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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2004 年至 2006 年受訓學員綜合意見之開放性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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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一

93 年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課程

課程單元 科目名稱 時數 備註 國家政策與發展 3 兩岸關係與發展 3 財經政策與發展 3 司法改革與人權保障 3 第一單元

國 家 重 要 政 策 與發展願景

政府改造與展望 3 團隊管理與領導統御 6 議會政治與立法過程 3 政策規劃、執行與評估 6

問題分析與解決 3 績效管理與評估 3 危機管理與實務 3 第二單元

領 導 及 管 理 之 知能與實務

變革管理與實務 3 人際關係與溝通協調 3 機關與政府層級間協力關係 3

第三單元 公 共 關 係 與 溝

通協調 公關與媒體溝通 3

EQ 潛能開發 3 自我成長與願景規劃 3

壓力調適與管理 3 健康與生活 3 專題演講:生物多樣性 2

第四單元 潛 能 開 發 與 自 我發展

專題演講:兩性平權 2 專題演講:人文關懷 2 專題演講:奈米科技與生活 2

專題演講:新聞英語導讀 3

工作經驗分享 6 人文素養與社會關懷系列 6

第五單元

綜合活動 體能與文康活動 10

(2)

附件二

94 年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課程

課程單元 科目名稱 時數 備註

國安政策與發展 3 兩岸關係與發展 3 財經政策與發展 3 司法改革與人權保障 3 第一單元

國 家 重 要 政 策 與發展願景

政府改造與展望 3 團隊管理與領導統御 6 議會政治與立法過程 3 政策規劃、執行與評估 6

問題分析與解決 3 績效管理與評估 3 危機管理與實務 3 第二單元

領 導 及 管 理 之 知能與實務

變革管理與實務 3 人際關係與溝通協調 3 機關與政府層級間協力關係 3

第三單元 公 共 關 係 與 溝

通協調 公關與媒體溝通 3

EQ 潛能開發 3 自我成長與願景規劃 3

壓力調適與管理 3 健康與生活 3 專題演講:生物多樣性 2

第四單元 潛 能 開 發 與 自 我發展

專題演講:性別主流化 2 專題演講:人文關懷 2 專題演講:科技與生活 2 專題演講:理財規劃 2 專題演講:新聞英語閱讀技巧 3

工作經驗分享 6 人文素養與社會關懷系列 6

綜合活動

體能與文康活動 8 第五單元

成績評量

專題研討

9

(3)

附件三

95 年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課程

課程單元 科目名稱 時數 備註

國安政策與發展 2 兩岸關係與發展 2 財經政策與發展 2 第一單元

當 前 國 家 重 要 政策與發展

(8 小時) 政府改造與展望(含憲政改

造) 2

前瞻思考

前瞻思考與個案 分析(含驅勢研判 與系統思考)

6

政策制定與行 銷 實務(含個案研 討)

4 政策管理

政策執行與 評 估 實務(含個案研 討)

4

談判策略與 技 巧

(含個案演練) 6 談 判 與 協

商 跨部門協調與個

案研討 4

團隊管理 3 績效管理與評估 3

危機管理與 個 案

研討 3

第二單元 行 政 管 理 知 能 與實務

(36 小時)

多元管理

變革管理與 個 案

研討 3

潛能開法 3 自我成長與願景規劃 3

壓力調適與管理 3 第三單元

潛 能 開 發 與 自

我發展 健康與生活 3

(4)

專題演講:生物多樣性 2 專題演講:性別主流化 2 專題演講:人文關懷 2 專題演講:科技與生活 2 專題演講:理財規劃 2

(27 小時)

專題演講:台灣史地 2

分組討論 9 專題研討 9 第四單元

課程成績評量

(21 小時) 案例書面寫作 3

開訓及班務介紹 1 課程重點與評量方式介紹 2

工作經驗分享(含學員自我介

紹) 6

人文素養與社會關懷系列 6

體能與文康活動 8 班務活動與自習 3 第五單元

課 務 輔 導 與 綜 合活動

(28 小時)

