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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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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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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2020-2021 年各國對臺貿易障礙報告-《目錄》

《亞太地區》

澳洲 ... 4

紐西蘭 ... 5

韓國 ... 6

日本 ... 7

香港 ... 9

澳門 ... 10

中國大陸 ... 11

菲律賓 ... 14

馬來西亞 ... 15

新加坡 ... 17

印尼 ... 18

越南 ... 23

柬埔寨 ... 25

泰國 ... 26

緬甸 ... 28

印度 ... 31

巴基斯坦 ... 35

斯里蘭卡 ... 35

《美洲地區》 美國 ... 37

加拿大 ... 41

墨西哥 ... 45

宏都拉斯 ... 46

瓜地馬拉 ... 46

尼加拉瓜 ... 47

巴西 ... 48

阿根廷 ... 50

(2)

秘魯 ... 51

智利 ... 53

《歐洲地區》 土耳其 ... 55

希臘 ... 56

保加利亞 ... 57

羅馬尼亞 ... 57

俄羅斯 ... 58

白俄羅斯 ... 62

烏克蘭 ... 64

歐盟 ... 65

奧地利 ... 68

德國 ... 69

波蘭 ... 70

丹麥 ... 71

荷蘭 ... 72

法國 ... 73

義大利 ... 74

西班牙 ... 75

斯洛伐克 ... 76

《中東及非洲地區》 以色列 ... 78

約旦 ... 80

沙烏地阿拉伯 ... 81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 84

埃及 ... 84

奈及利亞 ... 85

南非 ... 87

(3)

《亞太地區》

(4)

澳洲

「2020-2021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澳洲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二、非關稅 貿易救濟措施 1. 截至 2021 年 6 月,澳洲對我實施貿易救濟措施計 6 件,均為反傾銷措施,其中鋼鐵及其 製品 5 件、變壓器 1 件。鋼鐵類產品包括強化鋼條、熱軋結構用鋼、熱軋鋼捲、中空結 構型鋼及鍍鋅鋼品等。澳方之反傾銷措施對我鋼品正常輸澳造成影響。另澳洲反傾銷委 員會分別於 2020 年 3 月及 6 月對我「精密管材及鋼管」及「鍍鋁鋅合金鋼扁軋製品」啟 動反傾銷調查。

2. 我業者反映盼協助與澳洲政府及業者溝通,期望澳洲反傾銷委員會公正調查及研析數 據,並於判決時提出令人信服之合理事證,以符合 WTO 反傾銷協定等相關規範。

3. 截至 2021 年 6 月份,澳洲仍對臺採取貿易救濟措施之項目多屬鋼製品,如:精密管材 及鋼管、強化鋼條(鋼筋)、鍍鋁鋅合金鋼扁軋製品、中空型結構鋼管等製品。當中僅 熱軋鋼捲出口部分經調查裁定於 2020 年 9 月 18 日起降為 0%稅率以外,其餘案件仍在調 查。

(5)

紐西蘭

「2020-2021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紐西蘭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四 、 檢 驗 與

檢疫

檢 疫 標 準 訂 定 耗時

紐國對農產品輸入採取嚴格檢疫標準,以致我國輸紐農產品面臨繁複之「進口產品健康標 準(Import Health Standard )」訂定程序。

目前我方申請進入紐西蘭市場之優先項目為芭樂(防檢局於2009年正式提出申請)、鳳梨(防 檢局於2017年正式提出申請),紐方在每年臺紐SPS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均表示該等項目 尚未排入紐國審查外國申請農產品市場進入優先工作順序名單,並多年在臺紐經濟合作協 定(ANZTEC) SPS聯合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為 2020年9月第7屆會議),洽請紐方儘早開放並 加速進行審核。

(6)

韓國

「2020-2021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韓國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二、非關稅 反傾銷措施 1. 截至 2021 年 2 月,韓國對我國採取貿易救濟措施計有 2 件,均為反傾銷措施,包括聚對 苯二甲酸乙二酯薄膜及不鏽鋼條。(韓國 2020 年 12 月 24 日對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薄膜 案展開落日複查)

2. 韓國 2020 年 9 月 25 日決定對我國、中國大陸及印尼產製不銹鋼板捲展開反傾銷調查,

預定 2021 年 7 月 22 日公布調查結果。

三 、 標 準 與 認證

我 實 驗 室 出 具 之GLP數據為韓 方 主 管 機 關 所 拒

1. 業者反映我實驗室出具之優良實驗室操作規範(GLP)數據為韓方主管機關所拒,原因為 我非 OECD MAD 會員,影響我化學品輸韓。查我 GLP 能力為美國、紐西蘭所認可,並簽有 合作協定。

2. 本案已透過 108 年第 11 屆臺韓雙邊經貿對話會議,促請韓方考量此 GLP 數據被拒之貿易 障礙,韓方表示需進一步資料加以瞭解,並與主管機關研商討論,期能解決此貿易問 題。另於同年 12 月將我方英文說帖等交韓國外交部,並請該部積極協助解決本案。

3. 我方復於 109 年 3 月將與美國及紐西蘭簽署之 GLP 相互承認協議英文影本提供韓國外交 部雙邊經濟外交局,並建議韓國相關主管機關訪臺瞭解我方 GLP 符合性監控系統及進行 人員交流,該局業表示,同意我方建議,雙方可先行人員交流,增進瞭解彼此立場。

4. 我方將於第 12 屆臺韓雙邊經貿對話會議,續提本案,以期解決相關問題。

(7)

日本

「2020-2021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日本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一、關 稅 ( 一 ) 對 水 產 品

關 稅 配 額 申 請 資 格 限 制 嚴 苛 且 相 關 作 業 流 程繁複。

( 二 ) 對 皮 革 製 品 設 定 關 稅 配 額

經濟產業省對下列進口水產品實施配額,每年公布各品項進口配額,相關作業流程過於繁 複,造成國外業者或首次申請進口業者不易取得配額:

1. 數量限制:「鰺」、「鰮」、「鯖」、「黃線狹鱈(阿拉斯加鱈)」、「鱈」、「鱈魚 卵」、「花枝」、「乾魷魚」、「鰊」、「昆布」、「昆布製品」、「扇貝」、「乾海 苔」、「無糖調味海苔」、「海苔製品」、「未成形乾海苔及海菜」等 16 類。

2. 金額限制:「鰤、秋刀魚、干貝及魚干製品」、「原產自韓國之鱈、鰤、秋刀魚、干 貝、魚干製品、鰺、鯖、鰮、扇貝」等 2 大類。

日經濟產業省對「牛馬革」(已染色或著色)、「牛馬革」(其他類)、「羊革、山羊革」(已 染色或著色)、「皮鞋」(皮製或使用皮革製造之鞋履,不包含運動用及拖鞋)等 4 大類實施 進口關稅配額,同時每年須於特定期間申請該年度配額,配額外者課以高關稅,影響業者 拓展日本市場。

(8)

「2020-2021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日本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四 、 檢 驗 與

檢疫

( 一 ) 申 請 水 果 輸 日 解 禁 之 審 查 流 程 所 需 時 間過長。

( 二 ) 有 關 輸 日 粉 圓 食 品 添 加 劑基準

日本審查臺灣水果輸日解禁之申請,確認殺蟲處理試驗效果所需時間極長,且未明訂確切 回覆期限,例如:我國木瓜、蜜棗出口日本申請解禁之檢疫審查過程長達8年左右始完成;

其餘我國番石榴、火龍果(白肉種除外)、梨子、香瓜、楊桃等水果之殺蟲處理試驗報告提 出後,歷經數年迄今尚未獲日方正面答覆,造成市場進入障礙。

1.世界各國訂定之食品添加物標準主要係參考聯合國食品標準委員會(Codex)。其中,我國 規定「珍珠奶茶之粉圓」類推適用「糕餅類 (Bread and Cakes/Flour pasts products for bread and confectionary)」添加防腐劑之規定,包括己二烯酸及其鹽類(Sorbic acid and its salts)、苯甲酸及其鹽類(Benzoic and its salts)皆為1.0g/kg;Codex丙 酸及其鹽類(Propionic acid and its salt)在上述產品則可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我國 訂有2.5g/kg之限量標準。

2.我國近年粉圓製品出口量攀升,日本為我國重要出口市場之一,惟日方並未針對「珍珠 奶茶之粉圓」設定專屬可用之食品添加物及其使用基準,爰其管理適用現行「各添加物 之使用基準及保存基準」之「可使用之食品等」欄位項下之「其他食品」。依其規定,

