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 108 年全國中小學客家藝文競賽 實施計畫
一、目的:
(一)透過客語歌唱、口說藝術或戲劇的表演方式,保存並傳達客 家文化豐富之內涵。
(二)闡揚客家文化,推動本土語言教學,增進師、親、生對客家 文化之認同。
(三)提供觀摩機會,讓參賽者得以發揮所長並促進交流,發揚客 家語言及文化之美。
二、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教育部、臺北市政 府(北區初賽)、南投縣政府(中區初賽)、高雄市政府(南 區初賽)、宜蘭縣政府(東區初賽)、臺中市政府(總決賽)。
(二)承辦單位:
1、 初賽:
(1)北區:臺北市中山區吉林國民小學
(2)中區:南投縣魚池鄉五城國民小學
(3)南區:高雄市三民區莊敬國民小學
(4)東區:宜蘭縣宜蘭市育才國民小學
2、 總決賽(含頒獎):臺中市東勢區新盛國民小學
(三)承辦單位聯絡窗口:
1、 初賽:
(1)北區:臺北市中山區吉林國民小學 聯絡人:姜智凱老師
電話:02-2521-9196#818
E-MAIL:[email protected]
(2)中區:南投縣魚池鄉五城國民小學 聯絡人:葉宏德主任
電話:049-289-6455#13
E-MAIL:[email protected]
(3)南區:高雄市三民區莊敬國民小學 聯絡人:蕭見文主任
電話:07-3813210#5041
E-MAIL:[email protected]
(4)東區:宜蘭縣宜蘭市育才國民小學 聯絡人:李培鈴主任
電話:03-925-3794#102
E-MAIL:[email protected] 2、 總決賽:臺中市東勢區新盛國民小學 聯絡人:陳美娟校長
電話:04-2587-6642#700
E-MAIL:[email protected] 三、參加對象:
(一)初賽:各校的各類各組至多以 1 隊參加為限。
(二)總決賽:「108 年全國中小學客家藝文競賽」初賽各分區之 各類組,成績特優之隊伍,代表各分區參加全國總決賽。
(三)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依參賽路途遠近,
酌給各校參與人員公假(差)1 至 3 天課務派代。
四、比賽內容:
(一)競賽階段:分 4 區初賽及總決賽 1、 初賽:
(1)北區: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金門縣及連 江縣。
(2)中區: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 投縣及雲林縣。
(3)南區: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澎湖縣及屏
東縣。
(4)東區:宜蘭縣、花蓮縣及臺東縣。
2、 總決賽:所有特優隊伍,均代表各分區參加總決賽。
(二)類別:分 3 類
1、 客語歌唱表演類(採團體組隊方式報名,每隊 15 人以內,
不含指揮、伴奏,伴奏至多以 3 人為限):表演內容包括客 家歌唱、童謠、詩詞(歌)吟唱等,節目單獨或串聯設計均 可。
2、 客語口說藝術類(每隊 5 人以內):表演內容包括朗讀、說 故事、講笑話、打嘴鼓、單(雙)口相聲、棚頭及揣令子等,
節目單獨或串聯設計均可。
3、 客語戲劇類(採團體組隊方式報名,每隊 15 人以內):表演 內容包括話劇、舞臺劇、音樂劇、偶戲等,節目單獨或串聯 設計均可。
(三)組別:客語歌唱表演類、客語口說藝術及戲劇類區分 5 組 1、 幼兒園組。
2、 國小低年級組。
3、 國小中年級組。
4、 國小高年級組。
5、 國中組。
(四)比賽日期及地點:
1、 初賽:
(1) 北區 108 年 10 月 19 日(星期六) 地點:臺北市中山區吉林國民小學
(2) 中區 108 年 10 月 19 日(星期六) 地點: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3) 南區 108 年 10 月 19 日(星期六)
地點:待高雄市三民區莊敬國民小學確認。
(4) 東區 108 年 108 年 10 月 19 日(星期六) 地點:宜蘭縣立凱旋國民中學。
