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殖民統治網的尖兵──派出所與保甲、壯丁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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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0 年代嘉義郡田尾庄海豐崙警察官吏派出所。洪 寶昆,《北斗郡大觀》,北斗:北斗郡大觀刊行會,

1937。

殖民統治網的尖兵──派出所與保甲、壯丁團

文.圖片提供/蔡秀美(中央研院臺灣史研究所博士後研究)

自由主義學者矢內原忠雄曾指出,日 治時期臺灣的統治是典型的警察政治。警 察的力量深入地方基層,協助地方政府處 理一般行政事務,長期控制臺灣地方社會

,以令人畏懼的權威處理和干涉臺灣人的 日常生活。其中,派出所為地方警察的末 端行政單位,保甲與壯丁團則為輔助地方 警察的自治與自衛團體。

派出所的設置與發展

1895 年 9 月,臺灣總督府設警察官 吏,翌年 5 月公布「警察規程」,縣設警 察課,支廳設警察署、分署,其下依地方 狀況在必要地點設派出所,正式建立臺灣 的警察制度,該年底全臺設派出所 15 處。

當時派出所之勤務概況,以臺中縣為例,

派出所設監督警部 1 人、巡查若干人;巡 查職務分為內勤與外勤,內勤每日 8 小時 以上,外勤採隔日勤務、一晝夜 12 小時以 上;巡查須負責巡邏,其巡邏區分為內部

與外部巡邏區,內部巡邏區巡視警察署、

分署所在地附近,每一巡邏區的巡邏時間 為 1 ~ 2 小時,每日巡邏 2 次;外部巡邏 區為警察機關以外的村落,一巡邏區以當 日往返 4 ~ 6 里為限,每月巡邏 2 次以上

;監督警部每日上午須點檢當日勤務的外 勤巡查,並指示巡查有關法律規則及其實 況、執行方法及注意事項等。

1898 年總督兒玉源太郎上任後,改革 警察制度,在各地大量增設派出所,1899 年全臺派出所增為 345 處。巡查的勤務時 間亦略作調整,每日勤務者為 6 ~ 10 小時

,隔日勤務者為 12 ~ 16 小時。1901 年實 施廳制,總督府再改革警察制度,在各廳 設置警務課,以警部為課長,輔佐廳長,

掌理警察事務;廳下設支廳,以警部為支 廳長,負責執行廳務,於是警察兼掌警察 事務和地方一般行政事務,成為地方行政 和治安的中心,形成「警察本署-地方廳 警務課-支廳-警察官吏派出所」的金字 塔型科層組織。1902 年底,全臺有 97 支 廳和 992 處警察官吏派出所,平地的警察 網可謂相當普及,其後全臺派出所數量略 有增減,最多時達 1,066 處。

日治後期派出所巡查之編制,都市的 派出所因管轄人口較多,配置的巡查最多 可達 12 名,市郊或村落的派出所一般為 1

~ 2 名。巡查的職務分為內勤、外勤、刑 事、特務。其中,村落派出所巡查分為內 勤、外勤,內勤巡查主要辦理相關文書紀 錄、統計等庶務工作,外勤巡查處理警備

警務前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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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前哨

、警邏、交通、護衛、理蕃、衛生、押送 囚犯或刑事被告人、看守拘留人,以及執 行戶口實查、監督保甲、臨檢、視察等工 作。尤其是外勤巡查位於警察的第一線,

被視為警察官廳的耳目,配置人數占多數

。據經歷日本殖民統治的臺灣人耆老之回 憶,巡查以步行或騎腳踏車的方式巡視轄 區內各聚落之間的主要道路,每經過一重 要的巡邏點,須填寫經過時間,其中,保 正的辦公處所是必經的巡邏點,巡查須在 該處檢查保甲簿冊及蓋巡邏籤之印。

保甲與壯丁團的成立與角色

清代,保甲制度原為地方的自衛組織

,目的在於協助政府防止匪犯及維護地方 安寧。日治之初,為了疏通民意、籠絡民 心,總督府先後在地方設保良局、士商公 會、紳商士庶公會所、聯庄保甲、自衛組 合等民間團體,以協助施政。1898 年 8 月

,總督府為了有效對付抗日勢力,頒布「

保甲條例」及「保甲條例施行規則」,利 用臺灣傳統漢人的地方自衛組織──保甲 制度,作為警察的輔助機關。規定各地成 立保甲,以 10 戶為甲,10 甲為保;甲設 甲長,保設保正,從保甲戶長中推選,經 地方官認可後出任,任期二年,係無給的 名譽職,未另設事務所,而在保正、甲長

自宅處理保甲事務。為使保甲制度發揮作 用,規約中明訂「刑罰連坐責任」及「保 甲規約連坐責任」等規定;同時,為了鎮 壓「匪徒」及防範天災,由保甲 17 ~ 47 歲(後改為 17 ~ 40 歲)的男子組成壯丁 團,推選團長、副團長出任領導,均為無 給的名譽職。獲選擔任保正、甲長及壯丁 團長者,大多為地方精英或頭人。