結訓座談

(5)

附件四 2004 年至 2006 年受訓學員綜合意見之開放性建議

一、講座授課部分

1.講座安排應排除政治色彩明顯之個人,及有推銷行為之授課教師,以維 文官中立立場。講座不宜涉及政策辯護。

2. 講座之邀聘應以具有專才之學者專家為優先,或具有理論實務歷練之 高級文官,使理論實務合一,避免酬庸。

3.講座授課方式,建請以案例分組討論為主,理論為輔,以加深課程之瞭 解。

4.授課講座講解實際案例,應多而簡要。

5.「跨部門協調與個案研討」課程,建議講座採問答與討論方式授課,方 式如:(1)前 30 分鐘研讀資料。(2)情境說明。(3)向學員提問。

(4)學員發表見解。(5)講座講析。

6.課程中有「個案研討」之科目,建請確實依「案例寫作」模式進行討論。

二、課程安排部分

1.取消案例書面寫作,專題研討分二階段舉行,第一階段期中報告(講座 評分講評),第二階段經修正、再尋找資料後,再補充修正再報告,評 分由二次成績中,給予最終成績;因有案例書面寫作,專題研討過程中,

易造成小組成員中有人為準備考試資料,對專題研討採應付方式,或不 熱切參與,而失去專題研討意義。

2.建議專題研討成績占課程成績之 60%,案例書面寫作占課程成績之 40

%。案例書面寫作時,建議能參考資料,如此才能測出個人各方面能力,

而非顯示學員之背誦能力。

3.專題研討應以個人為主,團體寫作難以呈現個人成績,不要以書面考試 測驗簡任人員,可增加臨場反應、口試等方式。

4.「專題研討」報告時間建議延長,課程安排在最後一週星期一、二為宜,

並避免與「案例書面寫作」時間太接近;「案例書面寫作」題目建議分 配1 題由學員以服務單位情境申述發揮。

(6)

5.「專題研討」因投入時間多,建議成績計分比重宜增加,小組報告於講 座講評後,建議給小組有1-2 分鐘簡短說明機會;「案例書面寫作」偏 重行政管理領域,計分比重偏高,對非一般行政之專業或學術機構學員 有失公允。

6.受訓很好,但考試壓力極大,課程應以專案模擬演練各種情境為宜。「案 例書面寫作」建議取消,或以研究報告、讀書心得代替考試或減少題數,

或建立補考機制。

7.建議增加個人工作心得寫作,可依上課課程作為理論分析與解決問題之 基礎,成績占總成績之 10-20%。

8.為符合地球村國際村潮流,英文應列入單元科目及考試範圍。

9.建議增加養生、醫療、藥物、生活休閒、時間管理、音樂或影片賞析、

國際禮儀等相關知識課程。

10.「參訪活動」建議增加企業參訪,以讓企業精神融入政府部門。

三、配套措施部分

1.每班成績最優之前三名,由培訓所發函原單位,建請予以敘獎以資鼓 勵,如第一名記功一次,第二名嘉獎兩次,第三名嘉獎一次。

2.占簡任缺者才調訓,以免浪費國家資源,並避免「補習班」的訓練氣氛。

3.改變評量方式,縮短考試時間;若不及格者,補考即可,不宜在調訓。

4.部分學員受訓後,返回原機關即申請退休,好像太浪費國家資源;建議 可加以規範,如返回原機關一定期間內即退休或辭職未續任公職者,應 予追繳或勿來受訓。

(7)

附件五 相關人事法令

公務人員任用法(摘錄)

第十七條 公務人員官等之晉升,應經升官等考試及格。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 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 年列乙等以上,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且經晉升簡任 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不受前 項規定之限制:

一、經高等考試或經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或於本法施行 前經分類職位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考試或經公務人員 薦任升官等考試、薦任升等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 職位第六職等升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 等職務滿三年者。

二、經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 九職等職務滿六年者。

前項公務人員如有特殊情形或係駐外人員,報經主管機關核 准,得先予調派簡任職務,並於一年內或回國服務後一年內 補訓合格,不受應先經升官等訓練,始取得簡任任用資格之 限制。但特殊情形之補訓,以本條文修正施行後五年內為限。

前項應予補訓人員,如未依規定補訓或補訓成績不合格,應 予註銷簡任任用資格,並回任薦任職務,不適用第十八條第 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 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 年列乙等以上,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且經晉升薦任 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不受第 一項規定之限制:

一、經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或相當委任第三 職等以上之銓定資格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 職等職務滿三年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 十年者,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

(8)

職務滿八年者,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 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六年者。

前項升任薦任官等人員,以擔任薦任第七職等以下職務為 限。但具有碩士以上學位且最近五年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年終 考績四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得擔任薦任第八職等 以下職務。

第二項及第五項晉升官等訓練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第十八條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依左列規定:

一、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 任;其餘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二、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 務。

三、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 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且機關首長及副 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主管 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副主管人員不 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

國民大會、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人員之調任,必要時,得就其考試、學歷、經歷或訓練 等認定其職系專長,並得依其職系專長調任。

各等級特種考試及格人員之調任,以申請舉辦該特種考試之 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有關職務為限。但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 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各等級特種考試及格人 員之調任,依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之特別限制行之。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9)

公務人員陞遷法(摘錄)

第七條 各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之陞任,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 誠,並依擬陞任職務所需知能,就考試、學歷、職務歷練、訓 練、進修、年資、考績 (成) 、獎懲及發展潛能等項目,訂定 標準,評定分數,並得視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對具有 基層服務年資或持有職業證照者酌予加分。必要時,得舉行面 試或測驗。如係主管職務,並應評核其領導能力。擬由他機關 人員陞任時,得參酌本項規定辦理之。

依前項所評定之積分有二人以上相同時,以較高職等 (官稱官 階、官等官階) 或訓練進修及發展潛能積分較高者,優先陞任。

第一項標準,由各主管院訂定。但各主管院得視實際需要授權 所屬機關依其業務特性定之。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遷調,得參酌第一項規定,自行訂定資 格條件之審查項目。

第十四條 公務人員陞任高一官等之職務,應依法經陞官等訓練。

初任各官等之主管職務,應由各主管機關實施管理才能發展 訓練。

(10)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摘錄)

第四條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應就考績表按項目評分,其考績擬列甲 等者,除本法及本細則另有規定應從其規定者外,並須受考 人在考績年度內具有左列特殊條件各目之一或一般條件二目 以上之具體事蹟,始得評列甲等:

一、特殊條件:

(一) 因完成重大任務,著有貢獻,獲頒勳章者。

(二) 依獎章條例,獲頒功績、專業或楷模獎章者。

(三) 依本法規定,曾獲一次記一天功,或累積達記一大功以 上之獎勵者。

(四) 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研究創新,其成果獲主 管機關或聲譽卓著之全國性或國際性學術團體,評列為 最高等級,並頒給獎勵者。

(五) 主辦業務經上級機關評定成績特優者。

(六) 對所交辦重要專案工作,經認定如期圓滿達成任務者。

(七) 奉派代表國家參加與本職有關之國際性比賽,成績列前 三名者。

(八) 代表機關參加國際性會議,表現卓著,為國爭光者。

(九) 依考試院所頒激勵規定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

二、一般條件:

(一) 依本法規定,曾獲一次記功二次以上,或累積達記功二 次以上之獎勵者。

(二) 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研究創新,其成果經權 責機關或學術團體,評列為前三名,並頒給獎勵者。