「珍珠奶茶之粉圓」可使用之防腐劑僅有4種,且其使用基準值均甚低。

3.日針對「珍珠奶茶之粉圓」規定之食品添加劑基準不同,已形成我國「珍珠奶茶之粉 圓」輸日貿易障礙。

(9)

香港

「2020-2021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地區:香港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四 、 檢 驗 與

檢疫

臺 灣 禽 蛋 進 口 申 請 未 獲 港 方 批 准 迄 無 具 體 進展

1. 由於我國部分縣市發生禽流感,香港食安中心 2015 年 1 月 12 日採取預防性措施,全面 禁止臺灣禽蛋進口。

2. 農委會防檢局 2019 年 4 月 9 日向香港食安中心遞交生鮮禽蛋輸銷香港申請文件,暫無 具體進展。

四 、 檢 驗 與 檢疫

臺 灣 豬 肉 進 口 申 請 未 獲 港 方 通知具體進展

1. 1997 年 3 月我國爆發口蹄疫,豬肉出口暫停。2020 年 6 月 OIE 宣布我國為「不施打疫 苗口蹄疫非疫區」,可恢復豬肉出口。

2. 農委會防檢局 2019 年 9 月 4 日已遞交「冷凍(藏)生鮮豬肉」輸銷香港的發證實體清單 申請資料予香港食物環境衛生署食安中心,暫無具體進展。

(10)

澳門

「2020-2021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地區:澳門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四 、 檢 驗 與

檢疫

臺 灣 生 產 的 動 物 源 性 油 及 相 關 加 工 食 品 進 口 未 獲 澳 門 解 禁

1. 由於劣質油事件發生,澳門食物安全中心分別於 2014 年 10 月 11 日及 10 月 17 日暫時 全面禁止臺灣生產的食用油(包括動物源性及植物源性)進口及販售。

2. 衛福部食藥署與澳門食安中心已就本案相關進展持續進行溝通,澳方隨後於 2015 年 10 月 23 日公布解除臺灣生產的植物源性食用油進口禁令。惟動物源性食用油部分,至 2020 年 6 月底仍未解禁。至 2021 年 2 月仍未解禁。

(11)

中國大陸

「2020-2021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地區:中國大陸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二、非關稅 反傾銷調查 截至 2021 年 3 月,中國大陸對我國採取貿易救濟措施計有 6 件,均為反傾銷措施,包括錦 綸 6 切片、苯乙烯、正丁醇、壬基酚、雙酚 A 及丙酮。

三 、 標 準 與 認證

1. 同 一 產 品 標 示 及 說 明 標 準 , 各 地 略 異。

2. 食 品 類 商 品 包 裝 要 求 法 規 修 正 頻 繁 , 較 難 適 從

1. 中國大陸產品標示統一,惟各地對於標準的執行程度或略異,目前臺商食品業於中國大 陸首次進關檢驗時會因以下問題被扣押,導致食品超過保質期:

(1) 進口預包裝食品無中文標籤。

(2) 進口預包裝食品的格式版面檢驗結果不符合大陸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食品安全 標準要求。

(3) 符合性檢測結果與標籤標注內容不符。

2. 中國大陸經常更改食品法規,造成廠商產品成分標示及海關文件不符合規範等狀況,而 造成通關困難。

(詳情見:中國大陸海關總署公告 2019 年第 70 號公告、2019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 法、2019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三 、 標 準 與 認證

醫 療 、 保 健 產 品 及 保 健 食 品 之驗證與准入

1. 對於進口的醫療器材產品不採歐美具公信力實驗室的認證,而必須通過中國大陸質檢中 心驗證才能進駐市場,業者花費大量驗證金額且曠日費時。

2. 中國大陸自 2014 年起,規定使用片劑、膠囊、口服液等需定量食用且有每日食用限量的 產品,不納入食品生產許可範圍。致我商調整生產、包裝及重新申請進口許可的成本大 增。

(12)

「2020-2021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地區:中國大陸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3. 我商保健食品申請中國大陸保健食品註冊證書(健字號)所需時間冗長(約 2-3 年),提交資 料繁多,或見保健食品廠商以新食品原料方式申請一般食品進口至中國大陸,惟無法聲 明產品具有保健功能。

四 、 檢 驗 與 檢疫

農 藥 檢 疫 標 准 趨嚴

2020 年 02 月 15 日起大陸農業農村部正式實施最新版 GB 2763-2019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 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查驗標準(其中正面表列 65 項茶葉產品之殘餘農藥標準,若含非 表列農藥則被認定為不合規)。

詳細規定見下列網站:https://www.sdtdata.com/fx/fmoa/tsLibCard/175228.html 臺 灣 實 驗 室 之

醫 療 器 材 檢 驗 仍 須 經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實 驗 室 檢驗

1. 為了取得中國大陸的產品註冊證,經臺灣實驗室檢驗後之醫療器材仍須經中國大陸實驗 室檢驗,至少需要花 2~3 個月,再送到北京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註冊,取得時 間均需 6~9 個月。一般輪椅、站立式輪椅等產品要進口必須要通過中國大陸 CFDA 的測 試,其他相關測試報告都不接受。

2. 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自 2019 年 1 月 21 日起,臺灣生產第一類醫療器械如聽診 器、紗布繃帶等,可直接在福建省藥監局專門視窗備案並經平潭口岸進口,第二類、第 三類醫療器械則需由大陸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批准後發給醫療器械註冊證。

暫 停 臺 灣 鳳 梨 輸入大陸

海關總署動植物檢疫司 2021 年 2 月 26 日發布通知,表示自 2020 年以來,大陸海關多次從 臺灣輸大陸鳳梨中檢出大洋臀紋粉蚧 Planococcus minor、新菠蘿灰粉蚧 Dysmicoccus neobrevipes 和菝葜黑圓盾蚧 Melanaspis smilacis 等檢疫性有害生物。爲防範植物疫情風 險,依據大陸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暫停臺灣鳳梨輸入。

(13)

「2020-2021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地區:中國大陸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四 、 檢 驗 與

檢疫

對 於 進 口 冷 鏈 食 品 新 冠 病 毒 檢 測 、 消 毒 處 理

2020 年 11 月中國國務院發佈《關於印發進口冷鏈食品預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

加強進口冷鏈食品預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最大程度降低新冠病毒通過進口冷鏈食品輸入風 險。各地通路商也開始要求冷鏈食品供應商必須出具核酸檢測證明才能上櫃銷售,沒有核 酸證明的貨品一律不上貨架。

十一、投資 環保要求提升 中國大陸環保意識抬頭,為調整產業結構,促使低技術、高污染、高勞力的外資企業轉型 升級,於 2017 年祭出新的環保法令,近幾年更加大執法力道,業者常面臨地方政府的查核 及限污措施,被迫停工整改,亦曾強制昆山當地逾百家臺商全面性停工,造成巨大衝擊。

此外中國大陸勞動法令或環保規章存在「選擇性執法現象」,致使臺商經營成本遠較當地 陸企為高,而難以與當地業者競爭。

(14)

菲律賓

「2020-2021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菲律賓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二、非關稅 貿易救濟措施 截至2021年3月,菲律賓對我進行貿易救濟措施調查案計有2件,均為防衛措施,包括鍍鋅 鋼及聚乙烯製品,另菲對自我進口之水泥課徵為期3年之防衛稅。

十一、投資 限 制 外 資 比 例 超過40%之法人 不 得 購 置 廠 房 用地

菲國法令限制外資比例超過 40%之法人不得購置廠房用地,部分臺商因現實需要,而改以菲 商名義登記投資,不僅容易產生糾紛,臺商對菲投資件數與金額的官方統計數據亦可能與 實際臺商投資情況存有較大落差。

(15)

馬來西亞

「2020-2021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馬來西亞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三 、 標 準 與

認證

清 真 認 證 申 請 程序繁複

1. 目前臺灣清真驗證單位中,僅臺灣清真品質保證推廣協會(THIDA)取得馬國JAKIM認可,

考量清真驗證有效性與申請成本,我國業者仍傾向申請THIDA驗證。惟THIDA在人力不足 且受理案件數量過多之情形下,導致業者需花費較長時間申請驗證與換證,以致於影響 產品外銷。

2. 外貿協會清真中心已於2021年1月28日,與JAKIM合辦臺馬清真認證線上研討會,協助我 驗證機構了解申請取得JAKIM認證相關事宜。

十、服務業 1. 金 融 業 者 無 法 獲 得 全 銀 行 執 照 經 營 馬 幣 存 放 款 業 務 , 亦 無 法 透 過 併 購 方 式 在 馬 國 設立子行

