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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執行各項支出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法令修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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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執行各項支出應行注意事項及 其他相關法令修正情形

主計室第二組 洪玉華報告 108年9月26日

1

(2)

大綱

1.部門之可運用經費

2.修訂本校執行各項支出應行注意事項 3.相關法令修正

4.宣導事項

(3)

部門之可運用經費

(1/9)-

經費來源

自籌收入

節餘款 (含保留款) 年度分配

經費

年度分配經費

本校內部預算分配會議決議 (學術單位及行政單位)

自籌收入

本校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

本校自籌收入提列行政管理 費要點

節餘款

本校年度節餘款處理要點

(4)

部門之可運用經費

(2/9)-

年度分配經費

系所經費

材料費等 圖儀費

【經、資門】

110教學訓輔 710設備費

【資本門】

720圖書儀器設備費

(5)

部門之可運用經費

(3/9)-

年度分配經費

行政單位經費

基本分配額 專款及其他

【經、資門】

110教學訓輔、120-1管總 710設備費

【經、資門】

150專款

750專款(設備費)

(6)

部門之可運用經費

(4/9)-

自籌收入

受贈收入【D類】

產學合作收入-計畫主持人分配款【 I類計畫】-產學合作 計畫節餘款分配及支用要點(108.05.07)

本校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部門

推廣教育收入【T類 211】

場地設備管理收入【T類 220】

雜項收入【T類 200】

權利金收入【T類 228】

產學合作收入-單位委辦結餘【T類 202】-產學合作計畫 節餘款分配及支用要點(108.05.07)

本校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計畫

(7)

部門之可運用經費

(5/9)-

經常門與資本門

• 經常門需流用至資本門者,應於 憑證明細表上註明。

經常門

• 1萬元、耐用年限2年以上

• 分配各單位之資本門經費,不得 流用至經常門

資本門

(8)

部門之可運用經費

(6/9)-

節餘款

本校節餘款處理要點

• 資本支出:如有節餘,全數繳回學校

• 經常支出:全數留存各單位繼續使用

各單位年度結餘款 ( 原則 )

• 全數留在原單位繼續使用

受贈收入

• 全數留在原單位繼續使用

產學合作計畫等之計畫節 餘款及行政管理費節餘款

(9)

部門之可運用經費

(7/9)-

節餘款

• 目的已達成或不再執行,全數繳回

專款性核給經費

• 全數繳回(全校人事費、總務處經管之

統籌性經費 經費等)

• 全數繳回

營運管理單位

• 應敘明理由專案簽請校長核定

特殊情形

(10)

部門之可運用經費

(8/9)-

會計年度結束

核銷期限 (每年11月通知)

• 1至11月份及12月之單據

• 預借款項

• 應付帳款預估表

• 過期帳應專案簽准

經常支出之 核銷期限

• 於本年11月底執行完畢

資本支出之 核銷期限

(11)

部門之可運用經費

(9/9)-

會計年度結束

經費保留 (每年11月通知)

• 由總務處彙整統簽

經費保留 -新建工程款

• 已發生權責或契約責任:彙總填寫

「保留案件申請表(已發生權責或契 約責任)」並檢附佐證資料

• 未發生權責或契約責任者:依個案 填寫「保留案件申請表(未發生權責 或契約責任)」

經費保留

-資本門、專款及 統籌性經費等

(12)

應行注意事項修正重點 (1/13)

1.本文修正重點

2.附表修正重點

(13)

應行注意事項

(2/13)

-本文修正重點

修正第五、(三)、1之(1)點

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配合修訂報支 機票費應檢附之相關單據。

1.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或其他足資證明行程之文件

2.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 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

3.登機證存根(含電子登機證)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 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14)

應行注意事項

(3/13)

-本文修正重點

增列第五、(三)、1之(2)點

依106學年度第2次行政主管會報各單位工作報 告之決定事項,增列簡任第12職等以上領有各該職 等全額主管加給人員出國搭乘飛機艙等及經費來源 規定。【本校簡任第12職等以上領有各該職等全額主管加給人員出國如搭乘商務 艙或豪華經濟艙,除學院院長以上及行政單位一級主管(含進修推廣學院院長及國語教 學中心主任)由學校全額負擔其經費外,其餘人員(相當或比照簡任第12職等以上資格 人員)依本校「產學合作計畫節餘款分配及支用要點」第4點規定,得以計畫節餘款支 應搭乘飛機艙等升等所需差額;但委辦補助計畫從其規定辦理。】

(15)

應行注意事項

(4/13)

-本文修正重點

增列第五、(三)、1之(2)點

規定 內容 經費來源 人員舉例

國外出差旅 費報支要點

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領有各該職 等全額主管加給人員,得乘坐商 務或相當之座(艙)位。

