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韓國外籍勞工直聘制度及權益保障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韓國外籍勞工直聘制度及權益保障"

Copied!
10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樂說頭條 TAIWAN LABOR QUARTERLY

壹、前言

韓國自1980 年代後期,由於營建業與小 型製造業出現勞動力短缺問題,故於 1991 年 起開放引進外籍勞工,推動《外籍勞工實習 訓 練 生 計 畫》(Foreign Workers Trainee Programs),嗣因實施後非法外籍勞工人 數 大 幅 增 加,衍生諸多管理及社會問題, 爰在2004 年全面採用直聘制度聘僱外籍勞 工。韓國外籍勞工直聘制度稱為「僱用許可 制」(Employment Permit System; 簡 稱 EPS),目前共有 16 個合作國家,因僱用條 件與勞動權益保障採「國對國」議定方式運 作,過程中無人力仲介業者的介入,外籍勞 工較少有被收取不當仲介費用的問題。韓國 外籍勞工必須通過韓語基本能力測驗 (EPS-TOPIK)才能進入選工階段,故來到韓國工作 的外籍勞工皆具備一定的韓語能力。再者, 韓 國 積 極 推 動「 快 樂 返 國 專 案 」(Happy Return Program),協助返國的外籍勞工積 極投入母國就業市場,將外籍勞工的技能提 升與區域共榮相互結合。韓國外籍勞工僱用

韓國外籍勞工直聘制度

及權益保障

1 1. 本文改寫自林國榮、成之約、蕭晴惠(2016),韓國外籍勞工政策及直接聘僱制度之研究,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研 究計畫。 致理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副教授 蕭晴惠 致理科技大學國際貿易系教授 林國榮 實踐大學推廣教育部講師 蔡美華 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教授 成之約

(2)

活用法規 勞工心聲 動態瞭望 許可制組織運作成熟,形成完整的網絡系統, 並榮獲聯合國頒發2011 年公共服務獎首獎, 可做為我國優化外籍勞工直聘制度之參考。

資料來源:Park and Kim(2016)。

表 1、2016 年韓國外籍勞工一般僱用許可制輸入配額分配 單位:人 行業別 一般僱用許可制(E-9) 總數 58,000(56,000+α(2,000)) 製造業 44,200+α1 農畜產 6,600+α2 漁業 2,600+α3 營造業 2,600+α4 服務業 100+α5 動向進行評估,並決定引進外籍勞工之合理 規模、業別,以及選定引進國別。韓國「外 國勞動力政策委員會」係由外交部、企劃財 政部、法務部、僱用勞動部、產業通商資源 部、文化體育觀光部、安全行政部、文化體 育觀光部、農林畜產食品部、保健福祉部、 國土交通部、海洋水產部以及中小企業廳廳 長等20 名以內人員組成。 韓國每年外籍勞工核配規模,係考量各產 業人力供給情形與未來僱用本國勞工情況, 以及儘可能降低對國內勞工市場的衝擊後所 決定的。除此之外,為了確保韓國國民不會 因為某些業別高度依賴僱用外籍勞工而被剝 奪工作機會,外籍勞工的輸入規模係依不同 的業別分開考量,並依該業別的人力變動情 形每一年進行動態調整。以 2016 年來說,韓 國一般僱用許可制各產業外籍勞工輸入核配 規模人數( 如表1) 所示。

(3)

樂說頭條 TAIWAN LABOR QUARTERLY 表 3、韓國外籍勞工引進國家演變歷程 2004 年增加 引進國家(6 國 ) 2006 年增加 引進國家(3 國 ) 2007 年增加 引進國家(5 國 ) 2008 年增 加引進國家(1 國 ) 2016 年 增加引進國家(1 國 ) 菲律賓、蒙古、 斯里蘭卡、越南、 泰國、印尼 烏茲別克斯坦、 巴基斯坦、柬埔寨 中國大陸、孟加拉、 尼泊爾、 吉爾吉斯斯坦、緬甸 東帝汶 寮國

