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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運動教練及運動員申請聘僱許可 審查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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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109-V01

109 年 3 月 編印

外籍運動教練及運動員申請聘僱許可

審查作業手冊

(2)

1

目 錄

一、工作項目……… 2

二、申請資格……… 2

三、應備文件……… 4

四、其他規範………12

手冊使用須知:

本部為使資訊公開化及提高審查作業透明度,編訂並公 告本審查作業手冊。本手冊依相關法令編訂,審查標準仍以 最新法規規定為準。然為彈性因應多元類型之申請案件,本 手冊若有未盡事宜,將持續增修後公告周知。

(3)

2

E 類(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工作)

一、工作項目

(一)運動教練(代碼 01) (二)運動員(代碼 02)

二、申請資格 序

號 項目 相關法規 審核原則

1 外 國 人 從 事 運 動 教 練 之 資格

依審查標準第 43 條規定,

運動教練應具備下列資格 之一:

1.持有國家單項運動協會核 發之國家運動教練證。

2.曾任運動教練實際工作經 驗 2 年以上,並經國家

(際)單項運動協(總)

會推薦。

3.具有各該國際單項運動總 會核發之教練講習會講 師 資 格 證 書 , 並 經 該 總會推薦者。

4.具有動作示範能力,並經 各該國際(家)單項運動 總(協)會推薦者。

5.具有運動專長,為促進國 內體育發展,或因情況 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 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專案認定者。

1.教練工作內容必須符合教 練證之運動項目,主要工作 為培訓選手參加比賽。至指 導一般民眾之健身房教練、

瑜珈教練、舞蹈教室教練等 非屬運動教練範疇。

2.國家運動教練證所稱國家 非侷限於我國,另國際單項 運動協(總)會出具之運動 教練證及亦可採認。

3.國內單項運動協(總)會應 屬教育部體育署登錄之機 構;如屬國際單項運動協

(總)會,本部將上網確認 查證,倘查無此機構或有疑 義者,將請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表示意見。

(4)

3

號 項目 相關法規 審核原則

2 外 國 人 從 事 運 動 員 之 資 格

依審查標準第 44 條規定,

運動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 一:

1.曾代表參加國際或全國性 運動競賽之運動員,持有 證明文件。

2.曾任運動員實際工作經驗 1 年以上,並經國家(際)

單項運動協(總)會推薦。

3.具有運動專長,為促進國 內體育發展,或因情況特 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專案認定者。

1.運動員實際工作經驗應與 申請運動項目類別相符,倘 為申請籃球或棒球等運動 員,其工作經驗可於相關網 站(例如:美國職棒大聯盟) 查得資料者,可採認該工作 經驗文件。

2.運動員經國家單項運動協

(總)會推薦者,其國家非 侷限於我國。

3.國內單項運動協(總)會應 屬教育部體育署登錄之國 家(際)單項運動協(總)

會機構;如屬國際單項運動 協(總)會,本部將上網確 認查證,倘查無此機構或有 疑義者,將請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表示意見。

3 雇主資格 依審查標準第 45 條規定,

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學校。

2.政府機關。

3.公益體育團體。

4.營業項目包括體育、運動 等相關業務之公司。

5.參與國家單項運動總會或 協會主辦之體育運動競 賽,並檢附證明文件之機

1.學校含各公、私立小學、國 中、高中及大專以上之學校 等。

2.政府機關,例如:各縣市政 府或行政法人等。

3.公益體育團體指依法成立,

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以推廣 體育休閒活動或競技運動 為宗旨之體育團體。

4.公司設立登記表或商業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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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號 項目 相關法規 審核原則

構或公司。 記表中營業登記項目為運 動訓練、運動表演及運動競 技等相關行業。

5.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1 條規定,外籍從事運動產業 之人員來臺從事短期商務 活動、指導、專業表演等,

並未受僱我國內之任一雇 主,得憑停留簽證同意其停 留期限 14 日以下免申請工 作許可。故受僱來臺參與運 動表演賽者仍須依規定申 請工作許可。

三、應備文件 序

號 應備文件 審查原則 注意事項

1 審 查 費 收 據 正本

1.申請書應填寫審查費收據 相關資訊,故免附審查費 收據,惟仍得視個案情形,

請雇主檢附。(依勞動部 104 年 9 月 23 日勞動發管 字 第 10405118501 號 公 告)。

2.審查費為新臺幣 500 元 整。

1.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應 繳交之審查費係以案件為 單位計算,不以申請人數計 算,如同一公司之申請文件

(申請2 位以上外國人之工 作許可),僅須檢附 500 元 審查費用。

2.新聘、展延不得同案申請,

應請申請人拆案辦理,並補

(6)