1.高教深耕J類計畫 2.教育部委辦補助 計畫

系主任、所 長以上人員

國立臺灣師 範大學執行 各項支出應 行注意事項

本校簡任第12職等以上領有各該 職等全額主管加給人員出國如搭 乘商務艙或豪華經濟艙,除學院 院長以上及行政單位一級主管(含 進修推廣學院院長及國語教學中心 主任)由學校全額負擔其經費外,

其餘人員依本校「產學合作計畫節 餘款分配及支用要點」第4點規定

,得以計畫節餘款支應搭乘飛機艙 等升等所需差額;但委辦補助計畫 從其規定辦理。

1.T類(除202委辦結 餘外)

2.D類捐贈收入

院長以上及 行政單位一 級主管

國立臺灣師 範大學產學 合作計畫節 餘款分配及 支用要點

四、...本校教師及相關人員具備 以下任一資格者,得以計畫主持人 或執行單位節餘款支用搭乘飛機艙 等升級商務艙所需差額:

(一)相當(或比照)簡任第十二職 等以上資格人員。

1.T類202委辦結餘 2.I類主持人分配款

12職等以上 教研人員

(16)

應行注意事項

(5/13)

-本文修正重點

修正第五、(五)點

「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已修 正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爰配合修正法規名稱及條次。

(17)

應行注意事項

(6/13)

-附表修正重點

1.項次20-職員退休及離職金

依據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 撫卹法」第95條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退休法」自 107年7月1日起不再適用,又教育人員之退休撫卹制 度係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所規範

,爰配合修正法規名稱。

(18)

應行注意事項

(7/13)

-附表修正重點

2.項次25-卹償金

依據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之「公立學校教職員 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00條第2項規定,「學校教 職員撫卹條例」自107年7月1日起不再適用,爰配 合修正法規名稱。

(19)

應行注意事項

(8/13)

-附表修正重點

3.項次40及41-計時與計件人員酬金

依據勞動部公告,調整每月(22,000元調高為23,100 元)及每小時(140元調高為150元)基本工資

4.項次60、61

因業務需要招待外賓餐費上限由每人500元,調增為 800元;另為簡化行政流程,刪除餐費總額超過1萬元 須簽案辦理之規定。

(20)

應行注意事項

(9/13)

-附表修正重點

5.項次51辦理訓練講習之授課鐘點費

配合行政院規定修正法規名稱,以及提高講座鐘點 費之支給上限,並自107年2月1日生效。

(訂定「講座鐘點費支給表」及修正「軍公教人員兼職 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軍公教 人員兼職費支給要點」)。

(21)

21

原支給

上限

修正後支給 上限 邀請國外專家學者來臺擔任

講座 2,400 衡酌相關條件

自行訂定

國內專家學者 1,600 2,000

與主辦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

係之機關(構)學校人員 1,200 1,500 主辦機關(構)、學校人員 800 1,000

應行注意事項

(10/13)

-附表修正重點

授課鐘點費

(22)

應行注意事項

(11/13)

-附表修正重點

6.項次54請專家學者之出席費

配合行政院規定調高出席費支給上限為2,500元,並 自107年1月1日生效。

(23)

應行注意事項

(12/13)

-附表修正重點

7.項次72項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

膳宿費編列上限(108.06.26修正)

依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支應辦理各類會議、講習

、訓練與研討(習)會支給要點」

參加對象主要為機關(構)以外之人士,每人每日膳費 由500元調增為800元。

辦理國際性會議、研討會(不包括講習訓練及研習)

,每人每日膳費由1,100元調增為1,500元。

(24)

應行注意事項

(13/13)

-附表修正重點

• 膳宿費編列上限

• 前項膳宿費規定,應本撙節原則辦理,並得視實際需要依 各基準核算之總額範圍內互相調整支應。

(25)

25

1.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2.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3.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4.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5.公立大專院校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

相關法令修正

(1/8)

(26)

26

1. 修正第六點

(1)修正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因考量現行廉價航空並 未出具機票或電子機票僅以行程確認單替代,並可依 此文件臨櫃報到後換取登機證,爰增列其他足資證明 行程之文件。

(2)修正第六點第一項第三款:因許多航空公司開始使 用電子登機證,致無法取據紙本登機證存根,造成機 票款核銷疑義,爰增列電子登機證。

相關法令修正

(2/8)

-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106.11.1生效)

(27)

27

2.增列第十六點及十七點相關規定:租車費係屬「禮品 交際及雜費」項下,惟禮品交際及雜費有其限額,當確 有租車必要,又所需費用無法於限額內容納時,並無相 關規定可處理,增列規定如下:

