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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法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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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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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法制處中程施政計畫

(111 年度至 114 年度)

目 錄

壹、使命 ··· P137 貳、願景 ··· P137 參、施政重點 ··· P137 肆、關鍵策略目標及共同性目標··· P139

臺南市政府法制處中程施政計畫

(111 年度至 114 年度)

壹、使命

法制處為臺南市政府的法制專責單位,最重要之任務係確保本府及所屬機關行政行為之 合法性,職司業務包括辦理本府及所屬機關擬定之自治法規相關制(訂)定、修正、廢止等 法規審議業務,俾建置本市完善之法規體系,強化本市之自治權限。其次,在行政救濟業務 部分,包括訴願及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皆以保障民眾權益為依歸,務求公正、客觀、迅速,

期能透過依法行政的落實,建立現代化之民主法治城市,及崇法務實之廉能政府。而在消費 者權益保護業務方面,致力提升消費者保護業務處理效能,建立安全消費環境,並強化消費 者保護事件爭議處理,弭止消費糾紛,提升本市之消費者權益保護。

貳、願景

政府行政行為應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原則,據以建構與時俱進 之法制程序。故隨著時代發展,制(訂)定因地制宜融入地方自治元素的自治法規,以配合地方 及社會需求,並隨時檢討、修正現行之法規內容,另於本府各局處遇有法令適用疑義或契約 相關問題時適時提供法律意見,俾使業管局處得為正確適法且妥適之行政行為。而在權利救 濟方面,嚴謹審議訴願及國家賠償案件,務求公正、客觀、迅速保障人民權益;復就消費爭 議案件,透過申訴、調解機制,建構安全友善之消費環境。期強化本市之競爭力,以建立崇 法務實之廉能政府及現代化之民主法治城市。

參、施政重點

一、落實制(訂)定本市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等法制作業之執行:

(一) 依已制(訂)定之「臺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臺南市行政規則準則」及「臺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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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規會設置要點」為準據,將已建立完成之自治法規與行政規則法制作業標準流 程及應備文件上傳至本處網站,俾各機關(單位)制(訂)定法案有所依循,並適時 修正相關規定,研謀改進措施。

(二) 各機關(單位)研擬自治法規之實質內容,除經詳細審視有無牴觸上位法令及是否符 合法制作業程序外,並為配合本市施政「五大主軸」相關之政策目標,妥善協助各機 關(單位)研議自治法規之內容。

(三) 隨時更新本市自治法規異動情形,並公開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俾使民眾及各政 府機關(單位)得以即時查詢利用,增進行政效率,並維護其知的權利。

(四) 提供本府各機關法令適用諮詢意見及法制疑義之研析,加強本府各局處人員法制專業 知識,協助各局處實踐依法行政,增進為民服務,提昇行政行為之品質及合法性。

二、研議自治法規之內容,於 5 個工作日內完成自治法規公(發)布作業,提高行政效能:

(一) 建立本市自主之法制標準作業程序及立法技術,就各機關(單位)人員進行教育訓練 及交流,使各機關(單位)於研擬自治法規時,得瞭解地方自治之精神與標準作業程 序,正確研擬制(訂)定具地方特色及需求之自治法規。

(二) 提送法規會審查之自治條例,督促各機關(單位)於事前充分準備審查參考資料及製 作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提供委員審閱,俾提升法案品質及審查之效率。

(三) 縮短公(發)布期程,增進行政效能,完成自治法規必要之法制作業程序後,於 5 個工 作日內公(發)布該自治法規,以為各機關(單位)執行上依據,進而提高行政效率。

三、落實訴願救濟功能:

(一) 健全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之組織:15 位委員中有 13 位為外聘,包括法學教授 6 位、

律師 6 位及專家 1 位,比例已逾 8 成,藉由其等專業法律素養及實務經驗,加強提升 訴願審議之品質及效能。

(二) 保障訴願人程序利益:依申請或依職權進行陳述意見、言詞辯論等程序,必要時並依 職權調查證據或勘驗,以正確釐清事實及適用法令。

(三) 督促原處分機關依訴願決定意旨辦理:就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要求另為適法處分 之案件,追蹤管制原處分機關後續作為,以增加民眾對本府施政之信賴。

