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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 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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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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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 修正規定

三、推薦基準:

(一)基本條件:服務教職五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園)服務滿 一年,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最近五年考(績)

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

(二)積極條件,具有下列具體成效之一者:

1.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長、學生及同事 肯定。

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 蹟。

3.在其專業領域有創新、顯著發展或在教育崗位上有特殊貢 獻。

4.對執行教育政策成績卓著。

(三)特殊條件,曾獲下列獎項之一者,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單位)評估後,得優先推薦:

1.本部、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優秀教 育人員、教育文化專業獎章、教學卓越獎、校長領導卓越獎、

推展學校體育績優個人獎、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優良學生事 務及輔導人員、資訊科技融入教學創新應用團隊等獎項。

2.本部國家講座、學術獎、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及科技部傑 出研究獎等獎項。

(四)消極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推薦:

1.曾體罰學生。

2.曾參加校內外不當補習。

3.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4.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 一。

5.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或尚在調查階段。

(2)

6.於不適任教學人員、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或園長處理 程序中。

7.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

8.曾違反學術倫理或尚在調查階段。

9.有其他有違師道之不良情事。

四、推薦及評選作業,分初審及決審二階段辦理:

(一)初審:

1.各機關學校(園)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

於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屬各級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單位)提出推薦。

2.各受理推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單位)得聘請校長、教師、

家長、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或曾獲頒前點第三款所列獎 項之人員組成評審小組;其組成人數、作業方式、評選標準,

由初審機關定之。評審小組應就推薦資料進行實地訪查及書 面資料評審,實地訪查採不預告、不設限訪談對象(例如曾 任教或現在任教學生、家長、學校(園)有關人員等)及訪 談內容方式,依推薦基準至任教學校(園)進行瞭解,評審 小組評選時應注意教學及行政併重原則,並考量各教學領域 之衡平性。

3.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單位)於受理推薦後辦理初審,於 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各縣市教師員額數比例訂定如下表 所列推薦名額排定推薦優先順序後,報本部辦理決審:

各級公私立學校(園)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別 推薦名額 各級公私立學校(園)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別 推薦名額

新北市 17 花蓮縣 2

臺北市 17 澎湖縣 2

臺中市 12 基隆市 2

臺南市 8 新竹市 2

高雄市 15 嘉義市 2

宜蘭縣 2 金門縣 2

桃園市 10 連江縣 2

(3)

新竹縣 3 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 署(包括所屬高級中 等學校、特教學校) 苗栗縣 3 19

彰化縣 6

南投縣 3

本部高等教育司(包 括直轄市立大學、本 部所屬一般大學及空 中大學)

15

雲林縣 4

本部技術及職業教育 司(本部所屬技專校 院)

11

嘉義縣 3 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

教育司(軍護人員) 2 屏東縣 4 本部國際及兩岸教育

司(海外臺灣學校及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

臺東縣 2 2

合計 172 人

4.國立大學附設小學、幼兒園由各縣市遴選推薦。

5.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單位)遴選後,應填具本部規定之 推薦表,並在紀錄欄內敘明遴選經過及結果,於五月三十一 日前將推薦表正本送本部,並將推薦表電子檔及特殊優良事 蹟證明文件電子檔上傳至本部指定網站。完成送件程序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件或抽換。逾期及資料不全者,不予 受理。無論是否推薦,相關資料不予退還。

(二)決審:

1.由本部敦聘具有社會聲望、公正、專業素養人士或曾獲頒師 鐸獎者組成遴選小組,其成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 分之一。遴選小組審議推薦案件得參閱有關資料,必要時得 就推薦人選之相關資料及人員進行查核或訪談。

2.辦理決審時,初審機關(單位)應派員;決審委員視需求,

得請初審機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

3.本部得委託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評選。

4.各委員迴避之義務,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4)

七、獎勵及表揚:

(一)獲師鐸獎者,於表揚大會中公開表揚,由本部頒贈師鐸獎獎 座一座、獎狀一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人員並核 予記功一次。

(二)獲師鐸獎者由承辦單位安排出國考察,本部補助每人以新臺 幣十萬元為限。

(三)得獎事蹟編印專輯。

(四)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單位)推薦而未獲選參加全國表 揚大會者,以部長名義頒給獎狀一幀,由各該機關(單位)

自行表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人員並核予嘉獎二 次,以資鼓勵。

(五)獲師鐸獎者,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敦請參與教育經驗分享 及教學理念傳承相關活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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