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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主 題 蒐 集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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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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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稿類別:法政類

篇名:生命中的生命

~女性身體自主權與胎兒生命權的權衡取捨~

作者:

成淵高中。高一 8 班 陳薏文 成淵高中。高一 8 班 謝佳玲 成淵高中。高一 8 班 楊聖鋒

指導老師:

陳韋靜 老師

(2)

壹、前言

一、研究動機

「生命」,從它成功受精開始就出現在這個世界上。

一則老師在上課時談到的公投聽證案──「您是否同意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 一項本文,人工流產應於妊娠二十四周內施行修正為人工流產應於妊娠八周內施行?」(以 下簡稱「心跳法案」)讓我們開始思考了這條生命的出現與消逝。

為什麼它的消失會在新聞上鬧得沸沸揚揚?是因為女性有管理自己的身體、決定何時 才要生小孩的權利嗎?但與此同時也有些人認為懷孕了就該將孩子生下來,認為「墮胎」

除了傷身,也是扼殺一個生命的行為。

到底胎兒的生命權跟婦女的身體自主權哪個重要?要討論這個議題應該從那些面向 去思考?為了想辦法整理與釐清這些混雜的資訊,我們開始了針對在墮胎一事中,女性身 體自主權與胎兒生命權之間權衡的探討,並且試圖從身為高中生的我們的世代觀點去釐清 這兩個權利的價值排序。

二、研究目的

(一)整理墮胎相關的法律條文與立法目的

(二)探討女性身體自主權和胎兒生命權之間的取捨

(三)探究高一學生對於女性身體自主權及胎兒生命權的看法

三、研究方法與流程

透過文獻整理我國現行關於「墮胎」的法律規定,以及最近一次公投提案的聽證記錄 來分析探討女性身體自主權與胎兒生命權之間的取捨。最後再以問卷調查高一學生對此兩 權利的看法,統整研究內容。

確 定 主 題

蒐 集 資 料

重 點 整 理

爭 議 整 理

問 卷 設 計

問 卷 統 整

數 據 分 析

撰 寫 結 論

(3)

四、名詞解釋

(一)墮胎

墮胎又稱終止妊娠,在法律《優生保健法》中稱為「人工流產」,定義指「謂經醫 學上認定胎兒在母體外不能自然保持其生命之期間內,以醫學技術,使胎兒及其附屬物 排除於母體外之方法。」

貳、正文

一、我國現行的制度與規範

我國關於「墮胎」的法律規定,目前主要規範在《刑法》與《優生保健法》中,以下 將分別整理相關規定:

(一)《中華民國刑法》──墮胎罪章

我國《中華民國刑法》自制定之初即設有「墮胎罪章」,規定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 法墮胎者,可科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罪章中並將墮胎行為分 類多項,包括第288 條「自行或聽從墮胎罪」、第 289 條「加工墮胎罪」、第 290 條「意 圖營利加工墮胎罪」、第291 條「未得孕婦同意使之墮胎罪」與第 292 條的「介紹墮胎 罪」,詳細規定各種婦女可能墮胎的類型,加以處罰。而從我國「墮胎罪」的規定可知,

所要保護的客體是胎兒的生命,也就是胎兒的生命權,雖然婦女在墮胎中也有可能發生 受傷或死亡,故墮胎罪也有做為保護法益者,但是墮胎本質主要還是保護胎兒,無庸置 疑(林山田,民84)。

早期因為鼓勵生育,所以墮胎行為均會受重罰,但近年來在節制生育人口的狀況下 以及性道德價值改變,國家也就放鬆了標準,並修改了定刑,將原定在《中華民國刑法》

第288 條第 3 項自行墮胎免除其罪(若墮胎過程有醫師加工,則不在此保障)。不過,

後來此法產生弊端,有些婦女因自身疾病必須墮胎,卻無法自己進行,必須假手於有技 術之醫師。故刑法也進行修改,將第288 條第 3 項分離成「自行墮胎罪」、「聽從墮胎罪」、

「加工墮胎罪」以及「圖利加工墮胎罪」,如此,法律不能處罰具有醫師身分者協助墮 胎,以及無醫學常識和不知道自己懷孕的婦女(林山田,民84)。雖然這可能造成社會 大眾對墮胎行為的隨便,所以直到現在我國還保留著墮胎罪,但在事實上因為墮胎而被 判刑的卻很少。