1.馬國央行在 2009 至 2012 年間短暫開放,核准全球大型銀行如日本瑞穗銀行在馬國開業,

之後又嚴格控管外資銀行執照發放。臺灣自 1980 年迄今在馬國累積投資額達 138.2 億美 元,位居馬來西亞第 5 大外資來源國。然我國銀行不斷反應馬國金融市場封閉,臺商企業 亦受困於馬國無臺資銀行可提供馬幣金融服務。

我國銀行先前曾試圖以併購方式在馬國設立子行,惟皆未獲馬國中央銀行同意而失敗,如 中國信託於 2016 年欲收購蘇格蘭皇家銀行(RBS)馬來西亞子行破局,係馬國政府不同意中 信金之收購資格;國泰世華商銀於 2017 年欲透過併購方式收購加拿大豐業銀行在馬來西亞 子行(The Bank of Nova Scotia Berhad),惟最終國泰世華銀行收購計畫未獲馬國央行同意 而亦告吹。

然中國建設銀行卻得於 2016 年底在馬國獲經營執照,顯為對我國採取差別待遇。

(16)

「2020-2021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馬來西亞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2. 視 聽 服 務 設

外資股權上限 3. 配 銷 服 務 須 為 馬 來 族 裔 保 留股權或櫃位

2.外資投資馬國有線或衛星平台之股權上限為30%,並禁止外資投資地面廣播系統。

3.大型外資零售商須有30%的馬來族裔(含原住民)股權,百貨公司及超市等亦須保留30%架 位空間予馬來族裔(含原住民)中小企業。

十一、投資 企 業 管 理 階 層 申請簽證不易

我商在馬國投資設廠後,欲為臺籍管理階層申請工作簽證,獲馬國政府通知須於一個月前 書面通知,遞件後亦遲未核發工作簽證。

(17)

新加坡

「2020-2021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新加坡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十一、投資 工 作 准 證 相 關

規 定 逐 步 調 整 , 包 括 提 高 薪 資 門 檻 及 降 低 配 額 比 例 上 限。

1.為增加新加坡公民的就業機會,星國政府近年多次調整工作准證相關規定:

(1)提高申請工作准證之薪資門檻:

(A)新加坡人力部2020年3月3日宣布,自2020年5月起將外籍專業人士申請就業准證(EP) 的月薪門檻從3,600星元上調至3,900星元。更年長且經驗更豐富者需滿足更高要 求,例如40歲左右的申請者薪資須比3,900星元高約一倍。

(B)新加坡人力部2020年8月27日宣布,自9月起再將EP月薪門檻從3,900星元調高至 4,500星元;金融業的月薪門檻則在12月進一步調高至5,000星元。

(C)新加坡人力部2020年亦2次調高S准證持有者的最低月薪要求(註:S准證適用於中等 技能的外籍員工),從2,300星元調高至2,500星元,並將公平考量框架的招聘廣告規 定擴大至包括S准證。

(2)降低工作准證配額比例上限:新加坡 2019 年至 2021 年等 3 年均宣布降低數個產業 S 准證持有者可占公司員工總數的比例。

(A)其中服務業自2021年起從13%降至10%;

(B)製造業自2022年起從20%降至18%,自2023年起降至15%;

(C)建築業、海事造船業及加工業自2021年起降至18%,自2023年起降至15%。

2.駐新加坡臺北代表處已於 2020 年 12 月舉辦 2 場新加坡工作准證法規簡報座談會,協助 駐星臺資企業解決工作准證申辦問題。

(18)

印尼

「2020-2021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印尼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二、非關

限制進口 1. 大宗物資:進口原料需要有進口許可證。且印尼針對白糖、鹽類及稻米產品之進口,僅 同意於產季以外或以限制數量等方式進口。

2. 農產品:自2013年8月30日起,印尼進口商自國外輸入新鮮蔬果前,必須檢附出口國出具 之「包裝場證書」、「果園或農場證書」及「優良農業操作證書」等文件(印尼農業部 第24/2018號條例),俾向印尼貿易部申請進口准證。

3. 3C產品:印尼自2013年起對手機、筆記型電腦及平板電腦等產品要求進口商必須透過 3 家以上的通路商來進行銷售,才能獲得進口許可(貿易部第41/2016號部長條例);此 外,並要求進口商承諾在獲得進口許可後的3年內在印尼境內設廠生產製造,阻礙我資通 訊產品進入印尼市場。

4. 鋼鐵:印尼貿易部自2019年1月20日起實施新鋼鐵產品進口管控措施(貿易部第110/2018 號部長條例),適用範圍包括海關稅則號列第72章及第73章共453項產品,印尼進口商向 貿易部申請進口准證前須先獲得工業部推薦函並獲得進口配額,且核發配額之標準不透 明,阻礙我鋼鐵產品進入印尼市場。

5. 印尼貿易部發布2020年第68號貿易部長條例,要求進口商申請鞋類、空調電子產品、自 行車或三輪車之進口,須辦理進口同意書(Persetujuan Impor)以及驗貨報告(Laporan Surveyor),同時將上述三類產品進口,由通關後查驗改為通關時即由海關執行查驗,

條例於2020年8月28日生效。此外,進口商向貿易部申請進口許可時,需說明進口貨品來 源、產品號列、數量、進口目的、裝貨港、目的港等,再由貿易部核發進口許可。

(19)

「2020-2021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印尼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二、非關稅 出口管制 印尼為使鎳礦石留在國內加工以增加天然資源的附加價值,已由印尼能源暨礦產部發布條 例,禁止未經精煉鎳,含量為 1.7%以下的鎳礦石直接出口。

原產地規定 印尼政府為發展國內手機產業,自 2017 年開始規定所有進口手機需採用部分國產零組 件,對於配有 4G LTE 技術之進口智慧型手機,國內自製率需達 30%。

防 衛 措 施 及 反 傾銷措施

1. 印尼防衛措施:包括課稅中(地毯及其他覆地物、I型及H型之其他合金鋼)、研擬課稅 中(服飾與配件、捲菸紙)

2. 印尼對我反傾銷:包括課稅中(聚酯纖維棉、鍍錫鋼捲及片、熱軋鋼捲HRC)、調查中

(冷軋鋼捲及鋼板CRC)。

3. 印尼採取反傾銷及防衛措施等舉動已影響我前述產品出口印尼,降低我國產品在印尼市 場上之競爭力。

4. 據2021年6月統計,印尼對我採取貿易救濟措施有5件。其中反傾銷措施3件,包括鋼鐵及 紡織品,另防衛措施2件,包括紡織品及鋼品。

貿易救濟措施 1. 印尼於2020年10月1日宣布對進口成衣及服飾品(Articles of Apparel and Clothing Accessories)啟動防衛措施調查(參考稅號6101, 6102, 6103, 6104, 6105, 6106, 6109, 6110, 6111, 6117, 6201, 6202, 6203, 6204, 6205, 6206, 6209, 6214),我國主張近 三年我國產品占印尼總進口量低於1%,未對印尼國內產業造成損害,應將我國產品排除 適用。

2. 印尼防衛措施委員會(KPPI)對本案作成肯定認定,並提案依不同產品類別課徵為期3年之 防衛稅,惟確切實施日期待印尼財政部公告。

(20)

「2020-2021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印尼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三、標準與

認證

產 品 標 準 登 記 制度

鋼鐵業者反映,需要申請印尼 SNI 國家認證才能進口,廠商每 4 年必須重新向印尼工業部 申請,由該國官員赴臺審查,之後工業部給予認證部門推薦信,認證部門才能出發再做進 一步細節審查及測試,所衍生之費用皆由企業承擔,且邀請官員到臺灣審查往往不容易,

所以認證取得相形困難。

清 真 品 質 保 證 法規不明

1. 印尼實施清真品質保證新制於2019年10月17日正式實施(印尼國會2014年第33號法案),

緩衝期訂為5年,既有依據舊制已在印尼上市的食品飲料產品,仍可繼續流通至2024年10 月17日止,惟自2024年10月17日開始,在印尼流通的食品飲料若欲宣稱清真產品,須依 據第33號法案第4條規定,向宗教部清真品質保證局(BPJPH)申請清真驗證;若屬非清真 產品,則應依據同法案第26條標示為非清真產品。

2. 食品飲料以外的清真產品(例如藥品、藥材、化妝品等),將自2021年10月17日開始陸 續納入緩衝期管理,緩衝期至少5年,長短則依品項而異。

3. 「清真品質保證法」對印尼社會各層面影響廣泛,生效實施迄今,新清真認、驗證申請 案似均遭延宕,各國均向印尼表達廠商申請之清真驗證,驗證機構申請之清真認證,申 請出現困難至今多數廠商尚未獲核可。徒增我出口商不確定風險,間接造成貿易障礙,

