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總說明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之組織設置 及員額編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又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授權訂定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以下簡稱 本標準)第十一條規定,各該主管機關應就所屬公立學校依本標準規定,
訂定組織規程準則,教育部針對所屬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基於督導職權,爰訂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其要點如下:
一、本準則訂定目的。(第一條)
二、校長、副校長之設置規定。(第二條)
三、學校一級單位之設置基準及掌理事項。(第三條)
四、學校二級單位之設置基準。(第四條)
五、學校教師與兼行政職務人員之員額編制及兼行政職務人員之進用方式。
(第五條)
六、學校職員員額編制及職員數占教職員員額總數比率之限制。(第六條)
七、學校人事室之設置及業務職掌。(第七條)
八、學校主計室之設置及業務職掌。(第八條)
九、學校設學科或群科教學研究委員會,並得設各種委員會。(第九條)
十、學校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訂定。(第十條)
十一、學校員額編制表之擬訂及報核定或核備之程序。(第十一條)
十二、學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授權另以編制表定之。(第十 二條)
十三、本準則之施行日期。(第十三條)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條 文 說 明 第一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組 織規程,特訂定本準則。
一、依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之高級中 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 條第一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之組 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又依高級中等學校組織 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以下簡稱本標 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各該主 管機關應就所屬公立學校依本標準規 定,訂定組織規程準則;各學校應擬 訂員額編制表,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各該主管機關應將組織規程準則及 各學校職員員額編制表,分別轉請考 試院核備或備查。」爰教育部針對所 屬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訂定本準則,作為學校組織之規範 依據。
二、依本標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本準 則性質為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共通 性組織法規,故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 毋需另行訂定該校組織規程。
第二條 學校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 務。
學校四十一班以上者,得置副校長 一人,由校長就曾任一級單位主管以上 人員聘兼之。
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高級 中等學校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
」,第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高級中 等學校得置副校長一人…」。又依本標準 第二條規定:「(第一項)高級中等學校 置(以下簡稱學校)校長一人,專任,綜 理校務;並得置副校長一人,襄助校長處 理校務。(第二項)副校長之設置基準,
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第七條第一項
第九款第一目前段規定:「學校得置副校 長一人,由校長就曾任一級單位主管以上 人員聘兼之…」,爰明定校長、副校長設 置規定。
第三條 學校應設一級單位,其掌理事項 如下:
一、教務處:辦理課程編排、教學實施、
學籍管理、成績評量、教學設備、教 學研究、註冊事務、教具圖書資料、
招生與升學作業、學習輔導、特殊 教育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辦理訓育、生活輔導、
體育、衛生、社團活動、營養保健、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防制校園霸 凌因應小組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總務處:辦理文書、檔案管理、公文 管理、事務、出納、工友管理、物品 採購、營建修繕、財產管理及其他 有關事項。
四、輔導處(室):辦理學生輔導與諮 商、資料建立與管理、生涯輔導及 其他有關事項。
五、圖書館:辦理技術服務、資訊媒體、
讀者服務及其他有關事項。