(二)《優生保健法》

我國《優生保健法》自1984 年迄今已實施 20 幾年,當年立法之初乃基於國家人口 政策的考量,如同第1 條例法目的所述:「為實施優生保健,提高人口素質,保護母子

(4)

健康及增進家庭幸福,特制定本法。」。

而以前的刑法墮胎罪的立場是在捍衛胎兒生命權,因此規定婦女不可隨意墮胎,甚 至連協助墮胎的醫生都必須受罰。但是由於之後醫學科技進步、社會文化變遷、社會價 值觀改變等因素,逐漸產生某些問題,例如:胎兒不一定都能健康平安地存活在母體子 宮內直到出生,許多案例即是胎兒有先天上的疾病或是基因突變等狀況;或是甚至有些 婦女是因被性侵害而受孕,若是連這種情況亦不能合法墮胎,那麼對婦女、家庭,甚至 社會都可能造成負擔,因此若仍以刑法禁止婦女墮胎的規定來看待,已經不符合社會實 際的需求。

《優生保健法》即是考量到社會上的實際狀況,為提高人口素質,減少家庭及社會 之嚴重問題暨維護母子之健康,有條件之下,應允許懷孕婦女施行合理之人工流產(立 法院,民73)。也因為有了《優生保健法》,讓我國婦女實質上可以行使人工流產自由與 權利保障。

因此綜合上述法規整理,我國目前針對墮胎的法律規定為:在《刑法》方面,此法條 主要保障的是胎兒的生命權,列舉各種可能發生的故意行為,並懲以重罪;而在《優生保 健法》方面,尤其是第三章第9 條內第六條規定:「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 家庭生活者」,即可說是保護女性身體自主權的重要法條。

二、墮胎中的女性身體自主權與胎兒生命權

(一)女性身體自主權

女權運動興起之後,對於女性的身體自主權也開始出現許多的討論,原則上都認同 不管任何性別者,尤其是女性,都享有其身體自主權──對自己身心管理與主張的權利、

義務及能力(蘇真以,2013 年)。其中,在女性是否具有生育上的自主,則是至今各國 都還有不同看法與制度。但至少在國際基本人權的討論上已經有了基本的共識,寫在聯 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中的第十六條,認為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 施,消除在有關婚姻和家庭關係的一切事務上對婦女的歧視,並特別應保證婦女在男女 平等的基礎上,「有相同的權利自由負責地決定子女人數和生育間隔,並有機會使婦女 獲得行使這種權利的知識、教育和方法」。

曾有一個思想實驗:有一名小提琴家生了重病,需要輸入特殊血才能繼續活下去。

而小提琴家的粉絲得知,你是唯一一個能輸血救他的人。於是,他們綁架了你。讓你輸 血給他。當你醒來時,發現你正在用自己的血液維持小提琴家的生命。這時,你有權利 可以離開嗎?他有權利要求你留下來嗎?(李心文,2019)此寓言所揭示的,即是認為 一個個體並沒有義務要用自己的身體去維持另一個個體的生命。而我們認為婦女跟胎兒 之間的關係亦是如此,即使胎兒被當成人,婦女也不需要用自己的身體維持胎兒生命,

也就是婦女有權力決定要繼續懷孕或終止妊娠。

(5)

(二)胎兒生命權

在醫學上對生命的認定是「有心跳即為生命」。而胎兒在8 到 10 週就有心跳了,即 是一個生命,所以應該受到保障。「心跳法案」公投提案人彭迦智先生就說:「台灣人民 對於虐貓、虐狗都已經無法容忍的。我們為何可以容忍殺死嬰兒呢?難道我們不如貓跟 狗嗎?」(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2019)

而在我國《民法》第6 條中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實務上 對於「出生」之定義,認為「出」,指胎兒完全脫離母體;而對於「生」,則指有生理活 存之事實(否則謂之死產),不論其生存時間的久暫(陳雅譽,2019)。從上述條文可以 推知,因為胎兒尚未出生,所以胎兒在法律上並不屬於權利主體,可以享受完整的權利 能力保障;但是我國民法又在第7 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 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如此保障胎兒的權利,在還未出生前就把它當成一個人,

