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科技大學心言手語社 組織章程
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一日社員大會通過 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九日社員大會修正 民國一○二年十月二十日社員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本社團定名為『心言手語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本社宗旨為『一種語言,一份關愛』,和聽障者建立起溝通的 橋樑,激發學生對社會的一份熱誠與關懷。
第三條:本社社址設於台中市霧峰鄉吉峰東路 168 號朝陽科技大學
第二章 行政部門
第四條:本社最高權力機關為社員大會,表決各項重大事務。
第五條:本社最高行政機關為幹部大會,總理本社社務及執行社員大會 之決議案。
第六條:本社幹部大會下設社長一人、副社長一人,為本社之正副社團 負責人,於社員大會時由全體社員直接選舉之,正、副社長在 任期內不得兼任其他社團之正、副負責人之職。
第七條:社長對外代表本社所有社員,對內處理本社事務、決策,並向 社員大會負責。副社長襄助社長處理社務,社長因故不能視事 時,由副社長代理職務,唯重大事項仍須社長認可與會簽。
第八條:本社得設活動長、教學長、公關長、總務長、美宣長、文書長、
器材長、資訊長、等八組,需參加本社年度大活動之一,且對 本社有熱忱者,再由社長及顧問團討論任命。
第九條:各組職掌如下:
1. 活動長:負責各項活動之規畫、籌備、執行、人員分 配、公文申請及結束後紀錄。
2. 教學長:集社教學記錄的撰寫、上課教材的編製、集 社流程的安排、盯促表演進度及安排團比的
歌曲及隊形
3. 公關長:對外公共關係之建立,各項活動對外聯絡人。
4. 總務長:直接隸屬於社長,向社長負責。負責社費之管理 並包括社費之支出、應用、帳目之匯集,以 月為單位,於幹部會議時移交社長審核簽名 並公布。
5. 美宣長:負責本社各項海報、文宣之設計、張貼及本社各 項活動之宣傳。
6. 文書長:本社活動紀錄及會議紀錄之編整。
7. 器材長:社內資產的保管。
8. 資訊長:管理社網,經營社網內容,製作影片。
第十條:顧問團
由己卸任的幹部擔任此職務。並由其中推舉出顧問長,負責 輔導新任幹部,學習社團事務與運作。
第三章 社員
第十一條:凡為本校之學生,經本社報名,繳交社費後皆可成為本社 社員。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本社社員之權利如下:
1.社員享有本社提供之各項服務及參與各項活動之權利。
2.社員可列席本社之各項會議,並於會員大會具表決權。
3.社員具有參與選舉、罷免本社正、副社長之權利。
第十三條:本社社員之義務如下:
1.社員有每學期繳交社費之義務,於每學期初繳交給總務長,
總務長需開立收據證明。
2.社員有遵守本社章程及代表會議所做成各項決議之義務。
3.社員有協助本社所舉辦活動之義務。
4.社員有維護並加強本會榮譽之義務。
第五章 選舉與罷免
第十四條:社長候選人資格
需擔任社團幹部一年以上,具服務熱忱,品性端莊、能面 對困難、並具解決困難者。
第十五條:社長罷免程序,由社員三分之一(含)以上人數連署,經全 體社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四分之三(含)以上通過表 決始得罷免之。
第六章 經費
第十六條:社費主要來源為本社社員所繳交之社費。
第十七條:經學校核定之有關補助經費。
第十八條:贊助或樂捐。
第七章 會議與集社
第十九條:社員大會
每學期配合社團時間,至少召開一次,主席為社長。
第二十條:幹部常會
為各幹部向社長報告其份內職務之進行與總整。
第二十一條:臨時會
由社長、社團幹部一社員人數四分之一提議使得召開集 會。
第二十二條:集社
每學期初時由幹部常會決議之。期中、期末之前一星期及 當週暫停集社一次。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幹部會議修正,並經由社員大會通過始得變更。
第二十四條:退社原則
有嚴重損壞校譽或社譽者,經社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予以退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