且目前清真產品的相關標準似仍未確定,包括原先伊斯蘭宗教學者理事會(MUI)使用的 HAS-23000 標 準 , 以 及 印 尼 國 家 標 準 局 頒 布 的 3個 國 家 清 真 標 準 (清 真 管 理 系 統 SNI- 99001、雞隻清真屠宰SNI-99002、反芻牲畜清真屠宰SNI-99003)。

(21)

「2020-2021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印尼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四 、 檢 驗 與

檢疫

進 口 產 品 須 須 申 請 許 可 證 或 檢附檢疫證明

廠商在印尼銷售食品、藥品、美妝品、保健食品、傳統草藥等需事先向「印尼食品暨藥物 管理局」(BPOM)申請上市許可,而醫療器材則需向「衛生部」(MOH)申請上市許可,惟該等 上市許可申請程序繁複、審核速度緩慢、法規資訊揭露不透明,對我產品出口形成障礙。

八、政府 採 購

政 府 採 購 法 令 限制

印尼目前僅為WTO政府採購協定觀察員,尚未正式加入,其政府採購法令仍有許多國產品 優先採購、自製率、補償性交易、外國廠商僅能擔任分包商等要求,形成貿易障礙及不公 平限制。印尼政府採購法引進電子系統(e-catalogue)有助提升相關採購的透明度,但其 運作成效仍有待觀察。

十一、投資 行政法令繁複 1. 勞工法令繁複:印尼的勞工法令促使企業管理困難,工資占成本比率偏高,過度保障勞 工的法令,出現間接鼓勵員工跳槽等情況發生。

2. 行政效率冗長:印尼政府對於投資貿易規定之申辦行政手續冗長,如海關、申請投資程 序、工廠檢查等方面。目前印尼已實施線上單一申請系統(OSS)申請,依照所提供資料及 文件自動核准投資准證,但後續執行情形仍有待觀察。

3. 法令執行標準不一:印尼政府針對各項法令程序如外國人居留及公司設立等行政作業之 執行標準不一。

4. 為大幅放寬外人投資,印尼「創造就業綜合法案(RUU Cipta Kerja)」已於109年11月2日 由印尼總統簽署並頒布為「2020年第11號印尼法律」。該法律涵蓋11大領域,如簡化許 可證核發程序、降低投資要求、增加勞動力、保護微中小企業、提升經商便利度、鼓勵 研發創新、提升政府管理效能、改善制裁措施、土地取得、規劃經濟區等,其目的在改 善投資環境、減少行政成本、吸引外資、增加就業。該法律已於頒布日(109年11月2日) 生效,印尼政府並已陸續推出至少49個相關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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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1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印尼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十二、人員

移動

工 作 簽 證 限 制 多

1. 印尼規定製鞋業聘雇外籍員工年限僅為2年(勞工部2015年第15號部長命令),造成臺商 業者經營困擾。

2. 外國人工作准證申請費時,僅核給1年效期居留證(印尼司法部第16/2018號部長命 令),且申請程序繁瑣,核准人數與居留時效限制多。

3. 為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散播,印尼政府針對外籍人士入境加以限制,依印尼防疫中心2021 年第8號行政命令,目前(自2021年2月9日起實施)印尼政府已開放商務人士申請商務簽 證,可前往印尼進行短期洽商,惟仍未開放申請工作證,致許多我國業者無法派遣外籍 工程人員或外籍工廠主管前來印尼就職,影響投資案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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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

「2020-2021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越南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二、非關稅 貿易救濟措施 截至2021年6月,越南對我採取貿易救濟措施計有3件,其中反傾銷措施1件,為鋼鐵類製 品,另防衛措施2件,包括化學品及鋼品。

三 、 標 準 與 認證

環 保 法 規 朝 令 夕改

越南政府環境標準及排放要求持續增加,更隨著政策改變一再整改,過於嚴厲刻板的環保 規定影響業者生產效益。

五 、 關 務 程 序

通 關 貨 品 稅 則 號列認定

越南海關在認定貨品稅則號列上可能與廠商認定之稅號有歧異,進而造成適用不同的進口 貨物稅率,可能引發補稅問題。

十、服務業 國 內 市 場 配 銷 權 之 申 請 審 核 程序

越南原則上允許外商申請經營配銷服務業,且未訂有股權限制。惟外商申請配銷權執照手 續繁瑣且需數月之久。另在越南申請產品行銷活動手續繁瑣,全國性活動需各省逐一審 批。

十一、投資 投資審核時程 投資金額達5兆越盾(約2.15億美元)以上之投資案需由越南總理核准,審核時程較一般投資 案長。

行 政 作 業 與 法 令不明確

1. 一般性的稅法規定,在稽徵實務上各地方稅局具有行政裁量權,法規適用存在模糊空 間;且部分稅法規定較為特別,例如合約稅與我國印花稅作法不同。

2. 越南近年已少有罷工事件,惟雇主仍需留意與員工相關之最新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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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1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越南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3. 外商申請國內配銷權有相當障礙,申請程序有待簡化。

十 三 、 其 他 障礙

外匯管制 為穩定越南盾匯率並改善對外貿易逆差,越南央行規定買匯者需先證明未來有能力出口賺 匯,才得申請購買美元換匯;另對於外匯匯出亦需符合央行等相關規定,不准任意匯款出 境。

越南當地限制美金的購買,北越金融市場相對南越更加封閉,由於越南政府限制臺資銀行 設立分行,故北越現有的純臺資分行僅有富邦銀行及第一銀行,就美元避險而言,操作換 匯成本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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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

「2020-2021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柬埔寨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七 、 智 慧 財

產權

仿 冒 品 持 續 流 通 少 數 特 定 市 場

柬國在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與執法已有很大的改善,過去盜版的CD、DVD影片皆已不見蹤影。

惟名牌仿冒品因存在巨額利潤,仍流通於少數特定市場,上述仿品多自中國大陸或越南進 口,非柬國產製。

上述仿品雖非柬國產製,多自周邊鄰國進口,但因柬國縱容名牌仿冒品流通,加以當地消 費者意識仍有待提升,因此壓縮我自有品牌廠商在柬國拓展之空間。

八 、 政 府 採 購

政 府 採 購 法 令 不限制

柬埔寨尚未正式加入WTO政府採購協定,雖訂有政府採購法令,惟並不透明,且公布期間 短,導致欲競標廠商常無足夠時間準備,另工程建設標案投標廠商須先在柬埔寨財經部之 政府採購處(Department of Public Procurement)登記方能競標。

柬國政府採購公告時間多以一個月(30天)為期,並且非全部政府採購資料都以公開上網之 公告途徑,致使參標廠商必須在柬國設有據點,並與當地進行採購的單位有密切聯繫,才 能事前得知招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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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

「2020-2021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泰國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二、非關稅 泰 國 對 多 項 進

口 產 品 要 求 申 請 進 口 許 可 證 以 及 禁 止 部 分 舊品進口

1.多類產品須申請進口許可證,包括:工業化學原料(如高錳酸鉀)、藥品、紡織品(半成 品)、農產品、建材(建石)、部分消費品、工業廢棄物。

2.禁止舊汽車及機車零件進口。舊汽車及機車進口許可證只准發給用於再出口或僅個人使 用及非商業用途。

3.禁止遊戲機(不論新舊品)進口。

貿易救濟措施 截至2021年6月,泰國對我採取貿易救濟措施計有6件,其中反傾銷措施5件(均為鋼鐵及其 製品,包括冷軋不鏽鋼扁軋製品、冷軋碳素鋼捲及非鋼捲製品、熱軋鋼扁軋製品、特定熱 浸鍍鋁鋅冷軋鋼及不銹鋼管)。

三 、 標 準 與 符合性

認 證 申 請 文 件 內 容 繁 瑣 且 程 序耗時

依據泰國工業產品標準法,相關產品需向泰國工業產品認證機構申請TISI強制認證,由於 申請文件內容繁瑣,驗證程序較長。

五 、 關 務 程 序

關 稅 相 關 法 規 程序不透明

泰國關稅估價制度常見標準不一之情形,導致完稅價格不一。主要係因海關估價制度確立 程序未完全透明,其估價方法及準則亦會隨官員不同而出現制定不一致現象。

八 、 政 府 採 購

泰 國 政 府 機 關

( 含 國 營 事 業 ) 採 購 法 規 多 採 用 泰 文 ,

泰國目前尚非WTO政府採購協定(GPA)締約國,泰國財政部雖有建置政府採購專屬網站 http://www.gprocurement.go.th,但均為泰文且限制在泰註冊公司始得有競標資格,我國 業者要獲取泰國政府採購資訊、加入公共工程建設相關資訊仍有相當障礙;另部分國際標 案有限制投標者來源國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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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1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泰國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並 限 制 投 資 來

