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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因應重大偶發事件緊急應變措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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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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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因應重大偶發事件緊急應變措施計畫

99.8.5 核定,99 年 8 月 13 日勞中三字第 0990301641 號書函修正 102.04.17 核定,102 年 5 月 1 日勞中三字第 1020300873 號書函修正

一、為因應颱風、地震、水災、空襲、火災、法定傳染病、流行疫情 或其他重大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之重大偶發事件(以下簡稱重大 偶發事件),齊一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之作法,保障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報檢人之生命安全威脅及應檢權益,特研訂 本計畫。

二、啟動本緊急應變措施之依據:

(一)中央氣象局已發布陸上颱風警報並預測於測試前 12 小時或於 測試期間將影響測試之進行。

(二)各考區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行政院「天然災害停止 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之規定宣布該縣市於測試期間停止上 班時,按考區所在縣市宣布局部考區延期,當宣布局部考區 延期達二分之一縣市時則宣布全部考區延期,並視實際情況 斟酌宣布。

(三)經各考區緊急通報該區因重大偶發事件,以致明顯影響通行 安全或正常測試進行時。

(四)經衛生主管機關發布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疫情,並公告於測試 期間限制或禁止上課、集會、宴會或其他團體活動時。

(五)因重大偶發事件,致試場設施、試題或試務資料損毀,致無 法如期舉行測試時。

前項有關重大偶發事件之災區認定,以行政院所公告之災區縣市 為認定標準。

三、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因重大偶發事件,致不能進行 學、術科測試時,各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全國性各區同步辦理之技能檢定學科測試或術科測試採筆試 非測驗題方式者(如勞工安全管理、勞工衛生管理、勞工安 全衛生管理、會計事務、商業計算、國貿業務、就業服務等)

依下列步驟處理:

1.於辦理前或辦理期間可能發生全部考區或局部考區必須延期

(2)

辦理者,本中心應於測試前 3 日或重大偶發事件發生時,立即 邀集相關機關代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因應處理相關事宜。

2.緊急應變小組之工作任務包括:

(1)決定並宣布公告停止進行學(術)科測試或延期測試之考區

(全部考區或局部考區),其學科測試或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 驗題方式者之測試時間不足二分之一者,另行擇期舉行;已超 過二分之一者,不再另行擇期舉行,其應檢人成績計算,依提 前之時間佔測試時間之比例加分。

(2)延期考區之後續處理(含對象、測試時間、測試地點、監場 人員遴聘、重新印製試題等),需另行擇期舉行測試時,應重 新命題。但經主管機關確認無洩題之虞時,得採用原試題。

(3)經緊急應變小組徵詢相關單位意見研議,認為全部或局部考 區有延期測試之需要時,應立即陳報本中心核定,並轉知各 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

(4)公開發布新聞稿、透過 e 管家及對外宣布及通知各媒體播報 延期測試之決定,原則於測試前一日之晚上 8 時宣布,最遲應 於晚上 10 時前對外宣布及通知各媒體播報之,惟重大偶發災 害之處理不在此限。

(5)有關延期測試之應檢人重要權益事項,含測試對象、測試日 程及測試地點,應重新公告。

(二)術科測試採實作方式者依下列步驟處理:

1.於術科測試舉行前發生者,由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依所在之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宣布該縣市於測試期間停止上班、上課辦理,並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該測試另行擇期舉行時,應由術科測試 辦理單位公告測試延期,並通知應檢人。

2.於測試進行中發生者,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負責人審視應中止測 試時,應立即通知監評人員收回工件,另行擇期舉行;已超過 二分之一者,不再另行擇期舉行,其應檢人成績計算,依提前 之時間佔測試時間之比例加分。

(三)報檢人如因重大偶發事件,致無法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學、

術科測試者,得依下列方式申請緊急處理:

1.若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已公告測試延期,並臨時公告或通知

(3)

報檢人,請報檢人另依規定時間應檢;若因變更學、術科測試 時間,致報檢人無法應檢者,報檢人得於重大偶發事件發生後 一個月內,依規定程序(如附件流程及申請表)申請退還學科 或術科測試費用。

