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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清廷治苗政策與苗疆社會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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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清廷治苗政策與苗疆社會控制

政策是國家等行為主體在一定的歷史時期為實現某一特定的目標、任務而制 定的行動準則。在不同的時期,由於邊疆民族的格局不同、族際關係性質不同、

政策制定者的利益集團不同以及認識水準不同,都會形成性質、種類、特徵各異 的邊疆民族政策。從歷史上看,歷代統治者根據自身的利益和當時的形勢所制定 的邊疆民族政策的成敗得失,又直接影響著該朝代的興衰存亡,關係甚巨。中國 歷代的邊疆民族政策,自秦漢時期初具規模後,經隋、唐、元、明、清諸強大統 一王朝的充實、完善,形成了完整的體系。誠然,王朝統治者的政策多少帶有民 族壓迫與歧視的性質,但他們往往也在不同程度上努力穩定邊疆,團結各民族,

以維繫自己的統治於不墜。尤其是清朝,吸收前代的經驗,制定了較為成功的邊 疆民族政策,促進了國家的統一。

清朝政府在其制定對邊疆地區的統治政策過程中無法避免的仍受到中國儒 家傳統文化這一特定歷史背景的影響。在中國傳統文化中,社會目標價值觀念體 系包含多種尺度,但最重要的則是「天下太平,長治久安。」因此,穩定和諧的 社會便成為中國政治家們所追求的目標,王朝君主的賢愚功過更是以社會的治亂 為準繩來加以評判。清朝,自然也把國家臻於安定和平作為自己孜孜以求的鵠 的。因此對於清朝政府來說,保持邊疆地區的穩定是其制定邊疆民族政策的出發 點。

職此之故,清朝政府對於苗疆地區的邊疆民族政策仍是以「穩定」為其統治 的最高原則。從順治、康熙時期的撫綏政策到雍正時期以後的積極開闢政策,都 可以看出清朝政府保持苗疆地區穩定統治的努力。因此,本章擬就清朝政府對於 苗疆地區的統治政策,進行初步的分析,藉以更全面地了解清朝政府治苗政策的 形成與發展。

第一節 清朝初期的治苗政策

一、清初的苗民反抗及撫綏政策的實施

崇禎十七年(1644),李自成率大順軍攻佔北京,明朝滅亡。繼而吳三桂勾引 清軍入關,滿族貴族奪取農民起事的果實,建立了清朝,並於順治三年(1646)遣 軍南下,進取湖廣、貴州和雲南等地。退據南方的農民軍餘部同南明聯合,展開 了抗清活動。面對清軍的進攻,抗清勢力曾企圖借助苗族及西南其他少數民族的 力量,而苗族人民確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和參與了抗清活動。例如:順治五年 (1648)二月八日,明崇陽王「率苗兵十二營,攻黎平,為清利津鎮陳友龍所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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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營俱潰降。」興化土司又迎明「奉國將軍」暉奎入寨,以「苗兵千人守之。」

陳友龍「復破寨,暉奎死之。」同時,明貴溪王朱常彪、恢武伯向登位,「勾通 苗民,結連張先璧等分兵二路寇沅州」,「敗於清統領綠國安」,朱常彪、向登位 被俘,「苗兵萬人俱死1。」又如,順治九年(1652),孫可望部將白文選,率「黔 苗」入湖廣,攻克辰州城,參將劉昇祚、副使王任杞、總兵徐勇等「俱死之2。」

但總的來看,在清軍進取西南的過程中,苗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以及當地的土 司土官,並未掀起大規模的抵抗運動。這同清初滿族貴族對西南各少數民族實行 了比較緩和的撫綏和羈縻政策有關。如順治十四(1657)年十二月,清軍分三路由 湖南、四川、廣西出發,大舉進攻貴州。次年三月,順治皇帝詔諭吳三桂、羅托、

濟席哈、趙布泰、李國翰等入黔諸將說:「貴州等處苗民雜處,當先加意撫綏,

安輯民心。爾等率大軍經過府、州、縣及土司蠻峒等處地方,當嚴行約束官兵,

凡良民苗蠻財物及一草一木,勿得擅取。惟務宣布仁恩,使彼樂於歸附3。」冬 十月,清兵分三路擬會師攻取雲南之際,順治皇帝又諭安遠靖寇大將軍信郡王多 尼、平西大將軍平西王吳三桂、征南將軍固山額真趙布泰等曰:「朕以南服未定,

特命王等率大軍進討,湖南、四川、貴州、雲南等處地方,所有土司等官及所統 軍民人等,皆朕遠徼臣庶,自寇亂以來,久罹湯火,殊可憫念,今大兵所至,有 歸順者,俱加意安撫,令其得所,秋毫無有所犯,仍嚴飭兵丁勿令掠奪;其中有 能效力建功者,不靳高爵厚祿以示鼓勸。王等即刊刻榜文,遍行傳諭,使土司等 眾知朕軫恤遐陬臣民至意4。」凡土司迎降和歸附的,清朝政府均授以原官,頒 發新的印信。如順治十七年(1660),順治皇帝希望土司能幫助官兵擒賊立功,早 日平定南明政權,曾頒發諭旨云:「各處土司,原當世守地方,不得輕聽叛逆招 誘,自外王化。凡未經歸順,今來投誠者,開具原管地方部落,准與照舊襲封。

有擒執叛逆來獻者,仍厚加升賞;已歸順土司官,曾立功績及未經授職者,該督 撫按官通察具奏,論功升授5。」至康熙初年,康熙皇帝還強調:「近雲貴督撫及 四川廣西巡撫,俱疏請征剿土司,朕思從來控制苗蠻,惟在綏以恩德,不宜生事 騷擾。今覽蔡毓榮奏疏,已稔悉其情由。蓋因土司地方,所產金帛異物頗多,不 肖之人,苛求剝削,茍不遂所欲,輒以為抗拒反叛,請兵征剿,在地方官,則殺 少報多,希冒軍功,在土官,則動生疑懼,攜志寒心,此適足啟釁耳。朕惟以逆 賊剿除,四方底定,期於無事,如蔡毓榮、王繼文、哈占等,身為督撫,不思安 靜撫綏,惟誅求無已,是何理也6!」又諭吏部、兵部云:「我國家掃除逆孽,平 定遐荒,即負山阻箐之苗民,咸輸誠供賦,封疆大吏,自宜宣布德意,動其畏懷,

1 (民國)劉顯世、吳鼎昌修,《貴州通志》,〈前事志十七〉,頁 11 下-12 上。

2 (清)曾國筌等撰,《湖南通志》,卷 84,〈武備七•苗防四〉,頁 1 下。

3 (清)蔣良麒原纂、王先謙改修,《十二朝東華錄》(台北:文海出版社,民國 52 年 9 月),卷 6,

頁 23 下,順治十五年三月甲辰條,上諭。

4《大清世祖章皇帝實錄》(台北:華聯出版社,民國 53 年 10 月),卷 122,頁 10 下,順治十五 年十二月己丑條,上諭。

5《大清世祖章皇帝實錄》,卷 131,頁 11 下,順治十七年正月辛巳條,上諭。

6《康熙起居注》,第 2 冊(北京:中華書局,1984 年 8 月),頁 1435-1436,康熙二十五年二月十 七日庚子條,上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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俾習俗漸馴,無相侵害,庶治化孚於遠邇。近見雲南、貴州、廣西、四川、湖廣 等處,督撫提鎮各官,不惟不善加撫綏,更爾恣行苛虐,利其土產珍奇,貨藏饒 裕,輒圖入己,悉索未遂,因之起釁,職為厲階。蠢爾有苗,激成抗拒,即擅殺 一二,謊稱累百盈千,始黷貨以生端,既邀功而逞志,藐玩因循,殊負委任。朕 思土司苗蠻,授官輸賦,悉歸王化,有何杌隉,互相格鬥,無有寧居。嗣後作何 立法,務令該地方督撫提鎮等官,洗心易慮,痛改前轍,推示誠信,化導安輯,

