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實施要點
壹、目的
為增進學生美術創作素養,以及培養國民美術鑑賞能力並落實學校美術教育,
特舉辦此項比賽。
貳、組織
設立「102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下列單位 組
成之。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三、協辦單位: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
參、參賽作品組別及類別
一、組別:
初賽分國小組、國中組、高中(職)組,決賽另增加大專組。
(一)國小組:包括公、私立國小學生。
(二)國中組:包括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 中部學生。
(三)高中(職)組:包括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學生、完全 中學高中部學生及五專前三年學生。
(四)大專組:除社區大學(學院)外,包括公、私立大專院校日夜間部學 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部學生、五專院校日夜間部後二年學 生及研究生。
二、類別:
(一)國小組分繪畫類、書法類、平面設計類、漫畫類、水墨畫類、版畫類等六 類。
(二)國中組、高中(職)組及大專組分西畫類、書法類、平面設計類、漫畫類 水墨畫類、版畫類等六類。
組別 類別 參賽組別 備註
國小組 1.繪畫類 國小低年級組、國小中年級組、國小中年級 美術班組、國小高年級組、國小高年級美術 班組
2.書法類 國小中年級組、國小高年級組
3.平面設計類 國小中年級組、國小中年級美術班組、
國小高年級組、國小高年級美術班組 4.漫畫類 國小中年級組、國小中年級美術班組、
國小高年級組、國小高年級美術班組 5.水墨畫類 國小中年級組、國小高年級組
6.版畫類 國小中年級組、國小高年級組
國中組、高 中(職)
組
1.西畫類
國中普通班組(含技藝班)、國中美術班 組、高中(職)普通科組、高中(職)美術
(工)科(班)組(包括設計類科)
2.書法類 3.平面設計類 4.漫畫類 5.水墨畫類 6.版畫類
肆、主題
依各學校美術教育課程內容自由選定。
伍、比賽方式
一、初賽:
(一)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基隆市政府教育 處、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新竹市政府教育處、新竹縣政府 教育處、苗栗縣政府教育處、南投縣政府教育處、彰化縣 政府教育處、雲林縣政府教育處、嘉義市政府教育處、嘉 義縣政府教育處、屏東縣政府教育處、宜蘭縣政府教育處、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臺東縣政府教育處、澎湖縣政府教育 處、金門縣政府教育處、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教育局 (二)收件日期:由各主辦單位自定。
(三)初賽日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以前舉行完成。
(四)初賽地點:由各主辦單位選擇適當比賽場地。
(五)參賽作品組別及類別:參賽者請依所屬組別參加比賽,如就讀美術班
(請參閱第七點美術班資格說明)請參加美術班組,非美術班請參 加「普通班組」。
(六)參加對象:
1.中華民國各縣市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含五專一至三年級)
等在學之限齡學生均得參加。
2.凡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的外僑學校之學生,可報名參加就讀學校所在地 之縣市初賽。
3.大陸地區臺商子弟學校請參加由新北市政府成立之「臺商學校專區」辦理 之初賽相關事宜。
※華東臺商子女學校臺北辦事處:
聯絡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 4 段 311 號 2 樓之 7 聯絡電話:(02)8771-0912
※ 東莞臺商子弟學校臺北辦事處