2.若測試辦理單位未公告學、術科測試延期,報檢人無法應檢 者,應於重大偶發事件發生次日向測試辦理單位或測試主管機 關申請變更學、術科測試時間及地點。若學、術科測試係全國 同步辦理致無法變更學、術科測試時間或地點,或因調動術科 測試單位、變更術科測試時間,致報檢人無法應檢者,報檢人 得於重大偶發事件發生後一個月內依規定程序(如附件流程及 申請表)申請退還學科或術科測試費用。

3.經核定退費之報檢人,其報檢資格如屬符合「技術士技能檢定 及發證辦法」第 10 條及第 11 條規定免試學科或術科成績保留 者,得由測試辦理單位或主管機關函報本中心個案核定其保留 年限。報檢人得依本中心之核准函及學術科測試成績及格通知 單作為申請免試學、術科測試之依據。

四、為因應全國性各區同步辦理之學、術科測試如有可能停止辦理之 情形,本中心於拼題(學科試題)或命製試題(勞安衛等部分職 類學科試題及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術科試題)時,應命製(或拼 題)2 套題,其中 1 套作為備題之用。

五、學科測試辦理單位洽借測試試場時,應預先考量並徵詢該試場延 一週或二週辦理之可行性。如因延期測試致發生試場洽借、試務 人員及監場人員不足等困難時,應即報請主管機關協助處理之。

六、延期測試之試務經費以原報名費支應為原則,但因重大偶發事件 致超過原預算經費部分,則依實際情況報請主管機關在相關經費 預算項下支應。

七、本計畫偶發事件發生可分潛伏期、爆發期、後遺症期及解決期,

各期程之工作重點內容如附件 1。

八、檢附全國檢定學術科測試緊急應變之流程如附件 2、緊急應變工 作小組之名冊與組織架構通報流程如附件 3

九、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

(4)

附件 1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因應重大偶發事件緊急應變措施 各期程工作重點內容

期 程

工作項 目

工作重點內容 備註

潛 伏 期

1.預防評 估

1.針對颱風、水災、地震、空襲、火災、法 定傳染病、流行疫情等各種類型之不可抗 力之重大偶發事件,檢討研訂學術科測試 之緊急應變流程(如附件 2),與各類型之 學術科測試處理參考資料。(如附件 1-1、

1-2、1-3)

2.可預估之重大偶發事件前 3 天,成立全國 檢定學科測試緊急應變工作小組,其緊急 通報名冊與學術科測試緊急通報組織架構 與系統如附件 3。評估是否停止學科測試。

3.請學科承包單位要求各考區試務中心,能 建立橫向與台電、自來水公司等水電供應 及當地警政、消防單位之緊急通報管道。

4.將學術科測試緊急應變措施之處理參考資 料納入學科試務試務手冊,並於學科試務 行前工作會議上加強模擬、講習。

1.研訂「技術士 技能檢定因應 重大偶發事件 緊急應變措施 計畫」,作為處 理颱風、水災 之參據。

2.研訂「全國檢 定學科測試地 震時處理參考 資料」附件 1-1。

3.研訂「全國檢 定學科測試因 應新型流感疫 情(H1N1)之 處理原則」如 附件 1-2。

4.研訂「全國技 術士技能檢定 處理罹患 H7N9 之應檢人報名 及應檢應變措 施」如附件 1-3。

(5)

期 程

工作項 目

工作重點內容 備註

爆 發 期

1.啟動條 件 2.通報管

道 3.緊急應

變處理

一、可事先公告停止

(一)學科測試

1.前 1 日晚上 8 時前透過新聞媒體、電視、

網路、e 管家告知應檢人,公告停止學科 測試另行擇期測試。

2.本中心透過全國檢定學科緊急應變工作小 組之緊急通報名冊及組織架構,由上而下 垂直轉達學科試務總中心;由學科試務總 中心轉達各考區試務中心試務主任;再由 各考區試務主任通知各試務工作人員。