各循土俗,樂業遂生。亦令苗民恪遵約束,不致侵擾內地居民,以副朕撫馭遐方 至意7。」因而反對雲貴總督蔡毓榮等「征剿」雲貴和廣西、四川土司的建議。

這種政策,當時對於爭取苗族等少數民族和土司土官,孤立瓦解和最後消滅南方 抗清勢力,產生了一定的效果。

據記載,順治四年(1647)十二月,恭順王孔有德至貴州黎平府,「苗夷大半 俱撫。其未順者,遣人招撫8。」五年(1648)正月,「湖南六府底定,苗民就撫9。」;

四月,貴州銅仁府、廣西全州、興安縣、關陽縣「苗猺共三十一處,洞二百六十 處,俱各歸順10。」十一年(1654)九月,李自成餘部高必正、李赤心等攻保靖,

相持兩月,宣慰使彭鼎「調苗兵萬餘,從箐林開路,攻殺數千人,高必正亦被藥 箭死,餘皆奔潰11。」十五年(1658)四月,洪承疇等分兵三路取貴州,沿途苗人 地區的土司土官,如廣西南丹州、那地州、撫寧司等土官,四川酉陽宣慰使冉奇 鑣和貴州最大土司水西宣慰使安坤等,均紛紛歸降;安坤還遣熊彥聖等充當響 導,協助吳三桂取開州。同年十月,清軍取雲南,吳三桂進烏撒,兵阻七星關。

安坤又遣熊彥聖等為響導,「從水西苗界間道度關以襲賊12。」十七年(1660)九月,

故明將領呂洪煬受鄭成功派遣入貴州,「竄伏水西隴革一帶,自稱興國公」,招集 明朝舊部「謀取貴陽」。水西宣慰使安坤,不僅未予以支持,反而立即密報巡撫 卞三元,「擒洪煬等五人13。」

另一方面,當時抗清勢力內部魚龍混雜,不少人專以爭權奪利、擾民掠民為 能事。例如:順治六年(1649),故明總兵張先璧「潰兵至鎮遠,焚掠一空。」何 騰蛟死後,張先璧「益無所望」「擁眾據鎮沅,奪民田以耕,日與苗夷相仇殺。」

又如,順治七年(1650),孫可望「大殘施秉,臨田徵租,劫取其十之七」,第二 年又「遣官清丈思、石、黃、施、江內外屯田,徵租14。」這就難免不失去當地 少數民族群眾的支持,並導致矛盾的激化。因此,在清軍尚未控制的苗族地區,

7《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台北:華聯出版社,民國 53 年 10 月),卷 124,頁 19 下-20 下,康 熙二十五年二月丁未條,諭吏部、兵部。

8《大清世祖章皇帝實錄》,卷 35,頁 9 下,順治四年十二月丙戌條,據平南大將軍恭順王孔有德 等奏。

9《大清世祖章皇帝實錄》,卷 36,頁 2 上,順治五年正月丙午條,上諭。

10《大清世祖章皇帝實錄》,卷 38,頁 3 下,順治五年四月壬午條,據平南大將軍恭順王孔有德 奏。

11 轉引自伍新福,〈試論清朝前期對南方少數民族的統治政策〉《貴州文史叢刊》,1986 年,第 2 期,頁 17。

12 (清)鄂爾泰等纂修,《貴州通志》,卷 21,〈水西安氏叛服本末〉,頁 51 下-52 下。

13 (清)鄂爾泰等纂修,《貴州通志》,卷 24,〈師旅考〉,頁 6 上。

14 (民國)劉顯世、吳鼎昌修,《貴州通志》,〈前事志十七〉,頁 13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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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族人民往往起而反抗,把矛頭指向明朝殘餘勢力。例如:順治四年(1647),「夏 四月,苗賊蘭二反,陷瓮安、黃平,圍平越,故明總兵張才擊走之。」七年(1650) 十月,「股苗劫鎮遠府衛城。」九年(1652)冬,「瓮山壩苗鄧保、羊沙,糾平定司 苗,焚劫官道,總鎮武邦賢擊欲之。」十四年(1657)春,「九股、兩江苗劫油榨 關,殺傷撥頭,擄去驛馬,鎮遠偽知縣陳然率兵追至鼓樓坡,奪回驛馬。」同年 七月,九股和兩江苗「復劫焚中屯,殺害居鄉官曾惠三、謝攀龍等數十人15。」

苗族人民的這類反抗,在客觀上又配合了清軍對西南地區的進取。

經過十餘年的反復爭戰,李定國、孫可望等反清勢力最後被消滅,清朝在西 南地區建立了自己的統治,但接著吳三桂又發動叛亂。長期的戰亂,給西南地區 造成很大破壞,大大加重了西南各族人民的負擔。正如康熙十九年(1680)貴州巡 撫楊雍建所奏言:「貴州地方向來土瘠民貧,慘遭吳逆蹂躪之餘,鎮遠以上數百 里,人煙斷絕……百姓流離失所……當恢復之初,征南將軍穆占目擊苗民疾苦,

啟請貝子鈐束兵弁,禁止擾掠殘民,漸有起色。臣自抵省以來亦復多方招徠。然 而哀鴻之聚散不常,去來無定。蓋因素居城郭者,既無房屋棲身,其遠處鄉寨者,

又苦過往兵丁滋擾,是以安民之令不止再三,而畏避山箐未盡復業。至夫役一項,

為累更甚。如轉運糧草,扛抬餉鞘,跋涉崎嶇,用夫無算。乃至炮火軍裝,亦煩 民力。更有沿途捕捉挑送行李者。雖行飭禁罔知顧忌。湯火孓遺,何堪奔何16。」

加之,隨著清朝在西南各級軍政機構的建置,進入西南山區的滿漢官吏和弁兵,

平時又常常對苗族及其他少數民族進行苛求勒索,壓榨盤剝,製造事端。康熙皇 帝也承認:「土司地方,所產金帛異物頗多,不肖之人,苛求剝削,茍不遂所欲,

輒以為抗拒反叛,請兵征剿,在地方官,則殺少報多,希冒軍功,在土官,則動 生疑懼,攜志寒心,此適足啟釁耳17。」又云:「苗蠻賦性樸實,不敢生事,止 以地方該管官不克平情撫恤,反需索馬匹金銀,誅求無已。不能供應,遂生釁端 耳。前逆賊吳三桂亦因需求水西,不遂貪欲,捏造水西反叛,竟自發兵剿滅,盡 取其利以為己有18。」正是在這種情況下,早在康熙前期,湖廣、貴州等地的苗 族人民即已被迫開始進行反抗清朝統治和民族壓迫的活動。

在湖廣地區,康熙五年(1666),苗民「李癩子等糾傜二百餘寇城步。」同年 十二月,「湖廣通道縣苗吳老藩煽惑永從黑洞等寨苗作亂,旋討平之。」八年 (1669),「鎮筸苗叛,副將王雄剿之,未幾,被議去,苗復出劫。」二十四年(1685),

