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論不正競爭法對於未成年人之保護:德國不正競爭防制法、歐盟指令與我國公平交易法之比較研究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論不正競爭法對於未成年人之保護:德國不正競爭防制法、歐盟指令與我國公平交易法之比較研究"

Copied!
17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報告

論不正競爭法對於未成年人之保護:德國不正競爭防制法、歐

盟指令與我國公平交易法之比較研究(第2年)

報 告 類 別 : 成果報告 計 畫 類 別 : 個別型計畫

計 畫 編 號 : MOST 107-2410-H-006-020-MY2 執 行 期 間 : 108年08月01日至109年07月31日 執 行 單 位 :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

計 畫 主 持 人 : 林易典

計畫參與人員: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鄭家羽

本研究具有政策應用參考價值:□否 ■是,建議提供機關公平交易委

員會

(勾選「是」者,請列舉建議可提供施政參考之業務主管機關)

本研究具影響公共利益之重大發現:□否 ■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5 日

(2)

中 文 摘 要 : 未成年人作為交易相對人,亦參與市場活動。由於未成年人生理與 心理結構上尚未發展完整,在判斷能力上較成年人顯有不足,在此 不利益下,其特別容易受到事業不正競爭行為之影響。

在新型態交易方式與媒介興起之同時,如未能將未成年人生理與心 理上之欠缺納入考量,其將因現代科技與交易帶來之便利而受有不 利益,而特別有保護之必要。本研究首先將探討未成年人於不正競 爭法中所應受有之保護,並探討未成年人因不正競爭行為受有影響 之原因,而有助於相關行為態樣中正確判斷出其適法性,及年齡於 此等判斷時所應扮演之功能。歐盟2005/29 不正交易行為指令及德 國不正競爭防制法近年修正後關於未成年人保護之特別規定之新規 範,於本研究中特別被加以檢視。

中 文 關 鍵 詞 : 不正競爭、未成年人、年齡、引人錯誤、顧客捕捉、煩擾、侵略性 的交易行為

英 文 摘 要 : The minor as a counterpart in transaction is also a

participator in the market activities. Due to the physical and metal disadvantage the minor obviously has not

sufficient judgment ability as the adult. As the new styles of transaction arise, this kind of physical and metal

insufficiency should be bought into considerations in order to prevent him from harm owing to the new technology and transaction style. Therefore the protection of minor under the unfair trade law is an essential topic to research and review. This research will also explore the reason that the minor is harmed from the unfair competition practices. This will be helpful to decide the legal and illegal criteria in each commercial practice and indicate the roll that the age plays in these criteria. The special provisions to protect of the minor in the EU 2005/29 Unfair Commercial Practices Directive and in the recently reversed German Act against Unfair Competition are examined in this research.

英 文 關 鍵 詞 : unfair competition, minor, age, misleading, capture of customer, harassment, aggressive commercial practices

(3)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期中進度報告/■期末報告)

(計畫名稱)

計畫類別:

個別型計畫 □整合型計畫

計畫編號:MOST

107

2410

H

006

020

MY2

執行期間: 107 年 8 月 1 日至 109 年 7 月 31 日

執行機構及系所: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

計畫主持人:林易典

共同主持人:

計畫參與人員:鄭家羽 兼任助理

本計畫除繳交成果報告外,另含下列出國報告,共 ___ 份:

□執行國際合作與移地研究心得報告

□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心得報告

□出國參訪及考察心得報告

本研究

具有政策應用參考價值:

□否 ■是,建議提供機關_公平會_

(勾選「是」者,請列舉建議可提供施政參考之業務主管機關) 本研究具影響公共利益之重大發現:□否 ■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5 日

(4)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期末報告

論不正競爭法對於未成年人之保護:德國不正競爭防制法、歐盟指令與我國 公平交易法之比較研究

期末報告

計畫編號 107-2410-H-006-020-MY2

執行單位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

計畫主持人 林易典

執行期限 2018/08/01~2019/07/31

計畫類別 一般研究計畫(個別型)

計畫中文摘要

未成年人作為交易相對人,亦參與市場活動。由於未成年人生理與心理結構 上尚未發展完整,在判斷能力上較成年人顯有不足,在此不利益下,其特別容易 受到事業不正競爭行為之影響。

在新型態交易方式與媒介興起之同時,如未能將未成年人生理與心理上之欠 缺納入考量,其將因現代科技與交易帶來之便利而受有不利益,而特別有保護之 必要。本研究首先將探討未成年人於不正競爭法中所應受有之保護,並探討未成 年人因不正競爭行為受有影響之原因,而有助於相關行為態樣中正確判斷出其適 法性,及年齡於此等判斷時所應扮演之功能。歐盟 2005/29 不正交易行為指令及 德國不正競爭防制法近年修正後關於未成年人保護之特別規定之新規範,於本研 究中特別被加以檢視。

計畫中文關鍵詞

不正競爭、未成年人、年齡、引人錯誤、顧客捕捉、煩擾、侵略性的交易行為

計畫英文摘要

(5)

The minor as a counterpart in transaction is also a participator in the market activities.

