,應本撙節原則辦理,並得 視實際需要依各基準核算之總額範圍內互相 調整支應。

三、 編列總額不得超過經常門核定總核定經費

(3)

10%為原則。

保險費

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 與研討(習)會及其他活動 所需之平安保險費屬之。

一、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及其他活 動所需之保險費屬之。

二、針對各機關學校因業務需要辦理非屬文康活 動性質之各項活動,得在不重複保險及給與 之原則下,為經核予公假之參加人員投保平 安保險。

租車費 輛

為推動計畫,得移至校外進 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新 課 綱 推 動 相 關 之 課 程 研 發、教師專業發展及學生學 習所需交通工具屬之

一、為辦理新課綱課程或與本計畫相關之交流活 動所需之租車費,其交流對象、目的、項目、

時間表及預期效益,應明列於計畫申請書中。

二、補助教師、學生到校外進行與本計畫相關之 觀摩、參訪活動。

三、租車費編列總額不得超過經常門總核定經費 之15%為原則。

四、請於經費概算表說明用途敘明課程、活動名 稱及內容。

材料費 人次

計畫辦理研習或教學課程 所須材料屬之。

一、參與計畫之人數計算,每人每次 200 元計 二、編列總額不得超過經常門總核定經費之20%

為原則。

三、請於經費概算表說明用途敘明課程、活動名 稱及內容。

物品費 計畫辦理研習或教學課程 所須非消耗性之物品屬之。

一、物品單價須1 萬元以下。

二、如所須物品項目較多,請以附表方式列明購 置物品名稱、數量及單價,勿以乙式為單位 編列。

三、非屬學校內固定支出者為限。

四、編列總額以不超過經常門總核定經費之20%

為原則。

設備維護費 為推動計畫所須使用之設 備而支出之維護費用屬之。

一、非屬學校內固定支出者為限。

二、編列總額不得超過經常門總核定經費之10%

為原則。

軟體設計費、軟 體授權費

為推動計畫所須使用之軟 體設計、授權及維護費用屬 之

一、軟體設計、授權單價須1 萬元以下。

二、請列明購置軟體設計、授權名稱、數量及單價,

勿以乙式為單位編列。

三、請於經費概算表說明用途敘明課程名稱及內 容。

雜支 凡前項費用未列之辦公事 務費用屬之。如文具用品、

紙張、錄音帶、資訊耗材、

資料夾、郵資等屬之。

一、有關雜支已涵蓋之經費項目,除特別需求外,

不得重複編列。

二、編列比率以不超出經常門總核定經費之20%

為原則。

學生獎學金

人次 獎勵表現優秀學生性質,如 入學獎學金

一、學生獎學金每人每學期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二、學生獎助金之發放,各單項每人最多以新臺 幣五千元為限。

三、獎學金及獎助金總額不得超過經常門總核定 學生獎助金

人次 補助經濟弱勢家庭之學生 助學性質

(4)

經費項目名稱 單位 定義 編列注意事項 經費之之20%。

四、學校應訂定學生獎學金及獎助金相關審核要 點,並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會報通過後實施

五、學校應於所提出之經營計畫書中檢附相關審 核要點及辦法。

六、舉辦研習、活動或競賽之獎品、禮卷、獎金 不予補助。

設備名稱 一、包括縮減區域教學資源落差之視聽、資訊、

資料庫、教學相關設備及設施費之補助,即 教學設備設施為主要工程。

二、教學相關之各項圖儀設備費之補助,包含大 量購置課程所需之圖書或DVD,其DVD 應納入圖書館藏。

三、一般性經常設備、環境空間之修繕、維護管 理等,與計畫無關者或難以評估與計畫關聯 性及成效者,不得列入本項補助經費。

四、資本門經費以不超過總經費二分之一為原則。

五、學校應考量現有設備狀況,避免重複購置。

六、請列明購置設備名稱、數量及單價,勿以乙 式為單位編列。

七、設備之耐用年限2 年且金額 1 萬元以上者。

其他注意事項

一、經費編列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表示。

二、各計畫相同用途項目名稱應一致,各項目經費勿以乙式為單位編列。

三、相關活動之辦理以校內舉行為原則,例行性活動不予補助。

四、屬學生個人之參訪、競賽、研習營等校外學習活動,門票、住宿費、交通費 不予補助為原則。

五、經費編列應以最低經費發揮最大計畫效益、受益人數最大化及設備教學效益 最佳化為原則。

六、補助經費所購置之補充教材,不得作為教科書使用。

七、補助經費不得支應校刊之編輯及印刷費、演出費、招生紀念品製作費。

八、學校租車或使用校車,隨車人員不得支領交通費。

九、學校應遵守購置桌上型電腦(每台 30,000 元以下)、筆電(每台 30,000 元以下)、

平板電腦(每台 15000 元以下)、數位相機(10,000 以下)、雷射印表機(每台 20,000 元以下)之原則規範。學校若編列平板電腦,應於計畫中具體詳述於計畫執行 上需要之原因及必要性,否則不予補助。

十、場地使用費不得用於校內場地租借。

十一、 補助經費購置之設備,應加貼學校財產標籤並註明「教育部國民及學前 教育署○○○年度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購置」字樣,並納入學校財產管理。

八、使用學校內部設備(例如學校校車等)不予補助。

九、學校未能依限辦理經費結報、補助經費執行率未能達成主管機關所定目標比 率或經費執行查有違規情事者,作為本署下學年度停止或核減本方案補助經 費之參考,並得視需要予以輔導訪視。

十、本署得於執行計畫期間,稽查學校經費執行情形。

十一、 本計畫補助聘任對象以國內人力資源(含現有國內外籍教師)之鐘點費 (上限 2000 元)、國內旅費為原則,不補助國外機票及其他費用。

(5)

講座鐘點費及學校授課鐘點費編列基準表 性質 類別 聘任對象

授課對象 內聘 外聘

活動

性質 講座鐘點費

教師、學生、家 長等

講座鐘點

費1,000 講座鐘點費2,000 有從屬關係之

單位

講座鐘點

費1,000 講座鐘點費1,600

課程 性質

學校授課鐘 點費

校內學生(上課 時間內)

鐘點費 400

鐘點 費400

1. 大專以上教師以大 專鐘點費計 2. 協同教學應依協同

授課者身分別所定 之鐘點費標準支給 3. 普通高中不適用業

師協同教學800 元/

人節) 校內學生(上課

時間外)

鐘點費 550

鐘點 費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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