(四) 研析行政法院判決見解:如訴願決定遭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確定,即提分析檢討意見至 訴願審議委員會報告,除作為爾後審議類似案件之參考外,並藉此瞭解目前最新的實 務見解,提升訴願決定之正確性與維持率。

四、增益國家賠償事件處理之效能:

(一) 訂定「臺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並適時修正相關規定,以協助本府所屬 各機關審慎妥處國家賠償事件,並加強溝通協調及提供相關諮詢服務,以確保人民權 益遭受國家不法侵害時,能依法獲得即時之賠償,發揮憲法保障人權之制度性功能。

(二) 賠償金額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及顯無成立國家賠償責任之案件,落實由賠償義務機關 依職權調查事實並得逕依簽辦程序進行之機制,以增進行政效率,迅速填補人民損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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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府各機關間如產生賠償義務機關之爭議,即由本府法制處擬具具體意見簽陳核定賠 償之義務機關,以縮短審議期程。

(四) 就協議成立或法院判決賠償確定之案件,請賠償義務機關確實檢討發生原因並研謀改 善措施,避免再次侵害人民權益。

五、提昇消費者保護業務處理效能,建立安全、安心、便捷的消費環境:

(一) 發揮消費爭議調解協商機制

1. 落實消費者保護事件爭議處理:依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辦理消費爭議申訴事件,

提供消費者簡捷、便利申訴管道,弭止消費糾紛,確保消費者權益。

2. 強化本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效能:廣納各方專家為調解委員,簡化消費者申請調 解程序,以經濟、迅速、有效方式解決消費爭議,提昇和解達成率。

(二) 擴大消費者保護業務之執行

1. 加強消費者保護教育宣導:結合社區、深入學校進行消費者權益之教育宣導,使消 費者保護意識能深入紮根,並藉由外擴效應達到周知目的。

2. 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定期稽查公共場所,確保民眾使用該等場所之安全。

3. 公布無故不出席調解會議之企業經營者名稱,提醒消費大眾注意。

4. 適時發布消費(警)訊息,使消費者能迅速獲得最新資訊,確保自身權益。

5. 積極稽查不良商家,聯合本府衛生局、工務局、消防局、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 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強查核,同時宣導食品安全、商品標示、消防設施及公共安 全等相關規定,藉由源頭管理,減少危害食安、公共安全等事件之發生,建立健全 之消費環境。

肆、關鍵策略目標及共同性目標

一、關鍵策略目標:

(一) 詳實法制作業:(業務成果面向)

1. 落實本市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之施行:建立本市自治法規體系,訂定法制作業標準 流程,建立法規審查機制,充分發揮法規會功能,以保障民眾權益,落實依法行政。

2. 掌握法規動態:就自治法規所涉之法令規定充分瞭解,於變動時得以及時反應修正。

3. 迅即完成自治法規公(發)布:使各機關(單位)執行上得以有所依據,進而提高行 政效率。

4. 提升法制觀念,落實依法行政:加強本府各機關(單位)法制專業知識,提供法令 適用諮詢意見及法制疑義之研析,協助本府各機關(單位)提昇行政行為之合法性,

增進為民服務之品質。

(二) 多元法律服務環境:(業務成果面向)

1. 建置及更新自治法規資料庫: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隨時更新本市自治法規資料 庫,提供民眾及政府各機關(單位)線上查詢,增進查詢之即時性及便利性,保障 民眾知的權利,並能達到節能減碳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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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舉辦法制講習及業務研討會:

(1) 提升同仁法制能力,舉辦法制教育講習,講授「法制作業實務」、「行政救濟實務」、

「基本法律概念」及「人權兩公約」等多元化課程,提升本府行政行為之適法性,

減少因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造成人民權益受損之機率,落實人權保障。

(2) 針對實務發生之疑難問題,辦理法制及行政救濟業務研討會,建立學術界與實務 界意見交流之平臺,並藉此與其他地方政府法制人員分享及交換心得經驗,達到 集思廣益及切磋目的。

(三) 強化訴願案件之審議:(業務成果面向)