5

號 應備文件 審查原則 注意事項

繳審查費。

3.申請變更資料者,不須繳納 審查費。另撤銷申請者,不 退費。

4.如審查費溢付、不足或非郵 局劃撥收據,將退還雇主,

並請雇主重新依規定繳納 及檢附收據正本。

5.溢(誤)繳審查費退費方式:

請雇主填寫退費申請書,並 檢附溢(誤)繳審查費收據 正本及退費原因說明書等 文件,辦理退費。

6.依財政部賦稅署 93 年 2 月 11 日 台 稅 一 發 字 第 0930450078 號函,營利事業 或執行業務者以郵政劃撥 儲金存款單繳交聘僱外國 人工作許可審查費,得憑存 款收據,以費用列支。

2 申請書 1.申請書應填具單位(雇主) 名稱、單位印章(以單位章 用印),案件資訊(如工作類 別、工作項目、申請項目、

繳費資訊、本申請案回函 投遞地址)、雇主資訊(如單 位名稱、單位統一編號、負

1.新聘、展延應分案填寫申請 書。

2.聘僱外國專業人員正面效 益欄位資料應具體填寫,並 應與工作內容相關,但展延 案免填。

3.必填欄位未填寫完整者,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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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號 應備文件 審查原則 注意事項

責人、單位章(以單位章用 印)及負責人章(以負責人 章用印)、雇主資格、連絡 人)、本案聘僱之具體理由 並說明聘僱外國人之正面 效益(展延案免填)為必填 欄位。

2.申請單位名稱應與單位章 一致。

3.若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辦理,該機構之名稱、字 號、專業人員簽名、機構單 位章及負責人章、聯絡電 話欄位資料應填寫。

請雇主重新補正。

3 受 聘 僱 外 國 人名冊

1.名冊各欄位如申請單位名 稱、編號、英文姓名、性別、

國籍(或地區)、出生日期、

護照號碼、申請聘僱期間、

最高學歷、每月薪資、職 稱、工作內容、工作地址等 為必填欄位。

2.個人資料應依據護照正確 填寫。

3.工作期間起訖日期及每月 薪資或酬勞,名冊與契約 書應一致。

4.工作地址依外國人實際在

1.「職業類別代碼」欄位免填。

2.「每月薪資」應依雇主與受 聘僱外國人雙方簽署合意 之合約書所載計酬實際情 形填載,可填寫實際金額或

「如契約」等。

(8)

7

號 應備文件 審查原則 注意事項

臺工作地址填寫。

5.應加蓋單位章。

4 負 責 人 身 分 證、護照、或 外 僑 居 留 證 影本

1.得擇一提供身分證、護照 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2.身分證、護照或外僑居留 證影本於申請時應為有效 期限內之文件。

1.應與雇主單位設立登記表 (或機構立案證明)所載之負 責人一致。

2.雇主以人民團體之資格提 出申請者,須另檢附有效 之負責人當選證書。

5 公司 登記(商 業登 記)或機 構 立 案 登 記 證明文件

1. 公立學校及 政府機關免 附。

2.公司應附公司設立、變更 或商業登記表,且營業登 記項目須符合審查標準第 45 條規定(詳如申請資格 之雇主資格)。

3.公益體育團體應附立案證 書或登記證,另首次申請 者,為確認統一編號正確 性,須加附統一編號編配 通知書。

倘雇主屬銀行業或保險業者 及其他依相關法規營業項目 無法登記體育、運動項目之 業別,得出具聲明書代替。

6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護 照 影 本 或 外 僑 居 留 證影本

1.護照或外僑居留證於聘僱 起始日時仍應有效。

2.資料頁應完整、清楚可辨 識。

3.除港澳人士外,大陸居民 尚未開放來臺工作。

1.文件上所載文字包含 travel document、identify certificate 或 not passport 等原則不採 認。

2.英國護照如有註記 overseas 係為香港地區居民。

3.護照空白頁或外國人護照

(9)

8

號 應備文件 審查原則 注意事項

已變更之舊護照,可免附。

4.如於發文後變更護照號碼,

應另案申請資料異動。

7 聘 僱 契 約 書 影本

1.聘僱契約書內容應載明受 聘僱外國人姓名、工作內 容、聘僱期間、薪資報酬及 經勞雇雙方簽章。

2.工作內容應符合運動員或 運動教練之工作性質。

3. 聘僱期間:

(1)申請工作期間不得逾越 契約期間,且若有不一 致情形者,以申請工作 期間為準。

(2)所附契約應有明確之聘 僱始日,或可依民法之規 定載明契約之生效日為自 本部核發聘僱許可後始生 效力(但外國人名冊之申 請期間仍應明確主張聘僱 之起日)。

勞動契約內容應符合中華民 國法令規範,違反者無效。

8 在 臺 工 作 期 間 之 訓 練 計 畫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運動教 練者,方須檢附。

訓練計畫內容須包含外國人 姓名、訓練對象、預計參與賽 事、時間、地點及課程等,且 應與申請許可工作之性質相 符。

9 運 動 教 練 證 1.國家運動教練證。 1.得採認之工作經歷證明文

(10)

9

號 應備文件 審查原則 注意事項

明 2.曾任運動教練實際工作 經驗 2 年以上之證明及國 家(際)單項運動協(總) 會之推薦函。

3.國際單項運動總會核發 之教練講習會講師資格證 書,並經該總會出具之推 薦函。

4.經各該國際(家)單項運 動總(協)會出具載明具有 動作示範能力之推薦函。

5.具有運動專長,為促進國 內體育發展,或因情況特 殊,得經本部會商中央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專 案 認 定。

件如下:

(1) 工作經歷證明文件,應 由原任職公司或機關(構) 開立或足資證明其受僱事 實之文件(工作經歷內 容,應包含外國人基本資 料、從事工作內容、工作 期間、公司或機關(構)名 稱、公司或機關(構)章戳 並經主管簽名或蓋章)。

(2) 主辦賽事單位官方網頁 載有外國人參與賽事之內 容(如美國職棒大聯盟、

美國職業籃球聯盟等)。

2.外國人曾申請聘僱許可經 許可者,於從事同一類別、

同一項目且同一運動項目 工作轉換雇主,或仍受聘同 一雇主因聘期中斷而以新 申請聘僱方式提出者,得免 附左列文件。

3.個案會商(審查標準第 43 條第 5 款)指雇主於申請案 逐案提出,得經會商免附左 列第 1 項至第 4 項證明文 件。

10 運動員證明 1.曾代表參加國際或全國性 1.得採認之工作經歷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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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號 應備文件 審查原則 注意事項

運動競賽之證明文件。

2.曾任運動員實際工作經驗 1 年以上之證明文件及國 家(際)單項運動協(總)

會之推薦函。

3.具有運動專長,為促進國 內體育發展,或因情況特 殊,得經本部會商中央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專 案 認 定。

件如下:

(1) 工作經歷證明文件,應 由原任職公司或機關(構) 開立或足資證明其受僱事 實之文件(工作經歷內 容,應包含外國人基本資 料、從事工作內容、工作 期間、公司或機關(構)名 稱、公司或機關(構)章戳 並經主管簽名或蓋章)。

(2) 主辦賽事單位官方網頁 載有外國人參與賽事之內 容(如美國職棒大聯盟、

美國職業籃球聯盟等)。

2.外國人曾申請聘僱許可經 許可者,於從事同一類別、

同一項目且同一運動項目 工作轉換雇主,或仍受聘同 一雇主因聘期中斷而以新 申請聘僱方式提出者,得免 附左列文件。

3.個案會商(審查標準第 44 條第 3 款)指雇主於申請案 逐案提出,得經會商免附左 列第 1 項至第 2 項證明文 件。

11 原 聘 僱 許 可 1.展延案之聘僱期間應接續 申請展延聘僱許可,依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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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號 應備文件 審查原則 注意事項

函 原聘僱許可期間。

2.若為展延、資料變更之申 請案,均需檢附原聘僱許 可函。

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規定,應於聘僱許可 有效期限屆滿日前 4 個月期 間內提出,聘期未滿 6 個月 者,雇主應於聘僱許可期間 逾三分之二後始得申請,若 提早申請,將予以退補件處 理。

12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書 及 法 定 代 理 人 護 照影本

申請聘僱未滿 20 歲之外國 人,需出具其法定代理人同 意其受聘僱工作之文件及 法定代理人護照影本。

1.未滿 20 歲之計算方式,以 聘期起始日起計算(非以申 請日起算),仍未滿20 歲者,

應檢附本項應備文件。

2.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應載明 雇主單位名稱、外國人從事 工作內容及同意書作成日 期(或同意受聘僱期間)等。

3.若法定代理人未能檢附護 照,則檢附其他足以證明其 身分之文件,例如當地之身 分證或駕照。

四、其他規範 序

號 項目 相關規範及說明 注意事項

1 工 作 許 可 期 間

依就業服務法第52 條規定,

外國人工作許可期間,最長

勞動部得依雇主申請及個案 情形認定予以裁量,必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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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號 項目 相關規範及說明 注意事項