2、 總決賽(含頒獎):訂於 108 年 11 月 16 日(星期六)舉行,
總決賽含頒獎合併辦理,每類每組入選前 4 名,地點:臺中 市立東勢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五)報名方式及時間:
各 分 區 初 賽 及 總 決 賽 皆 採 線 上 報 名 ( 報 名 網 站 : http://school.hakka.gov.tw),報名期限如下:
1、 各分區初賽報名截止日期均為 108 年 9 月 30 日(星期一)。 2、 總決賽:各分區初賽特優隊伍,於比賽結果公布後,一週內
由系統自動轉至總決賽賽程,初賽特優隊伍原則應參加總決 賽,如無法參加者,須提出聲明。
3、 為簡化行政程序,各區初賽仍採線上統一報名方式,相關操 作流程,請參酌報名系統操作教學(報名網站/報名作業/報 名系統操作教學專區),請各承辦學校熟悉系統操作及報名 程序。
(六)評審方式:
1、 評審委員遴聘作業:由本會核定後,提供建議名單交承辦學 校進行邀聘,待名單確認後再送本會,俾憑發送聘任函,惟 北、中區之評審須顧及四縣、海陸、大埔、饒平與詔安腔,
南區及東區須顧及四縣與海陸腔。
2、 評審委員遴聘原則:
(1)熟稔客語並具所任評審類組之專業能力,或在社會上具 有聲望、地位之人士。
(2)能秉持公平、公正之精神。
(3)迴避評審委員教過的學校。
3、 請各承辦學校於賽前召開領隊裁判會議,說明比賽相關規 定,並於賽後名次公布前,再次徵詢該類組評審委員確認比
賽成績,以昭公允。
4、 評分項目及配分:
(1)客語歌唱表演類:
內容 10﹪、客語發音 40﹪、歌唱技巧 40﹪、儀態 10﹪。
(2)客語口說藝術類:
內容 30﹪、客語發音 30﹪、說唱技巧 30﹪、儀態 10﹪。
(3)客語戲劇類:
內容 30﹪、客語發音 30﹪、表演技巧 30﹪、儀態 10﹪。
5、 表演時限:
(1) 裝卸道具時間:客語歌唱表演類、客語戲劇類各以 2 分 鐘為限,共計 4 分鐘;客語口說藝術類,以 1 分鐘為限,
共計 2 分鐘。不列入每隊表演時間。
(2) 表演時間:
甲、客語歌唱表演類:以 4 分 30 秒為原則,6 分 30 秒 為上限。
乙、客語口說藝術類:以 4 分鐘為原則,5 分鐘為上限。
丙、客語戲劇類:以 6 分鐘為原則,8 分鐘為上限。
6、 各組比賽結束後,立即公布成績及得獎隊伍名次,並請評審 委員當場講評,比賽成績揭曉後,由承辦學校直接將獎狀套 印學校名稱當場頒發(※相關評語請於賽後利用各校之帳 號、密碼逕至資訊系統網站閱覽)。
7、 初賽各類組評比獎項名額:初賽評比分為特優、優等、甲等,
為鼓勵學童參加比賽,達到推廣的目的,各分區初賽之承辦 學校得依實際報名參賽各類組隊數,評審出特優、優等及甲 等隊伍如下:
(1)6 隊以內取特優 1 名、優等 2 名、餘為甲等。
(2)7 至 15 隊取特優 2 名、優等 3 名、餘為甲等。
(3)16 隊至 24 隊取特優 3-4 名、優等 4-5 名、餘為甲等。
(4)25 隊至 30 隊取特優 4-5 名、優等 5-6 名、餘為甲等。
(5)31 隊以上每增加 6 隊,特優增加 1 名、優等增加 2 名。
8、 上開各類組若只報名 1 隊者,其原始平均成績未達 88.0 分 者,不列入特優。
9、 總決賽各類組獎項及名額:
(1)第 1 名:1 名。
(2)第 2 名:2 名。
(3)第 3 名:3 名。
(4)第 4 名:4 名。
(5)第 5 名:其餘參賽隊伍。
10、 評分計算方式:
(1)採序位法,評審委員就各評分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 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彙整合計各評審 之序位(總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為名次第一,其他 以此類推。
(2)如有 2 隊(含)以上總序位合計值相同者,於名次公布前 送請原評審委員討論、確定。
五、獎勵:
(一)為鼓勵學生參加,初賽本會致贈參賽獎 1 份,以學生為原則。
