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緣起
自從 1992 年於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地 球高峰會」及 2002 年於南非約翰尼斯堡召開
「地球永續發展高峰會議」以來,森林資源的 永續利用日益重視。國際上有關森林認證及抑 止非法砍伐之議題逐漸受到重視,各木材生產 國對於木材出口的規範也更加嚴格,並已落實 於法律之制定及國際貿易上,世界各國也將打 擊非法木材列為國際貿易的重點工作。茲為配 合國際間最新木材法規的要求,有必要建立國 內具公信力之合法木材驗證體系,以提供本國 木竹材加工業者外銷出口時,證明使用木竹材 原料合法來源之保障。
目前我國推動的國產木竹材產地證明示 範驗證制度示範計畫,可提供業者自我證明使 用國產原料且來源合法。未來將進一步研議搭 配現有農產品驗證機構機制,對國產木竹材之 合法來源進行驗證外,並建立有法源依據、具 公信力的合法來源木竹產品的履歷追溯系統。
我國木材的來源不論是國內生產或國外 進口,多數為買賣與再加工製造成關連性產品
建立國產木竹材產地證明及其產銷履歷
文/圖■李明賢■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正工程師
王松永■國立臺灣大學森林環境暨資源學系名譽教授
以提供國外及國內市場的需求。就外銷市場而 言,主要的市場如歐盟及美國等除已立法禁止 非法砍伐林木及其產品進入外,更要求提供除 進口的林木及製品的合法證明與可追溯的履 歷文件,這趨勢已成國際貿易無法擋且亟需面 對的課題。針對進口的木材及其製品立法要求 木材來源需取得並提供具可追溯性的合法證 明,採認通過國際認同的森林認證的木材進口 是最能降低採用非法砍伐林木風險合法來源 的選擇之一;但就長期的考量上,臺灣初步可 以從國產木竹材產地證明的驗證方式,藉由透 明化的產銷履歷制度平台,可提供消費者臺灣 生產、製造或具 CAS 認證標章之木竹材料及 製品,並進行標章橫向接軌,與內政部核定之 綠建材標章及工業局推動之臺灣製 MIT 微笑 標章連結,增加國產木竹材產品市場區隔。
二、國產木竹材產地證明
森林法對於林地木竹材產銷管理係屬強 制性,依據森林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凡伐 採林產物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經查驗始得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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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另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規定搬運前,
林產物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放行查驗,經烙打放 行印後,始得搬運,另主管機關填造林產物明 細表交給採取人及林產物檢查站;且林產物搬 運前,國有林當須由採取人自行造具林產物搬 運單於通過檢查站提交檢查;而公、私有林採 取人出示核准機關驗印搬運憑證進行核對。在 市場出售之林產物或木材製品,則憑統一發票 查驗。
林務局已委託林試所建置「林產物伐採 許可、放行查驗之管理系統」,完成後可對林 地伐採、產銷之木竹材數量,建立網路資訊庫 進行管理。且於核發林產物採運許可證給予採 取人時,即透過許可證上列印 QR-code 條碼,
供追溯查詢使用。
另外對於國產木竹材產地證明相關文件,
乃參考日本北海道道產木材制度的簡單架構,
結合監管鏈總量管制之精神所研擬,透過此制 度之設計,可確保核發之生產地證明文件皆可 以追溯到原產地或原採運許可證。
目前參與示範驗證廠商共有六家,包含 德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 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 – 水里實習工廠、
昆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正昌製材有限公司、
茂新木業行及昆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國產木竹材產銷履歷
茲因農牧用地之竹木伐採,並無須依森 林法申請伐採許可,故尚無法納入前開管理。
又農牧用地木竹材之生產,倘未經林業專業人
員現場勘查,確認木竹材生產數量發給證明,
恐成為擅伐林地木竹材之出處,不利於森林保 護。為將農牧用地生產之木竹材納入管理,爰 規劃建立國產木竹材產銷履歷驗證制度,結合 前揭森林法及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規定,及國 產木竹材產地證明體系示範結果,將所有林產 物產銷納入管理。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規定,農產品 包括林產品。第 7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 就國內特定農產品實施自願性產銷履歷驗證 制度。必要時,得公告特定農產品之項目、範 圍,強制實施產銷履歷驗證制度。」爰農地及 非林地生產之木竹材種類、數量,可透過第三 者驗證機構進行驗證其合法來源,且可透過農 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罰則加以管制確保其 來源合法。
現行規劃建置國產木竹材產銷履歷認驗 證體系,係供林農、造林及伐木業者實施「自 願性」產銷履歷驗證。乃依據產銷履歷農產品 驗證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研訂及公告「國 產木竹材」生產階段之良好農業規範 (Taiwan Good Agriculture Practice, TGAP) 辦理。其內容 包括生產流程圖、風險管理表、查核表及其他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一) 生產流程圖:標明生產流程各階段可 能發生風險之生產資材或設施。而國 產木竹材生產之風險管控點與農、