聯絡地址: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669 號 1 樓 聯絡電話:(02)8797-8550
(七)國小以上各類組美術班資格說明:
各校自訂選修課程之實驗性質美術班(如分散式美術班、實驗美術班、藝 術才能美術班等),及各級學校不分類之資優資源班,凡有加深加 廣美術相關專業課程(如素描、西畫、水墨畫、設計等)之事實者,
應核實選擇參加美術班組比賽。美術班資格之認定,依各縣市政府 教育局之認定為準。
(八)各校參賽作品件數:
1.國小組每一學校(不分是否設有美術班)應選送繪畫類、書法類、平面設 計類、漫畫類、版畫類及水墨畫類各組作品各1 至 5 件。
2.國中組及高中(職)組每校應選送西畫類、水墨畫類、書法類、版畫類、平 面設計類、漫畫類各組各1 至 5 件;如設有美術(工)班(科)組
(包括設計類科)之學校,可送 1 至 10 件。
3.各縣市政府可依以上送件原則,彈性決定初賽送件數量,但送至本會參 加決賽時,各類組送件數仍須依決賽規定辦理。
(九)書法類比賽方式:
以送件為原則,各縣市可自行決定辦理方式。
(十)評選:
由各初賽主辦單位聘請相關專家負責評選工作,評審委員如對參賽作品 有疑義,得要求參賽者至現場作畫。
(十一)錄取名額:
1.臺北市至多分四區、高雄市至多分三區、新北市至多分五區、臺中市至多 分三區、臺南市至多分二區、桃園縣至多分二區外,其餘各縣市不分 區。各縣市可依分區標準分區錄取。
2. 各類組錄取件數:如下表。
縣市別 各類組錄取件數 名次規定
新北市 各區加總後至多
30 件
一、若分5 區時,每區各類 組錄取件數初賽評選作 品 前 6 名 ( 第 1 名 壹 件、第2 名貳件、第 3 名 參 件 ) , 佳 作 若 干 名,各類組錄取之前6 名 送 件 至 本 會 參 加 決 賽。
二、分區簡併時各類組錄取 送件至本會參加決賽之 名額,以各區加總後至 多30 件為限;其名次 分配由縣市自行規定。
三、以上名額均得從缺。
臺北市 各區加總後至多 一、若分4 區時,每區各類
24 件 組錄取件數初賽評選作 品 前 6 名 ( 第 1 名 壹 件、第2 名貳件、第 3 名 參 件 ) , 佳 作 若 干 名,各類組錄取之前6 名 送 件 至 本 會 參 加 決 賽。
二、分區簡併時各類組錄取 送件至本會參加決賽之 名額,以各區加總後至 多24 件為限;其名次 分配由縣市自行規定。
三、以上名額均得從缺。
高雄市、臺中市 各區加總後至多 18 件
一、若分3 區時,每區各類 組錄取件數初賽評選作 品 前 6 名 ( 第 1 名 壹 件、第2 名貳件、第 3 名 參 件 ) , 佳 作 若 干 名,各類組錄取之前6 名 送 件 至 本 會 參 加 決 賽。
二、分區簡併時各類組錄取 送件至本會參加決賽之 名額,以各區加總後至 多18 件為限;其名次 分配由各縣市自行規 定。
三、以上名額均得從缺。
臺南市、桃園縣 各區加總後至多 12 件
一、若分2 區時,每區各類 組錄取件數初賽評選作 品 前 6 名 ( 第 1 名 壹 件、第2 名貳件、第 3 名 參 件 ) , 佳 作 若 干 名,各類組錄取之前6 名 送 件 至 本 會 參 加 決 賽。
二、分區簡併時各類組錄取 送件至本會參加決賽之 名額,以至多12 件為
限;其名次分配由各縣 市自行規定。
三、以上名額均得從缺。
基隆市、新竹市、新竹 縣、苗栗縣、南投縣、
彰化縣、雲林縣、嘉義 市、嘉義縣、屏東縣、
宜蘭縣、花蓮縣、臺東 縣、澎湖縣、金門縣、
福建省連江縣
各縣市至多6 件 一、 第1 名壹件、第 2 名 貳件、第3 名參件,
佳作若干名,各類組 錄取之前6 名送件至 本會參加決賽。
二、 以上名額均得從缺。
二、決賽:
(一)主辦單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二)收件日期、地點:
各縣市政府請於102 年 11 月 1 日、4 日、5 日、6 日、7 日彙集優 秀作品及作品清冊電子表單光碟(由主辦單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將光碟送至各縣市政府,請依光碟內格式依序鍵入相關資料)以及 紙本報名表兩份、保證書(附表一)送達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臺 北市中正區南海路43 號)。若以郵寄或快遞方式送件,請另加註
「102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委員會」收。