(三) 在工作或行為上有良好表現,經權責機關或聲譽卓著團 體,公開表揚者。

(四) 對主管業務,提出具體方案或改進辦法,經採行認定確 有績效者。

(五) 負責盡職,承辦業務均能於限期內完成,績效良好,有 具體事蹟者。

(六) 全年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且事、病假合計未超過 五日者。

(七) 參加與職務有關為期四週以上之訓練,其考核成績列前 三名,且平時服務成績具有優良表現者。

(11)

(八) 擔任主管或副主管職務領導有方,績效優良者。

(九) 主持專案工作,規劃周密,經考評有具體績效者。

(一○) 對於艱鉅工作,能克服困難,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

經權責機關獎勵者。

(一一) 管理維護公物,克盡善良管理職責,減少損害,節省 公帑,有具體重大事蹟,經權責機關獎勵者。

(一二) 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及服務態度良好,有具 體事蹟者。

因特殊條件或一般條件各目所列優良事蹟,而獲記功一次以 上之獎勵者,該優良事蹟,與該次記功一次以上之獎勵,於 辦理年終考績,僅應擇一採認。

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二、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或升官等訓練之測驗,經扣考處 分者。

三、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四、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五、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六、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 事實者。

前項第五款及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有關事、病假合計之日 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

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至第八目、第二款第三目至第五目及 第七目至第十二目各目所定條件評擬甲等者或依第三項第六 款情事,不得評擬甲等者,應將具體事蹟記載於公務人員考 績表備註及重大優劣事實欄內,提考績委員會從嚴審核。

(12)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摘錄)

第二條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制之研擬,事關全國一致之性質者,由公 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之。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升任官等訓練及行政中立訓練,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或委託相關機關 (構) 、學 校辦理之。

公務人員專業訓練、一般管理訓練、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及 前項所定以外之公務人員訓練及進修事項,由各中央二級以上 機關、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 (以下簡稱各主管機關) 辦 理或授權所屬機關辦理之。

各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規定事項,有另定辦法之必要者,由各 該機關以命令定之。

第三條 為加強公務人員訓練進修計畫之規劃、協調與執行成效,應由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與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同有關機 關成立協調會報,建立訓練資訊通報、資源共享系統;其辦法 由協調會報各相關機關協商定之。

第十九條 各機關學校應將公務人員接受各項訓練與進修之情形及其 成績,列為考核及陞遷之評量要項,依專才、專業、適才、

適所之任用本旨,適切核派職務及工作,發揮公務人員訓練 及進修最大效能。

(13)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依本辦 法行之。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三 條 本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及 所屬國家文官培訓所(以下簡稱培訓所)辦理。必要時得 委託訓練機關(構)或公私立大學校院辦理。

第 四 條 本訓練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

本訓練之訓期為四週。

本訓練之課程,以增進受訓人員晉升簡任官等所需工作知能 為目的,並由保訓會另定之。

第 五 條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 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 年列乙等以上,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者,得參加本訓 練:

一、 經高等考試或經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或於公務 人員任用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六至第九職等考試 或經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薦任升等考試或於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六職等升等考 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三年者。

二、 經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薦 任第九職等職務滿六年者。

前項所定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係以各主管機關提供符合參 訓資格條件人員名冊之時間為準,計算最近三年年終考績。

第 六 條 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

監察院及其所屬一級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

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以下簡稱各主 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供符合前條參訓資 格條件人員名冊,函送保訓會。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以特殊情形或派駐 國外之先予調派簡任職務人員,各主管機關應將其核派情 形,函知保訓會,據以安排補訓。

前項派駐國外之先予調派簡任職務人員,各主管機關應將其 回國服務時間,先行函知保訓會,據以安排補訓。

(14)

第 七 條 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主管機關審核參加本訓練人員時,應 召開甄審委員會,就符合受訓資格人員之條件詳加審核並嚴 守相關規定,排定受訓序列。如發生資格不符情事,由各服 務機關、學校及各主管機關依法懲處相關人員。