資料來源:韓國 News1 Korea, http://news1.kr/articles/?2803705;瀏覽日期:2017 年 8 月 22 日。 韓國外籍勞工「僱用許可制」分為「一般 僱用許可制」(General EPS)及「特殊僱用 許可制」(Special EPS),兩者之比較 ( 如 表2) 所示。前者採國對國方式簽訂 MOU, 目前共與16 個國家簽約,所聘勞工持 H-9 簽 證入境。後者為來自中國及 11 個前蘇聯國家 的韓裔外籍人士,持 H-2 簽證入境。前者目 前開放產業有中小製造業、建築業、農業、 畜牧業、漁業、5 項服務業,後者則為 29 項 服務業。兩者之工作期間皆 3 年,可由雇主 提出申請,再延長 1 年 10 個月。回聘規定為 工作期滿回國後6 個月可再回聘,後者則有 名額限制。轉換工作的規定,「特殊僱用許 可制」無限制,可自由轉換雇主,但「一般 僱用許可制」則必須由勞工提出申請,並經 核准後才可以轉換工作,且 3 年內以 3 次為 限。 資料來源:韓國僱用勞動部,EPS 制度網頁,https://www.eps.go.kr/ph/index.html ,瀏覽日期:2017 年 8 月 15 日。 表 2、韓國「一般僱用許可制」及「特殊僱用許可制」比較表 項目 一般僱用許可制 特殊僱用許可制 勞工來源國 16 國,包括越南、泰國、烏克蘭…等國 包括中國及韓裔外籍人士11 個前蘇聯國家, 開放產業 中小製造業、建築業、農業畜牧業、 漁業、5 項服務業 29 項服務業 工作期間 3 年(可延長 1 年 10 個月) 3 年(可延長 1 年 10 個月) 回聘規定 期滿回國後6 個月 (誠實勞工期滿回國後 3 個月) 無限制 轉換工作 須申請,視申請理由准駁, 3 年內以 3 次為限 無限制

(4)

活用法規 勞工心聲 動態瞭望 主導,力求透明與效率,並排除民間仲介機 構之介入,以避免不當剝削。至 2016 年止, 韓國外籍勞工開放引進之來源國家計有16 國,開放國家別以及演變歷程 ( 如表 3) 所示。 韓國大財團產值佔其GDP 甚大,為平衡經 濟結構及產業發展,外籍勞工引進之目標除 補充不足之人力外,主要為扶植中小企業, 故開放範圍主要以中小企業為主,目前適用 行業別臚列如下 1. 中小型製造業(勞工人數未滿 300 人或資 本額未達80 億韓元) 2. 農業及畜牧業 3. 漁業(漁船噸位 20 噸以下 ) 4. 建築業 5. 服務業(一般僱用許可制:建築廢棄處理 物等5 個業別)、服務業(特例僱用許可制: 下水道、廢水及糞尿處理業等 29 個業別) 二、外籍勞工引進程序 韓國外籍勞工聘僱系統之維運,係由韓國 政府負責外籍勞動力政策之制定、引進國別 MOU 之簽定及引進規模之律定,但「僱用許 可制」的實際運作則主要由「韓國產業人力 公 團」(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Services of Korea;簡稱 HRD Korea)負責, 該公團屬於政府出資的公法人性質,設立於 1982 年,其在海內外設有許多據點,包括海 外的16 個分處,主要工作為外籍勞工選工、

(5)