(二)參加初賽及總決賽隊伍之領隊、管理、伴奏、指導老師(含 客語教學支援人員),除頒發獎狀外,並函請各縣(市)政 府教育局(處),原則依比賽成績得從優分別獎勵(初賽:
特優嘉獎 2 次、優等嘉獎 1 次;總決賽:第 1 名記功 1 次、
第 2、3 名嘉獎 2 次、第 4、5 名嘉獎 1 次)。
(三)初賽結果經評審為特優、優等、甲等之隊伍,總決賽結果經 評審為第 1 名至第 5 名之隊伍,由本會頒發獎狀給每校(含 領隊、指導老師)及每一位學生(含伴奏),以資鼓勵。
(四)總決賽結果經評審為各組前 3 名之學校,本會致贈各校獎座
1 座,以資鼓勵。
(五)總決賽獎勵金:
單位:新臺幣元
類 別 組 別
第 1 名
(1 名)
第 2 名
(2 名)
第 3 名
(3 名)
第 4 名
(4 名)
第 5 名
(其餘)
獎勵金 獎勵金 獎勵金 獎勵金 獎勵金 客語歌唱表演類 各類組 12,000 8,000 6,000 4,000 2,000
客語口說藝術類 各類組 10,000 8,000 6,000 4,000 2,000 客語戲劇類 各類組 12,000 8,000 6,000 4,000 2,000
(六)執行本活動初賽或總決賽之教育局(處)長、科長、承辦人、
承辦學校校長及主要承辦人員記功 1 次及相關辛勞工作人 員依實際工作狀況給予嘉獎 1-2 次,由本會函請各縣(市)
政府教育局(處)給予敘獎。
(七)另,各直轄市、縣(市)教育局(處)長、業務科(課、股)長、
業務承辦人,併請依權責給予敘獎。
六、相關費用津貼:
(一)初賽:
1、 行政費用:為鼓勵各校參與,本會酌予核撥各參賽學校行政 費用(含膳雜費、茶水費、保險、服裝道具租用、器材搬運 及交通等費用,各校自行運用)。
(1)每校參加各類比賽 1 組之行政費用:客語口說藝術類新 臺幣(以下同)2,000 元,客語歌唱表演類 8,000 元,客 語戲劇類 1 萬 2,500 元。
(2)每校參加各類比賽 2 組以上之行政費用:每增加 1 組,
客語口說藝術類增加 500 元、客語歌唱表演類增加 1,500 元、客語戲劇類增加 1,500 元。
(3)由報名參賽之學校開立收據,於比賽結束後,檢送至各 區初賽承辦學校,據以支領款項。
2、 交通津貼:
(1) 各區競賽辦理地點如超過 2 個以上者,應考量交通配套 措施(如定點接駁車服務、停車場安排等),並視實際需 求,於臺鐵車站或高鐵車站安排接駁車服務。
(2) 考量東區學校幅員遼闊,交通不便,本會酌予核撥參加 東區初賽之學校鐵、公路大眾運輸(含租車)交通津貼,
依參加人數多寡及距離遠近彈性調整,10 人以下應儘量 搭乘大眾運輸為原則,每校單日以 1 萬 6,000 元為核撥 上限,須檢具收據及原始支出黏貼憑證送東區(宜蘭縣)
承辦學校覈實核銷。
(3) 若有其他特殊偏遠地區及離島情形者,得經本會核定後 比照辦理。
3、 住宿:遠道參加東區初賽者,由本會提供 108 年 10 月 18 日晚上住宿、晚餐及住宿者 10 月 19 日之早餐。
(二)總決賽:
1、 行政費用:為鼓勵各校參與,本會酌予核撥各參賽學校行政 費用(含茶水費、保險、服裝道具租用及器材搬運等費用)。
(1)每校參加各類比賽 1 組之行政費用:客語口說藝術類 1,000 元,客語歌唱表演類 4,000 元,客語戲劇類 6,000 元。
(2)每校參加各類比賽 2 組以上之行政費:每增加 1 組,客 語口說藝術類增加 250 元、客語歌唱表演類增加 750 元、
客語戲劇類增加 750 元。
(3)由報名參賽之學校開立收據,於比賽結束後,檢送至總 決賽承辦學校,據以支領款項。
2、 交通津貼:為鼓勵各校參與,本會酌予核撥參加總決賽之學
校鐵、公路大眾運輸(含租車)交通津貼,依參加人數多寡 及距離遠近彈性調整,10 人以下應儘量搭乘大眾運輸為原 則,臺中市以外學校每校單日以 1 萬 6,000 元為核撥上限;
臺中市學校每校單日以 1 萬元為上限,須檢具收據及原始支 出黏貼憑證送總決賽(臺中市)承辦學校覈實核銷。
3、住宿:遠道參加總決賽者由本會提供住宿、晚餐(晚餐以每 員 80 元為核撥上限,須檢具收據及原始支出黏貼憑證送承 辦學校覈實核銷)及住宿者第 2 日之早餐。
(1) 108 年 11 月 15 日、16 日晚上住宿、晚餐及 11 月 16 日、