為3 年。將依前開規定、雇 主申請及契約簽訂期間,核 給工作許可期間。

進行訪視或啟動會商機制。

3 用印原則 申請文件均應逐頁加蓋雇 主單位章及負責人章,文件 係影本者,應加註「與正本 相符」之文字。

雇主所檢附之文件,原則皆 須加蓋單位章及負責人章。

惟政府機關或學校之申請案 件,除申請書及名冊需蓋關 防外,其他文件得以載有雇 主名稱之單位或系所戳章替 代。

4 轉聘文件 依就業服務法第53 條規定,

申請聘僱工作期間仍受聘 僱於其他雇主時,則請新雇 主確認外國人是否更換雇 主:

1.是:請提供離職證明文件 或請前雇主辦理解聘。

2.否:視為兼職,免附文件。

5 中譯本文件 雇主所送應備文件倘非中 文作成者,應檢附中文譯本

(依勞動部107 年 2 月 9 日 勞動發管字第 10705009021 號令)。

各 項 應 備 文 件 以 外 文 作 成 者,均得予以節譯,惟節譯之 範圍應包含法規明訂之資格 相關必要內容(例如聘僱契 約書應包含雇主名稱、受聘 僱外國人姓名、工作內容與 職稱、聘僱期間、薪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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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號 項目 相關規範及說明 注意事項

等),及外文文件所載明之文 件開立或簽署單位、簽署人 姓名與職稱、簽署日等內容

( 簽 署 人 姓 名 為 外 國 姓 名 者,依原姓名載明於中文譯 本內),且節譯之內容不得與 原作成文件所載事實相違。

6 文件驗證 1.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係於 阿富汗、阿爾及利亞、孟加 拉、不丹、緬甸、柬埔寨、

喀麥隆、古巴、迦納、伊朗、

伊拉克、寮國、尼泊爾、尼 日、奈及利亞、巴基斯坦、

塞內加爾、索馬利亞、斯里 蘭卡、敘利亞、菲律賓、泰 國、越南、馬來西亞、印尼 等國家地區國外作成者,

須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之 驗 證。(依勞動部 108 年 7 月 17 日 勞 動 發 管 字 第 10805088081 號令)

2.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係於 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第 7 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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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項目 相關規範及說明 注意事項

定,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 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3.檢附之相關文件非屬前開 須驗證者,依雇主聘僱外 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倘有疑義 必要時得請雇主驗證。

7 逾 期 展 延 處 理原則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 管理辦法第46 條之 1 規定。

1.雇主已逾原聘期屆滿日提 出展延案件,原則上以新聘 案件辦理。

2.例外情形,雇主主張依雇聘 辦法第 46 條之 1 規定,於 逾原聘期 15 日內補行申請 者(雇主需檢附說明函,補 行申請以一次為限),同意 其展延申請(以本次為限), 並追溯聘期(將於系統註記 管制,下次不得以此再為主 張補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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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號 項目 相關規範及說明 注意事項

8 審 核 作 業 天 數

本部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 申請案審核天數(本部105 年1月29日勞動發事字第 1040516707號公告)。

1.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若 資料齊全,且雇主及外 國人均符合所訂定的資 格及條件,自本部系統 收件次日起7個工作 天。

2.書面送件申請:若資料 齊全,且雇主及外國人 均符合所訂定的資格及 條件,自本部收受案件 次日起12個工作天。

1.依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 略以,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 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 工作,故本部係經雇主申請 並審核通過後,予以許可,

許可期間自發文日或發文 日後之申請聘僱日起算。

2.為避免雇主與受聘僱外國 人違反上開法令規定,請雇 主考量本部審核作業天數 所需時間及早送件申請。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各項應備文件以外文作 成者,均得予以節譯,惟 節譯之範圍應包含法規 明訂之資格相關必要內 容(例如聘僱契約書應 包含雇主名稱、受聘僱

未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者,將予以扣除該部分之外國 人人數。雇主並於原外國人出國 6 個月內或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 效期間屆滿前 4 個月內或外國人出國前 4

雇主應於外國人出國後 30 日內,檢 具外國人名冊及出國證明文件,通 知中央主管機關。但外國人聘僱許

逾規定上限之外國人人數 = 聘僱外國人人數(經扣除外加案外國人)- 僱用員工

箱網 養殖 :檢附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或核定之箱網養殖漁業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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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簽章) 聯絡電話:( )- 受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名稱: (單位圖記).. 許可證字號: 負責人:

1.名冊各欄位如申請單位名 稱、編號、姓名、性別、國 籍或地區、出生日期、護照 號碼、申請聘僱期間、最高 學歷、每月薪資或酬勞、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