若是將來生出死胎,則作罷,即是認為,「畢竟,政府最基本的責任就是保護社會中每 個人,特別是那些無法保護自己的人的利益」(郭貞伶、陳雅汝譯,民 98)

Ronald Dworkin 在「生命的自主權」書中認為,胎兒從一開始就擁有自己的利益,

包括維持生命及免於被殺害的利益,因此胎兒也擁有人類需用來保護這些利益的權利,

以此論點為主張便明顯得知墮胎是錯的;另外,人類生命的內在價值及生命本身皆是神 聖的,無論以什麼形態、哪個階段,都有內在價值,這個論點其實未與任何權利或利益 有所牽連,基於對生命的尊重,我們應該讓它順其自然。(郭貞伶、陳雅汝譯,民98)

如同大自然中的雌體一樣,都是冒著風險在懷孕,也有很多雌體因為分娩時失血過 多而身亡,所以懷孕原本就是一件有風險的事。況且,不管胎兒是否畸形,都是生命,

生命是無價的、平等的,怎麼能因我們所認知的「缺陷」而有所篩選。就像大自然中的 雌體不會因為小孩有缺陷而拋棄它,所以基於對生命的尊重,人類也應該順其自然,而 非輕易地選擇墮胎。

(三)女性身體自主權與胎兒生命權的拉鋸

1、胎兒在法律上的定位?是否可以與已然為人的婦女權利抗衡?

根據上段對胎兒在法律上定位的討論可以發現,雖然我們不否認胎兒有生命權,

但依據《民法》第6 條的規定,胎兒在法律上終究不是個權利個體。之所以法律是以

「有限度的」保障胎兒的權利地位,而不把在子宮裡面的胎兒就當作一個人看待,交 大科技法律學院林志潔教授認為,這是因為若是直接將胎兒或胚胎視為是嬰兒或是一 個人,可以受到法律完整的保護,「所有對他有害的行為是不是都有可能構成傷害罪?

或是懷孕期間產生了流產風險,那這是不是也是過失殺人了呢?」(行政院中央選舉委 員會,2019)。

(6)

由此可知,在墮胎的選擇上,究竟我們可不可以因為一個還不是完整的權利主體 的胎兒,就去剝奪已經生而為人的母親的權利主體的地位?在權利價值排序上,必須 好好權衡。

2、禁止女性墮胎可以提升生育率?

在「心跳法案」公投聽證會上,台灣婦產科醫學會黃閔照秘書長舉了一個例子:

羅馬尼亞於1966 年限縮生育權,第 1 年生育率有上升,但第 2 年生育率就開始往下跌,

變成有錢人花錢去國外墮胎、沒有錢的則尋求非法醫師協助墮胎。從1969 至 1989 年 期間,計有約1 萬名產婦因非法墮胎而死亡,孕產婦死亡也跳升 1 倍。」(行政院中央 選舉委員會,2019);再來,法國在 1975 年通過「veil 法」,同意婦女在 30 週內合法 墮胎,並且醫療費用100%由醫保付費,甚至開放線上諮詢墮胎方法與相關資料,減少 女性的緊張感。在這種制度下,法國一年只有22 萬人墮胎,比起台灣的 50 萬人口足 足少了28 萬(歐洲時報 2017),顯示放寬墮胎限制,並不會增加墮胎率,反而使婦女 在墮胎這項行為中的生命安全受到保障。綜合上述兩個案例,我們可以知道,一味的 放大胎兒生命權,不但無法達到保護胎兒的效果,反而會造成有時反而會造成更大的 社會問題,甚至波及到女性的生命。

一個生命的存活絕對不能以另一個生命的犧牲作為代價,所以限縮墮胎權,不僅 不能提升生育率,還可能會造成極大的後果,像是有錢人可接受安全的墮胎醫療、窮 人孕婦卻可能因為非法墮胎而死亡等問題,所以真的必須三思。

