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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研究的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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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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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的動機和目的

壹、研究的動機

過去我們的歷史教育,經常套上濃厚的民族意識,從屬於統治者的 意識形態,野心家也常透過「人為的歷史教育」,來塑造自己成為偶像 神化的人物,因此所記載的史料,難免偏頗、失真,甚至扭曲,台灣的 歷史正是如此,台灣的法制史更是如此。

近百年來台灣社會,在政治上一直未被定位成一個「國家」,歷史 教育當然不會以台灣自身的發展為主軸,都是依附在中國的邊陲地區,

更早依附在日本殖民地南進政策的前哨站。所以台灣的歷史,很多地方 會出現不週延,不連貫的弊病。

自從二十世紀 80 年代以後,台灣本土意識的興起,中國邊陲地區 的理念,已和時代的脈動大異其趣,應運而生的多元化學術領域,使學 習者有足夠的空間接觸百家爭鳴的榮景。 王泰升台灣法律史就在因緣 際會中拜讀,深受其思潮的影響,總覺得自己的基礎教育是法學,確實 有研究台灣法制史的必要。加上幼年的啟蒙年代,正是台灣光復初期,

接受日本教育的父執輩,對日治時代法治的仰慕,以及一般國民奉公守 法的憧憬,就成為我研究的動機。

進入師大研究所,在政治發展史的課程,受到陳延輝教授的指導,

以葉榮鐘[註 1]的《台灣民族運動史》為教材,第一次接觸六三法案,

深深體會其在台灣法制史的重要地位,因而決定以六三法為主題,做為 我碩士論文研究題材。

〔註 1〕葉榮鍾 撰有《台灣民族運動史》 ,於民國 59.4 至 60.1 連載於自立晚報,

後來由自立晚報刊印專冊公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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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研究的目的

或曰,花大心血研究一百多年前日治時代的六三法案,其論文之功 用何在?因為《六三法制》是台灣法制史的一部份,正如研究歷史一般,

它可鑒往知來。誠如 王泰升教授 在台大法學論叢中有一篇《台灣法制 史之建立》論文中所提:

法制史所強調的是:研究過去的法律之形成原因與實際運作情形及 其是否透過文化的傳遞而影響現今的法律社會。唯有找出那些仍具影響 力之傳統觀念及其起因,始能設計相應的策略,以維持或變易傳統觀 念,達到改善現行法制的目的。[註 2]

基於以上的論述,我們不難了解,日治時代的《六三法制》是依附 在《台灣法制史》之上,才能展現真正的面貌。而研究《台灣法制史》

或《六三法制》就學術的價值而言,至少具備下列四項功能,作為本研 究的目的。

一、可以了解台灣法律社會的過去與現況

法制史就是法律發展史,專門探究過去的法律之形成原因,以及實 際運作的情況,甚至可進一步研究其是否透過文化的傳遞而影響到今天 的法律社會。如果能找出具影響力的傳統觀念和起因,才能達到改善或 維持現行法制的目的。

二、可以策劃台灣法律社會的未來

研究歷史其目的在於檢討過去、了解現在、規劃未來。研究台灣法 制史的目的,當然也是如此。日治時代的《六三法制》,對台灣當時社 會的影響,相當大,如果我們能深入了解,加以探討,必然可檢討今日 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法律制度是否週延,更進一步針對得失,加以規劃修 正豈不是為人民造福。

三、可供法律實務之需要

當法律具體案件之事實涉及過去有效之法律時,法制史的知識就有 其必要性了。台灣 50 年前是適用著日本的法制,故倘若涉及相關法律 上之權利和義務時,就得引用當時有效的法律,以認定其效果。因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2〕王泰升,1993,<台灣法制史之建立>《台大法學論叢》23 卷 1 期,頁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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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將過去的《台灣法制史》拋棄,那麼又將如何找尋真正答案,豈不是 增加審理之困難度。

四、 《六三法制》可充實《台灣法制史》的內涵

《六三法制》的內容非常廣泛,影響的層面極多,舉凡日治時代在 台灣實施的殖民政策、地方官制、行政組織、專賣制度、租稅法規、銀 行的創立、教育方針、土地開發、水利的興修、交通建設、度量衡統一、

保甲制度、警政治安、戶口普查、衛生保健等等,僅律令共五百多件,

依《六三法制》頒布之敕令,數目亦相當可觀。然後再依據律令、敕令

所發布之府令、州令等,幾乎將達萬種行政法規。它又是台灣法制西方

化的先頭部隊,可使《台灣法制史》增添五光十色的花彩,也可使《台

灣法制史》的櫥窗,佈置得琳瑯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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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的方法和架構