漁、畜產品注重食品安全不同,主要 在於有無依法伐採、水土保持、樹種 辨識錯誤及混入非法來源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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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伐採準備作業:
(1) 有無依森林法第 45 條第 1 項申請並經 主管機關許可。
(2) 有無符合水土保持法及其他法規規定。
(3) 屬農地或非林地之竹木伐採前,有無符 合水土保持法及其他法規規定。
(4) 調查伐採樹種、材積數量。
2. 伐、造、集、運作業:
(1) 作業期間,人員場地有無符合「職業安 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林場安全 衛生設施規則」等有關規定。
(2) 木竹材有無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第 17 條規定中央、直轄市所定材種規格 進行造材。
(3) 木竹材集運放行、搬運,有無依「林產 物伐採查驗規則」第 15 條、第 16 條申 請並經主管機關辦理放行查驗、編號、
烙打放行印及依第 18 條規定辦理搬運 查驗。
(4) 生產運出木材樹種、材積數量有無符合 許可伐採數量。
3. 銷售管理:
(1) 土場、貯木場 ( 池 ) 管理,木竹材堆置,
進出料區,有無按不同批次、來源、種 類作區隔,並作能識別記號。
(2) 有無設置帳簿,記載其林產物種類、數 量、出處及銷路。
4. 加工階段:
木 竹 材 加 工 作 業 暫 不 納 入 , 俟 生 產 階
段TGAP執行後,再行研究評估有無另行 公告「國產木竹材加工良好生產規範」之 必要。
(二) 風險管理表:以表格方式列出前開國 產木竹材生產流程各階段可能發生風 險之管理相對應之危害因子、引發危 害之原因、因應對策與憑證及紀錄文 件等項目。
(三) 查核表:以前項國產木竹材生產流程 風險管理表為基礎,列出各風險管理 對象之查核項目及查核頻率,供農產 品經營業者自我查核使用。
(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明 確要求本局各林區管理處標售處分國 有林產物之得標人,應依森林法第44 條及本(TGAP)規定辦理。
此產銷履歷系統規劃將原有「林產物伐 採許可、放行查驗管理系統」,與「國產木竹 材產地證明制度登錄與核發軟體」結合,建置
「國產木竹材產銷履歷驗證查詢系統」,以追 溯木竹材來源與過程是否合法。
四、國產之木竹製品
農委會林務局針對國內砍伐之木竹材已 試辦國產木竹材產地證明制度,確保國內生產 木竹原材合法性為首要目標,並將國產木竹材 產地證明制度登錄及核發軟體與國產木、竹材 生產資訊系統進行整合,建置國產木竹材合法 來源可追溯系統,進行資訊公開、查詢與保存 等相關管理措施,以完備國產木竹材合法來源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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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結論
由於木材具有紋理與色澤自然高雅而富 變化,氣味芳香獨特,觸感溫涼適宜,能調節 居住環境之溫度與濕度等優點,竹材除具木材 性質外,且竹可從竹筍出土後幾個月內長成竹 竿,而生長 3、4 年生之老竹即可伐採利用,
其伐採作業對環境衝擊幾可忽視。且木竹材均 為天然再生資源,為國人室內裝修上之首選。
國產木竹材產地證明文件可區隔木竹材來源 之合法性,提供消費者明確的資訊,有助於國 產木竹材之流通,達成國產木竹材自給率之提 升。而農產品的源頭管理與衛生安全已成為 國內外社會大眾關注的焦點,依據「農產品生 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7 條規定,訂定「國產 木竹材良好農業規範 (TGAP)」及實施國產木 竹材產銷履歷驗證之相關管理措施,可完備國 產木竹材產地證明制度,且藉由建立木竹材原 料合法來源的驗證機制及資訊查詢平台,使原 料、產品流通透明化,進一步突顯國產合法木 材市場,並透過標章制度的橫向連結,將可有 效區隔國產優質產品。
國際定義綠建材為:「在原料採取、產 品製造、應用過程和使用的再生利用循環 中,對地球環境負荷最小、對人體健康無害 的材料,稱為『綠建材』」;就木質建材而 言,可算是最符合綠建材定義的建材。目前 由內政部所核定的綠建材標章,木質建材可 針對生態綠建材(指該建材從生產至消滅的 全生命週期中,以採取天然材料製成,除滿 足基本性能要求外,以消耗最少資源、能 源、低人工處理並具可廢棄再生特性者)項 下進行申請。木製建材,包括結構材、壁板 材、地板材、門窗材及其他木製部份:木材 部份應100%產自永續經營或人工森林,須提 出人工林木材產地證明文件,且本國產木竹 材產地證明書可做為材料產地無匱乏危機之 證明文件。
而經濟部工業局自100年開始受理木竹 製品產業臺灣製MIT微笑產品驗證,以重大 生產製程必須在臺灣完成的前提下,確認木 竹製產品均符合安全性及功能性基準,未來 擬規範若原料為國產木竹原材,需取得「國 產木竹材生產地證明書」,始符合MIT微笑 產品驗證之原產地認定。臺灣製MIT微笑標 章透過品質及工廠驗證,提供消費者健康安 全、值得信賴的臺灣製產品,同時使消費者 易於辨別,提升對MIT微笑產品的認同。
此各部會標章接軌之舉,將有助建立國 產木竹材之品牌形象,而國產木材的地產地 銷、有效利用,不但能維持健康人工林的永 續經營,更可符合國際間對於溫室氣體減量 之期待,達成我國減量標的。
( 圖 片 / 高 遠 文 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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