(二)術科測試

1. 本中心事先於網站公告颱風來襲術科測 試依據各縣市停止上班或上課規定辦理 之訊息。

2. 各術科測試辦理單位照直轄市或縣市政 府宣布停止上班或上課規定,公告停止術 科測試,並電話通知術科應檢人。

啟動條件:

1.颱風、水災:

各考區所在之 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依據行政 院「天然災害 停止辦公及上 課作業辦法」

規定宣布於測 試期間停止上 班時,按考區 所在縣市宣布 局部考區延 期,當宣布局 部考區延期達 二分之一縣市 時則宣布全部 考區延期,並 視實際情況斟 酌宣布。

2.法定傳染病或 流行疫情:

經衛生主管機 關發布法定傳 染病或流行疫 情,並公告於 測試期間限制 或禁止上課、

集會、宴會或 其他團體活動 時。(新型流感 疫情達第 4-6 級者)

(6)

期 程

工作項 目

工作重點內容 備註

二、無法事先公告之突發事件:

(一)學科測試:

1.地震、空襲、火災等無法當場通報者,授 權學科測試各考區試務主任,依據附件 1-1 地震時處理參考資料,衡酌當地情形,決 定是否終止學科測試,並由下而上垂直電 話通報學科試務總中心(本中心均有派駐 人員轉知長官)。

2.各考區試務中心並透過廣播或通知該考區 各試場之監場人員轉知應檢人停止學科測 試,請應檢人將答案卡置於桌上,並尋找 安全地方躲避。

3.各試場監場人員審酌實際發生情況,疏散 應檢人至操場或空曠地方。

4.事件發生後,封鎖受損試場,禁止人員進 出。未受損試場收回學科答案卷,並於試 場紀錄表記錄事情發生始末、停止測試時 間及處理情形送交各考區試務中心處理。

5.各考區試場如遇有重大災情,請試務主任 立即指派人員橫向與台電、自來水公司等 水電供應及當地警政、消防單位緊急通報 聯繫,必要時並請其協助疏散、避難、救 援等工作,以盡速疏散應檢人離開各考區。

(二)術科測試:

1.由監評長或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負責人審 視實際狀況,告知應檢人中止術科測 試,通知監評人員收回工件,並盡速疏 散應檢人至操場或空曠地方。

2.如遇有重大災情,請術科辦理單位橫向 與台電、自來水公司等水電供應及當地 警政、消防單位緊急通報聯繫,必要時 並請其協助疏散、避難、救援等工作,

以盡速疏散應檢人離開術科場地。

啟動條件 地震、空襲與火 災

因重大偶發事 件,試場設施、

試題或試務資料 損毀,致無法舉 行學術科測試 時。

後 遺

1. 擇期 辦理

一、擇期辦理學術科測試:

1. 全國檢定學科測試緊急應變工作小組,衡

其相關流程如附 件 2

(7)

期 程

工作項 目

工作重點內容 備註

症 期

學術 科測 試 2. 學術

科成 績處 理方 式 3. 接受

民眾 退費 及延 長保 留期 限申 請 4. 加強

溝通 宣導

酌試務作業狀況,研商確定學科測試日 期、地點及相關權益補救措施。

2. 於網站或透過新聞媒體、電視、e 管家發 布學科測試日期及各項權益補救措施。並 指定專人統一對外發言,以提供正確訊 息。

3. 學科試務承包單位重新洽借學科試場、遴 聘監評人員,通知應檢人學科測試日期及 地點,並公告辦理學科測試。

4. 術科測試辦理單位重新通知應檢人術科 測試日期。

5. 應檢人若因故無法參加另行擇期之學術 科測試,可檢附申請書表,於 1 個月內申 請退費。

6. 應檢人因故無法參加擇期辦理之學術科 測試,涉及學術科成績保留 3 年問題,可 個案申請延長保留期限。

7. 如有應檢人或試務工作人員傷亡,試務總 中心或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立即通知本 中心轉知技能檢定公共意外險之保險公 司,協助辦理各項理賠事宜。