壹、研究的方法 一、歷史研究法

《六三法制》是《台灣法制史》的一部份,又是《台灣歷史》的一 個環結。根據《六三法制》存在的背景,及其沿革,從歷史的角度,配 合主客觀的要素,時間、人物、地點、事件發生的始末,最後將產生的 影響,依循歷史之研究主軸、歸納、分析、比較,讓《六三法制》這篇 論文達成鑒往知來的歷史目標。

二.文獻分析法

《六三法制》的專書不多,都散布在不同書籍的角落中,相關的論 文倒是不少,從各文獻資料裏,可獲得我們需要的題材。這些文獻可從 圖館或網路中蒐集。依不同之觀點可分析成各類需求之題材,其中《六 三法制》的資料有依附在殖民地法制者,有依附在台灣史日治篇者,有 依附在民族運動者等等,當文獻在不同的歷史背景、政治目的等要素 下,會呈現相異的看法,然本論文都以中肯、客觀分析,作為文獻之取 材依據。

三、比較研究法

蒐集全國各大圖書館、書局、論文資料庫,將《六三法》 、 《殖民地 法制》日治時代的《政治史》 、 《法制史》全部網羅比較分析、去蕪存菁、

歸納分析、求取完整之體系,構成本論文各章節之要項。

貳、研究架構

六三法起源於 1896 年日本國會所通過,授權給台灣總督,作為在 台發號施令之母法,基本上它是標準的委任立法,其形成的原因,當然 有其社會背景。指導老師陳延輝曾教導過我的社會學,因此就以《六三 法存在的社會背景》以開其端。[註 3]可惜我的日文基礎薄弱,故論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3〕六三法制存在的社會背景的資料,本論文參考史明《台灣人 400 年史》 ,吳

密察《台灣近代史研究》 ,張國興《日本殖民統治時代台灣社會的變化》 ,

日本山崎繁樹《台灣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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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焦點,就以台灣當時之政治、社會、經濟、法制四方面來表達。

其次《六三法案》是法律問題,一般法學之研究,依慣例著重法律 條文的內容,立法之旨趣與特質,以及它的政治意義和使命。在論文中 第三章《六三法的意義與性質》分成四節來呈現。在第三節裏特別將《六 三法》委任立法的《律令》制定之過程,分要點敘述。[註 4]

《六三法》是母法,歷任台灣總督上任後,將其視同「護身符」以 發揮最高統治權,日本帝國議會將《委任立法》視同反常,設有三年的 落日條款;但當法律有效期間屆滿,要求展期,一延再延,由《六三法》

到《三一法》再到《法三號》,其過程在本論文第四章《六三法制之沿 革》加予追索探討。

至於依據《六三法制》所頒布的律令,共計五百二十六件,再依「律 令」公布相關的行政規章約達萬種,歷經明治、大正、昭和三個年代,

對行政措施的影響極大,本論文視為重點,運用第五、第六兩個章節,

將殖民政策、地方官制、財政與租稅、經濟產業、警政與治安、衛生與 保健共六節,把《六三法制》與台灣政治方面的關係,掛上第一部列車。

《六三法制》實施期間,在日本政界也產生極大的風波,有主張撤 廢者,有借「展期」提出回饋的要脅,利權之爭擾攘甚久。[註 5]在台 灣的知識分子也不寂寞,趁機提出設置台灣議會之請願運動,爭取立法 權,在論文第七章著墨甚多;尤其運動的經過….等等,都是論文重點 之所在。

此外《六三法制》在台灣法制的地位,這是研究《台灣法制史》之 學者所不容忽視的。《六三法制》對台灣法制現代化具有過度的功能,

它產生的影響,可讓《台灣法制》的櫥窗琳瑯滿目,因此,在論文第八 章就以《六三法制在台灣法制的地位》為章名,分析中國法制與西方法 制的不同,並突破傳統抗日之心結,以正面的筆調,描述《六三法制》

的成果。

最後第九章結論與建議,是論文的總結,具體提出五項建議,作為 學者專家所共勉,即促成《台灣法制史》的建立,珍藏檔案應多複製,

法科專業人員特考,加考台灣法制史,國民守法精神的培養,化解國會 的亂象,期盼全國上下共同努力,讓《六三法制》的研究,有助台灣法 治政治的發展。

〔註 4〕六三法的意義及性質的資料,本論文參考戴炎輝《五十年來的台灣法制》 , 戴炎輝 蔡章麟 合編《台灣省通志稿》政事志,司法篇,山下訓儀《六三 法研究》 ,王泰升《百年來台灣法律西方化》 。

