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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第 26 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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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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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動部

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第 26 次會議紀錄

壹、時間:106 年 3 月 31 日(星期五)下午 2 時 貳、地點:新莊聯合辦公大樓北棟 1014 會議室

參、主持人:廖召集人蕙芳 記錄:吳宙容 肆、出席委員:如附簽到單

伍、宣布開會:(並確認本次會議議程) 陸、主席致詞:(略)

柒、報告事項

一、 本小組歷次會議結論執行情形(報告單位: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 力管理組)

本小組歷次會議結論列管案件共計 4 案,建請報告後再決定是 否解除列管。各列管案件執行情形及管考建議,請參見附件 1。

決定:洽悉。列管案件第 3 案繼續列管;另列管案件第 1、2、4 案經報 告及討論後同意解除列管。

二、 外國人在臺工作人數、本國勞工就業情形及製造業定期查核本外勞 僱用人數情形(報告單位: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一)統計 106 年 1 月底止,本國就業人數計 1,132 萬人。又外國專 業人員計有 3 萬 716 人(與本國就業人數比率 0.27%,外國專業 人員有效聘僱許可人數表,如附件 2)。

(二)在臺外勞總計 62 萬 6,599 人,另產業外勞在臺 38 萬 7,397 人 (與本國就業人數比率 3.42%1),其中製造業外勞 37 萬 75 人(與 本國製造業就業人數比率 12.18%2),營造業外勞 6,286 人(與 本國營造業就業人數比率 0.7%3),外籍船員 1 萬 1,036 人(與 本國農、林、漁、牧業就業人數比率 1.98%4) 。

1產業或社福外勞與本國就業人數之比率=產業或社福外勞在臺人數÷本國就業人數

2製造業外勞與本國製造業就業人數之比率=製造業外勞在臺人數÷本國製造業就業人數

3營造業外勞與本國製造業就業人數之比率=營造業外勞在臺人數÷本國營造業就業人數

4外籍船員與本國農、林、漁、牧業就業人數之比率=外籍船員在臺人數÷本國農、林、漁、牧業就業人

(2)

(三)另社福外勞 23 萬 9,202 人(與本國就業人數比率 2.1%),其中外 籍看護工 23 萬 7,295 人(機構及外展外籍看護工與本國醫療保 健社會工作服務業就業人數比率 3.18%,家庭外籍看護工與本國 其他服務業就業人數比率 40.55%5),外籍幫傭 1,907 人(與本 國其他服務業就業人數比率 0.35%6,外勞在臺人數與本國勞工 就業人數比率統計,同附件 2)。

(四)目前本部辦理製造業定期查核之程序作法:

除國內新增投資案與臺商投資案,雇主自引進符合查核基準規 定之申請案首名外國人入國滿 3 個月者,應納入本部每年 2 月、

5 月、8 月及 11 月定期查核。而國內新增投資案與臺商投資案 則於首名外國人入國滿 1 年者,於當年度最近辦理之定期查核 月份辦理首次查核,第 2 次以後查核回復比照前揭一般對象辦 理。又已引進外加就業安定費案之雇主,採內框與外框等兩段式 查核,內框查核係針對原有五級制之名額進行查核;外框查核則 針對雇主取得外加就業安定費名額後之總名額加以查核。經本 部通知限期改善之雇主,應於規定改善期間增聘本國勞工或降 低聘僱外國人人數,屆期未改善者,應就超過規定上限部分人數 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五)製造業定期查核之執行情形與成效

1、自 97 年 5 月首次辦理定期查核,至 105 年 11 月已辦理 35 次,累計查核雇主 63 萬 3,632 家次,發函通知雇主限期改 善 1 萬 8,663 家 次 , 佔 查 核 家 次 2.95%(18,663/633,632*100%)。查 105 年 11 月定期查核,

計查核雇主 3 萬 2,731 家,發函通知雇主限期改善 892 家,

佔查核家數 2.73%,另屆期未完成改善之雇主計 68 家,其佔 105 年 5 月定期查核發函通知雇主限期改善 709 家之 9.59%。

5機構及外展外籍看護工與本國醫療保健社會工作服務業就業人數之比率=機構及外展外籍看護工在臺人

數÷本國醫療保健社會工作服務業就業人數

家庭外籍看護工與本國其他服務業就業人數之比率=家庭外籍看護工在臺人數÷本國其他服務業就業人數

(3)

2、又 105 年 11 月納入內外框查核之外加就業安定費案家數計 11,945 家,逾規定經通知改善家數計 465 家。另本期計有 7 家新增投資案及臺商投資案雇主辦理第一次定期查核,經依 勞工保險局提供該公司 105 年 7 月至 9 月篩選之本國勞工勞 保清冊資料及外勞資訊系統查核資料核算,本期計有 3 家雇 主未符合查核基準規定。

3、又自 99 年 5 月起,本部為協助需於規定期限內改善之雇主 增聘本國勞工,均函請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雇主辦理專 案求才。至 105 年 11 月定期查核已完成改善雇主計 641 家,

占發函通知改善家數 90.41%。

決定:洽悉。

三、製造業雇主聘僱本國勞工部分工時情形(報告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一)依 105 年 4 月 27 日本小組第 24 次會議結論,請勞動部勞動力 發展署於本小組下(第 25)次會議時,提送製造業雇主聘僱本國 勞工之部分工時情形及平均薪資等相關資料供委員參考。

(二)製造業雇主聘僱本國勞工部分工時情形(製造業聘有外勞雇主 加保型態與人數規模統計詳附件 3-1):依據本部勞工保險局提 供,統計至 105 年 4 月底止,製造業聘僱外勞家數計 3 萬 3,695 家,其中雇主聘僱全時工時家數計 2 萬 4,661 家,占 73.19%;

雇主同時聘僱部分工時與全時工時家數計 9,034 家,占 26.81%;

其中雇主全數聘僱部分工時家數計 49 家(占製造業聘僱外勞家 數達 0.14%)。經依 105 年 10 月 27 日本小組第 25 次會議結論,

請業務單位調查僅聘僱部分工時本勞之 49 家廠商,於下(第 26) 次會議報告調查結果。

(三)經再次調查確認聘僱部分工時本勞之廠商共 48 家(經查 1 家因 統計重復予以扣除),為瞭解渠等 48 家廠商本外勞之工作內容、

工作時間及時段、薪資條件,及以部分工時聘僱本勞而未全職僱 用之原因,業函請 48 家廠商所屬之宜蘭縣政府、新北市政府、

(4)

桃園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及嘉義市政 府協助調查,並綜整分析上開地方政府調查結果,說明如下:

1、該等 48 家廠商以部分工時聘僱本勞而未全職僱用之原因,

經彙整複數因素包括「工作性質」(如訂單需求不確定、工作 量不確定、視機臺維修需求而定等 14 家)、「工作量少無須 聘僱全職員工」(11 家)、「難以招募全職本國勞工」(10 家) 、

員工因素」(如因故無法全職工作或配合加班、部分工時員 工為雇主其他工廠全職員工、提供大學生實習等 6 家)、「部 分工時員工在公司或工作間調度上較有彈性」(6 家)、「部分 工時員工為家族成員」(2 家)、「公司營運成本」(1 家)。

2、至本、外勞工作內容,經檢視工作性質完全相同者共 16 家 廠商,工作性質部分相同者共 6 家廠商,總計 22 家,佔 45.83%;

餘 26 家工作性質不同,占 54.17%。

決定:洽悉。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加強訪視及適時查察僅聘僱部分工 時本勞之廠商,以保障國人就業機會。

四、105 年度委託研究案「防制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對策研究計畫」研究 成果(報告單位:異視行銷市場調查股份有限公司)

(一)勞動部於 105 年委託辦理「防制行蹤不明外籍勞工對策研究計 畫」,規劃藉由開放式問卷調查、深度訪談及焦點座談等,歸納 綜整外勞行蹤不明原因及歸因對象。

(二)依據前揭研究內容,獲得下列初步發現:

1、問卷調查部分:

(1)針對收容所內行蹤不明外勞,依行蹤不明外勞之行業別 與國籍別,依比例進行訪談,共計回收 204 份有效樣本。

(2)依據前揭問卷資料分析,外勞離開原合法雇主主要原因 為金錢因素(28.9%)、其次為雇主因素(27.5%)、工作量 (20.6%)及環境因素(10.3%)。又以其行蹤不明前之工作 類別區分,製造業部分,主要為金錢因素(43.0%)、工作 量(16.5%)及雇主因素(15.2%);看護工部分,主要為雇主

(5)

因素(34.0%)、工作量(24.5%)及金錢因素(18.9%);漁工 部分,主要為雇主因素(42.1%)、金錢因素(26.3%)、工作 量(15.8%)及環境因素(15.8%)(如表 1)。

另有關來臺所支付費用部分,詢問行蹤不明外勞為 了來台工作,總共支付多少費用,調查結果發現(如表 2),

行蹤不明外籍勞工不知其來台工作實際所支付多少費用 者占大多數,占整體比例 36%;支付(新臺幣,以下同)15 萬元以上者為次,比例約為 25%,其次為 5 至 10 萬元 (18%)、5 萬元以下(17%)和 10 至 15 萬元(4%),

表 2. 為了來台工作總共支付費用統計表(按國籍與職業別分)

5 萬元以下 5~10 萬元 10~15 萬元 15 萬元以上 忘記了/不清楚

樣本數 百分比 樣本數 百分比 樣本數 百分比 樣本數 百分比 樣本數 百分比 總計 34 16.7 37 18.1 9 4.4 50 24.5 74 36.3

國籍

印尼 25 24.0 15 14.4 1 1.0 0 0 63 60.6

越南 6 8.5 2 2.8 7 9.9 49 69.0 7 9.9

泰國 1 12.5 5 62.5 1 12.5 1 12.5 0 0

菲律賓 2 9.5 15 71.4 0 0 0 0 4 19.0

工作類型

看護工 18 17.0 16 15.1 4 3.8 11 10.4 57 53.8 製造業 10 12.7 16 20.3 5 6.3 37 46.8 11 13.9

漁工 6 31.6 5 26.3 0 0 2 10.5 6 31.6

另詢問行蹤不明外勞在原合法工作的地點,每月薪 資為多少,經統計(如表 3、表 4)以月薪 12001~18000 元 區間者最多,占整體57.8%,其次為 18,000 元以上(22.1%),

扣除未明確表態者,平均月薪約為16,000 元,而有 71.6%

行蹤不明外勞表示並沒有加班費。

2、焦點座談研究發現外勞行蹤不明原因如下:

表 1 從合法雇主處離開的主要原因統計表 樣本數 百分比 環境

因素

雇主

因素 工作量 金錢 因素

朋友 邀約

期限或返 國因素 204 100.0 10.3 27.5 20.6 28.9 5.4 7.4 工作

類型

看護工 106 100.0 11.3 34.0 24.5 18.9 6.6 4.7 製造業 79 100.0 7.6 15.2 16.5 43.0 5.1 12.7

漁工 19 100.0 15.8 42.1 15.8 26.3 0.0 0.0

(6)

(1)金錢因素:源頭為勞工出國工作需支付仲介費、訓練費及 機票費用等,勞工必須在母國貸款以繳交各項費用;然來 臺後實質薪資不如預期或過低(如缺少加班機會等)以及 非法工作可賺取較高薪資,爰誘使外勞發生行蹤不明。

表 3. 原合法工作的地點每月薪資統計表(按國籍與職業別)

6,000 元以下 6,001~12,000 元 12,001~18,000 元 18,000 元以上 不一定 樣本數 百分比 樣本數 百分比 樣本數 百分比 樣本數 百分比 樣本數 百分比 總計 8 3.9 19 9.3 118 57.8 45 22.1 14 6.9

國籍

印尼 8 7.7 5 4.8 68 65.4 16 15.4 7 6.7

越南 0 0 14 19.7 32 45.1 19 26.8 6 8.5

泰國 0 0 0 0 4 50 4 50 0 0

菲律賓 0 0 0 0 14 66.7 6 28.6 1 4.8

工作類型

看護工 4 3.8 9 8.5 74 69.8 12 11.3 7 6.6

製造業 1 1.3 9 11.4 35 44.3 27 34.2 7 8.9

漁工 3 15.8 1 5.3 9 47.4 6 31.6 0 0

表 4. 原合法工作的地點有無加班費統計表(按國籍與職業別)

(2)工作環境與壓力因素:家庭類勞工容易因工時過長、工 作繁重且勞雇關係欠佳或遭受雇主不合理對待等,造成 長期身心壓力,發生行蹤不明;產業類勞工則因工作環境 不佳及工作量大,超過負荷,若再受不法工作高薪誘惑 等,則易發生行蹤不明。

(3)其餘行蹤不明原因,尚包含市場供需不均衡(部分缺工嚴

樣本數 百分比 樣本數 百分比

總計 58 28.4 146 71.6

國籍

印尼 19 18.3 85 81.7

越南 30 42.3 41 57.7

泰國 5 62.5 3 37.5

菲律賓 4 19.0 17 81.0

工作類型

看護工 17 16.0 89 84.0

製造業 38 48.1 41 51.9

漁工 3 15.8 16 84.2

(7)