二、不擇期辦理學術科測試

若學術科測試時間已超過二分之一者,不再 另擇期辦理學術科測試,並依據提前時間佔 測試時間之比例加分。

解 決 期

1. 辦理 學科 測試 檢討 會 2. 機動

組成 評估 調查 小組

1. 每梯次學科測試後,針對派員至各考區之 巡場記錄及學科試務總中心所回報相關 問題,檢討學科測試各項緊急應變狀況,

作為日後處理危機之參考。

2. 視偶發事件之程度,機動組成複核評估調 查小組,審視事件處理妥適性,並回饋修 正各項緊急應變措施。

(8)

附件 2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因應重大偶發事件緊急應變措施計畫流程

一、 學科測試(或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事前可防範者之處理步驟:

不可抗力之重大偶發事件發生前(如颱風、水災)、

或預測可能發生測試延期之測試前 3 日(潛伏期)

本中心邀集相關單位成立緊急應變工作小組研商

本中心於測試前 1 日晚上 8 時,決定並宣布公告停 止進行學科測試之考區(爆發期)

學科試務總中心重新確認洽借學科測試試場、監場及試務人員、重新寄發應檢通 知

報檢人是 否應檢

1 個月內申請退費,

涉及成績保留各案申 請

報檢人按擇定日期參加學科測試,測試後學科承辦單位召開檢討會 本中心通知學科測試辦理單位與學科試務總中心

學科試務總中心通知全國各考區試務主任轉知試務工作人員停止進行學科測 試之考區與原則

本中心重新公告學科測試日程、地點、對象;並督導學科試務總中心辦理學科測 試考區之相關幕僚作業(後遺症期)

(9)

二、 學科測試(或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屬測試時突發者之處理步驟:

不可抗力之重大偶發事件發生時(如地 震、火災)(爆發期)

)、

授權全國各考區試務主任,依據相關原則,衡酌 當地情況決定是否終止測試

學科緊急應變工作小組確認事件發生緣由、處 理經過,確定後續相關補救措施,並透過網 站、新聞媒體公告是否重新辦理學科測試日 期、地點及相關補救措施。指定發言人統一發 言,並督導學科承包單位完成後續相關幕僚作 業(後遺症期)

立重新公告學科測試日程、地點、測試對象之 行政作業

報檢人是 否應檢 否

是 1 個月內

申請退 費,並各 案申請 成績保 留事宜

報檢人按擇定日期參加學科測試,

測試後召開檢討會(解決期)

各考區試務主任廣播通知各試場 停止考試,並請監場人員指揮應 檢人將答案卡置於桌上,尋找安 全地方躲避

向試務總中心回報事 件情況

學科試務總中心 會同本中心督導 人員研商緊急因 應對策轉達該考 區試務主任、持續 了解事件經過,並 向本中心報告 必要時向水電

供應及警政消 防單位尋求支 援

事件發生後封鎖受損試場,禁止人員進出,監場人員收回 未受損試場答案卷、於試場記錄表記錄,並指揮應檢人離 開考場,持續關切處理後續狀況

是 學科測試時間已超

過二分之一,並透 過網站、新聞媒體 公告不再擇期重新 辦理學科測試,並 說明成績計算之相 關補救措施。指定 發言人統一發言

(後遺症期)

召開檢討會,回 饋修正相關緊 急應變措施(解 決期)

(10)

三、 術科測試採實作方式者處理步驟:

附件 3(略)

術科單位依縣市政府停止上 班、上課規定決定是否停止術 科測試(爆發期)

術科測試單位公告術科測試 延期,並通知應檢人

擇期重新通知術科測試 應檢人應檢(後遺症期)

報檢人按擇定日期參 加術科測試

報檢人是 否應檢

於 1 個月 內申 請退 費及 個案 申請 保留 成績

術科單位 衡酌是否 進行測試

是 繼 續 進 行 測 試 否

另行擇期測試(後遺症期)

停止測試收回 工件,審視測 試時間是否超 過 2 分之 1

是 術科測試舉行前可預知(潛伏期) 於術科測試進行中(爆發期)

不可抗力之重大偶發事件發生

不 再 擇 期 測 試 成 績 加 分 處 理

(11)

技術士技能檢定因應重大偶發事件學、術科測試退費申請表

申請人姓名

職 類 級別 准考證編號

身分證

統一編號 電話

公:( ) 宅:( )