「紅苗出劫鎮溪所,偏沅巡撫丁思孔遣副將郭忠孝剿平之。」翌年正月,「苗復 竄聚革多等寨」,郭忠孝從排那分軍進剿。三十二年(1693),「勞神寨苗叛,都司 王潤討平之。」三十七年(1698),「乾州苗攻陷官兵七十餘人,初,副將劉魁龍 縱下虐苗,至是挾怨叛。」三十八年(1699),「乾州苗復殺擄官兵數百人……參 將朱紱會永、保土司兵剿之19。」

15 (民國)劉顯世、吳鼎昌修,《貴州通志》,〈前事志十七〉,頁 10 上;22 上;32 上。

16 (民國)劉顯世、吳鼎昌修,《貴州通志》,〈前事志十七〉,頁 31 上。

17《康熙起居注》,第 2 冊,頁 1435-1436,康熙二十五年二月十七日庚子條,上諭。

18《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 124,頁,康熙二十五年正月甲戌條,上諭。

19 (清)曾國筌等撰,《湖南通志》,卷 84,〈武備七•苗防四〉,頁 2 上-5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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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貴州地區,康熙元年(1662)八月,「黎平歸弓寨苗亂,提督李平深討平之。」

八年(1669)正月,「黎平田心等寨苗作亂,鎮遠副將石玉貴等討平之。」同年十 月,「定番苗阿戎作亂。」十年(1671)十一月,「臻剖苗阿福作亂,總督甘文焜遣 兵討平之。」十一年(1672)正月,凱里苗亂,甘文焜發兵剿御,「擒斬千三百餘 人。」十二年(1673),「都勻苗亂,殺夭壩司長官夭應祿。」同年,「廣順州苗變,

殺吏目蔣士黧。」三十年(1691)十二月,「黎平府屬古州司高洞苗人」,因知府張 斂等「私遣兵目索財」,是以拒阻,殺死官吏20

康熙中葉以前,清朝對西南少數民族的政策,總的來講一直還是重在「撫 綏」,比較注意約束地方官吏和駐軍,防止挑起事端。所以在清前期的數十年間,

苗族人民的反抗活動都還只是局部的和小規模的,在苗族地區尚未造成矛盾普遍 激化的勢態。

隨著政權的逐漸穩定,對於與抗清勢力有聯繫,或在招撫之後又萌作亂的土 司,清朝政府雖加以征討,但面對多民族的西南地區,清朝既不可能完全用流官 取代土司統治,而為要深入民族地區建立統治,還必須依靠當地民族領袖,如康 熙年間大臣陳詵巡視貴州苗人居住地區時就曾指出:「(苗人)各種相聚不一,其 方隔一重山,即換一種苗,故各就其類設土官以統率之。土官以土法治苗人則畏;

漢官以漢法治之則不畏,故以漢法馭土官,以土官馭苗人,以熟苗馭生苗……21。」

因此,除了允許遵守法度的土司依舊承襲外,又增加了大量的土弁,設置不少的 土目,以削弱土司勢力,加強控制民族地區。清朝為了有效管理這些土司,對於 元、明以來所發展的土司制度,在設置及加強完善方面,採取了一些措施,主要 表現在以下的幾個方面:

第一:嚴格承襲制度。清代總結了明代土司制度的流弊,認為土司之亂,起 於承襲,於是,強調預制土官、承襲有序和印信號紙之法。所謂預制土官,就是 令土司事先呈報宗支圖譜,以杜爭襲、冒襲之事發生。順治十六年(1659)五月,

貴州巡撫趙廷臣疏奏:「莫如豫制土官。夫土舍私相傳接,支系不明,爭奪由起,

遂致釀成變亂。今後每遇歲終,土官各上其世履歷,及有無嗣子,開報布政司。

三年當入覲,則豫上其籍於部。其起送襲替時,有爭論奏擾者,按籍立辦。其方 策既明,而釁端預杜矣。此黔省馭苗極本之圖22。」所謂承襲有序,就是先嫡後 庶,先族內而族外。據《欽定大清會典》載:「土官亡故或年老有疾請代,准以 嫡子嫡孫承襲;無嫡子嫡孫,則以庶子庶孫承襲;無子孫,則以弟或其族人承襲;

其土官之妻及婿,有為土民所服者,亦准承襲23。」並規定有承襲年齡,據《欽 定大清會典》載:「康熙十一年題准,土官子弟,年至十五,方准承襲。未滿十

20 (民國)劉顯世、吳鼎昌修,《貴州通志》〈前事志十八〉,頁 1 下;13 下-14 上;14 下;18 上;

18 下;19 下;49 下。

21《康熙朝漢文硃批奏摺彙編》,第 1 冊(北京:檔案出版社,1984 年 5 月),頁 599,康熙四十六 年二月初一日,巡撫貴州兼理湖北川東等處地方提督軍務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加三級陳詵奏摺。

22《大清世祖章皇帝實錄》,卷 126,頁 9 下-10 上,順治十六年五月壬午條,據貴州巡撫趙廷臣 奏。

23 (光緒)《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台北:中文書局,民國 52 年 1 月,據光緒二十五年刻本影印),

卷 145,〈吏部•土官•土官承襲〉,頁 1 上下。

(6)

五歲者,督撫報部,將土官印信事務,令本族土舍護理;俟承襲之人,年滿十五,

督撫題請承襲24。」另外還規定了土司承襲的手續,承襲人必須將頂輩宗圖、親 供、地方官並鄰封土司印甘各結,以及原領號紙,詳報督撫,由督撫具題請襲。

印信號紙,是土司承襲、任職的憑證,其頒發、換給、繳銷等,中央王朝均有明 確規定。《欽定大清會典》載:順治初定土司承襲,「由部給牒,書其職銜、世系 及承襲年月於上,名曰號紙25。」同書又載:「每承襲世職之人,給予鈴印號紙 一張,將功次、宗派及職守事宜填注於後,後遇子孫襲替,本省掌印都司驗明起 文,或由布政司起文,並號紙送部查核無異,即與題請襲替,將襲替年月,頂輩 填注於後,填滿換給。如遇水火、盜賊損失者,於所在官司告給執照,赴部查明 補給。如有犯罪革職、故絕等事,都司布政使司開具所由,將號紙繳部注銷26。」

此外,順治初年還定土司禁例,「如土官受賄,隱匿兇犯逃人者,革職提問,不 准親子承襲,擇本支伯叔兄弟之子繼之。若有大罪被戮,即立夷眾素所推服者,

以繼其職27。」由上可知,清代前期對土司承襲的規定完備而嚴格,實行的結果 是因承襲而引起的爭端大為減少。這樣做不光有利於維護清朝的統治,對社會生 產、人民的生活亦有益處。

第二:明確土司職守。清代進一步明確土司的職守是「惟貢、惟賦、惟兵」,

即納貢、征賦和制土兵三項。納貢之法與明代大不相同:其一,土司無須派人上 京進貢,就地交納,使之屈服於地方流官。其二,所納土貢之物,一律折成銀兩,

計入戶部冊籍。其三,革除回賜舊法,納貢純屬義務。清初對納貢之法的改變,

對土司來說,既減輕了負擔,又不用派遣貢使赴京進貢,徒勞往返;對朝廷來說,

則是免去了大量的回賜開支與禮儀費用。征賦就是為國家催辦錢糧,清代土司地 區賦額,多是沿用明代所定賦額。對新歸附的蠻夷賦額,多是自報估定。一般來 說,對民族地區的賦額,還是較漢人流官統治地區為輕。在交納賦稅情況方面,

