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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1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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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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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選 部 編 印 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1 0 1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2)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重要事項日期及應考人注意事項簡表

年 月 日

工作項目 注意事項 表件下載 備註

101 3 13 二 開始受理報名(進入 網路報名系統)

101 3 26 一

報名截止

(系統受理報名至下 午 5 時)

1.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2.國家考試報名資訊系

統報名程序

3.申請特別照護措施 4.報名費繳款說明 5.報名費退費規定

1.各等別、類別及暫 定需用名額表 2.應考資格表

3.申請國家考試權益 維護措施之醫院診 斷證明書

4.變更資料申請表 5.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6.業務主管機關之聯

絡地址及電話 7.國家考試網路報名

資訊系統調整照片 操作說明

一律網 路報名

101 3 27 二 郵寄報名書表截止日 期

1.符合「網路無紙化報 名」要件之應考人,

無須寄送報名表件。

2.「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之應考人,請於 101 年 3 月 27 日前 (郵戳為憑),掛號 寄出報名表。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之應考人請至網路 報名系統列印報名表 件並掛號郵寄至考選

以郵戳 為憑

101 6 1 五 1.寄發應考人入場證 2.開放試區查詢系統

1.登錄個人履歷資料時 務必詳細確實,俾利 寄達。

2.如於 6 月 8 日尚未收 到入場證,請電洽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或考選部特種考試司 第三科。

101 6 16

18

考試開始

三等:6/16~6/18 四等:6/16~6/17

1.測驗式試卡作答注意事項 2.使用電子計算器注意事項

考試日程表 1.三等日程表 2.四等日程表

101 6 19 二 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 1.考畢試題

2.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101 6

19

25

受理試題疑義 申請試題疑義說明 網路申請

本考試全 部筆試完 畢之次日 起 5 日內

101 8 21 二

1. 預 定 榜 示 日 期 : 101 年 8 月 21 日 2.榜示之日起 3 日內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 知書。各節次均缺 考者不予寄發,應

1.成績計算規定說明 2.分發訓練及轉調限制

規定

3.任用有關規定

4.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 統操作使用說明

實際榜 示日期 需視本 考試典 試委員 會之決

(3)

考人如有需要請洽 特種考試司第三科 辦理。

議而定

101 8 22

31

|

受理複查成績 複查成績說明 複查成績申請書(含

信封格式)

榜示之日 次日起 10 日內

詳細內容,請參閱應考須知,以免影響權益

(4)

目 錄 頁次

網路報名無紙化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1

特別注意事項 壹、重要事項日期 ···3

貳、考試等別、類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4

參、應考資格 ···4

肆、體格檢查 ···5

伍、考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5

陸、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6

柒、各業務主管機關聯絡方式 ···7

捌、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7

玖、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8

拾、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11

拾壹、任用有關規定 ···12

共同注意事項 壹、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15

貳、申請特別試場及權益維護措施 ···18

參、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20

肆、試題疑義 ···21

伍、榜示及複查成績 ···22

陸、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24

柒、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27

捌、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27

玖、行動電話預約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28

拾、常見 Q&A ···28

附表 附表 1:各等別、類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表 ··· 32

附表 2:應考資格表··· 33

附表 3: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34

附表 4:四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37

附表 5: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 39

附表 6: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 43

附表 7:應考人變更資料申請表 ··· 45

附表 8: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 46

附表 9:申請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 48

附表 10: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無紙化試辦作業要點··· 50

附表 11: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調整照片操作說明 ··· 52

(5)

※網路報名無紙化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本考試採網路無紙化報名方式,並依據「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無紙化試

辦作業要點」(如附表 10)之規定辦理。

※ 本考試得視需要規定應考人無須繳交身分證件或應考資格證明文

件,為查驗應考人之應考資格,本考試依應考人填具個人基本資

料及所具應考資格,透過戶役政機關及各級學校之資料實施檢核

※ 本考試應考人須上傳照片電子檔,否則將無法進行報名登錄程序

,請於報名前備妥照片 JPG 檔案(檔案大小須為 300KB 以內) ,憑 以報名。另完成繳費後,繳費證明請自行妥善留存,無須附繳。

※ 同意配合進行學歷資料檢核之各級學校名單及畢業起始年度等,

公布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得進入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開始報名/學歷查驗學校查詢項下 查詢。

※ 網路報名程序,請詳見本須知第 39 頁附表 5「國家考試網路報

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於報名截止日 前(101 年 3 月 26 日下午 5 時止) ,因網路流量壅塞,影響個人報 名權益。

◎本考試採網路無紙化報名,應考人如有所填具之個人基本資料及所 具應考資格,無法透過與戶役政機關或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 科學校、各級學校之資訊交換平台進行檢核、應考人姓名申請造字 或申請特殊照護措施或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等情形時,需改採網路 報名紙本寄件方式辦理:

一、網路報名無紙化:指應考人採網路報名,所填具個人基本資料及所

具應考資格等,透過與戶役政機關及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 科學校、各級學校之資訊交換平台協助查驗應考人畢(結)業學歷 資格(含應屆畢(結)業生),另利用考試院共享檔案交換平台,

查驗應考人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資格及學歷資格。應考人得免繳部

分證明文件(包括免繳報名履歷表、身分證件或學歷證明文件等書

面資料)。惟如查驗結果有疑義時,本部將請應考人繳交學歷等相

關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以供審查,應考人如不繳驗,損及應考權益

時,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6)

二、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指應考人採網路報名,所填具之個人基本資料及所具

應考資格等,無法透過與戶役政機關或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各級學校之資訊交換平台進行檢核、應考人姓名申請造字或申請特殊照護措 施或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等,則系統將提示須以「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式 辦理。所填具報名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繳交報名履歷表外,另須繳驗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一)姓名有罕見字者

須繳驗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罕見字申請書。

(二)身心障礙者或申請特殊照護措施者

須繳驗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特殊照護措施申請表、申請國家考試 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等。

(三) 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者

1.