行動電話:

收件地址 □□□-□□

申請事由

□因遇 ,辦理單位另擇期安排測試,不願或不能參加測試。(係 為颱風、地震、水災、法定傳染病…等不可抗力之重大偶發事件)

□因遭受職業災害,不能參加測試。

□報檢人測試前死亡。

應符合「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17 條規定,其中災區之認定以行政院公佈為準。

申請 項目

退 費

□學科測試費用 120 元+術科測試費用_______元,合計新臺幣___________元。

□學科測試費用新臺幣 120 元。

□術科測試費用新臺幣__________元。

成績保留

□延長保留學科測試成績。

※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學科成績保留取消,但前已取得學科成績保留者,自下年度起保 留三年。

□延長保留術科測試成績。

□延長保留技能競賽成績及格證明。

補助次 數保留

身分別: (特定對象申請免繳費者填)。

□學科測試費

□術科測試費

資格審核 及簽章

□同意

□不同意 原因:

初審簽章

複審簽章

身分證影印本黏貼處(正、反面皆需黏貼) 身分證影印本黏貼處(正、反面皆需黏貼)

(正 面)

(反 面)

(12)

領 據

茲收到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退還報檢 年 度第 梯次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職類 級□學科□術 科測試費用新臺幣 元整。

此 致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具 領 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因應重大偶發事件學、術科測 試退費用

(13)

附件 1-1 全國檢定學科測試地震處理參考資料 震

度 分 級

地動加速度 範圍

人的感 受

屋內情 形

屋外情 形

建議監試人員處理方 式

建議考區處理 方式 (考區主任或試

務主任) 3 弱

8~25 gal 幾乎所 有的人 都感覺 搖晃,

有的會 有恐懼 感。

房 屋 震 動 , 碗 盤 門 窗 發 出 聲 音 , 懸 掛 物 搖 擺。

靜 止 的 汽 車 明 顯 搖 動 , 電 線 略 有 搖晃。

判斷試場並無倒塌之 虞且仍得繼續進行考 試,但天花板或燈具掉 落、窗戶玻璃破損或造 成其他損害時:

1.監試人員宣布後考 生覆蓋試題本、答案 卡(正面向下)並即時 伏於桌下或向試場牆 柱疏散,並留意天花 板散落物及兩側窗戶 玻璃破裂情形。

2.地震停止後,除宣布 考生得繼續作答外,

即時查驗考生及試場 受創情形,並通知分 區試務辦公室處理。

判 斷 試 場 無 倒 塌 之 虞 且 可 以 進行考試時,繼 續進行測驗。

4 中 震

25~80 gal 有相當 程度的 恐 懼 感,部 分 的人會 尋求躲 避的地 方,睡 眠中的 人幾乎 都會驚 醒。

房 屋 搖 動 甚 烈 , 底 座 不 穩 物 品 傾 倒 , 較 重 傢 俱 移 動 , 可 能 有 輕 微 災 害。

汽 車 駕 駛 人 略 為 有 感 , 電 線 明 顯 搖 晃 , 步 行 中 的 人 也 感 到 搖 晃。

判斷試場有倒塌之虞 或顯然無法繼續進行 考試時:

1.監試人員宣布考生 停止作答,並將試題 本、答案卡(卷)置 於桌上;1 樓試場監 試人員得宣布考生迅 速離開試場疏散至操 場或空曠場所,並請 勿遠離考場,聽候廣 播。2 樓(含)以上得 宣布考生即時伏於桌 下 或 向 試 場 牆 柱 疏 散,並請考生留意天 花板散落物及兩側窗 戶玻璃破裂情形。