重產業,助長行蹤不明外籍勞工成長空間)、非法仲介或 朋友慫恿以及對行蹤不明外勞本身的處罰過低等。

3、深度訪談發現原因,主要包含經濟來源與工作環境壓力:

(1)經濟壓力來源之因:包含來源國進行貸款支付仲介及相 關費用,被有心人士利用成不當負債、來臺後雇主以額外 名義扣薪,或是外勞於工作期間不當交友或被利用、控制 染上惡行欠下債務等。

(2)工作環境壓力部分:主要分為產業類勞工本身個人體質 因素,而產生工作環境適應問題(如化學、粉塵或高溫環 境,且勞工又申訴無門)、外籍漁工部分惡劣工作及起居 環境,以及家事類勞工須負擔工時長及許可外工作比率 高等因素。

(三)研究結果歸納外勞發行蹤不明原因如下:

1、來臺費用偏高、實際領取薪資與原先預期落差較大,驅使外 勞非法工作以賺取更高薪資。

2、遭遇惡劣環境或不合理對待,加重外勞發生行蹤不明意願。

3、外勞申訴或檢舉比例不高,對各管道評價普遍偏負面。

4、部分產業缺工嚴重,勞力市場供需失衡;且開放外勞之產業 別過少、或申請門檻過高,行蹤不明外勞易找到新工作。

5、我國對於行蹤不明外勞之處罰形同虛設。

(四)另針對重新開放引進越南籍漁工與看護工之分析:自從 88 年開 放引進越南勞工以來,越南勞工行蹤不明比例持續增加,截至 93 年更接近 10%;94 年開始因凍結政策影響行蹤不明的百分比 一度下降至6%,但越方並沒有相應增強管理,導致比例又一度 提高回到9%;隨近年來越南政府積極處理逃逸勞工問題,行蹤 不明比例即逐年下降,截至 105 年底行蹤不明的百分比更低於 3%,說明可見政策解凍並不會對勞工行蹤不明情形造成顯著影 響。

(8)

圖 1. 89~94 年越南外勞來台行蹤不明人數及比率圖

圖 2 . 95~104 上半年越南外勞來台行蹤不明人數及比率圖

(五)研究結果提供下列政策建議:

1、放寬申請外勞之產業別及資格。

2、強化 1955 專線服務功能,關注申訴服務處理情形及效率。

3、課予行蹤不明外勞應有的責任。

4、逐漸放寬外勞在臺居留限制。

5、加重處罰非法仲介與非法雇主。

6、考慮採行繳納入境保證金制度。

決定:洽悉。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參考研究結果及建議,作為後續加

89 90 91 92 93 94

人次 35 293 1,584 4,233 7,536 7,363

百分比 0.72% 2.75% 7.79% 9.63% 10.16% 8.17%

0.0%

2.0%

4.0%

6.0%

8.0%

10.0%

12.0%

0 1,000 2,000 3,000 4,000 5,000 6,000 7,000 8,000

人次 百分比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1- 6月) 人次 4,422 4,529 4,275 5,138 6,590 6,985 8,467 8,738 7,868 6,422 百分比 5.82% 6.50% 5.60% 6.60% 8.36% 7.93% 8.66% 7.82% 5.77% 4.11%

0.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0 1,000 2,000 3,000 4,000 5,000 6,000 7,000 8,000 9,000 10,000

人次 百分比

(9)

強防制外籍勞工行蹤不明政策及措施之參據;另會議各委員意見 提供研究團隊參考。

五、105 年度委託研究案「委託辦理韓國直接聘僱制度之研究計畫」研 究成果(報告單位:致理學校財團法人致理科技大學)

(一)本部於 105 年委託致理學校財團法人致理科技大學辦理「韓國 外籍勞工政策及直接聘僱制度之研究」,規劃藉由文獻暨資料分 析、觀察記錄及深度訪談等研究方法,探討韓國現行外籍勞工政 策及直接聘僱制度對國家整體開放運用外籍勞工之影響與優、

缺點,並與我國現行以直接聘僱模式引進外籍勞工之利、弊綜合 比較分析,進而提供未來我國精進直接聘僱制度之具體建議。

(二)依據前揭研究目的,針對國內業者及本署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 心相關人員之訪談部分結果摘述如下:

1、目前採用直接聘僱方式引進外籍勞工之事業單位,多屬國際 品牌在臺供應商,為了因應其品牌供應商保護外籍勞工權益 準則,要求雇主必須返還外籍勞工入臺前相關招募費用,爰 採用直接聘僱服務以符合接單規範。

2、已使用直接聘僱之業者,外勞聘僱模式多為「部分直聘、部 分仲介」模式,但目前在直聘部分仍多以重招為主。

3、已使用直接聘僱之企業對於我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的個 案輔導專人服務模式持肯定態度,有直聘中心專人的支持,

是公司能順利引進直聘制度的重要關鍵。

4、由於目前仲介服務市場競爭激烈,人力仲介業者多半不向雇 主收取就業服務費用以爭取服務機會,因此業者多半提到採 用直聘模式對公司而言,成本支應並無減少,反而可能讓公 司生活照顧管理及就業服務、行政成本增加。

5、相關法規、申辦文件及程序的複雜,以及對直聘流程的不理 解,更讓未辦理直聘的管理人員產生疑慮。且不論直聘與否,

後續的生活管理對公司而言都認為才是更重要的議題。面臨 獨自負擔語言溝通、就醫、交通、特殊狀況等生活照顧事宜,

(10)

也讓未辦理直聘單位裹足不前;有辦理直聘但仍與人力仲介 業者合作之單位是現下折衷之計。

6、因此,針對願意採用直聘之企業,政府應擴大提升「省錢」、

「省時」、「省力」等經濟誘因,俾讓雇主更願意導入直聘制度。

(三)研究結果提供下列政策建議:

1、對於我國全面直接聘僱之可行性分析與發展直接聘僱制度之 建議:

(1)短期:提升制度管理效率,建構完整夥伴網絡。

(2)中期:積極擴大合作對象,強化選工培訓制度。

(3)長期:強化外勞職涯發展,獎優汰劣外勞仲介。

2、對於提高雇主採用直接聘僱意願之建議:

(1)短期:便利智慧服務、發展互助社群。

(2)中期:提供經濟誘因、協助生活照護。

(3)長期:設置海外中心、加值特色選工。

決定:洽悉。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參考研究結果之建議,作為後續直 接聘僱制度政策之研擬參考。