源國

十、服務業 法 規 文 件 限 泰 文 版 透 明 度 不 足

儘管泰國針對海運服務業、觀光服務業、醫療服務業、電信服務業及會計服務業之開放現 況並未違反該國在WTO之承諾(如外資限制為水平承諾之外資比率不得超過49%),惟仍對我 商前往投資設點形成門檻,不利我商進軍泰國市場。

十一、投資 外 商 法 禁 止 或 限 制 外 商 公 司 在多項業別(例 如服務業)之市 場進入。

1.泰國於 1999 年開始實施外商法後,外商禁止經營外商法附錄中第一類所列 9 大產業(如 報業、廣播電台、電視台等);經營第二、三類所列各大產業如會計服務業、法律服務 業、建築服務業、工程服務業等,則需特許。

2.外商法對於外國法人之定義及對外商營業之限制,致使許多外商在泰營業受到持股不得 超過49%限制,對外商在泰投資經營發展不利。

投 資 申 請 門 檻 高

多數產業限制外資持股上限或僅能與泰國人合作,相關法規文件限泰文版,投資申請程序 繁瑣且耗時。

工業總會近一年陸續接獲廠商反映,泰國「外人商業法」對於當地人參與企業管理及股權 的比例要求過高,對公司營運干預過多。

反映廠商包括:欲取得電信公司合作業務之工程業、從事接單生產之電源製造業及塑料化纖 產業、欲參與政府採購及供應商合作的資訊安全業及電機電子製造業。

這些廠商亦面臨泰文版申請文件的挑戰,如工業原料申請產品認證、採購規定申請書,使 其須尋求當地人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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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

「2020-2021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緬甸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二、非關稅 進 出 口 管 制 措

1. 針對食品、藥品、醫材、化妝品、菸、酒、林產品、動物產產品、水產品、農產品、食 用油、飲料、植物、肥料、種子、農藥、動物飼料、鹽、煙、硫磺、泥土及石料、礦 石、樹脂、植物膠、汽車、化學相關物質、玉與珠寶、黃金等分別設有進出口管制措 施。

2. 上述產品進口商除須具有進口執照外(Importer License),尚須為進口產品申請進口證 照(Import License),包括需要相關單位核發之進口證明書(Import Recommendation)或 檢驗結果證,不利國外產品進口。

四 、 檢 驗 與 檢疫

檢 驗 與 檢 疫 標 準 或 方 法 尚 須 建立

1. 申請文件尚未電子化,需依賴緬甸代理商前往主管機關購買。

2. 除要求進口商提供出口國檢疫或檢驗證明外,倘需另由緬甸檢疫或檢驗,則因緬甸相關 產業獲認證之實驗室數量極少,且設備不足,因此申請時間冗長。

五 、 關 務 程 序

關 務 法 令 適 用 及 解 釋 因 人 而 異標準不一。

1. 緬甸仰光港 2017 年開始導入電子通關系統,試行一年後隨人員操作日漸熟悉及配套作業 逐步到位,貨品進出口作業時間亦逐漸改善。

2. 惟因關務法令適用及解釋上存有人治色彩,寬嚴程度不同,臺商認為已改善中,甚至較 有彈性。

十、服務業 市 場 進 入 限 制 、 國 民 待 遇 限制

GATS服務業分類中,緬甸僅承諾開放觀光及旅遊相關業(旅館飯店業、旅行社)及運輸業(提 供觀光客相關運輸服務),故該國對於服務業之開放現況並未違反該國在WTO之承諾,惟仍 對我商前往投資設點形成門檻,不利我商進軍緬國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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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1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緬甸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十一、投資 限 制 投 資 項 目

及外資比例

1. 限制外國人設立貿易公司。以下例外情形,允許外商可以獨資進行化肥、種子、農藥、

醫療設備、建築材料之進出口貿易。

2. 外資比例限制:依據緬甸公司法規定,外人持股超過 35%,視為外國公司。

3. 限制外人投資項目:

(1)下列投資為禁止類:

A.可能為國家帶來危險或有毒廢棄物之產業或投資活動;

B.除為研究及發展目的之投資外,可能帶來尚在境外處於試驗階段或未取得使用、種植 及栽種核准之技術、藥物、及動植物之產業或投資活動;

C.可能影響國內民族地方傳統文化及習俗之產業或投資活動;

D.危及公眾之投資活動;

E.可能對環境及生態系統帶來重大損害之產業或投資活動;及 F.依據現行法律禁止之製造產品或提供服務之產業或投資活動。

(2)下列投資為限制類:

A.僅政府有權從事之投資活動;

B.限制外國投資者從事之投資活動;

C.僅允許與純由緬甸國民擁有之企業或緬甸國民合資從事之投資活動;

D.需獲得有關部門推薦方核准之投資活動。

(3)僅政府有權從事之投資活動:緬甸投資者及外國投資均不得參與:安全防衛、軍火、

郵政、航管、領航、自然森林管理、生產放射性金屬及其可行性研究、電力系統管理、

電力檢測等。

(30)

「2020-2021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緬甸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十 二 、 人 員

移動

入緬簽證 申請緬甸商務簽證需有在緬公司之邀請函,對初次及尚無生意往來之臺商造成不便。

十 三 、 其 他 障礙

外匯管制 1. 緬甸採外匯管制,匯出入款項均需檢附證明文件。

2. 緬甸前屬遭制裁國家,金融業跨境匯款仍多限制。

3. 提領外幣現金有限時限額限制,且限制國內交易使用美元為支付工具。

4. 國內借款需經緬甸中央銀行核准。

法 規 不 透 明 且 執法不一

緬甸刻正逐步建立法規制度,但因多無英譯且透明化不足,執行單位對新法令知識不足,

因此易發生法律解釋不明且不一致之問題,在資訊不對稱的情形下,造成廠商即使盼依法 辦理,仍無所適從。

欠 缺 雙 邊 協 定 保障

緬甸政情不穩,並面臨外國制裁(臺資銀行資金被波及而凍結)、國內罷工、圍廠停工等不確 定損失,臺緬欠缺雙邊協定保障(避免雙重課稅、投資保障),在緬投資風險相對高。

(31)

印度

「2020-2021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印度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一、關 稅 關 稅 調 整 頻 率

過 高 , 並 未 給 予 任 何 過 渡 期 或緩衝期

1. 印度以關稅保護本國企業及農業,以及配合產業、投資政策調整進口關稅,尤其對進口 電子、化學品、鋼鐵製品等。該等關稅調整頻率過高,擾亂貿易秩序及進口政策的可期 待及可預期性。

2. 印度調升進口關稅,自公告日起生效,並未給予在途(海運、空運中)進口貨物任何緩衝 期,易造成我出口廠商之損失。

二、非關稅 貿易救濟措施 截至2021年6月,印度對我採取貿易救濟措施計有9件,其中反傾銷措施8件,以鋼鐵、化學 品、橡塑膠及其製品、機械及電機設備為大宗,調查中案件為紡織品及化學品各1件;另防 衛措施課稅中1 件為太陽能電池,調查中案件1件為化學品。

進 口 新 輪 胎 採 取進口許可制

印度商工部國際貿易局自2020年6月12日公告對進口新輪胎採取進口許可制,我業者自6月 起陸續經由印度當地進口商向DGFT申請輸入許可證。據悉印方要求進口商以提出國內尚無 法製造及購買,並以進口商進口實績一定比例核發許可證,要求進口商自我具結。

三 、 標 準 與 認證

電 子 與 資 訊 科 技 產 品 安 全 測 試要求

印度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及防止劣質電子產品進口,資通訊科技部規範30類電子及資訊科技 產品須強制登錄,並經標準局認證之實驗室認證後始能於印度境內銷售。惟印度標準局認 證之實驗室數量與技術能量不足,致廠商送驗時程多遭延誤,影響商品上市規劃且增加營 運成本

五 、 關 務 程 序

通關程序冗長 1. 印度通關程序冗長,效率不佳且經常要求補件。

2. 我業者出貨至印度後,如印度進口業者藉故不提領貨品,印度海關要求出口業者須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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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1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印度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進口業者之放棄聲明書(No Objection Letter)後方得辦理退運,惟進口業者若不合 作,該批貨物將滯留印度海關,衍生後續倉儲費用爭議及貿易糾紛,可能逕遭印度海關 拍賣。