2.地震停止後,有秩序 地從樓梯疏散至操場 或空曠場所,在樓梯

1. 迅 速 了 解 各 試場狀況,及 應變方案,回 報測驗中心。

2. 廣 播 通 知 考 生離開圍牆、

電線桿、興建 中的建築物等 危險地區。

3. 封 鎖 受 損 之 試場,禁止人 員進出。

4. 通 知 警 方 支 援救援工作。

5. 收 聽 地 震 動 態及測驗中心 訊息。

5 強 震

80~250 gal 大多數 人會感 到驚嚇 恐慌。

部 分 牆 壁 產 生 裂 痕 , 重 傢 俱 可 能 翻 倒。

汽 車 駕 駛 人 明 顯 感 覺 地 震 , 有 些 牌 坊 煙 囪 傾倒。

(14)

震 度 分 級

地動加速度 範圍

人的感 受

屋內情 形

屋外情 形

建議監試人員處理方 式

建議考區處理 方式 (考區主任或試

務主任) 6 烈

250~400gal 搖晃劇 烈以致 站立困 難。

部 分 建 築 物 受 損 , 重 傢 俱 翻 倒 , 門 窗 扭 曲 變形。

汽 車 駕 駛 人 開 車 困 難 , 出 現 噴 沙 噴 泥 現 象。

處應特別留心欄杆是 否損壞。

3.收齊試題本及答案 卡(卷)送交試務辦 公室,並說明試場受 損情形。

7 劇 震

400gal 以 上

搖晃劇 烈以致 無法依 意志行 動。

部 分 建 築 物 受 損 嚴 重 或 倒 塌 , 幾 乎 所 有 傢 俱 都 大 幅 移 位 或 摔 落 地 面。

山 崩 地 裂 , 鐵 軌 彎 曲 , 地 下 管 線 破壞。

備 註

本中心另訂有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因應偶發事件緊急應變計畫,並將依計畫 辦理後續相關作業。

(15)

附件 1-2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處理「H1N1 應檢人」報名及應檢原則

壹、 學科測試前處理原則:

技檢專案室於學科測試當日前,接獲應檢人告知為「H1N1 應檢人」,並執 意參加考試,立即通報該考區試務主任及主辦,啟用預備試場及相關配套措 施。

貳、 學科測試當日處理原則:

一、 若罹患「H1N1 應檢人」至應檢人服務台,其處理原則如下:

1. 應檢人服務台之引導人員請均佩帶口罩。

2. 罹患「H1N1 應檢人」若未佩帶口罩,提供口罩並要求其佩帶。

3. 要求應檢人出示准考證,將應檢人姓名、應檢職類及准考證號碼等資料,

即時向試務中心回報。

4. 指示應檢人至預備試場參加學科測試。

5. 應檢人本身之垃圾請應檢人自行處理,帶離試場。

二、若罹患「H1N1 應檢人」至試務中心,其處理原則如下:

1.罹患「H1N1 應檢人」若未佩帶口罩,提供口罩並要求其佩帶。

2.要求應檢人出示准考證。

3.抽取應檢人試場之試題、答案卡等、另袋彙裝。

4.請預備監場人員(佩戴口罩及手套),攜帶試題卡袋及試場紀錄表等至預 備試場,指示應檢人至預備試場參加學科測試。

5.應檢人本身之垃圾請應檢人自行處理,帶離預備試場。

三、若罹患「H1N1 應檢人」至試場,其處理原則如下:

1.罹患「H1N1 應檢人」若未佩帶口罩,提供口罩並要求其佩帶。

2.要求應檢人出示准考證。

3.抽取應檢人試場之試題、答案卡等、另袋彙裝,請一位監場人員將資料及 應檢人帶至試務中心。

4.請預備監場人員(佩戴口罩及手套),攜帶試題卡袋及試場紀錄表等至預 備試場,指示應檢人至預備試場參加學科測試。

5.應檢人本身之垃圾請應檢人自行處理,帶離預備試場。

四、預備試場處理原則:

1. 學科測試當日各考區設置備用試場與備用監評人員,提供發燒至 37.8 度 以上應檢人完成測試。

2. 預備監場人員(佩戴口罩及手套),攜帶試題卡袋及試場紀錄表等至預備 試場。

3. 測試結束後,將預備試場所有應檢人之試題、答案卡及試場紀錄表第 2 聯集中裝袋後彌封,並在封面註記應檢人之准考證號碼,將該袋及試場

(16)