有的是交實物,有的是折銀。交納實物是交當地駐軍或基層政府,交納銀兩則上 繳府庫。所謂制土兵,即在土司管轄下的少數民族精壯男子,都有服兵役的義務。

清初,貴州有大量土兵在平定吳三桂叛亂中,建立功勞,曾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土兵的作用和職能是平時保境安民,有事聽調出征打戰。制土兵就是要土兵「撫 夷民」、「擒盜賊」、「防止下民作亂」,協助官軍征剿,維持地方治安。明確土司 的上述職責,使土司一如里甲,完全歸於地方流官管轄。

第三:加強銓敘考核。清初就參照流官的考核獎懲辦法,制定一套「有功則 敘,有罪則罰」的考核制度。如康熙年間,准「廣西巡撫所屬土司,遇三年大計 之期,其中果有清廉愛民,並無擄殺及貪殘不職恣意侵害之員,行令該管官據實 確查,具體舉劾,其升賞降革之處分,別輕重,仍照土司定例遵行28。」後又制

24 (光緒)《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 589,〈兵部•土司•土司襲職〉,頁 1 上下。

25 (光緒)《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 145,〈吏部•土官•土官承襲〉,頁 1 上。

26 (光緒)《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 589,〈兵部•土司•土司襲職〉,頁 1 下。

27 (光緒)《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 145,〈吏部•土官•土官承襲〉,頁 1 下。

28 (光緒)《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 145,〈吏部•土官•土官大計〉,頁 9 下。

(7)

定除三年大計之期外,還可隨時荐舉29。而且還規定土司考核,不與流官一樣,

要加以照顧,如「康熙五年覆准,四川、廣西、雲南、貴州各土司,系邊方世職,

其錢糧完欠,不必照流官例考成30。」清朝對土司中「安撫夷民」「完納錢糧」、

「擒捕盜賊」做出突出成績者,和「出征打戰」立有軍功者,都要給予獎賞。如

《康熙朝大清會典》載:各省土司,「經徵錢糧,一年內完全者,督撫獎以銀牌 花紅31。」「能嚴行鈴束擒剿盜賊,一應案件於一年內全完者,加一級,完結過 半者,督撫嘉獎;軍功保列出眾者,加銜一等,頭等者加一級,二等者記錄二次,

三等者記錄一次;兇犯盜首逃匿土官境內,一年內查解五名以上者記錄一次,十 名以上者記錄二次,十五名以上者加職一級,三十名以上者加級二級,如不足五 名者,准并次年查解之數積算32。」對於土司的懲處,康熙年間先後作出了種種 規定。計有:土官嚇詐部民而恣意侵害者、土官管之熟苗為盜而該土官明知故縱 者、苗眾聚眾行劫,侵犯城池而該管土官系失察者、野苗擄掠百姓而該管土司隱 諱不報者、黔楚頑苗生事、兇苗捉人勒贖、土苗夷猓有犯命盜、抄搶、爭訟等案、

夷人有搶擄殺傷之惡,而土司對此或無獲、或循隱、或庇匿者,則分別給予土司 參革、治罪、降調、罰俸、獄枷、杖責等處罰33。康熙三十年(1691)還規定「土 官不食俸,如遇罰俸降俸降職等等,均按其品級計俸罰米。每俸銀一兩,罰米一 34。」清朝就是採取上述的法治手段,迫使土司就範,不敢稍有怠慢。清朝征 調土司率領土兵參加對內討伐對外作戰時,對傷亡的土司或土兵,要給予撫恤。

康熙十七年(1678)題准,土兵助戰陣亡者,照步兵例減半給賞;陣前受傷者,照 名等減半給賞35。此規定對土司傷亡未定撫恤;而對土兵傷亡只照綠營兵丁減半 給賞。這明顯的是輕視土司土兵對安定地方,保衛疆域的作用,也是極不公正的 待遇。至乾隆皇帝時,清廷才給予重視,幾次改定撫恤,并稱「優加渥澤,以示 鼓勵」,對土司傷亡的撫恤規定較為完善,對土兵的撫恤也不再減半,和綠營步 兵同等待遇。如此一來,使土司和土兵更加聽命驅調,效忠疆場。

第四:頒布苗疆禁例。為了防止土司的驕橫和反叛,和加強對民族地區的防 範,清朝通過法律形式頒布了一系列「苗疆禁例」。早在順治十六年(1659)五月,

雲貴總督趙廷臣就上撫苗疏,奏請「其作梗衢路,宜仿保甲之規;其仇殺抄劫,

宜立雕剿之法,又賞罰之條必信,饋送之陋必革36。」以加強對民族地區的統治。

到了康熙二十五年(1686)規定:「凡邊界地方,有奸徒私將軍器賣於土司番蠻之 人者,不論官民兵丁,俱杖一百,發邊衛充軍。該管官知情故縱者,與軍民一例

29 (光緒)《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 145,〈吏部•土官•土官大計〉,頁 9 下。

30 (光緒)《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 165,〈戶部•田賦•土司貢賦〉,頁 13 上。

31《康熙朝大清會典》(台北:文海出版社,民國 82 年 2 月),卷 85,〈兵部•土司•土司襲替〉,

頁 23 下。

32 轉引自張捷夫,〈清代土司制度〉,《清史論叢》,第 3 輯(北京:中華書局,1982 年 2 月),頁 194。

33 (光緒)《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 589,〈兵部•土司•議處〉,頁 6 上-7 下。

34 (光緒)《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 589,〈兵部•土司•議處〉,頁 6 下-7 上。

35 (光緒)《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 589,〈兵部•土司•議恤〉,頁 11 上。

36《十二朝東華錄》,卷 7,頁 6 上,順治十六年五月壬午條,據貴州巡撫趙廷臣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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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罪37。」但因康熙之世,土司權力已被限制,又因平定三藩之亂後,需要安撫 民心,穩定社會,對民族地區的防範禁例,只是一種消極的措施。嚴禁流官要員 對土官土民的苛索勒求,避免激發事端,才是消弭引起動亂的主要原因。對此,

中央王朝也有所認識,康熙皇帝就曾多次詔諭流官,禁止「恣行苛虐」「激成抗 拒」。如康熙二十五年(1686)正月,雲貴總督蔡毓榮,因威寧苗目王騰龍迎沾益 土目安世基歸鹽倉,自署知府,以續烏撒,苗眾響應。惟扯處烏不從,王騰龍奉 安世基命攻打扯處烏之屬,官兵進剿,世基走還沾益,王騰龍兵敗被俘,奏請正 法。康熙皇帝即詔諭大學士等云:「苗蠻賦性樸實,不敢生事。止以地方該管官,

不克平情撫恤,反需索馬匹、金銀,誅求無已,不能供應,遂生釁端耳!前逆賊 吳三桂亦因需索水西,不遂貪欲,捏造水西反叛,竟自發兵剿滅,盡取其利以為 己有。今苗蠻之事,恐亦類此38。」同年二月,又諭大學士等:「近雲貴督撫及 四川廣西巡撫,俱疏請征剿土司,朕思從來控制苗蠻,惟在綏以恩德,不宜生事 騷擾。今覽蔡毓榮奏疏,已稔悉其情由。蓋因土司地方,所產金帛異物頗多,不 肖之人,苛求剝削,茍不遂所欲,輒以為抗拒反叛,請兵征剿,在地方官,則殺 少報多,希冒軍功,在土官,則動生疑懼,攜志寒心,此適足啟釁耳。朕惟以逆 賊剿除,四方底定,期於無事,如蔡毓榮、王繼文、哈占等,身為督撫,不思安 靜撫綏,惟誅求無已,是何理也39!」又諭吏部、兵部:「我國家掃除逆孽,平 定遐荒,即負山阻箐之苗民,咸輸誠供賦,封疆大吏,自宜宣布德意,動其畏懷,