(1)新增十六點第四項,司處長級以上人員率團出差,如有 租車必要,經機關首長核准者,得檢附原始單據覈實報支租 車費,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2)新增十七點第二項,出差人員非屬隨同前點司處長級以 上人員出差者,如有租車必要且提出租車費較出差行程所需 長途大眾陸運工具票價節省之證明文件者,得檢附原始單據 覈實報支租車費,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相關法令修正

(3/8)

-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106.11.1生效)

(28)

28

1.刪除「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

2.明定搭乘船舶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者係座(艙)位 有分等之船舶;若無分座(艙)等之船舶,則無須檢附票 根或購票證明文件。

相關法令修正

(4/8)

-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107.1.1生效)

(29)

29

行政院主計總處106年12月12日函送國內出差旅費報支 要點第5點有關機關奉派出差搭乘便車之解釋案例。

(員工奉派出差,倘搭乘由親友駕駛之自用汽(機)車出 差,其親友或其他共乘者非政府機關員工奉派出差領有 交通費等重複支用公款之情事,可認屬駕駛自用汽(機

)車出差,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 報支交通費)

相關法令修正

(5/8)-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解釋案例(107.03修編)

(30)

30

相關法令修正

(6/8)

-

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107.08.03修正)

1.刪除分批(期)付款表核章欄位 2.刪除支出機關分攤表刪除核章欄位

3.刪除支出科目分攤表核章欄位(本校予以保留)

(31)

31

修正第七點附表規定:考量整冊書籍濃縮與譯稿之性質雷 同,不另訂基準,爰修正規定為「已有公開市場機制,不 另訂基準」。

刪除第八點第五項規定:依行政院訂定之「講座鐘點費支 給表」規定,有關授課講座應各主辦機關邀請撰寫或編輯 教材,得於該次授課鐘點費7成內衡酌支給教材費。為避免 與該規定扞格,爰刪除第八點第五項「不得支給專題演講 人員之書面演講資料及講座之授課教材稿費」之規定。

相關法令修正

(7/8)

- 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

及稿費支給要點(108.1.1生效)

(32)

32

日間部兼任教師鐘點費修正如下(108年8月1日起生效):

相關法令修正

(8/8)

-公立大專院校兼任教師 鐘點費支給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元

類別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 原標準 925 795 735 670 修正後 955 820 800 740

(33)

33

宣導事項

(1/3)

-

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3點:

各機關員工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 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 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34)

34

宣導事項

(2/3)

-報支一般經費

項目 宣導事項

1

107年度發票,惟業務單位因故延遲於108年9月方行辦理請款作業,是否 需請廠商改開立108年度發票報支?

採購案件完成驗收作業後,廠商開立發票請款,機關依契約已有給付義務,

不宜以機關行政程序延遲而要求廠商改開立108年度發票。依學校規定應 簽奉核准後方得報支過期帳。

2

分批採購可以嗎?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採購。但不包括依不同標 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 別辦理者。

3

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

場地:不得於外部場地辦理。如確有於外部場地辦理之必要,應專案簽奉 核准後辦理。

紀念品:不得編列紀念品、禮品或宣導品之經費。除必要頒發之獎品及依 國際禮儀致贈外賓之禮品。

(35)

35

宣導事項

(3/3)

-報支工程經費

項目 宣導事項

1

廠商逾期交貨之罰款,列為成本減項,或是認列收入? (主計月刊96 年1月版)

逾期交貨並未減損所購財物之未來經濟效益,以「逾期違約金」科目列帳,

並會出納組開立收據。

2

廠商未依合約規定期間投保,辦理減價收受,列為成本減項,或是 認列收入?

保險費已列入契約價金,倘有減價收受情形,列為成本減項,扣抵其結算 總價。爰「發票金額」、「結算金額」及「財產增加單」金額須相符。

3

廠商請求退還保證金,是否要取得廠商收據? 倘廠商如遺失履約保 證金收執聯,如何處理?

退還保證金屬保管款返還,非屬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適用範疇,取得原 開立收取保證金收據,作為退還證明;倘廠商遺失收據,得由其出具切結 書等辦理退還。

(36)

敬請指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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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12 行政及商業經理人員」列 20 名外;前 20 名熱門職業平均每人有 1 個以上工 作機會的職業有 14 項,並以「31

及「12 行政及商業經理人員」列 20 名外;前 20 名熱門職業平均每人有 1 個以上工 作機會的職業有 16 項,並以「31

「25 資訊及通訊專業人員」及「12 行政及商業經理人員」列 20 名外;前 20 名熱門 職業平均每人有 1 個以上工作機會的職業有 13 項,並以「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