紀錄表第 1 聯送試務中心。

4. 因處理試務行政導致影響應檢人作答時間,應給予補足。

5. 因應 H1N1 疫情所需之口罩、手套、酒精棉、洗手液、耳溫槍、消毒費 用及執行此疫情相關措施之工作費用,請於委託總金額範圍內支應,並 增列「因應 H1N1 疫情費用」科目核實支給。

五、學科測試結束後,該試場進行消毒,所需費用檢據核實報銷。

參、 應檢人為 H1N1 確認病例,請告知應檢人自行衡量是否應檢。若應檢 人仍要參加測試,則安排於預備試場應試。若不參加測試,可至勞動 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表單下載/其他書表/全國技術士技 能檢定因應重大偶發或突發事件緊急應變措施作業申請表/,下載申 請表及檢附相關資料於 1 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退費。

肆、 報名期間處理原則:

考量受理報名人員安全,請佩戴口罩,每日上下午測量體溫,由技檢專 案室提供酒精水消毒,並建議勤洗手,注意自身安全。入闈工作期間亦請 比照此原則辦理。

(17)

附件 1-3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處理罹患 H7N9 之應檢人報名及應檢應變措施

壹、 學術科測試前處理原則:

1.技檢專案室於學科測試當日前,接獲應檢人告知為罹患 H7N9 之應檢 人,並執意參加考試,立即通報該考區試務主任及主辦,啟用預備試場 及相關配套措施。

2. 如應檢人術科測試前通知術科辦理單位或本中心,其本人已發燒超過 攝氏 38 度或感染 H7N9 流感,未治癒,得申請延期術科測試,應請應 檢人備妥就醫證明及診斷書,傳送術科辦理單位或本中心確認,俾便安 排後續術科測試事宜,若係因感染 H7N9 流感,未治癒致無法安排後續 術科測試或安排術科測試期程無法應檢,則依法令規定予以退費。

貳、 學科測試當日處理原則:

一、 若罹患 H7N9 之應檢人至應檢人服務台,其處理原則如下:

1. 應檢人服務台之引導人員請均佩帶口罩。

2. 罹患 H7N9 之應檢人若未佩帶口罩,提供口罩並要求其佩帶。

3. 要求應檢人出示准考證,將應檢人姓名、應檢職類及准考證號碼等資料,

即時向試務中心回報。

4. 指示應檢人至預備試場參加學科測試。

5. 應檢人本身之垃圾請應檢人自行處理,帶離試場。

二、若罹患 H7N9 之應檢人至試務中心,其處理原則如下:

1. 罹患 H7N9 之應檢人若未佩帶口罩,提供口罩並要求其佩帶。

2.要求應檢人出示准考證。

3.抽取應檢人試場之試題、答案卡等、另袋彙裝。

4.請預備監場人員(佩戴口罩及手套),攜帶試題卡袋及試場紀錄表等至預 備試場,指示應檢人至預備試場參加學科測試。

5.應檢人本身之垃圾請應檢人自行處理,帶離預備試場。

三、若罹患 H7N9 之應檢人至試場,其處理原則如下:

1. 罹患 H7N9 之應檢人若未佩帶口罩,提供口罩並要求其佩帶。

2.要求應檢人出示准考證。

3.抽取應檢人試場之試題、答案卡等、另袋彙裝,請一位監場人員將資料及 應檢人帶至試務中心。

4.請預備監場人員(佩戴口罩及手套),攜帶試題卡袋及試場紀錄表等至預 備試場,指示應檢人至預備試場參加學科測試。

5.應檢人本身之垃圾請應檢人自行處理,帶離預備試場。

四、預備試場處理原則:

1. 學科測試當日各考區設置備用試場與備用監評人員,提供發燒至 37.8 度

(18)

以上應檢人完成測試。

2. 預備監場人員(佩戴口罩及手套),攜帶試題卡袋及試場紀錄表等至預備 試場。

3. 測試結束後,將預備試場所有應檢人之試題、答案卡及試場紀錄表第 2 聯集中裝袋後彌封,並在封面註記應檢人之准考證號碼,將該袋及試場 紀錄表第 1 聯送試務中心。