俾習俗漸馴,無相侵害,庶治化孚於遠邇。近見雲南、貴州、廣西、四川、湖廣 等處,督撫提鎮各官,不惟不善加撫綏,更爾恣行苛虐,利其土產珍奇,貨藏饒 裕,輒圖入己,悉索未遂,因之起釁,職為厲階。蠢爾有苗,激成抗拒,即擅殺 一二,謊稱累百盈千,始黷貨以生端,既邀功而逞志,藐玩因循,殊負委任。朕 思土司苗蠻,授官輸賦,悉歸王化,有何杌隉,互相格鬥,無有寧居。嗣後作何 立法,務令該地方督撫提鎮等官,洗心易慮,痛改前轍,推示誠信,化導安輯,

各循土俗,樂業遂生。亦令苗民恪遵約束,不致侵擾內地居民,以副朕撫馭遐方 至意40。」對苗疆的禁例,康熙時還較鬆弛,如貴州巡撫田雯,於康熙二十八年 (1689)二月,奏請弛貴州蓄烏槍禁云:「黔省山深地僻,村寨遠隔,居民商賈間 蓄烏槍以防不測。至苗蠻巢棲洞處,驅狼捕獸,多用烏槍,具勿庸查詰,以致驚 疑。下所司知之。」此後,至雍正時期對苗疆的禁例增多,統治也愈趨嚴格,分 疆界以限制土司地界,裂其地以眾建相摯。

第五:土司開科考試。清代持續發展明代對土司進行教化的政策,廣立「義 學」,令土司子弟及苗民俊秀者悉入肄業,送督學考試,並通過義學使苗民多能 讀書參加科舉,把土司子弟納入仕途。清初順治時期,規定土司子弟必須入學習 禮,如順治十五年(1658),貴州巡撫趙廷臣疏言:「臣以為教化無不可施之地。

37《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 126,頁 1 下-2 上,康熙二十五年閏四月丁巳條,據兵部議覆。

38《康熙起居注》,第 2 冊,頁 1422,康熙二十五年正月十九日甲戌條,據雲貴總督蔡毓榮奏。

39《康熙起居注》,第 2 冊,頁 1435-1436,康熙二十五年二月十七日庚子條,上諭。

40《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 124,頁 19 下-20 下,康熙二十五年二月丁未條,諭吏部、兵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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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自後應襲土官年十三以上者,令入學習禮,由儒學起送承襲。其族屬子弟願入 學讀書者,亦許其仕進。下部議行41。」康熙四十四年(1705),「令貴州各府州縣 設立義學,土司承襲子弟送學肄業,以俟襲替。其族屬子弟並苗民子弟願入學者,

亦令送學42。」這樣明文規定後,土司、苗人子弟入學者漸多。貴州巡撫孫準:

「飭州縣立義學,令土司子弟及苗民俊秀者悉入肄業,送督學考試43。」清初,

還定貢生名額,從少數民族入學子弟中選拔貢生,進京深造,進一步學習漢文化。

順治十七年(1660),定貴州苗民入學及廩增額數。巡撫卞三元疏言:「貴州苗民 中有文理稍通者,准給學道考試,擇其優者,取入附近府州縣衛學肄業,仍酌補 廩增。」事下部議,「尋定新進苗生大學五名、中學三名、小學二名,均附就近 各學肄業、苗籍廩增大學各三名、中小學各一名44。」康熙四十三年(1704),「令 湖廣各府州縣熟苗中有通曉文義者,准予漢人一體應試,廣西土司之民人子弟及 貴州苗民並照此例45。」四十四年(1705),「兵部議覆兩廣總督于成龍疏言,土司 子弟中有讀書能文者,注入民籍,一同考試,從之46。」上述開科考試的具體措 施,促使土司子弟自動棄其舊業而傾慕仕途,從思想上淡化泯滅土官意識,而一 心追順歸向清朝。

總結而言,清代前期順治、康熙之世,從建立和鞏固中央王朝的集權統治出 發,在處理包括苗人在內的西南民族問題時,沿襲繼承了元、明以來的土司制度,

並在實踐中進一步加以完善和發展。然而隨著政權的逐漸穩定,中央集權大為加 強,經濟得到恢復和發展,國勢日益強盛,清朝政府轉變了對於苗人及其他西南 少數民族的政策。在土司地區,從沿襲土司制度,安撫和借助土司,因俗而治的 間接統治,轉變為大規模「改土歸流」,廢除土司土官,設置郡縣的直接管理;

在無土司管轄的生苗區,則由撫綏為主,求得「民苗相安」、「期於無事」,轉變 為大規模武力開闢,以消除化外。這是清朝前期對苗人及西南少數民族統治政策 的一大轉變。

二、改土歸流與苗民的反抗活動

康熙、雍正年間,清朝在全國的統治已經穩定,經濟得到恢復和發展,國 力日益增強。正是在這種歷史條件下,清朝政府對苗族和西南其他少數民族,改 變了清初比較緩和的「撫綏」政策,而大力實行改土歸流,以加強其統治。所謂 改土歸流,實際上包括著兩個不同的內容。一是在土司統治地區,裁革土司、土

41《清史稿校註》(台北:國史館,民國 78 年 2 月),卷 280,列傳 60,〈趙廷臣傳〉,頁 8640-8641。

42 (清)恭阿拉等奉敕撰,《欽定學政全書》(台北: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嘉慶十七年武英殿刊本),

卷 64,〈義學事例〉,頁 1 下-2 上。

43《清史稿校註》,卷 284,列傳 64,〈于成龍傳〉,頁 8688。

44《清朝文獻通考》(台北:新興書局,民國 52 年 4 月),卷 69,〈學校七〉,頁 5489。

45 (清)恭阿拉等奉敕撰,《欽定學政全書》,卷 62,〈土苗事例〉,頁 3 下。

46《清朝文獻通考》,卷 48,〈選舉二〉,頁 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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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設置府、縣,代之以流官治理;一是以武力開闢「生苗」地區,改變其自立 自主的狀態,消除化外,建置設官。在清代的官方文獻和私人著述中,往往統稱 之為「改土歸流」。清朝政府的這種改土歸流,直接改變了苗族內部生活,影響 了苗族社會歷史的發展。

(一)土司地區改土歸流

在苗族分布地區,土司土官的裁革、停襲,康熙初年即已有之。如康熙三年 (1664),吳三桂平水西安坤和烏撒安重聖,以其地置黔西、平遠、大定、威寧四 府;四年(1665),廢教化三部和王弄山兩長官司,以其地設開化府。康熙中葉以 後,就更為頻繁。二十三年(1684),在貴州廢黎平赤溪南洞司和西山陽洞司,裁 安順十二營長官司。三十五年(1696),廢雲南阿迷州土知州。三十七年(1698),

安勝祖病故,以水西土司轄地改歸大定、平遠、黔西三州流官管理。同年,雲南 東川土府「改土歸流。」四十一年(1702),貴州普安州土同知龍氏,「因病故無 嗣承襲,改土歸流。」四十三年(1704),廢雲南蒙自土縣丞。四十五年(1706),

貴州凱里安撫司「因土酋大惡案內,改土歸流47。」四十六年(1707),湖廣五寨 司長官田宏添「肆行不法」,「苗民赴訴不已」,巡撫趙申喬奏請裁革停襲48。至 雍正年間,清朝統治者在包括苗疆地區在內的整個西南土司地區,大批裁革土司 土官,形成了改土歸流的高潮。