3、國際趨勢

在現在重視人權保障的國際潮流趨勢下,法界和民間也開始出現許多聲音在討論 是否要廢除墮胎罪。以幾個他國的例子為例──南韓與紐西蘭,都在最近透過大法官釋 憲宣告違憲和修改法律的方式取消了有關墮胎罪的規定。南韓原本的法律規定,無論 是婦女自己決定墮胎還是有醫生幫忙,都會將其定罪。早在2012 年,南韓憲法已曾針 對墮胎除罪化問題做過一次解釋,當年判決見解為:「保護生命權比女性自決權更重要」

──胎兒與出生後的人類,皆是生命,就算胎兒還未出生,墮胎,等同是殺人行為。經 過66 年後,隨著近來女權與女性自主意識抬頭,才終於在一名女性婦產科醫師的憲法 裁決申請後,表決通過墮胎除罪化(楊虔豪,2019)。而在紐西蘭的例子中,自 1977 年以來,墮胎在紐西蘭即是違法的。只有在孕婦健康存在嚴重危險,並獲得2 名醫師 批准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墮胎手術,否則將被視為犯罪。然而紐西蘭國會在2020 年表 決將墮胎從《刑事犯罪法》中移除,在國會的允許下,法律成功做成了改變,未來婦 女們可以更及時的方式獲得更好的建議和治療(陳俊凱,2020)。

而雖然我國尚未修改我國刑法有關墮胎罪的規定,但是也可以從他國的案例中,

思考我國墮胎罪所要保障的客體價值──胎兒生命權是否仍合時宜,而不會過度侵害到 女性對於自己身體與生育的自主權利。

(7)

三、高一學生對於女性身體自主權與胎兒生命權的看法與分析

為了瞭解高中學生對於女性身體自主權與胎兒生命權的想法,研究者設計了共14 題 的問卷題目,於某高中高一年段發放,共發出435 張問卷,回收問卷 377 張,收回率為 86.67

%。其中有效問卷計有366 張,無效問卷共 11 張,有效率為 97.08%。

(一)高一學生對於女性身體自主權的看法

表1

高一學生對於女性身體自主權的看法

問卷題目

選項 非常

同意 n(%)

同意 n(%)

沒有 意見 n(%)

不同意 n(%)

非常 不同意

n(%) 1.你是否同意女性擁有身體自主權 78% 17% 2% 2% 1%

2.女性有權利在任何時間點決定是

否要懷孕 66% 18% 9% 5% 2%

3.孕婦有權利在任何時間點決定否

要終止懷孕 60% 26% 9% 3% 2%

4.如果需要進行人工流產手術,女性

應承擔其風險(不包括醫療過失) 49% 17% 20% 10% 4%

n=366

由問卷題目1.可知,高一學生非常同意女性擁有身體自主權,非常同意加上同意的 人數高達95%;問卷題目 2.和 3.也讓我們了解到高一學生對於女性除了身體自主權之外,

在生育上的自主性也是有高度認同的,有權可以在任何時間點決定自己是否要懷孕或是 終止懷孕,非常同意加上同意的人數高達84%和 86%。另外,問卷題目 4.則是顯示出,

高一學生對於婦女在享受墮胎權利時,同時也須承擔墮胎所可能帶來的風險,即「有權 利,就有義務」的觀點。

(二)高一學生對於胎兒是否擁有生命權之看法

表2

高一學生對於胎兒是否擁有生命權之看法

問卷題目

選項 非常

同意 n(%)

同意 n(%)

沒有 意見 n(%)

不同意 n(%)

非常 不同意

n(%)

(8)

5.未出生的胎兒擁有生命權 41% 32% 18% 6% 3%

6.因胎兒有生命權,所以人工流產即

是終結一個人的生命 32% 27% 23% 12% 6%

7.雖然胎兒有生命權,但不視為「人」,

所以人工流產不是終結一個人的生命 19% 11% 22% 30% 18%

8.所有已出生或未出生的生命,都必

須受到保護 44% 29% 21% 4% 2%

n=366

由問卷題目5.的數據,非常同意加上同意的人數共有 73%,可知高一學生對於胎兒 是否有生命權是偏向贊成的。但若是加進問卷題目6.和問卷題目 7.的討論,可以發現問 卷題目6.的非常同意加同意數,和問卷題目 7.的非常不同意加不同意比例明顯比問卷題 目5.的低許多,由此可知目前高一學生對於胎兒是否為人還有許多考量,研究者這裡推 斷跟目前《民法》第6 條的規定有關,考慮到胎兒本身是否符合大眾對「人」的定義與 理解;而問卷題目8.則顯示,高一學生認為只要擁有生命權,就應當受到保障。但這種 保障並不是無條件擴大,研究者將於下段問卷結果進行說明。