17 日之早餐: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及離島。
(2) 108 年 11 月 15 日晚上住宿、晚餐及 11 月 16 日之早餐:
基隆市、屏東縣。
(3) 其他若有特殊情形者,得經本會核定後比照辦理。
七、注意事項:
(一)參賽者之表演內容及形式,應鼓勵自行創作,不得有抄襲他 人作品之行為,若經檢舉屬實,將撤銷所有獎項,而所應用 之音樂,應取得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上映 及重製之授權。
(二)比賽扣分原則(詳附件 1):
1、以合唱團方式表演之指揮、伴奏(至多 3 人)得由教師協助 外,其餘表演項目以學生自行演出為原則。
2、客語歌唱表演類以伴唱帶伴奏者,不得有歌詞配唱情形,僅 能以背景音樂表現方式,違者總序位加 5。
3、客語戲劇類之配樂,亦不得有歌詞配唱情形,僅能以背景音 樂表現,違者總序位加 5。
4、比賽時出現不符合參賽資格(非參賽學生)之表演者或站在 舞臺者(以人輔助道具或站在表演後臺),每增加 1 人總序 位加 1。惟客語歌唱表演類之幼兒園組,同意 1 位指導老師
站在臺下前方輔助學生動作表演部分,其他組別不得有輔助 動作,違者總序位加 5。
5、參賽者,均以現場發聲表演,不得以預為錄音的方式替代或 輔助現場表演之形式,否則視同棄權,不列入比賽成績。
6、每隊參賽隊員上臺時,由主持人報告號次、節目名稱,參賽 隊員不得穿著學校制服,或表明就讀學校、姓名,亦不得於 謝詞、道具及腳本出現校名,否則視同表演,不予計分。
7、原則同意可以採跨組報名方式,同時以較高年級組為報名參 加之組別,跨組人數不得超過報名該組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惟學校總人數在 50 人以下及參加雙人口說藝術表演者,不 在此限。
(三)比賽所需服裝、道具或樂器等相關器材,請自行準備,如有 鋼琴伴奏、CD 播放等需要,應於線上報名時勾選相關欄位。
另,麥克風則由承辦學校自行視收音設備決定是否提供無 線、攜帶式或立式麥克風。
(四)若參賽隊伍,因路程因素,對於參賽順序提出調整之需求,
請承辦學校予以協調賽程。
(五)報名表線上送出於各區召開領隊會議後,不得再提修正。參 加比賽人員應準時報到,並於當日活動開始前 10 分鐘就 座,評審唸到號次後,參賽者應即登臺,呼號 3 次未到,或 不可抗力因素致不能參賽者,以棄權論。
(六)承辦學校應於活動 5 日前,將賽程表公布於網站。大會在賽 前須於網站上公布賽事場地尺寸,提供參賽者參考。另,為 考量現場收音效果,比賽用之音響、麥克風、耳掛式麥克風 等皆由大會提供予參賽隊伍使用,惟有需求之學校應事前告 知(參賽學校不得自行配置)。
(七)參賽團隊應服從評判,如有意見或抗議事項,須由指導老師 以書面向承辦學校提出(不得收取保證金);抗議事項,以 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並需於各項比賽成績
公布後 1 小時內為之,逾時不予受理。
(八)參賽隊伍表演時,如因承辦單位準備之器材故障,且足以影 響評審委員評分判斷時,授權承辦單位適時安排該隊伍重新 表演。
(九)凡參賽教師及學生均須攜帶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健保卡或 學校開立統一證明文件)以備查驗,若經其他參賽團隊質疑 其比賽資格,並經查驗證件不符規定,且於 1 小時內無法補 繳驗正(為求時效,可以傳真相關證明文件,或請參賽學校 領隊現場簽具切結),則該教師及學生取消參賽資格,如已 上臺演唱或演奏,由評審會商後酌減該團隊總分。
(十)凡報名參賽即視同無條件同意本會攝錄影、複製、製作成各 種文宣事務用品(畫冊、光碟、網路、軟體…)發行,或於 電視頻道公開播送、網路公開傳輸、公開上映、重製及其他 非營利之用,相關個人、團體或機關單位皆不得異議,各參 賽學校並應於報名參賽時檢附表演內容授權同意書(格式如 附件 2)。
附件 1
客家委員會 108 年全國中小學客家藝文競賽 比賽扣分原則
1、本競賽採序位法,總序位越低者,名次越高,故扣分即為總序位加分計算。