六、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 104 年數據(報告單位:勞動力發展署跨國 勞動力管理組)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第 3 項規定,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勞 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 者代表協商之。為建立外勞警戒指標,本部前於 102 年委託辦 理「建立外勞引進對國內整體經濟與社會效益之制度化評估機 制」研究計畫,建立外勞引進之整體評估機制,另於 104 年 11 月 20 日完成委託專家學者修訂外籍勞工警戒指標項目並蒐集更 新資訊,並於 105 年 3 月 21 日邀集專家學者、相關權責部會共 同研商討論訂定警戒指標相關項目之妥適性。

(二)上開外勞警戒指標業於 105 年 4 月 27 日提送本小組第 24 次會 議討論與 105 年 8 月 22 日邀集專家學者召開諮詢會議;並於 105 年 10 月 27 日再提本小組第 25 次會議討論,結論略以除確 認外籍勞工警戒指標項目外,外籍勞工警戒指標數據將列入政

(11)

策小組例行性報告事項,於下(第 26)次會議首次報告 104 年外 籍勞工警戒指標相關數據,並試辦 1 年。

(三)依政策小組第 25 次會議結論,爰綜整 104 年外籍勞工警戒指標 數據如下:

1、產業外籍勞工警戒指標 (1) 總體面向

總體面向 103 年數據 104 年數據 增幅 (%)

105 年 第 1 季

105 年 第 2 季

產業 外籍 勞工 警戒 指標

就業機會 失業率 3.96 3.78 -0.18 3.9 3.87 勞動條件 非專技人員

薪資增加率 2.88 1.89 -0.99 -1.66 2.00 國民經濟

發展

工業部門受 僱者勞動生 產力指數增

加率

3.81 -1.29 -5.1 5.81 3.25

社會安定

整體外籍勞 工行蹤不明 發生率

3.34 4.02 0.68 0.99 0.86

註:依勞動部統計名詞解釋,非專技人員指於公民營事業單位內,從事助理專業人員、事務支 援人員、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技藝有關工作人員、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基層技術工 及勞力工等工作之一者。

(2)開放行業面向

開放行業面向 103 年數據 104 年數據 增幅 (%)

105 年 第 1 季

105 年 第 2 季

產業 外籍 勞工 警戒 指標

就業 機會

製造業、營造業 及農林漁牧業離 職失業比率

3.01 3.06 0.05 3.39 2.99

勞動 條件

製造業及營造業 所僱本國勞工參 加勞保投保薪資

增加率

1.16 0.98 -0.18 0.29 1.38

國民 經濟 發展

製造業受僱者勞 動生產力指數增

加率

4.12 -0.91 -5.03 5.28 3.76

社會 安定

製造業、營造業 及農林漁牧業聘 僱外籍勞工之行 蹤不明發生率

3.06 4.11 1.05 1.03 0.89

註:目前統計資料尚無區隔農林漁牧業離職失業情形,又目前尚未開放農業、林業及畜牧業外

(12)

籍勞工,故農林漁牧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發生率僅限外籍漁工及屠宰業外籍勞工。

2、社福外籍勞工警戒指標

103 年數據 104 年數據 增幅(%) 105 年 上半年 社福

外籍 勞工 警戒 指標

本國居家服務使用人數增

加率 6.25 3.91 -2.34 14.50 長期照護及安養機構床數

增加率 3.88 0.58 -3.3 3.34 非專技人員薪資增加率 2.88 1.89 -0.99 -0.08 外籍機構看護工及家庭看

護工之行蹤不明發生率 3.43 3.93 0.5 1.89

註:本國居家服務使用人數增加率與長期照護及安養機構床數增加率係以當年度人數及床數「增 加率」為對象,至增幅欄位,則指前後不同增加率之異動幅度,正值代表第 2 年增加率高 於第 1 年增加率,負值則代表第 2 年增加率低於第 1 年增加率。

(四)綜整 104 年外籍勞工警戒指標如下:

1.產業類

(1)總體面向:104 年相較 103 年,指標數據除失業率下降外,其 餘 3 項指標則呈現負向趨勢;另 105 年前 2 季相較 104 年數 據,除第 1 季非專技人員薪資增加率外,其餘指標皆呈現正 向增長。

(2)開放行業面向:104 年相較 103 年,4 項指標數據均呈現負向 趨勢;另 105 年第 2 季相較 104 年數據所有指標皆呈現正向 增長。

2.社福類:104 年相較 103 年,4 項指標數據均呈現負向成長;另 105 年上半年相較 104 年數據,除非專技人員薪資增加率外,其 餘指標皆呈現正向成長。

決定:洽悉。104 年外籍勞工警戒指標數據已發布,惟 105 年上半年數據 已趨正向穩定,考量 104 年迄今,時間落差超過 1 年以上,請勞 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持續檢視 105 年全年外籍勞工警戒指標項目數 據變化,提送本小組報告後,再適時檢視整體外籍勞工政策妥適性。

捌、討論提案

一、有關引進外籍勞工對於原住民勞工權益之影響,提請討論。

提案委員(單位):原住民族委員會 說明:

(一)我國原住民就業及引進外籍勞工概況:

(13)

1、104 年原住民就業人數為 23 萬 7,395 人,其中從事之行業 別以「營造業(18.42%)」為最高,其次為「製造業(16.37%)」, 合計所佔比率為 34.79%,合計人數約為 8 萬 2,500 人;餘 為「農林漁牧業」、「其他服務業」、「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 務業」等,佔 65.21%。

2、104 年底止我國外籍勞工總人數為 58 萬 7,940 人,其中從 事「製造業」人數為 34 萬 6,914 人(59.01%)、「營造業(含 重大公共工程)」人數 1 萬 3,185 人(2.24%),合計為 35 萬 3,686 人,合計所佔比率為 61.25%;餘為「農林漁牧業」

(9,898 人)、「看護工」(22 萬 2,328 人)及「家庭幫傭」

(2,028 人)等,佔 38.75%。

(二)引進外籍勞工對於原住民就業權益之影響 1、原住民與外籍勞工之(就業)人口數比較

104 年全國原住民人口數為 54 萬 6,698 人,就業人口數為 23 萬 7,395 人,而外籍勞工人數為 58 萬 7,940 人,皆高出 全國原住民人口數及就業人口數。