在街庄長及派出所警察監督下,保正 甲長負責與地方民眾協調;壯丁團主要協 助警察維持地方治安,平日有軍事、紀律

、操典之操練,以及消防訓練。壯丁團所 需之器具費用及團員的出場餐費等津貼均 由保甲民負擔。日治初期,各地游擊式武 裝抗日義軍不時攻擊日人官署,壯丁團往 往在警察指揮下協助鎮壓,平時則輔助警 察夜警巡邏、緝盜等工作。

1903 年,隨著各地治安逐漸穩定後

,總督府開始採取警察配置散在制,在人 口 4,000 人、面積 5 方里(77.1 平方公里

)處設一派出所,並選擇聚落中心或主要 道路、兩條以上重要道路之交會點、人群 聚集地設置警察官署、派出所,派出所的 建築經費來源以轄區內保甲民捐獻為主。

另一方面,總督府將保甲組織與壯 丁團納入地方基層行政機關的輔助團體,

並整頓各地壯丁 團。1904 年 起

,各地方當局鑑 於街庄的經費及 人力不足,開始 同意讓保甲職員 輔助街庄社長之 事務,最初協助 辦理徵稅事務,

其後,逐漸擴展

至一般行政事務,舉凡傳達行政官廳之命 令、掃除或修繕道路、義務勞動、調查公 學校協議費、調查戶口、監視出入者、警 戒風水火災、戒除吸食鴉片、驅除預防蟲 害或獸疫、普及度量衡、督勵公學校學生 就學或出席、調查風水火災之損害情形、

調查戶口等均是。至於壯丁團,總督府及 各地方當局除了繼續強化壯丁團協助警察 維持治安、緝捕盜匪、冬季警戒巡邏之任 務外,亦開始重視壯丁團從事風、震、水

、火災的防救工作。1903 年,全臺壯丁團 總 數 多 達 1,518 個、 團 員 134,613 人;

迨 1906 年,壯丁團數減為 929 個、團員 32,609 人。

1909 年,總督府整合警察行政與一般 行政,以地方支廳和警察官吏派出所作為 地方行政機關之核心,將派出所的巡查配 置人數分成甲、乙、丙三種,甲種配置警 部補 1 名、巡查 2 名、巡查補 1 名;乙種 配置巡查 2 名、巡查補 1 名;丙種配置巡 查 1 名、巡查補 1 名,調整各派出所的管 轄區域與保甲及壯丁團的範圍,一派出所 監督 3 ~ 5 個保甲,一名警察負責一個保

,警察力量深入臺灣社會基層,建立綿密 的警察空間網絡,臺灣人經常接觸者唯有 警察。同年,改革地方行政制度,廢街庄 社長制,改設「區」作為基層地方行政官 署;保甲職員輔助區長事務,繼續協助辦 理各種基層行政事務。1911 年為方便保 甲事務之推動,設置由數保組成的保甲聯 合會及聯合壯丁團,並在警察官吏派出所 基地內建造保甲聯合事務所,作為其辦公 及開會場所;從保正中推派一人出任會長

,會長之下設保甲書記 1 名,負責抄寫保 甲內的戶籍資料,其月薪由保甲費支出。

保甲書記之下配有 1 名派出所的「小使」

(工友),負責傳送公文、書信及打掃、

整理派出所。

1920 年廢除區長制度,改實施市街 庄制,在市街庄設置町委員或區總代作為 地方行政輔助者,由於保正嫻熟地方行政 事務,各地町委員或區總代大多由當地保 正兼任之。

保正甲長須定期舉辦保甲會議,最初 保甲會議係在保正或保甲聯合會會長的家 中開會;聯合保甲事務所建立後,始移至 事務所開會。保甲會議召開時,若有派出 所的日人取締(主管)在場,保甲書記須 同時負責警民之間的即席翻譯。派出所的 巡查有事交代保甲居民協助時,往往先交 給保甲書記,書記通知保正,保正再透過 甲長傳達至保甲內各戶。例如開闢或修補 道路,即由保正通知甲長,再由甲長通知 保甲民,每甲分配修築一段。二次大戰期 間,總督府透過保甲興築飛機場等防禦設 施;戰時物資管制亦透過保甲推動,由保 正分發配給物資單,再由甲長分給各戶,

各戶憑單領豬肉、鹽、油、煙等配給品。

要之,日治時期以警察官吏派出所為 中心,構築警察在地方上的權力空間,派 出所警察則以保甲為耳目,以壯丁團為輔 助力量,有效的維持地方社會的秩序。

▲保正甲長職務一覽圖。臺北州警務部,《臺 北州警察衛生展覽會寫真帖》,1926。

▲壯丁團活動一覽圖。臺北州警務部,《臺北州警 察衛生展覽會寫真帖》,1926。

▲ 1930 年代竹南壯丁團與手壓消防幫浦合影。陳茂隆等,《竹 南史蹟圖集第二輯》,199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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