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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發文字號:勞動發管字第1100509164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宣布,於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疫情警戒標準提升至第3級以上之期間內,暫緩 雇主及外國人依就業服務法(下稱本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轉換 雇主或工作之程序,相關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規 定及指揮中心110年6月5日新聞記者會宣布辦理。

二、相關法規如下: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 略以,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 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二)本法第59條規定略以,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46條第1 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中 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一、雇主或被看護 者死亡或移民者。二、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 續作業者。三、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 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 人之事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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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保存年限:

24203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4樓 聯絡方式:承辦人 崔家豪

電話 02-89956183

電子信箱 am6616@wda.gov.tw

抄 本

第1頁 共3頁

勞動部 函

受文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 力管理組

郵件類別:普通掛號

(2)

(三)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8條之 4及受聘僱從事本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 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下稱轉換準則)第2條、第4條、

第11條、第17條及第23條等規定,對外國人及雇主合意轉 換、接續聘僱及期滿轉換等程序,定有相關規範。

三、為避免疫情持續擴散,有減少人員流動之必要,爰自110年6 月6日起,雇主或外國人依本法第59條、本辦法及轉換準則 規定,進行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程序,包括申請轉換、接續聘 僱及期滿轉換申請,本部處理相關事項如下:

(一)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自110年6月6日起,暫停受理申請;

已申請者,均不予核准。110年6月5日前,業經本部核准 轉換,且仍於有效轉換期間內,但尚未有新雇主接續聘僱 者,暫停計算轉換期間。

(二)申請接續聘僱:雇主與外國人於110年6月6日(含)後始 合意接續聘僱者,暫停受理申請;已申請者,本部將不予 核准轉換,且不予核發接續聘僱許可。

(三)申請期滿轉換:自110年6月6日起,暫停受理申請;已申 請者,均不予許可。另雇主得於原聘期限屆滿前,改與外 國人合意,申請期滿續聘。

四、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受前開說明三之限制,亦即仍 得依本法及轉換準則相關規定,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

(一)符合本法第59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所定雇主或被看護者 死亡、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及雇主關 廠、歇業情事者。

(二)雇主違反本法或相關規定;或外國人有因雇主致遭受性侵 害、性騷擾、暴力毆打情事;或外國人經鑑別為人口販運

第2頁 共3頁

(3)

被害人等情形,且經本部不予核發雇主入國聘僱許可或廢 止雇主聘僱許可一部或全部者。

(三)外國人於110年6月5日(含)前,業經本部依本法第59條、

本辦法第28條之4及轉換準則規定許可期滿轉換者。

五、雇主及外國人依說明四,經本部核准轉換者,應依指揮中心 規範及本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

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於一定期間安排所 接續聘僱之外國人1人1室,落實工作場所及住宿空間分流,

強化外國人生活管理,保持社交距離,及協助向外國人宣導 勤洗手、個人衛生習慣及非必要不要外出,並注意外國人健 康狀況,有相關症狀或接觸史時應協助就醫或篩檢,以加強 防疫措施,維護社區防疫安全。

正本:內政部移民署、基隆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新竹市政 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 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 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中 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台北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

新北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桃園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台中市就業服務 商業同業公會、臺南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人力仲介協會、社團法人 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協進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中 小企業總會、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泰國 貿易經濟辦事處(勞工處)、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勞工管理組)、馬尼拉經 濟文化辦事處

副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秘書處(電話服務中心)、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勞動 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勞動部勞動力發 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法務室、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 力事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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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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