4. 因處理試務行政導致影響應檢人作答時間,應給予補足。

5. 因應 H7N9 疫情所需之口罩、手套、酒精棉、洗手液、耳溫槍、消毒費 用及執行此疫情相關措施之工作費用,請於委託總金額範圍內支應,並 增列「因應 H7N9 疫情費用」科目核實支給。

五、學科測試結束後,該試場進行消毒,所需費用檢據核實報銷。

參、 術科測試當日處理原則:

1. 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於應檢人報到時,服務人員應配戴口罩及手套,可口 頭詢問應檢人或準備耳溫槍為應檢人量測體溫,如應檢人量測體溫已發 燒超過攝氏 38 度,且非 H7N9 確認病例,請告知應檢人自行衡量是否 應檢。若應檢人仍要參加測試,則請應檢人配戴口罩及手套應檢,並請 監場人員於監評紀錄表上註記。

2. 如應檢人為 H7N9 確認病例,請其俟治療痊癒後再應檢,如無法安排應 檢則請其申請退還術科測試費用。

3. 如應檢人為 H7N9 確認病例,且堅持參加術科測試,需事先通知術科測 試辦理單位,術科測試當日之該位應檢人、監評人員、場地管理人員、

場地服務人員及試務人員均須配戴口罩及手套。其相關材料設備並盡量 避免與人共用,術科測試完畢應將該試場全面進行消毒,所需費用檢據 核實報銷。

肆、 應檢人為 H7N9 確認病例,請告知應檢人自行衡量是否應檢。若應檢 人仍要參加測試,則安排於學科預備試場應試。若不參加學術科測 試,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表單下載/其他書表/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因應重大偶發或突發事件緊急應變措施作業申 請表/,下載申請表及檢附相關資料於 1 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退費。

伍、 報名期間處理原則:

考量受理報名人員安全,請佩戴口罩,每日上下午測量體溫,由檢專案 室提供酒精水消毒,並建議勤洗手,注意自身安全。入闈工作期間亦請比 照此原則辦理。

(19)

附件 1-4

違規處理作業流程

※依試場規則第二十七條之一之規定:監場人員發現應檢人有違規情事者,應立即告知即制止,並依第 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處理

預備鈴聲

有無影響試場 秩序之虞

發現違規情事(如:提早翻閱試題、在答案卷(卡)上書寫) 或攜帶禁止物品(如:手機或穿戴式裝置等)

監場人員向應檢人告知違規事實(如有違規證物應即收繳)或請其依規定將禁止物品置於指定位置

將具體事實及時間詳填於試場紀錄表,並留意考生所帶禁止物品是否仍隨身攜帶或置於座位旁等

測試開始

發現違規情事,如:應檢人攜帶手機、不繳交試題、答案卷(卡)、擾亂試場內外秩序,不接受監場 人員規勸…等違規行為

監場人員將具體事實、發生時間及過程詳填於試場紀錄表或另行記錄存參 1. 監場人員向應檢人告知違規事實(如有違規證物應即收繳)

2. 如經勸導無效,但可能影響其他應檢人作答權益或試場秩序時:

(1) 請引導人員即時通報試務中心(試務主任)前往協助處理 (2) 請攜帶相機進行蒐證,並通報試務總中心

請違規應檢人於試場紀錄表上簽名

監場人員於試場紀 錄表上敘明

應檢人完成簽名

為免影響試場秩序,請試務主任將該應 檢人即違規證物(如:不繳交之試題及答 案卷(卡)帶置試務中心,至測試規定可 離場時間後方得離開,以免有洩題之虞。

1. 相關人員於試場紀錄 表上敘明離開時間/

地點及過程 2. 如應檢人執意帶走違

規證物時,請其簽名 切結(如:試題或答案 卡(卷),並請加註”

1. 以試題紀錄表書名繳 回時間/地點,並請應 檢人簽名(拒簽則予 以敘明)

2. 違規證物依規定處理 應檢人是否

拒絕簽名 應檢人是否配

合繳回證物

無影響 有影響

拒絕 未拒絕 未繳回 繳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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