(三)決選日期:
102 年 11 月 14 日至 11 月 26 日 (四)參賽組別及類別:
除初賽各類組外,增加「大專組」,各類組如下:
組別 類別 參賽組別 備註
大專組
1.西畫類 大專美術科系、大專非美術科系 2.書法類 大專美術科系、大專非美術科系 3.平面設計類 大專美術科系、大專非美術科系 4.漫畫類 大專美術科系、大專非美術科系 5.水墨畫類 大專美術科系、大專非美術科系 6.版畫類 大專美術科系、大專非美術科系
(五)參加對象及作品件數:
1. 經初賽主辦單位評選後錄取之作品,由縣市政府教育局(處)送件,
個
人或學校自行參加概不受理。
2.大專組由就讀學校以校為單位,各類組每校選送作品不得超過 10 件,
由參賽者或學校自行下載報名表(請至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網站
http://www.arte.gov.tw/下載),須由學校統一造冊並加蓋學務處戳 印,於102 年 11 月 1 日、4 日 、5 日、6 日、7 日之收件日,將作品清
冊電子表單光碟及報名表兩份(須蓋印)送達指定收件地點,未經學校 彙送列冊之作品,概不受理。
3.初賽主辦單位應負責審核參賽學生是否符合報名資格,並詳加核對證 明文件。大專組各類組參賽作品由決賽主辦單位負責審核參賽資格。
(六)評選:由決賽主辦單位聘請相關專家負責評選工作。
評審過程分三個階段:
初選:由評審委員圈選入選作品,以圈選多寡及水準高低定取捨。但至少要 有三分之一以上評審委員圈選,方得入選;入選作品中有二分之一 以上評審委員圈選者,則為甲等。
複選:將甲等作品重新圈選,取圈選數高者若干幅為優等。
決選:將優等作品編號由評審委員以等第法計分,取等第數字累積最少者 為特優(如未達評審水準,特優得從缺),若積分相同,再評等第,
積分數字少者優先,餘類推,統計結果如有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委員 對特優有疑義時,得予以重評。
(七)決賽等第分「特優」、「優等」、「甲等」及「入選」等四種,錄取數量按送 件比例及水準高低擇取。
陸、參賽作品類別及規格
組別 類別 參賽作品規格 備註
國小組 1.繪畫類 使用畫材及形式不拘,大小以四開 (約 39 公 分×54 公分)為原則,一律不得裱裝。
2.書法類 1.國小各組作品大小為對開(約 34 公分
×135 公分),一律不得裱裝。對聯、四屏、
橫式、裝框、手卷不收。
2.作品需落款,但不可書寫校名(凡書寫校 名者一律不予評審)。一律採用素色宣紙
(界格與否由參賽者自行決定)。
3.平面設計類 1.大小一律為四開(約 39 公分×54 公 分),作品一律裝框,裝框後高度不得超 過10 公分,連作不收。
2.以生活環境與藝術為主題,得採各類基本 材料,並以平面設計為限。
4.漫畫類 1.參賽作品形式不拘,大小不超過四開圖畫 紙
(約 39 公分×54 公分)。一律不得裱裝。
2.參賽作品不限定主題。黑白、彩色不拘,作 品形式單幅、多格均可。
5.水墨畫類 1.大小一律為宣(棉)紙四開(約 35 公分
×70 公分),不得裱裝。
2.作品可落款,但不可書寫校名,凡書寫校 名者一律不予評審。
6.版畫類 1.大小以四開(約 39 公分×54 公分)為原則,
一律不得裱裝。為預防作品彼此黏貼之現 象,得以透明膠片覆蓋。
2.作品正面一律簽名(簽名一律簽在作品 上),並寫上張數編號及畫題。
國中 組、高 中
(職)
組、大 專組
1.西畫類 1.國中組一律使用圖畫紙或紙板,大小為四 開(約39 公分×54 公分),一律不得裱 裝。
2.高中(職)組以上,油畫最大不超過五十 號,最小不得小於十號,水彩最大不得超 過全開畫紙,最小不得小於四開畫紙。作品 一律裝框背面加裝木板。
2.書法類 1.國中組作品大小為對開(約 34 公分×135 公分),一律不得裱裝。
2.高中職組以上作品大小為全開(約 68 公分
×135 公分)。一律以捲軸裱裝,並以塑膠 套裝妥送件,對聯、四屏、橫式、裝框、手卷 不收。
3.各組以自選詩詞或成篇成段之文章為原則。
4.不得以臨摹作品參賽,作品需落款,但不 可書寫校名(凡臨摹作品及書寫校名者一 律不予評審)。一律採用素色宣紙(界格與 否由參賽者自行決定)。
3.平面設計類 1. 國中組作品最大不得超過對開(約 39 公 分×108 公分或 78 公分×54 公分),最 小 不 得 小 於 四 開 ( 約 39 公 分 ×54 公 分),作品一律裝框,裝框後高度不得超 過10 公分,連作不收。