〔註 5〕吳密察的《明治 35 年日本中央政界的台灣問題》,對日人利權之紛爭有第

一手資料,葉榮鍾的《日據下台灣政治社會運動史》對六三法撤廢運動資料

極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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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的範圍與限制

本篇論文的重點,在六三法的意義、性質、沿革、及其對台灣政治 方面的影響。由於《六三法制》在台灣實行將近五十年,對各層面的影 響都很大,筆者只針對政治方面深入探討。但「政治」的領域也非常廣 泛,為了不讓論文漫無邊際的擴大,將其定位在三方面:1.行政措施(包 括日本在台殖民,地方官制,財政,教育,經濟產業,警政治安,衛生 保健等)。 2.台灣的民族覺醒(包括六三法之撤廢,議會設置請願運動,

即爭台灣人之立法權)。 3.法制現代化的關係(包括:行政與司法之分 離,國民守法精神的培養)。其他部分就留待將來再繼續研究。

事實上《六三法制》對日本內地的影響也不小,為了論文的焦點不 至於擴散,只要牽扯到日本本土就盡量輕描淡寫,例如日本天皇在六三 法制下如何掌控總督,日本帝國議會議員,如何利用六三法要脅內閣以 獲得利權。日本鹽市場在六三法下遭到台灣鹽打壓風波

[註 6]

。同樣是殖 民地的朝鮮,台灣頒布「律令」朝鮮「制令」其異同如何。台灣總督府 設有《台灣總督府評議會》 ,其組織、性質、功能又如何?在論文中都避 免涉入太深,甚至不談,以免無法自拔,而失去重心。

《六三法》是日治時期的產物,日文資料最多,不懂日文是最嚴重 的吃虧,筆者日文僅在大學修了 6 個學分(即二個學期,每學期 3 學分),

基礎不佳,必須仰賴大批漢字的輔佐。經過兩年的朝夕相處,雖日文能 力增強,仍須處處請教父執輩

[註 7]

或透過翻譯本的引導,對論文寫作幫 助不少,但其效能,當然受到影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6]黃紹恒,1998,<日治初期台灣鹽專賣政策的形成過程>《經濟論文叢刊》 ,國 立台灣大學經濟系出版,頁 91-124。

[註 7]李榮南 台灣省台南市人,中興大學公共行政系畢業,國立新化高工訓導主任 退休後,擔任張燦鍙市長任內的市政府顧問,負責推動文化古蹟檔案的編修 與維護工作。曾參與《台灣舊慣》翻譯工作。對於總督兒玉源太郎及行政長 官後藤新平的事蹟,有獨到的研究。

王清洲 台南縣麻豆人,台南工業高等專科學校畢業,曾任教師工作,退休後

從商,一品園文旦批發商老闆,對於日治時代的典章制度頗有研究,目前擔

任台南縣政府顧問,麻豆采風之旅的策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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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名詞釋義與文獻分析

《六三法》對一般人而言,可能相當陌生,因此文獻分析之前,首 先將六三法這個名詞,做簡單的釋義:

西元 1896 年 3 月 1 日日本將台灣從軍政回復民政,30 日公佈法律 第 63 號「關於應在台灣施行的法令之法律」 。當時,日本帝國議會所制 定公佈的法律,以每一個年度做單位,依次編號。這個法律是第 63 號。

台灣政治運動者常常引用這個法律,並簡稱為《六三法》。因為它是台 灣總督增加「立法權」的重要法源,所以延用 10 年之久,後來日本國 會又陸續發佈《三一法》 、 《法三號》取代六三法,但基本原則未變,立 法權仍然掌控在行政機關的手中。許多研究台灣史的學者,往往會把這 段日治時代,台灣總督擁有立法權的法令稱為「六三法」或「六三法制」

或「六三法體制」。

《六三法》是立法過程的體制,嚴格說是程序法,非實體法。依據 六三法之程序所頒布之「律令」或「敕令」或更延伸出來的「政令規章」

才是具體的對台灣政治產生影響。本論文《六三法制對台灣法治政治的 影響》就是這套邏輯釋義的運用。

其次是文獻分析。在國內研究有關日治時期六三法的論文和著作雖 不多,但從日治時期台灣法制相關的資料,可獲得不少,大致將其分為 三類:

壹.官府檔案及出版品

日本外務省所編纂的《外地法制誌》的第一部:《台灣之委任立法制 度》涉及六三問題,並附錄有關台灣的特例敕令,以及日本內地與台灣 的法令對照表。第二部:《律令總覽》紀錄當年在台灣實行的全部律令,