七 、 智 慧 財 產權

IPR法規無法有 效執行

我廠商提出商標遭印商冒用情形,惟在印方尚未落實IPR法規情形下,仍未能有效要求印商 停止不法行為。

八 、 政 府 採 購

大 型 採 購 案 均 訂 有 國 內 自 製 率門檻

1. 印度商工部於本(6)月 4 日公告修正「政府採購優先適用在印度製造之法規「Public Procurement (Preference to Make in India) Order, 2017」,新法規修正將提供產品 及服務之國內供應商列為第 1 類與第 2 類及國外供應商列為第 3 類,以限制採購條件,並 鼓勵國內製造,並期使落實印度自給自足之產業計畫。上述分類略以:

(1)第 1 類國內供應商:係指其產品或服務在印度國內製造的附加價值率,或稱在地製造比 例達 50%以上,在政府採購案中可享有最大程度的優惠待遇,若競標者同屬第 1 類國內供 應商,以在地製造率較高者優先考慮採購。

(2)第 2 類國內供應商:係指產品或服務在地製造比例介於 20%至 50%之間,亦可參與印度 政府採購案;此外,列於第 3 類國外供應商,係指在地製造比例低於 20%者,其參與的政 府採購案機會可能被限縮。

2. 本次公告亦對在地製造比例給予明確之定義,係指未被課徵印度國內間接稅前之產品或 服務總價值,在扣除被課徵關稅後的進口成分後,該淨值在總價值之比例。若政府採購 機關對於產品或服務是用前述在地製造之界定有疑義,將採取其他替代性估算機制。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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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1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印度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在法規修正後,第 1 類別與第 2 類別國內供應商須提出在地製造比例之說明文件,並自我 具證符合比例之規範。

3. 上述修正法規並要求除獲主管機關財政部政府支出局(Department of Expenditure)專案 核准外,任何低於 20 億盧比(1 美元約兌 75 盧比)之政府採購案,禁止外國廠商參與競 標;此外,開放國際競標之政府採購案,外國供應商得與第 1 類及第 2 類國內供應商共同 競標。上述修法規定可充分保障國內供應商,並促進當地製造及創造內需。

4. 修法前,國內廠商提供服務或產品國內製造比例為 50%;政府標案金額在 500 萬盧比以 下,限由國內供應商參與,高於該採購金額門檻則皆由國際業者得標。

十、服務業 銀行服務業-外 國 銀 行 設 立 分 行據點受限

印方於WTO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每年僅核發外國新設立銀行及分行執照12 張,目前印方政 策係建議外國銀行在二、三線城市發展,較不易核發一線城市銀行設立執照。

對 特 定 服 務 業 限 制 外 資 持 股 比 例 且 禁 止 外 人 從 事 法 律 服 務

對特定服務業限制外資持股比例且禁止外人從事法律服務印度政府對金融及零售業限制外 資持股比例(金融業外資持股最多49%,零售業51%),且不開放外國律師事務所在印度開設 辦公室,印度律師協會(Bar council of India)之會員亦僅限印度本國籍人士。

十一、投 資 所 得 稅 稅 率 高 且 各 州 稅 制 不 一

1. 印度聯邦政府及各州政府對稅法見解缺乏穩定性及可預期性,導致廠商不易評估投資風 險與經營成本,常發生廠商因不瞭解稅法變更而觸法之情形。另部分各地方政府因財政 困難,即使外國投資者於印度法院取得勝訴判決亦難獲得合理救濟。

(34)

「2020-2021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印度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2. 印度商工部產業及國內貿易推廣部門(DPIIT)頃提出電子商務外人投資(FDI)新規定已於 2019 年 2 月 1 日生效,內容包括:(1)電商業者向單一供應商採購貨物不得超過 25%;

(2)電商業者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產品折扣;(3)電商業者如持有某企業股份則不得透過 其平臺銷售該企業產品;(4)電商業者不得要求廠商在其平臺獨家銷售任何貨品;(5)電 商業者必須每年向中央銀行(RBI)提交承諾報告。

十 三 、 其 他 障礙

我 商 在 印 度 境 內 提 供 服 務 之 APP遭禁止使用

1. 本案印度電子及資通訊部以保護個人隱私及國家安全等為由,於2020年6月29日禁止59 款智慧型手機應用程式(APP)於印度提供服務及使用。

2. 該禁令不符合「印度資訊科技法」(Information and Technology Act, 2000)及「資 訊科技(封鎖社會大眾取得資訊之程序與防衛)規則」[Information Technology (Procedure and Safeguards for Blocking for Access of Information by Public) Rules), 2009]之法律規範,前述禁令述及APP違反資料隱私,並引述國家安全與公共 秩序,惟尚未能舉證所謂違反資料隱私及國家安全之具體事證。

(35)

巴基斯坦

「2020-2021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巴基斯坦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二、非關稅 貿易救濟措施 巴 基 斯 坦 於 2021年 2月 6日 起 對 我 進口 之 聚 酯 棉 (Polyester Staple Fiber , 巴 國 稅 號 5503.2010)展開反傾銷調查。

斯里蘭卡

「2020-2021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斯里蘭卡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十二、人員

移動

工作簽證限制 多且費時

外國人工作准證申請費時,且僅核給 1 年效期居留證,需每年辦理延長 1 年。

可參:

http://www.immigration.gov.lk/we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

153&Itemid=198&lang=en

(36)

《美洲地區》

(37)

美國

「2020-2021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美國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一、關稅 以 國 家 安 全 調

查 為 由 課 高 關 稅

1.鋼、鋁產品:

美國自2018年3月23日起針對自全球進口鋼鐵、鋁分別加徵25%、10%國安關稅,續於同年5 月31日公布國家豁免清單:

(1)鋼鐵:澳洲、阿根廷、巴西、韓國獲得永久豁免,除澳洲外,其餘3國受配額限制。美 國於2019年5月20日起,將加拿大、墨西哥納入豁免國家且無配額。

(2)鋁:澳洲及阿根廷獲得永久豁免,其中阿根廷受配額限制。美國於2019年5月20日起,

將 加 拿 大 、 墨 西 哥 納 入 豁 免 國 家 且 無 配 額 。 ( 資 料 來 源:https://www.cbp.gov/trade/programs-administration/trade-remedies)

2.鋼、鋁衍生產品:

美國自2020年2月8日零時起,對自全球進口之鋼、鋁衍生產品分別加徵25%、10%之國安關 稅,並對以下國家豁免:

(1)鋼鐵:澳洲、阿根廷、巴西、韓國、加拿大及墨西哥 (2)鋁:澳洲及阿根廷、加拿大及墨西哥

(資料來源: https://www.cbp.gov/trade/programs-administration/trade-remedies) 二、非關稅 商 務 部 在 進 行

反 傾 銷 調 查 時

美商務部雖宣布原則上不再對反傾銷調查與各類複查採用歸零計算方式,惟實務上倘遇有 針對性傾銷(targeted dumping)之情況,商務部仍會使用歸零計算傾銷差額。

(38)

「2020-2021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美國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仍 持 續 使 用 歸

零計算方式 商 務 部 在 進 行 反 傾 銷 調 查 時 改 採 嚴 格 認 定 方式

美商務部似乎從 2019 年起改變其內部政策,包括反傾銷及計算方法等,皆採極嚴格之認定 方式,倘業者提供之問卷內容稍有瑕疵,或因該部之問卷問題題義不明而回答內容不夠完 整,在過去均可被接受,但最近多被以「不利可得事實」判定極高之反傾銷稅率。

貿易救濟措施 1. 截至 2021 年 6 月,美國對我採取貿易救濟措施計有 30 件反傾銷措施(調查中 1 件,課 稅中 29 件;前述 29 件中有 1 件另遭課平衡稅),包括鋼鐵產品、扣件、橡塑膠、化學品 等,另防衛措施 2 件(課稅中 2 件),包括太陽能晶矽電池電池及模組、洗衣機與其零組 件。(謹按,洗衣機防衛措施延長 2 年至 2023 年 2 月 7 日止。)

2. 2019 年美國啟動之調查案件共 1 件反傾銷案(碳合金螺紋鋼棒);2020 年美國新啟動之調 查案件共 3 件,均為反傾銷案(乘用車和輕卡車輪胎、預應力混凝土鋼絲線、一般鋁合金 板,其中鋼絲線案已於 2021 年 2 月 1 日公布反傾銷命令。)。

美國關稅法337 條款調查

美國關稅法337條款主要針對他國以不公平進口方式採取邊境措施,特別是針對損害智慧財 產權的貨品。倘美國際貿易委員會對某一產品作出侵權判決,則將不准該產品繼續進口至 美國境內。我商迭有遭美國際貿易委員會展開337條款調查之情事,且主要集中於資通訊及 電子零件產品。