Due to the physical and metal disadvantage the minor obviously has not sufficient judgment ability as the adult. As the new styles of transaction arise, this kind of physical and metal insufficiency should be bought into considerations in order to prevent him from harm owing to the new technology and transaction style. Therefore the protection of minor under the unfair trade law is an essential topic to research and review. This research will also explore the reason that the minor is harmed from the unfair competition practices. This will be helpful to decide the legal and illegal criteria in each commercial practice and indicate the roll that the age plays in these criteria. The special provisions to protect of the minor in the EU 2005/29 Unfair Commercial Practices Directive and in the recently reversed German Act against Unfair Competition are examined in this research.

計畫英文關鍵詞

unfair competition, minor, age, misleading, capture of customer, harassment, aggressive commercial practices

1. 比較法上不正競爭規範之現狀

事業於市場上活動進行競爭時,可能透過違反效能競爭(Leistungswettbewerb) 之方式來進行競爭,其或者透過剝削競爭者之勞動成果(Ausbeutung),或者透過 阻礙競爭者(Behinderung),或者透過對於交易相對人之欺罔(Täuchung)來捕捉顧 客(Kundenfang),亦有透過擾亂市場(Marktstörung)或透過違法競爭(Rechtsbruch) 來攫取經濟利益與競爭優勢者,而有必要透過不正競爭之規範來禁止此

等違反效能競爭之行為。

故而,對於不正競爭行為之規範與防制,乃市場經濟中之重要一環。德國於 1909 年即制定不正競爭防制法(Gesetz gegen den unlauteren Wettbewerb

(UWG)),現行版本為 2010 年 3 月 3 日之版本(BGBl. 2010 I S. 254),前次修正 為 2019 年 4 月 18 日(BGBl. 2019 I S. 466),為轉換歐盟 2016/943 防止非法取 得使用公開營業秘密指令(Richtlinie (EU) 2016/943 zum Schutz von

Geschäftsgeheimnissen vor rechtswidrigem Erwerb sowie rechtswidriger Nutzung und Offenlegung),所為之修正。

此外,歐盟自 1984 年 84/450 引人錯誤廣告指令(ABl. 1984 L 250/17)以來,

亦就不正競爭行為於歐盟會員國進行規範。歐盟法制之不正競爭行為規範,於現 行法下,除 2006 年 12 月 12 日 2006/114 引人錯誤與比較廣告指令(Directive 2006/114/EC of the European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2 December 2006

(6)

concerning misleading and comparative advertising, OJ2006 L 376/21)以外,主要尚 有 2005 年 5 月 11 日 2005/29/EC 不正交易行為指令(unfair commercial practices Directive; UCPD) (OJ 2005 L 149/22)。就此一指令,歐盟尚於 2009 年公布執行暨 適用 2005/29/EC 指令之指導準則(Guidance on the Implementation/Application of Directive 2005/29/EC on Unfair Commercial Practices)(SEC(2009) 1666),此並於 2016 年加以修正(COM(2016) 320)。

2. 未成年人生理發育與心理發展之結構特徵

然未成年人作為交易相對人,其亦為市場活動之參與者。由於未成年人生理 發育與心理結構發展上尚未成熟,在判斷能力上較成年人顯有不足,其特別容易 受到事業不正競爭行為之影響而受有不利益,特別是在捕捉顧客之態樣上。

此特別是近年國際間不正競爭領域之發展上,理念上傾向放棄交易相對人或 消費者係屬易受傷(vulnerable)之立法圖像,而逐步放寬過去係屬不適法之事業行 為態樣,而以客觀、真實性要求來把關,此諸如比較廣告之規範。然而,未成年 人作為交易相對人,其於生理與心理條件上之欠缺並未有所改變,即便廣告內容 係屬真實、客觀,其相較於成年人仍屬易受誤導。亦即,對於成年人為無誤導之 表示表徵,對於未成年而言未必能受相同之評價。

在事業競爭行為的適法性或違法性理念變遷之同時,如未能就未成年人生理 與心理上之欠缺納入考量,未成年人將成為了解除管制、活絡競爭而放寬事業競 爭行為適法性下之受害者,而特別有保護之需求。