保訓會應依據當年度各主管機關所提供符合參加本訓練資 格條件之人員名冊,辦理調訓。

各主管機關因特殊情形,未設置甄審委員會者,應組成臨時 性之審查委員會,辦理第一項所定事項。

第 八 條 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 練。

前項受訓人員,除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 事由,檢具相關證明 文 件 向 保 訓 會 申 請 延 訓 並 經 同 意 者 外,不得延訓。

第 九 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定,有下列情事之 一者,由訓練機關(構)、學校函請保訓會廢止其當年度受訓 資格:

一、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或申請中途離訓經核准者。

二、除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外,請 假合計超過三日者,或請假缺課時數合計超過十八小時 者。

三、中途放棄參訓者。

四、曠課者。

五、冒名頂替者。

六、對講座、輔導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員工施以強暴脅 迫,有確實證據者。

七、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確 實證據者。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 重大事由致請假超過三日者,應予停止訓練。

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訓期結束後將前二項有關資料,函 送受訓人員服務機關、學校。

第 十 條 受訓人員生活管理、團體紀律、活動表現成績及課程成績之考 核標準,由保訓會另定之。

第十一條 本訓練成績之計算,生活管理、團體紀律、活動表現之成績

(15)

占訓練成績總分之百分之十,課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之 百分之九十。

前項成績之分數各為一百分,按比例合計後之成績總分達七 十分為及格。

第十二條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保留受訓資格,並經服務機 關、學校函報各主管機關,向保訓會申請調訓:

一、有第八條第二項情事致無法報到受訓,依規定檢具相 關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延訓,並經同意者。

二、有第九條第二項情事,經停止訓練者。

第十三條 受訓人員訓練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於次年度起,得由各主 管機關重新依規定函送保訓會參加本訓練。

受訓人員經依第九條第一項各款廢止當年度受訓資格者,應 間隔下列年度後,始得由各主管機關重新依規定函送保訓會 參加本訓練:

一、第一款或第二款:一年度。

二、第三款或第四款:三年度。

三、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七款:五年度。

依前二項規定重新參加本訓練者,應全額自費受訓。

第十四條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並經核定成績及格者,由保訓會報請考試 院發給訓練合格證書,並函知各主管機關及銓敘部。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或訓練期滿經核定成績及格後,發現有 受訓資格不符情事者,應由保訓會予以退訓或撤銷其訓練及 格資格並報請考試院註銷其訓練合格證書。其涉及行政或刑 事責任者,依法處理。

前項因受訓資格不符致退訓或撤銷其訓練及格資格者,於次 年度起,得由各主管機關重新依規定函送保訓會參加本訓 練;其情事可歸責於受訓人員者,應全額自費受訓。

經撤銷其訓練及格資格者,於保訓會撤銷函文送達之次日起 三年內,或經註銷訓練合格證書者,於考試院公告註銷之次 日起三年內再取得受訓資格時,均得向保訓會申請免訓,經 核准後,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訓練合格證書。

依前項規定申請免訓人員,應填具免訓申請書(如附件),

由各機關、學校函報各主管機關後,函送保訓會辦理。

第十五條 本訓練所需經費,除由培訓所編列預算支應外,得向受訓人

(16)

員或其服務機關、學校收取必要之基本費用。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7)

附件六

問卷調查

敬愛的先生、小姐您好:

首先,非常感謝您撥冗協助填寫這份問卷,此份問卷是有關影響公務人員訓練移 轉相關因素之研究,其目的係在瞭解個人因素、訓練課程設計、工作環境因素與訓練 移轉的關係,請您以過去參加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課程為主,依您實際感 受與看法惠予填答,謝謝您的支持與協助。

本份問卷所蒐集的資料純為學術研究之用,並不涉及評鑑或其他用途,填答的內 容絕對完全保密,敬請放心填答。您的幫忙將是本研究能否順利進行的重要關鍵,懇 請您在百忙之中撥冗賜答,無勝感激!並請您於收文後二星期內以所附回郵信封寄 回,以利後續的研究,謝謝!