2、原住民與外籍勞工主要從事行業別之比較

原住民從事之行業別主要以「製造業」及「營造業」為主,

該就業人數計約 8 萬 2,500 人,而外籍勞工從事人數則為 35 萬 3,686 人,為原住民人數之 4.3 倍。

3、原住民對引進外籍勞工所受影響之看法

依本會原住民族就業狀況調查結果,104 年原住民就業者工 作 場 所 有 僱 用 外籍 勞 工 者 , 認 為對 其 工 作 有 影 響者 佔 68.30%;影響情形以「部分工作項目被取代」為最高,其次 依序是「同事人際關係問題」、「工資下降」及「工作時間縮 短」等情形。

4、綜上,顯示引進外籍勞工無論於就業機會、從事行業別及工 作場所感受,對於原住民就業權益造成一定程度影響。

建議:建議勞動部設定外勞警戒指標,應納入對於原住民勞工權益影 響之相關指標,如原住民勞工從事製造業、營造業、漁業、農 林漁牧、看護工及家庭幫傭等行業之就業人口、平均薪資、失 業率及投保薪資比率等,以作為國內聘僱外籍勞工人數控管之

(14)

參據,俾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益。

權責單位意見: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說明意見如下:

(一)按外籍勞工警戒指標,係本部依就業服務法第 42 條規定,以聘 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 濟發展及社會安定等精神,並依指標目的性、指標關聯性、資料 可及性與警戒指標產業及社福分流等 4 項原則訂定,以保障本 國勞工工作權,又基於公平性原則,本國勞工已包含特定族群在 內(含原住民)。

(二)經查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所掌理事項包括原住民 健康促進、社會福利、工作權保障、就業服務、法律服務之規劃、

協調及推動,專責於原住民族各項保障;又原民會現行已定期調 查原住民經濟狀況、統計原住民人口及調查原住民就業狀況,所 調查之原住民就業狀況中,已包含原住民之勞動力狀況、就業情 形、失業情形及非勞動力分析。考量警戒指標項目應具有共通 性,原民會建議納入項目,是否與國民就業、勞動條件、國民經 濟發展及社會安定等目的相符或關聯性為何?相關統計數據有 無定期公布可獲得?尚待釐清。

(三)另本部已刻正辦理「引進外籍勞工對原住民在臺就業與勞動權 益影響」研究計畫,將調查並評估分析各類別外籍勞工引進人數 增減對原住民就業權益與勞動條件之影響情形、整體經濟與社 會發展之影響,研究成果將作為後續整體外籍勞工政策檢討及 規劃參考。

建議:建議待「引進外籍勞工對原住民在臺就業與勞動權益影響」研 究完成後,再行參酌上開研究成果及建議,由本部及原民會共 同研議外籍勞工警戒指標納入原住民適用項目之可行性。

決議:請原民會及勞動部待「引進外籍勞工對原住民在臺就業與勞動 權益影響」研究完成後,參酌研究成果及建議,共同研議外籍 勞工警戒指標納入原住民項目之可行性。

(15)

二、增加開放外勞輸入的國家,提請討論。

提案委員(單位):陳正雄(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代表) 說明:

(一)可提供雇主更多的選擇性。

(二)基於人道協助的考量,或許這是我們幫助其他國家的方式之一。

建議:增加可輸入的國家,例如:柬埔寨、孟加拉、印度、巴基斯坦、

敘利亞等。

權責單位意見: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說明意見如下:

(一)有關本部開放外籍勞工來源國之原則,係為降低國內雇主對單 一國家外籍勞工過度依賴,並提供不同選擇,如其他外籍勞工 來源國符合我國政策,且有利穩定勞動市場、國內經濟發展及 外交效益,本部樂見其成。

(二)對於開放外籍勞工來源國,本部主要考慮因素如下:

1、外籍勞工輸出國之勞工素質應符合我國產業對勞動力之需 求。

2、外籍勞工之犯罪傾向將直接影響我國社會安定。

3、防止移入性疾病侵入國內,威脅我國防疫安全。

4、雙方應基於平等、互惠原則設立代表處進行勞務合作,對於 我國相關法令規定及外籍勞工政策與相關措施予以尊重及配 合。

(三)本部將持續聯繫外交部洽新興外勞目標國推動雙邊勞務合作,並 對目標國之勞工素質、警政治安、衛生防疫等層面進行評估,對 合作意願良好之國家,積極透過外交管道探詢合作意願。

建議:本部將繼續積極聯繫外交部洽其他外籍勞工輸出國家,並推動 雙邊勞務合作,以供雇主不同選擇空間。

決議: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持續積極與外交部聯繫合作,開發其他

(16)

外籍勞工來源國,以供雇主不同選擇空間。

三、建請重新檢討外勞 3K5 級制,盡量滿足產業現場人力之需求,提請 討論。

提案委員(單位):秦嘉鴻委員(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

說明:

(一)勞動部於 99 年 10 月實施製造業聘僱外勞核配比率 3K5 級制為 10%、15%、20%、25%、35%,並於 102 年 3 月實施外加就業安定 費附加外勞數額機制,雇主可於 3K5 級制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以 下同)2,000 元之外,額外付出就業安定費 3,000 元、5,000 元、

7,000 元,即可分別提高 5%、10%、15%之比率,最高可達 40%,

以因應產業特殊缺工之彈性用人需求。

(二)但主計總處公布 105 年 8 月底缺工人數以製造業 8 萬人,占總 缺工人數 38.5%最多,為所有產業之冠。和其他已開發國家相比,

台灣的勞動參與率明顯偏低,學生畢業得晚,勞動人口又退休得 早;工作環境差,使得年輕人對工廠望之卻步,加上九成以上的 年輕人擁有大學學歷,但不想「屈就」骯髒、辛苦、危險的工作 場所,缺工問題越來越嚴重,單週 40 小時、一例一修通過後,

已讓製造業缺工問題雪上加霜,恐影響企業生產,降低產業競爭 力,損害國家經濟發展。

(三)此外,雇主因缺工僱用行蹤不明或非法外勞,又成為社會的一大 隱憂。

權責單位意見: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說明意見如下:

(一)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機會之基本原則下,本部對於國內所缺乏之 基層勞工,採取補充性方式開放引進外籍勞工,以補充國內產業 勞動力之不足。

(二)為協助傳統產業、中小企業之特定製程工作所面臨勞動力缺乏 問題,99 年 10 月經本部及經濟部整體考量 3K 行業缺工情形、

產業關聯度及產業 3K 特性不同,並經本小組會議協商,調整各

(17)