3. 未成年人於新型態交易下之保護需求

再者,隨者時代之進步,以及事業間競爭程度之增加,新型態之交易亦出現 於市場生活中。此諸如訪問販賣、透過通訊或網路設備之通訊交易。當未成年人 面對此等型態之交易方式時,或迫於壓力或煩擾,或囿於無法親自接觸實體商 品,其生理與心理條件上之欠缺更亦凸顯出來,而無法自由且正確地為意思決 定,相較於成年人更容易受到透過此等新型態交易所進行之不正競爭行為的影 響。

特別是,同屬遠距離銷售之商品,在無法接觸實體商品之物理條件下,成年 人於個案中固得正確判斷之內容,惟未成年人未必能正確判斷之內容,其受到誤 導之可能性,將因此物理與空間上之限制而強化。更遑論個案中成年人會受誤導 之情形下,未成年人因之受到不利益之機會將更加寬廣。

亦即,在新型態交易興起之同時,如未能將未成年人生理與心理上之欠缺納 入考量,其將因現代科技帶來之便利而受有不利益,而相較於成年人特別有保護

(7)

必要。

4. 未成年人於捕捉顧客態樣多樣性下之保護需求

於傳統捕捉顧客態樣上,主要包括欺罔(Täuchung),即引人錯誤之行為 (Irreführung)、強迫 (Nötigung)、煩擾(Beläsigung)、引誘(Verlockung)即利誘顧客 (Kundenbestechung)、利用射倖(aleatorische Reize)、利用情感

(Gefühlsausnutzung)、利用無經驗(Ausnutzung der Unerfahrenheit)及素人見證廣告 (Leienwerbung)。此特別是,同樣之行為態樣固然在個案中並不影響成年人之交 易上決定,而能阻卻構成要件,然對於未成年人而言,卻能影響其交易上之決定。

亦即,以相同之市場行為銷售相同商品,面對交易相對人是成年人或未成年人 時,將有不同的評價可能。

而前揭各種行為態樣,其對於未成年人之意思決定之影響大小,亦值得逐一 加以檢視。此特別是強制或煩擾之行為,由於生理體型之結構直接扮演關鍵地 位,其對於未成年人之影響遠大於對於成年人之影響,在面對未成年人作為交易 相對人時,其適法性之空間應屬有限。

再者,不同之商品態樣亦扮演關鍵地位,此特別是未成年人對於特定型態之 商品本無抗拒能力時,此特別在兒童玩具或兒童食品。故而,如商品本身即係以 未成年人為銷售對象或終局使用對象時,如係由未成年人出面進行購買而非成年 人時,倘仍逕以一般成年人作為交易相對人之原則來加以檢驗,亦將造成事業之 行為一概合法之結果,其未能將未成年人之保護納入考量。

5. 未成年人於剝削競爭者與阻礙競爭者態樣下之保護需求

即便是在以損害競爭者為目的之剝削競爭者與阻礙競爭者態樣下,作為交易 相對人之未成年人亦可能受有影響。以剝削競爭者之態樣為例,事業模仿他人勞 動成果(Nachahmen fremder Leistung)、採納他人勞動成果(Übernahme fremder Leistung)、剝削他人聲譽(Ausbeuten fremden Ruf)之行為,即可能

引發未成年人錯誤而購置。亦即,未成年人於事業剝削他競爭者之行為時,因判 斷能力較成年人為不足,而亦受有不利益。

再者,又以阻礙競爭者之態樣為例,傳統銷售阻礙或購買阻礙之行為態樣之 交易相對人係針對企業經營者,固然與未成年人無涉,然如事業採取不當低價銷 售行為(Preisunterbietung),即可能造成生理與心理上判斷能力不足之未成年,購 置了其本所不需要之商品,而受有不利益。再者,未成年人面對事業之呼籲杯葛 (Boykott)或誹謗(Anschwärzung)時,亦容易因判斷能力不足,而使其交易上決定 受有影響,而亦有一併檢討之必要。

(8)

6. 相關規範中未成年人保護之不足

固然,現行法制上已就未成年人之保護有相關之規範,此諸如我國民法中之 限制行為能力與無行為能力制度,使其法律行為得撤銷、效力未定或無效(民法 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至第七十九條)。惟此僅於事後防止該法律行為之生效,

而未能從源頭防止未成年人受有不正競爭行為。

再者,民法中關於暴利行為、錯誤、詐欺脅迫的制度(民法第七十四條、第 八十八條、第九十二條),亦僅是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得嗣後加以撤銷或減輕給 付,仍未能從源頭防止未成年人受有來自不正競爭行為之影響。而消費者保護法 中,有關通訊與訪問交易之解除之規定,同樣僅是使已生效之契約得嗣後解除而 失效(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此外,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固 然有禁止未滿十八歲之人進入特定場所之規定,惟於此之外,仍無法防止未成年 人受有不正競爭行為之影響。