2.高中(職)組以上,作品最大不得超過全 開(約78 公分×108 公分),最小不得小 於四開(約 39 公分×54 公分),作品一 律裝框,裝框後高度不得超過10 公分,連 作不收。
3.以生活環境與藝術為主題,得採用各類基 本材料,並以平面設計為限。
4.漫畫類 1.參賽作品形式不拘,大小不超過四開圖畫 紙(約39 公分×54 公分),作品一律不 裱裝。
2.參賽作品不限定主題。黑白、彩色不拘,單 幅、四格或多格漫畫形式均可,如以電腦完 稿,需附tif 檔之光碟。非必要文字不得出 現於作品上,避免海報形式作品。作品以圖 案、意象為主要表達方式,例如作品要表現 痛的感覺,可以畫出痛苦表情,不需在作 品上添加好痛等文字表達。
5.水墨畫類 1.國中組作品大小為宣(棉)紙四開(約 35 公分×70 公分),一律不得裱裝。
2.高中(職)組以上一律以捲軸裱裝,並以 塑膠套裝妥送件。作品大小連同裱裝寬度不 得超過120 公分,長不得超過 270 公分。
橫式、裝框、聯屏、手卷不收。
3.作品可落款,但不可書寫校名,凡書寫校 名者一律不予評審。
6.版畫類 1.國中組大小以四開(約 39 公分×54 公分)為 原則,一律不得裱裝。為預防作品彼此黏貼 之現象,得以透明膠片覆蓋。
2.高中(職)組以上,作品最大不得超過 120 公分×120 公分,作品一律裱框,背 面加裝木板。
3.作品正面一律簽名(簽名一律簽在作品 上),並寫上張數編號及畫題。
◎ 注意事項
1.各類作品以創作為主,各類不得臨摹。
2.為確保展品安全,如參賽作品以玻璃裝裱及鋁框裝框者不收(鋁框易鬆脫,
邊角銳利易劃傷作品)。
3.作品若易遭蟲蛀,請先作好防範措施。
4.作者請加強作品之固定與保護,以免運送過程中作品受損影響比賽成績。
5.同一類組每人限送作品一件,且每件作品之創作者為一人,每人至多參加 二類。
6.為增進比賽之公平性,參賽者需以參賽時間之學籍年身份參賽(如 102 年 10 月初賽時為國小三年級,必須以三年級身分參賽中年級組,不得以二年 級作品參加低年級組比賽);經查如不符實則取消參賽資格,如得獎亦取 消得獎資格。
7.為維持比賽之公平性,不符合各項個別規定及本實施要點內所載之任何規
定者,雖經各縣市學校初賽錄取,仍不予受理、不予評選,如得獎亦得取消 其名次及相關人員獎勵,追回得獎獎狀。
8.自 93 學年度起,大專組同一比賽項目之同一參賽者,如連續二年獲特優獎 項者,不得再參加該項之比賽。
9.報名表之指導老師欄,限填一位就學學校老師(含有合格教師證之代課、代 理之指導教師),若無校內指導老師,則免填。
柒、獎勵
一、決賽頒獎典禮將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8 日 (暫定)假國立臺灣藝術教育 館南海劇場舉行。請各組獲特優、優等及甲等之學生親往領獎,入選之獎狀 由本會函寄至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或由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指 定一所學校配合辦理;大專院校寄至各學校,請代為轉發各得獎學生。
二、初賽入選作品之指導老師及承辦初賽之機關學校,請各縣市政府依權責予 以獎勵。
三、決賽入選以上之作者及指導老師,由本會分別致贈獎狀及畫冊乙本,以示 鼓勵,國小組、國中組、高中(職)組由總務處;大專組由學務處代收,再 轉發給相關人員。各組決賽經評列為甲等以上,學校及主管機關得參照本 實施要點之原則,依權責酌予辦理敘獎:
(一)作品獲特優(比照第一名)者:
獲獎者及指導老師一人記功一次,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各嘉獎二 次。
(二)作品獲優等(比照第二名)者:
獲獎者及指導老師一人嘉獎二次,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各嘉獎一 次。
(三)作品獲甲等(比照第三名)者:
獲獎者及指導老師一人嘉獎一次,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各嘉獎一 次。
(四) 原則上有關相關行政人員之敘獎,作品獲特優者以 3 人為限,獲優等者 以
2 人為限,獲甲等者以 1 人為限,並選取最高獲獎獎項申報 次。1 四、各初賽主辦單位應確實依照本實施要點辦理,辦理績效優良者,由本會 函請各縣市政府依權責予以獎勵。