技術型學校應設實習處,綜合型學 校或設有專業群、科、學程之普通型學 校得設置;辦理學生實習、技能檢定、
學生就業輔導、建教合作及其他有關事 項,但設有建教合作處者,由該處辦理 建教合作事項。
學校視類型、校務發展需要及規模 大小,設一級單位;其設置基準及掌理 事項如下:
一、特殊教育處:特殊教育班十八班以
一、依本標準第三條規定:「學校設下列 一級單位:一、教務處。二、學生事務 處。三、總務處。四、輔導處(室)。五
、圖書館。六、實習處:技術型學校應 設置;綜合型學校或設有專業群、科
、學程之普通型學校,得設置。七、特 殊教育處:辦理特殊教育十八班以上 者,得設置。八、建教合作處:辦理 建教合作十八班以上者,得設置。九
、進修部:辦理進修教育者,得設置
。十、資訊室、研究發展處、技術交流 處或其他處(室):得視業務需要設 置。」。爰明定學校一級單位設置規定 及掌理事項。
二、班級數計算基準為學校總班級數(包 括進修部、附設國民中學部、國民小 學部)。
上者,得設置;辦理特殊教育及其 他有關事項。
二、建教合作處:建教合作班十八班以 上者,得設置;辦理建教合作及其 他有關事項。
三、進修部:辦理進修教育者,得設 置;辦理進修教育及其他有關事 項。
四、資訊室:達六十班以上者,得視業 務需要設置;辦理資訊業務及其他 有關事項。
五、研究發展處:達六十班以上者,得 視業務需要設置;辦理研究發展及 其他有關事項。
六、技術交流處:達六十班以上者,得 視業務需要設置;辦理技術交流及 其他有關事項。
學校得依校務發展需要,自行調整 各處(室、館、部)之掌理事項。
第 四 條 學 校 一 級 單 位 下 設 二 級 單 位
(組)辦事;設置基準如下:
一、前條一級單位,應設之組數總計如 下:
(一)未達二十四班者:九組。
(二)二十四班以上未達三十六班者
:十一組。
(三)三十六班以上未達四十八班者
:十三組。
(四)四十八班以上未達七十二班者
:十五組。
(五)七十二班以上者:十七組。
二、除前款組數外,有下列情形者,其 設置基準如下:
(一)設實習處者:增設一組至二組
一、本標準第五條規定:「學校設下列二 級單位:一、教務處:(一)得設教 學、註冊、設備、試務、課務、實習及就 業輔導、實驗研究各組辦事。但設有 實習處者,不得設實習及就業輔導 組。(二)普通型學校設有綜合高中 學程十二班以上者,得設綜合高中 組。二、學生事務處:得設訓育、生活 輔導、體育、衛生、社團活動各組。三、
總務處:得設文書、庶務、出納各組。
四、輔導處(室):得設輔導、資料 各組。五、圖書館:得設技術服務、讀 者服務、資訊媒體各組。六、實習處:
得設實習、就業輔導、技能檢定各 組;辦理建教合作在十七班以下者,
。
(二)設實用技能學程者:六班以上
,增設一組。
(三)設進修部者:未達十班者,增 設二組;十班以上未達十六班 者,增設四組;十六班以上者
,增設五組。
(四)附設國民中學部者:未達九班 者,得增設一組;九班以上未 達十二班者,得增設二組;十 二班以上者,得增設三組。
(五)附設國民小學部者:未達六班 者,得增設一組;六班以上未 達十二班者,得增設二組;十 二班以上者,得增設三組。
設特殊教育班二班以上十七班以下
,未設特殊教育處者,得增設一組。
得設建教合作組。七、學校辦理實用 技能學程六班以上者,得視實際需要 於適當單位增設實用技能組。八、學 校辦理特殊教育班二班以上十七班以 下者,得增設特殊教育組。九、進修 部:得設教務、教學、註冊、學生事 務、生活輔導、衛生、實習輔導各組。
十、資訊室、研究發展處、特殊教育 處、建教合作處、技術交流處或其他 處(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組。」
二、依國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 擬定暨審查原則壹之五規定:「各校 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圖書 館、輔導工作委員會、人事室、會計室
,附設職業類科者得另設實習輔導處
。其各組之設置未滿二十四班者得設 九組、二十四班以上未滿三十六班者
,得設十一組、三十六班以上未滿四 十八班者,得設十三組、四十八班以 上者得設十五組。綜合高級中學或附 設職業類科學校,因辦理學生實習、
就業輔導、建教合作之需要,得另再 增設二組…」。
三、依國立高級職業學校組織員額設置基 準第三點規定:「職業學校處以下設 組。其設置規定如下:(一)教務處
:設教學設備、註冊二組;二十班以 上者分設教學、註冊、設備三組。(二
)訓導處:設訓育、體育衛生二組;
十三班以上未滿二十五班者設訓育、
生活輔導、體育衛生三組;二十五班 以上者設訓育、生活輔導、體育運動、
衛生保健四組。(三)教導處:設教 學、註冊及訓導三組。(四)總務處
:九班以下不分組。十班以上設文書
、庶務、出納三組。(五)實習輔導處
:設實習、就業輔導二組,二十班以 上並辦理輪調式建教合作者,得增設 建教合作組。(六)職業學校辦理實 用技能班六班以上者,得視實際需要 於適當單位增設實用技能組。」。
四、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員額編制標準第三 條規定:「(第一項)進修學校設校 務處,置校務主任一人,襄助校長處 理校務。(第二項)前項校務處得設 教務、教學、註冊、學生事務、生活輔 導、衛生等組,其設置標準如下:一
、九班以下,設二組。二、十班至十五 班,設四組。三、十六班以上,設五組
。」。
五、明定學校二級單位設置基準。
第五條 學校置教師、專任輔導教師、導 師、科主任、學程主任、組長、秘書、主 任、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員額編 制,依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 制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七條及第 十二條規定。
學校兼行政職務人員之進用方式如 下:
一、一級單位主任及二級單位科主任、