故而,於競爭法下,能夠正確評價事業與未成年人之交易型態與情事,對於 未成年人之意思決定自由與正確的影響,並認為其係法律所禁止之不正競爭行 為,方能根本防止未成年人因不正競爭行為受有不利益。申言之,一方面未成年 人生理與心理上與成年人差異之處,即應作為檢視事業與未成年人進行交易時其 行為適法性時判別標準。再者,並應區別行為態樣與商品屬性來適用各嚴格的判 別標準,及同時慮及是否利用新型態之交易方式來與未成年人交易,如遠距離銷 售等。

7. 歐盟 2005/29 不正交易行為指令下之未成年人保護規範

歐盟 2005 年 5 月 11 日歐洲議會暨理事會 2005/29 不正交易行為指令,第五 條第一項禁止不正交易行為。第五條第四項規定,交易行為特別是當構成第六條 與第七條所規定之引人錯誤(misleading),或第八條與第九條所規定之侵略性 (aggressive)時,將構成不正當。指令附件一並列出交易行為,依第五條第五項規 定,無論如何必然被視為不正當之清單,其於所有會員國均有適用,而且僅得透 過修改本指令來加以修正。

就交易行為之不正當,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係指違背專業之勤勉所要求者,

且實質扭曲商品所到達或訴求之平均消費者的經濟行為或有實質扭曲之虞,且第 五條第二項 b 款後段規定,如商業行為係針對於特定消費者族群為之時(when a commercial practice is directed to a particular group of consumers),平均消費者係指 平均之族群成員。

此外,第五條第三項並就可加以辨識出的消費者族群為經濟行為時,應以該 族群成員之平均觀點加以判斷時,並將基於年齡(age)而特別需要保護之族群列

(9)

入。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交易行為僅就清楚可加以辨識之消費者族群的經濟行為 有實質扭曲之虞,而此等消費者因其心理或生理上之弱點、年齡或易信他人且得 合理期待企業經營者就此加以預見者,而係就該行為或所涉商品特別脆弱 (particularly vulnerable)時,則係以該族群之平均成員之觀點來加以評斷。惟此仍 無礙於製作誇大陳述或不應逕以文義視之的普遍且正當之廣告行為。

指令並於立法緣由第十九點強調,如基於年齡等因素,使消費者特別易受到 交易行為或作為交易行為基礎之商品影響,且其經濟行為因此等行為而受到重大 影響時,即應透過以該族群平均成員之觀點來判斷此等行為,以確保其能受到適 當之保護。

也由於此為針對一切不正行為之判斷標準,故於第六條以下之引人錯誤的交 易行為中,第八條以下之侵略性的交易行為中,即未再就年齡此一要素為重複規 範。歐盟不正交易行為指令將商品係針對以年齡形成之特定族群之影響,納入不 正交易行為之一般判斷標準,係開風氣之先,並影響歐盟各國內國法之立法。

而在指令附件所列之絕對(in all circumstances; unter allen Umständen)被視為 不正當態樣中,第二十八點規定,於廣告中直接對於孩童勸告(exhortation;

Aufforderung),購買廣告之商品或說服其家長或其他成人為其購買廣告商品。此 亦展現出,面對與兒童進行交易行為而進行廣告時,於廣告之內容係受有相較於 對成年人進行廣告更嚴格之控制。

惟 2006 年 12 月 12 日 2006/114 引人錯誤與比較廣告指令,其並未就此有相 對應之規範,為此乃係 2006/114 引人錯誤與比較廣告指令被定位成處理事業與 事業間之行為,即係在使事業免於受到他事業之引人錯誤廣告的損害(2006/114 指令第一條),而不處理使消費者免於受有不正競爭行為之影響。

8. 歐盟指令指導準則中之下之未成年人保護規範

在 2016 年 5 月 25 日修正之歐盟執行暨適用 2005/29/EC 指令之指導準則 (Guidance on the Implementation/Application of Directive 2005/29/EC on Unfair Commercial Practices)中,於 2.6.1.點有關指令第五條第三項之闡釋中,即強調青 少年常為惡性的企業經營者鎖定之對象。促銷對於青少年特別具有吸引力之商 品,由於青少年其不成熟與易於相信他人,即可能剝削其欠缺注意力(attention) 或欠缺反省力(reflection),及其採取冒險行為(risk-taking behaviour)。