捌、附則
一、如要上網查詢本實施要點,刊載於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網站
(http://www.arte.gov.tw/)
二、各縣市政府及各大專院校送件時,請先至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網站
(http://www.arte.gov.tw/)下載報名表列冊,送件時繳交電子表單檔 案光碟、紙本報名表兩份(須蓋印)及保證書一式二份,於102 年 11 月 1 日、4 日、5 日、6 日、7 日之收件日連同作品送至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南 海書院(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43 號)。各項資料請務求清楚正確,並明確 標註為普通班或美術班。
三、國小組及國中組特優、優等、甲等作品(除平面設計類外),一律由本會統
一裱框。
四、參賽作品應為學生之個人創作,如經檢舉(檢舉方式必須以真實姓名、檢 附具體事證,並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申請)為臨摹、抄襲或係他人加筆之作 品,應交付評審委員會決議。如於決賽前,經判定有上述情形者,不予評 選;如於決賽評選完成後,經判定為臨摹、抄襲或係他人加筆之作品者,
該得獎師生喪失得獎資格,追回得獎獎狀,並須自負法律責任。
五、曾經參加其他任何展覽或比賽之得獎作品,不得參賽。
六、獲特優、優等、甲等之優勝作品於展覽結束後,由本會委請專業快遞公司親 自送達至各得獎學生學校,國小組、國中組、高中(職)組由總務處及大專 組由學務處代為簽收轉發。
七、各校選送作品組別、類別、規格及材質如有未按規定選送者,經查屬實,該 件作品取消得獎資格,有關人員予以議處。
八、各組參加學生之年齡,國小組以不超過14 足歲為限,國中組以不超過 17 足歲為限,高中(職)組以不超過20 足歲為限。(以 102 年 12 月 31 日 為計算標準)。
九、參加決賽作品應與初賽為同一作品,不得修改或重作。
十、各縣市(含大專院校)送件日期:民國102 年 11 月 1 日、4 日、5 日、6 日、7 日。請依下列時間辦理送件,逾期概不受理:
十一、各縣市(含大專院校)退件日期:民國102 年 12 月 6 日、9 日、10 日。
請依下列時間辦理退件,逾期概不受理:
日期 時間:上午9 時至 12 時 時間:下午1 時至 4 時 11 月 1 日
(五)
桃園縣、金門縣、澎湖縣 花蓮縣、臺東縣、連江縣
11 月 4 日
(一)
基隆市、宜蘭縣 彰化縣、高雄市
11 月 5 日
(二)
臺北市、新竹市 雲林縣、嘉義縣市
11 月 6 日
(三)
新北市 新竹縣、臺南市
11 月 7 日
(四)
臺中市、苗栗縣 屏東縣、南投縣
十二、本會辦公地點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10066 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 43 號),電話:02- 23110574 轉 251,傳真:02-23894822。
十三、本會對於決賽入選以上之作品,有展覽、攝影、出版及製作相關宣傳品
(如請柬、海報、摺頁、環保袋)等權利。
十四、凡報名參賽即視同無條件同意授權本會拍攝製作本比賽之專輯、光碟及推 廣品等,分送學校及相關單位多元利用,以發揮美術比賽之推廣教育功 能。
玖、本實施要點由本會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日期 時間:上午9 時至 12 時 時間:下午1 時至 4 時 12 月 6 日
(五)
基隆市、宜蘭縣、高雄市、
彰化縣
南投縣、屏東縣、澎湖縣
12 月 9 日
(一)
臺北市、桃園縣、新竹縣市 花蓮縣、臺東縣、臺南市
12 月 10 日
(二)
新北市、苗栗縣、臺中市 雲林縣、嘉義縣市、連江縣、
金門縣
(附表一之一)
保 證 書
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參加 102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決賽送 件(如下表),保證於活動結束通知退件日期,前來辦理作品退件手續,逾期作 品同意由主辦單位自行處置,絕無異議。此致 全國學生美術比賽籌備會。