2、裝卸道具時間:客語歌唱表演類、客語戲劇類各以 2 分鐘為限,共計 4 分鐘;客語口說藝 術類,以 1 分鐘為限,共計 2 分鐘。不列入每隊表演時間。
3、表演時間:在規定時間內正負 5 秒不加(減)分,每超過(低於或高於)30 秒總序位加 0.5 (詳 如扣分表)。
(1) 客語歌唱表演類:以 4 分 30 秒為原則,6 分 30 秒為上限。
(2) 客語口說藝術類:以 4 分鐘為原則,5 分鐘為上限。
(3) 客語戲劇類:以 6 分鐘為原則,8 分鐘為上限。
時間扣分一覽表 客語歌唱表演類
項 次 表 演 時 間 扣 分 原 則 1 0 : 00 -0 : 29 總序位加 4.5 2 0 : 30 -0 : 59 總序位加 4 3 1 : 00 -1 : 29 總序位加 3.5 4 1 : 30 -1 : 59 總序位加 3 5 2 : 00 -2 : 29 總序位加 2.5 6 2 : 30 -2 : 59 總序位加 2 7 3 : 00 -3 : 29 總序位加 1.5 8 3 : 30 -3 : 59 總序位加 1 9 4 : 00 -4 : 24 總序位加 0.5 10 4 : 25 -6 : 35 總序位不加(減)分 11 6 : 36 -7 : 00 總序位加 0.5 12 7 : 01- 7 : 30 總序位加 1 13 7 : 31- 8 : 00 總序位加 1.5
客語口說藝術類
項 次 表 演 時 間 扣 分 原 則 1 0 : 00 -0 : 29 總序位加 4
2 0 : 30 -0 : 59 總序位加 3.5 3 1 : 00 -1 : 29 總序位加 3 4 1 : 30 -1 : 59 總序位加 2.5 5 2 : 00 -2 : 29 總序位加 2 6 2 : 30 -2 : 59 總序位加 1.5
項 次 表 演 時 間 扣 分 原 則 7 3 : 00 -3 : 29 總序位加 1
8 3 : 30 -3 : 54 總序位加 0.5 9 3 : 55 -5 : 05 總序位不加(減)分 10 5 : 06 -5 : 30 總序位加 0.5 11 5 : 31 -6 : 00 總序位加 1 12 6 : 01- 6 : 30 總序位加 1.5
客語戲劇類
項 次 表 演 時 間 扣 分 原 則 1 0 : 00 -0 : 29 總序位加 6
2 0 : 30 -0 : 59 總序位加 5.5 3 1 : 00 -1 : 29 總序位加 5 4 1 : 30 -1 : 59 總序位加 4.5 5 2 : 00 -2 : 29 總序位加 4 6 2 : 30 -2 : 59 總序位加 3.5 7 3 : 00 -3 : 29 總序位加 3 8 3 : 30 -3 : 59 總序位加 2.5 9 4 : 00 -4 : 29 總序位加 2 10 4 : 30 -4 : 59 總序位加 1.5 11 5 : 00 -5 : 29 總序位加 1 12 5 : 30 -5 : 54 總序位加 0.5 13 5 : 55 -8 : 05 總序位不加(減)分 14 8 : 06 -8 : 30 總序位加 0.5 15 8 : 31 -9 : 00 總序位加 1 16 9 : 01- 9 : 30 總序位加 1.5
4、客語歌唱表演類以伴唱帶伴奏者,不得有歌詞配唱情形,僅能以背景音樂表現方式,違者 總序位加 5。
5、客語戲劇類之配樂,亦不得有歌詞配唱情形,僅能以背景音樂表現,違者總序位加 5。
6、比賽時出現不符合參賽資格(非參賽學生)之表演者或站在舞臺者(以人輔助道具或站在 表演後臺),每增加 1 人總序位加 1。惟客語歌唱表演類之幼兒園組,同意 1 位指導老師 站在臺下前方輔助學生動作表演部分。其他組別不得有輔助動作,違者總序位加 5。
7、各類比賽之參賽者,均以現場發聲表演,不得以預為錄音的方式替代或輔助現場表演之形 式,否則視同表演,不列入比賽成績。
附件 2
客家委員會「108 年全國中小學客家藝文競賽」
表演內容授權同意書
茲同意本校本次參賽表演內容,授權客家委員會複製或製作成各種文 宣品(畫冊、光碟、網路、軟體…)發行,或於電視頻道公開播放、
網路公開傳輸、公開上映、重製,以及其他非營利之用。
立同意書學校:
代表人: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