指導準則於 2.6.1.點中所提到之案例為:手機服務之廣告所傳達的訊息為,

通過特定之忠誠訂閱計劃,即可以輕鬆地交友和維持朋友。就此,而青少年即可 能相信此等文字。於個案情事下,此即可能構成第五條第三項。

(10)

歐盟指導準則於 2.6.1.點並援引先前歐盟有關對於兒童之網路行銷研究報告 指出,兒童在識別出網路廣告與意識到須保護自己不受商業勸說之上,具有明顯 的困難,致其選擇與行為並受此等行為之影響。

歐盟指導準則援引之報告中指出,就於遊戲中之置入性廣告(embedded advertisements)對於實際行為的效果,亦被清楚的記錄下來。在調查於遊戲中之 置入性廣告的效果行為實驗(廣告遊戲(advergame))中發現,孩童玩推廣高能量食 品(energy-dense food)之遊戲時,相較孩童於玩推廣非食品產品之廣告遊戲之孩 童,前者導致孩童攝食更多的高能量零食。

此外,在調查於遊戲中催促透過應用程式進行購買(in-app purchases)之行為 實驗中發現,此等催促影響了兒童之消費行為,並有數兒童報告其購買了額外的 項目而未理解到此須支付價金。許多兒童發現,在被催促透過應用程式進行購買 時,其難以做出決定。

此外,廣告型態亦可能具有重要地位。指導準則中所提到之情形為:對於網 路廣告與非網路廣告的理解能力,兒童彼此間具有差異,且此取決於年齡和成熟 度。

歐盟指導準則援引之報告中即指出,兒童的脆弱性取決於數因素,包括發送 廣告的媒體(medium)。相較於線上遊戲中之廣告,兒童對於電視中廣告的商業意 圖理解較高。又相較於直接的廣告的商業意圖,兒童不太能注意與理解置入性廣 告的商業意圖。

9. 德國不正競爭防制法下之未成年人保護規範

德國不正競爭防制法於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不正當交易行為(unlautere

geschäftliche Handlungen)之禁止。就何為「不正當」(unlauter),第三條第二項規 定:「交易行為係針對或到達消費者,如其不符合事業上之注意且足以重大影響 消費者的經濟行為者,係屬不正當。」並於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一概不得進行之行 為,即其附件(Anhang)所列之態樣。

值得注意者,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就判斷對於消費者之交易行為,係以平 均之消費者為準,或如交易行為係向特定消費者族群為之時,則以該族群之平均 成員為準。事業經營者可預見交易行為僅重大影響清楚可加以辨識出的消費者族 群之經濟行為,而此消費者族群鑑於此等交易行為或作為此等交易行為基礎之商 品或服務,基於精神上或身體上之障礙、年齡或輕易相信他人而特別需要保護 者,則交易行為須自該族群之平均成員的觀點來加以判斷。」

(11)

此一規定,係於 2008 年修正時(BGBl. 2008 I S. 2949),為轉換歐盟 2005 年 5 月 11 日之 2005/29 不正交易行為指令,導入當時規定之第三條第二項第二句 與第三句,於 2015 年修正時(BGBl. 2015 I S. 2158),再經修正並移列後,即為現 行法之內容(Sosnitza in: Ohly/ Sosnitza, UWG, 7. Aufl., 2016, § 3 UWG Rn. 93)。

於德國不正競爭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之概括禁止規範下,其判斷第一項之不 正當性與第二項之事業上注意義務的標準中,在就特定族群之銷售行為上,納入 了年齡因素,而能顧及與未成年人交易時,未成年人之保護需求(BGH v. 12. 12.

2013, I ZR 192/12, Goldenbärenbarren)。申言之,就判斷交易行為是否具正當性,

未成年人之年齡已成為一般性的判斷要素。

此外,第三條第三項之附件中所規定之一概不得進行之行為,即所謂之黑名 單(black list)第二十八點規定:「28. 於廣告中納入對於兒童之直接要求,其自行 就廣告之商品加以購買或廣告之服務請加以請求,或催促其父母或其他成年人為 之;」此等禁止呼籲兒童購買之規定,即蘊含著因兒童心智能力不足,而不得對 其施加任何形式壓力之想法。

此一規定,亦係轉換歐盟 2005 年之 2005/29 不正交易行為指令附件第二十 八點而來。其適用範圍較下述之第四 a 條第二項為廣,蓋其適用上並不取決是否 利用於該兒童於交易上是否無經驗等情事(Sosnitza in: Ohly/ Sosnitza, UWG, 7.