1. 縮短訴願案件審議期間:除全部案件於法定期間內完成審議外,並加強案件審理品 質與時效之掌控。

2. 發揮自我審查機能:督促本府所屬各級機關於接獲訴願案時,即先自我審查所為處 分之適法性及妥當性。

3. 管制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之案件:要求原處分機關均須於訴願決定書指定之期限內,

依訴願決定意旨另為適法或適當之處分。

4. 主動省察法令規定及行政函釋:如於審議過程中,發現本府自治法規或中央主管機 關之法令及行政函釋有不備或不合時宜之處,即建議原處分機關修訂,或由其函請 中央主管機關修正或廢止,以維民眾權益。

5. 建立檢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之機制: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如遭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確定,

即分析撤銷原因提至訴願審議委員會報告,必要時並提供原處分機關作為未來處理 類似案件之參考。

(四) 提升國家賠償審議之效能:(業務成果面向)

1. 提高行政效率:10萬元以下之賠償案件,得例外不經審議,由賠償義務機關依職權 調查事實,逕以簽辦程序辦理,迅速填補人民損失。

2. 儘速確定賠償義務機關:如產生賠償義務機關之爭議,即由本府法制處擬具具體意 見簽陳核定,縮短審議期程。

3. 發揮協助輔導機能:協助輔導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國家賠償業務,使國家賠償 案件處理程序能達成公平﹑公正﹑迅速﹑確實之目標。

4. 行使準調查權:承辦人員如於辦理國家賠償案件過程中發現任何疑義,除可通知請 求權人及業務單位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外,並可主動邀集相關單位辦理現場會勘調查 證據,以發現真實。

(五) 建置完備消費者保護制度及體例,徹底落實執行,提昇消費者保護服務品質:(業務 成果面向)

1. 擴大消費者權利保護宣導,以公私協力方式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辦理各項教育宣 導及座談,提昇消費者權利保護意識,避免民眾因消費資訊之落差衍生消費爭議致 權益受損。另邀集公務部門、企業界及消費者共同探討消費爭議產生原因,集思廣 義研商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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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動輔導企業經營者秉持企業良知,履行社會責任,透過保障消費者權益達到永續 經營,並積極解決消費糾紛,建立良善企業形象。

3. 持續辦理本府及所屬機關辦理消保業務人員之教育訓練,提昇其等消保知能。

4. 加強與中央機關消保業務聯繫,建立重大消費案件迅速通報處理模式。

5. 定期檢討分析消費申訴事件之成因及企業經營者之責任歸屬,主動對不良企業經營 者發動調查。

6. 優化消費爭議申訴及調解流程,縮短案件處理期間,提高處理效能及和解達成率。

7. 即時於法制處網站發布消費(警)訊息,包括不良廠商名單及可能侵害消費者權益之 企業不良作為,提醒民眾注意,改善消費資訊不對等的差距,並縮小消費資訊之落 差。

(六) 政府資訊公開與E化便民服務:(行政效率面向)

1. 建置電子化法規資訊,整理本市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並隨時更新,落實資訊公開及 資源共享,提昇行政效能。

2. 對於民眾e-mail詢問自治法規或訴願、國家賠償等問題,皆依規定於期限內予以答 復。

3. 目前已將訴願、國家賠償、消費者保護等相關法規、申請書表參考案例、須知等置 於本處網站方便下載使用。至訴願決定書全文、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紀錄以及訴願、

國家賠償案件統計資料均已公開於網站,以利檢索查閱。

4. 建置訴願線上服務系統,民眾可透過該系統聲明訴願、申請陳述意見、言詞辯論及 調閱案卷,以即時維護其救濟權益。

5. 連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建置的消費爭議線上申訴系統,消費者可經由網路辦理線 上消費爭議申訴及調解申請,即時、便捷行使消費爭議事件權益維護程序。

二、共同性目標:

(一) 提升人力資源素質,落實終身學習觀念:(組織學習面向)

為精進同仁之法學素養,提升處理案件知能,要求每人每年達成與業務相關學習時 數達 20 小時以上,以維本府及市民權益。

(二) 提高預算執行力:(財務管理面向)

有效運用年度分配預算,提高預算執行效率,並撙節各項支出,每年歲出預算執行 率達 90%以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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