敬祝

工作順利、萬事如意!

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

指導教授:孫本初 博士 研 究 生:李蘊真 敬上 電話:02-29387038

0972-595-158

E-mail:[email protected] 填答說明:

1. 本問卷分為五部分,每題皆為單選題,請您依過去參加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 等訓練課程的經驗,針對下列問題逐項評估,並依您同意的程度逐一勾選之。

2. 煩請您填寫所有的題目,並於繳回前再次確認是否尚有題目遺漏未答,因遺漏不 全的問卷將無法進行分析,至為可惜。

3. 本問卷並無填答時間的限制,所有的題目均能在 10 分鐘內完成,請您耐心填答,

再次 感謝。

問卷內所稱「訓練移轉」,係指受訓者能將訓練課程中所習得之知識、技能或態度應 用到工作上並且維持一段時間的歷程。

(18)

壹、 受訓者特質

此部分係在瞭解您參加訓練的動機與期望,請依您的實際感受於適當的□內勾選。

非 同 無 不 非 常 意 意 同 常 同 見 意 不 意 同 1. 參加訓練是因為我想學習新的知識。……… □ □ □ □ □ 2. 參加訓練是因為可以增加對自我的肯定……… □ □ □ □ □ 3. 參加訓練可以增加未來的工作能力。……… □ □ □ □ □ 4. 若能有效運用訓練所學至工作上,是具有成就感的。………… □ □ □ □ □ 5. 我對我所從事的工作充滿熱忱,參加訓練可以自我充實。…… □ □ □ □ □ 6. 參加訓練是希望我的工作表現能優異突出。 ……… □ □ □ □ □ 7. 參加訓練是因為可以因應未來工作上的挑戰。……… □ □ □ □ □ 8. 參加訓練是為了配合職務的需要。……… □ □ □ □ □ 9. 參加訓練是因為可以取得與工作相關的學習資源。……… □ □ □ □ □ 10.參加訓練是為了擴展社交範圍,能與其他訓練學員做經驗交流。□ □ □ □ □ 11.我覺得參加訓練對於提高工作績效沒有多大的幫助。………… □ □ □ □ □ 12.參加訓練可以增加我的工作福利(例如:升遷機會)。 ……… □ □ □ □ □ 13.對我而言,生活中最大的樂趣係來自於工作。……… □ □ □ □ □ 14.就算下班之後,我也常想著明天的工作。……… □ □ □ □ □ 15.對我而言,最重要的就是把工作做好。……… □ □ □ □ □ 16.我總覺得工作時光過得很快。……… □ □ □ □ □ 我對工作非常投入,而且專心一意。………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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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貳、 訓練課程設計

此部分係在瞭解您對訓練課程設計的滿意程度,請依您實際的感受於適當的□內勾 選。

非 同 無 不 非 常 意 意 同 常 同 見 意 不 意 同 1.我認為訓練中所教授的內容相當實用,可應用至工作上。…… □ □ □ □ □ 2.我認為訓練課程的設計不符合工作上的需求。……… □ □ □ □ □ 3.我認為訓練課程的設計符合邏輯,有助於理解。 ……… □ □ □ □ □ 4.訓練所教授的內容與我所學相符合,有助於理解。 ………… □ □ □ □ □ 5.訓練內容能模擬工作上各種可能的情境,有助於實際的應用。 □ □ □ □ □ 6.我能將訓練所學應用於工作上。 ……… □ □ □ □ □ 7.訓練內容富多樣性,給我很多啟發。……… □ □ □ □ □ 8.講師能靈活應用各種教學方法,可幫助我應用所學至工作上。 □ □ □ □ □ 9.多數講師教學方式以單向教學為主,不利於我的學習成效。… □ □ □ □ □ 10.我覺得教學方式過於單調,很難引起我的興趣。 ……… □ □ □ □ □ 11.整體而言,我覺得講師的教學態度令人滿意。 ……… □ □ □ □ □ 12.整體而言,我覺得講師的教學方法令人滿意。 ……… □ □ □ □ □ 13.整體而言,我覺得講師的教學內容豐富令人滿意。 ………… □ □ □ □ □ 14.整體而言,我覺得訓練課程內容難易適中。 ……… □ □ □ □ □ 15.我能夠很快地理解講師的授課內容。 ……… □ □ □ □ □ 16.我認為訓練時間安排妥當。 ……… □ □ □ □ □ 17.我認為訓練地點安排適宜。 ……… □ □ □ □ □ 18.我認為受訓環境的舒適能夠提高學習效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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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參、 工作環境因素