樂說頭條 TAIWAN LABOR QUARTERLY 技能訓練、居留服務、返國服務等領域,其 對外籍勞工的收費項目非常透明,不須再付 出額外的服務或仲介費用。相關外勞業務收 費標準如( 表4) 所示。 另外,為確保外籍勞工求職者甄選之客觀 性,自 2005 年 8 月起,韓國實施「韓語基本 能力測驗」(EPS-TOPIK),做為基本的選 工標準,外籍勞工可再參加「技能檢測」, 但非強制參加。一般來說,聘用外籍勞工程 序平均可在3 個月內完成,以下為「僱用許 可制」引進外籍勞工之程序: ( 一 ) 外籍勞工來源國於僱用許可制專用資訊 系統「SPAS 系統」將符合資格的候選外籍 勞工(係指已完成健康檢查,並通過韓語 基本能力測驗者),依測驗得分由高到低 依序排列傳遞給韓國產業人力公團做為選 工參考,然後開始為期 2 個月的公告期。 ( 二 ) 為保護國人僱用機會,韓國雇主須透過 僱用中心先行媒合求職者(一般為 14 日),無法進用韓國國民時,始得申請 外籍勞工僱用許可書 ( 三 ) 韓國僱用中心於「SPAS 系統」外國求 職者名冊中,推薦符合求才要件之外國 勞工,雇主則在推薦之外國求職者中, 資料來源:韓國產業人力公團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hrdkorea.or.kr/3/3/2/1/1,瀏覽日期 2017 年 8 月 8 日。 表 4、韓國產業人力公團代辦外勞引進各項業務收費標準 代辦業務 代辦細部業務 每人費用 必 需 新 入 境 者 委託引進 勞工 引進外勞委託費 40,000 元 就業教育 外籍勞工就業教育 製造、服務業 195,000 元 農畜、漁業 210,000 元 建築業 224,000 元 選 擇 新 入 境 者 及 工 作 單 位 變 更 者 代辦各種 申請 ●國內求才申請、申請發給僱用 許可書、接收 ●申請簽證發給確認 書、接收 ●即為入境前後代辦行政費 僱用新入境 61,000 元 (3 年 ) ●申報僱用變動、申請僱用許可 期間延長 ●外籍勞工業務上遭受災害時、 申報產災死亡時 ●提供各種資訊等 僱用新入境 30,000 元 (3 年 ) 工作單位變更者 800 元 × 剩 餘 滯 留時間 提供便民 ●協助翻譯及僱主苦衷 ●協助加入專案保險及申請保險金之業務 ●外籍勞工業務外之疾病與傷害處理 ●其他僱用勞動部長官認定之業務 僱用新入境 72,000 元 (3 年 ) 工作單位變更者 2,000 元 × 剩 餘 滯留時間( 月 ) 單位:韓元

(6)

活用法規 勞工心聲 動態瞭望 選取適合者後,發給外籍勞工許可書。 ( 四 ) 雇主與選定之外國勞工簽訂標準勞動契 約書,內容包括薪資、勞動時數、休假 日、工作單位等勞動條件及契約期限。 雇主可直接或要求產業人力公團代為簽 訂勞動契約。 ( 五 ) 雇主或代辦機關與勞工簽定契約後會收 到法務部出入國管理事務所發給之「簽 證 發 給 認 證 證 明 書」(Certificate for Visa Issuance;簡稱 CCVI),同時會將 其確認書送給公團,經由公團轉送輸出 國之勞務輸出機關再轉給外國求職者2 ( 六 ) 進入韓國境內之外籍勞工,由韓國產業 人力公團協助接機事宜,接著參加就業 教育(通常安排於 3 天 2 夜內完成至少 16 小時培訓),結束後則將外籍勞工送 至雇主處開始工作,產業人力公團亦開 始進行初期追蹤工作,包括向外籍勞工 詢問他們的適應狀況等,然後評估是否 需要進一步的協助措施。 此外,外籍勞工僱用管理以及外籍勞工居 留管理的權責單位劃分如下 外籍勞工僱用工作單位實施指導監督: 僱用勞動部 實施就業教育: 僱用勞動部指定業別就業教育機構 提供苦悶諮商、任意居留支援服務: 僱用勞動部、產業人力公團。 公司因發生休、停業、拖欠薪資等不可避 免事由時,准許變更工作單位: 僱用勞動部。 而為了加強出外籍勞工入境管理行政系統, 2. 最近實施電子簽證制度國家 ( 泰國、菲律賓、越南、印尼、斯里蘭卡、巴基斯坦、中國 ),更自動立即發給輸出國大使館, 雇主或代辦機關可將簽證發給確認書之名單 (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簽證發給確認書之序號等 ) 通知產業人力公團。