後備軍人:退伍證明文件(退伍令或榮民證) 。

2.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在有效期限內) 。 3.具原住民身分者:戶籍謄本影本。

4.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者:領有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 戶證明(或核定公文)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

) 。前揭證明需載有應考人姓名者始得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四)以國外學歷報考者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或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 人驗證之中文譯本。

※報名資料登錄完成後,經系統畫面提示訊息為符合「網路無紙化報 名」要件之應考人,僅須自行下載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WebATM(

全國繳費網)繳費。如經系統提示為「網路報名紙本寄件」之應考人

,除自行下載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Web ATM(全國繳費網)繳費外

,另需繳驗報名履歷表及相關證明文件,請於 101 年 3 月 27 日前(

郵戳為憑)以掛號寄出。(繳費證明一律請自行妥善留存,無須附

繳)

※應考人如須補繳費件,本部得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或其他電子 文件通知,並視為自行送達。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

、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可正常使用,以備試務機關通知。

(7)

特別注意事項

壹、重要事項日期

序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1 報名 101 年 3 月 13 日起至 3 月 26 日下午 5 時止。

報名資料登錄完成後,如符合「網路 無紙化報名」要件之應考人,無須寄 送報名表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系統 提示為「網路報名紙本寄件」之應考 人,務請於 101 年 3 月 27 日前(郵戳 為憑),掛號郵寄報名履歷表及相關證 明文件,如未依規定寄送報名表件,

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2 寄發入場 證

預定 101 年 6 月 1 日寄發

,入場證委由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依據應考人報名履 歷資料採郵簡方式列印及寄 發,請應考人填寫個人履歷 資料時務必詳細確實。

應考人如於 6 月 8 日後尚未收到,請 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特種考 試司第三科補寄,如仍未及於考試前 收到,可逕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 名資訊系統或洽考試承辦單位查明應 試試區、試場及入場證編號等資訊,

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開始前,攜帶 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 補發。

3 考試 101 年 6 月 16 日(星期六) 至 6 月 18 日(星期一)

※考試日程表詳見附表 3、附表 4,

第 34 至 38 頁 4

公布測驗 式試題答 案

101 年 6 月 19 日

測驗式試題答案公布於國家考場公告 欄及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

http://www.moex.gov.tw

5 提出試題 疑義

自 101 年 6 月 19 日起至 6 月 25 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詳見本須知第 21 頁「共同注意事項

」第肆項:試題疑義

6 榜示 預定 101 年 8 月 21 日榜示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 之決議而定。

7

寄發成績 及結果通 知書

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如 未 收到成績 及結果 通知書

,請於榜示後 7 日內向本 部查詢。

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 知書不予寄發,應考人如有需要,請 電洽特種考試司第三科辦理。

8 複查成績 提出期限

各試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 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詳見本須知第 22 頁「共同注意事項

」第伍項:榜示及複查成績

(8)

貳、考試等別、類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本考試各等別、類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見附表 1(第 32 頁)。

二、本考試公告暫定需用名額,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需用名額之需要時,

經分發機關彙整送本部覈實提報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三、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列入候用名冊。

四、各類別錄取標準及人數,係由本考試典試委員會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處彙送各用人機關提列之需用名額及應考人考試成績,依據有關法令予 以決定。

參、應考資格

一、應考資格表詳見附表 2。

二、應考年齡:

三等、四等考試:中華民國國民,年齡滿 18 歲以上,37 歲以下

(即民國 64 年 3 月 12 日以後至 83 年 6 月 15 日以前出生者)。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應考年齡之計算,其 年齡下限以算至考試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年齡上限以算至報 名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 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

五、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1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 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 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其涉 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有本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情事之一者。

冒名頂替者。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9)

肆、體格檢查

一、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 14 日內,應向試務機關指 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 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錄取人員體格 檢查表於筆試榜示後寄發)。申請保留錄取資格者,仍須依規定繳送 體格檢查表。

二、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指定之公 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 止受訓資格。

三、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 165.0 公分,女性不及 160.0 公分者。但具原住民 身分者,男性不及 158.0 公分,女性不及 155.0 公分。

(二)體格指標:男性不及 18.0 或超過 28.0;女性不及 17.0 或超過 26.0

。其計算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 以下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三)視力:各眼裸視未達 0.2 者。但矯正視力達 1.0 者不在此限。

(四)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者。

(五)辨色力:色盲或刑事鑑識人員色弱者。

(六)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 140 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 95 毫米水銀柱(mm.Hg)者。

(七)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 自如者。

(八)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九)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者。

(十)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者。但已清除者,或原住民基於 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 者,不在此限。

(十一)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十二)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十三)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伍、考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一、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總 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

(10)

員,列入候用名冊。

三、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 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 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 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四、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成績於依規定比例計算後,取小數點後四位數