四 、 檢 驗 與 檢疫

動 植 物 產 品 市 場 進 入 之 審 查

1. 動植物產品申請輸入美國,市場進入之程序常包括同等效力認證、風險評估、實地查核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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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1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美國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時 程 冗 長 , 無

可預測性

2. 前述申請所需之文件及步驟,皆已由美國主政機關(例如肉品為農業部之食品安全檢查 署、植物產品為農業部之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公布於其網站上,符合透明化原則;惟美方 審查時程過於冗長,過去我申請附帶栽培介質蝴蝶蘭輸美及番石榴鮮果時輸美,審查均 耗時 10 年之久,申請附帶栽培介質文心蘭輸美則耗時 8 年餘。(謹按:我番石榴鮮果輸美 已於 2019 年完成相關審查,並順利輸銷美國)

3. 我國申請以美國豬肉為原料,加熱後輸銷美國案,我方於 2015 年 4 月 30 日提送申請案件 資料,並依據美方審查結果 3 度提送補件資料,最近一次提送補件資料時間係 2020 年 12 月 7 日,惟迄今尚未接獲回應。

4. 我方於 2020 年 8 月 6 日向美方申請輸銷鳳梨鮮果實,並於 2020 年 10 月 26 日回復技術性 補充資料。美方刻正進行有害生物風險分析。

八 、 政 府 採 購

1. 政 府 採 購 法 規繁雜

2. 未 有 完 整 、 統 一 之 標 案 公 告平台

1. 法規繁雜:美國政府採購須遵循法規相當繁雜,尤其是與聯邦政府簽約,受到相關法規 的束縛更多。在進行聯邦政府合約事務時,特定管理單位需代理人參與協助合約流程,

代理人的談判權限受法律條文嚴格控制。同時,法規對於聯邦員工管理聯邦資金的權力 也有非常嚴格限制。不同單位,細節跟規定也有可能不同。

2. 未有完整、統一之標案公告平台:各級政府機關分別公告採購需求,查找合適標案相當耗 時耗力,美聯邦政府目前規定 25,000 美元以上採購須統一於 beta.sam.gov 公開,其餘則 由各機關各自公開。另坊間亦有顧問公司專司收集各級美國政府採購案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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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1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美國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十一、投資 投 資 移 民 EB5

提 高 最 低 投 資 額

美國公民和移民服務局(USCIS)在 2019 年 7 月 24 日發布投資移民新規則,對投資移民項 目進行重大改革,新的規則將於 2019 年 11 月 21 日生效。由於通貨膨脹因素,從規則生效 之日起,最低標準投資額將從 100 萬美元增加至 180 萬美元,而目標就業區(TEA)最低投資 額則從 50 萬美元增加至 90 萬美元,皆提高了 80%,這是近 30 年以來的首次增加。

十 三 、 其 他 障礙

美 國 司 法 部 對 我 國 等 外 國 廠 商 進 行 反 托 拉 斯 法 之 調 查 與 起訴

鑒於美國司法部經常以反托拉斯法手段對外國廠商進行調查,近年來調查對象均集中在我 國等亞洲業者,我國友達光電、帝寶、龍峰車燈、堤維西及廣明等相關業者過去皆曾被控 告違反美反托拉斯法,敗訴方皆被課以鉅額罰款並面臨刑責,損失不貲。美方執法雖未明 顯牴觸國際協定,但已明顯構成對我產品及服務進入美國市場之障礙,及不利對我國相關 產業在美開拓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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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2020-2021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加拿大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二、非關稅 反傾銷措施 1. 截至2021年6月,加拿大對我採取反傾銷措施計有6件(均課稅中),其中鋼鐵及其製品5 件、石油管產品1件。鋼鐵類產品包括高強度低合金鋼板、部分鋼筋混凝土用鋼筋產 品、部分抗銹蝕鋼板產品、焊接碳鋼管及碳鋼螺絲,以及特定熱軋碳鋼板。另加拿大刻 正對我出口小型變壓器進行反傾銷調查。

2. 其中,有關「焊接碳鋼管」一案,經我政府就本案加國法規與措施訴諸 WTO 爭端解決獲 得勝訴,加國業於2017年6月22日完成其國內法修正,加國邊境服務署(CBSA)並於2017 年9月29日依據該修正後法規完成複查程序,終判決定停止對我國2家微量傾銷廠商課徵 反傾銷稅,並修正我國出口商適用之其他稅率。

3. 加國對我國產品實施反傾銷稅措施相關最新資訊可上國際貿易局官網

http://www.trade.gov.tw/Pages/List.aspx?nodeID=1367 查詢。

酒 類 產 品 銷 售 管理制度

1. 目前加國各地方省政府對酒類販售管理之規定互異,管制之方式及程度亦各異,惟大多 採取「壟斷專賣」方式以創造稅收。此種「壟斷專賣」方式限制了酒類選擇及零售管 道,無形中提高消費者成本,同時亦使一些外國特產酒品,或較小規模之酒廠相對於其 他大型酒廠處於競爭劣勢(例如我國臺灣菸酒公司所生產之酒品即因在加國市場之銷售 管道受限而不願出口至加國)。

2. 美國於2017 年9 月28 日向 WTO 爭端解決機構提告(「加拿大雜貨店酒類產品銷售措施 案 ( 案 件 編 號 DS531) 」 ) , 本 案 爭 端 解 決 小 組 雖 已 於 2018 年 7 月 20 日 成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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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1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加拿大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established),但小組成員迄今並未組成(composed)。我國已於2018 年7 月20 日提出 以第三國參與本案後續審理程序(含我國共有13 個 WTO 會員要求以第三國身分參加本 案)。

3. 澳洲另於2018年1月12日向 WTO 爭端解決機構提告(「加拿大酒類產品銷售措施案(案件 編號 DS537)」,我國以第三國身分參加。加、澳雙方於2021年5月間達成協議,加國部 分省分雖已取消相關措施,惟包括聯邦政府消費稅法及其他各省對於進口酒品之銷售管 理措施則尚待進一步修正或廢除(最長期限至2023年)。

五 、 關 務 程 序

進 、 出 口 管 理 制 度 、 進 口 限 制

1. 目前加拿大「進口管制清單」中所列管的進口產品,包括:紡織品及服裝、農產品、

鋼鐵產品、武器、鋁製產品等5大類。加拿大「出口管制清單」中所列管的出口產品,

包括:林木產品(軟木和未加工木材)、農產食品(花生醬、精煉糖和含糖產品、加工食 品、狗和貓飼料等)、紡織品及服裝、車輛、武器、軍用戰略及技術、各種美國原產產 品及技術等7大類。我國業者曾反映於申請加國軍用物品出口許可證時,加國政府審核 時間過長且不回應業者詢問,導致該公司面臨可能無法履行政府採購合約之風險。

最新版出口管制清單指南(A Guide To Canada’s Export Control List),詳請參考:

https://www.international.gc.ca/controls-controles/about- a_propos/expor/guide-2018.aspx?lang=eng

2. 加拿大食品安全條例(Safe Food for Canadians Regulations;簡稱 SFCR)自2020年1月 15日正式生效,規定進口肉製品、海鮮、乳製品、雞蛋及加工品、新鮮及加工蔬果、

蜂蜜及楓糖製品等食品,必須先申請 Safe Food for Canadians (SFC)執照始得允許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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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1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加拿大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入 , 詳 請 參 考 : https://inspection.gc.ca/inspection-and- enforcement/graduated-enforcement/eng/1546989322632/1547741756885

十一、投資 加拿大投資法 1. 外國投資者在加拿大進行投資活動受「加拿大投資法」(Investment Canada Act,簡 稱“ICA”)的監管,加國要求國外投資者提交收購計劃以供審查。ICA 適用範圍廣 泛,加國中央及地方政府對某些特定產業,包括:圖書出版、農牧、航空、製藥、採 礦、石油與天然氣、酒類銷售、銀行、廣播、鈾礦業、漁業、通訊、運輸等,皆有特 殊 的 規 定 或 限 制 。 有 關 ICA 詳 細 內 容 及 資 訊 , 請 參 閱 加 國 政 府 網 站 : https://www.ic.gc.ca/eic/site/ica-lic.nsf/eng/home

2. ICA 主要規定或限制,摘要如次:

(1) 淨 經 濟 利 益 測 試 :