關於在土司地區進行改土歸流的直接目的和動機,雍正四年(1726)雲貴總督 鄂爾泰在所上《改土歸流疏》中講得比較明確。其一,鄂爾泰奏云:「流土之分,

原以地屬邊徼,入版圖未久,蠻煙瘴霧,窮嶺絕壑之區,人跡罕到,官斯地者,

其于猓俗苗情,實難調習,故令土官為之鈐制,以流官為之彈壓,開端創始,勢 不得不然。今自有明以來,已數百年……49。」他還說:「大凡殺人劫財皆係苗 猓,雖一經報聞,隨即緝捕,而潛匿寨中,已莫可窺探,故無論吏目等微員任呼 不應,即使府州關移臬司牌票,亦置若罔聞,十無一解,非知情故縱,即受賄隱 藏……苗子無追贓抵命之憂,土司無降級革職之罪,有利無害,何禁不為50!」;

「竊以苗猓逞兇皆由土司。土司肆虐並無官法,恃有土官土目之名,行其相殺相 劫之計,漢民被其摧殘,夷人受其荼毒,此邊疆大患,必當剪除者也51。」這就 是說,清朝政府認為,土司制度已不能適應自己統治的需要,必須廢除土司,以 加強對土司地區苗、猓的政治統治。其二,鄂爾泰在疏中云:「現據遊擊楊國華、

威遠同知劉洪度造報,鎮沅土府每歲額徵米一百石,今每歲應納米一千二百一十

47 (清)鄂爾泰等纂修,《貴州通志》,卷 21,〈土司志〉,頁 16 下-37 下。

48 (清)曾國筌等撰,《湖南通志》,卷 84,〈武備七•苗防四〉,頁 11 下。

49《宮中檔雍正朝奏摺》,第 6 輯(台北:國立故宮博物院,民國 67 年 4 月),頁 422-423,雍正 四年八月初六日,雲南巡撫管雲貴總督事鄂爾泰奏摺。

50《宮中檔雍正朝奏摺》,第 6 輯,頁 423,雍正四年八月初六日,雲南巡撫管雲貴總督事鄂爾泰 奏摺。

51《宮中檔雍正朝奏摺》,第 6 輯,頁 603,雍正四年九月十九日,雲南巡撫管雲貴總督事鄂爾泰 奏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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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石零;每歲額徵銀三十六兩,今每歲應納銀二千三百四十八兩零,是其徵之私 蠹者,不啻百倍數十倍,而輸之倉庫者,十不及一、二,百不及二、三52。」鄂 爾泰在另一奏摺中還指出:「雲貴兩省,雖地少山多,然水旱均平,荒年甚少,

且礦廠鹽井,出產頗多,何至不如江南一府53?」從這裡可以看出,中央王朝與 各地土司存在一個尖銳的利益分配問題。鄂爾泰等人認為,土司地區的資源和物 產不少,土司治下的人民交納的租賦稅銀實際上也很可觀,但清朝所能得到的卻 寥寥無幾,大部分利益都被土司土官從中攫為己有了。為加強對土司地區的經濟 控制,改土歸流也勢在必行。故鄂爾泰明確提出:「剪除夷官,清查田土,以增 租賦54。」

其次,土司制度的日趨腐敗,也令在其治下的苗人和其他少數民族人民越來 越不滿,強烈要求廢除土官,改設流官。這為清朝在土司地區推行改土歸流政策,

提供了比較有利的客觀條件。如據史料記載,土司經常藉納賦之名,從中苛索,

使人民負擔加重不少。如湖南永順、保靖、桑植三宣慰司,向來每年秋糧共二百 八十兩,永順一百六十兩,保靖九十兩,桑植二十四兩。雖有秋糧之名,土司卻 不從田畝徵收。永順則徵火坑錢,民間吹爨,每一坑徵錢二錢二分。保靖則徵鋤 頭錢,每一鋤入山,徵銀三、五錢不等。桑植則徵煙戶錢,與火坑錢相同。所交 秋糧則於此內解撥。至於成熟之田,「土官多擇其肥饒者,自行種收,餘復為舍 把頭人分佔,民間止有零星崎角之地,每年雜派數次,任意輕重55。」土司在其 轄區內有至高無上的特權,他們經常視土民如牲畜,可以任意買賣、轉讓,或殺 死敬神祭祖。土民的子女財帛總非本人所自有,土司可以任意「取其牛馬,奪其 子女,生殺任情56。」土民生男女輒報名書於冊,長則當差,不准讀書。有地方 即使准許讀書,也「不許應試,恐其出仕而脫籍也57。」「土司一日為子娶婦,

則土民三載不敢婚姻58。」土司之間,為了爭奪土地、人畜,互相廝殺,經年不 解,世代為仇,對於人民造成極大的生命財產損失。如廣西西隆州古隆地方土司 王尚氏等與貴州普安州捧鮓地方的苗目阿九等常年爭奪歪染、烏舍、壩犁、魯磉 等寨,從雍正二年(1724)到四年(1726),「焚擄無休59。」土司對於所管轄的苗蠻

52《宮中檔雍正朝奏摺》,第 6 輯,頁 603,雍正四年九月十九日,雲南巡撫管雲貴總督事鄂爾泰 奏摺。

53《雍正朝漢文硃批奏摺彙編》,第 8 冊(上海:江蘇古籍出版社,1989 年 8 月),頁 445,雍正四 年十一月十五日,雲南巡撫管雲貴總督事鄂爾泰奏摺。

54《宮中檔雍正朝奏摺》,第 6 輯,頁 603,雍正四年九月十九日,雲南巡撫管雲貴總督事鄂爾泰 奏摺。

55《雍正朝起居注冊》,第 5 冊(北京:中華書局,1993 年 9 月),頁 3534,雍正八年三月十八日 丙戌條,上諭。

56《雍正朝起居注冊》,第 1 冊(北京:中華書局,1993 年 9 月),頁 245,雍正二年五月十九日辛 酉條,上諭。

57 (清)趙翼,《簷曝雜記》(北京:中華書局,1997 年 12 月),卷 4,〈黔中猓俗〉,頁 68。

58 (清)賀長齡編,《皇朝經世文編》(台北:文海出版社,民國 61 年 3 月),卷 86,〈兵政十七•

蠻防上〉,頁 5 上,藍鼎元,〈論邊省苗蠻事宜書〉。

59《雍正朝起居注冊》,第 2 冊(北京:中華書局,1993 年 9 月),頁 1032,雍正五年三月初三日 庚寅條,上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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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殘虐,草菅民命,罪惡多端,不可悉數。如桑植土司向國棟、保靖土司彭御 彬,「暴虐不仁,動輒殺戮,且骨肉相殘,土民如在水火……有被害男婦紛紛來 歸,情願編入版籍,以免殘虐60。」清朝政府正是利用當時這種情勢,強調自己 的改土歸流是「俯順輿情」,並根據這種有利的客觀情勢,確定了在土司地區改 土歸流的基本方針和策略,即「計擒為上,兵剿次之;令自投獻為上策,勒令投 獻為下策61。」也就是以「招撫」為主,撫剿結合。對於裁革的土司土官,一般 均作了安置。一部分是遷出原土司轄區,安置於內地;一部分則給予某種世襲頭 銜,就地安插。後者主要是一些較小的土官土目。從史實看,土司地區的改土歸 流,基本上是以和平的、不流血的方式進行的。