此部分係在瞭解工作環境對您參訓的支持程度,請依您的實際感受於適當的□內勾 選。

非 同 無 不 非 常 意 意 同 常 同 見 意 不 意 同 1. 我的工作單位鼓勵員工學習創新。……… □ □ □ □ □ 2. 我的工作單位對教育訓練不甚重視。……… □ □ □ □ □ 3. 我的工作單位很支持員工能應用訓練所學至工作上。………… □ □ □ □ □ 4. 訓練成效會反應在工作績效的評量上。……… □ □ □ □ □ 5. 單位主管認為訓練所學,對組織的目前及未來發展都有貢獻。 □ □ □ □ □ 6. 單位主管會事先與我討論本次訓練的目標。……… □ □ □ □ □ 7. 在受訓期間,單位主管會為我安排職務代理人。……… □ □ □ □ □ 8. 在受訓期間,同事很不願意替我處理業務。 ……… □ □ □ □ □ 9. 在受訓期間,我不需回到單位處理公務。 ……… □ □ □ □ □ 10.本機關中受過訓的人,其升遷機會未必較大。 ……… □ □ □ □ □ 11.受訓後,單位主管並沒有提供機會讓我運用訓練所學。……… □ □ □ □ □ 12.受訓後,單位主管會根據訓練所學來設定工作目標及內容。… □ □ □ □ □ 13.運用訓練所學而改善工作績效,會得到單位主管的讚美。…… □ □ □ □ □ 14.同事樂於和我討論訓練所學的內容。……… □ □ □ □ □ 15.當我將訓練所學應用至工作中,同事都願意配合。……… □ □ □ □ □ 16.我和同事間相處融洽,有助於能應用訓練所學。……… □ □ □ □ □ 17.我會和同事討論應用所學至工作上所產生的問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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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肆、 訓練移轉成效