(7)

樂說頭條 TAIWAN LABOR QUARTERLY 另建置有法務部、僱用勞動部間之業務連結 體制,以實施嚴格外籍勞工居留管理。

參、韓國外籍勞工的權益保障

一、勞動平權 僱用許可制度的主要目標旨在追求韓國本 國勞工與外籍勞工所有勞動權益的平等,故 外籍勞工適用韓國勞動基準法、最低薪資、 產業安全保健法等勞動法令相關規定。 ( 一 ) 勞動基準法 工 作 時 間 以1 週 40(44) 小 時,1 天 8 資料來源:韓國僱用勞動部,EPS 制度網頁,https://www.eps.go.kr/ph/index.html ,瀏覽日期:2017 年 8 月 15 日。 表 5、韓國雇主須投保之外籍勞工特殊保險 項 目 出國保證保險 積欠工資保證保險 目的 減輕雇主臨時須支付退職金的負擔 拖欠工資保證 投保者 聘僱4 位以下外籍勞工的公司 / 雇主,勞動合約自 2011 年 8 月 1 日起主須納保 雇主 保險費 每月按月平均工資的8.3% 提繳 每位外籍勞工1 年 1 次性繳納16,000 韓元, 投保期限 自勞動合約生效起15 日 自勞動合約生效起15 日 保障內容 積存退職金(支付給無行方不明歷史、 工作1 年以上的外籍勞工,回國或變更雇主時支付) 拖欠工資時支領 (最多 200 萬韓元) 未投保之罰則 處以500 萬韓元以下罰款 處以500 萬韓元以下罰款 小時為標準,如當事人之間有所協議時,可 延長工作時間。薪資通過銀行轉帳或現金每 月1 次以上按勞動合同上記載的日期定期支 付。如延長工作時間、夜班(22:00-06:00)、 週末工作時,須支付加班費(職員不到 4 人 的企業不適用)。外籍勞工在同個職位工作 1 年以上者,可請領退職金(員工低於 4 人 的公司不適用)。 ( 二 ) 基本工資法 外籍勞工可得到基本工資以上的薪資。 ( 三 ) 產業安全保健法 因工作傷亡或疾病可得到療養、停工、遺 屬工資等保障。 二、基本保障 外籍勞工基本上享有與本國勞工相同的 主要保險體系「國民健康保險」與「職業災 害補償保險」,此二者屬於強制加入。「國 民年金」及「就業保險」則是依據兩國之協 議,亦即外籍勞工在韓國能夠享有多少社會

(8)