(三)高一學生對於女性身體自主權與胎兒生命權之權衡

表3

高一學生對於女性身體自主權與胎兒生命權之權衡

問卷題目

選項 非常

同意 n(%)

同意 n(%)

沒有 意見 n(%)

不同意 n(%)

非常 不同意

n(%) 9.為確保胎兒的生命及健康,女性有義務

繼續懷孕 13% 14% 33% 25% 15%

10.女性應考慮保留胎兒的可能性(例如

出養),再決定是否進行人工流產 35% 43% 16% 4% 2%

11.當胎兒有任何缺陷或可能造成母體危

害時,婦女可以終止懷孕 44% 32% 20% 2% 2%

12.即使胎兒發育正常且不傷害母體,婦

女仍可以終止懷孕 11% 37% 41% 7% 5%

13.在任何情況下人工流產都不應合法化 7% 12% 30% 32% 19%

14.若是不想懷孕,應在性行為前做好防

護措施,而非事後選擇人工流產 69% 16% 10% 4% 1%

n=366

從問卷題目9.的回答,我們可以看到高一學生對於女性有義務繼續懷孕的想法多是

(9)

沒有意見並偏向不同意居多,由此可知,高一學生對於此問題可能認為還有許多因素要 考量,因此未能有明確立場。且透過問卷題目11.更是可以證實此想法,認為「當胎兒 有任何缺陷或可能造成母體危害時,婦女可以終止懷孕」的人數,在非常同意加同意上 共有76%。研究者將此數據配合問卷題目 13.「在任何情況下人工流產都不應合法化」

以及問卷題目8.「所有已出生或未出生的生命,都必須受到保護」一起解讀的話,顯示 出高一學生認為生命權固然需要受到保障,但並不是無條件擴大──當胎兒生命跟婦女 生命必然衝突時,婦女的選擇權利還是應當受到較大的保護。另一方面,從問卷題目12.

可以看到,大部分高一學生對於胎兒發育正常且不傷害母體時,,婦女是否可以終止懷 孕的想法,較多是沒有意見與同意,可知大部分的高一學生對於此問題的背後因素可能 還有許多考量與取捨,像是婦女心理狀況家境狀況等。

最後,透過問卷題目10.「女性應考慮保留胎兒的可能性(例如出養),再決定是否 進行人工流產」,在同意與非常同意的人數上共有78%,顯示出高一學生對於用折衷的 方式(例如問卷題目所假設的「出養」)來解決女性生育自主與胎兒生命權的對抗是表 示支持的,也就是此兩權利不必然衝突,大多數人可以同意有第三種折衷的方法去化解 兩個權利的對抗。並且在問卷題目14.「若是不想懷孕,應在性行為前做好防護措施,

而非事後選擇人工流產」一題,也可以看出,高一學生認同從事性行為前應做好防護措 施,這樣就可以避免後面所衍生的問題,也就是在「墮胎行為造成兩權對立」的看法上,

會選擇支持一開始就不要讓兩權發生對抗的狀況。

參、結論

一、結論

透過文獻資料整理以及問卷的回饋,研究者認為雖然就像大多數高一學生的立場──

較支持婦女身體自主權重要於胎兒的生命權,但是其實婦女身體自主權跟胎兒生命權不必 然衝突。就像許多高一學生認同的一樣,我們也可以選擇像是出養的折衷方式,去化解女 性身體自主權和胎兒生命權在墮胎上的衝突。

甚至,就如同「有權利,就有義務」的觀點,為了避免墮胎而產生兩個權利之間的取 捨,根本上就應該盡量避免「沒有意願生養的懷孕」的發生。研究者認為可以透過加強中 小學生的性教育,讓大家能夠從小就了解這件事情,並教導生命的可貴,以及在發生性行 為時,知道如何使用避孕工具,不小心懷孕時,也知道要如何處理。並且,在討論這類議 題時,也必須要讓所有性別的人都一併參與討論,因為懷孕不只是關於女性的問題,男性 應該也有權利與義務決定,不應排除男性在外。以上這些內容我們不能拒而不談,畢竟,