,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 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五、本項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 50 分或三等考試外事警察 人員類別之外語口試未滿 60 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 分計算。

陸、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一、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表 3。

二、四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表 4。

三、筆試科目之試題型態:

本考試各等別之應試科目,按考試日程表科目前端註有「※」符號者

,採全部測驗式試題;科目前端註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 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以電子計算機評閱,應考人須詳閱測驗式試卷(卡

)作答注意事項,依規定作答。

「國文」科目採混合式試題者,其作文及公文部分,應由左至右橫式 作答,公文部分並以行政院最新修定之「文書處理手冊」所規定之格 式命題、閱卷。

四、應試科目「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其占分比重,分別為作文占 60%,公文、測驗各占 20%,考試時間 2 小時。

五、三等考試「中華民國憲法與警察(消防警察、水上警察)專業英文」

,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中華民國憲法採測驗式試題,占 50%,警察(消防警察、水上警察)專業英文占 50%,其中申論式試 題占 25%,測驗式試題占 25%,考試時間 2 小時。

六、四等考試「中華民國憲法與警察(消防警察、水上警察)專業英文」

,採測驗式試題,中華民國憲法、警察(消防警察、水上警察)專業 英文各占 50%,考試時間 1 小時。

七、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中,除三等考試警察(消防警察、水 上警察)情境實務、四等考試警察(消防警察、水上警察)情境實務 概要之申論式試題占 60%、測驗式試題占 40%外,其餘混合式試題科

(11)

目,申論式試題與測驗式試題各占 50%。

※本部為提昇試題品質,建立命題範圍,俾使應考人準備有所依據,業已 完成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並已公告自100年1月起開始實施,惟該表 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實際試題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 題。上開命題大綱公布於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應考 人專區/命題大綱/公務人員考試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項下,請自 行上網參閱。

柒、各業務主管機關聯絡方式

應考人對本考試各項業務如有疑義,請依下列聯絡電話與相關單位聯繫:

詢問事項 主管機關、單位 連絡地址及方式 報名、證件

補驗、考試 及複查成績 等有關事項

考選部特種 考試司第三科

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電話:(02)22369188 轉 3948、3949 傳真:(02)22361413

網址:http://www.moex.gov.tw/

系統 操作問題

考選部

資訊管理處 電話:(02)22369188 轉 3288、3325 入場證、

成績及結果 通知書郵寄 及補發事項

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臺北郵局

電子郵件科

地址: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 89 號 9 樓 電話:(02)27031604 轉 28、29、59

傳真:(02)27037981 錄取人員

分發、任用 等事項

內政部警政署教育組:(02)23214354 內政部消防署教育組:(02)81959512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02)28053990 訓練及保留

正額錄取 資格事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

地址:11601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3 號 電話:(02)82367115

網址:http: //www.csptc.gov.tw

捌、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一、本考試分臺北、新竹、臺中、嘉義、高雄、花蓮及臺東等七考區同時 舉行。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一經選填寄遞報名後不得更改

。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之試場,集中在臺北考區國家考場。

二、入場證寄發:預定 6 月 1 日寄發,應考人如至 6 月 8 日尚未收到,請即 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補寄,如仍未及 於考試前收到,應考人可逕至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考試承辦單位查明

(12)

應試試區、試場及入場證編號等資訊,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開始前,

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如逾期洽詢將影響入場 應試權益,請應考人務必留意並配合辦理。

三、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定於考試前一日,分別在各試區 公告欄公布,請事先查明試場及座位。另為利應考人查詢,可於 101 年 6 月 1 日以後至「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之「試區查詢」項下查詢試 場分配情形及試區交通路線圖。

玖、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自民國 101 年 3 月 13 日起至 101 年 3 月 26 日下午 5 時 止。

二、報名方式: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 請 以 電 腦 登 入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為 :

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即可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

統 入 口 網 站 ; 或 以 網 址 : register.moex.gov.tw ( 主 站 )、

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直接進行報名,登錄報名資料前請 先下載應考須知詳細閱讀並備妥照片電子檔。報名程序請見附表 5「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網路報名方式分為二種:

符合「網路報名無紙化」要件之應考人,僅須自行下載繳費單或以 網路信用卡、Web ATM(全國繳費網)繳費,繳費完成入帳無誤即完成 報名,無須寄送報名表件。

符合「網路報名紙本寄件」之應考人,如應考資格無法檢核、姓名 有罕見字、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及申請特別照護措施者,除須自行 下載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Web ATM(全國繳費網)繳費外,務必下 載報名書表,並附繳相關證明文件,於 101 年 3 月 27 日前(郵戳為 憑)以掛號郵寄至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考 試司第三科收。

三、報名應繳費用及文件:

報名費:三等考試新台幣 1,100 元、四等考試 1,000 元;後備軍人

、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報名 費減半優待;本項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應考人可透過 郵局、便利商店、銀行、ATM 轉帳、網路信用卡及網路 ATM 繳費等方 式繳交報名費。有關報名費優待身分、繳款方式及注意事項,請詳 見共同注意事項第壹項「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第 15 頁)

。(繳費證明請應考人自行妥善留存)

(13)

照片電子檔:應考人於網路報名時均須上傳最近 1 年內正面脫帽半身 照片電子檔,否則將無法進行報名登錄程序,請於報名前備妥照片 JPG 檔案(檔案大小須為 300KB 以內),憑以報名。有關上傳照片格 式調整操作說明,請參閱附表 11。