活用法規 勞工心聲 動態瞭望 表 6、韓國外籍勞工須投保之外籍勞工特殊保險 項 目 歸國費用保險 意外險 目的 回國時相關返國費用 用於職業災害以外的意外事故 投保者 外籍勞工 外籍勞工 保險費 按國家不同,每人 40~60 萬韓元。一次性交付 根據性別、年齡、居留時間不。一次性交付 投保期限 自勞動合約生效起80 日 自勞動合約生效起15 日 保障內容 於外籍勞工離境韓國時,全數歸還保險費總額 非職業災害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死亡或殘疾 未投保之罰則 處以100 萬韓元以下罰款 處以500 萬韓元以下罰款 資料來源:韓國僱用勞動部,EPS 制度網頁,https://www.eps.go.kr/ph/index.html ,瀏覽日期:2017 年 8 月 15 日。 蒙古、烏茲別克斯坦。目前不適用的國家為 越南、柬埔寨、巴勒斯坦、孟加拉、尼泊爾, 緬甸等國。 三、外籍勞工特殊保險 外籍勞工的專屬保險制度包括如下4 項, 亦即「出國保證保險」、「積欠工資保證保 險」、「歸國費用保險」及「意外險」。雇 主負責投保的部分為「出國保證保險」、「積 欠工資保證保險」;外籍勞工則依規定投保 「歸國費用保險」、「意外險」( 如表5) 及 ( 如 表6) 分別為雇主、外籍勞工須投保的外籍勞 工特殊保險的簡要說明一覽表。 四、爭議申訴及轉換工作 若外籍勞工遇到不公平對待或勞資爭議事 件,則可透過各地「外國勞動力諮詢中心」、 「外籍勞工支援中心」進行諮詢與反映,由 該單位協助處理或進行安置。另外,為保護 外籍勞工的勞動權益,韓國政府針對違反勞 動條件協議、資方不公平對待、企業關廠、 人身侵害等情事,可允許外籍勞工在 3 年的 勞動合約期限內申請最多3 次的工作場所轉 換。另外,若雇主申請延長聘僱,以致外籍 勞工獲得1 年 10 個月的延長工作期限許可, 則延長期間可再獲得最多2 次的工作場所轉 換申請 五、返國服務 韓國外籍勞工「僱用許可制」不僅希望解 決韓國勞動市場人力短缺的問題,亦希望外

(9)

樂說頭條 TAIWAN LABOR QUARTERLY 籍勞工在返國後能順利銜接工作,儘早再度 融入母國社會,促成區域共榮的目標。韓國 產業人力公團規劃「快樂返國專案」(Happy Return Program),在外籍勞工返國前,提 供了返國準備諮詢、返國前追蹤關懷、返國 勞工工作安排諮詢、返國勞工成功經驗分享、 韓國語進階課程、職業訓練、創業輔導等活 動。而在外籍勞工返國後,則由產業人力公 團海外分處繼續提供服務,包括建立返國勞 工人力資料庫,提供給當地韓資企業聘用參 考、辦理返國勞工求職講座、核發在韓工作 資歷證明等服務,以協助返國外籍勞工快速 融入母國就業市場。

肆、結論與建議

近年來我國積極推動外籍勞工直聘制度 並於2007年底成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 單一服務窗口,使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之管道 更趨多元與便捷,我國現行直接聘僱所推動 之相關措施已趨於成熟,未來若要逐漸推向 直聘制度維運,則須有更多配套措施才能讓 成效彰顯。韓國外籍勞工僱用許可制運作成 熟,以下幾點可做為我國推動外籍勞工直聘 制度之參考借鏡 一、拓展外勞來源國家 韓國直聘制度下,與該國簽訂 MOU 的國 家已有16 國,而我國外籍勞工直聘制度目 前僅與印尼、越南、菲律賓及泰國等國簽有 MOU。若要優化直聘制度,建議應積極拓展 合作國家,一來可分散外籍勞工輸出國政策 改變時我國所面對之相關風險;二來也能因 應各國勞工所長,提升生產力素質。 二、建構完整夥伴網絡 韓國直聘制度已建構完整夥伴關係,除了 制定政策的僱用勞動部、涵蓋各部會代表的 外國勞動力政策委員會外,還包括產業人力 公團、各地僱用中心、外國勞動力諮詢中心、 各地外籍勞工支援中心、訓練機構、勞檢單 位、雇主團體、外籍勞工團體、外籍勞工專 屬保險承保業者,亦包含受侵害外籍勞工之 收容單位等,不僅分工細密,各司其職,形 成綿密的網絡系統,才能讓直聘制度順利運 作。 三、降低仲介剝削風險 韓國採「國對國」協議的方式引進外籍勞 工,除提升徵聘過程的透明度,大幅降低民 間仲介業者對外籍勞工所收取的費用外,韓 國政府在實施直聘制度之際,更展現強大的 施政魄力,對於表現績優的外籍勞工仲介業 者輔導其轉型外籍勞工訓練機構,成為直聘 制度下夥伴關係中重要的一環,但對於表現 不佳者,則強制其停業或轉業,使得直聘制 度得以順利全面實施 四、外籍勞工特殊保險 韓國外籍勞工基本上除享有與本國勞工相 同的國民健康保險、職業災害補償保險、國 民年金及就業保險 ( 後二項依據兩國之協議 ) 外,亦設計有外籍勞工的專屬保險制度,亦 即出國保證保險、意外險、歸國費用保險、 積欠工資保證保險,除可減少外籍勞工行方