本部分在瞭解受訓後,您對訓練移轉成效的滿意程度,請依真實感受於適當的□內勾 選。

非 同 無 不 非 常 意 意 同 常 同 見 意 不 意 同 1.能擴展我的人際關係。 ……… □ □ □ □ □ 2.對工作挑戰更具信心。 ……… □ □ □ □ □ 3.增加我的思考能力。 ……… □ □ □ □ □ 4.增進我的溝通能力。 ……… □ □ □ □ □ 5.更有機會參與決策制定。 ……… □ □ □ □ □ 6.所作的決策經常能有效解決問題。 ……… □ □ □ □ □ 7.更能明瞭與業務有關的行政法令。 ……… □ □ □ □ □ 8.單位會加重我的決策責任感。 ……… □ □ □ □ □ 9.有助於我與同事相處。 ……… □ □ □ □ □ 10.更加瞭解如何從事管理工作。 ……… □ □ □ □ □ 11.工作態度更加積極進取。……… □ □ □ □ □ 12.增加我的行政應用專業知識。 ……… □ □ □ □ □ 13.長官將更重大的管理責任交給我。……… □ □ □ □ □ 14.受訓課程使我減少工作上的錯誤。……… □ □ □ □ □ 15.改善我與人們相處的能力。……… □ □ □ □ □ 16.對工作更具熱忱。 ……… □ □ □ □ □ 17.對部屬的工作指派更適當。 ……… □ □ □ □ □ 18.受訓所學很難運用至實際上的管理工作……… □ □ □ □ □ 19.使我更容易和主管溝通。……… □ □ □ □ □ 20.更有信心與他人討論問題。 ……… □ □ □ □ □ 21.長官會向我徵詢重大政策的看法。……… □ □ □ □ □ 22.減少我的工作挫折感。……… □ □ □ □ □ 23.決策時能應用受訓所學。 ……… □ □ □ □ □ 24.能使我更能解決工作中的問題。 ……… □ □ □ □ □ 25.使我更加勇於接受新的任務。……… □ □ □ □ □ 26.我更有信心協助部屬發展其才能。 ……… □ □ □ □ □ 27.使我所作的政策分析經常被長官所接納……… □ □ □ □ □

請翻下頁繼續填答,謝謝!

(22)

伍、 人口背景變項 本部分是您的基本資料。

1.性別:□男 □女。

2.年齡:□40 歲(含)以下 □41-45(含) □46-50 歲(含) □51 歲(含)以 上。

3.教育程度:□高中(職)或以下 □專科 □大學 □研究所(含)以上。

4.服務年資:□10 年(含)以下 □11-15 年 □16-19 年 □20 年(含)以上。

5.官職等:□薦任第九職等 □簡任第十職等 □簡任第十一職等 □ 簡任第十二(含)

職等以上。

6.受訓年度:□92 年度 □93 年度 □94 年度 □95 年度。

謝謝您的填答!若對本問卷尚有其它的建議時,歡迎您留下意見。

意見欄:

(23)

回收問卷中對開放式問題所提建議 1.升遷管道窄,所學之決定管理並無機會實際運用。

2.最大的壓力來自考試,因考試的評分標準為何?有些人被當的莫 名其妙,有些看起來應該會out,但卻又平安過關。

3.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對於行政機關公務員也許更能 感受到參加訓練後在工作上發揮功能。至於立法機關參訓人員較 無法在工作上讓其發揮,感受到參訓後的一些成效。

4.(1)課程安排太緊湊,較無思考空間。

(2)課程科別可酌予刪除,增加課程內容之深度與廣度。

5.(1)訓練內容其實是偏重管理技術、分析能力及溝通技術,個人 認為對執行公務的對錯,幫助有限,這是學術理論不是重點。

(2)應該加重主管人才其執行公務所扮演角色的職責,以國家社 會福利著眼考量等之品德修養、心理建設為核心訓練,再配 合其他技術能力。

6.簡任官受訓,已流於形式,理由如下:

(1)除中央機關十職等簡任官編制員額稍多外,其他二、三級單 位,簡任官員額太少,九等形同(久等),少有升遷機會。

(2)政府賦予縣市政府地方自治法規權限,導致民選縣市長職權 無限上綱,除一級主管由縣市長直接任命外,如○○縣政府 僅秘書缺就編列15 名之多,職等是 10-11 職等,讓首長大量 安排選舉功臣,或地方派系,不但無法發揮(考用合一),連 最基本的文官制度都無法建立。

(3)我們很多同學有機會即退休,他們咸認:簡任官受訓,是一 帖安慰劑,算是對邊緣人的一張「褒揚狀」,無實質意義。

7.建議增加雙向溝通教學課程,由學生主講,學生提問,老師提問,

最後由主講學生回答,老師講評。

8.原來即為決策幕僚,並已佔簡任職缺,參加訓練係因規定當年度 須補訓,否則喪失簡任資格。受訓期間長達一個月,常須電話聯 繫處理公務或下課後回辦公室處理公務。本機關業務繁忙,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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