未包括敕令或其他形式的法令。第三部:《日本統治下五十年之台灣》

乃是將各方面法制的介紹。

此外,日治時代台灣總督府,編纂有《台灣總督府報》,《台灣法令

輯覽》收集了當時比較重要的相關法令。《台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紀錄

日本統治的五十年,各項法律案由草擬到公布施行的全部過程,及若干

法律上重要議題的處理情形。其他尚有《各項會議議事錄》。如日本中

央議會之審查「關於應施行於台灣之法令的法律」等等。官方編纂最多

受學者引用的還有《台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在第二編《領台後的治安

狀況》對司法制度史及刑事司法史是重要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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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國內著名的專家學者的論著

一.目前國內最知名的六三法專家,將日治時期的台灣法制整理得有 條不紊,一連串發表的專書與論文,可稱是《六三法制》的權威。其中 有《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台北聯經 1999 年出版,共 427 頁,內 容精闢,層次分明,從殖民地立法上對西方法的繼受,到評價對後代的 影響。在《六三法制》做了完整分析。其次《台灣法律史概論》台北,

元照 2001 年出版,共計 401 頁,指導研究台灣法制史者如何運用參考 資料,讓初學者可以登門入室。此外《日治時期台灣特別法域之形成與 內涵》是 1995 年台灣法學會中,王泰升所發表的專題,於《台灣法制 一百年論文集》1996 年出版,內容為《六三法》之實施,形成台灣、日 本一國兩治之局面,與 1997 年香港回歸中國後的關係作歷史的省思。

二.台灣光復初期最早涉及六三法的作品是《五十年來的台灣法制》,

由台灣文化協會於 1949.7.1 出版,是曾擔任司法院院長戴炎輝教授的 名著,文章雖不長僅 14 頁,但對《六三法》逐條分析,解析甚詳。

三.黃靜嘉的《日據時期之台灣殖民地法制與殖民統治》 ,最受過去史 學界人士所引用的資料,於 1959 年 3 月登載台灣文獻之中。在內容的 廣度上十分充足

[註 8]

,在其第二章《殖民地立法制度之成立》及其後的 許多單元,對《六三法》的著墨甚多,資料豐富。

四.蔡章麟,陳世榮,洪遜欣三人所共撰的《台灣省通志搞卷三政事 志司法篇》對日治時期的法律制度描述,有許多資料可供取材。尤其第 二章第一節日據時期之司法有關之法源,被引用不少。

五.黃昭堂的《台灣總督府》 ,文章中所提到台灣總督擁有立法權的部 分,對《六三法制》有所描述,還有〈台灣人之政治運動〉對〈六三法 的撤廢〉都提出寶貴的資料。

六.葉榮鐘的《台灣民族運動史》 ,大部分取材於《警察沿革制》 ,針對 台灣在東京的留學生,爭取殖民地解放,成立新民會,展開一連串政治 活動,期盼台灣人的尊嚴從「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將總督立法權轉 移到台灣人之手中,內容涉及廣泛。

七.吳密察的《台灣近代史研究》中有關《明治 35 年日本中央政界的

「台灣問題」 》一文,對日本旅居台灣的中產階級,為爭取權利,以《六 三法》的延展為主題,與日本中央作利益交換,以歷史之觀點看《六三 法》的影響,層次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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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8﹞李鴻禧等合著,2000, 《台灣法律史研究的方法》台北:學林,頁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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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的專家學者的資料還很多,無法一一列舉,將來在論文中引用時 再詳加附註解析。

參.有關外語部分的學者資料

一. 王泰升教授《日本殖民統治下台灣的法律改革》

1.R.Myers & M.Peattie,ed. The Japanese Colonial Empire,1895-1945(Princeton 1984).

2.Tay-sheng Wang,”Legal Reform in Taiwan under Japanese Colonial Rule (1895-1945).The Reception of Western Law (U.

of Wash.,Ph.D.diss.,1992)

二.向山寬夫《日本統治下

における

台灣民族運動史》

三.中村哲《植民地統治法的基本問題》針對憲政體制談論六三法問題 四.山崎丹照《外地統治機構的研究》於昭和 17 年出版,針對當時日本

帝國在各個外地的行政,立法,司法機構作深入的介紹,資料完整。

由於受到語文能力的影響,本篇論文引用外語資料部分,有些是間接引

用,其可靠與正確性,難免受到限制。這是將來尚須補強之所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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