學程主任,除總務處之主任得由教 師兼任或職員專任外,其餘均由校 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二、輔導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 就專任輔導教師聘兼之。如因業務 設組,其組長由校長就具輔導知能 之專任教師聘兼之。
三、圖書館置主任一人,由校長遴選具 有專業知能之人員專任,必要時得
一、本標準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 規定:「學校教師員額編制如下:一
、普通科:每班置教師二人,每達四 班,增置教師一人。二、專業類科:
(一)農業、海事水產類:每三班置 教師八人;未達三班者,二班置五人
,一班置二人。但農業類之農業機械 科每班置三人。(二)工業及藝術類
:每班置教師三人。(三)商業及家 事類:每二班置教師五人;未達二班 者,一班置二人。(四)前三目類,
除工業類外,設有五科以上者,每增 二科得增置教師一人。(五)綜合高 中學程:每班以二點五人為原則。但 辦理工業、農業及海事水產綜合高中 課程者,每班置三人。三、實用技能 學程:日間授課每班置教師一人,每 滿四班增一人;夜間授課每班置教師
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聘兼 之。
四、二級單位組長,除總務處之組長由 職員專任、學生事務處負責生活輔 導業務之組長得由具輔導知能之人 員兼任外,其餘由校長就專任教師 聘兼之或由職員專任。
二人。四、特殊教育班:依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 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規定辦理。五、
體育班: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 設立辦法規定辦理。六、進修部:每 班置教師二人,並得由學校現有教師 兼任。七、專任輔導教師:八班以上 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超過十五班 部分,每滿十五班置一人;超過十五 班之班級數除以十五後之餘數八班以 上者,增置一人。進修部至少應置專 任輔導教師一人,並協辦行政工作。
八、導師:每班置一人,由編制內專 任教師兼任,但建教合作班得依需要 增置導師員額;特殊教育班導師,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 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規定設 置。」。
二、本標準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軍訓主 任教官、軍訓教官之員額編制依軍訓 教官員額設置之相關規定辦理。本法 施行前已依規定進用之護理教師,於 本法施行後繼續任職者,其員額編制 依護理教師員額設置之相關規定辦理
。」。
三、本標準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
九、兼行政職務人員:(一)學校得 置副校長一人,由校長就曾任一級單 位主管以上人員聘兼之;未置副校長 者,得置秘書一人,由校長就編制內 專任教師聘兼之。(二)教務處、學 生事務處、總務處及實習處各置主任 一人,除總務處主任得由教師兼任或 職員專任外,其餘均由校長就專任教 師聘兼之;其所屬各組,除總務處之
組長由職員專任、學生事務處負責生 活輔導業務之組長得由具輔導知能之 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校長就專任教師 聘兼之或由職員專任。(三)輔導處
(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輔 導教師聘兼之。如因業務設組,其組 長由校長就具輔導知能之專任教師聘 兼之。(四)圖書館置主任一人,由 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人員專任,
必要時得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 聘兼之。(五)普通型學校、技術型 學校及綜合型學校,設有專業類科二 科以上者,每一專業科置科主任一人
;設有專門學程總班級數四班以上者
,置學程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各該專 業科、學程之專任教師聘兼之。同類 專業科及綜合高中專門學程,科主任
、學程主任擇一配置。(六)資訊室、
研究發展處、特殊教育處、建教合作處
、技術交流處、進修部或其他一級單 位,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 聘兼之。(七)進修部組長,得由校 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進修部軍訓教 官得由學校現有軍訓教官兼任。」。
四、明定學校教師與兼行政職務人員之員 額編制及兼行政職務人員之進用方式
。
第六條 學校置組長、幹事、技士、助理 員、技佐、管理員、電器管理員、書記等 職員及專任運動教練;其員額編制,依 本標準第八條及第十二條規定。
學校置醫師、營養師、護理師(或 護士)等醫事人員,其員額編制,依本 標準第八條及第十二條規定。
一、本標準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學校職 員員額編制如下:一、總務處所屬各 組,各置組長一人。二、幹事、助理 員、管理員、書記,依下列基準設 置:(一)幹事:六班以下者,置二 人,超過六班部分,每六班增置一 人,超過六班之班級數除以六之餘數
學校職員數,以不逾教職員員額總 數百分之二十五為限。但本準則施行前 已進用之職員,得繼續任職至離職為 止。
三班以上者,增置一人。設有學生宿 舍者,寄宿學生數八十人以上置幹事 一人;三百人以上,增置一人;三百 人以上,每增寄宿學生二百人,再增 置一人。(二)助理員、管理員:得 置二人或三人。(三)書記:置一 人,四十一班以上者,得增置一人。