倘外國投資人係以取得加國企業之控制權為目的,依照不同之審查門檻,要求須先通過 加拿大「淨經濟利益測試」(Net Benefit Test)之審查程序,審查門檻每年將根據加 拿大國內生產總值(GDP)的增長予以調整。其中外國投資者主要分為下列4種:

1). WTO會員之私有企業(Private Sector):自2021年1月1日起,投資加國私有企業超 過10億4,300萬加元,須先通過「淨經濟利益測試」審查程序。

2). 與加拿大簽署貿易協定國家之私有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投資加國私有企業 超過15億6,500萬加元,須先通過「淨經濟利益測試」審查程序。

3). WTO會員之國營企業 (State-Owned Enterprise):自2021年1月1日起,若投資加 國企業超過4億1,500萬加元,須先通過「淨經濟利益測試」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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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1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加拿大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4). 非WTO會員投資加國文化事業:凡直接投資加國文化事業之資產價值超過500萬加 元,或間接投資之資產價值逾5,000萬加元以上,須先通過「淨經濟利益測試」審 查程序。

(2) 國家安全審查:當加國政府有合理理由認為某件投資案有損害國家安全之虞,則啟動

「國家安全審查」程序。

(3) 非加拿大國籍人、或直接/間接由外國人所控制之公司不得申請廣播執照。

(4) 「加航公共參與法 (Air Canada Public Participation Act)」限制外資股權在25%以 下。

(5) 外資占加拿大鈾礦產業之股權不得超過49%。

3. 加國政府於2020年4月發布為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採取暫時緊縮外國投資審查措施 之政策聲明,要點如下:

(1)強化審查之對象:加國政府將依國家安全條款加強審查之對象,除包括所有外國國營事 業,或被認為與外國政府關係密切或受其指導之私人投資者對加國之投資案件外,並將 特 別 注 意 審查 有關 外 國 參 與涉 及 公 共 衛 生 及供 應加 國 人 民 或政 府必 要 貨 品 與服 務 (critical goods and services)相關產業之投資案件。

(2)強化審查作法:包括經濟發展部長可依法要求外國投資者提供額外資訊或延長審查時間 等,以確保政府可進行充分評估。

適用期間:本案依法強化對特定外國投資審查之措施,將持續適用至加國經濟自疫情中復 甦止。

(45)

墨西哥

「2020-2021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墨西哥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二、非關稅 反傾銷措施 課稅產品:墨國經濟部於106年6月5日公告對我 24 項鍍面鋼板產品反傾銷調查終判結果,

對來自臺灣之鍍面鋼板產品及汽車及汽車零配件業相關進口貨品課徵22.26%至52.57%反傾 銷稅;墨國經濟部於109年10月1日公告對我10項冷軋不銹鋼板產品反傾銷調查終判結果,

對來自臺灣永盛企業及遠龍產製之相關進口貨品分別課徵每公斤0.61美元及0.05美元最終 反傾銷稅。

十一、投資 申 請 加 工 出 口 製 造 業 獎 勵 計 畫 (IMMEX) 資 格 困難

因墨聯邦政府自2018年12月1日上臺執政後,為撙節支出,將原先派駐在各州政府代表辦公 室廢除,有關IMMEX申請案,全數回歸墨經濟部本部統一辦理,導致投資新廠或擴廠之加工 出口業者向墨西哥官方申請加工出口製造業獎勵計畫(IMMEX)許可作業緩慢且效率欠佳,廠 商獲核更為困難(或屢遭退件),無法取得相關優惠待遇。

十 二 、 人 員 移動

簽證申辦不便 1. 墨西哥商務簽證文件寄文化辦事處刊載申辦簽證需求文件與辦理簽證收件人員現場要 求文件不同;

2. 每日限定收件數量為30個,然有部分廠商雖取得前30號,卻因已超過當日受理數量而 無法辦理;

3. 規定須本人親辦造成民眾或廠商須多次南北來回申辦。

4. 墨國各外館核發簽證標準不一,造成遞件申請困擾,甚至還發生已獲簽證之外籍技術 人員(大多為中國籍)抵墨時遭墨移民局拘留或遣返,造成廠商無法依原訂計畫完成任 務。

(46)

宏都拉斯

「2020-2021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宏都拉斯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五 、 關 務 程

關 務 作 業 程 序 緩慢

宏國海關作業程序緩慢,對進口清關要求繳驗文件及查驗項目時而變更,致廠商需補件及 需分別洽請農牧部動植物防疫檢疫及食品管理局等單位協處且進口清關作業長致通關費時 而衍生倉儲費用及紛爭。

瓜地馬拉

「2020-2021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瓜地馬拉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二、非關稅 加 工 食 品 樣 品

進 口 限 重 10 公 斤或12瓶

瓜國衛生部規定,加工食品樣品進口限重10公斤或12瓶,此限制影響潛在買主試用新產品 及測試該產品之市場潛力的機會。

五 、 關 務 程 序

關 務 繁 瑣 程 序 及稅捐增加

1. 瓜國政府官僚程序繁瑣及稅捐增加,造成港口物流成本增加。

2. 瓜國海關人員對進口之貨櫃進行開櫃檢驗常見拖延時日。

(47)

尼加拉瓜

「2020-2021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尼加拉瓜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五 、 關 務 程

海 關 作 業 規 定 繁 複 、 行 政 效 率有待改善

尼國海關偶有逕行調高申報價格或重新分類進口貨品稅號,以提高各項進口稅賦(包括關 稅、選擇性消費稅及加值稅)並課以罰鍰,或以稅則編號不符、文件瑕疵、增修稅則等理由 延遲通關程序,增加我商成本並影響商機:

1. 某我旅尼廠商曾進口臺製車輛零件,擬運用臺尼 FTA 免關稅優惠,然而尼國海關逕行提 高其申報價格後,儘管免關稅,惟反須繳納更多之選擇性消費稅及加值稅。

2. 某我旅尼廠商曾進口臺製面膜一批,遭尼海關重新分類稅號,續以新稅號進口第二批 時,再度遭尼海關重新分類為舊稅號並課以罰鍰,經駐處進洽海關首長後始獲公平待 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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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

「2020-2021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巴西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一、關稅 關 稅 配 額 管 理

制度

自 2020 年 1 月 16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巴西仍對其他聚酯半延伸之絲紗 ( H.S.Code54024600)等 53 項產品實施進口配額制度。

二、非關稅 反傾銷措施 1. 目前巴西對我國下列產品課徵反傾銷稅:對苯二甲酸乙烯酯 、尼龍絲纱、不銹鋼冷軋製 品、小客車橡膠氣胎、矽鋼扁軋製品及合金鋼扁軋製品、丙烯酸丁酯、預塗式感光平板 印刷鋁板。

2. 上述產品徵收的税額及期限,視公司及產品而定,例如:對我國小客車橡膠氣胎(以 NCM 40111000 為主)出口商徵收反傾銷稅,稅額為每公噸 1.43 美元,期限自 2020 年 1 月 16 日開始,至 2025 日 1 月 16 日止;對我國矽矽鋼扁軋製品及合金鋼扁軋製品(以 NCM 72251900 及 72261900 為主)出口商徵收反傾銷稅,稅額為每公噸 90,00 美元或 166.32 美 元(視公司而定),期限自 2020 年 7 月 15 日開始,至 2024 日 7 月 15 日止。

3. 對於反傾銷調查,巴西經濟部係採電子系統進行問卷及參與調查程序,該電子系統需有 巴西個人/法人數位憑證(Certificado Digital)才能登入,對於外國廠商造成不便,多 以委託巴西律師事務所進行參與。

農 漁 業 產 品 登 記

外國出口商如擬將農漁業產品出口至巴西,需先向巴西農業部動物產品管制部門(DIPOA)登 記產品相關資料,並取得產品標籤登記。其農漁業產品之衛生維護條件需符合 DIPOA 之要 求,該產品標籤需使用葡文且符合巴西政府的制式規定。惟我國業者依規定製作貼附之產 品標籤,仍可能於巴方邊境查驗時被判定不合格,衍生額外的處理時間及成本耗費。

四 、 檢 驗 與 檢疫

食 品 、 化 粧 品 、 農 產 品 、

自 1998 年 11 月 30 日起,食品、化粧品及農產品進口,須符合巴西衛生署檢驗局(Anvisa)、

農業部及環保署的規定,將其樣品送交上述巴西政府部門檢驗。這些政府部門亦可能派員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福 1 字第 098013639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8 條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勞動部勞動發創字第 1039800598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1月27日勞動2字第1030130119號函訂定 勞動部105年 8月16日勞動條1字第1050131695號函修正 勞動部1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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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伊比利半島東北部的地區,為西班牙的自治區之一,首府為巴塞隆那。在 2017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