單 位:
(印)
負責人: (簽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月 日
(附表一之二)
保 證 書
大專院校/科系參加 102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決賽送件
(如下表),保證於活動結束通知退件日期,前來辦理作品退件手續,逾期作品 同意由主辦單位自行處置,絕無異議。此致 全國學生美術比賽籌備會。
類別/組別 國小組 國中組 高中(職)組
繪畫類 件
西畫類 件 件
書法類 件 件 件
平面設計類 件 件 件
漫畫類 件 件 件
水墨畫類 件 件 件
版畫類 件 件 件
小計 件 件 件
總計: 件
單 位:
(印)
負責人: (簽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月 日
(附表二)
102 學年度 102 學年度
全國學生美術比賽 全國學生美術比賽
類 組 □美術班
□普通班 類 組 □美術班
□普通班
姓 名 姓 名
題 目 題 目
縣 市 別 縣 市 別
學校/年級/ 學校/年級/
類別/組別 大專美術系 大專非美術系
西畫類 件 件
書法類 件 件
平面設計類 件 件
漫畫類 件 件
水墨畫類 件 件
版畫類 件 件
小計 件 件
總計: 件
(一)捲軸類
作品 (二)框及紙卡裱
裝作品
科系 科系
指導老師 指導老師
※ 請黏貼於作品背面右上及左下方 ※請黏貼於作品背面右上及左下方
※ 書法類作品請以透明膠帶浮貼 ※書法類作品請以透明膠帶浮貼
※ 各項資料請詳填並確認無誤 ※各項資料請詳填並確認無誤
※報名表一式兩份,務必黏貼齊全。黏貼方式如下:
拾、 102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工作流程
◎比賽工作、會議暨評審相關工作
序號 時間 工作內容 備註
1 102 年 5 月 召開102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籌備會議
2 102 年 6 月 函請教育部備查實施要點,公布實施要點
3 102 年 7 月 工作人員講習
4 102 年 10 月 29 日
各縣市辦理初賽作業完成
5 102 年 10 月 準備評審會議會場及相關資料
6 102 年 11 月 1
日至11 月 7 日 各縣市送件作業 7 102 年 11 月 8
日至11 月 13 日 辦理各縣市初賽優勝作品收件、分類及整理
8 102 年 11 月 14 日至12 月 5 日
各類決賽評審作業及成績發布
(預計12 月 5 日公布)
9 102 年 11 月 27 日至12 月 5 日
整理入選以上作品名冊,未入選作品準備退 件相關作業
10 102 年 12 月 6
日至12 月 10 日 退件相關作業 11 102 年 12 月 1
日至12 月 17 日 各縣市承辦單位辦理結案
12 102 年 12 月 2
日至12 月 23 日 各承辦單位工作人員敘獎相關事宜
◎學生美術比賽優勝作品圖錄編印
序號 時間 工作內容 備註
1 102 年 12 月 9 得獎作品拍攝與資料彙整、得獎作品裱框及
日至12 月 23 日 展覽準備事宜
2 103 年 2 月 籌備檢討會議、整理各單位所提之書面檢討
提案,召開檢討會議 3 103 年 2 月至 5
月30 日
得獎作品圖錄專輯暨光碟製作、校對、交貨 等相關事宜
◎頒獎及展覽活動
序號 時間 工作內容 備註
1 102 年 12 月 12 日至12 月 18 日
函請指導單位邀請長官蒞臨頒獎、函寄得獎 通知至各得獎學校及縣市政府
2 102 年 12 月 19 日至12 月 27 日
籌備頒獎典禮、會場布置及配合展覽之相關 活動
3 102 年 12 月 28 日
102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頒獎典禮(暫 定)
4 102 年 12 月 24 日至103 年 2 月
102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優勝作品展覽 5 103 年 3 月至 6
月
入選獎狀、甲等以上得獎獎狀寄發(103 年 1 月底前 完成寄發),特優作品於巡迴展結 束後送還各得獎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