國民身分證影印本:應考人姓名中有屬罕見字者,須繳驗國民身分證 影印本,其餘應考人均可透過戶役政機關之資料進行檢核,無需繳交

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證明文件:以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及 特殊境遇家庭身分或符合「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3 條 規定各款具後備軍人身分之一,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者,應附繳:身 心障礙手冊影本(身心障礙者)、戶籍謄本(原住民)、低收入戶及特 殊境遇家庭證明或退伍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結)業證 明書影本。

申請特別照護措施之證明文件:

1.身心障礙應考人或一般應考人因罹病或臨時受傷等,擬依「國家考 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申請延長每節考試作答時 間、使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照護措施者,應另附繳報名日期前一年 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 診斷證明書正本(格式如附表 9)。診斷證明書如有日後使用上需 求,請自行影印留存影本。

2.身心障礙應考人所持身心障礙手冊如無需重新辦理障礙鑑定,申請 相同特別照護措施,於 98 年 6 月後曾經本部核准有案者,得免再 附繳前揭診斷證明書,惟請於申請表上敘明經核准之考試年度及考 試名稱。

㈥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1.為便利應考人,本次考試應考人報名時無須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本部將請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及各級學校協助查驗應考 人畢(結)業學歷資格(含應屆畢(結)業生),另利用考試院共享檔案 交換平台,查驗應考人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資格及學歷資格。惟如查驗 結果有疑義時,本部將請應考人繳交學歷等相關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以供審查,應考人如不繳驗,損及應考權益時,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2.應考人應充分了解應考資格規定,並選擇符合之應考資格適用條款 規定報考,雖經本部查驗合格,惟如有不實情形,依公務人員考試 法第 21 條第 4 款規定,不具備應考資格者,經榜示錄取,亦得撤 銷錄取資格。

(14)

3.以國外學歷報考者除須符合各等別、類別所列應考資格規定,另應 繳驗:

⑴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驗證之畢業證書影本及中文 譯本(如不便認證,應考人得自行翻譯成中文,並自負法律責 任)。

⑵在國外就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僅須附繳護照中有關列載英 文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及貼附相片部分之影本)。

⑶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成績單)影本及譯本。

⑷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4.以上應繳之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 本,勿繳驗正本,如經查證與原始證件不符或不實者,其責任由應 考人自負,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另附還。

四、填寫報名資料注意事項:

「考區」欄,限於臺北、新竹、臺中、嘉義、高雄、花蓮及臺東等七 考區擇一勾選。應考人須自行擇定一考區應試,一經選填後,即不得 要求更改。

「類別編號」、「應考類別」欄,請參照附表 1 各等別、類別及暫定需 用名額表填寫,一經選填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聯絡電話」、「通訊地址」及「電子郵件地址」欄,須確實詳細填寫

,如有不符,導致有關考試文件或其他相關訊息無法投遞、通知或發 生延誤情事,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身心障礙應考人欲申請特別試場應試者,請務必於報名履歷表上「

申請特別試場應試」欄選填註明須提供之特別照護及協助措施。有 關身心障礙應考人參加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規定,請詳見共同注 意事項第貳項「申請特別試場及權益維護措施」(第 18 頁)。

五、本(101)年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規定如下:

畢業證書繕印之畢業日期須在 101 年 6 月以前,始符合應考資格規 定。無法於此日期前取得畢業證書者,請勿報考。

研究所應屆畢業生報考三等考試者,請以大學已畢業學歷報考,請勿申 請暫准報名。

經審查准予「暫准報名」者,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除中央警 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應屆畢業生由各該校負責查驗外),應於 101 年 6 月 16 日以前,以傳真方式(傳真至 02-22361413)或以「

限時掛號」郵寄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 司第三科收,不克於上開日期郵寄者,請至遲於 6 月 29 日前(郵戳 為憑)繳驗。未依限繳驗,或繳驗經審查不合格者,或經中央警察

(15)

大學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查驗不合格者,即認定其自始不具備應考 資格,如有入場應試者,其考試成績不予計算,並不得申請退費。

六、應考人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填具申請書(請自行影印本須知 附表 7,第 45 頁),以書面傳真或掛號函知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 更正(傳真電話:(02)22361413)。

七、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應考人注意事項:

完成報名登錄後,經系統認定為「網路報名紙本寄件」之應考人,請 自行下載報名履歷表,並以白色A4紙張單面印製,其中報名專用信封 封面將載明應考人應郵寄之報名表件及證明文件,請將該封面黏貼於 B4大小標準信封上。

下載列印報名表件完成後,請再詳細檢查,並按【報名履歷表→特別 照護措施申請表或罕見字申請書→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之順序,由上 而下整理齊全,以迴紋針夾於右上角(切勿用訂書機),平整裝入信 封內(請勿摺疊)。

報名表件須以掛號寄至: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 種考試司第三科收,如以平信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報名者,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報名應繳之費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八、退補件程序:

報名書表及應繳費件不全或應考資格查驗結果有疑義者,由本部特種考試司 先以簡訊或電話告知應補件項目,應考人應於接獲補件通知之日起 3 日內補 齊,逾 3 日未補齊者,將另發函通知並限定於 5 日內補齊(以郵戳為憑),