業聘僱外勞核配比率為 10%、15%、20%、25%、35%等 5 級制(以 下簡稱 3K5 級制)。

(三)另為因應產業於國內確有招募不足,且非因薪資原因缺工之特 殊狀況,經本小組會議討論,本部於 102 年 3 月實施外加就業 安定費附加外勞數額機制,即雇主除繳納原就業安定費 2,000 元 外,亦得額外付出就業安定費 3,000 元、5,000 元、7,000 元,

即可分別提高 5%、10%、15%之比率,最高可達 40%,以因應產業 特殊缺工之彈性用人需求。

(四)本部已於 104 年 2 月完成「實施 3K 產業外勞新制之影響及效益 評估」委託研究,指出薪資福利偏低、勞動條件與工作環境不佳 為 3K 產業缺工重要因素,如後續再提高外勞核配比率,將使企 業更依賴外勞,而不願改善薪資福利與工作環境,現行 3K5 級 制度及外勞核配比率係基於各產業缺工狀況與產業關聯程度整 體考量訂定,應予維持;另為發揮以價制量效果,目前外加就業 安定費附加外勞數額機制尚屬合理。

(五)又外籍勞工在臺人數已突破 62 萬人,外界屢反映外勞人數過多,

有排擠本勞之嫌;且本會議報告 104 年外籍勞工警戒指標數據 呈現惡化現象,現階段尚不宜重新檢討製造業外籍勞工核配比 率。

(六)為協助產業處理缺工問題,建議可由產業提供缺工及招募需求,

洽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由分署辦理就業博覽會、單一或聯 合徵才就業媒合服務,並可運用「跨域就業津貼」措施,增加勞 工跨域就業意願,以推介人才協助產業解決缺工。

建議:考量外籍勞工在臺人數已突破 62 萬人,為避免影響本國人就 業機會及勞動條件,暫不放寬現行外勞 3K5 級制,廠商如有 缺工需求,請逕洽當地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專案媒合。

決議: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運用現有就業媒合工具,推動本國勞工 投入缺工產業;至外籍勞工因在臺人數已突破 62 萬人,為避 免影響本國人就業機會及勞動條件,暫不調整現行外勞核配比

(18)

率。

四、聘僱外籍勞工前調高國內求才薪資高於基本工資案,提請討論。

提案委員(單位):勞動部(代高雄市政府提案)。

說明:

(一) 高雄市政府於 105 年 2 月 17 日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第 78 次會 議提案,略以該府勞工局辦理各大、中、小型徵才活動積極推介 5,821 位求職者,僅 864 人就業,經訪多數求職者均表示「薪資 不符期待」,建請本部調升聘僱外籍勞工前國內求才之薪資(本 薪)高於基本工資加新臺幣 3,000 元以上,鼓勵國人投入傳統產 業,俾提升國人就業意願暨增進就業率。

(二) 依就業服務法第 42 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 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 會安定。另按就業服務法第 47 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前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之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 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 出申請,並應於招募時,將招募全部內容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 或勞工,並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公告之。基於外籍勞工補充 性原則及保障本國人之就業權益,本部定期檢討修正雇主聘僱 外國人辦理國內招募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

(三) 現行製造業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之訂定原則,包含採用數據 (以「職類別薪資調查」之「平均經常性薪資」訂定)、不考慮地 區因素、採特殊時程及非特殊時程薪資加權計算、薪資調整(非 技術工薪資倘有低於雇主聘僱製造業外國人最低成本者,依現 行基本工資加計就業安定費 2,000 元進行調整)等,以避免薪資 偏低或本國勞工勞動條件有低於外國人之情形,致影響本國人 就業意願。

(四)為重新調整製造業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本部依上開原則,依 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 104 年「職類別薪資調查」之製造業工員 平均經常性薪資計算近 1 年平均經常性增減率,並依上開核定原

(19)

則調整修正製造業各類別薪資(如附件 4),並檢視調整後之薪資 資料,發現除「皮革、毛皮及其製造業」、「木竹製品製造業」及

「機械設備製造業」等 3 個行業之工員平均經常性薪資較低,故 非特殊時程之非技術工部分,經調整換算後之薪資仍低於新臺幣 24,009 元外,餘 22 個行業薪資調整後均高於高雄市政府建議薪 資。

建議:考量薪資應隨國家社經發展適度調整,維持本國人合理之生活 水平,建議於前揭訂定原則下,再適度檢討製造業之合理勞動 條件薪資。

決議:高雄市政府提案立意良善,但建議調高金額尚無客觀標準,另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依調整薪資原則所定之薪資,部分行業調 幅過高,與實際勞動市場有所出入,為使求才薪資更具合理性,

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持續檢討國內招募合理勞動條件薪資 基準。

玖、散會:下午 4 時 20 分

(20)

附件 1、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歷次會議結論執行情形

號 會

議 案由

報告單位 /提案委

員(單 位)

結論 主(協)

辦單位 執行情形 管考 意見 一 25 製造業雇主聘

僱本國勞工部 分工時情形及 平均薪資。

勞動部 請業務單位調查 僅聘僱部分工時 本勞之 49 家廠 商,於本次本小 組會議報告調查 結果。

本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 跨 國 勞 動 力 管 理 組)

本部業於 105 年 10 月 21 日業函請僅 聘 僱 部 分 工 時 本 勞 廠 商 所 屬 之 宜 蘭縣政府、新北市 政 府 、 桃 園 市 政 府、新竹縣政府、

臺中市政府、彰化 縣 政 府 及 嘉 義 市 政府協助調查,並 綜 整 分 析 上 開 地 方政府調查情形,

於 本 次 本 小 組 會 議報告分析結果。

討論 後解 除列 管

二 25 建請同意建立 外籍勞工總額 警戒機制。

勞動部 將外籍勞工總額 警戒機制列入本 小組之例行性報 告事項,做為產 業外勞及社福外 勞配額動態管理 之參據,並於本 次本小組會議報 告 104 年度警戒 指標數據資料。

本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 跨 國 勞 動 力 管 理 組)

本 部 業 綜 整 分 析 104 年產業外籍勞 工警戒指標(總體 面向指標:產業外 勞警戒指標項目包 括失業率、非專技 人員薪資增加率、

工業部門受僱者勞 動生產力指數增加 率及整體外勞行蹤 不明發生率;開放 行業別面向:離職 失業比率、製造業 及營造業所僱本國 勞工參加勞保投保 薪資增加率、製造 業受僱者勞動生產 力指數增加率及產 業外勞行蹤不明發 生率),及社福外籍

討論 後解 除列 管

(21)

案 號

議 案由

報告單位 /提案委

員(單 位)

結論 主(協)