三、技士、技佐:(一)工業及海事 水產專業科,每科置技士及技佐各一 人;農業專業科置技士一人,及設有 農機具工廠之專業科,每科置技佐一 人,商業及家事每類置技士一人。裝 有高壓電力六百伏特以上學校,增置 技士一人,專責電力管理。(二)辦 理綜合高中專門學程,每校置技士
(或技佐)二人,四十一班以上者,
得增置一人。設有工業、農業、海事類 學程,每學程在四班以下者,得置技 士一人,逾四班者,每增四班得增置 技佐一人。辦理商業、家事類學程 者,每類得置技士(或技佐)一人。
(三)設置同類專業科及綜合高中專 門學程,其技士(佐)員額於前二目 擇一配置。四、電器管理員:學校有 電器設備之維護管理需要,得置電器 管理員一人。五、醫師:得置兼任醫 師一人,四十一班以上得增置一人,
並得在預算額度內分科遴請合格醫師 應診之。六、營養師、護理師(或護 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進修 部應於學校衛生法所定員額外,單獨 置護理人員一人。七、專任運動教 練: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 辦法規定辦理。八、救生員或運動傷 害防護員:設有游泳池學校因學生運
動與訓練需要,經報主管機關核准後 得聘(僱)用若干人。九、進修部兼 任幹事:九班以下至多三人;十班至 十五班至多五人;十六班以上至多八 人。由校長指派現有人員兼任。十、進 修部兼辦人員:就業實習、總務、人 事及主計等業務,由校長指派相關人 員兼辦之。」。
二、本標準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第四條 及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員額編制,
應符合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 置準則規定;其總量及配置基準,應 納入第十一條所定之組織規程準則或 組織規程。」。
三、明定學校職員員額編制、學校職員數 占教職員總數比率之限制。
第七條 學校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
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標準第四條:「學校人事室之設置,依 人事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主(會)計 室之設置,依主計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爰明定學校人事室人員設置及業務職掌
。
第八條 學校設主計室,置主任、組員、
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項。
本標準第四條:「學校人事室之設置,依 人事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主(會)計 室之設置,依主計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爰明定學校主計室人員設置及業務職掌
。
第九條 學校設學科或群科教學研究委員 會。
學校為推展校務,經由校務會議議 決後,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成及任務
,由學校定之。
本法第二十六條:「高級中等學校為推展 校務,除依法應設之委員會外,經由校務 會議議決後,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成及 任務,由各校定之。」本法施行細則第五 條:「高級中等學校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 定設有學科、群科教學研究委員會者,置
召集人一人,負責協調教師進行研究、改 進教材教法、推展教學活動,並得減少每 週基本教學節數。」。爰明定學校應設學科 或群科教學研究委員會。且經校務會議議 決後,得設各種委員會。
第十條 學校應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 明定學校應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以使學 校內部單位權責更明確。
第十一條 學校應擬訂員額編制表,報本 部核定;本部應將本準則及各學校職員 員額編制表,轉請考試院核備。
本標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各該主管 機關應就所屬公立學校依本標準規定,訂 定組織規程準則;各學校應擬訂員額編制 表,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各該主管機關 應將組織規程準則及各學校職員員額編制 表,分別轉請考試院核備或備查。」爰明 定本條,俾資遵行。
第十二條 本準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 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 之規定。
依各機關組織法規涉及考銓業務事項作業 要點第六點序文:「為使組織法規與職務 列等表規定相互配合,各機關制(訂)定 或修正組織法規時,應分別依機關性質,
於相關條文中規定另以編制表列明其所置 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並配合於編制表 表末附註一加註相關文字。」。爰明定各職 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應另定編制 表。
第十三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 八月一日施行。
明定本準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