屆時仍未補齊證件者逕予退件,應考人不得異議。補件資料屬影本者,除以 掛號郵寄方式外,亦得以傳真方式辦理,惟須於傳真後隨即來電確認。

拾、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 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依序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 6 條第 3 項規定,本考試 三等考試錄取人員,除具中央警察大學畢(結)業資格者外,須經 中央警察大學訓練;四等考試錄取人員,除具中央警察大學或臺灣 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資格者外,須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訓練。

三、本項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程說明如下:

三等考試錄取人員:

(16)

1. 中央警察大學畢業者:免除教育訓練,實務訓練 2 個月,實務訓 練時間預定榜示後 2 個月內實施。

2. 非自中央警察大學畢業者:教育訓練 10 個月,實務訓練 2 個月(

合計 12 個月),教育訓練預訂 101 年 12 月 10 日前於中央警察大 學實施。

四等考試錄取人員:免除教育訓練,但需實務訓練 2 個月;實務訓 練預訂榜示後 2 個月內實施。

四、本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取得警察官任官資格及警察、消防或海岸巡 防機關、學校有關職務任用資格。自中華民國 85 年起,特種考試警 察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均適用之。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 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 6 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行政院海 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取得資格範 圍及限制轉調期限,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五、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 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3 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5 年。

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 得逾 2 年。

六、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第 6 項規定,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 員,因服兵役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 延後分發。增額錄取人員經分發任用,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 練機關報到,逾期未報到者,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 發任用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因服兵役申請延後分發任用者,

亦同。

七、本項考試榜示後,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第 3 項及第 6 項規定之事由,擬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或有訓練相關疑義者,請逕洽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拾壹、任用有關規定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

所謂「依法停止任用」,依銓敘部 96 年 12 月 31 日部管四字第 0962880186 號函解釋,係指受公務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 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 人員:

(17)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犯前 2 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依法停止任用。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 1 款至第 7 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有第 8 款及第 9 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 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三、摘錄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相關條文:

第 6 條 擬任警察官前,其擬任機關、學校應就其個人品德、忠誠

、素行經歷及身心健康狀況實施查核;必要時,得洽請有關 機關協助辦理。

前項查核之對象、項目、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內政部定之。

警察官於任職前,應注意其智力、體能、學識、經驗及 領導才能,並考量其對任職之地區、語言、風俗、習慣、民 情等適應能力。

第 10 條之 1 第 6 條人員經查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任用: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曾服公職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處分或依公務員懲戒 法受撤職處分或其他違法犯紀行為依法予以免職處分。

三、曾列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第 1 項各款之治安顧慮人口。

四、曾犯刑法第 268 條、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 日刑法修正施 行前第 267 條、第 350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中。

六、曾經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臺灣警察學校、軍事院校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七、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為公務人員。

於任警察官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應撤銷其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俸給及依第 6 條第 1 項查核結果之處理,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辦理。

第 11 條 警察官之任官資格如下:

(18)

一、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二、曾任警察官,經依法升官等任用者。

三、本條例施行前曾任警察官,依法銓敘合格者。

警察官之任用,除具備前項各款資格之一外,職務等階最 高列警正三階以上,應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四階以下,應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

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 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滿 10 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 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

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 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 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五、依行政院及考試院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會銜發布施行之「涉及國家 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規定,考試錄取人員擬分發 職務,如係該辦法所列各機關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應先辦理特殊查 核。茲摘錄「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相關 規定:

第 5 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於擬任人員初任、再任或調任第 2 條所定職務前辦理完竣。但擬任人員於初任、再任或調任該 職務前 3 個月內曾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特殊查核,且無查核項 目所列情事者,機關得免予辦理。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第 2 條所定職務前,應先辦理特殊查 核。

第 6 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要求當事人詳實填具涉及國家安 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表。

當事人拒絕填具前項所定查核表者,不得擔任第 2 條所定 職務。

第 1 項所定查核表,由法務部調查局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

(19)

共同注意事項

壹、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一、報名費優待身分:

應考人如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後備軍人或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 庭,所繳報名費依各等別規定數額減半優待(請擇一身分申請):

1.身心障礙者:請檢附身心障礙(殘障)手冊。

2.原住民:請檢附戶籍謄本。

3.後備軍人:請檢附退伍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結)業證 明書。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不得以後備軍 人身分報考。

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3 條規定,所稱後備軍人,其 對象如下:1.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2.志願在營服役之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3.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 營者。

4.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請檢附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

或核定公文)、生活津貼證明(或核定公文)、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 明(或核定公文),並載有應考人姓名者之證明文件。

符合以上身分者報名時,請依網路報名系統指示,勾選聲明申請報名 費減半優待。

二、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

應考人將「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單」(以下簡稱繳款單),於報名 郵寄截止日前持繳款單選擇下列任一通路繳交國家考試報名費後,妥 善保管繳費證明。如經系統提示為「網路報名紙本寄件」之應考人,

另依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逾期不予受理:

便利商店繳款:包 括 7-11、 全 家 、 萊 爾 富 及 OK 便 利 商 店。

郵局櫃檯繳款。

全國農漁會信用部繳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透過 ATM 進行轉帳。

至其他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郵局以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㈧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 WebATM(全國繳費網)繳款。

三、繳款流程

(20)

便利超商、郵局、全國農漁會信用部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1.應考人需持完整之繳款單至便利超商、郵局、全國農漁會信用部 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2.請勿持支票、匯票至上述通路繳款。

3.請以現金方式單筆全額繳清。

透過 ATM 方式繳款:

1.ATM 操作流程如下:

2.繳款單上的「轉入帳號」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請勿借他人 使用,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所以如果輸入錯誤的轉入帳 號、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交易將無法成功。

4.使用 ATM 跨行轉帳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目前跨行轉帳 手續費每筆『17 元』,如有調整,依相關規定辦理) 。

其他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郵局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1.請於匯款單填入以下資訊:

收款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收款人:考選部。

收款帳號:請填入繳款單之「轉入帳號」欄位之 14 位帳號。

2.繳款單上的「轉入帳號」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請勿借他人 使用,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所以如果匯入錯誤的轉入帳 號、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交易將無法成功。

4.跨行匯款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目前跨行匯款手續費每筆

『30 元』,如有調整,依相關規定辦理) 。

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應考人於網站報名後進入付款頁面,並輸入以下資訊 1.信用卡 16 碼卡號。

2.信用卡有效月與年。

3.信用卡背面末 3 碼(如右圖)。

1.插入金融卡輸入 金融卡密碼

2.選擇跨行轉帳功能(

如發行銀行跟 ATM 屬同 一家,選擇轉帳交易)

4.輸入繳款單上之

「轉入帳號」,

共 14 碼

5.輸入繳款單上之

「轉入金額」

6.資料確認無誤,

請按「確認」

7.交易完成,請收 取明細表,並確 認轉帳是否成功 3.輸入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代碼:822

(21)

4.授權成功後,請記錄訂單編號

、授權日期與授權碼。

※應考人限以本人持有之 VISA MasterCard 進行繳款

(不限發卡銀行)。

※為保持應考人網路交易安全與杜絕網路盜刷,配合國際組織採用 Visa 3D Secure 及 Master Secure Code 網路安全認證機制。對於網 路安全認證機制之註冊或其他問題,請應考人逕依信用卡背面服 務電話,向發卡銀行詢問。

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 WebATM (全國繳費網)繳款

1.繳款說明:應考人將於網站付款頁面確認相關資訊並使用晶片金融 卡進行線上繳費,完成繳費作業後請列印繳費交易明細表,妥善保 管繳費證明。如經系統提示為「網路報名紙本寄件」之應考人,另 依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逾期不予受理。

※第一次使用全國繳費網繳費時,請先確認已完成「安全性元件」之安 裝。(安裝方式 https://ebill.ba.org.tw/CPP/ DesktopDefault.aspx。)

※本項服務一律不加收手續費。

2.繳款流程如下:

服務專線:如對上述繳款方式有疑問,請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4 小 時免付費客戶服務專線:0800-024-365(先按 2 再按 9)洽詢;帳務問 題請於 9:00-18:30 洽詢 0800-017-688(轉專人服務選項按 8)。

四、特別注意事項:

應考人須於繳款完成後,將便利商店掣給之繳費收據或 ATM 轉帳明 細表或郵局、銀行之繳費證明、網路信用卡繳款憑證或網路 ATM 繳 款憑證,妥善保管留存。

網路報名之報名序號,與其繳款單上之繳費帳號具關聯性,為確保 應考人權益,於繳款完成後,請確認繳費收據之帳號與報名序號是 否相符。

補繳報名費用者,應考人可至郵局購買應繳金額之「郵政匯票」(戶 名:考選部),並以掛號郵寄至承辦科,信封書明寄件人姓名、地址

1.確認網站繳款頁 面繳費資訊

2.插入晶 片金融卡

4.輸入晶片金 融卡密碼

5.確認轉出帳號 6.再次輸入晶片 金融卡密碼

7.交易完成,列 印繳款證明 3.輸入「動態圖像驗證碼」,並且確認所有欄

位無誤後,按下「確認付款」執行繳費交易

(22)

及聯絡電話,並註明本項考試名稱、所報考等別、類別及補件編號

(通知補件時會告知應考人),俾憑審查。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有關申請退費事由、申請退 費時間、申請手續及退費金額等規定,詳見附表 8。

貳、申請特別試場及權益維護措施

一、本項考試錄取人員須符合本項考試規則體格檢查標準,請參閱本須 知特別注意事項第肆項「體格檢查」規定(第 5 頁)。

二、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特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 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第 2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指具有報考該項 考試應考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上 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困難。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

。聽覺機能障礙。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 縮,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重度肢體障礙,致上肢無 書寫能力且無法使用電腦作答。多重障礙,致閱讀試題、書 寫試卷困難。其他因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 難。

第 3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第 2 點規定者,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申請,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但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 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視覺障礙應考 人申請使用點字機或盲用電腦。申請使用電腦作答或其他 特殊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所持身心障礙 手冊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毋須重 複繳驗。第一項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表(詳如附表 9)。

第 6 點 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放大二倍之測驗式試卷(卡)。延長每節考試 時間二十分鐘。

第 7 點 下肢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適用桌椅。

輪椅。

(23)

第 8 點 聽覺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 措施。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得自備助聽器。安排熟諳手語 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及服務工作。

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表示上、下場鈴聲。

第 9 點 視覺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 措施: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點字 試題或盲用電腦電子檔試題。放大二倍之試題、測驗式試卷