Aufl., 2016, Anhang zu § 3 Abs. 3 UWG Rn. 71; Köhler in:

Köhler/Bornkamm/Feddersen, UWG, 38. Aufl., 2020, Anhang zu § 3 UWG Rn.

28.3)。

再者,就不正競爭中捕捉顧客態樣之強迫、煩擾、引誘態樣,在 2004 年修 正不正競爭防制法時(BGBl.2004 I S. 1414),舊法第四條不正當交易行為之例示 規範中,第一款與第二款就侵略性的交易行為(aggressive geschäftliche

Handlungen)有所規範。其中,舊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所採取之競爭行為,其 利用消費者於交易上之無經驗,此特別是孩童或青少年者、或輕易信賴他人、或 恐懼、或受強制之地位。」

申言之,即於 2008 年舊法第三條將年齡導入不正當性之一般性判斷要素 前,2004 年已先於侵略性的交易行為中,先特別就未成年人之年齡因素,納入 考量,此甚至先於歐盟 2005 年之 2005/29 不正交易行為指令之規範。在 2004 年 之前的不正競爭防制法舊法中,未曾見對於兒童或未成年人保護之特別規定。為 轉換歐盟 2005 年之 2005/29 不正交易行為指令,舊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於 2008 年再經修正為:「所採取之交易行為,其利用消費者之精神上或身體上殘疾、年

(12)

齡、於交易上之無經驗、輕易信賴他人、恐懼、或受強制之地位。」

在 2015 年修正時,增訂第四 a 條侵略性的交易行為係屬不正當之規範,大 致上承襲前揭舊法第四條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第四 a 條第一項第一句規定:「侵 略性的交易行為之採取,其足以促使消費者或其他市場參與者做出其原本不會做 出的交易上之決定,其行為構成不正當。交易行為如係透過下列之方式,於具體 個案中考慮到一切情事,足以顯著地的妨害消費者或其他市場參與者之決定自由 時,係屬侵略性:1. 煩擾,2. 強迫,包括使用身體上之力量,或 3.不合法的影 響。」

而於判斷是否構成第四 a 條第一項之侵略性時,第二項第一句規定應根據 之事由,第三款規定:「有意地利用具體不幸情狀或會妨害消費者或其他市場參 與者判斷能力之困難情事,以影響其決定;」第二項第二句並規定:「依第三款 應加以考慮之情事,特別應包括消費者其精神上或身體上之障礙、年齡、於交易 上之無經驗、輕易信賴他人、恐懼及受強制之地位。」

經此,在判斷第四 a 條第一項侵略性上,亦納入了年齡因素,而能顧及與未 成年人交易時,未成年人之保護需求。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實務亦強調,相較於成 年人,未成年人較無能力理解經濟與財務上之意涵,較易於被廣告所引誘(BGH v.

22. 1. 2014, I ZR 218/12, Nordjob-Messe)。

10. 我國公平交易法與公平交易會之未成年人保護規範

我國公平交易法中,並未見對於未成年人保護之特別規定,年齡此一要素並 未見於不正競爭行為適法性之判斷標準中。

我國公平交易會之規範上,於一般性之處理原則上,包括 2016 年 11 月 14 日發布之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2017 年 1 月 13 日發布之 公平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2016 年 11 月 14 日發布之 對於促銷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2016 年 11 月 16 日發布之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 處理原則、2017 年 1 月 16 日發布之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均未見如針對特 定年齡族群所為之交易行為時,年齡於適法性判斷上所應扮演之因素加以說明。

再者,其他商品本質上即當然涉及與未成年人交易之不正競爭行為,2015 年 12 月 30 日發布之公平會於對於國民中小學教科書行銷行為之規範說明中,不 僅未特別針對未成年人之煩擾時,就其年齡所應進行之特別考量加以說明,甚至 於 2015 年發布之版本中,將原先第十點中關於干擾、糾纏或造成厭煩之行為構 成舊法第二十四條之虞的說明,自現行版本第八點中刪除。此一修改,係對於未 成年人保護之倒退,而有重新檢討之必要。

(13)

此外,過去曾存在,而現已自公平會網站上移除之規範說明與處理原則,如 2012 年 3 月 12 日發布之於對於升學文理補習班資訊揭露之規範說明、2012 年 3 月 12 日發布之對於電話行銷案件之處理原則、2012 年 3 月 8 日發布之對於贈品 贈獎促銷額度案件之處理原則,亦未就涉及未成年人時,年齡應於適法性判斷上 所具有之功能加以說明。

11. 混淆誤認之虞規範下年齡因素之導入必要性

在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禁止事業之表示表徵構成混淆誤認之虞的規範 下,於適用時即應考慮未成年人接觸商品或服務之表示與表徵時受有混淆誤認之 虞的可能。特別是商品或服務本以未成年人為訴求對象時,諸如兒童食品、兒童 玩具、兒童生活用品等,由於未成年人對於文字之理解、識別與判斷能力有限,