辦單位 執行情形 管考 意見 勞工警戒指標(本

國居家服務使用人 數增加率、長期照 顧 機 構 床 數 增 加 率、非專技人員薪 資增加率及社福外 勞 行 蹤 不 明 發 生 率)各項目數據,並 提供 103 年外籍勞 工警戒指標數據比 較,於本次小組會 議報告外籍勞工警 戒指標數據。

三 25 建請同意將磚 窯業外勞核配 比 例 提 高 至 25%。

江委員啟 靖(中華 民國全國 工 業 總 會)

原則同意紅磚業 外勞核配比率可 歸類於 25%,惟 瓷 磚 業 仍 維 持 20%。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 本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 跨 國 勞 動 力 管 理 組))

本部業依經濟部工 業局建議,刻正辦 理修正外國人從市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 第 11 款工作資格 及審查標準修法作 業,於附表 6 之 A 級 (25%) 增 列 黏 土 建 築 材 料 製 造 業 ( 僅 限 紅 磚 製 造 業)。

繼續 列管

四 25 外勞行蹤不明 事件增加,已 造成企業廠商 困擾,建請加 強非法外勞查 緝,並修法懲 非法仲介,以 保 障 雇 主 權 益。

秦委員嘉 鴻 ( 中 華 民國工業 區廠商聯 合總會)

請內政部協調國 安團隊積極查察 行蹤不明外勞,

以減少行蹤不明 外勞人數;另請 勞動部研議修法 加重非法仲介罰 則,並於本次會 議報告「防制外 籍勞工行蹤不明 對策研究計畫」

勞動部 1. 為 加 強 查 緝 行 蹤不明不勞,國 安團隊自 101 年 起 已 積 極 辦 理 查緝業務,並持 續推動至今,查 緝 人 數 每 年 均 成長。

2. 為 加 重 非 法 仲 介罰則,本部前 已 修 正 就 業 服

討論 後解 除列 管

(22)

案 號

議 案由

報告單位 /提案委

員(單 位)

結論 主(協)

辦單位 執行情形 管考 意見 研究成果。 務 法 , 並 已 於

103 年送立法院 審議,惟因立法 院改選退回,本 部 近 期 將 重 新 提 報 行 政 院 審 查。

3. 本部業於 106 年 1 月 10 日完成 委 託 異 視 行 銷 市 場 調 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 防 制 行 蹤 不 明 外 籍 勞 工 對 策研究計畫」,

藉 由 開 放 式 問 卷調查、深度訪 談 及 次 焦 點 座 談等,歸納綜整 外 勞 行 蹤 不 明 原 因 及 歸 因 對 象,並將於本次 小 組 會 議 報 告 上 開 研 究 發 現 及政策建議。

(23)

附件 2-1、外勞在臺人數統計(106 年 1 月底)

類別 開放項目別 105 年 1 月 106 年 1 月 與去年同期比較 增 減 %

產業外勞

製造業

346,921 370,075 23,154 6.67%

重大投資製造業

364 214 -150 -41.21%

一般製造業

346,557 369,861 23,304 6.72%

營造業

6,680 6,286 -394 -5.90%

重大公共工程

6,337 6,096 -241 -3.80%

重大投資營造業

318 168 -150 -47.17%

一般營造業

25 22 -3 -12.00%

外籍船員

10,146 11,036 890 8.77%

小計

363,747 387,397 23,650 6.50%

社福外勞

外籍看護工

224,290 237,295 13,005 5.80%

外籍幫傭

2,049 1,907 -142 -6.93%

小計

226,339 239,202 12,863 5.68%

合計

587,940 626,599 36,513 6.19%

(24)

附件 2-2、外國人在臺人數與本國就業人數比率

時間 外勞人數(千人) 本國就

業人口 (千人)

外國人與本國就業人口比率

產業類 社福類 白領 產業外勞比率 社福外勞比率 白領比率 97 年底 197 168 27 10,354 1.90% 1.62% 0.26%

98 年底 176 175 26 10,384 1.69% 1.69% 0.25%

99 年底 194 186 27 10,613 1.83% 1.75% 0.25%

100 年底 228 198 27 10,802 2.11% 1.83% 0.25%

101 年底 243 203 28 10,931 2.22% 1.85% 0.25%

102 年底 279 210 28 11,029 2.53% 1.91% 0.25%

103 年底 332 220 29 11,151 2.97% 1.97% 0.25%

104 年底 364 224 30 11,242 3.00% 1.99% 0.27%

105 年底 387 237 31 11,315 3.42% 2.1% 0.27%

106 年 1 月底 387 239 31 11,320 3.42% 2.1% 0.27%

附件 2-3、各業別外勞與本國就業人口比率表

時間

外勞與本國就業人口(千人)比率 製造業外勞

比率 (本國製造

業就業人 數)

營造業外 勞比率 (本國營 造業就業

人數)

外籍船員比 率 (本國農、

林、漁、牧 業就業人

數)

機構及外展 外籍看護工

比率 (本國醫療 保健社會工 作服務業就 業人數)

家庭外籍看 護工比率 (本國其他 服務業就業

人數)

外籍幫傭比 率 (本國其他 服務業就業

人數)

97 年底 6.50%(2855) 0.76%(808) 0.90%(543) 2.35%(361) 29.42%(535) 0.47%(535)

98 年底 5.93%(2797) 0.49%(778) 1.17%(552) 2.31%(382) 30.62%(535) 0.43%(535)

99 年底 6.28%(2901) 0.44%(821) 1.41%(551) 2.42%(394) 32.64%(534) 0.43%(534)

100 年底 7.26%(2964) 0.46%(842) 1.59%(546) 2.49%(418) 34.45%(538) 0.40%(538)

101 年底 7.73%(2984) 0.35%(856) 1.71%(545) 2.63%(424) 35.00%(541) 0.40%(541)

(25)

102 年底 8.86%(2998) 0.39%(872) 1.79%(546) 2.77%(428) 36.20%(542) 0.39%(542)

103 年底 10.48%(3017) 0.55%(889) 1.87%(552) 3.03%(433) 37.43%(547) 0.39%(547)

104 年底 11.47%(3024) 0.75%(899) 1.78%(555) 3.12%(440) 38.00%(549) 0.37%(549)

105 年底 12.19%(3037) 0.71%(899) 1.95%(557) 3.18%(447) 40.13%(551) 0.35%(551)

106 年 1 月底 12.18%(3038) 0.7%(900) 1.98%(556) 3.18%(449) 40.55%(550) 0.35%(550)

(26)