(10)

活用法規 勞工心聲 動態瞭望 不明的比率外,更給予外籍勞工更完善的保 險保障。 五、精進線上作業功能 韓國直聘制度已全面數位化,線上作業方 式讓所有參與者節省許多時間,在外籍勞工 來源國與韓國之間建置「SPAS 系統」來運作, 該系統可將符合資格的候選勞工傳遞給韓國 產業人力公團,做為雇主選工參考。當外籍 勞工獲聘,外籍勞工來源國主管單位也可透 過SPAS 系統來查詢簽證的核發進度。最近實 施電子簽證制度國家( 泰國、菲律賓、越南、 印尼、斯里蘭卡、巴基斯坦、中國 ),更自動 立即發給輸出國大使館,雇主或代辦機關可 將簽證發給確認書之名單( 姓名、性別、出生 年月日、簽證發給確認書之序號等 ) 通知產業 人力公團。我國目前雖已有「直接聘僱跨國 選工管理服務網路系統」,仍建議朝向全面 資訊化的方式進行,以簡化流程,提升雇主 申辦意願。 六、強化選工培訓制度 韓國外籍勞工選工目前則是以「韓語基本 參考資料

1.Park, Young-Gum and Myung-Hui Kim(2016), “Korea’s Temporary Low-Skilled Foreign Worker Program-Employment Permit System”, Seoul: HRD Korea. 2. 韓國僱用勞動部(2017),EPS 制度網頁 Employment Permit System,https://www.eps.go.kr/ph/index. html,瀏覽日期:2017 年 8 月 15 日。 3. 林國榮、成之約、蕭晴惠(2016),韓國外籍勞工政策 及直接聘僱制度之研究,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研究 計畫。 能力測驗」之得分為標準,可再參加「技能 檢測」,但非強制參加。韓國於 2014 年試辦 「選工積分制度」,外籍勞工求職者在報名 韓語基本能力測驗時,必須同時提出相關履 歷,在面試時由面試官確認並決定選工名單 順序。建議我國建立外籍勞工選工指標,提 供雇主做為選勞工時的標準。另外,我國目 前對於外籍勞工的培訓並無強制規範,建議 以韓國模式為參據,在入境後提供基本訓練, 並依職類開設相關職訓及中文課程,俾利加 速外籍勞工來臺後之職場及生活適應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依勞動部所訂頒「專案核定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及政府機

第 54 條、第 55 條及第 57 條等 4 項規定。缺一 者不列計。. ⑤聘僱外籍勞工工作或生活管理須知:至少包

第 54 條、第 55 條及第 57 條等 4 項規定。缺一 者不列計。. ⑤聘僱外籍勞工工作或生活管理須知:至少包

1.名冊各欄位如申請單位名 稱、編號、姓名、性別、國 籍或地區、出生日期、護照 號碼、申請聘僱期間、最高 學歷、每月薪資或酬勞、職

地方政府訪查人員應填寫外籍勞工業務訪查表;經入出國管

(十九)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相 關法規(含高溫作業勞工 作息時間標準、重體力勞 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 準、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

三、投資 保障勞工 根據韓國法律規定,公會有權與資方談判各項福

在社福外勞部分,雖然「因料理家務而未參與勞動市場人數增 加率」、 「本國居家服務員人數增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