注意力未必能如成年人集中,再加上未成年人自制力有限所可能發生的相乘效 果,即便事業並未運用煩擾、強迫等侵略性推銷手段,而僅屬靜態之表示、表徵,

其對於成年人未必會構成混淆誤認之表示與表徵,對於未成年人仍可能構成混淆 誤認之虞,而使未成年子女就商品或服務採買之決定自由與正確性受有影響。

故而,無論是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中,或者實務處分案 例中,均有再將未成年人之年齡對於其識別判斷能力之影響,納入表示或表徵是 否構成混淆誤認之虞的判斷標準中的必要。

12. 煩擾致顯失公平規範下年齡因素之導入必要性

在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禁止事業為顯失公平行為行為的規範下,於適用時 即應考慮未成年人與事業接觸進行交易往來時,受有煩擾、強迫的可能。特別是 商品或服務本以未成年人為訴求對象時,由於未成年人與事業接觸時,特別是受 有催促時,對於來自事業煩擾、強迫之抗拒能力本屬有限,並有因心理尚未成熟 有易相信他人之特質,並對於推銷本身之商品與服務內容本身與負擔之債務於經 濟上意義之瞭解亦屬有限,再加上未成年人自制力本有限所可能發生的相乘效 果,即便事業並未運用混淆誤認之虞的推銷手段,其對於成年人未必會構成煩 擾、強迫之推銷行為,對於未成年人仍可能構成煩擾、強迫,而使未成年子女就 商品或服務採買之決定自由受有影響,而構成顯失公平之情事。

故而,無論是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中,或者實務處分案 例中,均有必要將未成年人之年齡對於煩擾、強迫之抗拒能力的影響,而納入構 成顯失公平之情事的判斷標準中。

13. 訪問交易型態下區別處理必要

在交易形態上,如事業未經未成年人邀約,而與未成年人在其住居所、公共

(14)

場所或其他諸如校園或其鄰接之場所所訂立之契約,即構成訪問交易。於此等未 經邀約而發生之訪問交易形態下,未成年人特別容易受有來自事業煩擾、強迫的 行為。由於未成年人對於來自事業煩擾、強迫之抗拒能力本屬有限,並由於此屬 於訪問交易形態,未成年人於未為事先準備之情狀下,對於推銷本身之商品與服 務內容本身之瞭解自屬有限,亦因訪問交易係未經邀約而對於來自事業煩擾、強 迫的反應能力有限的相乘效果下,而使未成年子女就商品或服務採買之決定自由 受有影響,而構成顯失公平之情事。

故而,無論是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中,或者實務處分案 例中,均有必要於訪問交易此一交易型態形態下,未成年人之年齡對於煩擾、強 迫之抗拒能力的影響,而納入構成顯失公平之情事的判斷標準中。

14. 通訊交易型態下之區別必要

在交易形態上,如事業運用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

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媒體、通訊方式或方法,於未成年人未能檢視商品 或服務下而與事業所訂立之契約,即屬通訊交易、遠距離交易。

於此等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發生之交易形態下,未成年人特別無法正確 判斷是否應進行交易。蓋於未能實際檢視商品或服務時,由於未成年人對於以廣 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 對於商品或服務之描述的理解力與注意力本屬有限,亦因未成年人對於對其具有 吸引力之商品或服務抵抗力有限,並欠缺反省力與易於冒險性格的相乘效果下,

即便事業對於未成年人並未另外進行煩擾、強迫的行為,未成年子女就商品或服 務採買之決定自由仍受有影響,而有構成引人錯誤之虞或構成顯失公平之情事。

特別是其對於成年人未必會構成引人錯誤之虞或構成顯失公平之行為,對於未成 年人卻具有此等效果。故而對於以未成年人為訴求之商品或服務,倘係以通訊交 易之方式締結契約時,於此等未成年人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的交易形態,需要 對於未成年人為特別之保護。

故而,無論是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與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中,或 者實務處分案例中,均有必要於通訊交易此一交易型態形態下,未成年人之年齡 對於交易決定的影響,而納入構成引人錯誤之虞或顯失公平之情事的判斷標準 中。

15. 不正競爭法下對於未成年人保護規範

未成年人因生理與心理上的不成熟,面對來自事業的壓力、催促的煩擾、強 迫時,其承受與抵抗能力有限,未成年人亦有輕易相信他人與欠缺反省之人格特 質,在對於商品性質與所負擔之義務瞭解有限的背景下,而易做出冒險之交易判