附件 2-4、本國失業人數與失業率

時間 本國失業人口

(千人) 本國失業率

98 年底 632 5.85%

99 年底 520 5.21%

100 年底 471 4.39%

101 年底 477 4.24%

102 年底 469 4.18%

103 年底 439 3.96%

104 年底 430 3.71%

105 年底 446 3.79%

106 年 1 月底 445 3.78%

附件 2-5、外國專業人員有效聘僱許可人數(105 年 8 月底)

時 間 專 門 技

術 性

補習班 教 師

學 校 教 師

投 資 事 業 主 管

宗 教 藝 術 及 演

履 約

運 動 教 練 及 運 動 員

總 計 96 年底 15,467 5,983 2,243 1,451 1,792 1,981 39 28,956 97 年底 14,509 5,839 2,356 1,452 1,546 1,575 42 27,319 98 年底 13,380 5,841 2,375 1,503 1,518 1,241 51 25,909 99 年底 13,938 5,640 2,397 1,503 1,699 1,376 36 26,589 100 年底 13,981 5,715 2,406 1,644 1,685 1,327 40 26,798 101 年底 14,465 5,615 2,445 1,853 1,948 1,269 29 27,624 102 年底 14,855 5,094 2,408 2,010 1,818 1,403 39 27,627 103 年底 15,672 5,040 2,291 2,207 1,962 1,342 45 28,559 104 年底 16,982 5,000 2,299 2,357 1,782 1,719 46 30,185

(27)

105 年底 17,868 4,875 2,254 2,530 1,698 1,750 50 31,025 106 年 1 月 17,462 4,846 2,330 2,501 1,805 1,720 52 30,716

(28)

附件 3-1、製造業聘有外勞雇主加保型態與人數規模統計

加保型態 人數規模

聘僱全時工時雇主 數

同時聘僱部分工 時與全時工時雇

主數

聘僱部分工

時雇主數 合計 1001 人以上 143/0.42% 53/0.16% - 196/0.58%

501~1000 179/0.53% 62/0.18% - 241/0.72%

301~500 人 269/0.8% 108/0.32% - 377/1.12%

101~300 人 1573/4.67% 556/1.65% - 2129/6.32%

31~100 人 5518/16.38% 2400/7.12% 3/0.01% 7921/23.51%

6~30 人 14829/44.01% 5495/16.31% 16/0.05% 20340/60.37%

5 人以下 2150/6.38% 311/0.92% 30/0.09% 2491/7.39%

總計 24661/73.19% 8985/26.67% 49/0.15% 33695/100%

備註:依勞保局 105 年 4 月勞保資料統計

(29)

附件 3-2、製造業各行業雇主聘僱本國勞工部分工時人數及平均投保薪資

105 年 4 月 行業別 本勞平均投保薪資 勞保總人數 本國籍勞工人數 本國籍部分工時勞工

人數

事業單位 家數 電腦、電子

產品及光學 製品製造業

32,264 79,539 70,374 209 222

電子零組件 製造業

32,048 411,493 344,109 698 1,016 化學材料製

造業

31,491 24,451 20,493 187 271 其他化學材

料製造業

30,639 20,780 18,211 266 394 化學製品製

造業

30,008 9,758 8,810 54 58

基本金屬製 造業

29,436 71,312 54,763 1,204 1,097 電力設備製

造業

28,790 52,427 45,261 439 703 印刷及資料

儲存媒體複 製業

28,742 19,978 16,835 579 649

非金屬礦物 製品製造業

28,672 55,293 44,730 1,204 1,132 石油及煤製

品製造業

28,598 100 86 1 10

(30)

行業別 本勞平均投保薪資 勞保總人數 本國籍勞工人數 本國籍部分工時勞工 人數

事業單位 家數 資源化產業 28,438 8,211 6,557 278 229 機械設備製

造業

28,128 165,185 137,951 4,039 5,371 橡膠製品製

造業

27,245 38,795 30,047 712 621 其他運輸工

具及其零件 製造業

27,237 43,706 36,122 500 711

紙漿、紙及 紙製品製造

27,203 31,067 25,750 766 683

其他製造業 27,170 38,592 32,787 382 523 紡織業 26,814 96,428 72,934 4,042 1,833 汽車及其零

件製造業

26,618 61,205 49,691 1,035 948 金屬製品製

造業

26,573 345,780 271,574 12,050 10,212 塑膠製品製

造業

26,418 117,721 93,437 4,004 3,216

飲料製造業 26,323 4,736 4,078 80 87

成衣及服飾 25,784 25,721 21,459 1,211 458

(31)

行業別 本勞平均投保薪資 勞保總人數 本國籍勞工人數 本國籍部分工時勞工 人數

事業單位 家數 皮革、毛皮

及其製品製 造業

25,696 14,590 12,494 308 250

家具製造業 25,422 18,608 14,890 588 548 食品製造業 25,077 134,397 115,476 15,691 2,026 木竹製品製

造業

25,064 10,077 8,028 443 427 總計 27,284(平均值) 1,899,950 1,556,947 50,970 33,695

(32)

附件 4、製造業各類別合理勞動條件薪資調整表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製造業工作之 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修正規定

單位︰新臺幣元

行業別 非特殊時程 特殊時程

技術工 非技術工 技術工 非技術工

食品製造業 28110 25322 33732 30387

飲料製造業 39477 36486 47373 43784

紡織業 28382 24508 34059 29409

成衣及服飾品製造業 26638 27148 31965 32577

皮革、毛皮及其製造業 25541 23803 30650 28564

木竹製品製造業 27638 22831 33166 27398

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 31104 24017 37325 28820

印刷及資料儲存媒體複製業 31203 25099 37443 30119

化學材料製造業 40184 30415 48221 36498

化學製品製造業 35210 29819 42252 35783

藥品製造業 29046 25157 34855 30188

橡膠製品製造業 27936 24510 33523 29412

塑膠製品製造業 28155 25668 33786 30802

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28282 24516 33938 29419

基本金屬製造業 33392 26333 40070 31600

金屬製品製造業 28127 24183 33753 29019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27458 25432 32950 30519

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 27751 25641 33301 30769

(33)

33

電力設備製造業 26103 26399 31323 31679

機械設備製造業 29004 23643 34805 28372

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27465 25719 32958 30863

其他運輸工具製造業 29837 26776 35804 32131

家具製造業 25305 24119 30366 28943

其他製造業 25197 25711 30236 30853

產業用機械設備維修及安裝業 31862 30261 38234 36313

其他:

1.特殊時程,指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段內,生產運作工作時數至少一小時以上。

2.參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意旨,合理勞動條件之薪資,係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 工資及休假日、例假日工作加倍之工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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