(卡)。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有聲電子計算器。

前項第二、三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一(含全盲)之應考人始得申請。

第一項第六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 子計算器時提供。

第一項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 輔具,得由應考人報名時申請自備。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 統不相容,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 10 點 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 縮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電腦作答相關設備。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放 大二倍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第 11 點 重度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 益維護措施: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 答。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2 點 多重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障礙類別或需要,由本部提供 第 6 點至第 11 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 13 點 以點字機作答者,其作答結果於閱卷前,由考試承辦單 位聘請專人翻譯、核校,並依下列程序進行評閱:測驗式 試卷(卡):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作答結果人工劃 卡後進行閱卷。申論式試卷:將作答結果黏貼於試卷上,

加蓋騎縫章,由考試承辦單位彌封後進行閱卷。

第 14 點 以電腦或盲用電腦作答者,於每節考試結束後,由監場 人員列印身心障礙應考人作答結果,經其確認後,黏貼或夾 置於試卷(卡)上,加蓋騎縫章,併同作答儲存媒體,並依 下列程序進行評閱:測驗式試卷(卡):1.以電腦作答者

,由資訊管理處將儲存媒體資料轉入試卡評閱系統,進行閱 卷。2.以盲用電腦作答者,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試 卷作答結果人工劃卡後進行閱卷。申論式試卷:閱卷委員

(24)

依作答結果進行閱卷。

第 15 點 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者,考試 時依下列程序辦理:測驗式試卷(卡):由監場人員依據 身心障礙應考人各題口述答案,記錄在作答用紙,俟應考人 確定無誤後,再由監場人員代筆劃記至測驗式試卷(卡),

經應考人再次檢視無誤,於考試結束後,連同作答用紙送交 卷務組彌封。申論式試卷:考試筆試程序結束,由監場人 員將其錄音結果及代筆作答或協助抄錄之口述重點內容,經 應考人再次檢視無誤後,送交卷務組彌封。申論式試卷閱卷 期間,閱卷委員依口述錄音內容、監場人員代筆作答或由專 人依口述錄音內容繕打完成之申論式試卷,並參考口述重點 內容於申論式試卷進行評閱。

第 16 點 一般應考人如因臨時事故受傷或罹病或學習障礙經縣(

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核發學習障礙證明或其他因功能性障 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者,得檢具行政院衛生署認 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核發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前項申請遇有緊急情形,各考試承辦單位得簽請部長核 定後,提報審議小組備查。

三、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第 2 點規定者,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 履歷表填註申請,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但有第 3 點情形之一者,

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 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詳如附表 9)。

參、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一、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卡)之正確作答方法,特訂定本注意 事項。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卡),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方 格內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卡)。

三、測驗式試卷(卡)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 先核對是否與座號相符,並檢查試卷(卡)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 科目名稱相同。

四、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測驗式試題每題有(A)、(B)、(C)、(D)四個選項,本考試為單一選擇 題,請依題意就(A)、(B)、(C)、(D)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

(25)

當的答案,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本考試答錯不倒扣分數。

六、作答時,應將所選答案,在試卷(卡)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必 須粗黑、清晰,將該方格劃滿。不可畫出格外或只畫半截線。

七、如答錯要更改時,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另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 色殘跡,或將試卷(卡)污損,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測驗式試卷(卡)應保持清潔,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不得在座位號 碼及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且不可任意挖補、污損、折疊,卡 片邊緣之黑色條紋,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 式試題部分,其試題數多寡並不一致,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及題 號,依序在測驗式試卷(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俾免影響 計分。

十、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由應考人自 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其試卷(卡)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於試卷(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致無法讀入考試科目、座號或 答案者,以零分計算。

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因應考人污損試卷(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肆、試題疑義

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辦理。

二、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應即當場提出。考試完畢後,應考 人對考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以 下簡稱答案)仍有疑義時,應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於本考試全部筆試完畢之次日起 5 日內(101 年 6 月 25 日前

)完成申請;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三、請登入考選部網路報名系統入口網主站(http://register.moex.gov.tw),點 選「試題疑義申請」,依序填具資料並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送出後,

即可完成試題疑義申請作業(操作說明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便 民服務/常見問答)。

四、佐證資料電子檔,其檔案格式為 JPG,考量網路資源有限,請先縮圖 或擇重要者上傳。

五、應考人如因佐證資料電子檔大小超過系統限制,請先點選「確定送出

」,再點選「列印申請表」列印後,併同完整紙本佐證資料,以限時 掛號(101 年 6 月 25 日前,郵戳為憑)專函逕寄考選部(測驗式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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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庫管理處;申論式試題:特種考試司第三科)申請(信封上請註 明「試題疑義」)。

六、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前項應檢附之資料及載 明事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伍、榜示及複查成績

一、應考人複查成績依「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辦理。

二、應考人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於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應考人如欲 申請複查成績,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郵戳為憑),以書面(應 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請自行影印本須知附表 6 或至本部全球資訊 網/應考人專區/申請表單下載,申請複查成績信封及所附回件信封,

請依附表 6 規定之格式辦理)向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提出,逾期 不予受理,並以 1 次為限。如於榜示後 5 日尚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 書之應考人,請即來電洽詢。

三、摘錄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部分條文:

第 2 條 申請複查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

、學歷經歷證明審查成績,應於各該考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

(郵戳為憑),以書面向辦理試務機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並以一次為限。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成)成績 者,亦同。

前項考試如採分試者,申請複查成績,依前項程序分別於 各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但各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之考試,最後一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複查各 試成績,並以一次為限。

辦理試務機關應於榜示之日起三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第 3 條 申請複查成績,應以掛號寄達申請書並附成績及結果通知 書正本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載明下列事項,由應考人 簽名或蓋章:

一、應考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入場證編號及 申請日期。

二、複查之等級、類科、科目名稱。

申請複查併計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另行繳交經 由所屬人事單位證明之年終考績(成)通知書影本。

第 4 條 試務機關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查復之,

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並通知應考人。

第 5 條 複查成績,依下列規定處理:

(27)

一、採用申論式或問答式試題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

,詳細核對號碼及各試卷筆跡無訛後,再查對申請複查科 目之試卷成績,應考人申請複查各題分數者,並將各題分 數復知。但不包括各題子分。

二、採用測驗式試題時,應調出試卷核對號碼無訛,檢查作答 方法符合規定,並以讀卡設備高低不同感度各重讀一次無 誤後,將答對題數及實得分數,連同計分方式一併復知。

但遇有特殊情形,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得以人工方式 計分,並依閱卷規則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三、採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學歷經歷證 明審查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詳細核對號碼、

各項評分及評分總和之平均數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四、併計年終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依據申請人提供之 年終考績(成)資料,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原核算成績時 之考績(成)成績及其占分比例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複查成績如發現因申請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 致不能正確計分時,應將其原因復知。

複查試卷發現有疑義時,應即查明處理之。

第 6 條 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將申請人全部試 卷均予複查,重新計算總成績,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 , 應報請典(主)試委員長暨監試委員核定後,補行錄取。

典(主)試委員會已裁撤後,應陳報考試院補行錄取。

二、原計成績與重計後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準者

,由辦理試務機關逕行復知。

第 7 條 複查成績,如發現試卷漏未評閱或試卷卷面卷內分數不相 符或典(主)試、試務作業產生其他疏失時,應報請典(主)

試委員長處理;典(主)試委員會裁撤後,應陳報考試院處理 之;如總成績有變更時,依前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 8 條 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

,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 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 及有關資料。

四、依典試法第 23 條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應考人不 得為下列行為:

申請閱覽試卷。

(28)

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請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 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陸、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現職公務員參加本項國家考試,其公假應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 辦理。

二、應考人若曾經擔任本部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以 書面函知考選部題庫管理處及特種考試司第三科。

三、應考人須於考試前詳閱入場證背面之試場規則,如有違規情事者,依 試場規則處理。

四、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12 條規定:「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 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 待遇。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不在此限。」為維 護公共利益及應考人權益,應考人如罹患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請檢 具醫師診斷證明,於報名或知悉時,主動通報考試承辦單位考選部特 種考試司第三科(聯絡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948、3949;傳真

:02-22361413),俾便安排相關特殊照護措施。

五、應考人報名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於預定寄發入場證或成績 及結果通知書之日期前 10 日,填具申請表(請自行影印本須知附表 7),以傳真或以書面掛號函知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更正。考試錄 取人員如在放榜後變更資料者,應分別函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所屬國家文官學院及用人機關。

六、考試中不得將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或置於抽 屜、桌椅或座位旁,並不得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入場 應試,違者依試場規則處理。

七、依試場規則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 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一節 15 分鐘 內,其餘各節 3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 始後,45 分鐘內,不准離場。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 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 試,逾時不得應試。

八、依試場規則第 7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監場人員制 止而再犯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 3 分至 5 分:

(29)

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

未得監場人員許可,移動座位。

詢問題旨、出聲朗誦或故意發出聲響。

吸煙、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每節考試完畢前攜帶試題或將試題、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每節考試開始前 7 分鐘未按指示收妥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

九、使用電子計算機應行注意事項:

凡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者,應考人始得使用。

考選部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各 項考試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應考人應使用本部核定通過之電 子計算器。如使用非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依試場規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扣 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且不得繼續使用。

目前經考選部核定合格之電子計算器已有 110 款(如表列),相關機 型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應考人專區之「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應考人可依自身需求選購適當機型。考 選部將陸續增加其他機型,並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最新消息」

公告增列。

目前核定通過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

1.第一類:具備+、-、×、÷、%、√、MR、MC、M+、M-運算功能。共計 100 款(依品牌英文及數字排列如下)。

廠商:精通事物機器有限公司 HC127V AU-06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ATIMA(共 5 款) HC132 AU-08 品牌:E-MORE(共 25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HC133 AU-09 型號 識別標識

MA-80V AT-01 HC184 AU-03 DS-3E EM-05 SA-200L AT-02 HC191 AU-10 DS-3GT EM-15 SA-787 AT-03 HC219 AU-11 DS-120E EM-06 SA-797 AT-04 廠商: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DS-120GT EM-16 SA-807 AT-05 品牌:Canon(共 3 款) DS-200GTK EM-26 廠商: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型號 識別標識 JS-20E EM-07 品牌:AURORA(共 15 款) LC-210HiII CN-02 JS-20GT EM-17 型號 識別標識 LS-88VII CN-03 JS-120E EM-08 DT210 AU-14 LS-120VII CN-04 JS-120GT EM-18 DT220 AU-15 廠商: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JS-200GTK EM-27 DT230 AU-17 品牌:CASIO(共 3 款) MS-8L EM-23 DT391B AU-04 型號 識別標識 MS-12E EM-09 DT810 AU-12 MW-8V CA-02 MS-20GT EM-20 DT810V AU-13 SX-300P CA-03 MS-80L EM-19 DT3910 AU-16 SX-320P CA-04 MS-112L EM-02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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