(15)

斷,此特別是在於訪問交易之交易形態下。故對於來自事業的煩擾、強迫行為,

公平交易法中不正競爭法制與實務,即須就未成年人年齡於交易中之影響,納入 事業行為適法性之判斷中。

再者,即便事業未運用煩擾、強迫之手段,如其對於未成年人之表示、表徵 的內容未盡真實、客觀、無誤導,相同之表示、表徵因未成年人之知識與理解有 限,亦因為成年人的注意力本有限,及商品或服務本身係針對未成年人而來,對 於未成年人特別具有吸引力之情形,而可能對於成年人不構成引人錯誤之虞,但 對於未成年人構成引人錯誤之虞,此特別是在於未能實際檢視商品或服務之通訊 交易的交易形態下。故對於事業的表示與表徵,公平交易法中不正競爭法制與實 務,即須就未成年人年齡於交易中之影響,納入事業行為適法性之判斷中。

(16)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彙整表

計畫主持人: 計畫編號:

計畫名稱:

成果項目 量化 單位

質化

(說明:各成果項目 請 附 佐 證 資 料 或 細 項 說 明 , 如 期 刊 名 稱、年份、卷期、起 訖頁數、證號...等)

期刊論文 請附期刊資訊。

研討會論文 篇

專書 本 請附專書資訊。

專書論文 章 請附專書論文資訊。

技術報告 篇

國 內

學術性論 文

其他 篇

期刊論文 請附期刊資訊。

研討會論文 篇

專書 本 請附專書資訊。

專書論文 章 請附專書論文資訊。

技術報告 篇

國 外

學術性論 文

其他 篇

大專生

碩士生 1

博士生

專任人員(博士級) 本國籍

專任人員(非博士級) 大專生

碩士生 博士生

專任人員(博士級)

與 計 畫 人

非本國籍

專任人員(非博士級)

人次

請填寫依「科技部補 助專題研究計畫約 用研究人力注意事 項」所實際約用專 任、兼任人員。

其他成果

( 無 法 以 量 化 表 達 之 成 果 如 辦 理 學 術 活 動、獲得獎項、重要國際合作、研究成果 國際影響力及其他協助產業技術發展之具 體效益事項等,請以文字敘述填列。)

附件三

(17)

107年度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彙整表

計畫主持人:林易典 計畫編號:107-2410-H-006-020-MY2

計畫名稱:論不正競爭法對於未成年人之保護:德國不正競爭防制法、歐盟指令與我國公平交易法之 比較研究

成果項目 量化 單位

質化

(說明:各成果項目請附佐證資料或細 項說明,如期刊名稱、年份、卷期、起 訖頁數、證號...等)        

內 學術性論文

期刊論文 0

研討會論文 0 篇

專書 0 本

專書論文 0 章

技術報告 0 篇

其他 0 篇

外 學術性論文

期刊論文 0

研討會論文 0 篇

專書 0 本

專書論文 0 章

技術報告 0 篇

其他 0 篇

參 與 計 畫 人 力

本國籍

大專生 0

人次

碩士生 1 一人參與研究

博士生 0

博士級研究人員 0

專任人員 0

非本國籍

大專生 0

碩士生 0

博士生 0

博士級研究人員 0

專任人員 0

其他成果

(無法以量化表達之成果如辦理學術活動

、獲得獎項、重要國際合作、研究成果國 際影響力及其他協助產業技術發展之具體 效益事項等,請以文字敘述填列。)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 Framework Directive 89/391/EEC On the introduction of measures to en- courage improvements in the safety and health of workers at

商業競爭力:2020 年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IMD)世界競 爭力排名(World Competitiveness ranking)將比利時列為 63 個受評比經濟體中之第

6 《中論·觀因緣品》,《佛藏要籍選刊》第 9 冊,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1

The first row shows the eyespot with white inner ring, black middle ring, and yellow outer ring in Bicyclus anynana.. The second row provides the eyespot with black inner ring

有種種性,種種國土人出家,用不正音壞佛經義,願世尊聽我用 闡提之論,正佛經義。佛言:我法中不貴浮華之言語,雖質朴不 失其義,令人受解為要。 14 (《大正藏》第

• helps teachers collect learning evidence to provide timely feedback & refine teaching strategies.. AaL • engages students in reflecting on & monitoring their progress

Robinson Crusoe is an Englishman from the 1) t_______ of York in the seventeenth century, the youngest son of a merchant of German origin. This trip is financially successful,

fostering independent application of reading strategies Strategy 7: Provide opportunities for students to track, reflect on, and share their learning progress (destinat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