這裡還需要附帶說明的是雍正皇帝本人對改流的態度。提出這一問題的理 由,在於並不是一切主客觀條件具備就必然可以改流。歷史上往往有許多違背社 會發展規律的現象出現,它反映了專制主義的一個側面。在專制統治下,皇帝是 主宰一切的,沒有皇帝的批准,很多事是難以辦成的。改土歸流同樣如此。對於 土司問題,雍正初年,雖然大臣中看法不同,但雍正皇帝對土司的過惡卻是清楚 的,他在二年(1724)五月諭四川、陜西、湖廣、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省督 撫提鎮:

朕聞各處土司,鮮知法紀,所屬土民,每年科派,較之有司徵收正供,

不啻倍蓰,甚至取其牛馬,奪其子女,生殺任情,土民受其魚肉,敢怒 而不敢言。莫非朕之赤子,天下共享樂利,而土民獨使向隅,朕心深為 不忍62

因此要求這些封疆大吏加強對土司的管轄,但如何加強,他並沒有辦法。

三年(1725),雲貴總督高其倬奏准,在貴州貴陽府廣順州仲家苗的村寨建設 營房,增置防汛,當即在宗角蓋造完畢,及至計畫在長寨建築,該寨土舍用大石 堵塞路口,不容清軍建房進駐。署理貴州巡撫石禮哈、提督馬會伯先後提出用兵 要求。雍正皇帝儘管認為石禮哈、馬會伯所奏有理,但怕他們年少孟浪,謀慮不 周,不能成功,反倒惹事,因此要他們「萬不可輕舉妄動63。」又怕石禮哈「過 於勇往直前64」,派何世基為貴州巡撫。何世基反對用兵,奏請招撫,雍正皇帝 准許,然而何世基並沒有招撫辦法,一無成效。這時雍正皇帝的思想是:土司、

土舍問題應當解決,但要有得力的官員和妥善的辦法。他認為石禮哈等人不是能

60《雍正朝起居注冊》,第 3 冊(北京:中華書局,1993 年 9 月),頁 2178,雍正六年八月初七日 乙酉條,上諭。

61《宮中檔雍正朝奏摺》,第 6 輯,頁 603,雍正四年九月十九日,雲南巡撫管雲貴總督事鄂爾泰 奏摺。

62《雍正朝起居注冊》,第 1 冊,頁 245,雍正二年五月十九日辛酉條,上諭。

63《宮中檔雍正朝奏摺》,第 5 輯(台北:國立故宮博物院,民國 67 年 3 月),頁 306,雍正三年 十月二十八日,提督貴州總兵官左都督記餘功四次馬會伯奏摺。

64《雍正朝漢文硃批奏摺彙編》,第 7 冊(上海:江蘇古籍出版社,1989 年 8 月),頁 251,雍正四 年五月初十日,鎮守總兵官暫理貴州大定協副將軍丁士傑奏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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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卻這件大事的主持人,因此不能下用兵的決心。

同年冬,雍正皇帝任命鄂爾泰為雲南巡撫管雲貴總督事,召高其倬至京,進 一步了解雲貴少數民族情況,並徵詢他的意見,高其倬主張征剿,雍正遂下旨詢 問鄂爾泰。這時已是四年(1726)春天,廣順土舍更加猖狂,焚燒清軍營房。鄂爾 泰看到事態嚴重,必須用兵,「窮究到底,殺一警百,使不敢再犯65。」雍正皇 帝欣賞鄂爾泰的才能,認為他是「才德兼優之督臣,必能擔此重任66」,同意他 進兵,並預先指示他,將來事定,「當以軍功賞敘67,表明他對此事的重視。在 鄂爾泰進軍過程中,何世基主張適可而止,總兵官暫理貴州大定協副將事丁士傑 提出三不可剿說,鄂爾泰表示決不姑息,並以三不可不剿答覆丁士傑68,要把事 情進行到底。雍正皇帝支持鄂爾泰,指責何世基是書生之見,要他努力協助鄂爾 泰完成此役69;數說丁士傑見解謬妄,失於怯懦因循70

鄂爾泰在對長寨用兵中,感到對土司、土舍蹈襲陳法難於治理,用兵時他們 逃跑了,或偽裝投降,軍隊一撤,事故立即出現,這時他認為籌措一勞永逸之法 是當務之急。到九月,正式提出改土歸流的建議。他在奏摺中說:土司相殺相劫,

「漢民被其摧殘,夷人受其荼毒,此邊疆大患,必當剪除者也71。」辦法就是改 土歸流,否則,雖是擒拿首惡,不過是臨事治標,而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他 還認為在滇黔的行政當中,第一要務是處理土司事務,其他錢糧兵刑之事,即使 辦理得宜,也是沒有捉住主要事項。他還知道,變更舊制,實行改土歸流,若是 失敗,則將受到輿論的圍攻和行政的制裁;而要實行成功,必須殫竭心力,勤奮 不懈,所以「稍有瞻顧,必不敢行,稍有懈怠,必不能行。」要實行,則必須秉 公實力去做。改土歸流要講求方法,他提議:「計擒為上,兵剿次之;令自投獻 為上策,勒令投獻為下策72。」對於投獻者,「但收其田賦,稽其戶口,仍量予 養贍,授以職銜冠帶終身,以示鼓勵73。」使土司懂得強暴不如安順。總之,鄂 爾泰闡述了改土歸流的必要,及推行這一政策的戰略方針和具體措施。

65《宮中檔雍正朝奏摺》,第 5 輯,頁 801,雍正四年四月初九日,雲南巡撫管雲貴總督事鄂爾泰 奏摺。

66《雍正朝漢文硃批奏摺彙編》,第 7 冊,頁 251,雍正四年五月初十日,鎮守總兵官暫理貴州大 定協副將事丁士傑奏摺。

67《宮中檔雍正朝奏摺》,第 5 輯,頁 802,雍正四年四月初九日,雲南巡撫管雲貴總督事鄂爾泰 奏摺。

68《宮中檔雍正朝奏摺》,第 6 輯,頁 877,雍正四年十一月十五日,雲南巡撫管雲貴總督事鄂爾 泰奏摺。

69《宮中檔雍正朝奏摺》,第 6 輯,頁 66,雍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雲南巡撫管雲貴總督事鄂爾 泰奏摺。

70《雍正朝漢文硃批奏摺彙編》,第 7 冊,頁 543,雍正四年六月二十七日,鎮守總兵官暫理貴州 大定協副將事丁士傑奏摺。

71《宮中檔雍正朝奏摺》,第 6 輯,頁 603,雍正四年九月十九日,雲南巡撫管雲貴總督事鄂爾泰 奏摺。

72《宮中檔雍正朝奏摺》,第 6 輯,頁 603,雍正四年九月十九日,雲南巡撫管雲貴總督事鄂爾泰 奏摺。

73《宮中檔雍正朝奏摺》,第 6 輯,頁 603-604,雍正四年九月十九日,雲南巡撫管雲貴總督事鄂 爾泰奏摺。

(14)

雍正皇帝覽鄂爾泰奏摺,於數處作了行間批語:「即此二句,上天鑒之矣。」

「好。」「務有名問罪為要。」「具題時當將此意入題,即如此意好。」最後總批:

「朕中心嘉悅,竟至於感矣!有何可諭,勉之74。」全部批准鄂爾泰的建議,勉 勵他努力實行。可見,就是否進行改土歸流這一點來說,雍正皇帝的態度還是舉 足輕重的。

現就一些主要苗族分布地區改土歸流的具體情況,分述如下:

湖廣苗族地區。據記載,雍正四年(1726),桑植土司向國棟與容美、永順、

茅崗各土司「相仇殺,民不堪命」,土官唐宗聖、向國佐、向朝先等「請內附」75 於是先後設永順同知一員和保靖同知一員,開始作改土歸流的準備。同時,跟據 當時的形勢作了軍事上的部署。湖廣總督傅敏分析:「湖南桑植、保靖二土司肆 虐,漢、土、苗民受其荼毒,皆願改土為流。今桑植土司向國棟眾叛親離,改流 甚易。惟界連容美土司田旻如,其人狙詐,或以物飾其類,煽惑土、苗生事阻撓。

查彝陵乃諸土司前路,九溪乃諸土司後路。」故傅敏密飭彝陵鎮總兵官,「整飭 營伍預備」,並請調衡州副將周一德暫署九溪,「整頓兵馬,以備不虞」「澧州、

永定兩營聽其節制,嚴飭防範。」傅敏認為,這樣一來,「諸土司皆不敢動,而 容美無所施其技矣。」另外,根據他的建議,又設桑植同知一員,「彈壓土苗」,

「再委諳悉苗情參游一員,統領官兵,直入其地,撫綏輯寧,分設汛兵。」然後,

再度量形勢,建立州縣76

經過清朝政府這番準備之後,湖廣各土司完全處於武力威脅和軍事控制之 下,均不敢進行反抗,因而順利地實現了改土歸流。據記載,雍正五年(1727),

鎮筸總兵楊凱由桑植率兵赴保靖彈壓,道經永順,諭宣慰司彭肇槐「納土」,肇 槐懼,「獻土投誠,並請歸江西祖籍77。」第二年,奉旨賜彭肇槐一萬兩銀子,「聽 其在江西祖籍立產安插78。」遂改永順司為府,分其地為永順、龍山二縣。原永 順司所轄南渭州土知州彭氏,施溶州土知州田氏,上溪州土知州張氏,臘惹洞長 官司向氏,麥著洞長官司黃氏,驢遲洞長官司向氏,施溶溪長官司汪氏,白崖洞 長官司張氏,田家洞長官司田氏,均於雍正五年隨宣慰「納土」,以其地分隸永 順縣和龍山縣。同年,又追繳桑植宣慰司向國棟印篆,改其地為桑植縣。向國棟 則「以罪安置河南79。」七年(1729),置保靖縣,原保靖司宣慰使彭御彬「安置 遼陽」。桑植下洞長官司向鼎晟,「請效永順土司之例,改土歸流。」十三年(1735),

上下洞長官司向玉衡、向良佐「納土」,奉旨給玉衡、良佐把總銜世襲,「分其地 為四里。」又「析永順、安福、慈利並永定衛地,置永定縣。」同年,保靖司所

74《宮中檔雍正朝奏摺》,第 6 輯,頁 604,雍正四年九月十九日,雲南巡撫管雲貴總督事鄂爾泰 奏摺。

75 (清)曾國筌等撰,《湖南通志》,卷 84,〈武備七•苗防四〉,頁 14 上。

76《雍正朝漢文硃批奏摺彙編》,第 10 冊(上海:江蘇古籍出版社,1989 年 8 月),頁 160,雍正 五年七月初九日,湖廣總督傅敏奏摺。

77《雍正朝漢文硃批奏摺彙編》,第 11 冊(上海:江蘇古籍出版社,1990 年 7 月),頁 276,雍正 五年十二月十九日,署理湖廣總督事務總兵官劉達開奏摺。

78《雍正朝起居注冊》,第 3 冊,頁 1809,雍正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壬寅條,上諭。

79 謝華,《湘西土司輯略》(北京:中華書局,1959 年 11 月),頁 96。

(15)

轄大喇司土舍彭氏「納土」,詔授把總世襲,以其地隸龍山縣。以原桑植司、上 下洞長官司地及原安福所故地,又分慈利十四、十五兩都,置桑植縣80

在湖北境內,雍正十二年(1734)四月,湖廣總督邁柱奏:「容美宣慰土司田 旻如,行事奸狡,賦性狂妄,濫給札符,私征錢糧,制度僭越,擄掠鄰近土民,

種種惡積,罪不容誅……闔司土民見其不法,恐於天討,投出者共有五百七十餘 人。又有石梁司長官張彤柱,先率土民投繳印信令箭……旻如自知眾怨親離,投 繯自縊。」故「請將容美司改土歸流。」經兵部等議准81。五月,兵部又議准邁 柱所奏,將施南宣撫司改土歸流。六月,邁柱又奏:「忠洞宣撫司田光祖等十五 土司,齊集省城,呈懇歸流。因見永順、保靖、桑植諸處改土以來,土民安輯,

各得其所。今土眾等既不甘土弁之魚肉,土弁又不能仍前彈壓。是以激切呈請歸 流。」「得旨,准其改流82。」十三年(1735),以五峰、石寶長官司地置長樂縣,

以容美宣撫司地置鶴峰州,屬宜昌府。於恩施縣地建施南府治,以恩施縣為附郭;

裁施南、忠洞、忠建、東鄉、高羅、木冊諸土司,置宣恩縣;裁散毛、大旺、臘 壁、東流、卯洞、漫水諸土司,置來鳳縣;裁金洞、龍潭、唐崖三土司,以其地 及舊大田所置咸豐縣;裁忠路、忠孝、沙溪三土司,並析恩施縣及施南司地,置 利川縣。以上各縣均隸施南府83

貴州苗族地區。貴州本為鄂爾泰奏請改土歸流的重點地區。但由於思州、思 南、播州、水西等大土司早在明代和清初年即已裁革,大量存在的只是長官司、

土舍等小土司土目,並已屬府、州、縣流官管轄,故雍正年間在貴州的改土歸流 主要是以武力開辟「生苗」區,而對固有的土司土官的裁革並不多。見諸記載的 有:雍正五年(1727),鎮寧州康佐司正長官薛世乾,「以溺職廢」;黃平朗城司土 吏目馮鍾俊,「因特參不法案內,改土歸流」;因廣西泗城土府改流,割江北地隸 貴州置永豐州,裁安隆長官司;七年(1729)三月,「改貴州中曹土司所轄高坡等 處四寨,歸貴陽府管轄」;十二月,「改貴州洪番土司地方,歸定番州統管轄」 八年(1730),貴定縣把平司長官肖來鳳,「革職司除」84。除此之外,貴州境內不 僅眾多的小土官、土目依然存在,而且隨著「生苗」區的開辟,還新設了許多世 襲千總、把總等土官、土弁。

雲南苗族地區。據統計,雍正年間雲南地區先後改土歸流的共二十二家土 司。其中,屬苗族主要分布地區的有烏蒙、鎮雄土府和臨安、東川所轄的一些土 官。據記載,雍正四年(1726),烏蒙土府萬鍾,「以匿奸抗質,遣兵捕之,配江 西,改設流官」,置昭通府,隸雲南布政司。五年(1727),鎮雄土府隴慶侯,「以 藏匿奸究,革職,配江西,改土府為州,設流官,隸昭通府。」六年(1728),在

80 (清)曾國筌等撰,《湖南通志》,卷 84,〈武備七•苗防四〉,頁 16 下-22 上。

81《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台北:華聯出版社,民國 53 年 10 月),卷 142,頁 1 下-2 下,雍正 十二年四月丁未條,據兵部議覆。

82《起居注冊》(台北:國立故宮博物院藏),雍正十二年六月初三日丁未條,上諭。

83 張捷夫,〈論改土歸流的進步作用〉,《清史論叢》,第 2 輯(北京:中華書局,1980 年 8 月),

頁 203。

84 李世愉,《清代土司制度論考》(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 年 9 月),頁 213-21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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