這會牽涉到生命與個人自主的問題。

加上國際人權在女性權利的保障上透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已經有了基 本的共識,目前許多民主國家像是南韓跟紐西蘭,也都修改對於婦女的墮胎權利,變得更 有保障。因此研究者認為,對於我國現行有關婦女墮胎的法律也應該適時修正,以確保我

(10)

國婦女的權利。

二、建議

本研究因為篇幅的限制,在討論上並沒有把公投案當中的「二十四周修正成八周」的 墮胎時間考量進去;此外,本研究也比較偏向在處理婦女是否有權利可以墮胎(價值上),

而沒有考量其他醫學疾病可能帶來的相關影響的討論,像是墮胎對婦女身體的影響,或是 懷孕階段所造成的各種風險對婦女是否選擇墮胎的影響。因此,未來如果要做相關題目,

研究者建議可以從這些方向進行更深入的探討。

肆、引註資料

CEDAW 法規檢視專案審查小組(民 105 年 5 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法規檢視 案例彙編。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台北市:行政院。

中華民國刑法(民 109 年 01 月 15 日)。

民法(民 108 年 06 月 19 日)。

立法院(民73 年 06 月 29 日)。優生保健法異動條文及理由-第 9 條【立法院法律系統】。取 自

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09A09E6DAA8000000000000000000A00000000200 0000^02517073062900^0000E001001

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2019)。彭迦智先生領銜提出「你是否同意『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 十五條第一項本文:人工流產應於妊娠二十四週內施行』。」修正為「人生流產應於妊 娠八週內施行。」全國性公民投票案聽證會【直播】。

林山田(民 84)。刑法特論(上)。臺北市:三民。

李震山(民 100)。人性尊嚴與人權保障。台北市: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李心文(2019 年 05 月 25 日)墮胎禁令道德爭議:生命權和身體自主權孰輕孰重?【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取自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19387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民 68 年 12 月 18 日)。

郭貞伶、陳雅汝(譯)(民 98)。生命的自主權(原作者:Ronald Dworkin)。台北市:城 邦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1)

陳雅譽(2019 年 11 月 26 日)。法律上對於胎兒的權利義務如何規範?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

胎兒在出生前並非一般刑事法律所保障對象【民眾日報】。取自

https://tw.news.yahoo.com/%E6%B3%95%E5%BE%8B%E4%B8%8A%E5%B0%8D%E6%

96%BC%E8%83%8E%E5%85%92%E7%9A%84%E6%AC%8A%E5%88%A9%E7%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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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8D%E8%B1%A1-012123004.html

陳俊凱(2020 年 03 月 19 日)。還女性身體自主權 紐西蘭正式通過墮胎除罪化【鏡周刊】。

取自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00319edi024/

楊虔豪(2019 年 04 月 12 日)。南韓「墮胎罪」違憲(上):遲到 66 年的除罪釋憲【轉角國 際】。取自

https://global.udn.com/global_vision/story/8664/3752431?fbclid=IwAR1hxKX47M8t7--ZPtt gklzKFBRBkurJfbsR4hMm7tJjf9z16AEScPZ_7Ps

歐洲時報(2017 年 03 月 18 日)法國墮胎權與注意事項有哪些?【每日頭條】。取自 https://kknews.cc/zh-tw/news/4qzrv3v.html

劉如卿(2007)。高中生對人工流產的生命倫理態度之質性研究—以一次生命教育小團體為例

(碩士論文)。取自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博碩士論文系統。取自

http://etds.lib.ntnu.edu.tw/cgi-bin/gs32/gsweb.cgi/ccd=6b7wyi/record?r1=1&h1=0

優生保健法(民 98 年 07 月 08 日)。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民 101 年 04 月 05 日)。

蘇真以(2013 年 6 月)。學習尊重~人際順暢,互動有保障【靜宜知音電子報(第 31 期)】。

取自

http://web.pu.edu.tw/~pu10270/31/31a3-2.html?fbclid=IwAR35SiO3tHP56WCGE-P0vJ5QV 2MFPkn_uoHbopxiocnHMMa9IsiUnR6jDP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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